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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院校;保护意识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199-02
2013年6月,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成功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成为仅次于意大利的世界第二大“非遗”大国,目前共有45项遗产成功入选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的“非遗”之路开始于“申遗”,近些年硕果累累,获得了国际性的广泛认可。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时间比较晚,大众对“非遗”这一概念还不熟知,这对我国的“非遗”保护与传承极其不利。提升大众对“非遗”的认同度,走由学校影响社会的发展路径,艺术院校因其专业设置的独特性而扮演着重要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它在成为“知识”之前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包括居住形式、饮食文化、民间工艺、节庆习俗等,特别是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历史上先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先民们在生活中创造的先进文化,直至今天,也仍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比物质遗产更加重要,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人们所处的时空、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之中,是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的文化命脉。它包含着人类的情感,蕴藏着人类文化的根源,保留着某种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所以,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价值。”可是大众对“非遗”的不了解,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重重阻碍。我国的“非遗”之路要稳步前进,必须让“非遗”概念深入人心。相较于国家层面的世界“申遗”,民间的“非遗保护”任重而道远。国务院从2006年起设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可看到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日益增强。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
二、了解“非遗”是实现“非遗”保护的有效路径
今天,珍惜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境界与能力,已成为国际社会对国民素养的评价标准之一,民众在生产、生活中不断加强对文化遗产价值和意义的了解,增强自觉保护意识,进而影响和带动更多的民众来关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至关重要。今天文化与社会的公共性日益加强,文化遗产不应只是少数专业工作者呵护的对象,不应“锁在深闺人未识”,而应当融入文化和社会,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进一步诠释和丰富它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作为传承文化途径之一的学校教育,在提高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上肩负着重要的作用。以学校为中心,进而影响社会,这是提升公众对 “非遗”认同度的一条有效路径,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层面对“非遗”保护的号召。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决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传统的家族式等非遗传承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下社会的发展,将非遗传承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是必然选择。艺术院校因专业设置的需求而与非遗文化不谋而合,在普及“非遗”知识方面承担着重要作用。
“2002 年10月中央美术学院举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首次提出了非遗的教育问题。这一时期非遗主要为学界所关注,并开始逐步推进非遗的学科化探索。2004 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正式进入该组织非遗保护工作体系,意味着非遗开始走出学界,为官方所认同,从此掀起了非遗研究的热潮。”关于教育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问题,学界的研究成果已蔚然可观,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当代高校文化素质教育的新途径》、《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策略》等,但是大部分都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理论研究,而实践教学方面的参考内容则知之甚少。
三、提升艺术院校学生非遗保护意识的方法
“在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重要的经济转型,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面临急剧流变和消失的时期,高校作为专门向社会输送人才的基地,应当继承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传承和保护方面,充分发挥大学教育的重要作用。”
如何提升艺术类院校大学生对非遗的认同度,如何提升艺术类院校的大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实践性运用,将切实影响到非遗保护能否行之有效地继续推行。要提升学生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度,就必须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实践性参与。因为文化认同不可能建立在抽象的文化共性上,它应当是一种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精神上的共鸣,只有在具体的人际交流和情感亲和的心理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文化认同。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负责人塞西尔杜维勒女士曾指出:“《公约》所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活遗产:它必须不断地被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创造、延续、再创造并保存保护,否则就说不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遗产,源于过去,并在当今和未来予以继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离不开其在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中代代相传。要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感知度,不能仅仅依靠书本知识的“照本宣科”,更重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融入非遗文化之中,唯有亲见亲历亲感受,才能让学生切实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度。
“大学应当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遗产事业急需的新学科,为国家文化遗产事业服务;要倡导面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
(一)构建完善的学科体系,普及非遗基础知识
艺术院校的课程设置更讲求实践运用,如设计艺术系、音乐舞蹈系及广播影视系等更加注重学生在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摄影等方面的实际技能。这些专业的知识内容恰好与非遗知识不谋而合。从非遗中汲取相应的知识,将为完善学生的知识体系带来极大益处。如音乐专业的学生可以从中国民乐中获取营养;舞蹈专业的学生可以从各少数民族舞蹈中获益良多;工艺美术专业的学生也可从传统的水墨画、刺绣、织锦等作品中获取灵感。艺术院校可以从专业课程的设置入手,开设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戏剧等非遗基础课程,为学生了解非遗知识奠定良好基础。
为提升学生对非遗知识的认同度,授课老师需有良好的专业背景知识,可以邀请有代表性的非遗传承人为学生授课,组建由高校教师和传承人构成的非遗教学团队,结合专业设置的实际需要,编写适合艺术院校使用的非遗教材,建立非遗课程体系共建机制,开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系列课程,构建完善的非遗教学体系。
(二)充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平台,形成独特的校园非遗文化
艺术学院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可以深入挖掘非遗文化因素,充分调动学院各系部、学生社团以及学院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平台,对非遗知识做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学院网站可开辟非遗专栏,及时更新与非遗相关的国内外最新动态,便于师生及时了解最新的非遗讯息;广播电台可充分发挥其校园覆盖面广的特征,定时播报非遗领域的相关知识;学生社团活动也可与非遗因素相融;学院各系可针对一些代表性的传统佳节,打造校园节日文化氛围,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在参与传统民俗活动的过程中真切体会非遗魅力。
(三)推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提升学生非遗感知力
充分利用艺术院校的学校资源,挖掘非遗因素,推进可供学生实践操作的工作室,推行“课堂教学和工作室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搭建校内学生实习实践平台,将非遗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融合,为非遗保护与传承探索可行性发展道路。如川音绵阳艺术学院组建了“陶艺工作室”和“中国绣工作室”。“陶艺工作室”主要开设陶艺传习课,通过陶艺制作传承人向设计艺术系学生传授陶艺制作工艺,为学生提供学习平台,学生在掌握传统技艺的过程中,融合现代化理念,设计出新产品,让古老的陶艺绽放出新的生命力。“中国绣工作室”则通过收集整理国家、省、市各类有代表性的非遗刺绣织锦,为学院师生了解我国民间工艺提供平台,并聘请各类代表性的刺绣织锦传承人为学生讲学授艺,让学生在实践操作中感知绣花针的魅力,为培养出刺绣织锦类的设计型应用人才做准备。
(四)立足本土非遗文化,拓展地方性非遗平台
艺术院校可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文化事业单位及非遗保护中心的沟通交流,整合各种非遗资源,建立合作项目,将学院教育培养目标与地方需求进行有机结合,开展地方性的“非遗活动进校园”,让艺术院校为地方文化服务,为地方非遗文化保护做贡献,也带动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以地方文化为中心,逐渐辐射周边省区文化,让学院师生深入各省市非遗文化集中地,进行详尽的田野考察,并搭建相关合作平台,为学生提供校外实习实践平台。
四、结语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大精深,但大众对非遗的认识度还急需提高。艺术院校承担着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任,完善非遗课程体系建设,普及非遗基础知识;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真切感受非遗魅力;提升学生的非遗感知力,同时让学生将专业知识与非遗知识相融合,为非遗传承提供新的生命活力;以学校为中心的非遗教育将间接影响社会对非遗的认同度。提升艺术院校学生对非遗的认同度,不仅利于非遗的保护,更能为非遗传承提供不竭的源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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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兴茂,周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几个基本问题――以土家族为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1):60-65.
[3]钱益汇,黄.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现状与培养机制[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3(5): 132-13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新形势
中图分类号:T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82-01
0 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从古至今承载着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卓越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多种多样,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精神支持。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发展给我们的整体文化水平带来极大地影响,由此带来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我们的经济金额,推动着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是新形势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1 明确非遗保护对象
众所周知,世界各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着都是人们自身,显而易见,人事最重要最基础的文化载体,比如各种民谣、戏剧等都是通过民间艺人的语言、动作的一系列结合构造出来的,人作为文化载体必须受到一定的保护。民间艺人的不断减少会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说,我们必须明确保护对象。
人是社会物质文化的生产者、创造者,担负着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的使命,各级政府部门要时刻关注他们的生活,给他们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这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感受到在新形式下社会中的认可和相应的存在感。另外,政府部门应该投入一定的自己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班,组建大众学习传承非遗的场所,并且选拨优秀的非遗保护对象作为大家的老师,领头人,让他们收徒、传艺,带领大家温故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现如今非遗文化的保护和继承备受关注的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伪非遗的现象出现。有一些所谓的传承人并不是民间大众,而是一些当地的开发商和地方领导。,他们并没有掌握足够的民间技艺,这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果不被及时制止,就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违反了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的真实性和意义所在。
世界各国因为忽视非遗保护对象“人”这一载体的重要性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的现象比比皆是,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不断地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对象的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非遗保护对象标准,进一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 开发利用非遗资源
非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渠道是否合理问题也应该值得我们认真关注,新形势下人们大强度地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一些反面问题,阻碍了我们进一步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推进。
万事万物的开采和利用都要遵循其本质规律,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特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工作。有些工作人员为了搜集遗产直接将一些旧村落硬性拆除,然后建造所谓的遗址新村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它的变化规律,加速了古文化遗址的消失速度,一味的追求开发非遗资源的形式,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可明确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会给我们带来的有利影响,政府也不断给予我们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比如,建立旅游景区,文化遗址保护区等等供人们参观游览,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发展民族旅游文化,促进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价值所在。
3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
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专注,一项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以此来监督和鞭策,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制定相应的原则,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地建立基础设施,方便外来人员参观。政府也应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培养专门的知识技能型管理人才,利用当今时代下的先进的技术制作传统文化的产品,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附着现代的技术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得以延伸,从而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在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违背最初原则和目标的问题。而对于为什么要用法律来约束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这一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用法律做准绳,约束人们依法保护、利用、继承。相关法律的建立不仅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而且也提高了人们学习非物质文化热情,积极地参与到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这一有效措施是我们新形势下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经之路,在工作进程的推展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的为弘扬传统文化,继承非遗任务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众多文化形式,包含着话剧,曲艺,民间杂剧,声乐,剪花、服饰等等,涵盖了人类的各种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等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全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力量,特别是少数民族以及农村乡土风情的集合,是中国多民族文化特色的有力体现。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不仅是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样也是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群众积极传承,保护继承这项工作迫在眉睫,我们必须遵循这些相应的措施,加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群众充分意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份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大家共同努力,促进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继承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芳.浅谈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传承[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13-1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利益平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研究概述
自04年中国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之后,学界对非遗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公私权保护之争至今仍未定论。黄玉烨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非遗的保护应当“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并分析了私权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孙昊亮则撰文从非遗的文化本位、公共物品属性和政府公权保护必要性三个方面论证了非遗的公权性本质,同时提出了“非遗的二维性”,即 “在具有公权性本质的同时,其表达形式在特定情形下属于私权的保护范围”。在此,孙昊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形式进行了区分,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属性,同时认为对非遗表达形式应当予以私权保护。除此之外,韩小兵、李顺德、齐爱民等学者均对非遗的私权保护展开了讨论,对非遗的私权保护模式概括有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特别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以及结合前两种的综合权利保护模式。在私权保护下,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得以重视,但也会造成利益冲突。为使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平衡,许多学者提出对私权加以限制,但目前有关研究对利益平衡的讨论集中于非遗权利主体同公共利益的平衡,少有对权利主体间利益平衡的讨论,本文试在非遗私权保护的前提下探讨私权与公共利益以及权利主体间的平衡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对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并从民俗学的角度对非遗进行分类,分为传统口头文学、美术、戏剧、传统医药、民俗等。从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直接对非遗本身进行界定,而是采取由表及里的方式,从非遗的物质或非物质外在表达形式界定非遗的内涵。然而,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非遗与非遗表达形式的混淆,且分类为民俗学的分类,不利于确定非遗私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非遗传承使用的地域性为标准,分为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习的非遗,如春节、端午等习俗节庆;具有鲜明族群特色在一定范围内传习的非遗,如哈尼栽秧歌、彝族烟盒舞等具有民族特色在特定范围内传承的。在此,第一种非遗已完全流入公共领域,属于公共资源,不应当予以私权保护,而第二种具有鲜明的地域和主体特色,对一定范围内的族群集体可以确认其对非遗的私有产权。此外还需注意非遗与非遗表达形式的区别,非遗是基于世代传承而来的精神文化财富,而非遗的表达形式是一种非物质可感官技艺或者物质呈现,其中融入了表达形式持有者的智慧创新,对于创新部分应当予以私权保护。另外,对于特定群体或个人持有的尚未公开的非遗也可以予以私权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利益内容
非遗私权保护的利益内容包括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精神利益包括表明来源及保护非遗不被不正当使用和贬损性使用两个方面。1982年,WIPO-UNESCO关于民间艺术保护的《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来源的承认”和尊重“文化完整”。而2002年的《南太平洋示范法》中亦将署名权和不受贬损使用的权利纳入其内。非遗的产生和传承与特定地域族群密不可分,其中包含有特定族群的文化习俗、和精神权利,不得擅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不得作不适当使用。对于非遗的经济利益,根据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属于他的。也就是说,劳动使得劳动成果属于自己。非遗具有活态性特征,其发展和传承并非一成不变,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对其持有的非遗表达形式付出了劳动,理应享有其劳动成果带来的利益价值。另根据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利益创造者和相关的贡献者共享利益。当代许多艺术作品的创作灵感来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杨丽萍的大型舞台剧《云南映像》,其通过采风记录下云南很多民族的原生舞蹈,从中抽象出她认为能够表现当地民族文化的元素或特质部分,然后经过编排,使之成为一个服务于基本主题的舞蹈作品。然而对于为杨丽萍提供原生舞蹈素材的非遗表达形式持有者,虽然艺术价值得到彰显,但经济价值却没有任何体现。故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当他人对传承主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使用产生经济利益时,传承主体有权分享经济利益。
三、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一)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于2008年确认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对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并积极传承者,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即可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经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获得国家的政策资金支持,同时也因代表性传承人这一“金字招牌”带来经济利益。
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主要表现为基于祖先共同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存在利益落差:在精神利益方面,代表性传承人因获得国家认可,享有盛名,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和尊重;在经济利益方面,由于影响力的不同,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高于其他传承人。如贵州水族马尾刺绣省级传承人韦桃花、宋水仙,苗族芦笙制作国家级传承人莫厌学,苗族蜡染技艺国家级传承人王等,他们均在成为传承人后大幅扩张了自己的事业。王雇佣了当地二十多名苗族妇女制作蜡染工艺,代表性传承人往往做起了老板,与其他传承人形成了雇佣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考量,代表性传承人因其超群技艺和影响力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但从法学角度来看,非遗是在传统族群社区中产生并传承发展的,属于族群生产生活中的一部分,并伴随着族群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更新变化。在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由于最明显的经济利益落差,可能会导致代表性传承人在族群内部被敌视、鼓励,产生矛盾冲突,而其他传承人则会因利益不平等而抛弃甚至破坏非遗。
在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上,首先应当肯定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其之所以能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与其精湛的技艺和公认的影响力密不可分,其在传统技艺的研习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故代表性传承人比其他传承人获得更多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是合乎情理的,若单纯将代表性传承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分享于其他传承人,反而减弱代表性传承人对传统技艺的传承热情。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代表性传承人在获得认可和利益的同时还肩负着传承非遗的义务,如前文所述,许多传承人在得到认定之后即开始扩展事业,很少从事非遗产品的制作,其文化代表身份被弱化,传承义务亦被经济利益掩盖。所以,二者的利益平衡应固守保护非遗立场,肯定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发非遗中获取高于其他普通传承人的利益的同时,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义务亦大于其他普通传承人,换言之即付出与回报对等。
(二)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主要体现于非遗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中。伴随着非遗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当地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日益突显。保护区内的村民陷入恶性竞争,“游客争夺战”时常发生。在非遗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当地村民的民俗习惯、节庆礼仪以及歌舞表演常常被搬到舞台之上,让游客欣赏,而这些收益的分配办法也成为传承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难题。
有学者提出,保护区村民可基于对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实现对周边资源的自治管理,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自主进行利益分配,如中国第一个保护传统资源的民间组织――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村民之间按照“集体统一利用,个人按劳取酬”的原则分配本村传统资源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另贵州朗德苗寨对于社区最主要的旅游项目――苗族歌舞表演,由所有村民参与接待,按贡献大小计工分进行分配,多劳多得。
四、外来投资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非遗的开发利用中,常以“公司+农户”的方式实现非遗的商业开发,其中即涉及外来投资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西双版纳傣族园的开发中,傣家竹楼是傣族园区内的核心产品,由于其建筑成本高,使用功能不及现代建筑,农户从园区旅游收益中获益极少,农户渐渐以小洋楼取代传统建筑;还有一些村民则以帮助游客逃票获取经济利益。在非遗的开发利用中,外来投资者实现了非遗的有序开发,增加商业机会,而权利人则能够保证非遗的传统文化底蕴,二者本应实现双赢,但由于利益分配不均,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矛盾。
高黎贡山新庄村在传统资源的开发中,由共管会作为社区唯一代表与非社区成员签订《传统资源利益分享合同》,以合同方式约定外来投资者与集体的利益分享办法,同时对内鼓励对传统资源的继承和发扬,并制止本村村民破坏传统资源、损害集体的行为。采取村民自治加合同协商的方式,由村民自治组织同外来投资者进行协商谈判,约定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失为解决二者利益平衡问题最直接的办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村民自治组织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为保证签订合同的公平合理,公权力应当适当介入,为村民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和意见支持。
五、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非遗的私权保护在于赋予传承主体对非遗的支配权,通过这种排他性的权利保护其精神及经济利益,从而刺激和鼓励传承主体对非遗的传承与创新。但私权保护会造成权利的垄断,使他人在利用非遗时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承担其他法定义务,由此增加了非遗的使用成本。有学者对非遗的私权保护提出质疑,认为保护非遗的目的在于“保持文化多样性,从而进一步激发人类的创造力”,而 “非遗的传承问题肇始于这些遗产缺乏市场经济价值,以致罕有人愿意传承”,在面对非遗传承的客观窘境时,若还对使用非遗者多加刁难,则非遗的传承发展将更加举步维艰。
在非遗的私权保护中,一方面要发挥私权保护对权利人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因权利垄断造成负面影响,即做到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目前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中存在三种保护模式,分别为事先许可的积极控制权模式、事后禁止的消极控制权模式以及平衡模式。在积极模式中,权利人对非遗信息获取、使用和利益分享享有事先许可的绝对控制权;消极模式则不限制他人非遗的使用,只对不当使用和非法使用持有反对权;而平衡模式是在积极模式与消极模式的基础上对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进行平衡,在精神利益上采取积极保护,强调表明来源和不得不当使用,而在经济利益上则采用消极保护,仅在事后对营利使用获取利益分享。积极模式侧重于对权利人的保护,消极模式偏向于促进非遗的开发利用,平衡模式则平衡了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注意到了精神利益对权利人的重要性应当予以高强度保护,且对权利人精神保护的同时不会过分增大使用人的利用成本,易于满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要求,而对经济利益的消极保护则可满足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减少非遗的开发利用成本,仅对营利行为进行利益分享,满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需求,是平衡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
所以,在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中,应当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根本目的,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双方需求,在精神利益方面采取积极保护,对非遗的使用应当表明来源,不得不当使用和贬损使用,在经济利益方面则采取消极保护,仅在事后对营利性开发利用进行利益分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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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义乌道情 传承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城市化的推进使那些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渐渐淡出我们的视线,道情就是其中一个最突出的例子。浙江本土道情文化深厚丰富(主要集中在金衢地区),其中义乌道情最具代表性。但现阶段社会对其的认识和了解不深刻,甚至浙江某些地方的道情文化已经濒临失传,对其保护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对道情现状的调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找到保护和传承的方法和途径,不仅使道情文化重新回到我们的视野中,还让其焕发新的活力且为今所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积累可供借鉴的经验。
一、义乌道情文化的现状分析
(一)现状。
根据走访调查,义乌地区专职的道情艺人不过零星几人,以唱道情为职业能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这是道情艺人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所有的道情艺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烦恼——找不到接班人。愿意学习表演这门艺术并以此为职业的年轻人无迹可寻,而热爱并懂得道情艺术的人多已年逾半百,维持这门艺术已显得力不从心,道情正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
再看道情艺术的市场同样不容乐观。目前对道情艺术仍有兴趣的大部分为老一辈的听众,其中愿意付费欣赏表演的仅占少数,对道情有深入了解的更是微乎其微。半数以上的群众仅知道道情这门艺术的存在,且认为对其的保护并不是非常必要的。现在,道情演出仅限于节庆晚会、农村老年协会和福利院等。
我们还对道情的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保护的方法虽多种多样,但保护的力度显然有所欠缺。很多地方把道情作为一种特色文化进行宣传,期望道情能为地方文化增添色彩,对道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大部分地区的保护工作都是类似的点到为止,稍有成效后便不再深入,所以大众对道情艺术的认识并不深刻,关心也不够。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道情艺术正在渐渐淡出我们的视线,道情的传承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二)原因分析。
1.现代文化的冲击,使人们逐渐忽视了某些优秀的传统文化。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基于农耕文明的义乌道情的传承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大部分的人不了解道情文化的内涵及精髓,在快速消费的大环境下,仅把道情艺术看做一种可有可无的娱乐消遣,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艺术去欣赏,从而忽视了其背后的历史积淀与价值意义。有的甚至觉得道情过于俗气,而不屑于接触了解。
2.道情的传承仍然以沿袭陈旧形式为主,发展没有顺应大众的文化需求。
过去,道情艺人社会地位低下,文化水平不高,其作品缺乏专业的音韵加工。因此,传统的道情唱腔音乐旋律比较单调,缺乏音乐美感,伴奏乐器仅是“一筒渔鼓、二片竹板”,大大制约了唱腔的音乐性。在新的娱乐方式层出不穷。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的今天,仅靠一板一眼“唱故事”已很难占据文化消费的一席之地,无法满足现阶段大众普遍的文化需求,道情艺术便渐渐地在我们的记忆中褪去了颜色。
3.后继无人,大量珍贵资料的漏缺、遗失。
“”开始后,曲艺协会解散,艺人们纷纷下放。艺人的流散和大量文献资料的损失导致道情艺术的发展一度跌入谷底。此后很长一段时期,人们不重视对其的保护,以致很多珍贵的曲目资料漏缺甚至失传。现在唱道情的艺人,过世的过世,荒废的荒废,坚持在唱的已经寥寥无几。更令人担忧的是,道情艺术后继无人,愿意学习和表演这门艺术的年轻人非常罕见,找不到合适的接班人是道情传承面临困境的直接原因。
4.重视程度不够,以致许多道情保护工作没有完成到位。
经过调查,社会各界对道情艺术存在一定的保护意识,或多或少地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由于对道情艺术的认识仍不深刻,大部分群众对道情艺术的保护没能提升到一个自觉的责任性的高度,很多建设性的保持措施浅尝辄止,没有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如龙游的道情艺术,由于缺乏人力物力资源,数次申请非遗保护都没有成功。
二、现有的保护方法及评价
通过实地走访、资料查询等方式,我们收集整理了现有的保护方法,并对其进行了分析评估,对已有的保持成果作了总结。
(一)充分确立政府在保护与抢救中的主导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范围,各地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实施保护,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组织和领导,由各地文化部门牵头完成。
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这是抢救和保护的关键所在。据了解,各地区政府都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义乌道情的保护工作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义乌道情于2007年12月入选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义乌政府建立了一些激励机制,如设立奖励专项基金、奖励对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义乌道情的成功申遗相信能够增强其他地区政府保护该文化形态的决心。
【评价】政府的宏观调控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很好地聚集有利资源,产生极大的影响力。由于过于讲求效益,容易使保护工作过于产业化、功利性。
(二)发挥文化组织、集体的桥梁作用。
义乌文化组织、集体积极为民间艺术提供交流的平台,为曲艺爱好者提供活动的阵地,从而拉近了民间艺术与大众的距离。义乌文化馆积极创造条件,克服种种困难,于2008年在黄大宗祠开设了一个“曲苑书场”,组织民间艺人驻场演唱。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曲苑书场”逐渐成了群众文化的一个品牌项目。实践证明,这种原生态的保护方式,为道情艺术的传承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较之义乌的保护传承措施,其他地区的文化组织方面就做得远远不够了。
【评价】文化组织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它能促进艺人间的合作交流,同时娱乐大众。这种“文化组织”一定要属于民间的,不带任何产业目的,仅仅是为满足大众文化需求而存在的,这样有利于增强民众对“道情文化”的属有感、自信心。
(三)出书是道情文化发展的一大出路。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载体,要使道情文化有所发展,将本地的道情艺术编辑成书或多媒体形式,向社会传播是保护传承道情艺术的一个好方法。据我们了解,金衢地区至今还没有有关道情艺术的书籍或其他出版物,但是,在其他省市已经出版了大量的有关书籍,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值得金衢地区借鉴。
【评价】出书出人为道情的传承保存文献资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注重理论的积累的同时,一定要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四)革新是道情艺术发展的方向。
不少地方的道情艺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定的努力。他们改变了说唱叙事性强但表现形式单调、音乐性差的陈旧形式,增强了道情的表演力和音乐性,音乐上引进了传统婺剧音乐,配以小乐队,表演上试用男女对唱,运用方言和义乌普通话两种语言演唱,使道情突破了地方局限。曲目上除了一些优秀传统的保留节目外,更加注重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评价】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大众的文化需求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变应变”是道情传承的必经之路。对道情的革新同样存在两面性,革新道情可以带来“新鲜感”,但如果过于追求“新”,则必然丢弃了道情传统的精髓。
三、活态传承的设想及试行效果
研究发现,道情艺术已有不少成熟的传承保护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道情艺术的保护多徘徊在几种常用的方法上。纵观义乌道情艺术的发展现状,仍有可进步的空间。我们觉得道情文化的保护应是“活态”的,关键要做到“还俗于民”,让传统道情文化扎根于其生长的土壤,“从群众中来,回群众中去”。我们根据道情现状产生的原因、现有的保护措施两方面设想了一些创意性的“活态传承”措施,旨在拓宽新化道情的保护方式,使道情艺术的传承与社会的发展共同产生一个双赢的良性循环。目前,部分设想已在试行,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总结如下。
(一)尽可能地拓宽道情的实用范围。
在生活中创造性地运用道情艺术,不仅能使其走出冰冷的陈列窗发挥自身的功用,还能加深大众对它的印象,让道情重新回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1.将道情用于儿童教学。
儿童教学中,老师经常使用小铃铛、三角铁、发声橡皮球等工具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我们发现道情能起到类似的作用。道情音色响亮能很好地引起孩子的注意,且它节奏欢快明朗,用于语文、音乐教学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试行效果】我们把道情(小尺寸的)带入小学课堂,对一年级的学生进行实验。在语文课堂中,我们借助道情的节奏进行拼音教学。明快的节奏很快调动起孩子们的积极性,大家跟着节拍整齐地念出拼音字母,课堂参与度很高,气氛很活跃。通过这样的形式,孩子从小就接触、了解道情,这对道情的传承是有很大帮助的。
2.将道情运用到现代音乐中。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音乐进入电声的时代。不少艺人为求创新突破便向传统艺术寻求灵感,尝试在新形式的音乐中添加古典元素,使音乐彰显不同的风格。道情是传统的节奏乐器,它具有古典传统的音色,演奏时能形成很强的律动感,是理想的打击乐器。由它为音乐演奏节拍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此外,道情素有“乡土R&B”之称,因为道情的表演形式与流行乐中的“说唱音乐”有异曲同工之妙。相比较而言,道情艺术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有很浓厚的乡土韵味,它的唱词是地方俗语土话,腔调是地方民音乡谣。把乡土特色的唱调融入现代节奏音乐,或者用道情的节奏形式表演现代的说唱音乐,是很一种很不错的尝试。
3.将道情运用至商品买卖。
道情本身就有吸引注意力的作用。现今的街头叫卖多是单一的“过来瞧一瞧,便宜卖嘞!”,这类的叫卖由于缺乏特色以致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如果我们把道情艺术融入买卖文化,形成一种创意性的叫卖方式,则不禁会让人眼前一亮。我们可以利用道情说唱结合的方法,把商品的特点、优势编进曲子唱出来,再加入滑稽点或引人关注的地方话语,使叫卖方式既有文化内涵,又能招揽顾客。
【试行效果】我们在当地的一个粥摊试行这一方案,刚把道情摆出来还没开唱就有不少路人止步围观。我们在粥铺旁即兴表演,不仅招揽了生意,还为店里的顾客提供了悠闲娱乐的方式,一举两得。我们询问了很多顾客的感受,他们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二)各地区联合举办道情文化节。
浙江本土的道情艺术在金华、衢州、义乌、遂昌等地均有分布,其中义乌地区的道情最出名。我们不能只着眼于义乌道情的保护,要各分支并重,使浙江本土道情艺术百花齐放。我们设想联合各地区定期举办道情文化节,这既是展示道情艺术的平台,又为不同地区的道情艺人提供交流的机会,有利于道情艺术整体的发展。道情文化节还是一个大众娱乐的活动,为大众的文化生活增添新的内容。文化节的成功将会吸引更多的群众关注道情艺术,呼吁更多的人加入保护道情的队伍。
道情文化节可安排以下内容:
1.道情大赛。分为专业组和非专业组,选手自备拿手曲目参与比赛,由观众投票选出最好的表演,并给予相应的奖励。专业组的比赛为道情艺人提供切磋交流的机会,非专业组比赛旨在鼓励民众体验道情,拉近道情与民众间的距离。
2.道情讲坛。讲坛的内容是多样的,可以是艺人表演经典的段子,可以是艺人现场传授道情演奏技巧,可以是专家为大家普及道情的历史、发展等相关知识。
3.道情众乐乐。这是一个民众参与互动的平台,形式是多样的,关键在于用新奇有趣的活动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可以组织大家现场亲手制作道情,也可以道情接龙,还可以组织道情作品设计大赛,请大家参与到道情作品的设计中,从中选出最有艺术感、最有创意的作品保存下来。
以上是我们小组初步的设想。如果有更好更新颖的活动就可以加入道情文化节,希望能不断有新奇有趣的活动形式出现,吸引大家的参与。
(三)加紧道情与各产业间的联系,互利双赢。
1.与旅游产业相辅相成。
可以把道情艺术更好地与当地旅游文化相结合,如在旅游区建立一个道情博物馆,陈列一些道情的历史文献资料,安排道情表演供游客欣赏,带领游客参观道情制作的过程。道情是很好的旅游纪念品,它的外形可以有多种设计,可挂在家中充当艺术品,起到一定的装饰作用。我们还可以把道情做成不同的尺寸,小的尺寸可以当做孩子的玩具。此外,我们还能衍生一系列的道情产品,如道情光碟、道情曲目书籍、道情笔筒、道情手机链、车内装饰物等,陈列在旅游纪念品商铺里出售,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
2.与毛竹产业相互依托。
竹子是制作道情的原材料。道情作为一种旅游纪念佳品进入市场,对它的消费需求定会带动竹子产业的发展。
3.与文化产业相呼应。
道情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其发展肯定依赖于文化产业的进步。道情是浙江本土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发展要依靠文化产业的帮助,同时它也能反作用于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这一点已在相关的文化活动中安排道情表演得到具体体现。大型文艺演出少不了道情艺术的参与,道情可以借助这个大舞台展现自身魅力,吸引更多听众,而道情艺术也为文艺活动增添了光彩。
(四)借助现代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1.利用村镇广播。
我们在乡镇走访的过程中发现,乡镇的路边、休息区设有很多广播设施,除了固定时段播放新闻外,基本上都在外放广告。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个资源。每天早中晚各抽一小段时间播放道情戏,听众在潜移默化中慢慢就接受道情这门艺术。
2.利用电视媒体。
义乌电视台注重道情的宣传,在义乌地区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可以为道情做一个宣传片,在浙江省电视台播放,把道情这门艺术普及到更广泛的群众中。
3.利用网络。
网络是最常用、最时效、影响最广的现代媒体之一。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专门为道情开设一个网站。把最新的资讯、演出的安排、活动的公告放在上面。还可以开设论坛,为道情爱好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播放一些演出的图片、视频,以及经典曲目供大家浏览下载。
4.便携式播放设备。
有些喜欢听道情的朋友,苦于只能守在电视前,一年里难得看到几次道情表演,直呼太不过瘾。由于时间空间的局限,他们不能很好地体验道情艺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请专门的道情艺人录下经典的曲目,放在网上提供下载,或录制成磁带、刻成光盘。这样,热爱道情艺术的朋友可以把道情装进便携式播放设备,随时随地享受道情艺术,简单又便捷。
我们小组从道情表演者阿乐老师那里录制了一段道情戏,回去以后拿给自己的爷爷、外公等长辈听。之后询问各家老人的感受,得到了一致的反馈——这是个好主意。老人们都很喜爱这种方式,有的在晨练时听一小段道情戏,有的则在入睡前听上一段,有的直接揣入兜里走街访友时拿出来分享一下。他们觉得道情戏像个朋友一样时刻陪在身边,犹如生活中又多了一个好伴侣。
(五)成立义乌道情品牌促进会。
建立一个专门服务于道情文化传承保护的组织,集政府、产业、管理等社会资源于一体。把道情作为一个品牌,对其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该组织由政府权威人士、专家、研究者、相关部门管理者、道情传承人等组成,是“道情文化”传承保护的推手,负责传承保护的方案设想、产品设计,并承担相关的实施工作,把义乌道情作为一种“特色文化”在国内广泛宣传甚至推向世界。
四、传承保护义乌道情文化的意义
(一)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道情是我国艺术宝库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一块民族艺术的活化石。同时,义乌道情与众不同,它没有固定的曲调,常常由演艺者自行根据嗓音特点和说唱曲调随意发挥,以好听入耳为目标,因此,义乌道情在很长时间内流派纷呈,在曲艺界独树一帜。它历史悠久、形式多样、特色浓郁,有着较广阔的活动阵地和较广泛的受众队伍。由此可见,义乌道情艺术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对其的传承与保护是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延续火种。
(二)为优秀传统文化注入新活力,使其有用于今。
传承保护义乌道情的关键是在原生态继承的基础上注重革新。[2]当今社会,受多元文化的影响,传统艺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要想改变这一局面,只有将新鲜的血液注入传统文化,去掉保守的枷锁,将传统文化中独具特色的个性继承发扬,将不足之处予以创新修正,使其成为贴近人民大众,贴近生活,为大众喜闻乐见的新型文化模式,让传统艺术与现代文化交相辉映,绽放绚丽多姿的光彩。
(三)助长经济的发展。
文化与经济相互促进,道情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道情文化得到了推广,活跃了文化气氛,人们的精神动力得到了相应的激发,调动了经济主体巨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他们利用道情文化产生的积极效应不断创新发展,推出新形式,创造经济效益。例如一些地区将道情文化融入到旅游行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效益。我们也有将道情艺术与文化产业、毛竹产业、旅游产业相结合的设想,若计划可行,将是很好的双赢案例。
(四)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借鉴经验。
文化具有多样性,但是不同文化保护的方式却是大同小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群众创造,也由群众共同保护。如今道情文化在一些地区的重视程度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例如义乌的道情文化已经开始从小学普及,进入了学生的乡土教材课本;当地还在特定时段推出以道情为主要形式的新闻专栏频道;道情文化小组还组织艺人上山下乡为人民送娱乐,等等。这些宝贵的经验都可以借鉴使用在任何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
(五)利于“义乌道情”的品牌化。
“还俗于民”的设想响应了国家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号召。借助义乌小商品汇聚地的优势,把“义乌道情”作为一种本土特色文化,推向国际,使“义乌道情”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走向世界。
五、结论
(一)浙江本土道情文化的现状。
1.浙江省政府及有关文化部门都给予了道情文化一定的重视,但在社会大众中的普及度和影响力仍然不够。
2.自从义乌道情申请非遗保护成功,义乌地区对道情文化的保护相对浙江其他地区要好得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许多保护措施只有计划并未实施,如整理典籍,出书出人等。
3.义乌之外的浙江其他道情分布区的保护相对较差,大部分人仅限于知道道情这一概念,对它的了解认识并不深刻,民众保护意识不强。
4.道情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境,很多地方的道情文化已经濒临消失。
(二)方法与措施。
1.申请非遗保护,义乌道情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义乌道情已列入国家非遗保护名录,其保护力度明显大于其他地区,民众对其的关注度很高。
2.依靠政府、各界人士的支持帮助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政府拥有权威的影响力,借助政府的相关政策,合理地运用政府资源。让各界人士把道情带入各个领域,使它得到广泛普及、深入人心。
3.注重“活态传承”,拓宽道情艺术的实用范围,将“道情”还于生活。我们小组尝试性地把道情运用于课堂教学、商品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此可见,需要创造性的思维才能把道情更好地传承下去。
4.出书出人对于道情的传承十分必要,这是为艺术保留珍贵资料的重要途径,经我们调查,这一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要继续加大力度。
5.创新传统道情文化是传承的关键。很多道情艺人尝试用“老方法唱新故事”,使道情在新的文化需求下被大众接受和喜爱,这是道情维持生命力的关键,是道情传承和保护的必经之路。
由于我们对道情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研究不够全面,细节方面没有完全到位,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以利于继续深入拓展和优化研究成果,并在社会大众中宣传推广,坚持从基础做起,才能使浙江本土道情文化继续生存和发展,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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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青.义乌道情的传承与保护.文化月刊,2009:9.
[3]吴琅云.义乌道情重在传承发展.中国文化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