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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一.创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根基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没有作者在创造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和投资,就不会有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产生,也就不会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权利的产生,所以著作权立法的着眼点首先在于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以鼓励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鼓励作品的传播者更有效和更广泛地传播作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增加社会整体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没有制约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著作权立法另一方面又设定了若干“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利用,避免因为过多的保护而妨碍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利用,反过来更不利于社会整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所以,著作权的设定归根到底在于在创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二.网络技术对著作权制度根基——利益平衡的冲击
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权利的内容不断扩张,更好地刺激了创作自由和创作热情,给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快速协调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技术阶段,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发展成为一个没有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现已被公认为“第四媒体”。这一新媒体给著作权制度带来极大的冲击,无论是作品还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都能更加方便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以更广泛实现的主要渠道,赋予了权利人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与此同时,科技毕竟是把双刃剑,人们一方面在兴奋地感受众多的惊喜,另一方面却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负面效果,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力大大减弱,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网络技术带来的对作品剽窃之方便而快捷,复制之精美而高效,传播之迅速而广泛,再加上成本之低廉和侵权行为之隐蔽,使著作权权人的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权利和地位都处于岌岌可危之境地,运行了数百年之久的著作权制度,因为网络技术的出现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冲击带来的直接结果使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了。
三.技术保护措施对权利的救赎——利益平衡的回归
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各项制度的设立,既着眼于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保护,以刺激创作自由,促进文学、技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以协调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网络技术带来了数字化、链接、对等技术等种种便捷的手段让我们有机会共享庞大的网络资源,同时又极大地突破了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控制力,呈现了著作权的保护与资源共享之间相互矛盾的局面。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信息用户的利益,也即代表了公众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则代表了创作者和信息资源投资人的利益,两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网络一方面使作品得以迅速而方便地在更大范围内为公众所接受,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著作权人被侵权的风险和受保护的难度。面对越演越烈的非法上传、下载、转载等网络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很难依靠一己之力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中继续控制其作品的传播。在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数字技术天生就是偏爱使用者一方的,所以数字技术的出现,在现实上造成的结果就是使利益这种资源向着公众和使用者方向流动,打破了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局面。
时代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事物也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历程中,这是不可违背的自然规律。现在的我们已经不可避免地、真真切切地踩在信息化的浪尖上,唯一可做的就是迎头赶上,勇敢正视,尽力解决。立法针对这种形势首先做出了反应,赋予了著作权人对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事实上,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网络资源,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流通状况根本无法支配,根本无法很好很全面地实现其权利。为了平衡这种现实造成的不平衡情况,各国的立法倾向于赋予版权人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权利,即承认版权人可以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措施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作为一种新的权利保护手段,因此,可以把其定义为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技术措施基本分为两类:(1)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指在正常的运行状态下就能阻止用户接触某个网站或网站中的作品的技术措施,除非得到正确的口令或密码;该技术措施通过限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方式来阻止对作品的擅自使用行为。(2)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指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采取的控制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技术手段,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均属此类技术措施。
科学技术日益丰富着版权法的内容,技术措施的出现以及关于禁止反技术措施的立法给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其自身利益提供了新的思路。1995年美国白皮书第一次提出了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正式把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该条约明确规定缔约方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要求“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约对作者用来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和限制针对其作品的非经作者授权或非为法律允许的行为的有效技术措施的规避。”因此作者采取的用来行使其合法权利或限制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应受到国内法保护,不应受到规避,否则应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也给予极为详细的规定,在第1201条“规避版权保护系统”中,具体规定了涉及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的各种情形。
它把技术措施分为两类,分别是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和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技术;对前者的规避意指未经授权而解码编码作品、解密加密作品,或以其他方式避开、绕过、消除、无效或损害技术措施,对后者即权利保护技术的规避意指避开、绕过、消除、无效或损害技术措施。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都相应地写进了技术措施条款,包括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划出技术保护措施的界限——在另一层面上再度寻求利益的平衡
有关技术措施的条款一方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权利人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在事实上剥夺了社会公众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可能性。技术措施的出现以及关于禁止反技术措施的立法无疑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公开性、大众的隐私权的保护等诸多利益平衡问题提出了下一轮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是维持版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而技术措施在阻止非法入侵,保护权利人应得收益的同时,也阻止了原本对作品的合法的利用,从而削弱了法定的权利限制,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形同虚设。这种“即挡住了苍蝇又挡住了空气”的规避式做法无疑是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发展的,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的。技术措施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在深层次上又波及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使得利益的天平在新一轮平衡的基础上又倾向了作者、传播者和相关的版权人。技术措施或其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如对一些本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数据的技术控制,会让公众支付不应有的成本或造成社会资源不能够被充分利用。更有甚者,某些技术措施可能会在“被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主动”出击,给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逻辑锁程序;并且,从技术本身而言,由于一些技术措施的效果尚不确定或技术本身尚不可控,它们的应用或滥用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如网络控制技术的漏洞或失控可造成个人信息等泄露,给权利人的隐私权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此外,技术措施的应用或滥用可在事实上造成对于技术成果的垄断,限制产业界的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软件加密技术的应用,可能限制其他开发者的正常研发活动。网络时代带来的各种技术,无所不在地冲击着版权的维护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体系必须作出适当且适度的调整,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所不断带来的新的挑战。
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扬其利而避其害,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措施这样一种垄断的权利加以限制,避免其过于绝对化和宽泛化,划出其应有的界限。欧盟《版权指令》规定,权利人可为其权利例外或限制采取适当自愿措施,包括与有关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如果自愿措施没能实现,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权利人为受益人提供例外或限制,使受益人能够合法获得受保护的作品;如果权利人采取了自愿措施,那么相关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不应被规避。通过调动权利人的主动参与,可望能够在保护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美国的DMCA则直接规定了可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包括非赢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有关行为等七种例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时从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正当竞争出发,规定技术保护措施的司法保护要严格限制在“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取的”这个前提下,即技术保护措施必须严格限定在保护著作权本身的目标之内,任何企图借保护权利之名,而达到获取权利保护之外的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技术措施既支持又限制的做法,其实反映了立法试图在智力成果创造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寻求平衡:为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法律禁止规避权利人设置的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技术措施应用或滥用的影响,法律又为禁止规避行为设置了例外。通过知识产权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可和支持以及对例外情形的设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或消除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影响,进而保障或维持各方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平衡作品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弘扬法制的平等、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版权法在制度设计上归根到底始终围绕解决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既承认权利人的智力劳动价值,刺激其创作的热情,又能使作品为社会充分利用,繁荣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和进步。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论坛》,陶鑫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1.引言
地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泸西县旧城镇的板桥河水库,是一件以灌溉为主,兼蓄水、防洪、水利发电、城镇供水等综合效益为一体的中型水利工程,它哺育着全县55.2%人口,维系着全县20万人的生存。水库始建于1957年12月,后经四次扩建、加固,现水库总库容7940万立方米,水面面积8000余亩,森林面积11000余亩,水库坝址本区径流面积106.7平方公里,外区引水径流面积218.8平方公里,集雨范围涉及红河泸西县、曲靖的师宗县、陆良县,主要通过板桥河方向及矣维河方向引水入库。多年来水库平均供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板桥河水库于2002年被州政府列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约2000公顷,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两部分,其中核心区面积1200公顷,缓冲区面积800公顷,作为泸西县第一大、全州第二大的饮水水源工程,承担着城市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任务,板桥河水库的供水安全和水质保证必须万无一失,为了这份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板桥河水库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措施有效,水质状况一直稳定保持在Ⅱ类标准之内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由于库区区域大、污染总量多、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权限有限等原因,开展水源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水源保护权责不清、力量薄弱
目前饮用水源管理状况为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环境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等等。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权力交叉、职责不清,造成执法上的权力重叠和权力真空,加之适合我县当前实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造成了“都相关、全无责”的状况。
2.2库区污染类型多样、总量较大
生活污染:水库周边住户主要集中在木龙、矿厂、板桥3个村委会,11个自然村,共涉及1410户农户5088人,这些村寨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渗坑而入库;生产污染:保护区内杂花田交错,核心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5.2公顷,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12公顷,其中半数以上为坡度在25°以上,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及除草使用的除草剂等残留物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染:目前,水库上游依然有5处煤矿开采企业,1座洗煤厂,1座焦化厂的涉煤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造成库区面源污染以及大量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或间接排放,雨季污染物随暴雨径流进入水库,对水库水质造成一定污染。
2.3库区水质富营养化风险较大
水库内养殖鱼类是为了进行生态保护,但部分群众根据传统观念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水库内偷捕理所应当,虽然进行劝说、教育,但是偷钓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如果被偷捕的鱼数量大、种类集中,将严重破坏水库生态养殖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库自净能力减弱,加之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固定废物、化肥和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任意堆放和乱倾倒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致使水体朝富营养化方向发展,水库中氮磷累积较易引起藻类爆发,导致水库水质恶化。
2.4资金投入来源单一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安排专项资金长期投入。目前,政府尚未安排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水库管理所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开支是唯一的保护经费来源,导致了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3.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践与措施建议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打造我县“高原至美·花荟泸西”现代高原花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让其更好地造福于泸西人民,本人建议从下几方面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3.1理顺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
一要加大对《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修定,使之成为操作性强、措施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切实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来。
二要进一步明晰权责,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源;环保部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林业部门做好水库周边现有森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市城建、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三要完善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水源保护工作责任主体,加强上游水源保护的协调工作。
3.2实施库区污染综合治理
一要逐步减少库区污染源。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加强库区的森林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对现有的煤矿企业实行技术改造,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生态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倡使用有机肥料,推行科学施肥施药,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实施上游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坡改梯、水土保持林建设等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二要建设防污治污设施。对库区周围村庄、厂房生活区内的群众生活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兴建生态厕所、因地制宜地实行垃圾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在水面径流上游设置阻拦坝,控制污染物注入水库内。
三要积极探索利用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水质措施,加快对水库渔业开发与水质保护专题研究,进一步采用生态养殖,按照科学合理的放养思路,合理分析、严格控制水库鱼种放养的规格、比例和密度,使水库内形成相对较平衡的生物链,充分利用生物链来控制浮游藻类的过度繁衍,预防水库富营养化发生。
四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环保的执法效率,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地的行为,为水源地水质净化提供坚强保障。
3.3严格加强水质监测力度,确保水源安全
进一步加强对水库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3.4建立水源应急机制,防控突发事件
构建科学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和水厂应急“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饮用水水质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3.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议县政府将水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办法,引导水源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逐步减少污染排放。
4.结束语
切实保护好水源地水质不仅关系民生,更具有战略意义,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水源保护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既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才能保护好板桥河水源地的水质,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细则》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云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6号)
本文以汶川县城(威州镇)为研究对象,根据当地的人文景观资源的特点及其灾后损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地震灾后景观修复的一些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景观修复;威州镇;汶川地震;恢复重建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earthquake disasters in global occur frequently, and constantly arouse all over the city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disaster, also has caused the planning and landscape workers to th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issues. After a disaster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ecological landscape restoration maintenance and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wns of importance, and based o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egional culture,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local ethnic regions of the traditional context.
This paper to wenchuan county (wei state tow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ccording to local humanities landscape resources characteristics and its damaged after a disaster situation analysis, some earthquake landscape of some Suggestions and ideas to repair.
Keywords: landscape restoration; The town's state; Wenchuan earthquake; recovery
中图分类号:B503.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背景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震中汶川县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损失惨重,县城多年发展的存量几乎全部被毁。2011年后,为实现地区的可持续性发展,重建工作将进入到发展提升期,景观建设与修复、文化复兴等方面将成为重建工作的新重点。
县城地理位置
汶川县城(威州镇)位于县境北部岷江与杂谷脑河交汇处,海拔1325 m,周围有茶坪山脉、邛崃山脉等众多山体围绕。县城距成都146km,马尔康246km,距理县54km,距茂县44km。国道213线与国道317线穿城而过。
县城人文景观环境灾损情况与地震遗迹
威州镇不少文物保护单位在地震中损毁严重,亟待抢救。同时羌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遭受严重损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均遭受不同程度伤害。
文物古迹损毁情况
在地震中,汶川县的64处文物保护单位受灾严重,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威州镇的姜维城遗址遭受严重破坏,其中汉城墙垮塌了一大半、点将台损毁严重、明城墙垮塌严重。
布瓦黄泥碉群震前共有48座,其中两座是石碉,其它的是黄土碉。震后两座石碉全部倒塌,2/3以上黄土碉的倒塌,没有倒塌的只有三座保存相对较好(该三座黄土碉从县城能远眺到)。
历史地段破坏情况
地震中,七盘沟老街传统民居同样受到了破坏,不少建筑有局部变形和屋瓦脱落,屋脊出现塌毁。
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情况
四川省12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遇难,受伤105人(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2008年6月25日)。有一些汶川羌族“释比”文化最关键的文化传承人,在这次地震中已经遇难了。
地震遗迹
地震留下了一批具有历史价值的地震遗迹。其中阿坝师专钟楼是最具历史价值的地震遗迹,钟楼指针停在14时28分,记录了2008年5月12日这个永远难以抹去的时刻。此外,与师专隔江相对的一处因地震而损毁的房屋、因地震灾害而遭受破坏的时代楼盘地块具有一定的价值。
县城人文资源
汶川县城内多民族聚居,羌、汉、藏、回等民族聚居一地,其中以羌族为主,是中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今天的羌族正是古代羌支中保留羌族族称以及最传统文化的一支,与汉族、藏族、彝族、纳西族、白族等为兄弟民族,皆出自古羌。几千年的传承链条成就了如今的羌族,孕育了独有的羌文化。
1)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全县共有2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威州镇的姜维城遗址、布瓦黄泥群碉。8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绵池西羌第一村,雁门罗卜羌寨,威州石刻群,郭竹铺石牌坊,克枯古栈道,文星阁,布瓦群雕,瓦寺土司官寨。这些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就是汶川县城悠久历史的见证。
2)浓郁的民族文化
处于藏人与汉人边缘夹缝中的羌族,具有其独特的社会生活、文化艺术、习俗、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特色。汶川县有三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羌绣、羌年和羊皮鼓舞。
3)古老的释比文化
羌语中的“释比”即为祭司、萨满或巫师,大禹被认为是羌人的始祖,也可能是第一个释比。对于没有文字的羌人,千年的文化完全依赖释比通过唱经来传承,他们是羌族文化的百科全书,一个释比就是一部羌族史,释比文化于羌人而言有着极为深刻的价值。
4)千碉之城
羌人在数千年历史中都是在战争中寻找自己的生息之地,作为战争与环境的产物。以碉房为代表的羌建筑是羌人“性质直,俗尚刚劲”的见证。富有特色的羌族石碉房、碉楼散落在羌山的怀抱里,形成一座“千碉之城”。
5)抗震文化
地震带给人们灾难,而之后的时期,即“后地震”时代,人们面对灾难的态度和行动却又在宣扬着另一种文化,即抗震文化,是重要的历史记忆。
县城人文景观修复目标与原则
修复目标
威州镇人文景观修复的总体目标是:抢救性保护灾后受损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延续历史名城内涵。充分展示和利用地震留存的物质遗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历史保护、生态保育、城市灾后重建和未来发展紧密结合,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修复原则
(1)抢救性保护原则
抢救性保护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当前工作重点,正确引导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名城保护规划,避免有限的历史文化资源进一步遭受破坏。
(2)可持续性原则
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综合整治”的名城保护基本指导思想,适度发展城市文化旅游事业。
(3)真实性原则
切实保护历史建筑、城市肌理、空间格局、街巷尺度、绿化等物质形态所携带的真实性的历史信息。特别应注意避免出现震后为恢复历史特色而盲目建设大量假古董的现象。
(4)整体性原则
注重名城整个历史文化环境、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的保护和延续,进一步突出汶川县城“城垣环山、江水穿流”的自然环境特色。
县城人文景观修复措施
汶川县城文化遗产修复措施
1)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名城功能的改善和用地布局调整,通过对名城整体格局、现存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性地段及名城自然山水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从而保护、恢复和扩展名城历史风貌特色,展现民族民俗文化,促进名城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2)将重点保护姜维城遗址、布瓦黄泥群碉群和七盘沟老街。
(1)姜维城历史遗迹保护
重点保护座落于县城南部的姜维城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划,姜维城台地的具体面积为重点保护范围。
加强区内的生态环境建设。对区内因地震受损的点将台、禹王庙、明代城墙等历史遗迹点进行保护或修复。
(2)布瓦黄泥碉群
布瓦黄泥碉群地处山地地形,尽可能减小未来地质灾害对复建的影响。场地、护坡和蹬道必须以此为前提进行强化处理。
抢救性修复布瓦村因地震受损的碉楼和民居建筑。同时加强其周边环境的改造,通过绿地、广场等的有机组合,形成完整的具有浓郁羌族特色的黄泥群碉历史风貌区。将布瓦村纳入羌族文化保护区进行综合保护。
(3)七盘沟老街
七盘沟老街是羌族特色的传统街巷,主要为砖木结构,地震中建筑质量有所受损,规划将对该街巷进行整治更新,打造羌族风情的商业旅游街巷,以宣扬羌文化。
对于在地震中已经倒塌的古建筑,应对震落下来的瓦当、雕饰、砖瓦等部件加以搜集保管,未被震碎的瓦片可以在灾后复建时重新使用,以保存历史原貌。尽量采用当地材料进行修复。
(4)其它文物古迹点的保护
规划确定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对文物本身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控制。
地震遗迹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地震遗址记录了地震及其次生地质灾害带给人类的灾难,记载了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同时也记载了面对大自然的无情时的人性光辉。通过对地震遗迹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让所有后人永远铭记这一重大的历史事件。
1)地震遗址保护与利用的一般方法
a)突出地震遗址的纪念性
将地震遗址进行有力的纪念宣传,扩大观瞻的广度和宽度,不仅将遗址放进民众生活里,还可以提高遗址在社会功能中的重要性,更有利于群众主观意识的认可和保护,形成相互作用的效果。
b)加地震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积极开发、利用地震遗址,发展旅游。对现存的遗迹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考察,对其旅游功能做出初步评估,制定开发、利用、规划的方针,为旅游部门提供更多有特色的地震旅游区和旅游线路,不断增加地震旅游的品种。
c)震遗址的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展览
现存的地震遗址也是进行地震科学研究重要的真实资料来源,既是科研资料,也是对地震科学的宣传和展示。结合地震遗址进行防震和防灾的科普宣传,也是极其生动的;结合地震常识进行地理、地质的科普教育。
2)威州镇地震遗址的保护与利用方式
a)阿坝师专钟楼
突出阿坝师专钟楼的纪念性,结合滨江绿地建设,使之成为滨江绿地的重要标志性建筑物。
b)时代楼盘地块
建设遗址公园,保留现状遗址状况,保留地震次生灾害对城市建筑物破坏的信息。结合公园绿化和各项设施建筑,为居民提供休憩场所。通过增加展示内容,体现遗址的科普教育功能。
此外,还可向社会广泛征集地震文物,通过发动民间力量,收集具有历史价值的地震遗址信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a)普查
全面普查威州镇范围内各种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衍变情况和采集历史。
通过全面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而又独具天才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或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
b)保存
在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
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对普查中所获得的真实科学的采录文本、录音影像、民俗实物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整理、研究,并有计划地编辑出版。
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c)传承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采取一定方式加以保护、资助和扶持。
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羌族羊皮鼓舞、羌族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d)传播
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良好的展示平台,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汶川县县城(威州镇)灾后重建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008.12
(2)陈 惟,景观遗产保护的风格修复,装饰, 2007
(3)郝云庆,生态脆弱区退化景观修复模式生物多样性分析,水土保持通报,2009
(4)郭锋,山体缺口景观影响度及其生态修复技术,中国园林,2009.11
(5)唐进群,城市安全与我国城市绿地规划建设,中国园林,2008.09
(6)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恢复重建研究(一)(二),中国园林,2008.09
(7)(日)中濑,(日)狱山洋志,日本阪神、淡路大地震后城市绿地重建的思路与规划设计(理论和实例),中国园林,2008.09
(8)李树华,震灾后山村家园重建的思路与技术方法――以2004年日本中越大地震后山古志村家园重建为例,中国园林,2008.09
【关键词】地质公园开发;地质遗迹保护;云南罗平生物群
地质遗迹是由于地球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地质遗产[1]。地质遗迹为人类研究地球46亿年演化变化过程,以及追溯研究地球古环境,古生物,古地理,古气候等问题提供了客观坚实的地质证据和资料支撑。地质遗迹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建设和开发地质公园不仅能促进地质遗迹的合理利用,深入挖掘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等,还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地质遗迹的不可再生性和珍贵科研价值决定了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必须在地质遗迹保护的基础下进行。
1、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概况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总面积78.87平方千米,包括大洼子罗平生物群化石、金鸡峰丛两个景区及九龙瀑布、多依河等若干外围景区,以罗平生物群古生物化石和喀斯特地貌为主要特色。公园地质景观资源丰富,类型丰富多样,典型卡斯特地貌发育,自然景观奇特优美如画,名族风情古朴浓郁诱人。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以罗平古生物化石群地质遗迹为主体,辅以锥状喀斯特地貌景观如岩溶盆地,卡斯特峰丛,岩溶高原等,以及河流、瀑布等水体景观和布依族风情、鲁布革电站等人文景观组成。
2、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开发的关系
在对地质公园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积极探讨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开发的关系,更加注重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形成两者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实现地质遗迹的高效保护与利用和旅游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双重目标[2]。
2.1 地质遗迹保护对地质公园旅游开发的重要性
地质遗迹是地球在演化过程中由于地球内外力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地质自然遗产,地质遗迹以及其构成的地质环境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用以追索地球演化历史的重要地质现象,具有高度地学科考察价值以及旅游观赏和旅游开发价值。保护好地质遗迹,可以使人们进行对地球演化历史以及地质历史演化过程和物理、化学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进行科学研究,可以对旅游者更好的了解地球地质地貌演化和地球生物的发展进程。保护好地质遗迹对于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至关重要。
2.2 地质公园旅游开发对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支撑作用
地质公园作为新型的旅游目的地,具有保护地质遗迹,发展属地经济和科普教育的功能,通过发展旅游带动地方经济和促进地球科学普及,以达到保护地质遗迹的核心目的。地质公园是地质遗迹保护重要且有效的途径之一。
地质公园的建立为保护地质遗迹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而且还为地质遗迹保护提供科学的管理体制和人力智力保证。地质公园保护了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价值,而且还保护了地质遗迹的旅游观赏价值。
2.3 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相辅相成
地质公园的旅游与开发建设可以为地质遗迹保护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支持,资金支持以及管理和智力支撑,可以促性对地质遗迹的科学保护[3]。与此同时,地质遗迹景观作为地质公园的主体景观,作为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的重要部分,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两者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地质遗迹的自然面貌,维护生态环境的动态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满足科研、旅游多重需求,促进当地社会,旅游的健康发展。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在获得经济收益,要预留资金专门运用于地质遗迹的保护中,实现“地质遗迹保护―保护性开发--地质公园旅游发展--地质遗迹保护”的良性动态循环。
3、地质遗迹保护视角下的地质公园旅游开发
基于地质遗迹保护的地质公园旅游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开发规划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本文主要从开发思路、形象宣传、公园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景区开发与原住民利益协调和公园信息系统建设六个方面进行讨论。
3.1 确立开发思路,整合地质遗迹资源
保护地质遗迹资源是地质公园旅游开发与建设的重中之重。融合区域内自然、人文资源积极开展科普旅游,也是地质公园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地质公园的特性,罗平生物群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应该严格遵守 “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在保护好地质遗迹的前提下,发挥其旅游,科研等多种功能,突出喀斯特景观、河流湿地等自然景观和其他人文景观。
3.2 加强形象宣传,扩大景区影响力
由于地质公园具有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其旅游开发中的旅游形象宣传需要把握一个“度”:从地质遗迹保护和科普教育的角度考虑,需要适当宣传地质遗迹,引起人们对地质遗迹的认识,有利于提高人们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但为了迎合大众游客心理,不宜过分渲染专业性太强的地质科普知识,适当增加一些简明易记,爽朗上口的宣传口号引起人们的旅游兴趣。
3.3 防治地质灾害,营造安全的游览环境
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地质遗迹的保护构成很大的威胁。地质灾害对地质公园的影响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滑坡、泥石流等对地质公园产生轻微影响的灾害;另一类是地震、火山等对地质公园产生的较为严重的危害。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对地质灾害做了大量的研究。Malheiro 指出绘制地质灾害图,同时将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区域划分,并据其危险大小进行评估,重点监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4 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罗平县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公园的发展政策、行政法规、管理制度以及旅游市场的开发,负责指导和督促地质公园规划项目的实施。推行“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方法,组织专门部门,如建立公园管理局进行统一领导,实施具体管理,以有效地推进地质公园的可持续性发展。
3.5 协调景区开发与居民利益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的开发和建设必须要统筹兼顾政府、开发商和当地居民等相关者的利益。只有让当地居民获得切实的利益,才能调动当地居民主动参与地质遗迹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地质公园的良性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6 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
开展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更新[4]。建立罗平县地质遗迹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形成信息管理和维护更新平台。整合地质遗迹科普网站和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构建罗平国家地质公园专业门户网站,提供地质遗迹科普、分析查询、动态更新以及行业办公管理功能。
总之,地质遗迹的开发和保护离不开地质公园的建设,地质公园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地质遗迹的保护,两者不可或缺,相互支撑和促进,必须坚持在地质遗迹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和资源利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赵逊,赵汀.地质公园发展与管理[J].地球学报,2009,30(3):301-308.
[2]方世明,李江风.地质遗产保护与开发[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北魏;太官仓储;遗址;保护方法
1 遗址现状
大同市北魏太官仓遗址位于大同市城北操场街中心偏东处,北距大同火车站约1 350 m,南距明代大同府城北垣550 m,西距操场城街89 m,南距操场城东街145 m。
北魏仓储遗址的地层关系由下而上大致为4层,汉代、北魏、辽金与明清。汉代层位有一些小型砖砌建筑遗迹和灰坑,共发现11个。北魏层位最厚,为夯土所筑建筑基址,夯土基址中有地上地下相结合的圆形建筑,现在地上遗迹仅留存有许多大型石柱础,共50多个柱础,其中原位置的33个,大小不等。地下遗迹为直径10 m多的圆形建筑,该建筑上部为夯土,下部沙层部位外部是砖或土坯所垒墙壁,墙壁外部贴一圈木板条,建筑底部也铺一层木板。
该遗址以北魏时期的夯土遗迹和地下圆形建筑为主。圆形建筑的底部铺木板,木板上残存有谷物和小米遗迹,初步判定为一处大型粮仓遗址。在该地下圆型建筑周围和南面,均有许多柱础石,有规律围绕地下圆型建筑排列,可以证明,当时这些粮仓,其建筑结构是地上和地下两部分。从粮仓南面一排从东到西的14个柱础看,这些粮仓的顶部有可能连在一起。
2 保护设计方案分析及选择
2.1 目前同类项目常用保护措施分析
目前,同类项目保护措施一般有建馆保护、遗址原状保护、原址回填保护等,应根据遗址的不同状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案。
建馆保护是在遗址上或遗址附近新建展览馆,以达到展示、保护遗址的目的。其优点是对遗址进行了原址保护,能够及时发现文物所出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但是建馆保护要综合考虑文物实际情况,其一,建馆所需资金较多;其二,现在太官仓储遗址位于翰林别院住宅区建设工地内,未来搬迁人口造成很大影响。
对遗址原址进行简单保护处理后,不对遗址进行更多的改变,直接展示给公众,让公众对其有一个直接的认知。根据目前的发掘现状,有据可寻的是遗址的发掘现状实物。发现大同市操场城北魏粮仓与洛阳隋朝含嘉仓的形制等极其相似,含嘉仓是隋朝在洛阳修建的大型储粮仓库。
原址回填与封闭保护是对粮仓采用封闭、采用回填的办法。在现有条件下,它是一种安全、经济、可操作性较强的保护措施。主要针对环境较为复杂,不宜进行展示的遗址。其回填材料经过历史验证,可以永久保护文物。
综上所述,本方案倾向于“原址回填保护”。
2.2 选择实施“原址回填保护”方案的原因
(1)经济原因。由于目前急需保护的遗址数目众多,导致保护经费用于各项目的数额有限,而将太官仓储原址保护,并增加开放与展示内容,这需要投入相当可观的资金,鉴于目前这种状况,尚不具备充分保护遗址的经济条件。因此可先实施“原址回填保护”方案,等经济条件及其他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开挖保护,并在充分保证文物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展示。
(2)技术原因。遗址自开挖以来,由于环境、温度与湿度等诸多因素发生了变化,造成了对本体难以估量的破坏,一些粮仓出现塌落,为更好地保护北魏太官仓储遗址,建议尽快采用“原址回填闭保护”方案。
(3)地理位置原因。北魏太官仓储遗址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大同,大同又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魏平城遗址所在地,其离操场城一号遗址关系密切,在未搞清北魏平城遗址的更多历史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护好这些重要文物,这也是选择原址回填封闭保护方案的原因之一。
2.3 实施“原址回填保护”方案的迫切性分析
文物本体的迫切要求。由于文物部门已经对太官仓储遗址进行了发掘,但由于环境、温度与湿度等诸多因素,文物本体出现一定问题,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给遗址一个稳定的环境,不再受到破坏。
保护工程实施在时间上的迫切性。根据夏季即将来临,降雨将会增多,在雨期施工会给遗址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实施“原址回填保护”方案在时间上具有迫切性。
城市发展的要求。由于大同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大同市操场城东部启动了翰林别院住宅区建设项目,进行安居工程,为了让百姓更快进入新居,且不影响正常的人民生活,必须尽快对太官仓储遗址进行回填保护。
2.4 保护措施设计要点
太官仓储遗址为北魏唯一的粮库遗址,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可以引证和弥补史书记载之不足。对于它的保护方式,考虑到破坏严重,极大地降低了它的展示价值。而且从该地区地质资料来看,3 m以下,已是几十米厚的第四纪沙砾层,粮窖的下部已在砂砾层位,该层位极易流动,现存粮窖遗迹下部皆有不规则土坯专门阻挡沙粒层,但是由于年长日久,有的部位已经出现坍塌。因此长久展示性保护问题较多,一是成本很大,二是效果不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再三斟酌,采用无纺布隔离,柱础不动,全用细沙土回填保护,可能是现阶段最适宜的办法。回填后,应在地面按照地下位置做好标识,立起说明碑,以便地面展示参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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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中红,姚杰,钱庭柱.浅析古建筑木构件与木质文物的保护方法[J].林业实用技术,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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