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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romote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and re-use in China, the article analysed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nd policies in detail. Furthermore, the author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establishment of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policy.
本文依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以及北京、广州和杭州等城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标准,结合我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务院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 2015年)》,以及《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我国关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进行了梳理,以便行业及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了解和掌握。
一、我国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我国自2009年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将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列入“十二五”规划中。
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并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从纺织行业层面来看,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达到800万t左右的发展目标。加强资源再生循环及利用的重点任务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
我国现行的与废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图 1),但缺乏针对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制度,无法满足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1. 立法层面
法律法规是保证废物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强有力手段。我国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为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在我国尚未进入立法层面。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为原则
在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在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所称的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仅就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设而言,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的回收拆解、机电产品的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未将废物或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且缺少实施细则。因此,上述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中只起到原则性作用。
2.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层面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目前,我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图 1),在上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标准中,对废旧纺织品的归类存在一定的差异。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行业标准已将织物垃圾归为可回收物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六大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五大类。其中,织物是指旧的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床上用品、桌布、书包、鞋等。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2003年建设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涵盖了14个垃圾类别标志,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以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2009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13 — 2009)将我国生活垃圾按物理组成分类为厨余类、纸类、橡塑类、纺织类、木竹类、灰土类、砖瓦陶瓷类、玻璃类、金属类、其他及混合类共11类。
上述 3 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业标准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将废旧纺织品的名称统一为“织物”或“纺织类”,即英文为“Textiles”;二是将废旧织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并视为可回收垃圾。
(2)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未将废旧纺织品纳入分类收集范畴
为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2010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并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但未将废旧织物纳入其中。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有差异
如表 1 所示,北京、广州和杭州等 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织物垃圾的归类、名称使用、回收箱的设置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①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归类存在差异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织物归为可回收物类,这与建设部颁布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相一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但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而广州和杭州将织物垃圾归在其他垃圾类中。其中《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其他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②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名称使用的不统一
各个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织物垃圾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使用“织物类”,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使用“布类”,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则使用“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
③城市社区回收箱设置不便于织物垃圾的回收
北京市按照“大类粗分”的原则,一般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等 3 类设置回收箱;广州生活垃圾回收箱则分为 4 种: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和厨余垃圾箱。杭州生活垃圾回收箱也分为 4 种,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虽然如此,但均存在一个问题: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箱难以让居民辨识,废旧纺织品究竟应投放在可回收类垃圾箱还是其他类垃圾箱,难以界定。
3. “十二五”规划层面
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十二五”规划均十分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制度建设层面、技术层面和再生纤维利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1)从国家层面提出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和分类制度建设(表 2)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另外,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需要制度保障,“十二五”规划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2)从产业层面提出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制定(表 3)
在国务院出台的我国《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中,针对废旧纤维制品的循环利用提出,到2015年我国再生纤维利用占纤维加工总量比重要提高到15%。
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同时还提出,2015年我国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要达到800万t的发展目标。该规划从产业层面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目标,提出了再生纤维的利用水平。
(3)从技术层面提出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的技术主攻方向(表 4)
在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从技术层面解读了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
《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完成50项节能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其中包括 2项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技术,即纯化纤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研究以及天然纤维和混纺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前者主要包括研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物改性及生物降解、纤维废旧料的回收利用、开发纺织废料回收及再利用成套装置及技术;后者主要指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清洗、分类分拣、再利用关键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研究,以解决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的技术问题。
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废旧高分子材料产生量要超过4 000万t,同时提出了 8 项废旧纺织品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二、发达国家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对废旧织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研究。在欧盟众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涉及了纺织品回收和再利用条款。例如:欧盟环境保护法(1990)第 2 部分,将废旧纺织品视为“可控制的垃圾”,列为回收、处理、可回收处理类的垃圾;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在2008年欧盟废弃物指令第二次修正案中,提出了纺织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议案,规定欧盟各国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构建纺织废弃物的回收体系。
英国政府倡导全体民众将废旧织物视为可回收、可再利用资源,并提出“零废弃经济(zero waste economy)”的社会发展目标,2008年英国织物再利用总量达2.7万t。
据调查,每年每个美国居民大约丢弃70磅重的旧织物,其织物垃圾总量约占城市固体垃圾总量的5.2%,其中只有15%的织物垃圾会被再利用,其余85%则被填埋处理。2011年底,美国纺织品回收协会(The Council for Textile Recycling)提出到2037年实现织物垃圾“零填埋(Zero by 2037)”的目标。
三、结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方案》后,生活垃圾分类再次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从鼓励到强制
居民提来垃圾,称重后,拿着积分卡往类似POS机的机器上一刷,积分就打到了卡上。1千克厨余垃圾积2分,1千克废旧报纸积10分,200个积分折算15元,可兑换卫生纸、洗手液等生活用品,或享受家政保洁、理发等社区服务。在北京朝阳区劲松五区社区的“绿馨小屋”前,这样的情景经常发生。
劲松五区有26栋居民楼,居住着近1200户居民,每天平均产生各类生活垃圾近5吨。这里分布的3座绿馨小屋,是专门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的小场所。绿馨小屋是北京首创智慧环卫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震在2012年建立的。
如今,把分类垃圾送至绿馨小屋已经成为社区很多居民的习惯。分类后余下的垃圾,则被投放到社区主路边标有“其他垃圾”的大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清运车将错时进入小区,每辆车上安装有GPS定位系统,防止混装混运。这些垃圾清运车将劲松街道的厨余垃圾送往位于大兴区的南宫生活垃圾堆肥厂,经过发酵降解等一系列处理过程,变成可被再利用的肥料,“其他垃圾”则被运往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
绿馨小屋的方法代表了当下国内生活垃圾分类的一种典型模式,即以自愿和奖励的方式鼓励居民进行分类。而此次《方案》的,则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性。
“所谓强制,隐含的意思就是界定了垃圾分类的责任,明确了我们每个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要对这些垃圾负责,否则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解读说,“但根据国内的现实情况,估计短时间内可能还是会将强制性手段与激励性措施结合起来,双管齐下,让居民尽快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生活垃圾到底应该怎么分?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影响以及现有处理方式的要求等,将垃圾分离成不同类别,为后续的科学处理提供基础,有助于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垃圾分类是发达国家较早进行的,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一些城市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比如1993年北京制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到了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全国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拉开序幕。
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应该怎么分呢?“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二分法,比如干垃圾与湿垃圾,或不会烂的垃圾与会烂的垃圾;有三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还有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实,世界各国的垃圾分类方法不尽相同,这需要因地制宜。”刘建国解释说。
此次的《方案》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未提出一个固定的模式,而是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办法,给出的参照方法是分为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在内的易腐垃圾以及包括废纸、废塑料等在内的可回收物三类。但《方案》强调“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在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看来,这是此次《方案》中的一个亮点。“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家庭有害垃圾的单独收集相对来讲是个短板,而这次的《方案》把它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两网融合与三个衔接
国内垃圾分类进行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很多人的感觉是,从表面上来看,垃圾分类似乎止步不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徐海云看来,这是因为三个对接还有待完善,即可回收物与废品回收利用系统的对接、有害垃圾的收集与危险废物收运系统的对接以及厨余垃圾收运与整个生物质的利用的对接。“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过程,要从顶层设计、全社会参与等方面逐步推进。”徐海云说。
徐海云认为,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拾荒者的废品回收系统,他们是可回收物分类的主力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废纸、易拉罐、废塑料等回收率也是很高的。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摸清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家底。“每个城市现有的废品回收系统究竟能回收多少纸、金属、塑料等,收集后去了哪里,有什么问题、困难,我们还不清楚。”徐海云说。
“再生资源回收或俗称的废品回收与垃圾处理的两网融合是必然趋势。”刘建国说,“两网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如今在北京这种大城市,从事废品回收的人越来越少,因为成本太高了,这样更多的垃圾进入到垃圾处理系统中,增加了负担。此前废品回收是市场主导,垃圾处理是政府主导,推动两网融合,实际上要承认废品回收就是垃圾分类,废物利用就是垃圾资源化,废品回收跟垃圾处理一样,也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样废品回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争取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逐步实现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在刘建国看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离不开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的配套衔接,形成高效顺畅的系统。“‘四分系统’关键在一头一尾,即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前端分类投放准确率较低,制约了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污染控制效果;反过来,后端处理设施不到位和低效率又影响了前端居民分类的积极性。所以,一方面居民要尽到垃圾分类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做好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
如何提高全民参与程度,也是摆在生活垃圾分类面前的一个问题。
“这是习惯养成的问题,它与社会整体的进步相关,涉及到人的心理、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改变习惯需要时间。但现在必须明确的是,垃圾分类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多反思自己,不要把责任一味推给他人。”
采取各种措施,能让大家便捷地进行垃圾分类,尽量不增加麻烦,这是李震认为调动居民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垃圾分类首先要满足居民‘我要扔垃圾’的需求,然后才是‘如何扔垃圾’。”李震说。
在徐海云看来,生活垃圾分类的全民参与还离不开倡导对再生产品的使用。“可回收物最终要变成产品,需要市场。一提到循环经济,大家可以夸夸其谈,但问题是如果没人购买再生产品,这就是空话。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再生产品,消费者愿意去购买,这才是绿色循环经济。”对此,刘建国表示赞同,“如果没有市场需求,再生产品最终也只能变成垃圾。”
垃圾分类是一种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垃圾问题。刘建国和徐海云都表示,从源头上来说,还是要提倡人们改变消费模式,尽量少产生垃圾。
关键词:东京都;循环经济;资源化利用;启示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velation of the Recycled Economy Construction in Tokyo
Du Jun
(School of Economics,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100070,China)
Abstract: Tokyo, the capital of Japan,is one of the pioneers of recycled economy construction. The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ste disposal in Tokyo, attempting to offer references for the recycled economy construction in Chinese cities.
Key words: Tokyo; recycled economy; resource utilization; revelation
东京都是日本的首都,面积仅占日本国土的0.6%,但人口却占了日本的10%。东京都的区部是日本的经济文化中心,人口稠密,地域狭小,人与土地的矛盾空前尖锐,废弃物的投放和处理所带来的问题表现得尤为严重。以减少最终填埋量为目的,日本政府明确提出了“3R”原则,即减量控制、回收利用和循环再利用,通过持续努力,废弃物处理已经开始走上循环经济之路。本文通过对东京都废弃物处理的现状等进行研究,试图为推进首都北京的循环经济建设提供参考。
一、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规
1970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1986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对焚烧生活垃圾的设施作出具体规定。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为了实现“零排放”的“循环型社会”的理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是基本大法;《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是综合性的法律。此外还有《容器和包装物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法》、《食品回收再利用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车辆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等专项法规。这些法律覆盖面广,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有具体的规定。
《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规定,修建一定规模以上的废弃物处理设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见表1。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东京都政府于1997年制定了《东京都废弃物处理区域规划》,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二英减排措施、焚烧废渣的处理措施、促进物质再利用、促进热能再利用、确保最终处理场的措施和减少公共工程开支。[2]
二、废弃物分类和大件垃圾收费标准
日本政府对废弃物有严格的分类要求,由于处置方式不同,不同城市的废弃物分类略有差别。通常是将废弃物分成四类: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和大件垃圾。
在东京,可燃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纸、木片等,不可燃垃圾包括玻璃、陶瓷器皿、金属等,资源垃圾包括玻璃瓶、罐、塑料制品、报纸等。这些垃圾要放入特定的垃圾袋里,在规定的垃圾收集日放到指定地点,未放入特定垃圾袋的垃圾不会被回收。大件垃圾是指家具、小家电、体育器械等耐用消费品。大件垃圾实行有偿回收,价格因种类和大小而不等。丢弃大件垃圾之前,需要去指定门店购买足额的大件垃圾处理券,处理券分为A、B两种,A券每张200日元,B券每张300日元。按照规定,处理券上必须填写姓名和住址,还要粘贴在废弃物上显眼的地方。表2反映出东京都新宿区部分大件垃圾的收费标准、指定券种和数量。
根据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空调、电视、冰箱和洗衣机四类家电不作为大件垃圾回收,在购买新产品时由商家收回旧的电器。废弃电脑时,需要向该电脑的生产厂家提出回收申请。
在东京都,可燃垃圾被收集后直接送至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不可燃垃圾收集后先送到垃圾中防处置中心进行处置,经过破碎和分选两道工序后,可减少不可燃垃圾的体积,并对其中的可再生利用的物质进行回收,如铁和铝等。大件垃圾如家具和自行车等,在中间处置工厂破碎后将其中有用的金属进行回收,破碎后的垃圾将分成可燃和不可燃成分,不可燃垃圾进行最终填埋,而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三、东京都废弃物处理的分工和流程
东京都包含区部(23区)、多摩地区和港岛地区。在垃圾回收、运输和处置方面,东京都政府和23区政府长期以来都有较大的分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东京都政府和各区政府在2000年对部分地方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废弃物回收、运送和处理的责任分工。从2000年开始,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中间处理责任全部交由各区负责,东京都政府负责最终处理。
为了更有效的回收和处理废弃物,23区联合建设了废弃物中间处理设施。2000年4月,23区联合设立“东京23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由这个组织来负责23区的废弃物中间处理和公共下水道的污水排放设备。东京23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下辖中央清扫工场等21个清扫工场、品川清扫作业所(污水处理)、京滨岛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中防灰熔融设施、中防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和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其中,中防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破碎垃圾处理设施和中防飞灰熔融设施归由中防处理设施管理事务所管理。东京23区废弃物处理的基本流程见图1。
四、东京23区垃圾焚烧与资源化利用
1.垃圾焚烧资源化利用
对于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东京都采用熔融的方法进行处置,通常是将这些飞灰加热至800℃以上,再迅速冷却至200℃。这个过程可以降解飞灰中的二英,将重金属固定在飞灰中,并使熔融后的体积减少50%。熔融处置后的残渣由于具有与沙土相似的特性,能够作为建筑材料被广泛的应用于市政及建筑行业,如人行道、回填、地基改良等。2009年,东京23区实际利用熔渣90,267吨,其中的90%作为地基改良材料使用。
垃圾焚烧厂焚烧产生的热能可以用于发电或对外提供热源。除破碎垃圾处理设施的发电供中防处理设施使用外,2008年,东京23区焚烧发电8.225千万kW•h。
2.垃圾焚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日本的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焚烧产生的二英类物质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1997年,日本全国二英类物质排放总量为7,680~8,135g-TEQ。为了控制二英的排放,1999年3月,日本召开了“二英防治对策相关内阁会议”,提出了《二英对策推进基本指南》,并在1999年7月制定了《二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日本的二英污染已显著降低(见表3)。
对于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东京的焚烧厂采用了多种措施减少垃圾焚烧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于焚烧飞灰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通过焚烧过程控制二英的产生,同时迅速冷却烟气,阻止二英类物质的生成;布袋除尘器中的活性炭还能吸附烟气中的汞;对于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将通过渗沥液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于垃圾仓产生的臭气,将作为一次风通入焚烧炉焚烧处置。
2008年,东京23区所有焚烧厂的二英排放平均浓度为0.000,14-0.008,1ng-TEQ/Nm3,均远远低于法定排放标准0.1ng-TEQ/Nm3的要求。[5]
五、垃圾的最终处理
负责东京23区垃圾最终处理,也就是填埋工作的是东京都的中央防波堤外侧填埋处理场和新海面处理场。填埋的主要是垃圾中间处置的剩余物,包括可燃垃圾焚烧后的剩余物,不可燃垃圾及大件垃圾破碎后不可燃的部分。除此之外,填埋场还填埋少量中小企业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和市政设施废弃物,如下水道污泥等。
1.填埋场结构
由于日本的国土资源十分紧张,东京的填埋场是采用围海造地的方式建成的。在填埋场的边坡,由两根钢管桩打入海下的砂石层,并在两根钢管桩之间填充中间填料,以防止垃圾渗沥液渗出污染海水。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收集后会被送至渗沥液处理厂进行处置后排放。由于填埋场填埋的主要物质是不可燃的无机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COD只有400 mg/L,根据日本的排放标准,需要处置至150mg/L以下才能排放至下水道,经最终处置后排入水体。
2.填埋工艺流程
在填埋作业时,普通生活垃圾采用“三明治”的作业方式,每3米垃圾层覆盖50cm的沙土,覆盖沙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垃圾的飞散和虫害的发生。焚烧后的粉状垃圾采用“骨架式”的作业方式,在垃圾堆体中挖出沟渠将粉状垃圾填埋在沟渠中并加以覆盖,防止它们被风吹散到空气中。污泥的填埋处置方式不同于一般生活垃圾,在填埋场里的特定区域进行填埋。
六、对我国都市垃圾处理的启示
1.建立健全垃圾处理的法规体系
日本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法规体系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资源循环利用率高、环境保护效果好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也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多是方向性和概念性的,缺乏操作性强的条款和实施细则。
为了推进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在垃圾处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对违反法规的处罚方式。此外,还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较为严厉的处罚,保证法规的顺利实施。
2.加强二次污染防治,力推垃圾焚烧无害化
日本的垃圾处置主要采用焚烧模式,在采用焚烧处置的初期,也产生了二英污染等环境问题,但通过制定污染控制法规,改进垃圾焚烧炉结构,加强烟气、飞灰等二次污染物的处置等措施,已经很好地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我国,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采用焚烧的方式来进行垃圾处置。为了避免在垃圾焚烧选址上产生的各种问题,我国应制定明确的二次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同时环保、市容市政等部门还应该加强对焚烧厂的监管,确保垃圾焚烧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在此基础上,推广垃圾焚烧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6]
3.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垃圾处理的市场化运作
良好的垃圾分类不但减少了垃圾的产生量,同时也能提高垃圾焚烧和填埋的效率。日本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限制居民随意丢弃垃圾,减少产生量,并细化标准,明确每一类垃圾的分类要求、丢弃方法,有效地从源头上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中央政府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垃圾分类制度,地方政府也可因地制宜地制定垃圾分类和大件垃圾回收费用的标准。此外,地方政府应设法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垃圾分类回收事业,推进垃圾分类事业的市场化运作。
4.开展循环经济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城市垃圾处理走向循环经济之路,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投入,还需要企业的自律和居民的自觉参与。[7]宣传教育是加强环境意识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少年儿童的环保意识。此外,还应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市民进行垃圾分类、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参考文献]
[1]产业废弃物问题研究会,(财)日本产业废弃物处理振兴中心.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集[M].日本京都:行政出版社,2004.
[2]日本东京都环境局.东京都废弃物处理区域规划[EB/OL].www2.kankyo.metro.tokyo.jp/ippai/kouikika.pdf.
[3]日本东京都23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EB/OL].union.tokyo23-seisou.lg.jp.
[4]日本环境省.二英类物质排放量的目录[R].2009.
[5]王子彦,丁 旭.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问题及对策―对日本城市垃圾分类经验的借鉴[J]. 生态经济,2009(1):176-178.
[关键词]餐饮垃圾;循环经济;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066-03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饮食业的快速发展。在餐饮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现。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餐饮垃圾大量产生。政府部门每年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处理,否则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污染水资源、造成“泔水猪”、“地沟油”等威胁人类健康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科学处理餐饮垃圾,不仅需要垃圾处理企业具备过硬的技术条件,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积极配合,实施科学的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协调激励机制。
一、辽宁省餐饮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一)餐饮垃圾产量现状
2011年8月,沈阳、大连市被列为国家首批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之一,统筹餐厨废弃物和废油脂的一体化处理。据数据显示,目前沈阳市有注册餐饮企业近2万家,这些数字还不包括机关学校等单位。每天沈阳市能产生大约1500吨的餐饮垃圾,而这些餐饮垃圾中所产生的垃圾油能达到40吨左右。但目前沈阳市具有合法资格回收餐饮废物的企业每天回收的餐饮垃圾量只能占总量的50%左右,即每天都有20吨左右的垃圾油去向不明。根据大连市环卫“十一五”规划,大连市到2010年全域日产餐厨垃圾约580吨,其中市中心区日产量约500吨。但实际结果却远不止这些,据有关部门对全市3739个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市餐饮行业日产餐厨垃圾量已达830吨。
(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难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厨饮垃圾水分较大,因此如果没有足够高的热值,清洁高效地焚烧则非常困难,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而垃圾前期不分类,后期处理的困难就更大。目前辽宁省城市垃圾还未推行分类回收措施。主要困难在于:一方面餐饮企业对垃圾分类知识匮乏,没有相应技术设备支持。同时企业对现行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危害缺乏认识和重视。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法规和激励措施,企业实行垃圾分类处理会提高企业成本和费用,故缺少分类处理的动力。
(三)餐饮垃圾正规渠道回收难
目前辽宁省主要城市大型餐饮单位餐饮垃圾的去向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统一收集,运到专门的垃圾处理场地后,与普通垃圾一同集中通过焚烧或者填埋处理;二是交由政府委托的专门负责餐饮垃圾处理的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分类后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三是被一些地下加工厂或郊区养殖厂收购,提炼地沟油后流入市场或用于养猪。据初步调查,目前,其中后两种是主要去向。以大连市为例,市内四区日产餐厨垃圾638吨,其中只有少部分实现了集中收集和处置,其余大部分流向复杂,很多被私人收购用于喂猪或提炼成“地沟油”。小型餐饮单位餐饮垃圾的去向则更为复杂,大部分混入生活垃圾,其他的部分除卖给地下加工厂以及养殖厂以外,为了方便起见,有的单位往往把餐饮垃圾扔入下水道中。
(四)垃圾处理过程资源再利用程度低
目前辽宁省主要城市在餐饮垃圾正规处理方式中存在资源再利用程度低的问题。一方面餐饮垃圾运到专门的垃圾处理机构后跟普通垃圾一样的处理,无论是焚烧或填埋都会浪费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资源,餐厨垃圾也是制造肥料的宝贵资源。以2008年日本的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的废食用油利用状况为例,30万~35万吨废食用油中,约有20万吨被加工成饲料;4万吨被作为肥皂、涂料、油漆等工业用原料;2万吨被用于制造生物燃料;约有4万吨~9万吨未加工利用被直接焚烧、填埋。另一方面,交由政府委托的专门负责餐饮垃圾的生态产业公司,分类后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但由于正规餐橱垃圾回收企业只是免费负责垃圾收运,而把餐饮垃圾交由政府统一处理,还要交纳处理费。一些“油水”大的餐馆或者学校、机关食堂被一些“黑作坊”盯住后厨,出于自身利益,他们的“油水”垃圾基本上不给回收企业而只专供“黑作坊”。在这种状况下,相关餐饮垃圾资源化企业日益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由于长期面临亏损,许多企业难以为继,因而也限制了餐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二、餐饮垃圾处理技术比较分析
国内外常用的餐饮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厌氧消化、热解、微生物资源循环利用、蒸干做饲料等,各种处理方法的特点如表1。
三、餐饮垃圾循环处理模式的机理
循环经济的建立依赖于一组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内容的运行原则(称为3R原则),每一个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减量化原则属产品加工输入端控制方法,旨在减少进入每一个生产工序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再利用原则属产品消费过程性控制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时间,减少一次性用品造成的浪费;再循环原则属产品加工输出端控制方法,即产品消费过程性控制方法,是通过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轻经济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构建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集中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闭路循环体系。餐饮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理模式如图1。
图1 餐饮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理模式
四、餐饮垃圾循环处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实现源头控制
首先,政府在“垃圾分类”的宣传上应加大力度。每年年初,市政府可以将新一年的《垃圾清运时间表》以及《垃圾分类的说明》逐户投放企业。在《垃圾分类说明》中,将垃圾分成食物垃圾,纸张,金属,惰性物质,玻璃,细小杂质及其他有机物。同时,宣传环保知识,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其次,建立餐饮垃圾分类标准。对于具有一定质量标准的餐厨垃圾,其含有附加价值较高的营养成分,经资源化处理后可获得较高收益,因而在餐厨垃圾回收时,按照正常企业系统的运行应向产生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原材料费用,即按餐厨垃圾收购价格回收;对于质量一般的餐厨垃圾,虽然能够进行资源化利用,但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后,经济效益不显著,只能维持企业系统的正常运转,为达到收支平衡,可采取在回收时不向产生者支付或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质量较差的餐厨垃圾,由于其直接排放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影响巨大,处理需要较高的技术成本,因此在回收时需要向生产者收取一定的处理费用。最后,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混合垃圾的处理费用要高出单独垃圾的2~5倍,从而促使企业自觉地将垃圾分类。
(二)正确估算餐饮垃圾产量,鼓励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实现源头减量
建立餐饮垃圾申报登记和备案制度。凡餐饮企业都要通过申报、备案制度,从而实现对餐饮垃圾的生产量的源头数据档案的建立。餐饮垃圾产量一般按经验数值估计为10Kg/100m2•d。按目前已建立的模型估计,酒店宾馆等餐饮类的餐厨垃圾与网点的营业额、座位数量等因素有关。各餐饮业网点的营业额对餐厨垃圾产量有显著影响,一般各区都有较为准确的统计数据,可作为分析各餐饮企业垃圾产量基数的重要依据;食堂等供餐机构不同于餐饮网点,营业额数据难以收集,因此不宜把营业数据作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但食堂和市场的餐厨垃圾,与相对固定的供餐人数有较大的相关性,且与生活垃圾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宜把生活垃圾和供餐人口数量作为食堂餐饮垃圾产量基数的估算依据。
通过建立绿色餐饮认证制度,鼓励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对于大型餐饮企业可以通过建设集中加工、采购、贮存和配送的中心厨房。对原料进行统一加工来减少浪费,在物流配送环节要避免产生包装物污染,包装应选择可降解材料。在点菜过程中应适当提醒顾客注意饮食合理、适量搭配,并能在餐后主动提醒客人打包。可以试行餐饮企业的后厨安装油水分离器,这对于后厨的环境卫生将起到非常大的改善作用,不但下水道不会经常堵塞,而且厨房内也不会因为餐饮废物淤积而产生病菌。最重要的是,油水分离器因为有锁,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餐饮企业外销餐饮废油。
(三)构建餐饮垃圾闭路循环的市场运作机制
成立一个由回收者与加工者联合的合作组织。以餐饮垃圾为核心,以股份制形式,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回收体系运行的规模化和标准化。集散中心与上游的回收摊主联合入股,掌握稳定的货源,当具备一定市场势力后再吸纳下游的加工再利用厂商,形成统一的利益联合体,具备高效的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优势,为产业发展和政府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从产业发展角度来讲,这种回收体系的组织形式可以依靠规模化促进技术进步,改善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依靠标准化保障货源稳定和产品质量,降低污染处理成本。从餐饮垃圾管理来看,通过资金机制和回收价格经济手段提供利益刺激来规范回收者行为,严格分类标准。如日本为促进废弃油脂回收工作,德岛市政府决定,每回收1公斤废弃食用油,政府将奖励12日元。回收后的废弃食用油被制成生物柴油燃料,供给市内3台垃圾回收车和2台市营公共汽车使用。总之,合作组织实现了资源再生产业由分散到统一的产业组织形式变革,为减少餐厨垃圾污染,促进垃圾源头分类,降低二次污染提供经济动力。
(四)加强餐饮垃圾循环处理的规范和监督
要推动餐饮行业采用餐饮垃圾循环处理模式,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声誉激励。这对主动实施餐饮垃圾循环处理并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利于在行业中竖立标杆,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其次,政策激励。一方面通过正向的税收减免、专项基金及补贴、信贷优惠等措施,减轻餐饮企业初期投入的成本压力。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餐饮垃圾处理相关法规的成本。但由于餐饮网点数目多,地理位置分散,执法监督成本高制约了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因而有必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方面的监督信息渠道。在消费者、企业员工及公众的参与下,建立对餐饮垃圾管理的信息披露和平台,多渠道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例如对餐饮生产企业垃圾处理定期进行考核,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通过设计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还可以建立餐饮企业信用共享网络,对垃圾处理不合格餐饮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考评,并将信息进行披露和曝光,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参考文献]
[1]王莉,刘应宗.城市餐厨垃圾分级回收处理模式探索[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2]董传杰.餐饮垃圾饲料化处理的影响因素[J].环境卫生工程,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