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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环保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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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环保治理

土地环保治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运行困境;国家主义;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2-0050-07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保护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中国环境政策实施的最大障碍在于地方,区域督查中心作为中央监督地方践行环境政策的重要机构,通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构建对话“窗口”发挥重要作用。自2006年以来,环保部先后建立了6个督查中心,经过7年多的实践和探索,运行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督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治理时缺乏足够权威,职能侧重于“查”,运行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因此,完善区域环境治理体制亟待提升区域督查中心在区域环境问题治理中的效能,通过分析当前区域督查中心的运行逻辑,进一步明确其在环境治理体制尤其是区域环境治理中的角色,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日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经验,构建区域督查中心改革的可行方案。

一、区域环境问题与设立督查中心的制度初衷目前,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一些地区污染排放超出当地环境容量,导致跨域水污染、空气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等区域环境问题凸显,资源与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中央政府要通过政策工具加强对区域环境的监管,从2006年开始尝试设立派出机构来解决跨域环境问题,以构建“国家督查、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一)区域环境管理体制的现实困境

区域环境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中央政府负责监管协调,地方政府负责区域问题解决,这种区域环境问题管理的属地特征与环境问题跨域化的特征存在冲突[1]。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仅限于本行政区,对跨域环境问题缺乏权威性责任认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激化。地方政府缺乏有效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制度能力,缺乏对跨行政管辖区的环境溢出效应的合理规范。因此,地方争夺经济资源造成的环境问题外溢效应,为中央性区域环境机构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构建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协调机构有助于避免跨界环境恶化导致的总体性生态问题。

国家环境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监管地方环境治理。“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多么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赖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2](p.100)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环境状况、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差异巨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及影响因素差异显著[3],各地区环境管理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很难适应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因此,中央政府在构建一般性的环境治理框架过程中,地方环境问题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重要问题和挑战。而中央难以有效监管区域环境问题源于监督乏力,环保部人员编制有限,难以获取有效、真实的地方环境治理信息。因此,避免造成以地方可持续发展换短期“面包”的困境,需要加强国家环境管理能力,构建有效的地方监管机构。

(二)区域环境治理的国际经验

幅员辽阔、生态多样的美国面对环境跨区域的特殊性,在EPA下设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美国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运作相对独立,依托《环境保护赔偿责任》、《资源保护恢复法案》等健全的法律体系运行,区域环境办公室监督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法律和EPA政策的情况,在治理区域环境过程中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工业部门等进行有效合作,满足区域需求。美国的区域环境管理遵循环境联邦主义,认为联邦政府更有能力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如果联邦政府放松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追求更高的居民收入和税收而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公司进入,从而导致逐底竞争。美国设立相对独立于EPA和地方环境部门的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跨域环境问题,对州和地方政府可能为经济追求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外溢产生威慑作用。

面对严重的区域环境问题,日本环境省重组自然保护办公室和地方环境对策调查官事务所,并在全国设置7个委托法令权限及预算执行权限的地方环境事务所,以加强治理区域环境问题。日本的地方环境事务所作为环境省在地区的代表,主要承担机动灵活的现场部队、支援地区环境保护、地区环境数据库三个层面的职能,与地区行政部门、专家、区民等相互联动共同推进地方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这种新区域主义式的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治理区域环境的动力,同时通过中央权威性的地方环境事务所协调不同地区环境部门在跨域环境治理上的协作,有效解决了跨域问题合作层面协调困难的窘境。

借鉴美国、日本等治理区域环境的经验,中央权威性的区域环境督查机构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提升区域督查中心治理区域环境的效能。一是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从而遏制区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通过区域督查机构了解环境政策在地方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沟通中央的政策和地方环境的诉求,从而为中央制定科学的区域环境政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及运行逻辑(一)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中国环境保护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2006年,环境保护部根据中编办批复,正式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6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并将其定位为“监督检查、调节和提供服务”。区域督查中心履行环境保护的督查职责,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也不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3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相关部门存在协调障碍。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环保部门的工作涉及面很广,必须与环保部、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保持顺畅的沟通协调,否则工作难度太大和执法成本过高会导致实际上的权力虚置[6]。区域督查中心是环保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最初的设定,督查中心归口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完成环境监察局安排的工作,还要完成环保部其他司局交办的业务。由于赋予职能与自身权力的不对称性,使得区域督查中心会行使一些相对容易和简单的职能,形成“组织惯性”,进一步强化其行为预期,变成环保部各司局例行事务的处理机构。

环保部对于区域督查中心的定位和职能配置也是“混乱”的,在“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两者之间摇摆。环保部预期区域督查中心更多实现“区域主义逻辑”所要求的职能,但其实际的运行却按照“国家主义逻辑”来进行,在整个组织设计上缺乏较为清晰的理论逻辑。这种缺乏清晰逻辑的定位突出表现为环境部与区域督查中心的内部交流和沟通方面的“混乱”和“无序”。由于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区域督查中心很难准确理清“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工作”而充分履行区域督查的职能,结果环保部、省级政府、区域督查中心都不认同现有的关系模式。环保部认为区域督查中心没有发挥好区域督查作用,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上也有限。区域督查中心则没有“组织认同”,他们不认为是环保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组织面临一系列的激励问题。省级政府则认为区域督查中心只是国家“耳目”,不是“问题解决者”,而是“问题制造者”。

西北督查中心在履职过程中常常陷入环保部各部门委派的诸多临时性事务中,中心的工作时间大多疲于应对环境保护部各个司局下派的任务,导致任务繁杂,受限于人力、时间等。现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几乎没有主动督查环境保护项目,做的基本上都是环境保护部各司局直接下派的工作。因此,区域督查中心与其有“具体管理、联系职责”的环境监察局的关系不顺畅,导致其实际上成为环保部各部门地方工作的地方执行机关。此外,环保督查中心并没有真正介入地方环保工作,与地方政府关系尚不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督查中心的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无法实现对地方环保的有效监管。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环保部门职能出现重叠,有的企业监察30次,国家去完地方去,这样出现了严重的职能交叉,与地方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能存在很大的重叠。西北督查中心还存在“组织认同”问题,对部里人来说是地方工作人员,不享受部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福利;对地方环保部门来讲又是国家部委工作人员,不享受地方给予公务员的福利。作为部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人员很难获得轮岗、调岗机会,许多工作人员常年出差在外,普通工作人员年均出差天数为150天,同一部门的人员甚至几个月都见不到面,这种高强度的工作造成“有家的长期回不了、没家的长期建不了”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①。

三、完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经验与建议(一)中国土地督察制度:可见的现实经验

中国行政监察、警务督察等行业督查制度相对完善,其中2006年建立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成效显著。伴随着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土资源部下设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同时按照管辖范围向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效发挥了作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与环保区域督查中心在设置理念等层面具有相似之处,其成功的运行经验对转型中的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1.依法履职,法律规格较高。一项有效的督查制度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7]。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务院、国土总督察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对各个土地督察局的职责、职权、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区域土地督察局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由环保部发文建立相比,国土督察机构法律规格较高,直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区域督查机构在地方执法督查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权责明确,有实质性的纠正权。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市级以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省级以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土地督察局的法定职权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建议权,并通过时效制度、问责制度等确保权责有效落实。国土督察机构督查级别较高,可以对省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并且在督查过程中具有明确的纠正权和审核权,而环保区域督查中心的督查对象不明确,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察,在督查过程中只享有建议权,就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实质的处理权,会出现督查问题上报后无反馈带来的督查权威下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环保区域督查中心正常的督查工作。

3.内部管理分工明确,体制较为顺畅。土地督察不同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监察,二者在主体和客体上都有区别:土地监察是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而土地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督察实质上是中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权从土地监察中分离出来的专门的制度规则,并没有取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土地监督检查权。《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在确保对督查人员有效监管的同时提升了其工作积极性。与土地督察机构有所不同,环保督查机构督查内容过于繁杂,督查对象不明确,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察,环保督查机构和业务部门也缺乏明确的分工,督查人员没有定期交流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保督查中心工作的实效。

(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

区域督查中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的共同行使,实现两种存在冲突的逻辑需要调整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中心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从环境监管和环境管理走向基于合作与信任的环境治理。在不同的逻辑主导下,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的组织设计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走向环境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模式的变迁,从权力、控制、对抗、不信任走向协商、服务、促进和信任。美国的大区环境办公室模式基本上很好地调和了“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之间关系,通过国家主义逻辑来实现区域主义,通过区域主义逻辑来实现国家主义。它的核心思想是:美国环保部是“政策制定者”(主要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区环境办公室是“政策执行者”(主要帮助各地方政府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且监督地方政府按照要求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则是“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面向企业和公民个人,促使他们按照美国的法律要求实现守法的逻辑。要实现从环境监管、环境管理走向环境治理,需要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系统性的变革,在环境治理关系模式中,区域督查中心要真正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大展拳脚”必须进行一系列组织职能、结构与行为的重组与变革。

1.组织行为的法律保障。国家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运行逻辑要求对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组织行为给予规范,这种规范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部门法难以保障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美国、日本对其区域环境管理机构组织行为都专门制定了国家性法律,我国的土地督察中心依托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开展督查活动,但环保领域尚未制定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的专门法律。因此,应该从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的角度出发,理顺环境保护体系中区域环境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高阶位的法律予以明确,从法律层面规范区域督查中心的执法权,提升其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在跨域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协调作用。

2.职能和职能的边界界定。环保部、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界定其在环保体制中的不同职能和职责。当前我国的区域环境治理中环保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在区域环境治理过程存在职能交叉,这严重影响了区域环境管理体制的效能。从国家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运行逻辑看,环保部应该确认在环保体制中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根据区域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反馈的环境问题从宏观层面进行政策的“关注”;区域督查中心则更应该作为“政策执行者”监督地方政府对环保部制定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相关利益主体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行为;地方政府更应该成为“政策实施者”,强调地方政府在督促企业、公民环保行为的合法性。

3.协调机制的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中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模式,可以按照“组织化协调”与“个人化协调”两种模式进行。“组织化协调”强调环境保护部设立一个内设机构来与区域督查中心协调,与此同时,区域督查中心可以按照职能分工设立“联络员”制度,利用“个人化协调”模式与环境保护部不同业务司进行联系,实现知识共享和政策协调,这种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因例行事务的“过度委托”导致区域督查中心失去本身的职能。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可以按照职能界定实现跨域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协调”,利用区域督查中心中央政府部门人的身份,实现跨域环境问题的合作治理。

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运转在区域环境治理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制于当前区域环境管理体制中区域督查中心双重运行逻辑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改革势在必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变革组织结构,适应区域环境问题不断增加的现实,更好地发挥其督查和跨域协调的职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选项仍然不成熟:一方面,区域督查中心尚未完全掌握面临的所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研更深层次地了解区域督查中心改革的诉求;另一方面,改革本身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放权过程,更需要多项制度予以配套才能有效完成,需要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改革的大背景下科学地定位区域督查中心在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一个更加综合的整体性改革框架,显然这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研和制度创新。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与西北督查中心2012年6月27日的座谈。

参考文献:

[1]万薇,张世秋,邹文博.中国区域环境管理机制探讨[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杜万平.环境行政管理:集中抑或分散[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

[4]黄宝荣,张慧智,李颖明.环境管理分区:理论基础及其与环境功能分区的关系[J].生态经济,2010,(9).

[5]郇庆治,李向群.中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功能与局限[J].绿叶,2010,(10).

土地环保治理范文第2篇

当前,我县生猪生产发展迅猛,养猪规模不断扩大,为调整我县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生猪生产所产生的粪尿污水对当地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了污染,为改善这一状况,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规模养猪场(户)沼气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全县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都要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二、工作要求

1、登记造册。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填写本辖区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登记表,载明养猪场(户)的地点、存栏规模、计划建池容积和时间,于6月底前报县沼气办,以确保在2012年内完成环保沼气工程建设任务。

2、建设标准。实行了固液分离的规模养猪场(户)按每10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标准建设,没有实行固液分离的则执行每5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建设标准。

3、确保质量。环保沼气工程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沼气施工队进行施工,以确保建池质量。

4、严格执法。凡列入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的规模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建设环保沼气工程又未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将严格进行查处。(1)由县环保局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每月每头生猪0.7元收取排污费;没有按标准建设相应规模沼气工程的,对不足部分按上述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对环保沼气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排污费。(2)责令限期治理。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再按每头猪5元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对拒不接受整改治理的养猪场(户),责令其停业或关闭。(3)对新建的养猪场,在建设养猪场的同时,都必须按要求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奉新县规模养猪(户)环保沼气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农业局),龚家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规模养猪场(户)的环保沼气工程建设工作,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规模养猪场(户)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3、县沼气办负责对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程监控,接受市沼气办的督查和验收。

4、县环保局要加强对规模养猪场(户)的监管,严格执法。根据规模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对未按标准建设、造成超标排放的,要视情节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或处罚,并督促规模养猪场(户)搞好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达到排放标准。

5、县畜牧水产局要在加强养殖技术指导的同时,引导规模养猪场(户)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确保农民增收、环境整洁。

土地环保治理范文第3篇

2005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要求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

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部署,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时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

“十一五”规划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作出了部署,国家已安排10亿资金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部门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会议,宣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式启动、

与土壤污染的较量正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拉开大幕。

就世界范围而言,土壤污染尚是一个“新的问题”,在中国尤其如此,人们曾固执地以为可以高枕无-比,“眼不见为净”,可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这让人想起环保史上的经典著作《寂静的春天》,它正是一本论及土壤污染的作品,书中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不仅受到与之利害攸关的经济部九的抨击,也震撼了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引发了人类既有思想的波涛激荡

本书的作者蕾切尔・卡逊第一次对人类主宰世界意识的绝对正确性提出了质疑,最终在这场思想的斗争中获胜这之后,更多的环保法令和行动在全球实施,可人类的环境仍在持续恶化

严酷的现实逼问人类,如果失去了清洁的空气、水、土壤、安全的食品和平衡的生态空间,经济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对此,有关媒体采访了土壤污染的研究者、治理者,以及相关的民间环保人士与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切身体会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每一寸安全而健康的国土都须加倍爱惜,治理土壤污染已是刻不容缓,好在战车已经启动――

北京:地铁工人倒下之后

刘 巍

“北京污染场地的治理在全国是一个好的开端。北京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控制土壤污染,土地的最终出让价会因之下降。”

在北京短暂的土壤治污史中,2004年三名地铁探井工人的故事,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转折点。

这一年的4月28日中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的探井工人正在挖掘施工。当31号坑的三位工人挖掘到地表以下3米处时,他们闻到一股强烈刺鼻的味道。

由于施工方早有预先准备,三位工人戴上了防毒面具。当土坑被掘至5米深处时,三人均出现不适症状,其中一人开始呕吐。

其后,三位工人被送至铁营医院,其中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至当日下午4时出院。另两人症状较轻,简单治疗后回到工地。

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的厂址,这家农药厂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北京红狮涂料厂合并。

“这是北京市对场地(土壤)污染重视的开始,那是2004年。”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立新告诉记者,“2005年,北京市就开展了潜在污染场地调查工作。”

治污大棚

2月23日中午,李立新带着记者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的污染土储存地。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在此地修建了一个暂时存贮污染土壤的大棚。

记者乘车在北京市北郊一路行驶,蓦然在公路边,过早春稀疏的林木枝条,看到公路一侧的围墙内,有一枕形的巨大白色立方体,其体积可以达到一个室内运动场的规模。建工环境修复公司总经理高艳丽对记者说,这就是贮存污染土壤的大棚。

数分钟后,经过一道大门,越野车停在大棚出入口的一侧,大棚长150米,宽50米,高度25米,可以容纳七八万方的土壤,大棚底部由水泥铺就,完全与大棚下的土壤隔绝。大棚本身采用了高分子阻燃材料充气膜。

这座大棚建起还不到一个月。现在已装填了7万多吨被污染土壤,这些土壤是从原北京染料厂厂址运来的。

北京染料厂始建于1956年,以生产分散染料、还原染料和有机颜料为主。染料厂原址接受了环境评估,被确认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部分染色染料污染,其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有危害。

2008年11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环保局对该地块污染修复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中标。这是这家公司在北京参与土壤修复工程的第四个案例。

记者在大棚入口不远处的平房内,换上了白色防护服,戴上防毒面具,与两位工作人员进入大棚。大棚的入口分为两层,类似船闸。进入外层门后,外层门关闭,内层门开启,双层门可以有效防止棚内空气的外漏,以防止二次污染。

通过两层卷帘门进入大棚后,记者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广大空间的白色雾气中,无法看清大棚中的景象。工作人员说,雾气中既有水蒸气,也有土壤中的挥发性物质。

几分钟后,看清了棚内的景象,几台挖掘机正在开足马力把土堆到更高处,工作人员说,土要堆到20米高,以利于更多的土装入大棚。

高艳丽说,大棚内以万吨计的污染土壤,将采用热解析方法进行处置,该技术能满足污染土壤修复标准,且不破坏土壤的成分。

事实上,原北京染料厂的一部分污染土壤已送至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所属的水泥焚烧窑处置。

焚烧窑

23日下午,记者来到同样位于南口镇的红树林公司。

这是北京第一家规模化安全处置污染土的单位,承担过多起涉及污染土壤的环境应急抢险任务:

2004年,在地铁5号线开挖工程遭遇被农药污染土壤的事件中,这家公司共处置污染土壤2万吨;2006年,处理化工三厂污染土壤1.4万吨:2007年至今,处理红狮涂料厂污染土壤23万吨。

红树林公司市场部经理刘科告诉记者“处理污染土壤,先要对污染土壤的成分进行化验分析,确定是否适宜利用水泥窑焚烧处置,适宜焚烧处置的污染土,需结合水泥生产的要求,确定单位时间的焚烧量,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水泥的配料之一是粉煤灰,污染土壤替代了水泥的原料粉煤灰,最后锻烧

为水泥的熟料。”

污染土主要成分仍然是土壤,其有害成分的含量一般不会超过其质量的1%。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后,有机污染物就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这就是有机物彻底焚毁的定义。

剩下的无机物,进入水泥熟料当中,将被进一步加工成水泥。最后成品还要经过检测,成为符合标准的水泥。

“水泥回转窑处理土壤类废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刘科说,为保证污染土埭处置全过程无二次污染,红树林公司委托科研机构对污染土存储库区的周边空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水泥窑尾气的排放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监测数据直接与北京市环保局联网,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在处置污染土期间,周边环境及大气排放低于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李立新说“根据目前北京市的经验,受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采用焚烧的技术处理得彻底,对环境不产生二次污染,价格相对便宜,不失为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治理技术。”

针对不同的污染状况,北京市采用阻隔填埋、焚烧等异位土壤治理技术,完成了北京化工三厂、北京红狮涂料厂、北京轮胎厂,共3个厂区的原址污染土壤的治理,共清除治理受污染土壤约30万吨。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红树林公司都是首次参与处置大规模的被污染土壤。

李立新说“城市土壤污染问题这两年才受到关注,以前也搞过土壤调查,但是,仅是从农产品安全与生态安全的角度。城市土壤污染问题,实际上是随着污染企业搬迁提出来的。”

随着城市的扩大,产业结构调整,北京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起,一直有工厂停产、搬迁,相比其他城市,拆迁的规模较大,时间较早。这使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

为了兴办“绿色奥运”,首钢渐次压产、停产,2006年7月,北京焦化厂停产。随即,北京市面对这些工厂停产后的厂址再利用问题。

2005至2006年,北京市环保局组织调查了18家已停产或即将停产的化工企业,其中在对6块场地进行现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中,确定了场地污染物。

李立新说:“空气、水作为扰动的介质,在一定空间取样,就可以判断空气和水的质量。而土壤不同,是固态的介质。土壤质量的监测,就涉及到合理布设采样点以及污染的判断标准问题。”

1995年国家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是针对农用土壤的质量标准,标准值仅涉及部分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这一标准,难以适用于城市用地的污染评价。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方法,国内一些科学研究机构在作土壤评价时,参照了国外不同的方法与标准,有的是参照美国的,有的是荷兰的,这就造成了评价结论的不一致与不可比性。

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用于规范土壤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2007年7月,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151号),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发现存在污染的场地要制订土壤治理修复方案,由原污染企业负责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污染场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

“这个法规非常重要,作为行政性规章,这在全国是第一个。”李立新说。

截至目前,北京市环保局已组织相关单位对近50个场地进行了场地环境评估,评估场地涉及钢铁、焦化、化工、染料、纺织印染、汽车制造、农药等行业。

评估发现,7块场地受到污染。必须修复,才可达到规划用途的环境要求。其中部分场地污染严重,污染深度达到15米。

李立新坦言,最大苦恼在于,该法规的制约力有限,没有相应处罚权。希望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尽早出台。

北京的土地资源紧张,尚未因土壤污染而出现废弃土地的情况。原红狮涂料厂厂址污染是比较重的,但其高达1亿元的治理费用,最终都消化在土地流转交易的费用之中。这是因为土地的利用价值远远大于治理价值。

土地环保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棕地 再开发 欧美

一、 “棕地”概念界定

(一)国外“棕地“的定义

目前英国比较常使用的是CABERNET关于棕地的定义:棕地是以前的使用对现在造成影响的土地及其周围土地;是已经废弃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也许有真的或已确认的污染问题的土地;主要在发达城市地区;需要干预,再次使用这些土地。(建立在最初CLARINET的定义之上)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因为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也相继开始关注棕地问题,以下是欧洲国家对棕地的定义。

以上欧洲各国对棕地的定义大多集中在“曾经使用但现在废弃”这层含义,部分涉及到是否受到污染,或以前的活动对现在产生了影响,共同点是这类地区都需要被再次使用。

现在大家普遍接受的是美国环保署给出棕地的定义为“该类土地会因扩展或重建或重新使用受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污染而变得复杂”。各个国家由于棕地产生原因的不同,对棕地的具体定义也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又有共性,例如用地功能上以工业用地居多,空间分布上以城市土地为主,污染程度上存在污染或疑似污染,土地条件状况非良好,土地利用现状多为未充分利用。

(二)中国“棕地”定义

由于缺乏统一的棕地定义,棕地治理与具有某些相似或内容交叉的旧城改造,工业区置换改造等容易引起混淆,曹康等(2007)认为旧城更新改造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经济衰退、战争、产业结构调整而形成的城市地区的衰败。曹康,金涛认为“棕地是指那些存在一定程度污染,已经废弃或因污染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综合国内外关于棕地的研究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给出以下定义:棕地是指经历过相对经济繁荣期的地区由于一些原因而遭受经济衰败,使得土地环境存在或疑似污染,从而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地区。本文以棕地研究相对权威的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为将来中国棕地治理步骤的形成提供借鉴意见。

二、国外棕地再开发过程――以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

(一)利益相关者分析

在任何土地整治之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对整治的目标对象要进行讨论决定,通常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包括地方、州、和联邦政府、当地社区、私人团体还有非营利性的组织。其中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明确的作用,例如谁来进行进度检或补救的资金提供都应该是很明确的。

(二)地区调查

棕地调查需要分阶段进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历史研究、地区特征描述、风险评估、调查清单。历史研究土地的使用历史研究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使土地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更加明确,还可以为土地修复提供指导。需要调查者查找潜在良好的历史源,如当地政府的公共记录、还有社区长期居住者的访谈,寻找尽可能多的相关背景资料,可以减少其他阶段的补救时间并且帮助利益相关方尽快实现其目标;地区特征的调查是很耗时的阶段,所调查的污染数据应该包括污染物浓度、类型及分布、污染传播的途径,这需要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数据支持;风险评估一般跟在地区特征调查之后,主要用来确定所探查到的污染物在现在和将来对人们身体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威胁的系统评估。美国环保署和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已经开发了风险评估的标准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特征描述;棕地改造的经济、法律内涵需要政府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界定,调查清单能够加强对下面三个方面的理解:法律秩序对棕地改造的要求和制度的不完善、土地购买和税收以及风险管理的初步成本测算、再开发项目的市场活力。

(三)再开发

在进行完地区调查之后应该形成一个棕地补救计划,在进行再开发之前需要明确该地区污染已经清理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补救计划。美国对每种土地利用方式都设置了相应的土地清理标准。例如,在美国韦德地区的棕地从地表移走了大约5英尺的污染土壤,以新土覆盖上去并种植一些树木。这个地区成为一个停车场,但是如果想在这块土地建设娱乐公园,该阶段的清理是不合格的,所以这块土地必须经过再深层次的清理直到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才能开发其他用途。在土地补救之后需要形成土地再开发计划,由于利益相关者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之间的合作需要不断协调沟通。

尽管EPA设计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再开发框架,但每一个地方需要根据地方实际对这个框架做轻微改动。在再开发过程中,除去环境补救需要十分注意之外,如果一个改造项目从经济角度不可行,环境补救过程就会受阻,所以必须拥有一个完善的关于棕地的基金法,类似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对环境补救有着明确的产权规定,有利于后续再开发的顺利进行。

三、对我国棕地开发的启示

目前我国对棕地的认知度不足,建筑学、园林学、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学界从2009年起开始加大对棕地的研究,但研究范围较松散,没有在对发达国家棕地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于中国棕地发展现状的再开发步骤。首先本文先论述了棕地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欧美发达国家对棕地的定义解释,给出各定义的共性,由于国内没有官方统一定义,在分析了国内关于棕地的研究文献之后,结合国外棕地的定义,给出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棕地新定义,明确开发主体是什么才能顺利的进行后续的开发活动。对于棕地的再开发国内目前还没有规范步骤,本文主要采用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试图为中国棕地开发过程提供一些启示。中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国内关于棕地开发的法律不完善,棕地治理技术不成熟,且缺乏清晰的投融资模式。中国可以借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棕地使用权人的责任与义务,并以法律手段规范棕地再开发行为,向日本等环境治理手段比较先进的国家学习,加大对治理技术研发的投入,采用公私合营是相对较好的地区融资模式,政府与企业共同开发,有利于减少土地空闲时间,减少公司与企业之间在土地转让、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摩擦,以市场为导向寻找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利益,节省棕地再开发时间,提高棕地的再利用水平。

参考文献:

[1]POST. A Brown and Pleasant Land [R]. London: Parliamentary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8.

[2]Alker Sandra, Joy Victoria, Roberts Peter, rt al. The definition of brownfield[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2000.

[3]曹康,金涛.国外“棕地再开发”土地利用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6).

土地环保治理范文第5篇

规划园区通过生态经济型治理,将园区治理、区域特色及市场推动有机结合起来,是发展新型环保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是以小区域尺度范围为单元,根据区域内现有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及水土流失现状等综合因素,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经济政策和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综合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来治理研究区域经济的一种治理模式[1]。该模式在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寓经济效益于生态治理措施之中[2]。本文以广州某珍稀植物园为例,通过园区内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型治理,建设集园林科技研发、环保科技研发、奇木异花展示于一体的纯生态庄园,构建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园林、环保技术研发平台和展示中心,并按照园区整体规划,配套适当的生活居住与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当地经济结构,带动周边农民致富,促进园区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探讨我国南方丘陵区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提供技术支持。

1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地形为不规则拳形状,占地面积约192.72hm2。区域内以林地、草地为主,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地表高程在167.8~354.92m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区内的多处地表地貌已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冲刷变形,基本上不能生长植物。项目区所在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为21.4℃;多年平均降雨量为2270.6mm,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林草植被覆盖率达80%;土壤主要包括赤红壤、红壤、红色石灰土和海(河)冲积土,以红壤、赤红壤为主,土壤侵蚀以水力侵蚀为主,水土流失容许值为500t/(km2•a),属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2园区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的建立

2.1园区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的生态经济型水保模式根据实际用地现状,形成“阴阳核心”、“一轴两带多组团”的布局结构模式。阴阳核心:山塘水景与坡地园景形成园区中心。修建环塘路将设计的山塘与坡地分割开来,体现“阴阳分离”的空间层次,同时利用水系在山塘中划割出3个小岛,增加了水面景观的层次感。一轴:贯穿全园区的一条“农业+林业+生态”的主轴,长度为2.2km,它的功能既是交通主轴,也是景观轴,用此轴来组织“农业+林业+生态”场景的依次展开。两带:修建2条东西向次干道的连接线,把整个园区内的所有景观节点及建筑组群联系在一起,改变现状一团散沙的局面。多组团:指由主干道分隔成为若干建筑组团,每个组团具有不同的地貌形态、不同的景观特征以及不同的观光内容,由此形成园区景观与展示的特色,充分体现生态示范园区的主题意义。

2.2园区功能分区及水保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布设

2.2.1园区发展功能定位园区包含的深层内核定位于纯生态的概念,依靠科技和文化手段,大力发展和开拓环保科技研发展示中心、园林科技研发展示中心、国际园林会展中心和名优花卉的培养展示中心等4大主要功能[3]。庄园“全生态”的主题体现在庄园建设、格局、经营项目空间中充溢着的“纯环保”、“真绿色”并通过人环科技的导入具体强化和引导了消费者的生态概念[4]。

2.2.2园区功能组织与分区根据园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将该园区划分为6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别是综合管理区、配套设施区、中心园区、水保示范区、开发复垦区及生态控制区,各区功能详述如下:①综合管理区该区位于园区的北端,是园区的生产管理中心,面积为8.94hm2。该区一方面为园区内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日常办公生活场所及进出园区的方便;另一方面为组织进出示范园的来宾,具有导引和提示的作用。同时,有效地与各种植区的管理站点形成灵活便捷的管理服务网。②配套设施区该区设置在综合管理区的南边,面积为4.48hm2,是为了有效地联系北端的管理服务区与南端的各个功能分区而建立的。区内布置与农业系统、林业系统、生态系统、人文景观系统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主要设置农林工具棚舍、大型停车场地、堆场、服务中心、景观大道起点等内容。③中心园区该区为园区的核心景观之一,位于园区的中部,以灌溉蓄水山塘的水面景观结合坡地的中心种植园,形成“阴阳核心”,面积为31.98hm2。主要功能是提供以水体为介质的灌溉、观光等项目及为来宾提供现代生态农业观光、农科技术调研等内容。④水保示范区该区位于园区的东部,是园区中自然生态的重点覆绿区,同时也是来宾学习及观光的示范培训基地,面积为8.82hm2。该区大面积原始地貌生态环境较差,建设重点是植被的恢复、补植和保育。主要建设内容有完成坡改梯、营造水保林及经果林、生态修复、保土耕作、种植草皮、遏制水土流失等项目。⑤开发复垦区该区主要分布在园区的西部,面积为37.62hm2。区内由于多处进行过采矿生产,造成地表地貌破坏,需通过复垦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区域。该区的主要建设重点是重建矿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⑥生态控制区该区属园区的原始生态林地的重点保护区,主要由几个地块组成,分布在园区近边界四周,面积为100.86hm2。主要功能是展示岭南连绵山丘的自然风貌、生态状况,以及人文历史和地方习俗。同时起到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持自然地貌特色、加强水源涵养地的作用。

2.2.3分区生态经济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①综合管理区该区主要设施有办公楼、仓库、职工活动中心等建筑,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具有田园山庄的风貌。区内水保措施布设强调因地制宜、空间塑造,根据不同的用地条件、道路走向和景观环境,在区内布设乔灌草混种绿化美化工程,树种多选用阴香、桂花树及细叶榕等,同时在中心四周布设生态排水沟、边坡采用生态护坡等进行防护,使中心建筑与周边自然相融合,打造新型的生态建筑区。②配套设施区该区水保设施布设按照山地农林业开发的立体框架,以宜则宜配套生态功能,尽力体现田中绿野、山中绿荫、道中绿廊、沟中碧水、庄中花、草、树相映衬。在各个种植区建设蓄水池、生态排水沟、铺设林间小道,建设排洪、排水沟等,并在区内道路两侧布设绿化美化植物,营造出一个典雅的园林景观节点,成为形态自然、明快流畅、现代的农林业种植庄园标识性主体。③中心园区中心园区提供以水体为介质的灌溉、观光等项目及为来宾提供现代生态农业观光、农科技术调研等内容。该区主要水保设施建设内容有修整山塘水岸、修建排洪沟及环塘道路以及滨水游览服务设施,在环塘路线进行绿化美化措施,形景观带。与山塘对望区域形成梯田景观,打破农田景色一览无遗的单调而形成步移景异的多层次景观,提供多样化的视觉感受,构成中心园区的景观特色。④水保示范区水土保持是规划园区发展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该区大面积原始地貌生态环境较差,建设重点是植被的恢复、补植和保育。该区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有表土剥离及防护,完成坡改梯、营造水保林及经济果木林、生态修复、种植草皮、遏制区域内水土流失等项目。⑤开发复垦区该区内拟布置大棚苗圃基地、农科实验基地、创意农业示范区等。区内由于多处进行过采矿生产,造成地表地貌破坏,需通过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及在区域内布设生态排水沟、生态护坡等措施,使其恢复农业耕作及生态环境,区域水保措施生效后形成大面积的农耕景观;同时兼有绿化美化景观,既体现观赏性,又体现实用性,形成一个集观光和优化生态环境的高科技农业生产示范场所。⑥生态控制区该区分为2部分:一部分为进行过采矿生产而造成地表地貌破坏的区域,需通过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及在区域内布设生态排水沟、生态护坡等措施,治理后作为林业用地、植树造林、多种珍稀植物组合,完成多种生态功能;另一部分为成片保留的天然林地,分布在园区近边界四周,形成天然环状的绿色屏障,该区域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进行扰动。

3规划治理效果及效益评价分析

3.1规划治理效果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植被,采取造、封、飞、管、改等措施,实行“点、线、面”和“网、带、片”、“乔、灌、草”相结合,建设多树种、多林种相结合、功能齐全的林地生态系统,打造出一集园林科技研发、环保科技研发、奇木异花展示于一体的纯生态庄园。

3.2水土保持效益分析评价①生态效益园区建成后,彻底扭转区域内水土流失问题,改善生态状况,同时防止了土壤养分流失,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增加土壤肥力;而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量降低到微度〔F<500t/(km2•a)〕。在施工期间,所有的开挖、面得到有效的防护,完工后林草植被的恢复,减小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5]。②社会效益该项目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彻底治理地质问题;引进高科技农林业项目,加速园区治理一体化建设的实施,研究和探索出一条充分利用废弃矿山土地资源,建成现代化高效农林业示范园区,促进毁损土地的恢复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园区建成后同时结合地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当地林业产业布局积极发展工业原料、木本药用林及经果林,促进项目区及周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