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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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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应急宣传和演练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努力提高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工作任务

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核心,深入开展气象应急知识宣传;以介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普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为重点,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宣传解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气象事件能力为目标,着力抓好专业技能培训和积极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扎实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大力开展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认真做好应急预案解读。介绍和解读《***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帮助公众了解预案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熟悉各类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措施和方法,增强公众参与预防和处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广泛开展气象科普知识宣教。以《如何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手册》为基础,结合***本地气象灾害案例,广泛宣传应急气象科普知识,使气象应急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帮助公众了解公共气象安全知识,掌握避险常识和有关防灾减灾的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四)积极部署培训演练工作。加大对气象应急信息员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气象应急信息员等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5月份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一次雷雨大风灾害应急演练,从实战中锻炼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三、方式方法

(一)运用各种媒介广泛开展。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展板以及挂图、讲座等多种形式,使气象应急知识和防灾减灾常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基层单位。

(二)结合有关宣传日组织咨询。紧密结合与气象应急相关的宣传日、纪念日,如“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安全生产日”、“全国科普日”等组织开展气象应急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群众解难释疑。

(三)深入推进专题培训和课堂教育。针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信息员队伍、高危从业人员以及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实际,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同时不断推进中、小学气象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掌握更多公共气象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强化防灾避险意识。

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气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暴雨、冰雹、雷电、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暴雪、雪灾、冰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龙卷风、大雾等(以下简称各类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3.2在县范围内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抗灾并举,防抗结合的原则。

1.4.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4.3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

1.4.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5坚持尊重知识,科学防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协调气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警县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专家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和指导本县气象局和有关部门进行突发气象灾害的指挥和预防工作;

(三)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经费、物资、交通、治安、救助等问题;

(五)批准启动和终止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六)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预警信号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水务、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因气象影响易发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收集、调查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做好特种应急抢险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实时滚动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安监部门: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各级气象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

发改委与建设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意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汇总、核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气象灾害有关的预测信息并报县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在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指导受灾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仪器装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

(五)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家组职责

(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及灾后调查、评估和分析,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防科学技术研究;

(三)参与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四)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指挥场所

2.6.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业务楼,通过气象部门数字宽带和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6.2机动指挥所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创造条件实施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县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预报、评估工作,其所属各股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县辖区内各乡镇所确定的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灾害志愿者,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灾害信息的收集上报。

3.1.3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志愿者等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县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和建议。

3.2.2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区域气象监测和生态气候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建设防御影响特别严重的干旱和冰雹等天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3.2.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气象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县政府应加强气象信息预警接收系统建设,在乡镇及公共场所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在重点地区建立气象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接收系统;

(二)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三)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3.4.1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如果灾害影响程度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则启动相应预警应急等级。

3.4.2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3Ⅳ级预警(蓝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含3人);

(三)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3.4.4Ⅲ级预警(黄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三)倒塌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4.5Ⅱ级预警(橙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三)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4.6Ⅰ级预警(红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二)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三)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请求启动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逐级报告省应急办公室,请求启动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逐级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6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预案启动后气象局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主要由民政部门提供,并以此为准)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2.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应急通信方式

4.3.1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4.3.2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一)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的防治。

(三)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四)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五)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联系人和信息员制度。

4.9气象灾害评估

4.9.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区域气象灾害评估。

4.9.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9.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9.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新闻报道

4.10.1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的信息。

4.11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县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1.4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处置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县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一)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情的传输。

(二)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信息保障

(一)县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二)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三)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县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县政(环卫、给水、电力、邮政等)、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二)县内各火箭、高炮作业点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等。

6.2.3应急队伍保障

(一)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县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县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县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治安保障

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社会动员保障

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性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设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各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

(一)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责任与奖惩

对在预测预警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对在处置突发气象灾害过程中,因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3预案管理

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县政府、市气象局备案。

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法库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法库提供气象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法库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法库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2.1.3成员单位

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农电局、县农经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移动公司。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法库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县城建局:负责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灾害天气时危险房屋的管理。

(9)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10)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11)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救助,救灾物资发放等相关工作。

(12)县农电局:负责灾害发生时的电力保障工作。

(1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4)县移动公司:负责灾害发生时的通讯保障工作。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法库县气象局。在法库县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通信网络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测报科和预报科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IV级预警。县气象局预报预警局部地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3.4.3Ⅲ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3.4.4Ⅱ级预警。省、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3.4.5I级预警。省气象台预报预警省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省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决定启动I级预警后,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启动I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IV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IV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业务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1.2Ⅲ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Ⅲ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职能科室和业务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区气象局通报,同时,了解上下游气象灾害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3Ⅱ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Ⅱ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所有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区气象局通报,同时,了解上下游气象灾害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4I级响应

上级相关指挥部门I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4.1.5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社会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IV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Ⅲ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Ⅱ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I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级相关指挥部门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气象灾害评估

4.5.1气象灾害由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

4.6.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I级预警的上级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基本指挥所应完善和健全相关应急指挥设备,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本预案由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4.2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县气象局依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市法库县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气象台站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各级气象台站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各级气象台站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一、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气象信息员名单再核实,月底前报到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要选聘有责任心的村干部、志愿者担任信息员,要切实能发挥信息员作用,每个村、社区、学校至少有名气象信息员。县政府和应急办每年组织气象信息员培训、气象局负责培训内容。气象信息员需掌握本村住户、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等情况。气象信息员通过手机短信接收市、县气象局发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喇叭广播、走访、电话等方式通知各有关农户、居民。对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通过电话将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情报告市县气象局。市气象局需掌握最新的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变化情况,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气象信息员。

二、加快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

各县选取个村作为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提供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农业气象服务信息等)建设示范点,可以利用已有的远程教育培训站、农村信息服务站等,在原有站点基础上加挂“气象信息服务站”牌子。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标准:有固定场所(可容纳村民前来咨询,有科普宣传橱窗);有信息设备(电脑、宽带网络、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有信息员(能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信息员职责和考核指标);有服务内容(接收和广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登陆气象信息服务网、更新科普宣传板报橱窗、参与气象灾害调查、反馈农民的意见)。

三、开展县级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区划

各县区牵头,组织气象、国土、水务、民政专家,开展调查,摸清气象灾害危险区域、适宜安置点,制作重大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旅游区气象灾害分布图。滦平县作为示范县,今年底完成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延伸到乡、村。

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是指对某个乡镇是否具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是否能自发进行灾前、灾中到灾后各项防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认证。各县按照认证标准,逐一落实考评内容,滦平作为示范县,今年底前完成认证,由气象局和市应急办负责对滦平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和认证,争取其他县明年通过认证。认证标准:有健全的组织、掌握气象灾害风险状况:有专门小组全面负责乡镇气象防灾减灾事宜;有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有气象信息员承担相关工作;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有一支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掌握乡镇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重要设施、危险地区、气象灾害风险图、弱势民众、防灾减灾资源(避难场所信息、防灾减灾专家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畅通:有多种渠道(显示屏、大喇叭、电话、手机等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通知到乡镇每户居民。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乡镇气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和应急队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弱势群体救助措施,乡镇气象灾害避难图(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临时安置场所、消防和医疗设施及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定期科普宣传、民众有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基本技能:利用学校、广播、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场所或设施开展科普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定期印制分发乡镇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材料。居民知晓本乡镇的避难场所和行走路线、气象预警信号含义;居民掌握气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基本方法与技能。防灾基础设施齐备:每个乡镇至少1套天气自动监测设施、并能正常传输数据;应急避难场所有明确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路口设置醒目的指示牌引导居民快速找到避难所;乡镇储备必要的应急减灾物资。有工作制度:建立相关人员、气象防灾减灾设施维护的管理制度,建立两卡发放制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发放给防御责任人和信息员,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发放给乡镇居民);定期进行气象防灾减灾检查;建立气象减灾工作档案。

五、做好新增加密自动气象监测站规划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局、水务局、水文局、国土局、交通局,在现有自动气象站基础上,选择重要工程区、重点流域、地质灾害频发点、人口集散地、重要交通干线,布设自动气象监测站,各县在月底前将自动气象监测站布设规划图、预算、安装进度报市气象局汇总提交市政府,此项工作争取列入“十二五规划”。

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认真贯彻落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制定《市气象灾害防御绩效考核办法》,修订《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要确保气象防灾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周年工作方案。继续加强对乡镇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健全多灾种预警信息机制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防御与综合防灾减灾、政府应急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强各种灾情的应急演练和气象知识普及,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助能力。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各县区要按照“十二五”重点项目“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工程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进全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项目建设。完成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工程等重点项目本年度建设任务并发挥效益。继续推进乡镇气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按照“稳定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强化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构建城乡全覆盖的气象灾害防御基层组织体系。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村村响)项目建设,临洮县要完成2012年“村村响”试点建设,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效益评估工作;县要建立2013年“村村响”建设工作机制,完成建设任务,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镇入村,重点提高农村偏远地区人员、灾害敏感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积极开展城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建立城市气象灾害早期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建设城市气象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开展社区气象信息员招聘和气象工作站建设。

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能力

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扩大气象监测覆盖面;加强气象卫星和天气雷达资料的分析和应用,以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准确率为核心,做好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特别是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及信息工作;加强强对流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安定、陇西、渭源要开展社区(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漳县、通渭要制定辖区所有乡(镇)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定、陇西、渭源要建立以村为单元的农村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积极推进气象、水利、水文、国土、农业、林业等多部门信息资料共享工作,由市气象局开发建立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指挥系统并争取在主汛期投入业务使用。各媒体、新闻单位及通信运营企业要优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审批环节,建立快速“绿色通道”。

提高农业气象服务水平

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交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薯都”和“中国药都”,深入开展气象为农服务工作。要完善“一县一业”特色农业气象服务模式并深入开展,打造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区。完成马铃薯农业气象服务集成技术应用推广和通渭、临洮、漳县“中央三农专项”项目建设。继续加强“直通式”重点服务,增加服务对象数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农业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