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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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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第1篇

野生动物资源因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社会价值而备受关注,因此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不仅仅利于生态平衡的维护,而且利于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探讨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2 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探讨与分析

2.1 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首先,许多立法空白,无法形成体系。虽然有《野生动物法》,而且也在不断进行修订,但是动物保护立法还是相对单一的,而且保护的范围是相对有限的,是有严格的等级保护制度的,从某种程度来说,这是不利于食物链正常运转的。其次,立法内容空洞、重复。空洞、重复的立法内容可以说是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最大难题,这样就不便于具体的实施,也不利于其具体效用的发挥,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颇有些形式主义的意思。

2.2 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分析

随着2017年1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可以说迎来了崭新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思想理念的转变。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动物福利这四个字,但是如果仔细解读的话,就会发现其中的玄妙。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仅倡导生态文明,而且重视德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是在动物福利方面的历史性飞跃。

2.2.2 相关规定更加实质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明确指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这种规定更加实质化,也更具意义,相对原来的名义条款的做法,这种规定可谓是明智之举。

2.2.3 更加重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在传统的立法体系中,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可以说是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在第二章中,原有的 野生动物保护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所保护,相对于原有的法律而言,保护对象更加全面、系统,而且相关性更强。

2.2.4 法律体系的制定要回归科学。法律体系的制定要回归科学,例如从驯养繁殖到人工繁育的转变。众所周知,有一些野生动物是难以驯养的,因此人工繁育的方式与提法就更加科学。人工繁育不仅仅有公益性质的,也有商业性质的,修改后的法律充分体现了收紧与放宽并行的基本原则。

2.2.5 重视对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野生动物伤人和毁坏财物的案子很多,对财产和人身伤害的补偿,现行法仅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而很多地方政府没有钱,所以给予受害民众的经济补偿往往是不充分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了老百姓,老百姓自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是不科学的。新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制度来部分解决损害的补偿。另外,新法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解决了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

2.2.6 法律保护要重视保护各方面参与的制度和机制。法律保护要重视保护各方面参与的制度和机制,例如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可以说,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个野生动物保护的共治法。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 现状 对策 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当前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文明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 涞源县东临易县和涞水,背靠蔚县灵丘、小五台,西倚千里太行,换宝恒、太二山脉。这些独特的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现就涞源县野生动物资源与保护现状以及相应的保护对策探讨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1.涞源县总面积367.2万亩, 其中山场面积305万亩,占全保定市山场面积的四分之一,全县总面积的83%,其中有林地129万亩,疏林地6.5万亩,灌木林地70.5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6.2万亩,苗圃地0.03万亩,宜林荒山地96.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5.1%,森林覆盖率的上升,有力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条件,造就了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的气候特点,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野生动物除野猪、麻雀、等少数种类种群数量迅速增加外,总体上呈现种类减少、种群数量降低的趋势在全县境内,曾经生存过的老虎、狼等动物现已不见踪迹。

2.据调查统计,涞源县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区系组成,包括历史记载和近年调查,陆生脊椎动物149种。其中,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有21种,包括褐马鸡、斑羚、豺、金雕、黑鹳、豹、兔等,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动物12种,国家级保护的有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85种,鸟类、兽类其中有猫头鹰、鹰、狐狸、山鸽、乌鸦、野狸,布谷鸟、石鸡、山羊、狍子、野猪、喜鹊、野兔等,这些野生动物已有三分之一的物种列入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据史料记载分析,历史上涞源县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远远高于目前的资源水平,但实际上除少数物种外,涞源县的野生动物资源已十分稀少,有些已成为濒危品种,涞源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不够健全,专项资金不足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农业、林业、渔业、工商、公安、环保、水利、旅游、交通等,在这些部门中,野生动物保护都不是主要职能,加上多部门交叉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又是一项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资金,执法水平低下,以罚代法、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或放弃法定职责现象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不到位普遍存在。由于资金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培训、执法以及资源调查等工作难以展开.特别是涞源县候鸟保护任务相当繁重,急需建立的乡村护鸟联保网络组织体系由于没有专项经费难以落实,而直接影响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经济利益驱动,资源消耗过量

近年来,市场上对野生动物的需求量较大,特别是各大宾馆、酒店经营野生动物已具普遍性.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非法猎捕、经营鸟、蛇、蛙等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凭借现有的执法管理力量,难以达到有效管理,大量消耗了有限的野生动物资源。

3.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利益的矛盾

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兼顾群众利益.近年来,因保护野生动物,经常造成林农的庄稼受到不成程度的损毁,国家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补偿方案,致使群众保护野生动物逆反心理加剧,对野生动物保护十分不利。

三、保护对策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已不再是被动消极的保护,而是挽救与持续利用相结合,挽救与恢复重建相结合的积极行动。小则涉及一个地区持续发展,大则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维持,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

1.建立协调机构,严格规范管理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到数个行政主管部门,各个部门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2.建立补偿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对因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补偿。因此,国家必须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使补偿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3.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知识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保护措施。二是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利用野生动物图片、标本、活体动物展览进行宣传。三是开展小学野生动物课堂教学,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氛围,增强全体人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4.加大对破坏野生动植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保护区内行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能,积极组织配合林业公安、林政执法、工商部门严格执法,做到有法有依,违法必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乱捕乱杀,走私、倒卖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一是建立群众举报箱,检查酒家、饭店、农贸市场、车站等关键部位,狠狠打击不法分子;二是整顿野生动物经营管理秩序,认真执行凭证经营制度,并严格控制经营范围,同时严肃做好审核及限额颁发许可证工作;三是认真做好野生动物的放生救护工作。

5.加快涞源县驯养繁殖事业的发展

本着“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涞源县在管理好野生动物经营市场的同时,还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各类野生动物,目前,涞源县有野生动物饲养场14家,林业局主管部门不仅在政策、技术上给予扶持、帮助,还积极为其寻找销路,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栖息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湿地、栖息地是野生动物最丰富的区域,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有效措施。涞源县继续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根据全县实际情况走出一条护养用全面发展的路子,要把野生动物作为一个行业来管理,使其成为一个产业,走自己养自己的道路,做到保护与发展并用。

参考文献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立法现状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野生动物从被杀、收购、运输、贩卖、煮熟到上餐桌有多个环节,正如公益广告所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的动力来自于市场需求,供求平衡决定了野生动物悲惨的命运。食用野生动物是否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是否应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均找不到答案。现行法律片面惩罚狩猎者,确没有对食用者即该链条的创造者给予任何刑罚规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颁布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初衷,使得商业性质的大规模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予以增加。

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条的初衷是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不被破坏,并且对行为严重的相关人员给予刑罚处罚。实际上不仅猎杀行为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食用者也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幕后元凶之一并且是导致猎杀行为的最重要原因。只惩罚狩猎者而忽视食用者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违法性,这有违司法公正的精神。

从现实情况来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动用法律手段来保护野生动物也成为一种趋势。

法律应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被人工圈养、繁殖的动物是否还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性在于其数量的稀少,正是其数量过少有濒临灭绝的可能性,所以才会出现人工圈养、繁殖的情况。如果一个物种的数量之多达到了可以脱离濒临灭绝的动物的范围,那么它也就不算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了,所以无论该种动物是何种生长形式,只要它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即应受到免于杀戮乃至上桌的保护。

增设“非法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食用动物的保护等级定罪量刑。《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新设立的“非法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做如下要求:食用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可以根据野生动物的价值或者交易的金额来确定,例如罚金可以规定为交易金额的一倍至三倍不等。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量刑标准以及部分常见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标准》中规定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野生动物属于无价之宝,给其定价很困难,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交易金额不易查出。食用野生动物是非法行为,所以涉案人员不会轻易留下任何交易凭证,在证据取得方面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关于罚金依据国家定价或交易金额订虽然合理,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可以统一规定各等级野生动物的价格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现在不仅个人食用野味,更出现单位集体食用野味的现象。很多餐馆挂着三公消费办公室颁发的公务消费定点商家牌子而公然贩卖、点食野生动物,这说明单位“组团”食用野味的现象以为公众所知晓,如果增加“非法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那么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内是很有其必要性的。对于单位犯罪的量刑,可规定处以交易金额十倍罚款,对于单位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量刑以上文中对个人量刑的规定为参考。

将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也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它使野生动物的身体受到伤害,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生活进而使得其面临死亡的威胁,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犹如慢性自杀,受害的终究还是野生动物,所以在野生动物受到杀害之前就应该设立相关惩治的规定。《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地或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

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 ;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 的思想,把人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

(作者: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注释: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第4篇

然而,有一些“野生动物爱好者”,先是非法猎捕、收购金雕等野生动物在家中饲养,满足个人喜好,继而发展为通过网络出售、长途汽车运输的野生动物交易者,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些人大多为80后、90后的年轻人,他们中有医生、厨师、在校大学生、个体经营户。令人震惊的是,他们无一不知贩卖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贩卖野生动物 15被告人触法

10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共计涉及犯罪嫌疑人25名,首批被公诉机关的为张某等15名被告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涉及10个省份23个地市。

据该案审判长、鼓楼法院院长岳彩领介绍,本案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首批被公诉机关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等15人均是80后、90后年轻人;涉及人员成分复杂,一人为在校大学生,二人为医生,还有私营业主、打工者、无业人员等;年龄最小、读大二的19岁女子王某首次犯罪时还不到17岁,另一名被告人85年出生的李某2013年10月还因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休庭合议后作出了判决,15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共被判处罚金16.4万元。

从动物爱好者 蜕变为交易者

张某、王某等人均为野生动物爱好者,张某最初出于个人爱好,通过“苏州鹰隼交流群”、“西北鹰猎群”、“西安鹰猎群”等平台购买并在家中饲养金雕,后发展为通过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家住西安的王某是漂亮、文静的姑娘,13岁时她跟随父亲到一个朋友家做客,因该朋友开了家私人爬行动物博物馆,王某从此喜欢上了野生动物,并加入了一些QQ群、微信群。后来她发现收购、出售、帮别人代购和转运野生动物能得到不少差价,于是加入到违法犯罪的行列,先后帮助他人或应他人要求收购并转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1只和猕猴1只。

法庭上的王某,一脸的稚嫩。“我是通过网络与张某、李某认识的,贩卖金雕、猕猴都是通过长途汽车运输的。我是在学校里被警察直接带走的。其实,我也知道这些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之所以贩卖,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会有这么严重。”

转运野生动物 途中被查获

1981年出生的张某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非常喜欢动物,尤爱金雕。2015年5月,张某关注并建立了多个关于猎鹰的QQ群,其中有关于鹰、雕等动物的交易信息。李某便是群中的好友之一。

1985年出生的李某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名公交司机,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3月刑满释放。

2015年11月,张某通过网上购买了一只金雕,货运途中经过徐州市铜山区某治安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机构鉴定,该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随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又通过侦查发现,张某通过QQ群友,以支付宝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车托运的方式,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以此为线索,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又陆续查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该批犯罪嫌疑人共25人;被查获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均被依法登记后交由动物保护组织。

据侦破此案的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介绍,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里的人数少则100人、多则500多人,群成员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还有一个与之进行交易的群成员为境外人员。

全部当庭认罪 依法从严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韩某、黄某、王某志、高某、刘某、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志、刘某、王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许某、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法院当庭对该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被告人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黄某、王某志、高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年;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4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P金。

法官提醒

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多部法律规制

野生动物既是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构件,又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宝贵遗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相关资料和数据显示,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国际贸易与黑市交易,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在过去400年中,全世界共灭绝了58种哺乳动物,平均每7年灭绝1种;在20世纪里,有23种哺乳动物灭绝,平均每年灭绝0.27种,即每4年就有一种哺乳动物从地球上消失。物种的灭绝,还会造成更多物种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进而导致成千上万目前尚不知名的物种会灭绝,而且许多人们喜爱的物种如大熊猫、白鳍豚、长颈鹿、犀鸟等都会灭绝。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和动物保护法案。

1.我国现行的野生游锉;ち⒎ㄕ逐步建立和完善。近年,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刑法、民法、行政法构成的多层次成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也形成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底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野生动物种类、名称、数量、保护等级、量刑轻重等作了详尽规定。

2.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驯养繁殖须经许可。我国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三类:一是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三有”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因为我国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实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

3.此类违法犯罪处罚严厉且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金雕两只、大\一只非法运输、出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只金雕为“情节严重”、4只金雕为“情节特别严重”,因而仅张某的涉及非法收购金雕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在十年以上处刑。

4.不可食用、不可见利忘义、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15名被告人对本案所涉及的野生动物都是知道是国家保护之野生动物的、是不允许非法猎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但依然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而且其中多数人存在非法营利、获得暴利的动机和行为。本案被告人犯罪多为牟利,现实中也有人是出于好奇买来食用;而食用野生动物也容易感染未知病源,造成动物到人之间的传染病流行。能够管住自己的口,不食用野生动物,这不仅仅是为我们的生存环境考虑,也是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考虑。

专家观点

通过法治手段

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庭特别邀请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猛禽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数量稀少,由于人类的猎捕,加剧了野生动物的减少,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的数量情况,将这些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此消彼长,动物能吃的东西少了,会使这种动物数量减少,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第5篇

鱼类生物学家 曹文宣

曹文宣, 男, 汉族, 1934 年5 月19 日出生,1955 年7 月四川大学生物系动物专业毕业。1984 年获“中科院竺可桢野外科学工作奖”, 1988 年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1997 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曹文宣院士50 余年来一直从事鱼类生物学研究,对东亚地区淡水鱼类的生物学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学术思想, 并将之开拓性地应用于鱼类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研究。他对团头鲂(武昌鱼)生物学的研究,指导了对该种野生鱼类的驯化养殖工作,如今团头鲂养殖已成为我国淡水水产的重要产业;率先开展青藏高原鱼类生物学研究;在三峡工程对长江水域生态影响及对策的研究中,全面论证了三峡工程对长江珍稀水生动物白鳍豚、白鲟、中华鲟、胭脂鱼和长江上游特有鱼类, 以及对长江中游“四大家鱼”自然繁殖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1992 年至今,针对三峡工程及长江上游干支流梯级开发对上游水域120 余种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曹院士提出了建立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2000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长江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过对上游各主要一级支流的比选和实地考察,曹院士建议在赤水河建立长江上游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呼吁水利水电部门不要在赤水河兴建水电站。2005 年国务院批准经调整后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含了整条赤水河。

针对长江鱼类资源严重衰退、主要养殖对象“四大家鱼”优良种质亟需加强保护的现状,曹院士建议长江全面休渔10 年,让鱼类休养生息。2010 年7 月被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授予“长江水生生物养护特别贡献奖”。

鱼类保护生物学家 危起伟

危起伟,男,1960 年7 月生,博士生导师,现为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实验室主任。

危起伟是知名的鱼类保护生物学专家,对多种珍稀特有鱼类的物种保护技术开展了系统研究,特别是潜心研究中华鲟近30 年,为中华鲟的物种保护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建立了我国珍稀水生动物的宏观政策和保护技术体系, 为我国濒危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和产业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发表学术论文213 篇,主编专著3 部,国际学术会议作主题报告十多次;获国家专利22 项;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 项,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个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突出贡献奖、院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和斯巴鲁生态保护贡献奖等荣誉。

水生生物学家 王丁

王丁,男,出生于1958年, 现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党委书记,武汉白D豚保护基金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