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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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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

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范文第1篇

今年3月20日—3月26日,是广东省第30个“爱鸟周”。为进一步扩大“爱鸟周”活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公众爱鸟护鸟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保护生态多样性,加快发展珠海生态文化,推动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开展好“爱鸟周”系列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结合当前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建设生态一流珠海的总体要求,以爱鸟周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宣传保护鸟类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倡导不食野生动物,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科学的饮食观念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人们对鸟类和野生动物的关注和保护鸟类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从而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生态一流珠海打下基础。

二、活动主题

爱护鸟类,关注生态,共建和谐珠海

三、活动时间

2011年3月20日—2011年3月26日

四、活动内容

1、2011年3月20日上午举行“珠海市第30届‘爱鸟周’活动启动仪式”(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见附件一)

2、在市图书馆“珠海文化大讲堂”开展一次“爱鸟周”专题讲座。(由市委宣传部、市图书馆负责)

3、在全市的大中小学校开展一次爱护鸟类及野生动物的征文活动;在小学生中开展一次“画出我心中的鸟儿”绘画比赛。(由市教育局负责)

4、提前预告,面向全社会开展一次以爱护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征文活动,并在“爱鸟周”期间在《珠海特区报》组织一个专版,择优刊登(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负责征集,珠海特区报社编发刊登)

5、在珠海电视台滚动播出宣传主题标语:保护野生鸟类,创建和谐珠海——纪念第30届“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构建和谐珠海;严禁捕食野生鸟类、预防感染禽流感;关爱野生动物就是爱护人类自已;关注鸟类、关爱人类、预防禽流感;同在蓝天下、共享大自然;爱鸟护鸟、人人有责;保护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等。(由珠海电视台制作播出)

6、通过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的横幅、标语,印制宣传品,开展街头爱鸟宣传组织开展鸟类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由各区、功能区负责)

7、组织一次珠海市观鸟比赛。(由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

或:组织一次珠海野生鸟类现场观察活动,地点设在黄杨河水郡省级生态湿地公园,由华发集团具体承办,同时在珠海电视台组织一期“爱岛周”专题节目,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工作人员,水郡省级生态湿地公园建设者、相关鸟类专家等出任嘉宾,介绍珠海常见野生鸟类的种类、特征、习性,普及爱鸟知识,引导市民正确地观赏和保护野生鸟类。

8、为配合宣传,打击网鸟活动,在重要“鸟道”及网鸟出现频次较高的地点设立永久宣传板和警示牌。(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媒体跟踪报道)

9、开展全市保护野生鸟类的执法检查行动,对本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集贸市场、宾馆、酒楼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场所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媒体跟踪报道)

五、组织领导:

成立开展珠海市第30届“爱鸟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霍荣荫

副组长:(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珠海电视台、珠海特区报社主要领导,各区主管林业副区长)

成员:各区林业管理部门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或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电话:某某)。

六、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爱鸟周”活动在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上和重要性,精心组织好今年的第30届“爱鸟周”宣传活动,不断扩大“爱鸟周”活动在全社会的影响。

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范文第2篇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范文第3篇

2014年12月初,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打假”名人王海送检的由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的极草5×产品(极草至尊含片)样本未检测出虫草素,因其产品类别模糊,身份存疑,广告宣传出位,被王海;

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 毫克/千克;

一个月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长期以来,消费者、生产厂家、销售者,以及基层监管部门都对冬虫夏草及其制品的定位模糊存在诸多看法,上面的四则消息更是持续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本刊特邀专家对此予以解读。

既不是普通食品,也不能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卫生部2002年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无冬虫夏草。

2009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冬虫夏草等原料,向卫生部发出《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请示冬虫夏草是否可用于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同年7月发出《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认为,缺少冬虫夏草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2011年4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禁止以冬虫夏草等为原料的普通食品广告的通知》,禁止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生产的普通食品的广告。

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

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经历一波三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于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规定虫草(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001年6月7日出台《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分。

卫生部2002年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无冬虫夏草。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同年9月20日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5〕82号: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了天然冬虫夏草的,应以蝙蝠蛾拟青霉予以替换。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给卫生部发去《关于明确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499号),卫生部办公厅于2012年1月12日发出《关于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9号),指出: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冬虫夏草应当符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性要求。

2012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允许有条件地使用。2013年5月,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劲牌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等5家成为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迄今为止,仅3家企业的4个含冬虫夏草复方保健食品获批: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统牌伍味方胶囊国食健字G20140081、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参灵草牌原草液国食健字G20150040、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劲牌冬虫夏草人参马鹿茸铁皮石斛女贞子胶囊(男士型)国食健字G20160046、劲牌冬虫夏草珍珠黄芪当归玫瑰花胶囊(女士型)国食健字G2015103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对冬虫夏草单方保健食品放行。

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因此,2001年前有批准用冬虫夏草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2005年9月后因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允许作为保健食品原料而被替代;2012年后又有条件允许5家经审批的企业试点生产,仅有3家企业的4种复方产品获批;2016年3月4日停止执行《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因此,市场上不应该再有含有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了。未来,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经过重新批准才能生产和销售。

市场上还有很多打着冬虫夏草旗号,有蓝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这些都不含冬虫夏草或冬虫夏草真菌,与冬虫夏草没有一点关系。

冬虫夏草只能是中药

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范文第4篇

引言

本文通过人和其他动植物共同拥有一个家园的角度,从生态平衡被破坏及人类生存坏境的高度,深刻分析加强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人类和其他动植物共同拥有一个地球,人类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生存的环境。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宝贵遗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生存环境的危机。为此,人们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许多珍稀的野生动植物受到人类不同程度的保护,使其与人类和谐相处在一个动态平衡的生态环境中。但由于人类经济活动,特别是现代工农业飞速发展,盲目利用自然资源,大面积砍伐森林和延伸农业耕地,严重毁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使许多珍稀野生动物处于濒危灭绝边缘。由此,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保护濒危物种和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了林业部关于建立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总体规划,于一九九三年设立冶勒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成立以后开展了积极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管理经费不足,保护意识差,对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区资源,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本着对如何加强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作初浅的分析。

1 建立冶勒自然保护区为大熊猫等野生动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利用生态资源创造了条件

冶勒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冶勒自然保护区地处横断山脉中段小相岭南麓,是小相岭大熊猫唯一集中分布区,该区域气候温和,森林植被茂密,为大熊猫等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生息繁衍条件。它的建立,对保护大熊猫物种基因的多样性,避免大熊猫在该区域灭绝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优越,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保护区的建立也为区域内其它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它们免受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保护区除保护大熊猫外,还将保护区域内的牛羚、豹、小熊猫、林麝、猕猴、斑羚、金猫、绿尾虹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油麦吊杉、红豆杉、垂枝香柏等珍稀植物。同时还有效地保护了大渡河支流南垭河源头的重要高山水源涵养林,对现有南垭河电站、冶勒水库和梯级电站的蓄水保土,调节大渡河及南垭河流域的气候,稳定发展工农业生产起到重大的作用。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自然资源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与发展”的热点研究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不仅为研究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运用科学区划及有效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保护区中试验区和缓冲区的资源,是保护区获得较高综合效应。务实的态度,发展经济,增强活力,缩小保护与利用的态度,发展经济,增强活力,缩小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把保护管理与持续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促进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尤为重要。

2 冶勒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保护区的现状:保护区曾是古代生物的庇护所,保存了一些比较特殊原始古老种类。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兽类有大熊猫、扭角羚、云豹、豹、雪豹五种。鸟类有绿尾虹雉、金雕、雉鹑、斑尾榛鸡四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熊猫、黑熊、猕猴、红腹角雉、白腹锦鸡、血雉等28种。属省重点保护动物有豹猫、毛冠鹿、赤狐等9种。此外,区域内还分布有上千种昆虫,确是一个物种资源十分丰富的基因库。

保护区管理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9人。保护区内设机构“C合股”,下设三岔河、石灰窑、拉马街托三个保护护站,负责保护区的巡护监测、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在石灰窑的拉利塔和牛场沟的朱细脚巴分别建有一个监测小屋。

冶勒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以保护为主,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开展主动性保护管理。

自保护区建立以来,开展了很多保护管理工作,完成了总体规划设计、综合科学考察、管理处址建设、巡护监测、林权发证等项工作。管理处主要以巡护检查、林业行政管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主,将资源保护与管理放在首位,下设的综合股、保护站构成了一个保护区的管理体系。

管理处对下设的各机构的管理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各保护站分管相应划定的片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综合股配合各保护站及相关部门,每年对周边社区进行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区居民和学校的防火、保护意识。案件查处、巡护监测、项目申报及实施等由保护区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冶勒自然保护区基本工作

2.1 按照国家林业局新制定的《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并对监测人员的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年终考核。定期按时进行野外监测工作,并完成数据库的输入工作。

2.2 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要求完善和落实了管护责任,加强巡山护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人员落实到山头地块,近年来未出现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效保护了区域内的森林资源。

2.3 为了把冶勒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搞得更好,提高冶勒自然保护区的整体能力,近年来积极争取到了国际组织的项目资助,所有争取到的项目都实施得非常好,特别是红外相机陷阱监测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在野外用红外相机拍摄到两张赤狐照片,这在四川的红外相机监测中尚属首次,2010年更是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0年11月2日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在牛场沟安置的红外相机拍摄到了活体野外大熊猫照片。根据专家鉴定,拍摄到的大熊猫为亚成体。继10月份用红外线相机拍摄到野生大熊猫照片之后,冶勒保护区于12月6日再次利用红外线相机在另外一个地方拍摄到了野生大熊猫照片。这次拍摄到的是一只正在独自嘻戏玩耍的大熊猫的连续动作照片,共19张,经专家鉴定,是一只成体大熊猫,该大熊猫与10月份拍摄到的大熊猫不是同一只,在野外利用红外相机监测拍摄到野生活体大熊猫照片,这在凉山州大熊猫保护区尚属首次,连续两次拍摄到野生大熊猫照片,表明在冶勒保护区的牛场沟区域大熊猫的分布密度相对其它地方较高。

2.4 2015年冶勒自然保护区争取到省财政建设项目,完成了保护区标桩、标牌建设。

2.5 2016年7月,冶勒自然保护区完成了国家林业局保护司下达的,重点区域大熊猫种群动态监测野外调查,以及数据库录入工作,为今后掌握冶勒野生大熊猫分布现状及动态变化提供了最新信息。

2.6 2016年冶勒自然保护区制定了《保护区巡护监测实施方案》,并协调相关NGO组织,为冶勒自然保护区安装了一套野外视频监控系统,提高保护区的巡护覆盖面和频度,有效管控保护区内人类活动,从而降低保护区内放牧、采集、偷猎等人为干扰,进一步加强该区域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存在的问题

保护区目前除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外,其余开展工作的经费没有渠道来源,由于经费的紧张不能很好地开展各项工作,严重制约着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同时还存在社区及周边居民扶持跟不上,导致他们利用资源发展当地经济对保护区构成严重威胁。

另外,冶勒自然保护区人为破坏比较严重,保护区内放牧、采药、盗伐等现象严重影响保护区的建设。人类对动物栖息繁衍环境的改变和破坏,是导致物种濒危和灭绝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不断扩展,以及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等因素的影响,动物的栖息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和肢解,栖息地面积不断缩小,导致种群数量迅速下降,形成 数量极小的小种群。如:四川境内的大熊猫,在七十年代至吧十年代中期的十余年中,其栖息地面积和数量均下降50%,栖息地有原来的五大片被割裂成十八小片,形成十八个小种群。其中有一些种群个体数量不足十只,它们的濒危状况已经引起人类的极大关注。

3 加强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对策及措施

3.1 增强保护意识,保证管理经费,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首先要提高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保护区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展宣讲的领域,丰富宣传内容。

其次要搞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必须要解决资金问题。加速保护区建设与发展,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保护区建设,地方和国家应列入计划预算,保证有限资金的投入,切实提高保护管理水平,还要扶持周边群众,让周边群众富裕起来,减少保护区的人为破坏。加大社区扶贫工作,让群众得到实惠,使保护区群众充分体会到保护区建设带来的好处,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主动配合保护区搞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让冶勒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

为此,冶勒保护区2008年和2009年已向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申请了冶勒乡共120口节柴灶试点项目,并按项目要求全部建设完成。该项目的实施为当地保护森林资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经县能源办实地测试验收,每年可节18万公斤木柴。并且通过试点项目的实施当地社区群众反响极大,通过对传统耗能相比,既节约了资源以节省了劳动力,同时极大地改善了家庭的卫生条。冶勒乡全乡共有农户229户,之前在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资助下已建成120口节柴灶,没有建的农户由于经济条件太差,自身没有能力修建,但他们都极积要求修建成节柴灶。据调查,全乡都修建节柴灶后,每年可为保护区及其周边节约森林资源近200万公斤,将会有效地保护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因此,现特向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申请冶勒乡节柴灶第三期项目35口,该期项目实施后,冶勒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节约更多的薪柴,保护更多的森林。

3.2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要搞好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减少大熊猫等野生动物灭绝的可能性,环境因素很重要,当种群失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条件(如空间、隐蔽、食物生境),致死因素的引入(如过多的捕食者),或自然灾害等都必定会对种群构成危害,导致其缩小,对种群来说,这类灾害性因素是不可预计的,无论种群大小,遭遇灾害都受到影响,而对小种群来说,就极可能导致其灭亡。七十年代中期和八十年代初期,大熊猫主食的高山箭竹两次大面积开花枯死,造成许多大熊猫因缺食病饿而死亡。局部地区的死亡率达80%,有的小种群已经灭绝就是一例。

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在于如何利用,要合理利用好保护区内的资源,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再生是生物资源的特点。但再生的基础要求保留一定的资源储备,保持“需”与“供”的平衡,是保护与利用生物资源的一条重要原则,要让生物资源持续较高的生产力,就必须让环境能源源不断地得到物质与能量的补偿,只有持续供给生物所必须的营养和空间,才能是生物得到正常地生长,发育和繁衍。否则,生物资源质量就会退化,资源就会枯竭。

第二,生物生长发育的快慢和繁衍数量的多少,除了需与供的平衡关系外,还取决于环境条件质量和生物自身的基础数量,要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就必须保持种群的一定数量和适宜的年龄。

第三、生物生活在有限的空间里,其数量通常在达到一定高密度后死亡增多,这种现象称为生物群体的自我稀疏调节。自然界的生物原始群体的自我稀疏调节不断发生,自生自灭和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的波动。在生物数量相对稳定的阶段合理利用部分资源,是有利于生物群落发展的。把数量多的生物群体转移到其他地区,在把其他地区多的部分生物群体转移过来,用科学的“人为稀疏”来取代生物的“自我稀疏”就可能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

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范文第5篇

一、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要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护,首先应建立专门的森林管护机构。县局资源管理机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管护机构以及县乡护林防火办负责森林管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指导。各森林管护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管护工作。林区内放牧,采矿、挖药等活动较频繁,存在盗伐林木、破坏植被的隐患,使得森林管护范围广、难度大,森林管护站必须加大管护力度。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特点,生态区位置及管护方式,合理设置。森林管护分站应设在交通要道、人员活动频繁区以及火险、病虫害高发区,同时应本着便于有效管理的设置原则。

二、落实森林资源管护措施

(一)公益林保护管理

按照《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对确定的重点公益林完善现场界定书(包括图、文、表)、林权证、实施方案、管护责任书、合同、重点公益林的相关文件、法律规定、自查抽查资料、资源监测资料(设样地、图文表以及措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簿、管理簿、管护人员的资料、管护授权书等各方面的资料。加强对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巡护检查保障得力,管护站坚持24小时值班,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出动人员到达现场。监管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管护站和管护人员的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区分地类,采取设立固定样地,定期进行测定,用固定样地与相临林地进行对比,测算重点公益林资源消长变化。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管护站,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在公益林区域设立宣传牌、标志牌等。

(二)征占用林地以及异地植被恢复情况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严格征占用林地申报使用程序,按照征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精神,发挥区域优势,谋求经济效益,营造适生树种。

1.严格申报程序,加大征占用林地管理力度

用地单位在占用林地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层层上报,在取得上级部门的林业用地许可后,方可进入林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派出专人对用地单位进行监督,使其严格按照审批林地的内容确定地点、面积、用途等。禁止未申(批)先占,少申(批)多占,越界占用林地的问题。施工单位进入林区以后,派出管护站工作人员严格监督,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护林防火保证书,并交纳护林防火保证金,确保林区安全。施工方也必须严格遵守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应规定,不允许无证采伐等违规操作。

2.规范管理档案、加强异地造林后期管护工作

在临时征占用林地到期后,及时收回林地,林地交回时,按照规定恢复了林地生产条件。在造林完成后,及时落实管护措施,林业工程师对造林地实行全年技术指导,加强后期管护工作,抚育期间将进一步加大肥水投入,提高成活率和生长量,保证造林成效,巩固造林成果。对所有征占用林地的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科学、规范管理林地。

3.加大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大木材经营加工点专项整顿的力度,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督的原则,特别是对经营点进行重点整治,坚决取缔和关闭无证经营(加工)摊点以及非法设立的带锯、圆盘锯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摊点,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木材运输证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

4.强化林木依法采伐管理,切实做好林权发证和流转工作。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一是严格按照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发证人员要严格控制采伐限额,还要加强伐区更新造林的检查验收。二是为了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把林权证发放和林权依法流转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发证工作的有力实施;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发证工作的高标准、高效率;做好发证后的检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三、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抓防火宣传及培训工作,注重社会实效

春防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单进行宣传。二是利用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三是设立宣传专栏,固定标语,宣传车,组织宣传队进村入户、进学校社区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群群众的防火意识,初步形成了森林防火工作上下联动、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一是严禁野外用火。对林区生产施工单位,采取交纳防火抵押金、落实责任人的办法,进行管理。火灾高发期,遇到4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落实监护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入林路口、坟场等关键部位集中力量,重点布防。二是对重点林区、风景区等处,加强巡护,严把入口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三是强化督查,消除火灾隐患。实行谁督查,谁负责,谁发现问题,谁解决的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加强对防火重点特殊人群的管理,对林区内痴呆傻、精神病人等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监护责任人,签订监护责任书,五是与林农签订防火责任状。六是实行野外用火许可证制度。对野外生产性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抓预案落实,科学组织扑救

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对预案的启动、部门职责、扑火分工、兵力调配、后期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零报告制度、值班抽查、信息反馈登记等制度,保障组织有序,信息畅通,适时组织,按照预案进行扑救演练。

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以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强基础、苦练基本功。严格按照森林公安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不断强化队伍教育和管理,着力在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上下功夫,认真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严格队伍管理

认真遵守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继续坚持把禁踏"三条红线"、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六个不准"作为队伍管理的重点。提高办案、办事质量和效率,在办案过程中,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坚持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维护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清晰、执法目标完备、保障措施有力、严格执行一案一卷建档制度,建立办理案件登记台账。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林业执法威信,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特情"和"线人",对森林资源较好、交通方便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较为突出的地区和重点人员实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