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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权益;2016全面车改;汽车保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91
1 车险消费者权益缺失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保险投诉量在不断上升,其中车险部分更是居高不下,与车险有关的投诉占总投诉量的39.23%,其中商业车险为21.05%。与此同时,2015车险保费收入6199亿,非车险业务5年增117%。在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投保人的权益却没有得到确切的保障。
1.1 理赔事件保险公司反馈不得力
以天门市为例,我们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发现,三分之二的投保人都遇到过或大或小的理赔事件,在投保人看来他们得到的保险公司的反馈都不那么尽人意。
根据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在理赔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
(1)18-29岁人群中,22.6%的消费者遇到过理赔问题,其中霸王条款问题占比最大(9.7%)。
(2)30-40岁人群中,44%的消费者遇到过理赔问题,其中赔款低问题占比最大(36%)。
(3)40岁以上人群中,66.7%的消费者遇到过理赔问题,其中赔款低和报销程序复杂问题占比大(均为38.9%)。
消费者急需保险公司以更有力的手段跟方法来解决理赔问题中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1.2 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座谈会,我们发现,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虽然总体保费在上涨,但是随着车险费改革的实行,但许多非上市公司的中小型公司却在激烈的竞争中亏损。截止2016年5月,除大型上市公司之外,其他六十多家公司中的小型非上市公司共盈利226.2亿元,同比下降8%。于是,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前,保险公司方面会夸大其优点,有意无意回避一些免责条款,变相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清的情况下签定合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在签订合约时,由于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加之大多数消费者对于车险不是真正的了解,导致合同中一些不合理的条约没有被指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合约签订后,发生理赔情况时容易出现投保容易、理赔困难的情况。保监会表示2015年车险理赔纠纷仍是财产险投诉焦点。调查显示,2015年度车险行业用户抱怨率为14.7%,产生过抱怨情绪的用户中,44%的用户认为理赔时效过长,34.5%的用户认为损失核定不合理,29.4%的用户认为理赔材料繁琐。抱怨用户提及其它方面的原因还主要包括保险责任核定不合理、合同条款不够清晰透明、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等。而顺利理赔仅占33.1%,大部分消费者表示理赔一般顺利。这些行为侵犯了公平交易权和自主求偿权。
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汽车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国家也正积极出台相关车险改革政策来保护车主的切身权益。
2 2016年全面车险改革对消费者影响
2.1 2016全面车改对消费者的有利影响
2.1.1 驾驶证过期赔付问题
改革前:驾驶证过期、丢失等情况,可作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改革后:新条款关于驾驶证方面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是:“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改革避免了因为车主驾驶证丢失等情况,导致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
2.1.2 增加承包范围
车改中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也说明新的条款更加符合消费者的需求,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将三责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加入了责任赔偿范围,缩小了商业保险的免责范围,避免了当驾驶人行车撞了自家人无人赔偿的情况,更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1.3 明确索赔方式
改革前,赔偿是按照责任划分的。改革后,新条款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一是向责任方索赔;二是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三种索赔方式,避免了车主因找不到责任方而无法获得赔付的问题。
2.1.4 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解决
改革前,车损险要是按汽车的实际价值来投保,往往是不足额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时候,配件也是按比例来赔,但消费者所缴纳的保费却是按照新车当时的购置价定的。当车辆价值贬值,保费依旧维持原有高价,而发生事故赔偿时则按比例低价赔偿。改革后,保费的确定不由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车子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这个零件的全新价格来赔付,如果发生全损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这样的改革解决了高保低赔的问题,避免了因车辆贬值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2.1.5 增加投保人对保险起效时间的选择
车改前:新车购置后若没挂牌照,则保险公司可不赔偿。车改后:此类情况也被列入了可保范围内,同时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给消费者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此次改革中提出可以由投保人自主选择生效时间,从“即时生效”和“次日零时生效”做出选择,更符合市场多样化的需求,避免了因保险条例还未生效而造成无人赔偿的情况。
2.1.6 新增条款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一点,当汽车折旧后,按其折旧后的实际价格缴纳保费,改变原有车险中每年保费都由新车购置价制定的情况。第二点,当行车过程中遇到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时,车辆损失、车上的货物损失及人员伤亡均可获得赔偿。第三点,保险公司推出“代位求偿”制度,当遭遇交通事故时,若责任方拒绝赔偿,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给车主,保险公司再向责任方索要赔偿,并进行追债。避险了因对方迟迟拖欠赔款,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以上这些条款都使得消费者能够有效的理赔,但是2016全面车改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2.2 2016年全面车改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车改后对出现次数与保费关系影响。改革前,出险次数对新一年的保费影响较小。改革后,出险次数对保险费的影响较大。
以前保费价格=(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
新的保费价格=[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也就是说汽车发生剐蹭事故后,选择让不让保险理赔,会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甚至未来几年的保费支出。最重要的两点,一是要知道自己的基准保费,二要知道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即出险次数。
举例:新方案中出险2次,保费将上涨25%;出险3次,保费将上涨50%;出险4次,保费将上涨75%;出险5次以上,保费将翻一倍。这也就意味着汽车出险如果叫了2次保险员来,若新车保险是4000元/年(全险),那么第二年保费就会变成5000元;如果叫了3次保险员,达到6000元;如果4次,则是7000元;5次,则是8000元。相反的新车在上一年没出险,保费享8.5折优惠;连续2年没出险,保费享7折优惠;连续3年没出险,保费享6折优惠。若出险则无优惠,并且出险次数越多,保费价格越高。这也就意味着此项改革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缴纳更多的车险保费,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行之策
3.1 建立完善的汽车保险教育机构
当前车险市场的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不具有保险的专业知识,在保险信息分布上属于弱者,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汽车保险的教育机构建设,加大汽车保险的基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良性发展,扩大国内市场,应该主动参与汽车保险教育体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讲座,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在全社会宣传基本的汽车保险知识。从而在加强消费者汽车保险储备知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保险公司正面公众形象,引导汽车保险良性消费。
3.2 加强对汽车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由于对汽车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某些小保险公司因偿还能力不足,而出现拖欠消费者赔款等情况,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已经建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公司支付能力监管工作的同时,保险行业自身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互相监督,形成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 保险合同采用更为人性化的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保险公司应该推出适合各种车主的汽车保险,采用C2F一对一私人订制的方式为消费者服务,这不仅可以满足每位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车险使得保费过高。并且应该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订立保险合同,减少专业术语的使用,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理解与接受保险合同。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涂东阳,钱敏.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2.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关键词】文化生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
伴随着工业化向信息化的时代演进,城市的发展呈现出根本性的变革。那种由规模化、标准化大生产驱动经济的城市发展模式从整体上看已经弱化,消费经济时代城市本身及其文化表征已成为一种可生产并进行交换的商品。①城市旅游正是这样一种商品。在这种迅速变化的生态状况下,城市展现着自身文化的独特特征,不断牵引着人们好奇的神经,但这也使得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面临困境。本文以西安为例,结合城市变迁与文化生存的生态变迁,研究如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优势资源的发展保护,解剖城市旅游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为实现城市旅游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找更有效的方法。
现代城市发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城市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越来越少,而且生存空间不断遭到挤压,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生态依附于特殊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风俗活动等,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使得这些发生了变化,使它们丧失了实用价值而濒临消亡。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面临着现代文化的冲撞融合,而且面临着城市发展中的经济生存问题,其生存发展越来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
全球城市的文化竞争,使文化及创意产业作为一种软实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②文化成为城市竞争的重要内容。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其重要一环。将旅游和休闲结合作为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的“推进剂”是世界上许多城市(如日本东京,中国苏州、上海、杭州)采用的措施。
虽然城市旅游在帮助非物质文化复兴中表现出自己的潜力,但在一些案例中,非物质文化的复兴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争论。如缺乏对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展示,以及商业化的运作有遗失文化本真性之嫌。
西安是中国古都之一,其旅游资源的得天独厚,被誉为“天然历史博物馆”,历史文化成为西安的旅游主题。由于它独特的历史资源禀赋,有着很大的旅游发展潜力。西安是古代农业文化的城市标志,这种城市的突出特点是乡村文化传统仍延续在城市空间,“城市在联合村庄、城堡、圣祠、市场的同时,还继续依托了村庄的道德基础:在日常的共同任务中愉快劳动、相互协作,以及在饮食、生育、祭祀供奉方面的共同习俗”。③在这种城市文化生态下,西安孕育创造了数量众多而又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如秦腔、长安乐舞百戏、皮影、“长安古乐”、木版年画、纸活、剪纸、泥塑、刺绣、布艺、长安造纸术、唐三彩制作工艺、风味小吃烹饪工艺等。尽管西安秦腔、西安鼓乐、蓝田普化水会音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北张村传统造纸技艺、长安斗门石婆庙七夕传说、长安王曲城隍庙祭祀和庙会、十面锣鼓、骊山女娲风俗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生存,但全球化的推进使得其原来的生存土壤和环境遭到破坏,局部随意滥用,加速了其蒸发。这是其现存生态。进一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与城市旅游之间的良性循环互动显示出有前景的城市游带动文化复兴可能会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方法。
西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状况
西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现状。西安城市旅游是以体验汉唐文化为主的,在崇尚文化多元化的精神下,这种单一主题旅游模式在文化旅游深层发展中显得单薄无力。如此,民族社区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成为重要的补充,如以回民街为标志的民族社区旅游源于居住聚集、地理位置较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散性,使得只能对其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利用。对于秦腔,一是曲江新区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为平台,将西安秦腔剧院市场化运作,通过曲江秦腔之夏、“中秋曲江月更明”秦腔晚会、“年末岁初,奥运会开幕式要开吼秦腔”,打造产业化的文化旅游精品;一是以“梦回长安”展现一幅秦腔交响诗画。还有,建立以展现大唐文化的大唐芙蓉园作为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基地。这些有限利用,虽然可以向游客展示出西安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底蕴,形成多元的西安旅游形象,激发游客对汉唐文化之外的地方性文化的了解热情,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在西安城市旅游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彰显,表达的仅是汉唐文化的一种附属,与构建文化多元化还有很大差距。
西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困境。尽管西安采取了行政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如前述,西安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生存传承已不复存在。这就需要现代城市空间关注文化生态,为其搭建合适的社会生存环境。传统社会下非物质文化的自然传承,源于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现代城市谋生方式的多样性,使得很多实用价值较低的传统技艺丧失市场。非物质文化传承者无法获得利益,以致不能赢得更多的认同,从而不能形成一种文化“自觉”。西安目前的旅游规划定位于再现盛世唐都,作为不符合唐文化系统元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就受到一定挑战。由于政府在城市旅游资源开发中,具有一定的偏向性,其资金主要选择投向西大街仿唐建筑一条街的修建和建设大明宫城市中央公园等,这样,其他方面就会受到资金的限制。
西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
文化的发展是在文化―环境―人三者动态平衡的时空中不断演进的。④依赖于农耕文化产生的非物质文化,在与相背离的现代城市下,早已丧失传承存在的生态状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取决于在现代城市中如何构筑起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再生文化生态(相对于原生文化生态),从而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常态性保护和开发。
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挥互联网的现代功能,构筑一种网络生态。对西安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展开全面普查,运用现代高科技方式,对其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整理记录,分类建档和数据库。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为文化旅游开发提供可形可视资源。在网络环境中,人们能够通过它相互沟通,减少相互之间的无知和误解,实现共生。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符合了现代城市人的一种生活潮流,彰显了互联网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管理功效。
依托城市改造规划与城市旅游发展,搭建一种旅游生态。一是依托仿古文化街区建设生态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经济价值实现,关键在于旅游产品的设计,而这依赖于有效载体化。西安在打造盛世唐都过程中,可依托街道改造,如仿古文化街,建立具有乡土文化的生态博物馆,对西安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整体移植,进行综合展示。在西安城市改造中,在以传统历史文化痕迹为表征的仿古文化街建立的博物馆,展示既有收集、归类的标本式的综合展示,又有原生态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及文化艺术品的原样陈列,这可以使人们身临其境地参与,而不是被动静态观赏,也可能是一种有效模式。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传承和表演与旅游体验相结合的传承人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在于传授方式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它们并不乐观的生存现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性难以再续。就旅游体验而言,文化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是旅游资源色鲜明、个性独特和具有原生态的基因,是旅游者在众多的旅游宣传信息中作出旅游决策的重要因素。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展现了一种机会。依托仿古文化街建立的生态博物馆,表面上它作为一种旅游产品,向游客表演各种民间技艺,让游客亲自体验各种技艺,出售各种纯手工、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开发的旅游商品或手工艺品,以及批量生产的工业化的“工”品,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实质上保证了文化传承人在旅游中的经济利益,从而解决了非物质文化技术传承的问题。
西安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旅游城市,在应对城市发展和更新的潮流中,要完整保留住自己的地方文化,应充分发挥旅游在其中的作用,实现旅游经济与文化经济的融合,地方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契合。可以看到,城市旅游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散性与生存困难性,其保护和发展依赖于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政府在强调城市汉唐文化主题以及相关改造的同时,要注重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这对于城市旅游与城市整体发展将是一个层次性的提升。(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
①焦彦等:“城市旅游定位的战略方法――以天津城市旅游为例”,《旅游学刊》,2009年第4期,第19~23页。
②高宏宇:“文化及创意产业与城市发展――以上海为例”,上海:同济大学,2007年。
一、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义重大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生产和消费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消费需求决定生产供给,消费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可以确保企业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目的的有效实现,从而实现生产与再生产的有机循环;特别是城乡消费者权益得到同等有效保护的环境下,居民消费预期稳定,消费信心提高,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旺盛,可以有效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不断增长。同时,通过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从而推动生产发展,可以防止通货膨胀和经济紧缩;通过倡导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推动节能型和环保型产品的生产消费,可以促进可持续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通过宣传和更新消费理念,推动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产品创新。可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
(二)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维护社会稳定,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作为社会成员,衣、食、住、行是基本需求。必然要消费商品和接受服务。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有效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畅通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积极促进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加大农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也是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水平。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观念
面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措施,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尽职尽责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尽心尽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服务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大局。
(一)更新发展理念,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义重大。要切实履行职责,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发展理念、增强发展意识,着力破除和消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障碍,始终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置于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中谋划思考,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努力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更新监管理念,积极促进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
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能的重要任务,更是服务科学发展大局的重要手段。要积极服务大局,需要把落后的、传统的、随意的监管思维向文明的、现代的、依法的监管理念转变。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并寓监管于服务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通过严格规范的市场监管执法,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
(三)更新执法理念,积极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要提高消费维权能力,需要按照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要求,努力实现消费维权在思想理念、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转变,始终把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作为监管执法的基本准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严格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到行为规范、履职到位,积极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能。
(四)更新维权理念,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维护和谐稳定大局,需要进一步更新消费维权理念,由事后调处为主向事前预警防范为主转变,努力做到防范与调处相结合,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调处消费侵权问题:同等重视推进城乡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保护城乡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城乡消费者同步享受消费维权公共服务。这就要求站在最广大消费者的立场,代表最广大消费者的意见,维护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努力做到既重视城市的消费者权益维护,也重视农村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既重视发达地区消费者权益维护,也重视欠发达地区消费者权益维护:既重视商品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维护,也重视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既重视个体消费者权益维护,也重视群体消费者权益维护;既做好事后救助,也重视事前防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和矛盾,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面对当前形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年消费维权的主要任务是以保障食品市场和商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
标,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在强化和规范日常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一)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扎实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和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开展集中检查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尤其是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二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人关,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管理力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监督检查,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加大食品分类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三是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切实做到事前调控、事前把关:运用无线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针对薄弱环节,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认真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农村商品市场秩序
一是深入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农村商晶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着力解决农村商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加大农村商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严格农村市场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加强农村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日常巡查,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三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排查、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各类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美丽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牡丹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美丽乡村建设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更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一个城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其民族文化的传承尤为重要。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优良,历史源远流长,是极具文化底蕴的城市。其中,牡丹江民俗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省级目录数量居全省各地市之首。目前,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已达到167项,其中省级64项,国家级2项。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普查、梳理非遗项目300余个, 2013年承办了首届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牡丹江民俗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取得了长足进步。
牡丹江市美丽乡村坚持集约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形成了牡丹江市独具特色美丽乡村发展模式。
1、基础扎实、发展势头强劲。水、电、路、能建设基础好,农民富裕程度高,品牌特色鲜明,初步形成了十大品牌,比如,湖光山色,山里人家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点面并进、融合互动。全市建成五星级村12个,四星级村81个,三星级村380个,三星级以上村占全市行政村的53.9%。,环境整治实现了由重点村向全域化推进转变。
3、创新模式促发展。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各个乡村创新模式,比如,穆棱市东村是整体搬迁模式;东安区红林村镇中镇郊村改造模式;宁安P岭村是老村改造升级模式;宁安于家村是村企联建共建模式;宁安石岩村是中心村集聚模式。
二、牡丹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美丽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美丽乡村建设存在口头上重视,讲话时重要,干起来不要的现象。缺少科学的规划,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应付差事的现象严重,督促检查也不到位。
2. 重规划设计、轻贯彻落实。一些地区部门规划制定高档次,脱离地方实际,缺乏可操作性。 在挖掘村庄自然、历史人文和产业元素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不到位;还有的村多次规划,边建边规划,边规划边改进,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有的村规划超前,不切合实际。
3、基础设施脆弱,资金投入不足。总体看,资金投入数量依然偏少;从渠道看,政府投入比重大,市场运作、农民和村集体投入比重偏低。
4、产业支撑不强、经营方式比较粗放。据统计,全市无经营收益的村391个,占村总数的44.6%,5万元以下的村223个,占25.5,村均债务达到81.6万元,多数村庄只能保运转,无力投入美丽乡村建设, “穷庙叫不动富和尚”现象明显。
5、机制不够完善,专业人员缺失。传承人未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专业管理人员缺少,政府在财力支持方面不足。
三、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建设美丽乡村要坚持外在风貌与内在文化、保护传承与改善人居有机统一。
1、完善机制,提高责任落实强度。全市有近200个村与森工农垦比邻交叉。因此,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强与森工、农垦系统的对接,加快细化原有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确立各方资金投入整合、环境整治共管、基础设施衔接等具体操作办法,率先打造出一批全省领先的共建型美丽乡村。
2、建立传习基地,创新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立足于现实,结合实际加以创新。美丽乡村建设的“美丽” 在于乡村个性,要构建一村一品、多村一品发展格局,寻找地域文化特色,传承地域文化精华,发掘反映村庄个性的耕读文化、民俗风情,提炼体现地域特色的产业文化、民间技艺,建设农耕文化展览馆、特色技艺体验馆、风味食品品味馆等场所,壮大乡村旅游,挖掘农民增收潜力。
3、提高资金投入的动力。加快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投入由政府资金“唱独角戏”向“每人一道菜、共办一桌席”方式转变。
4、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要推进设施建设配套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效率效益最大化,带动更多的政策项目、政策资金投向美丽乡村,加快构建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