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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的总体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狠抓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切实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经济发达、社会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现代化、滨海特色的生态市。
二、主要指标及责任分工
1、空气环境质量: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全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好于二级以上的天数≥310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2、水环境质量:辖区内主要水体除上游因素外,COD≤50mg/l,氨氮≤5mg/l,且市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3、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镇
4、声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均值≤70dB(A)。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镇(处、区)
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100%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地下水水质100%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自来水公司、各镇(处、区)
6、村镇饮用水合格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要达到100%,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7、单位GDP能耗≤1.0吨标煤/万元,且达到省、市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各镇(处、区)
8、单位GDP取水量≤20.95吨/万元,或连续三年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镇(处、区)
9、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立方米/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4.5千克/万元GDP,且不超过省、市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11、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1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80%,且中心镇、重点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1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9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15、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9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1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1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8、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区)粪便综合利用率≥95%,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85%。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各镇(处、区)
19、化肥施用强度(折纯)<250千克/公顷,或连续三年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20、秸秆综合利用率≥9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各镇(处、区)
2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镇(处、区)
22、森林覆盖率:山区≥56%,丘陵区≥32%,平原区≥18%。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23、水土流失治理率≥7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24、受损湿地修复率≥60%。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25、人均蓄水能力达到供需平衡。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26、矿山开发破坏土地恢复治理率≥65%,“三区一线”可视范围破损山体治理率≥8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镇(处、区)
27、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按计划关停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镇(处、区)
2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m2。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29、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30、人均生产总值≥33000元,或连续三年增幅列五市前三名;农民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或连续三年增幅列五市前三名。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镇(处、区)
31、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0%。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32、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口和计生局、各镇(处、区)
33、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4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34、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35、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36、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0%。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37、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生态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生态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积极落实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各责任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人,负责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大统筹力度。各责任单位要把生态市建设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以及区域开发计划时,充分考虑生态市建设的规划目标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已达标的项目,要在继续保持的基础上稳步提升,确保省环保厅验收时达标通过;对不达标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力争在省环保厅验收前达到考核标准。各责任单位要于年10月2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市环保局。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
(一)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标准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二)治理要求
推动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转变。鼓励引导养殖场(小区)由传统养殖方式向生态养殖方式转变,发展清洁养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物,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1、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全部采用干清粪养殖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便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
2、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养殖方式的猪、牛养殖场(小区),要逐步改为干清粪养殖方式。对于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的,必须有固定的配备防雨防渗措施的粪便堆放场所和消纳土地;对于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的能防雨防渗的污水和尿液储存池;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
3、有条件的养殖场(小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清洁养殖方式,并将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利用微生物转化、降解、吸收、分解粪尿污染物,垫料和粪尿污染物混合发酵后,能够直接变成优质的有机肥料,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零排放,是目前在全省推广的一种养殖模式。这种养殖模式适用于生猪养殖场(小区)。
4、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设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提倡采用暗沟布设。
5、鼓励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能源生态型原则建设沼气工程,完善沼液后处理设施,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等。
6、养殖场(小区)及其附近的道路、沟渠和固定废弃物堆放场所必须定期清理,实行清洁文明生产;运输畜禽废弃物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抛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弃物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具体治理要求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9号令)、《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要求执行。
(三)减排档案建设要求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规范化,备案制度化,对全市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一场一档要求,建立完整、详实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档案资料,明确生产状况、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状况。
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包括畜牧局审批的养殖场(小区)备案文件、环保局审批的环评文件,能够说明养殖场(小区)养殖地址、占地面积、圈舍面积的养殖场(小区)平面图,能够反映养殖方式及治污设施的现场照片等。
2、对于粪便、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污水和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可以由当地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和农田数量证明);对于粪便生产有机肥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对于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养殖场(小区)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3、养殖生猪、肉牛、奶牛,建有治污设施的养殖场(小区),应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对于通过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等清洁养殖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
二、农村生活源污染减排
(一)治理要求
生活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已建或新建社区,必须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建设要求
村镇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并加装流量计。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活性污泥或生物接触滤池或生物接触氧化与人工湿地或土地快渗或氧化塘等组合工艺。仅采用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单一处理工艺的,不予确认减排工程。鼓励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向周边地区延伸,扩大污水收集范围。
(三)减排档案建设要求
包括项目相关环评与批复、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建设相关材料,社区入住人口证明材料。完善村镇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台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生活源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我市总量减排任务能否圆满完成的关键。为加强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农工办及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街)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请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于前将具体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地址,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农工办及各镇(街)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我市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将我市每年的减排任务公平、科学的分解到各相关镇(街),并根据各镇(街)统计报送的减排项目情况,确定最终上报上级部门的年度总量减排项目名单;负责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进展情况调度、减排项目档案整理的技术指导与最终审核及上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
市畜牧局与各镇(街)共同完成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筛选及减排项目档案收集整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年一次的发表调查统计工作。
市农工办与各镇(街)共同完成农业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筛选及减排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到年,在保障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同时,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明显加强,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突出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整治,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以上;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省控要求;城市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良好,饮用水源得到较好保护,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创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生态县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始形成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逐步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污染持续下降、生态持续改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方案具体规划指标包括: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循环经济和污染防治四大类共20项主要监测指标(见主要规划指标表):
二、重点工程及要求
1、实施水源保护工程,切实保障水源安全
严格划定保护区域。市区、,县水库、干渠,县水库,县、,县河等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切实加强包括、2条清水通道在内的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取缔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完成对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清查,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关闭或者拆除;建设沿岸生态隔离带(实施59公里河道疏浚及沿河景观绿化工程),强化沿岸现有排污口整治,关停、改造、搬迁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禁止审批新上化工、印染等重污染项目,加强沿岸集镇、居民集中点生活污水处理及农业面源控制。
强化自来水厂管理。调整优化取水口设置,限期调整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取水口。完成对市区城市自来水厂的深度处理改造。
强化水源预警应急。建设饮用水源监测预警体系,实行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所有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环保、水利、卫生、建设等部门饮用水源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建立饮用水源的污染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加快建设备用水源。加快建设城乡备用水源,认真做好水库、水库及北延段水源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建设,完善供水输配网络,满足、和用水需求,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100%,自来水水质达到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城市饮用水水质大幅度提高。4县县城规划建设2个相对独立的能够保证本地区需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地下水)。
2、实施总量控制工程,持续降低排放强度
加强排污总量控制。通过总量控制实现宏观层面环境形势基本面持续趋好。促进污染物产生量、资源能源的消耗量的减少,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的“倒逼传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加大现有污染源整治削减力度,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既要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水平,又要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COD排放强度控制在3kg/万元GDP以下,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控制在2.5kg/万元GDP以下。
推进重点企业改造。建成粮油公司26.4万吨/年废水深度处理工程、海洋生化有限公司3000吨/年海藻粉末及海藻酸钠酸性污水综合治理工程、台玻()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煤改气环保工程、碱厂锅炉除尘脱硫设施改造工程,年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6000吨以上;完成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工程,新上2台1000MW机组,拆除现有2台220MW小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完成市立本农药化工公司农药生产线整体搬迁。
强化企业达标管理。坚持治理与预防并重,建立经济发展、资源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之间的联动诊断机制,建立单位产品或工业增加值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评价制度,淘汰、准入、标杆三套标准同时驱动,大力强化传导作用,使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倒逼机制能从末端治理逐步延伸到中端和前端,实施主动引导战略,大幅度减少工业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环境监管和技术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对多次超标排放污染物、偷排的环境违法企业,坚决采取关停措施。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综合整治。
扎实推进化工集中区专项整治。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要求,全面清理化工集中区,关闭、搬迁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提高化工行业集中程度。加快化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入区企业环境监管,提升化工集中区区域污控水平。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或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项目,全面提高入区企业环评、“三同时”执行率。入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全面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区内原有企业接管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置,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建立健全集中区环保机构,加快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完善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完成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运行,开展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试点工作,重点污染企业(包括水、气、危险废物)全部安装自动监控(监测)仪器装置,形成完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3、实施环保引导工程,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确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将“绿色因子”贯穿开发的全过程,以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全面落实《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认真研究发展进程中环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编制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破解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难题,切实促进开发和环境保护的高度融合,不断推动和保障“绿色”开发的顺利实施。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以环保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推动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淘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控重污染项目引进和“两高一资”行业扩张,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与产业定位相符合的开发区,将单位产值能耗、水耗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作为强制性门槛,防止产业梯度转移带来的污染转移。强化行业政策的执行和应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逐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建立退出企业的补偿机制。发展环保产业,推行绿化制造,发展绿色经济。
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园区、港口等开发主要载体,及时协调解决重大环保问题。强化对上争取工作,争取国家和省对30万吨航道建设、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的支持。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4亿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项目落地所需环境容量平衡指标确有困难的,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对投资额度更大的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钢铁、石化项目及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先进制造业类建设项目,积极申请省级排污总量指标“点供”。
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利用入选国家创新发展模式,经济转型特色典型城市的难得机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政策杠杆作用,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及新装备制造业为主导的新型工业。利用深水海港和城市的优势,以重化工业为主导建设现代化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港口对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发展和壮大以钢铁、石化、装备制造为主的工业,建设重化工业基地。依托优势产业和资源优势,构筑完善的产学研体系,加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高地。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合理优化布局,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园区为重点,构筑“T”型产业布局框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优化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以种养结合为基础,种养加一体化开发为重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纽带,实现农业系统内物质循环利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过标准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每年不少于5家)。建立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交换信息平台,在化工企业集中园区,积极推行循环经济,促进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建设。在等省级以上开发区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力争建成1个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区。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环境友好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
4、实施生态建设工程,不断优化生态空间
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根据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划分工作,进一步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指导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
修复重点海域生境。完成海岸带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修复。实施对湾渔场等重点海域、产业区以及围垦、航道、港口码头附域的生态修复,建成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珍品增养殖保护区,开展主要经济生物资源种群恢复与增殖,保护和恢复产卵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完成湾海洋生态资源功能保护区建设任务,分期投放5个人工鱼礁群;建设增殖放流实验示范区。研究推广生态养殖,有效防止养殖污染;继续加强湿地生态、海洋自然历史遗迹等自然保护区建设。
构建生态网络体系。以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为主体构建生态网络。加快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受保护区域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15%。编制完成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临洪河等重要入海河口湿地以及潮间带、潮下带湿地的保护,建立湿地保护示范基地。实施“绿色”行动,森林覆盖率达21%以上。
优化围垦布局。依法开展围垦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淤涨、演变规律和生态服务功能,分析论证围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科学确定围垦规模和范围。积极探索高效、节约的资源利用模式,优先用于发展现代农业、耕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与建设,适度用于产业发展。
5、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加快推进环境创建。开展良好生态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建设“大尺度,生态型,可持续,高端化”国际性海滨城市的要求,完成《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加快实施各项生态建设,生态市、县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建成6个以上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比例达40%以上。
综合整治内河水体。在污水完全截流实现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实施清淤、活水、护岸、绿化等一系列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做到水清、岸洁、有绿,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实现河流水质及周边环境的不断改善。制订实施内河生态修复和消除黑臭计划,逐步恢复内河生态和景观功能,市区及县城主要河流基本达到功能区规定的标准,全面消除市内主要河道黑臭,初步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完成市区入河污水截流及泵站建设,开展河道清淤及沿岸绿化建设,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
积极治理污染。实施、等4条主要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科学调整海洋功能区划,优化配置入海河口和海域排污区域及规模,加快等尾水深海排放工程建设。制定和实施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开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保持在85%以上。所有港口、码头等涉海工程必须建设油类、化学品、垃圾和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完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制定完善港口船舶溢油、有毒化学品等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减少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影响。
积极治理流域污染。加强跨界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政府联席会议机制、联合督查机制、联合监测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的跨界污染“模式”,推进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争取国家、省建设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并协调解决污染纠纷,督促上游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水库、龙王河、绣针河(石门头河)等跨省界和新沂河、、沂南小河、南六塘河、善后河等跨市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河流水库水质的改善。
强化大气污染控制。制定并实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城市建设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和有毒有害物质。所有电厂、水泥厂和工业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达到排放标准。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城区和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加强城市燃气建设,城市气化率达到95%。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推广应用电力行业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管理,建成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系统,对超标车辆依法进行限期治理,淘汰两冲程燃油助力车。顺应低碳经济发展潮流,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6、实施民心环保工程,解决群众关注问题
积极治理油烟污染。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注重餐饮业污染源头控制,合理安排餐饮业规划选址布局,新上餐饮企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行高空排放,新开发商住楼要同步建设专用烟道。将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单位,将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点等环境敏感区作为重点保护区域,有效解决解决油烟污染扰民的突出问题。
注重扰民噪声监管。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同步做好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工作;区建设要重点做好生活区、文教区的声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与工业区、商业区和交通干线之间留出适当的防护距离,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对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巩固工作,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区面积,提高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加强对各类固定噪声源、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城市交通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祥和的人居环境。
扎实推进城市绿化。重点实施河风光带、河整治及生态景观带、景观大道、景观大道、广场扩建、道路绿化以及公园、等项目。城市中心区合理布局大、中、小型绿地,大面积增绿、破墙透绿,城市居民在居住区500米内就有一处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绿化,逐步建立环城绿带、绿色走廊、大型绿地、郊区森林相配套、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的城市绿化系统。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m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2%。
积极创建绿色社区。大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并与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四城同创”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创建绿色社区45个。深入开展环保“四进”活动,组织居民参与各类环保主题活动,向社区居民进行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的宣传与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居民选择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组织绿色志愿者队伍,开展持续性的环保活动。围绕改善社区的环境质量,在社区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小区节水、节能和新能源等设施建设,小区公共设施建设应广泛采用环保产品。
7、实施集中治污工程,实现污染有效控制
污水集中化处理工程。城镇建设及旧城大规模改造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实现污水处理厂当年投产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化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市区中心城区及园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3万吨/日,重点建制镇及、清水通道沿线所有乡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65%以上,建制镇达40%以上。所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中水回用率达25%以上。完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截流管网建设接管工作。市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成南城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完成新浦开发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5000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建成岗埠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建成开发区截流泵站及配套管网。县:建成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柘汪产业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县:建成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城东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新建县经济开发区污水主干管网。:建成海滨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3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县:建成县城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及其配套管网;完成化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扩建(1万吨/日)。四县20个乡镇工业集中区分别建设日处理能力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1座,并同步建设污水管网。加强治污设施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发挥存量绩效,建立配套政策措施,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过渡。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8%、95%和85%以上。在大浦工业区建成1座焚烧处理能力8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市区新建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座。县建成裕銮生活垃圾处理场及垃圾收运体系,建成县城区及各乡镇与垃圾卫生填埋配套的设施。县建成马河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市区建立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和管理体系,各县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解决垃圾渗滤液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推进污水处理污泥安全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保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建设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市及4县至少各建设1个收集点,共同组成规模化收集网络。
危险废物安全化处置工程。完成铃木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迁址技改项目,处置规模由目前6000吨/年扩建至9000吨/年(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分别为6000吨/年、3000吨/年)。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1处。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争取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填埋能力10-20万吨),最终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城区园区集中化供热工程。加快推进城区及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中心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城区供热管网进一步完善。建有集中供热中心的开发区完成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各类供热锅炉,入区企业集中供热率达到100%。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区,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先期入区企业应严格控制能源结构,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含硫量应低于0.3%)等清洁能源实施临时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
8、实施农业环保工程,扎实解决突出问题
实施农村“六清六建”工程。全面开展农村小康环保行动,以治理污染为重点,以“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工程为抓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9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推广无害化技术,结合利用沼气,实施农村改厕和治理规模化养殖业污染。加快推进乡镇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积极建设简易可行、适度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处理体系和“镇收集、县暂存、专业单位安全处置”的农村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体系;完成所有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的疏浚工作。
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广氮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分段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每公顷化肥(折纯)施用强度小于400千克。积极实施农田氮磷流失“生态拦截”工程,有效减少氮磷向周边水体的迁移。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优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禁止在蔬菜、水果、粮食和中药材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每公顷农药(折百)使用强度小于3.3千克。
实施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加强废膜的回收利用,推广使用自分解农膜,农膜回收率达到95%;积极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制板、秸秆制碳、秸秆编织等综合利用技术,加大秸秆禁烧执法力度,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和下河,建立4个万亩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广“猪-沼-果(菜)”、“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的能源生态模式和“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完成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分禁养、控养和适养区域,实施集约化养殖。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三同时”制度,对年以后新改扩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禁止养殖废水直接向水体排放,积极推广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实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结合水产养殖品种严格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规模、品种,调整水产养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改进饵料成分及投饵技术、减少残饵量,提高饵料的利用率,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及时做好养殖海区的水质监测和海区净化工作。
实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研,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强化农用土壤、城市建设用地和遗弃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复技术,综合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依法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加大对菜篮子基地的环境管理。
9、实施能力建设工程,逐步提升监管水平
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管理网络,充实环保人员,乡镇机关普遍设置专门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助理;有条件的县分片设立环保分局(工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设立环保分局);行政村普遍明确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快实施市辖区、开发区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物监管、环境污染应急、放射源监管等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升格为副处级单位,积极推进公益性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成立市饮用水源保护支队(副处级)、市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中心、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市机动车排气监管中心、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
加强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制订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物种入侵、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预案,构建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市、县两级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完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应急演习。开展污染事件风险源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饮用水源等环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和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数据库,建立风险源数字化管理平台。可能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及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田湾核电站实施严密的在线续监测和定期监督监测。完成对重点企业、化工园区和港口的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根据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机构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建成环境实验大楼,建设市、县两级污染源远程监控网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风险源的监控。建设重点废水、废气、危险固体废物、放射源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持久性有机物(POPs)、二恶英分析实验室、生物毒性实验室,生物标本及土壤样本库、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与预警指挥中心,重点加强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市大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成生态监测站,依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成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积极争取省环保厅在我市建设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建成海洋生态系统定位观察站和主要入海河口水质自动监测站,所有监测站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对近岸海域、直排海污染源及河口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按建设“数字环保”工程,建设全市环境数据信息库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三、时间节点及责任
本节只列出重点工作时间节点及责任单位,具体要求见本方案第二节“重点工程及要求”。
1、水源保护工程:
划定保护区域,年,划定等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严格保护水源,强化、2条清水通道等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年,完成对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清查,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关闭或者拆除;年,建设水源沿岸生态隔离带(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强化水厂管理,年,调整优化取水口设置,限期调整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取水口,将市区主要水厂取水口上移,年,完成对城市自来水水厂的深度处理改造(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强化应急监测,年,所有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完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四县政府)
完善供水网络,年,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100%,自来水水质达到国家新颁布的标准;4县县城规划建设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四县政府)。
2、总量控制工程:
强化总量控制,年,万元GDP排放强度,COD控制在3kg以下,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控制在2.5kg以下(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强化工程减排,年,完成粮油、发电、台玻、生化等单位重点减排工程,完成市立本农化公司农药生产线整体搬迁(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县政府、县政府)。
强化达标管理,年开展园区综合整治;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推进化工整治,年,全面清理化工集中区,完成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验收总结任务(市法治办、市环保局、各县政府)。
强化自动监控,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年,完成开发园区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运行,形成完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环保引导工程:
确立绿色理念,研究开发形势,年,编制完成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政策杠杆作用,以环保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保障重大项目,年前,完成对重大建设项目及规划等各项环评服务及排污总量争取工作(市环保局)。
发展循环经济,力争年建成1个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区(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4、生态建设工程:
优化生态空间,年,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划分工作(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实施生态修复,年,完成海岸带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重点海域生态修复,建成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前三岛海珍品增养殖保护区,建成湾海洋生态资源功能保护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海事局)。
构建生态网络,年,初步建成以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为主体的生态网络;受保护区域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15%;完成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示范基地;森林覆盖率达21%以上(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农开局)。
5、环境整治工程:
推进生态创建,年,创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完成《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年,建成6个以上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比例达40%以上(市创建办、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实施内河整治,年,制订实施内河生态修复和消除黑臭计划,市区及县城主要河流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保持在85%以上(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政府)。
治理污染,年起实施等4条主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科学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积极实施等尾水深海排放工程。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保持在85%以上(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相关县区政府)。
防治流域污染,年,争取国家、省建设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政府)
防治大气污染,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力度,年,制定并实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所有电厂、水泥厂和工业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建成和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年城市气化率达95%(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6、民心环保工程:
治理油烟污染,年,建立行之有效的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年,有效解决解决油烟污染扰民的突出问题(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解决噪声扰民,年,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工作,强化噪声环境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实施城市绿化,年,重点实施东盐河滨河风光带、孔望山公园等绿化项目,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m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2%(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各区政府)
强化社区环境管理,年,创建绿色社区45个(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
7、环保建设工程: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年,完成东部城区污水截流管网建设;年,市区中心城区及园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3万吨/日,重点建制镇及、清水通道沿线所有乡镇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所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中水回用率达2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65%以上,建制镇达40%以上(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建成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年,市区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座;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8%、95%、85%以上,市及4县至少各建设1个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点(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各县区政府)。
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年,完成铃木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迁址技改,年,在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1处。年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县政府、县政府)。
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年,城区供热管网进一步完善;建有集中供热中心的开发区完成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入区企业集中供热率达到100%(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8、农村环保工程:
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年,建设9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年前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处理体系和农村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体系;完成所有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的疏浚工作。(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每公顷化肥(折纯)施用强度小于400千克,每公顷农药(折百)使用强度小于3.3千克(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年,农膜回收率达到95%;年,建立4个万亩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环保局、市农开局,各县区政府)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年,完成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年,严格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政府)
防治土壤污染污染,年,完成土壤污染现状调研,编制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9、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年,完善四级环境管理网络,实施市辖区、开发区环保机构派出。有条件的县分片设立环保分局(工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设立环保分局),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升格为副处级单位,积极推进公益性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成立市饮用水源保护支队(副处级)、市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中心、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市机动车排气监管中心、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加强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年,构建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市、县两级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年,完成对重点企业、化工园区和港口的环境风险评估(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年,基本完成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机构现代化建设任务,争取建成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建成1万平方米环境实验大楼(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四、保障措施及考核
1、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发进程中环境保护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协调处理好开发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环保工作矛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重点负责行动方案的实施与评估,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解决在开发中遇到的一些重大环保问题,切实把行动方案涉及到的相关任务与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发展、资源开发等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推动综合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进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区建设等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评价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制定政策、规划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结合,统筹考虑,做到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不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环境。
加强区域环境合作。建立和完善与、、等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调机制,实行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和重大环境问题通报制度,建立区域环境冲突协调解决机制,探索跨区域环境污染的补偿机制,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预警系统建设,共同提高区域环境保护水平和环境质量。
创新环保投融资体制。加大政府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公共财政对环保的投入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的收费标准,推进市场化运作,以BOT、TOT等多种形式拓展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精心打造环保投资平台,研究组建环保投资公司。实行绿色信贷政策,通过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定及公开机制,建立企业信贷准入门槛,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制定有利于环保的收费政策,试行主要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的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
促进环保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环境科技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实施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和公众听证制度,使公众充分享有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议事权,积极参与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调动全社会各个层面的能动性,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加强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入海河道污染风险评估与防范、入海口湿地净化系统和陆源污染控制研究,重点加快入海河口及海域环境容量优化配置的技术攻关,为开发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国际环保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开发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力争到2015年底,使我县农村生产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态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效改善,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规模化养殖业、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要把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区防护工程建设,加强监测和监管,完善各类标示牌、界桩及警示标示,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二是环保部门要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三是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四是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的监测、评估,及时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一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住建部门要按照“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思路,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卫生填埋的处理模式,在距离县城较远的镇可就近选址建立垃圾填埋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二是大力推进改厕工程。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通过开展改厕,逐步推广使用清洁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三是大力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农业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大力推广太阳能、水能、沼气、天然气、煤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率,逐步减少秸秆、煤等传统能源的使用,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三)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一是住建、发改等部门制定和完善镇村工业发展规划,按照我县实际,合理规划镇村工业企业布局。二是经贸、环保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污染企业向我县农村地区转移。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水土保持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环境评价、“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把企业污染治理同污染减排工作相结合,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三是经贸、发改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村镇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合理开发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工艺技术先进、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直接将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废渣排入地表水体或随意乱排、乱堆。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水体污染。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环保部门要监督养殖业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对畜禽养殖业排污行为依法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农业、经贸部门要科学规划养殖规模、养殖区域,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同时,积极鼓励畜禽养殖业主通过建设沼气池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水利部门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区域、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和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饲料。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的监管,督促养殖业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落实相关责任。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和农业生产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管力度,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行秸秆还田、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严禁露天焚烧。环保局要做好全县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加强全县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管。
(六)大力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环保、农业、移民、扶贫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把生态创建工作与移民搬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农民致富、农民素质提高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使生态创建真正成为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举措。环保部门要尽快编制符合我县镇村发展实际的生态创建规划,细化生态创建措施,力争“十二五”末实现完成创建市级以上生态村110个、生态镇9个,基本具备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条件。同时加强监管,巩固生态创建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按照“政府主导、环保牵头、部门协作、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我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职,通力协作。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会同发改局制订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发改局要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企业向我县农村地区转移;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用途管理;住建局负责制定镇、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村容村貌的整治规划;农业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沼气工程、清洁工程、测土配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水利局负责实施农村供水、人畜饮水、水保生态等工程;卫生局负责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
(二)积极筹集资金,建设环保项目。县财政每年从国家生态补偿资金中安排10%建立生态建设基金,用于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创建工作;鼓励镇村积极自筹,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多方筹措资金;涉农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捆绑用于生态建设工程;各单位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策划编制环保建设项目,争取中、省环保专项资金。
(三)落实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食品、推广使用有机肥等有关免税、信贷等扶持政策;落实垃圾、生活污染等公益卫生事业运营政策;对通过验收的省、市、县治理项目按照“以奖促治”政策兑现奖励。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禁养区内基本实现禁养目标;限养区内畜禽饲养总量得到控制和消减,原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企业调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详细列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名单、详细地址、规模、养殖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基本情况,编制荥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完成时限: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年8月31日前完成规划编制。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制定具体的关停或搬迁计划,逐步实现禁养目标。
完成时限:年4月10日前制定出详细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完成禁养目标的50%,2012年底完成禁养目标。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畜牧局
2.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停或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督促规模化养殖场经营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拥有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正常营业条件下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建设、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12年,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5.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或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市畜牧局不应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或验收,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工商、电业等部门不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保局、工商局、电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此项工作由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协调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于年3月底前报送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于年4月10日前报送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依法行政,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实施关停、搬迁、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明确告知企业关停、搬迁、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