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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69-2
一、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
黑龙江农业防灾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增幅不大,基础设施近10余年来几乎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每年防灾建设投入都仅仅用于维持基础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的耗费上,而没有达到改善基础设施的抗灾目的,起不到有效抵御农业气象灾害的效果。因此,必须加大投入,提高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从减灾工程性措施入手,要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除涝面积,增加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和排灌面积,发挥水库防汛抗旱的调蓄功能。修缮和保护现有防灾减灾工程,对农村主要生产生活工程进行加固,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种防灾工程的效益。应当增加资金投入机制,贯彻落实救灾防灾专项资金政策。抗灾防灾资金的使用要有重点,不宜遍地撒网;同时还应科学规划,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同防灾抗灾工作结合起来。
气象灾害防御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针对台风、干旱、洪涝、低温冰冻、冰雹等常发的自然灾害,加强农业气象对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逐步发展防御灾害的信息系统,提高关键农事季节和具体农业生产活动的防灾减灾服务能力。围绕现代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具体需求,开展关键农事活动气象预报和农业重大病虫害气象等级预报。二是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加强气象灾情普查和隐患排查。探索和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重大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着重开展农村雷电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编制农村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加强农村雷电监测预警。制定农村防雷技术规范和防雷标准,定期开展农村防雷装置检测。加强农村雷电易发及高发区建筑物、农村中小学等人员密集场所、农村供电设施及易燃易爆场所等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三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农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作业示范基地,完善各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系统。在适当的时候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建立跨省区、跨流域联合人工增雨作业体系,开展针对农业抗旱、水库蓄水、缓解高温及森林防火的人工增雨作业。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调整人工防雹作业布局,开展联防作业。四是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完善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气象次生和衍生灾害的防御标准和措施,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的能力。五是全面推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制度。广播电视、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增加播出次数,实时插播气象灾害信息,稳定播出时间,确保气象信息和各种预警信息及时传送到农民手里,提前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六是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汇报网络,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救援措施。
三、加强农业的生态保护,提高农业系统承灾能力
黑龙江目前正处于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尤其要注意农业经济中的抗灾防灾问题,应当摸索防灾减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模式。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坚持防灾减灾与环境保护工程优先的原则,将可能导致引起次生环境恶化和由此导致的生态灾害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各种防灾减灾法规,依法防灾减灾,加强防灾减灾执法力度,规范防灾减灾经济行为。提高抗灾能力,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树立减灾就是发展效益,减灾就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增强农村公众自我防护与救灾的能力和意识。完善灾害预警体系,做好抗灾减灾组织工作,加强重大灾害监测、预测和预报能力。实践证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在灾害预报和监测上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对灾害的反应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有效防灾抗灾能力。
建立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当立即建立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一套比较规范的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抗灾投入上。与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地区退耕还林的经济补偿的力度,并能够切实地贯彻、实施到位。
农田的灌溉离不开水资源,要保护好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黑龙江省水资源稀缺,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比开发水资源产生的效果会更好;要建立水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适当地开发地下水资源,合理地发展水浇地和种植水稻的工作,使该地区的水资源能够循环利用;要杜绝一些地方为追求近期利益盲目开采地下水的行为,提高农民对水资源的正确认识,做到节约利用水资源;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发展和推进节水设施的开发与研究,加大节水技术的推广,同时,也可以利用“天上水”、地表水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对耕地的生态保护也要加大力度,对那些不适宜发展种植业的地区坚决退耕还草还林,促进生态保护;建立保护性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对耕地实行轮作制的种植、生产,提高土地的肥力,改善耕地的质量。黑龙江省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应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生态功能区,用以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做到动物、生物之间多样性的协调,禁止捕杀鼠虫的天敌,使有害动物与天敌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数量关系,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四、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水平,推广农业抗灾减灾技术
要在提高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的同时,加强农村气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农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扩大气象信息覆盖面,解决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最后1km”的问题。大力发展农业气象特色服务,包括开展针对不同农事季节的农用天气预报,发展面向不同产业类型和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气象服务模式等,不断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要针对我市多发重发的气象灾害,大力推广农业抗灾减灾技术,不断提高农业灾害的防御水平。一是推广行之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包括水利设施建设,重点组织实施水库、当家塘和排灌沟渠、泵站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实施农田林网化,进一步提高农业抗灾能力,有效防御干旱、洪涝和干热风等灾害。二是推广行之有效的农艺技术措施,包括调整农业布局和结构,对丘陵岗地易旱地区,大幅度压缩水稻种植面积,改为旱种作物,变对抗性为适应性,有效防御干旱灾害;选用耐高温(或低温)品种,适当调整播期,合理灌溉,增施有机肥和磷钾肥,喷施赤霉素、多效素,可明显减缓高温热害、低温冷害的危害。三是推广行之有效的抗旱技术措施,包括推广水稻旱育秧、直播稻、工厂化集中育秧,地膜、秸秆覆盖,喷灌、滴灌和软管浇灌,喷洒抗旱剂等节水农业技术。
五、建立和完善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用信息技术实现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气象灾害预警系统,该系统主要是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接收,它们之间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各负其责,同时,肩负着数据集成、行情分析、信息和信息接收工作。通过信息加工系统,再借助有专业素质分析能力的专家队伍,对收集到的部分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高效地进行甄别、整理、分析、加工,分类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的资料档案,政府的相关部门再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预警对策;预警信息的监测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农业部门和农民进行,让农民第一时间了解农业气象灾害的情况,还要加大力度建立农业气象灾害信息接收系统,向市、县及乡镇部门传达信息,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网络。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健全农村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组织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损失。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突出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气象、农业、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加强乡镇气象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专门人员,配备服务设施,确保乡有分管领导、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协理员,促进气象灾害预警与防灾减灾应急组织高效运作。
【参考文献】
[1]张波主编.农业灾害学[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快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大雾、交通、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可提高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二)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建成可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形成县、镇二级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预报体系。
(三)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等社会公共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二是加强农村应急预警信息传播,各镇(街)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广播系统(大喇叭等)建立镇和村级信息系统,实现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三是建立社区、交通、教育等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建立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增强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干旱、冰雹、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二)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认证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街)、单位、企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及重点防御单位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市政府每年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一是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开展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二是强化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建房防雷技术规范,开展雷击区域防雷工程示范工作。
(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高温少雨、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建设,加大作业点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建设的投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一是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和信息服务站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受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收集上报灾情,并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二是加强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人工增雨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落实气象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项目和基层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⒊骑自行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气象现代化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气象监测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完成边界层探测系统风廓线仪的安装,加强地面自动化观测能力建设,在本站和监测服务中心装备2台雨滴谱仪,完善雾霾等大气成分监测系统,增加监测项目和观测内容,积极推进第三代公共气象信息终端的布设,加强对已建现代化设备和仪器装备的应用维护。
二、加强现代气象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继续加强以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为核心的现代天气业务体系成果的应用,完善市县一体化预报业务平台和精细化预报系统、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加强本地化检验和补充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
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传统媒体的气象信息工作,大力拓展公共气象信息终端、手机信息、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型传媒的信息服务。围绕服务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及农业种植产业布局,深化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旅游气象服务,做好雾霾天气的监测、预警,继续加强虞山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防火宣传和长江海事、地方海事的气象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
将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扩大延伸至各镇(区),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责任;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根据《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做好气象灾害评估工作。
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要求,加强与市应急办、民政、农办、水利、农委、安监、公安、交通和电信运营部的协调合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机制及手机预警短信的全网“绿色通道”,开展气象服务站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加强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推进气象科普“三进”活动。
四、做好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保护
按照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与规划局沟通联系,和琴湖管理区的协调,确保周围规划建设符合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根据《省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完成业务楼外主面改造、气象业务中心改建和内部功能完善改造工作,确保基础设施达到“一流台站”要求。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气象服务
完善各岗位人员的综合学习、培训、教育、交流机制,支持在职高层次学历教育和培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总结,提升气象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增加内容,不断拓展信息覆盖面,完善修订公共气象服务流程,继续做好汛期气象保障服务和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气象为农服务;不断推进气象信息、雷电防护科技服务和生态环境建设,旅游气象服务。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作风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