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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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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原因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第2篇

2018年2月央视新闻频道重点报道了网络暴力游戏盛行对青少年的危害,“绝地求生”“公主生小孩”“地下城勇士”等游戏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借助各种媒介形式,以打斗、凶杀等为主要内容,众多参与者同时参加的互动游戏”。有调查显示七成左右青少年乃至大学生的网络娱乐,主要是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中80%都与暴力攻击和血腥有关[1]。长时间沉溺于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导致“精神麻醉”。2018年2月,湖南15岁少年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杀死22岁女邻居的事件,已是血淋淋的事实。2017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披露,将把游戏障碍(主要是游戏成瘾)与合成等一起,列入物质使用及成瘾行为障碍。网络游戏成瘾,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暴力游戏,因此荒废学业、网络成瘾、手机依赖、人际暴力、脱离社会,对学业发展、人际关系、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容易引起网络依赖、道德失范和攻击性行为。国家要求部分视频网站全面下线涉及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游戏产品等,以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

1、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机制探析

①角色内化与身份认同:网络暴力游戏通过角色扮演完成,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自觉内化角色功能,使用攻击伤害技能,特别是生活化的角色,更容易让游戏者产生角色认同,以至于将游戏与现实相混淆,也容易将游戏中的功能在生活中进行试验。在游戏中给予惩罚措施的游戏者,在现实中也更倾向于给予严厉惩罚,存在内隐和外显攻击。有研究发现,对于媒体中的暴力角色产生认同的观众随后暴力倾向的增加要显著高于没有对暴力角色发生认同的观众;②动作模仿与行为强化:青少年缺乏更全面的辨识能力,网络暴力游戏攻击后给予奖励,是在游戏中刺激和鼓励游戏者进行伤害行为,重复的伤害操作本身是一种强化,动作的重复,血液的喷射,团队的胜利都是行为模仿的心理强化。根据部分网络上伤人事件的报道可知,青少年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来源于网络模仿,模仿网络角色行为,进行偷盗、伤人、等行为,使游戏情景进入生活。不合理的奖励设置更是强化了攻击行为,攻击可以得到奖赏,与法律和现实中的攻击会得到惩罚,形成了背道而驰的理念,作用也将相反;③情感宣泄与体验增强:网络暴力游戏容易造成攻击性行为增加,暴力情绪和态度激惹,这是游戏符合常规的身心反映。也有研究表明自知力较强,性格完善的游戏者,暴力射击游戏等并不会让他们成瘾,也并不会在现实中增加攻击性行为,反而只是他们休闲娱乐的放松方式之一,在游戏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不良情绪的宣泄,游戏群体友谊的升华,操作技能的提升,甚至达到自我满足的愉悦。心理咨询过程中情绪宣泄的“假人”游戏,其实也是一个道理,通过攻击假人,实现情绪宣泄,“假人”模型本身也是角色扮演;④死亡本能与自我实现:有研究显示,暴力游戏成瘾并不一定就引起攻击性行为,引起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是人们的死亡本能,人人都有攻击的欲望,都有伤害别人的冲动,只是平时受到社会规则和道德法律约束,人们将行为进行升华为可以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活动。游戏者在游戏的过程中也能达到自我实现,通过角色扮演,完成了既定游戏,取得胜利,也是通过游戏实现自我的方式。特别是生活中没有目标,缺乏动力的个体,更容易在网络上找到归宿,进而实现虚无的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是一个人保持动力的源泉,也是成瘾的因素,是保持行为持续的方式。

2、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学行动指南

①降低强化和实现脱敏:网络暴力游戏的不断模仿,增加了攻击性的可能,减少强化可以降低角色内化和身份认同,长期接触暴力电子游戏会导致个体产生一定的道德歪曲,表现出对暴力的脱敏,从而导致个体产生相对强烈的攻击性。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网络暴力游戏,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游戏,需要政、企、校合力,约束暴力游戏进校园、进手机、进市场。二是家长加强监管,减少游戏接触时间和情景卷入程度,实现成瘾的系统脱敏。减少青少年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消除含有暴力网络游戏的教育APP,掌握戒断网络暴力游戏的脱敏方法,能及时减少网络游戏伤害;②增强法制和理想教育:法制教育是游戏者的知识内化,有强烈法制意识的游戏者,能够分清游戏与生活的边界,不会轻易尝试游戏场景和增加暴力攻击行为。理想信念教育是防止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开关”,有崇高理想和时间观念的人不会将精力过多地投入到游戏之中,帮助游戏者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人生目标,是帮助他们有效管理时间的方式。法制教育是底线,理想教育是上线,守住底线,提高上线,促进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价值观;③健全人格和生活方式:人格对游戏者有着深远影响,不同的人格特质对游戏的卷入程度有差异,不健全的人格更容易沉溺于游戏和产生攻击性行为。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是远离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和攻击行为的需要。国家正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以培养新时代网络新青年、好网民和网络新人为己任,网民也应积极向好网民的标准靠近,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自身的伤害。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校园暴力;社会转型;法社会学

[中国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0月,就在这个月里发生了三起“弑师案”,尤其是10月2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课堂里发生的“弑师案”,更是让国人瞠目,让世人震惊。曾经被视为世外桃源的校园,被视为纯洁无暇的师生伦理,在皇帝的新装被撕裂之后,出与世俗社会毫无差异的残忍与暴力。当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官方的反思还是社会的质疑主要聚焦于我们当前的师生关系和教育问题。毋庸置疑,我们确实应当检视早已紧张却被忽视的师生关系和教育问题,但我们却不能停留于此,我们甚至不能停留在如何给受害人一个正义的判决,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究竟什么因素才是校园暴力的真正根源。只有揭示校园暴力的真正根源,才能有针对地进行犯罪预防与社会控制。

一、校园暴力原因的一般理论

有关校园暴力的原因论在我国的研究中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流派,而是更多借鉴西方犯罪原因论以解释中国的校园暴力问题。在有关西方犯罪原因论的理论中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即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个人原因论又区分为生物人类学的理论和精神动力学的理论。前者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天生的生理结构和基因结构,后者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的心理因素和性格特征。而社会原因论把犯罪的根源归因为特定的社会环境,但在社会原因论中又区分为祉会夏常状态理论、文化传递理论、冲突理论、标签理论等。其中,社会反常状态理论把犯罪归因于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之间的极度紧张;文化传递理论认为犯罪是在社会文化传递和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冲突理论注重社会中各个次群体之间的关系,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强者与弱者的关系,社会中强大的群体能够把弱小群体的许多价值观和行为定义为违规;标签理论则认为犯罪是相对的,任何行动和有此行动的人只有当被别人标志为犯罪时,才成为违规。在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之外,还有比较典型的二元原因论和三元原因论,前者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后者从个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三个方面分析犯罪。可以说,以上理论是以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为基本模型发展出来的复合理论。

研究犯罪的原因是探寻犯罪规律,制定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依据和基础,而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对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理解则是各种刑事法律和政策存在本质性的差异所在。尽管西方理论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西方有关犯罪原因论是建立在西方犯罪问题的社会事实之上,而且即使是在西方,有关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论也是建立在一般的犯罪理论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依凭西方理论来解释和应对中国问题,而应该建立在中国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连接中国经验和传统,发展从中国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因此,在有关中国校园暴力问题的研究上,我们也不能局限于用西方理论给犯罪问题盖棺定论,而是从中国社会实践,展示中国校园暴力的真正根源。

二、“弑师案”的社会学本质

跳开西方各种犯罪原因论,我们回到案件本身,追问“弑师案”之所以被社会关注的本质所在,这是厘清校园暴力犯罪真正根源的前提。

(一)挑战师生伦理的极限

“弑师案”之痛并不在于其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甚至并不在于处于花季的青少年成为了杀人犯,其刺痛社会神经的是受害者和加害人的独特社会角色。作为受害者的社会角色是教师,而作为加害人的社会角色却是学生,这两个本为一体的社会角色却叠加在不断发生的命案之中,无疑挑战了早已陷入争议的师生伦理极限。

在我国的社会文化中,尊师重教业已成为中国文化血脉中的传统,也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在。传统中围是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建构了整个社会的秩序伦理,对师生伦理而言,主要体现在“尊”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师之“尊”,表达了长幼尊卑的差序伦理,既从师,就要“尊”师,这也意味着要“遵”师。“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很形象地表达了中国文化中的师生伦理关系。所谓师之“严”,表达了中国传统“师道”之基本精神,即为教之严,管之严,罚之严。“尊”与“严”合而为一,相互建构了中国文化的师生伦理。然而,在当今中匡l社会,曾经合为一体的师道“尊”“严”,逐渐被剥离,没有“尊”谈何“严”,缺乏“严”也无从“尊”。当前社会喷涌而出的却是层出不穷的师生冲突,并逐渐演化成具有标志意义的“杨帆门”和“辱师门”,直至不绝于耳的“灭师门”。

(二)挑战社会关系网络的极限

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人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同一社会关系网络中,不同社会角色相互依赖,也不断冲突,而不同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社会角色冲突程度反映了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似乎都矛盾重重,关系紧张而微秒,甚至在充满亲情伦理的家庭关系网络中,也已经危机重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转型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而当前影响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为主要有劳资关系和干群关系,这是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核心聚集地,也是国家对犯罪现象进行社会控制和法律控制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把最美好的希望寄托在被视为“世外桃源”校园,成为社会精神的避风港。因为他们认为校园里师生没有利益冲突,没有俗世纷争,因为校园是铸造精神的花园。但是“弑师案”把社会震醒,原来连最美好的师生关系所构筑的社会关系网络都岌岌可危。

(三)挑战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极限

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因为青少年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群体,而且青少年犯罪量也再不断攀升。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它年龄层的犯罪率是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全国刑事犯罪中的比例始终维持在70%以上。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量也不断攀升,根据200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成果,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更为重要的是,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更显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和严重。

而“弑师案”的不断发生,表明了青少年犯罪所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即青少年犯罪群体从边缘群体向中心群体的扩展,从局部问题青少年向青少年整体扩散。一般而言,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青少年群体中的边缘群体,即城市和农村中的无业、失业、失学、留守青少年群体,这些人群构成青少年犯罪的核心群体。而深处校园中学子,往往被视为祖国

花朵、国家未来的栋梁,尤其是大学生甚至被视为“天子骄子”,似乎犯罪与这些群体无缘。但是,不被关注的、发生在校园中的青少年犯罪早已显现,而且已经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从职业学校、到正规学校、从中小学到大学,几乎覆盖了整个学生群体,犯罪程度也绝不亚于社会青少年犯罪。而“弑师案”的不断发生,只不过是以最为极端的方式显现了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三、校园暴力的社会根源

既然“弑师案”显现了在中国语境下已经恶化的校园犯罪和颇为严重的暴力问题,那么我们也应该在中国语境中探寻校园暴力的社会根源。尽管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暴力的生理学、心理学等因素更显得重要。在我看来,这些因素固然不可忽略,但作为社会问题的暴力犯罪归根结底还是社会化的结果。

(一)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的张力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迁。社会不仅分化为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而且这些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逐渐向两极化的方向发展。这也使得原来潜在的社会矛盾凸现出来,两极分化所激发的社会矛盾也变得尖锐而难以调和,尤其当法律制度及各种公共政策难以跟进时更是如此。甚至国家的制度不仅不能调适社会矛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得犯罪问题在转型时期就变得更为严重。因此,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而暴力的社会深层根源也在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引起的群体性失范。

具体到校园暴力的根源,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结构性的张力也是非常明显。相对社会青少年而言,校园青少年看似被社会影响程度较低,校园可被视为隔绝青少年犯罪的屏障。但事实上,社会分层所带来的结构性压力很容易通过家庭和学校传递到校园青少年群体,而且青少年学生群体本身就是社会分化在个体生活中的投射和缩影。可以说,从校园青少年的心理到行动无疑也是社会化的结果。尤其重要的是,学校的社会结构也在社会转型中发生了质的变迁,原有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教育模式转变为以职业伦理为基础的教育模式,教育的社会功能也从原有传递价值秩序的学校转变为传递职业技术的学校。以此相随的是,学校与老师、老师与学生的关系结构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这些结构性变化带来了学校教育中的学生与老师、与学校甚至整个社会的矛盾,构成校园暴力的社会动因。

(二)表征文化与内在文化的冲突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主导的社会改革大量吸收以西方为样本的现代制度,但这些制度引入中国后却有一个长期性的本土化过程,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融合。尽管我国社会现代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我看来,还处于初级的表征阶段。即制度逐步引进,现代化制度框架基本完成,但支撑现代制度的文化和社会基础还没有形成。与此同时,以中国传统为支撑的内在文化始终支配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从而决定中国人的行动逻辑。而两种不同文化所预期的社会行动总是相互矛盾,使得社会行动与社会预期发生了错乱。难以调适社会文化与制度冲突,最终导致了转型时期中国犯罪现象的井喷。

对校园暴力犯罪而言,也是表征文化与内在文化相互冲突的结果。在建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语境中,表征文化传递到了包括教育在内的各个社会系统之中。我们建构了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教育制度,建构了师生平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相互平等的表征文化,更为重要的是,学校教育以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基本目标来塑造人才,传播以现代社会为基准的知识。但在教育的社会实践中,在学校管理和学校教育中,内在文化却主导了教育实践的行动逻辑。以家庭伦理秩序为基础建构的师生伦理继续主导了当前的师生关系,学校的管理也充满了“父爱主义”情结,使得制度的表达与社会实践发生了背离。而正是这种背离聚集到学生身上,不断加深了学生对学校教育直至整个社会制度的敌视和叛逆。“弑师案”只不过是表征文化与内在文化的冲突所引发的青少年学生对抗制度的一种极端表达。

(三)社会关联与社会控制的断裂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推进的社会改革逐渐解构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以此重建具有现代意义的秩序与文明。这就使得原有的社会关系纽带逐渐断裂,而这些社会关系纽带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也在逐步消失。具体而言,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由两个最为基本组织的构成:一个是家庭,另一个就是单位。以家庭为根本的伦理秩序一直是传统社会的基石,而单位则是时代的社会基础。可以说家庭和单位不仅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关系网络,也是其社会控制的基础。而社会转型却在某种意义上解构了这一社会关联,把处于家庭中的人和处于单位中的人推向了社会,成为了社会人。然而新的社会关联并没有形成,原有社会控制又在不断弱化,甚至消失。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化、一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并不完善,使得社会越轨和犯罪问题更显得突出和严重。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第4篇

当前媒体报道的各类校园暴力事件情节恶劣,令人震惊。一些施暴者为了炫耀或其他原因,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违法者的嚣张令我们深思,校园暴力伤害为什么频繁发生?

首先,法制不健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本低是首要原因。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部分条款滞后、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较差等缺陷。对校园暴力的制约过于落后,打击偏轻,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缺乏快速有效的举报和救助途径,缺少有效的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置的一整套制度。缺少可操作的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条款,对于伤害未成年人的许多行为,没有明确定罪,导致绝大部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的调查,1-5月媒体报道的事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涉事者负刑事责任。

其次,在社会发生飞速变化的背景下,崇尚权力、武力,崇拜金钱的一些观念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影响。网络、影视、书籍中的暴力手段被包装和美化,很多学生欣赏暴力并沉溺于暴力游戏,模仿影视作品中的帮派行为,在校园内为非作歹。甚至有一些施暴者看到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视频后产生了炫耀和攀比心理,导致校园暴力升级。

第三,学校教育过度重视智育,在管理中对校园暴力缺乏足够重视。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很多学校忽视德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价值取向容易产生偏差。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压力较大,一些学业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容易在压力下产生对校园和同学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更易出现攻击性。也有一些学校管理混乱,校风校纪涣散,学生容易染上吸烟喝酒、打架斗殴的恶习;一些学校将校园暴力看作学生之间的普通摩擦,重视不足,从而导致其愈演愈烈。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法制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和改进学校教育三管齐下,有效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发生。

第一,增强法律中关于校园暴力伤害的条文的可操作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校园暴力猖獗,各州通过修法对参与校园暴力的青少年加强了刑事惩罚,特别是为打击群体犯罪,所有参与者都要“连坐”判罪。即使涉及校园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满18周岁,如果后果严重并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犯罪定案、量刑,从而有效遏制了校园暴力。建议参考这一做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校园安全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化,把遏制校园暴力纳入校园安全范畴;对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依法判处严刑,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要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该类行为时有统一标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加大校园法制宣传,加强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编织未成年人免遭校园暴力侵害的安全防护网。

第二,净化社会风气,加强对社会正能量的宣传和报道。全面实行影视作品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严禁在面向未成年人的作品和游戏中出现暴力情节。对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的报道要实施严格审查制度,严禁过分曝光暴力细节。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影评 网民戾气 社会戾气 影评人

低头看手机,抬头看电脑,现在的世界是一个真正的互通互联的网络世界。有了网络,就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众多网民;有了网络,更出现了特色各异的观影模式,网络新时代的到来为我们观影甚至发表影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一些网民通过网络传声筒自由地对影片进行发声,由于网络虚拟世界具有匿名性和交互性,鱼龙混杂的受众在网络世界“高谈阔论”,甚至漫无边际,网民戾气也在网络影评中展露无遗。

网络影评的出现是一个不可倾覆的大趋势,主要体现出两种形式:一种是言说评述,主要体现在主流论坛的影视板块或者是专门的影视网站,这种平台上的网络影评有一个特点,就是多媒体性,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对影片进行评论;另一种是评分方式,主要体现在豆瓣网的评分机制上,在电影还未上映前就已经通过点映或者前期的舆论宣传使受众了解电影,对其进行评分,这样的评分对电影上线之后的影院受众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和观影建议。

无论是言说影评模式,还是评分影评模式,这些网络影评都是对影片的态度表达。现在网络影评开始出现话语暴力,即“狂欢式话语”,“俄罗斯学者巴赫金将狂欢节式语言特点概括为三点:首先,它是大众的语言,是通俗的语言;其次,充满了至俗、卑贱和亲昵;最后,狂欢节的语言赞美与咒骂并举,呈现为驳杂多元的复调形式。”①用巴赫金对狂欢式话语的概括来描述影评中出现的话语暴力相当贴切。

一、网络影评中网民戾气评析

网络影评中话语暴力的出现是网民戾气的一个重要体现,这种网民戾气的出现是现实社会戾气与网络虚拟非理性情绪表达相结合的产物。

网络虚拟社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话语暴力,常见于一些突发性社会事件发生后出现的不正常社会心态:仇富仇官、愤世嫉俗、冲动暴力、社会正义等。在网络影评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这种话语暴力。网络影评中的网络戾气指某一部影片上映,随后爆发出的一种激进、负面的言语评论浪潮。网络戾气不一定是对影片的负面评论,主要包括3种类型:第一种是对影片内容的评论,指由于影片所揭示的社会现实而爆发出的对社会不满的情绪言语;第二种是对影片表现形式的评论,与影片真正表达的主题内容无关,而是对影片过度商业化或者政治化的一种对抗式言语冲击;第三种是对专业的拍摄技巧的评论,这一点是从影片专业角度进行评析,对影片剪辑和拍摄技巧进行评说。

第一种是对影片内容评论中产生的戾气。网络中所展示出来的戾气并非都是虚拟的情绪表达,这也是一种社会戾气在虚拟空间中的爆发体现。例如2014年上映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社会正义力量的推动使得这部影片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前,看到微博或是朋友圈寻找孩子的信息,我不会转。之前,看到地铁街角乞讨的孩子,我不会施舍,不会问询,不会拍照,不会上网。仿佛距离很遥远。但是,以后我会,因为也许这条信息对于背后的痛彻心扉焦急万分的父母是种希望。”这是百度影评中对《亲爱的》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正是社会中问题的折射和引申。刘德华主演的《父亲》、张译主演的《山河故人》,这些电影都是抓住了社会的痛点,同类型电影的出品使更多网民对拐卖孩子的行为嗤之以鼻。

第二种是对影片表现形式评论中产生的戾气。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影折射出商业文化,电影中的植入广告、网络宣传和前期影评比比皆是,最为典型的网络营销电影案例就是郭敬明执导的《小时代》,其网络营销的关键就是由郭敬明和《小时代》带来的“全民争吵”,郭敬明从炙手可热的作家向导演D型,拍摄《小时代》,其在网络时代电影营销方面展现了其独有的商业奇才。在微博上,其尽可能多地对电影片段进行合理释放,到演员阵容的高度配合,再到紧锣密鼓的话题炒作,每个细节都兼顾到,同时也遭到了各行各业的质疑甚至言语攻击,用郭敬明本人的话说就是“你既然在宣传期惹我,我就借一下你的力”。另外的《致青春》《泰濉返群诼淼缬暗某鍪溃都和前期的网络营销有着很大的关系,虽然前期的大肆好评宣传与后期的网民话语暴力形成了对比,但至少为票房的提高铺就了道路。

第三种是对专业的拍摄技巧评论中产生的戾气。主要体现在一些专业论坛或者媒体网站中专业影评人的评析,另外也包括一些对知名导演评头论足的话语暴力。现在的影评人中有一种“自傲”的情绪存在,谁都不认同谁,对其他电影习惯于评头论足。“精致的外形与粗糙的刻画是一部电影最为可悲的地方,而电影《小时代》正好是个典范。郭敬明最大的失误在于,在一部电影太过追求吸金和表现更多东西,这种贪心导致镜头切换过快,忽略观众情绪过渡的时差,使得电影看完后感觉平平,毫无质感。”“电影情节错位不顺。”这些都是从较为专业的角度对《小时代》进行的评价。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世界中的话语暴力此起彼伏,但网民戾气终究是社会戾气和人的戾气的投射。

(一)社会戾气在网络中的重生

在网络语境中,观影环境发生改变,个性化是鲜明特点,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上观看自己喜欢的影片,并且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网络影评,也可以对别人的评价进行后续评价,甚至可以聚合相似趣味的人在同一空间。网民之间的交流越来越依赖于虚拟网络,形成虚拟集群,集群环境下更多的负面语言就可能发酵、扩展开来。

网络暴力的出现一种是用户的对抗式话语,就是对电影内容、形式、宣传营销的一种对抗式话语表达;一种是电影商业文化的话语收买,为了达到影片的商业利益,收买一些网络,对影片进行评论,吸引关注度。这样的网络影评不单单是对影片的正面评价,更多的是对影片的抨击和批评,因为越是极端越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代网络影评最让人担忧的不是暴力话语问题,而是‘话语是否独立、是否出自内心、是否控或是盲从,或许更值得警惕的是媒介资本的话语收买’。”②这样的话语收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出现于电影上映前、中、后。

无论是工作还是学习,生活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绪和社会压力,现实中,受到道德、法律、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的限制和规范不好发泄出来,而在网络社会,匿名的环境下与法不责众的心态造就了“非理性的狂欢者”。

电影是一种来自于现实却高于现实的艺术展示形式,或讽刺黑暗,或幻想未来,都是社会真实的一种体现;而真正的对影视作品的评价主要展示为一种形式的美与内涵的真的融合体现,如果我们单纯地追求对现实生活负面的一种真的情绪表达,而选择放弃美的表达形式,就可能出现太多的话语暴力,从而造成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戾气之风。

(二)人的戾气在网络中的放大

人的戾气指的是一些人内在的心理状态和属性导致出现的社会不良之气,这样的心理原因有如下几个:

1.审丑时代

社会的流行风尚在不断改变,各路网红为争夺受众,各行其法,当审美无法获得关注,就开始选择“审丑表现”。审丑是一种特殊的审美模式,越是与主流背道而驰,越是极端的言语或者行为越能够引起关注,从而突显出自己的存在价值,无论这种存在价值是金钱利益价值,还是社会关注价值。在网络影评中,极端的、粗俗的、别具一格的甚至抨击性的言语最容易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2.话语收买

“话语收买”是现在网络营销中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影片宣传阶段一个必不可少的方式和途径。这个心理诉求很简单,就是众多网络用户为了获得一点经济效益而成为网络,越容易引起重视的话语经济效益越高,越是极端的话语越能受到众人的关注。

3.自炫心理

自炫心理,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自我炫耀、自以为是的心态在作祟,一般这样的心态出现在专业的影视人或者影评人中。万事万物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有瑕疵会被所谓的“专业人士”诟病,或者是由于想法、观点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出现负面的评价,为了显示自己的正确性,总是建立在对别人的批评上。

4.从众心理

观影的网民一般都是社的普通民众,没有较为专业的影视制作技巧和评价能力,但是却具有一定的草根意识和公民意识,处于社会群体中不可能不受社会的影响,一旦出现激烈的批评甚至批判的言语时,处于从众的心态,这些人可能会分门别派地开始进行“口水战”,不同“派别”之间的口水战只会使得网络中“烟雾弥漫”。

二、寻找与新时代契合的网络影评新途径

网络影评中的负面评论是现实压力的排气阀和影视进步的推进器,网络社会“人人都是影评人”的现状也导致了专业影评人的消失,所以对于网络影评的话语暴力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最合适的方式,“呼唤真正影评人的出现”,让其服务社会和大众。

(一)影片内容的提升

呼唤影评人前提必须是好影片的存在,现在的商业社会下,电影作品内容趋同,专业性弱化,商业化倾向明显,若想出现专业理性的影评,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影片内容。“事实上,今天中国电影业的辉煌,并非昔日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电影的逻辑延伸,而基本上是在一次彻底的断裂之后,在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巨无霸式的电影产业。”③影片的创作必须考虑到全球化的市场发展规律,了解世界电影市场,寻找到更好的主题和绝佳的表现形式,从内容、形式、经济效益三方面宏观把控,才能创作出好电影,有了真正的好电影,影视界才可能成就真正的影评人。

(二)影评与经济社会的关系

“今天电影市场重要的问题,不仅是资本的绝对、近乎唯一的引领角色,而且是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逻辑,甚至试图僭越电影这一特殊商品的特质与电影市场的规律。”④在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出现了特殊的商业电影,在对其进行影评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商业经济可能对专业或者非专业影评人的影响作用,以防止影评人对用户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影评人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舆论引导的作用,一旦受到利益驱使、导向发生偏差,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网民群体在进行网络评论时,更需要坚持自我,表情达意,切忌受到蝇头小利的诱惑而出现导向偏差。

(三)专业影评的出现和引领

影评的出现最初都是以专业性为前提的,包括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的专业影评,都具有其自身的影评理论性和专业性,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成为了人人都是影评人的时代,“网络影评因其门槛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突出的市民性,又因网民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导致影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粗制滥造的情况时有出现。”而且影评质量的好坏也对影片的最终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影评我们必须坚持朝着语言亲民化、内容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粗制滥造影片情况时有出现,但是却反映了大众的批评意见。”网络影评也是一种传播方式,这样的方式可能会反过来对现实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伯明翰学派的代表人物斯图亚特・霍尔认为传播并不是一个从传播者到受众的直线行为,受众在吸纳作品意义的同时也贡献着多样化的自我解读,使得深层次的作品意义得以最终生成与流通。”⑤如果网络影评有一定的自我意识的表达,这样通过网络社会可以了解到网民对现实的不满或者意见,但一旦被别有用心的商业电影所利用,这样的网络戾气对我们的现实社会只能是百害而无一利。

“杜庆春认为网络影评‘话语暴力是对公共事件的对抗’,‘是对权威文化的对抗’,这种定位是看得很准的。这是一种‘对抗性表演’。”⑥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下,社会中的话语暴力是不可规避的,在任何空间存在的话语暴力实质上就是一种对抗性表演。现在的商业电影的网络影评的出现更是当今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文化体现方式,需要我们提高警惕,更好地利用,使之成为影片质量提升的催化剂和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注释:

①刘康.对话的喧声――巴赫金的文化转型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②⑤魏天娇、董思文.豆瓣网最受欢迎网络影评类型及特征研究[J].新锐视点,2014(11):22.

③④戴锦华.呼唤影评人[J].热点评论,2016(1):18.

⑥唐宏峰.网络时代的影评:话语暴力、独立精神与公共空间[J].当代电影,2011(2):18.

参考文献:

[1]宋家玲、宋素丽.影视艺术心理学[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236.

[2]【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M].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79. 135.

[3]曾莹、杨向荣.受众心理影响下的网络影评及其反思[J].求索,2016(6):162.

[4]宰飞.网骂岂能当作生活“必需品”[J].青年记者,2015(19).

[5]张亚璇.柏林电影节青年论坛和当代独立电影制作――克里斯朵夫・泰尔西特访谈录[J].艺术评论,2010( 4):36-37 .

[6]【美】扎克・坎布尔等.互联网时代的影评:专题论丛.吉晓倩译.世界电影,2009(4):29.

[7]张真.亲历见证――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都市电影[J].上海大学学报,2009(4):1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