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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05-02
今天,许多人都已离不开网络,甚至有一些人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网络上度过。网络给我们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信息,并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言论空间。然而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损害。语言暴力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精神伤害。
而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一个帖子或报道,描述一件大众感兴趣的,或能激发社会内在情绪的事情,被互联网这个巨大的传播平台演化成全民关注的公众事件,对当事人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压力,而且会影响事件的进程或司法判断,导致大大超过所犯错误的惩罚(张朝阳)。
网络语言暴力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发言人的身份有匿名性,并且很难对发言者所说的话去追究责任。对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提出,现在由于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完全的匿名性已经不存在了。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现在在网上也存在着人肉搜索的情况,但是这只是针对个别人而言,对于其他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是不会被别人进行大规模地人肉搜索的。因此,说那些发表暴力性语言的小网民是匿名的且无法追究其责任是说得通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毫无顾忌地发表着粗俗暴力的语言。
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性质和成因,张朝阳说:“施暴者不是某个人,而是集体的无意识行为,是记者或发帖者对后果的无意识,是网站编辑为制作吸引人气的内容的转载行动,是大众易于相信的惯性。”张朝阳只承认网络语言暴力的无意识性。
但笔者认为,除了这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更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试用社会学经典理论来分析网络语言暴力: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性质
(一)现实性冲突
是针对某一个人(名人)或某一件事所进行的网络语言暴力,因为某人或某事引起了一些人的强烈不满,因此在网络这自由的平台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激的言论。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事情的解决。等到事件平息并达到多数人满意的效果时,这些网络语言暴力就会消失。
(二)非现实性冲突
1.不可否认,现如今存在着一些具有倾向的人,他们对社会强烈不满,因此在他们浏览网页的时候,当看到他们不满的事情,都会忍不住要去骂一骂,以解心头之恨,并无具体的针对性。这些人有的可能伴有生活中的暴力或者自杀的倾向,需要心理的冶疗。
2.有些人是为了发泄情绪的需要,把在网上骂人做为一种自我放松的活动。他们可能是工作太累,人际关系出现了紧张,于是通过在网上骂人这种方式来缓解自已的情绪,进行自我心理的调节。有时当生活中的不顺利期过去之后,这些人会恢复过来,文明用语。
3.可能存在着一些有组织的团体,他们刻意在网络上进行煽动、挑拨、蛊惑人心的行为,散布各种暴力话语,旨在分裂社会。笔者见过最多的是南北方人的对骂,有些不明白的网民跟在后面乱起哄,加深了南北方人民的不理解与偏见。如果有存在这种故意分裂社会的人和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高度的重视。
综上所述,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是由于发言者的匿名性及发言者为了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这种行为有时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更多的是一种有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对一些人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伤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功能,其中既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比较显著的正功能就是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普通民众由于生活的压力或者是对一些事情不满时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就像锅炉里的过量蒸气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科塞)。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通过畅所欲言渲泄了个体的不快,减轻了个人的心理压力,也减轻了由于个人心理失衡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压力。从这一方面来看,适当的粗口也并非一无是处。
但是这种暴力语言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程度,或是演变为一种明显的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等,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
有的年轻人在网络上生活照片,无非是希望多结交几个网友,或者是向别人炫耀一下自己假日旅行目的地的风光,或是自己的独特着装,但这也为不怀好意的暴力推行者创造了条件。他们恶意修改原有图片,并肆意发表颇具攻击性的言论。由于网络语言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也有网友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
网络施暴者大多是匿名登录,有时一个人可以用好几个身份登录,最终人们看到的结果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同时向一个人发起人身攻击。
而最为突出的,也就是最易受到攻击的是名人,在名人的BLOG里,名人们每天遭受着来自各地的谩骂,这对很多名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有的名人也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此外,还有一些人有着仇官仇富的心理,对凡是和官员或是富人有关的报道都进行过激的言语攻击。最近,网络上有人将“教授”定义为“叫兽”,伤害了教授的人格尊严,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极端负面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虽然网络语言暴力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是其负功能已远远大于正功能,已经对个人、对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三、建议及设想
(一)对网络上发表暴力性语言的网民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调查和了解
因为无法得知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工作以及收入状况,也就无法真正彻底地分析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所以,应当进行一些问卷调查及访谈,得到详细的第一手资料,对那些经常在网上发表暴力言论的人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这种行为的共性和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政策,尽量减少网络上的暴力语言。
(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搞了几年的网络实名制至今不能真正地实行下来,其中可能是因为牵扯到了一些个人的或者组织的经济利益。网站、网吧、未成年网民,还有呢?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似乎都对实名制不太接受,这也是推行不力的原因吧。那是否是实名制的设置或者技术上出现了问题?是否应当加以改进,使实名卡的使用更加方便,且不伤害到人们的经济利益呢?毕竟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网络安全。
笔者设想,是否可以给每一台电脑的主机箱里都加一个小的读卡器(此项费用可由国家出钱,或由国家补贴),这个读卡器类似于网吧的那种插计费卡的计时器。(而网吧的电脑以后要配两个插卡槽,一个插计费卡,另一个插这种实名卡。)每一个需要上网的人必须去派出所办理一个上面存有身份证号及基本个人信息的网络实名卡,上网时,无论在家在单位还是在网吧,都必须插入此卡,方可通过网络验证,连接上网。此技术还需要联合各大宽带公司、电信、网通等,一起合作进行。技术要方便到网民将卡插入读卡器即可连网使用。同时,要做到对普通网民隐私的绝对保护,保证网民的信息安全。只有各大网站及论坛的高级网管才能有权限查看网民的个人信息,其他人无权查看。由于普通网民并不能看到别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上网的感觉与现在相比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当有人发表暴力性的言论时,网络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警告到一定次数仍不听劝告时,就彻底封闭他的发言权。为防止有人用技术手段私自改动电脑的机箱线路,以达到匿名上网的目的,各网络、宽带公司要用技术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没有检测到个人信息卡,则无法连接到网络。这样便可以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网上文明用语。当然,此项技术的推行在一开始可能需要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当我们惊异于互联网改变生活的力量,憧憬着它对民主政治和民主监督的巨大推动力时,网络暴力又向我们展示了它狰狞的一面。自“虐猫事件”后,“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姜岩事件”、“很黄、很暴力”的事件接踵而至,参与网民数量形成规模,不仅在网络上声势浩大,更对现实生活产生冲击。
从网络民意到网络暴力
不少网站,大到门户网站,小到专业网站,打开后,常会有的窗口显现,或者以“很黄、很暴力”为内容的社会新闻。诸多反道德、反传统、反伦理、反科学的现象、事件被置于网页的重要位置。有业内人士称,网站赖以生存的是点击率,点击率越高广告收入就越多,而性和暴力是增加点击率的主要法宝。
越来越多的网络群体暴力事件正在向刑事方向发展,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侮辱、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纵观种种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发现,网友们采取的策略如出一辙,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的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他们原有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围绕所谓“川航张敏佳事件”、“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及“崔真实事件”,某些网友所发表的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理性,不仅在虚拟空间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处罚。而这些处罚的基础,并不是公开的程序,而只是网络舆论的过分压力。
“网络暴力”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须运用法律、文化和道德等手段给予制止,治理网络暴力需多管齐下。
依靠技术治理网络暴力
我国互联网在网民表达事前没有建立“过滤机制”,事后也难以形成“追究机制”,自然就为一些不负责任的极端言论乃至“网络暴力”大开方便之门。在网络的舆论场中,情绪化表达、情绪的极速感染、情绪失控,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容易导致非理性。
新加坡早报网也有网民论坛,网民通过邮件发来文章,编辑选择后到网上,它实际上是网民评论栏目。法国费加罗网站,除邀请少量名人开博客外,只有费加罗报电子数据的订户才能开博客,其网络论坛一般在嘉宾回答问题时才开放。《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雅虎、CNN、BBC等境外英文网站未开设新闻跟帖功能,网民讨论归入论坛栏目当中。
2008年1月28日,韩国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从长远来看,对论坛、博客施行实名制,一方面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让网民知道,作为自然人,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依法治理网络暴力
如何界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能否入罪,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答案,但这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上的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刑法修正案已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有法学专家认为:网络暴力所涉及的问题,在《民法》中都可以找到应对,完全不必再引入新法。且网络技术尚在快速变化中,法又怎么立呢?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在此问题上立法,看来并非偶然。
对网上违法侵权言论如何管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对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笼统而简单的规定已成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逃避法律的借口。
如何将网络和现实区分、区别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以机制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无论你是实名还是“ID”,都必须在同样的法律原则下畅游网络――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个人自由权利。如此,才能做到将网络暴力化解于无形。
有律师认为,做出不实陈述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就是侵犯名誉权;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很黄很暴力”事件则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些情况都触犯了法律。此外,“媒体审判”曾经在欧美惹出过极大祸害,因而被严格禁止;目前所谓的“网络审判”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网络舆论应有自身的底线。
以德治理网络暴力
网络是虚拟世界,同时也是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有网民认为,“网络暴力”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匿名和暴力成本低。一分钟注册一个ID,谁也不知道我是谁,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因此撰文写字的人在网上被骂个狗血喷头是常有的事。不仅仅是名人因网络檄文而承受着巨大压力。
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要使上网者重视网络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进而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引导是关键。有人说,如果网上总是充斥着非理性和语言暴力,那么理性者和理性的声音就会自觉退场。反之,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攻击者就会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注重发展战略,对于行业的生死存亡、兴衰荣辱来说,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而对此考量的基本标尺,就是看它是否能确立和坚持具有远见卓识的发展战略,并在战略实施和战略管理过程中,随时注意遏制自身因外部环境刺激而可能萌生的“非理性发展冲动”,做到以一种平常、和谐的思想定力来保持实现稳定持续发展,从而规避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增长陷阱”。
这亦如国际竞争力理论创始人迈克尔・波特所说,“在影响战略的诸多因素中,强烈的增长欲望可能是最危险的。增长,应该是把事情做好后的顺带结果。有时候,增长的欲望恰恰是危害企业行为的根源。”
构建和谐现实社会
事关“社会公正”的领域,尤以“弱势群体”遭到公权和特权侵害的事件最容易招来“网络暴力”。这是“民意”对尖锐的社会矛盾的正常表达,不化解社会不公,不消除“社会暴力”,“网络暴力”只会有增无减。面对社会不公,“不让说”充其量只是掩耳盗铃。即便是最无理取闹、穷凶极恶的网络语言,也只可能、并且只应该通过民主法治的建设来逐渐“稀释”――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良好的法治意识,最有效的手段不是宣传教育,而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发现社会各界都在为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而努力。
互联网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快”与“好”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既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我们要确立“人本发展”观念,始终把奠定互联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础、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为发展的追求目标及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毕竟是少数。但在网络空间中,即使是强大如美国的国家,也免不了对其失控的尴尬。
奥巴马将网络空间比喻为
“狂野的西部”
一提起美国西部电影,我们就会想到荒无人烟的广漠土地、横行的匪徒帮派、只能勉强维护小镇安宁的警长、四处游走的赏金猎手。今年2月13日,在斯坦福大学演讲时,美国总统奥巴马用这样的图景来比喻网络空间的现状。这种描述是否恰当?
今年2月,国际知名黑客组织匿名者(Anonymous)向ISIS极端武装宣战。开展斗争的场所正是网络空间。短短时间内,数百个ISIS所使用的Twitter和Facebook账号被匿名者攻陷。ISIS也不甘示弱,开始大面积地黑掉许多网站作为回应。
实际上早在去年9月份,匿名者就宣布将攻击在经济上支持ISIS的国家,其中包括土耳其、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等,如果这些国家继续支持ISIS,匿名者将对这些国家“不值一提的网络安全系统”发起攻击。匿名者甚至威胁如果美国继续现在的战争策略,将遭到其猛烈的网络攻击。
匿名者是不是像极了西部电影中的孤胆英雄?面对邪恶、不公、不作为,将维护正义的权力攥在自己的手中。可大家在为英雄叫好的时候,警长(国家)的脸面要搁在哪里?但话又说回来,国家即便想管,又能管得了吗?网络空间跨国境、任何人都可以接入、高度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现实中为人熟悉的种种管控手段流于形式。看来,奥巴马的比喻不是毫无根据。
美国国务卿被“分布式防御”
今年5月6日这一天,美国国务卿克里发现自己连同美国国务院成为一起官司的被告。一位不到30岁的年轻人科迪・威尔森(Cody Wilson)和他发起的组织――分布式防御(Defense Distributed)指控国务院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3年5月9日,美国国务院下属的国防贸易控制指导机构(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简称DDTC)向科迪・威尔森发出了一封信,要求其将3D打印枪支的设计图纸从网络上删除。照着威尔森的图纸,人们可以将3D手枪16个零部件中的15个零件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来。而最后一个零部件是个普通的钉子,在一般的五金店都可以买到。国务院要求威尔森删除图纸,原因正是在网络上公布该信息,相当于擅自出口武器,违反了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The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虽然分布式防御当即决定“自愿”撤下了设计图,但威尔森马上表示“这不完全是投降”。
两年后的今天,威尔森扛起美国宪法这个大旗,宣称在网络上设计图纸是“自己的观点的一种表达”,因此是一种言论,政府无权干涉。美国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我们不得而知。但正如分布式防御这个名字所喻,随着3D打印的普及,人人都能够打印出一把枪,武器不再由政府“集中控制”,而是分布在每个人手中。 随着3D打印技术普及,通过网络传播3D打印武器技术将更为隐蔽,势必加大政府监管难度。
从一开始,这把枪就烙上了深深的互联网印记。2012年8月,分布式防御发起了“维基武器”(Wiki Weapon)项目,目的是3D打印出一把能够正常使用的武器,并公布相应的3D打印图纸。项目的资金来自于众筹网站、比特币、贝宝捐款(通过美国第三方支付贝宝进行的捐款)。项目的成果――手枪3D打印图纸,任何网民都可以下载。
在2013年,据分布式防御告诉《福布斯》的数据,自从上传3D打印手枪图纸以来两天,下载量就已超过10万次,显然3D手枪打印信息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最初大部分下载量发生在西班牙,接着是美国、巴西、德国和英国。
看来,在互联网和3D打印的时代,政府要垄断暴力,不仅将遭遇事实上的困难,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谈何容易。
去中心化组织形态的逻辑
除了上面提到的匿名者和3D手枪,类似的打破国家垄断性权力的例子还很多,比如不需要中央银行的比特币、不需要飞行驾照的无人机、无网络也可通信的即时聊天工具Firechat等等。
说到底,这些例子带来的颠覆效应,来自于技术的创新进步+一种去中心化的组织形态。技术进步降低了每个人使用“暴力”的成本,而去中心化的组织则让任何垄断的企图变成空谈。
众所周知,互联网为信息在社会中的传递建立了一个无中心的网状结构。国家不再占据社会网络的中心位置。网格中的任何点之间都可以对话,任何点间同时存在无数条连通路径。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上保护版权是如此困难。人们无须再从一个中央服务器上下载需要的文件,而是通过P2P软件实现文件在个人电脑之间相互传递,而政府又如何可能规制任何人之间的对话呢?
早在2012年,曾上传3D打印枪支设计图纸的威尔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我看到了这样一个世界:当无人机从头顶飞过时,禁运品将神不知鬼不觉地通过数据线在我们的家里打印出来”,“我看到了这里面蕴含的一种诗意……我渴望这种非常奇特的未来,我想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但对国家来说,这样诗意的未来却可能带有某种恐怖的味道。失去控制或垄断带来的不确定感和不安全感,往往会使国家采用非常手段。美国国家安全局“元数据”收集项目就是一例。该项目在启动之初,仅以一方为美国境外的人或外国人之间的通信为限定范围,但2007年拓宽至通信双方均为美国公民以及居民。原因就在于“我们永远不知道也许在以后的某个场合我们会需要用到其中一些数据”。不加区分、如黑洞般、近乎疯狂地收集所有数据,这背后体现的很可能就是企图借此恢复控制和垄断的心态,一种继续保持“全知全能”地位的希望。
关键词:网络;集群行为;社会安全阀
作为现代科技的杰出代表,网络正对我们的文化、生活乃至思维方式产生巨大影响。网络以信息共享为出发点,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间隔,为人类拓展了一个新型的社会交往空间。在网络平台上,个人可以自由信息、表达意见并需求共鸣。本文所讨论的“人肉搜索”一词即来源于网络,其过程如下:某一事件中当事者的行为引发了网民的愤怒、鄙视等情绪,网民首先在网络上对当事者及其行为进行讨论,最终形成统一的集体意见,并集中力量搜索、公布当事人的详细信息,通过舆论等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者形成巨大压力,导致其工作、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人肉搜索”使一些社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本文试图分析人肉搜索现象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心理原因
“人肉搜索”的心理成因首先是群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人们偶然聚集在一起并不会形成一个群体,如车站候车的人群等,但当聚集在一起的人受某种心理机制――集体精神统一率――支配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心理群体(勒庞,1895)。在网络上关注同一个事件的网民,经过热烈讨论将会形成一个心理群体。讨论的结果是大多数网民意见趋向一致,有人称这种群体心理现象为“极化”现象。“极化”现象正是集体精神统一率的结果。勒庞认为,群体中的个人,在暗示、传染、模仿等无意识的心理机制下,其感情、思想和行为会转向同一个方向。“群体的基本特点就是将个人融入一种共同的精神和情感之中,从而模糊个体差异,降低智力水平。每个人都设法追随他身边的人。聚合体通过它的力量将他拉向它的方向,就像潮水将鹅卵石一并卷走一样。”
网络上的信息能够被迅速复制和粘贴、转载,使受众人数不断扩大。大多数网民的交流是口语化的,在评论中经常使用强烈的语气表达他们的意见、情感。这种强烈的情感表达通过简单断言和无数人的重复更能影响他人。而那些持审慎态度、理智思考者,其通常采用的说理方式则很难为更多人所接受,甚至会被他人施以话语暴力,直至退出讨论。尤其是一开始就被赋予某种情感倾向的信息,使网民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便受到强烈的暗示,导致相反意见很难形成。最终,集体意见趋向高度一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行为会接近那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水平。数量法则就是中值定理。”情感定理和中值定理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统一意见通常是简单、粗暴的,但接受结论的个人则无意识地将总体的意志当成了由每个人的理智所确立的真理,因此彻底地放弃了自己的意见。
“人肉搜索”心理成因的第二个方面是个体责任意识的消失。对于受集体意志支配的网民而言,“他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他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对于这种现象,可以参考弗洛姆的观点。弗洛姆认为个人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而放弃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断。网络上的讨论是交互的、即时的,即使是匿名状态,个人也能感觉到人数众多的压力。“这种压力是真正的威胁,许多人有被淹没的感觉”。在这种压力下,有理智的个人会意识到无法沟通而退出讨论,而意志不够坚定、不能够抵挡群体压力和暗示的网民就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
在传统条件下,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受制于规范和权力的监视。规范通过外界舆论压力和行动者的内化作用于个人。但“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以匿名形式出现的个人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采用一个或多个虚拟的身份自由进出网络。网络上的任何一个人,只要掌握了话语,也就掌握了权力。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无法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因此,社会规范要在个体网民身上继续发挥作用,只能取决于网民的自律。但网络上的个体终究是分散的,不管是在网络上提供详细信息,还是在现实里直接干扰被“搜索”者,他们的行为都很难被追究。因此,网民的自律是没有外力保障的,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另一方面,人多势众也是使网民进一步丧失责任意识的原因。“对于群体中的个人来说,不可能的概念消失了。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抢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使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
“人肉搜索”行动在运用网络技术、资源之外尤其重视网民掌握的日常生活信息,因此势必以“人多力量大”为出发点。而“人肉搜索”行动极少失败,这也验证了人多势众的有效性,会进一步强化网民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使他们更漠视社会规范及自身责任。因此,承受巨大群体压力、失去权力和规范监督且责任分散导致网民责任意识消失,是“人肉搜索”现象的第二个心理原因。
“人肉搜索”的心理成因是群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及个体网民责任意识消失。无疑,“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集群行为。但这种行为源于网络而作用于现实,匿名、分散的网民依靠群体的力量,攻击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因而这种现象比一般的集群现象更为复杂、其行动更为隐秘、影响也更大。
二、“人肉搜索”的社会原因和影响
“人肉搜索”最初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存在的,被称为“人肉搜索引擎”。如,一家著名的国内论坛上设有人肉搜索的项目,其运行的机制如下:需要信息者在论坛上提出信息需求,在通常情况下,同时承诺提供该论坛的虚拟货币为报酬。众多网民即开展搜索竞争,提供详细信息,获取报酬。经过一定时间后,这种互动的模式就固定下来,并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在这种供需模式下理智思考个人损益是首位的,网民的行为是自主的。但是更大规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一开始就被赋予道德意义而远远超出了这种经济目的。“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其本质是道德表达。
(一)戏剧性的形式
作为导火索引发众多网民强烈反响的事件,本质上都是一些日常生活事件,比如肢体冲突、个人婚姻问题等。但这些事件又具有戏剧性的形式,因而能吸引众多网民的注意。如一位男子开车撞倒一位过路的老人后,下车殴打老人,并诬陷老人偷车。这一事件被做成视频上传至网络,立即受到众多网民的强烈关注。在视频中,打人者年轻力壮、咄咄逼人;而被打者年老体弱、手无寸铁。这种鲜明的强势-弱势对比形成了强烈的视觉冲击。还有一位中年女子用高跟鞋踩死一只小猫的视频,同样引发了网民的强烈愤慨。又如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暴民案的“史上第一小三”事件中,对婚姻心灰意冷的妻子在博客上写死亡日记并最终自杀。这些事件一方面是日常的,另一方面却又是戏剧性的。日常性,拉近了人们与事件的距离,使人们产生参与的意识。而戏剧性,又凸显了事件的某些方面,能激发人们相似的情感和讨论的热情。在愤怒等情绪支配下,网民容易形成偏执的想法,对事件和一些当事者进行激烈谴责和惩罚,而忽视了自身行动合法性等问题。
(二)道德表达的本质
那些引发网民强烈愤慨的事件,大都具有挑战传统或主流道德的成分。如,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无疑与传统的家本位思想相冲突,而致人死亡更是突破了道德底线,殴打老人也直接挑战了传统的尊老爱幼观念。事件折射出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超越了生活中个人境遇的问题,能受到身份各异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强烈关注。如果不具有道德意义,只基于个人信息的供需,很难将这么多背景各异的网民集中于对普通人个人生活事件的讨论下。因此,“人肉搜索”必须基于道德意义,也只能依靠道德意义。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最终落实于对具体个人(当事者)的惩罚。社会道德既是“人肉搜索”的出发点,又是其必要的中介。“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意见的表达。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断裂,各种价值观相互冲突,“失范”现象不断出现,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在法律无法企及之处,网民群体试图通过对失范者的自发惩罚来重构社会秩序。因此,“人肉搜索”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社会转型导致的传统道德沦丧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群体意见的简单、粗暴及个体网民责任意识丧失,导致了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伦理的另一种破坏,但这并不影响其道德维护的出发点。
(三)安全阀机制的作用
当一轮“人肉搜索”的严重后果逐渐呈现的时候,外界对这种行为的反思就会出现。反思的焦点通常集中于对网民行为动机的质疑:这种行为究竟是正义力量的裁决,还是包裹在正义外衣下的暴力发泄?网络是复杂的,在异质性网民暂时组成的心理群体中,我们不能排除网民在意识或无意识层面存在的发泄动机。在一些“人肉搜索”事件中,愤怒的网民甚至将无辜的孩子也列入了攻击的范围。网民的种种不理智谩骂,也表明了这种泄愤动机的存在。当前社会转型带来的断裂感、不安定感等导致了社会成员的紧张情绪,在具体事件中被网民攻击的个人是以触犯众怒的失范者形象出现的。将隐藏在人群中的失范者揪出示众是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成员由失范现象引发的紧张情绪的释放途径。可见,“人肉搜索”发挥着社会安全阀作用。
三、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思考
“人肉搜索”是群体心理的产物,也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在看到“人肉搜索”道德表达的良好愿望与客观的社会安全阀功能时,我们也要关注在其过程中体现的各种暴力对社会生活的破坏。而网络的特殊性和一呼百应的影响力,使这种集群行为变得更为复杂。
因此,要消除这种网络集群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的消极影响,我们应努力寻求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途径,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探寻网络群体心理规律,并通过宣传等方式,提倡网民的自律,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流环境,消除话语暴力和过激行为。
参考文献:
1、(法)塞奇・莫斯科维奇著;许列民译,薛丹云等译.群氓的时代[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品牌暴力”经常出现在企业的广告宣传策略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软文。这种文章或者其他形式的媒体讯息介于新闻和广告之间,通常在媒体上通过“特刊”、“特别报道”等形式出现,由于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而深受广告主和媒体的青睐。企业往往通过购买媒体资源,用第三方的角度来报道和宣传企业的事与物,从而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但究其根本是一种有偿新闻或者有偿广告,其实是一种间接或者隐性宣传,尤其大众媒体代表着广大消费者的公权力,在软文炒作的过程中,被无情地践踏了。但是大多数目标受众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明其中原委,而在软性文章的引导甚至“胁迫”之下做出了他们的消费选择。以国内保健品、化妆品和药品市场上的软文为最,而且大量充斥在生活类报刊之中,涉及品牌品种众多,这类软文炒作声势浩大,可以说是形成了不把你“俘获”誓不罢休的“铺天盖地”之势。经过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也就否定了医疗广告软文宣传的做法。同时,也好在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逐渐健全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具有了“软文抵御”能力,才使得许多抱着借此“发大财、赚大钱”的企业不能顺利实现他们的“软文广告暴力”,但是又有多少消费者沦为了强大软文攻势下的牺牲品呢?
滥用名人广告,是品牌暴力的又一表现形式。借助名人代言企业可以在短期之内实现品牌较广的知晓度,而名人本着“实事求是”的诚心态度来接拍广告,作为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无可厚非。但是,当企业在不加深度分析明星个性与品牌内涵之间的关联性,而只借助名人头顶上的“光环效应”来用金钱开路,而所谓“名人”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来“滥用”代言权利,企业和名人将产品代言看做是“短时期之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时,名人代言就会成为“虚假宣传”、“恶性宣传”等的代名词。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任何人包括知名人士在内,都不能够以患者、专家、消费者名义为药品、保健品、医疗和化妆品做广告。甚至还出现了陈小艺与儿子代言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广告被北京电视媒体“封播”的事件,充分体现了管理部门对于由于名人代言广告而产生的“品牌暴力”现象的一个有力回击。
此外,“品牌暴力”还体现在企业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我们在此仅讨论企业在遭遇“产品质量信任危机”(即出现有缺陷的产品)突发事件时的处理态度。企业在遇到由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危机时,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来重建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安抚消费者的愤怒,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品牌在每一次危机面前,都会以一种“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例如,2006年9月,由于重金属含量超标而发生“SK-II事件”之后,就出现了服务热线无人接听、消费者有条件退货和霸王退货协议条款(如“本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决定为您做退货处理……”等词句)。虽然宝洁的SK-II已重新上架,但是,该种产品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大打折扣。因为消费者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产生的愤怒与失望在短时间是不可能抚平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
另外一个“品牌暴力”就是企业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侵害。企业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很多时候需要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场合、频率等消费习惯进行跟踪或者调查,而这些资料的搜集和获得绝大多数被用于商业目的,尤其是一些隐私信息的获得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许可为前提的,如果企业违反此原则在获取“不当”消费者隐私信息,就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各国的法律法规也将消费者隐私权纳入了保护范围,但涉及消费者隐私权利被侵犯的案例还是层出不穷。我们以新型媒体互联网为例来讨论,近几年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流氓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未经用户允许,强制性地安装了某些软件,之后搜集用户信息、跟踪用户记录或者强制用户收看广告网页,这些软件严重干扰了用户的日常工作、侵害了用户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个集商务供求信息群发、留言本群发、邮箱地址搜索和邮件广告群发、论坛群发等为一体,多种途径大量发送网络广告信息的“暴力营销”软件。2005年7月以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敦促业内软件公司整改自律为起点,国内也掀起了对于流氓软件批评的热潮,反映了网络消费者保护隐私权益意识的增强。但是,如果没有政策法规和行业自律,类似网络侵犯隐私权益行为的终止“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