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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行为有利有弊,但是总的来说是弊大于利,首先,会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减少经营所在国的财政收入;其次,扰乱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还会降低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现状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来说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法规的制定方面,以及实践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自此后,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次,《预约定价协议》的逐步推行、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及实行,也使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用得到了推广;最后,在与国外的交流实践中,相关部门的涉外税务审计能力也不断提高,我国的转让定价管理初见成效。尽管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征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还有一些明显的问题。首先,与国外相比,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过于粗陋,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其次,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尚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最后,缺乏顺利实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而且相关信息资料来源渠道狭窄,与国外相关部门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及时性还不够。
三、加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总的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相对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渐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上述几方面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转让定价避税带来的危害,维护我国税收利益,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特别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改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首先要从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上面着手,使日常的税务管理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1.1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对各种调整方法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积极研究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节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和方便纳税人。
1.2完善反避税法规。尽快完善关于转让定价案件处理方法、程序方面的法规政策,减少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对称性带来的损失,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可操作性。
1.3完善有关纳税人报告及举证义务的规定。将报告、举证义务转移给纳税人,使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处于主动地位。在法律中对本方面内容要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1.4加大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税法中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可以增加一些相对来说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比如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手段。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应当实施全方位的制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物质手段;此外还可以借助于媒体等手段对企业形成舆论压力。
2.加强部门合作、扩大审计范围
反避税除了制定完善的法规之外,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2.1加强与工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税务机关应注意与工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堵塞税收漏洞,在与外资企业管理有关的业务方面,要保证妥善的协调和衔接,建立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体系。
2.2扩大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一些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专业的反避税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的工作力度。另外,在重点加强大企业的管理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对中小企业的审计与管理。
3.加强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大宣传税法的力度,选择合理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效果,深化人们对引进外资与反避税工作的认识,让人们了解到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税务机关和广大的税务干部要严格对自身的要求,依法治税、科学征管,以自己的优化服务影响纳税人,减少反避税工作的阻力。此外,要协调好税务机关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工作人员对税法的了解,尽量防止由于盲目的招商引资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现象的出现。
4.建立企业信息资料收集系统
加强转让定价管理要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基础资料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形成税务、工商、海关、商检部门等多方协调一致的信息监控系统。同时要建立期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规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
5.大力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
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保持反避税专业人员的稳定性是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加强对现有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其次,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涉外税收专业人才,为涉外税收管理队伍的建设储备充足的人才。
四、结语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税务稽查,挑战,对策
会计电算化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专门的会计核算软件来替代传统的手工建账、记账、报账以及部分代替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论文格式,对策。会计电算化的产生不仅是会计数据处理手段的变革,而且对会计理论和实务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给税务稽查带来新的挑战。
一、会计核算软件与手工会计核算的区别
会计核算软件与手工会计核算除会计核算工具、会计信息载体等不同外,还存在下列差异。
(一)记账规则不完全相同
手工会计核算采用平行登记法分别登记明细账和总账,以便检验登账的正确性。会计核算软件登账(记账或过帐)操作由软件完成,登账的正确性是由软件的正确性来保证的,只要记账凭证数据录入正确,就能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务处理流程类型存在差别
由于企业规模和会计业务的繁简程度不同,在手工会计核算中,以登记总账的方式不同来划分出不同的账务处理程序,一般会计部门会选定其中的一种来规范本企业的财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软件处理会计数据是由计算机完成的,计算机由于处理速度快,存储容量大,一般不会因会计数据量大而影响记账,因此不用区分登记总账的方式,也就无所谓区分账务处理流程类型。
(三)内部控制方式不同
手工会计核算主要靠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加强不同岗位间的稽核工作来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例如,手工会计采用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的方法来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由于会计核算软件利用了计算机处理数据的特点,在数据处理方法上与手工不同,造成了原手工会计下的部分控制方法部分地被融入到会计核算软件中,例如,只有审核过的记账凭证才能登账等规则和控制,都被编制在软件中,因此以会计核算软件运用为主的会计工作中的内部控制部分地被会计核算软件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的内部控制特点主要表现为软件控制和人工控制相结合,内部控制向综合控制发展。
二、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挑战
(一)用会计核算软件易做假账,隐蔽性强
传统手工核算如果要做假账,从记账凭证开始,相应的明细账、总账、报表都必须手工记录,环节多,工作量大、痕迹明显、证据直观,因而易于发现。而计算机核算如果要做假账则由于是计算机的记账、算账、登账,其过程是计算机内的逻辑运算过程,环节少、工作量小、痕迹不明显、证据不直观,所以隐蔽性极强,查处难度大。论文格式,对策。常见的做假手段有以下几种:
1、利用会计核算软件中预先设置的“后门”做假。有的会计核算软件设置有打包程序,当记账凭证营业收入科目金额超过设置金额时,计算机在登帐时自动会将多余营业收入打包转走,不记收入账簿。
2、在数据录入时做假。在计算机中制作记账凭证时,更改数据或会计科目编码或记账方向,由计算机自动产生一套的假凭证、账簿、报表,打印出来的假账、假报表无修改痕迹,且计算机是根据输入的假信息自动试算平衡,会计逻辑关系也没有破绽。这种在输入记账凭证时做假的手法,稽查人员很难全面的进行核查比对,只能采取抽查办法,抽查就难免有漏网之鱼,难于兼顾全面。
3、利用部分可修改程序做假。由于各种财务软件的编制程序是按系统层次结构组织而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更改或添加的。以工业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为例,会计信息系统一般包括7个子系统模块:财务处理子系统、工资核算子系统、材料核算子系统、固定资产核算子系统、产品成本核算子系统、产成品销售子系统、会计报表子系统。论文格式,对策。各模块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可进行修改。模块与模块之间是通过定义文件连接产生报表,而定义文件的取数也是可以通过人工修改的。计算机中各种执行文件很多,要在众多的文件当中寻找做假程序文件或查处不合法定义文件不是件容易的事。
4、修改数据库做假。在制作记账凭证时输入正确数据,在计算机中生成一套正确的账、表后,又重新进入账、表数据库,手工在数据库修改相关账、表数据,然后再打印出来。这样产生的假账隐蔽性更大,因为记账凭证的信息与原始单据是一致的,会计逻辑关系也是正确的,人仍不易想到凭证与账、表的数据不一致。
(二)会计核算软件版本繁多,稽查人员难掌握、难鉴别
当前,市场上的会计软件既有各部门、各系统自行开发研制的具有特性的软件,又有商品化软件,无论是规模、研发人员水平,还是设计语言,设计标准都不尽相同,软件系统林立,版本繁多。税务稽查人员要全面熟悉并掌握这些软件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税务稽查队伍的信息化技术掌握程度相对滞后,很难对各种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的编制程序、应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做出鉴别。
(三)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1、认证监督机制滞后,财政部从1994年始至今,相继颁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等规章,由于刚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缺乏检查和处罚措施,在现实中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研制、销售、安装、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放任和无序状态。
2、税务部门对此项管理工作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第六十条又规定了纳税人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税务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对这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和税务部门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会计核算的复合型人才,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3、软件开发公司出于自身知识产权保密性的考虑,不希望使用单位报送,而使用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愿报送。且大多数财务软件开发商都使用了加密装置,如果开发商或使用单位不提供加密狗,税务部门无法对其应用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应对会计电算化的税务稽查对策
会计电算化乃大势所趋。税务稽查只能正视这一现实,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一)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
1、建立会计核算软件市场准入机制。以法规形式进一步要求所有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的鉴定认可后方可生产销售,自行研制或委托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评审后方可使用。论文格式,对策。
2、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模拟数据模型,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利用模拟数据对其合法、合规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和分析。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核算要求的软件,应责令纳税人停止使用。论文格式,对策。
3、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处罚措施,督促纳税人按期报送会计核算软件和软件使用说明书,对各种会计核算软件实行档案化管理。论文格式,对策。
(二)对电算化税务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应在立法上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开展电算化手段的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应制订电算化税务稽查规程,规范电算化稽查的对象、方式、过程及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电子资料的保密责任等。
(三)编制会计电算化稽查软件
在目前条件下,可在现场实施稽查之前,组织稽查人员分析研究企业上报备案的会计核算软件,借助企业本身的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稽查,同时积极摸索编写税务机关自己的电算化稽查软件,在实践中试用和完善。
(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
目前,不少税务稽查人员缺乏必要的计算机知识,单靠现有的稽查人员还难以实施会计电算化稽查。因此,建议采用由税务稽查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相结合,组成电算化小组的形式开展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信息化时代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陆国斌、王忠孝.新编会计电算化[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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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韦艳兰、地方税务稽查实务[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模式僵化
传统税法课程的教学中,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教师一味的说教讲解税法课程,无法调动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目前我们的教学方法还受着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教学手段比较陈旧,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多,学生练得少的现象普遍存在,课堂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
2.税法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在目前高职院校提倡“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的职业教育模式下,暴露出了实践性教学严重缺乏的问题。现有税法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性教学的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没有系统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偏少,在教学中实践环节的落实不够,实践性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监控。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3.知识更新慢、理论研究不够
由于税法课程是对税收法规知识的介绍,而税收法规在不断更新变化过程中,所以,做好税法课程课堂教学的备课非常重要。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法规理论研究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无法满足高标准的教学需求。
4.考试方法有待改进
税法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一般属于考试课程,其考试基本采用闭卷形式,简答、问答题多。笔者认为,考试形式单一,不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1.加大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税法作为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内容。要增加实训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力争达到1:1。当前适合于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使用的实践教材很少,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教材应立足于“自编为主,购买为辅”,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组织一线教师编写税法实训教材,建立税法教学案例库。
(2)高职院校应当强化税收模拟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实践性教学场所。高职院校应当加大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同时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走校企合作办学的道路。正如同志所说:“从学校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增强专业的适用性,从企业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借用学校的教学力量,提高教育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
(3)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培养税收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指导学生实践。税收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系统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扎实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作为税收专业教师自身不能脱离实践,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税收教师的实践技能,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要定期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是专业进修,经常到企业从事报税的实践操作工作。应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结合教学进行教师培训,向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大型企业聘请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财务总监担任客座教授,让他们既到学校指导税收教学工作,进行教师培训,又担任税收实践课程教学,弥补在校税收教师实践知识的不足。对未经过实践锻炼,动手操作能力差的教师,可与税务部门联系下派到业务部门、企业等挂职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让税收教师经常到第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税收实务操作,并能够解答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问题。
税收专业教师只有深入实际,接受前沿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才能更好地进行教材的选择、教案的组织和准备以及实践课程的操作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税收实践教学,更好地指导学生。
2.勇于创新,大胆进行税法课堂教学改革
1.推行案例教学法
《税法》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 单纯的税法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不仅丰富而且生动。教学过程中可辅之大量的习题,教师采用与《税法》教材相配套的《习题集》、《CPA 疑难案例》等,每一个税种讲解完后,就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作业以巩固学习效果。
2.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课件教学,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税种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会浪费大量时间。此外,税法知识日新月异,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增加了课堂的信息量。
3.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1)改革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教学模式和方法。如设计相关的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纳税申报表;给出企业相应的资料,要求学生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等。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尽量避免考死记硬背的东西。
关键词:税务硕士;课程设计;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硕士的培养在财税学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革趋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单纯的科学硕士学位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端税务专业实践人才的需要[1];第二,随着财税学科博士培养规模的扩大,原来赋予科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相当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专业硕士进而减少科学硕士的比重,成为财税学科研究生学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被正式纳入到新增专业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确定,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务硕士培养的相关课程。最近两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问题,苏建(2010)通过对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的考察,详细介绍了该校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2]。古建芹(2010)把税务专业硕士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个层次,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并提出了具体的课程体系构想[3]。黄静和杨杨(2011)强调,为突出税务专业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实践性、应用型和职业性[4]。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教学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将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税务硕士课程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
1.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端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需求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财税部门;二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作为政府机构,对内需要那些深谙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能够对现有税源进行评估,有能力对本辖区未来税收收入做出合理预测的实践型人才;对外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惯例,能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人才。企业则需要那些了解企业经营过程,能够为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税收实务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业在兼并重组时会遇到税收问题,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会遇到税收问题,凡此种种。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排达到为企业节约税收并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经过良好技能训练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税收实务型人才的支持。但是当前财政税收专业培养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无法满足政府财税部门和企业对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对税务硕士的人才培养要着眼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课程设置自然也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2.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应该符合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流转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相对而言,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课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工薪所得的课税,由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安排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税收征管。财产税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税收体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将下降,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上升。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所得税和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流转税则无法做到。在中国居民收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种必然选择。未来可以预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1)由分项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变;(2)由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直接申报转变。在财产税方面,可以预见的变革是对私人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税收制度的变化必将对税务硕士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税务硕士的培养要预见到这种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进行课程设计。这类课程在眼下看来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却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3.税务硕士的课程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在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具体的实务操作固然重要,但运用基本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与税收实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理论知识应该成为税务硕士全部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管理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尤其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更多地是属于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税务硕士来说,掌握管理学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是必要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是税务硕士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总之,税务工作的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作支撑,就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无法发现解决问题的一般规律。缺乏基本理论素养的学生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往往发展潜力不大,所以在税务硕士的课程设计中,不但要“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4.税务硕士要与财税科学硕士的课程设置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税务硕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财税专业科学硕士脱胎而来,而且税务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缺乏办学经验,这就使得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学硕士课程设置的思维定式。再者,近些年来由于科学硕士的培养为适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也在向“实践性”靠拢,“科学性”有所下降,从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学性”又想追求“实践性”的矛盾状态,成了一锅“夹生饭”。结果是科学硕士既没有体现较高的“科学性”,也没有在“实践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将税务硕士与传统的科学硕士培养区分开来,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让财税专业的科学硕士回归其阳春白雪的本位,强调其科学研究的属性;另一方面,税务专业硕士则应专注于实践特色,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二、中外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了税务专业硕士教育,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学在专业硕士层次上设有税务学位的培养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大学包括纽约大学、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国外大学对税务硕士的培养通常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的范畴。这些专业尽管没有税务硕士的独立名称,但都偏重于对学生进行税收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些学位培养计划的大多数毕业生通常专注于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领域,比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分工比较细有关,同时也受到一国税收制度复杂程度的影响。税务硕士毕业以后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多种选择,可以为私人和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筹划、申报纳税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税收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为适应这些工作的需要,大学在培养税务硕士时设置的主干课程一般包括:会计、审计、道德伦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与个人税务筹划、税法、税收战略。那些想专攻具体类型税收实务知识的学生可能会选择附加的专题,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课程。
中国税务硕士的培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合理的课程设计仍在探索中。为了规范各高校对税务硕士的培养,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方案。该方案规定,税务硕士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24学分,非学位课至少8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专题、国际税收专题、税务管理专题、税务筹划专题。非学位课包括:税务稽查专题、高级税务会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实务、税务实务、税收信息化、税务争议专题、公文写作、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专题、战略管理、公共管理、数量分析方法等。
比较中国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培养方案,我们会发现一些共性的特点:其一,重视实务操作,两种方案都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目标。其二,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三,两种方案都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在税务硕士培养中的重要性。两种课程体系的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的立足点不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立足点通常是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或法律,以这些课程为基础,然后向税务专业知识领域延伸;国内出台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是以税收实务和税收理论为基础,然后向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扩展,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税收实务知识占绝大部分比重。第二,对知识结构点和面的处理方法不同,国外的课程设置是由面及点,即从主题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次级主题课(税收实务一般性知识)具体税种的专题课(所得税、房地产税或财产税);而国内目前设计的培养方案没有涉及到具体税种的课程安排,缺少由面及点的层次感。第三,课程的数量差异明显,国外大学的课程数量显然要小于国内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数量。第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很少安排经济学课程,而国内培养方案涉及到经济学的课程有三门,即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和数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有道德和伦理学的课程安排,国内的培养计划中则没有类似的课程安排。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两种课程设置体系代表了两种思维方式,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一种课程设计更具有优越性。两种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现行的税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为税务硕士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则受到制度性限制。毫无疑问,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无论在征税方面还是在纳税方面都比间接税要复杂得多。随着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必将上升,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将随之下降,社会对某一税种的税收服务需求将增加,这将对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施加影响。
三、中国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优化
依据前文提出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四点原则,对比国外已有的经验,我们可以对目前国内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做出如下评价:(1)目前的指导性方案基本体现了培养税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在全部22门课程中,实务性质的课程有14门之多,比重高达近70%。而且还规定教学实践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2)税务课程的设置虽然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对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够。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税等各项税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财产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务硕士的培养应该为即将到来的税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储备。(3)去除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真正用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4)与财税科学硕士相比较,许多课程并无明显差别。根据我们的调查,国内高校在财税科学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几乎都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稽查、税务管理等课程。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当下税务硕士培养与科学硕士培养的目标边界并不明晰,甚至与本科教学也很难拉开档次。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硕士发展的前途。
由于中国的税务硕士培养指导性方案刚刚出台,并未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可行。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1)课程数量可以做适当的合并精简,一些专业课程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有交叉重复。比如可以将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专题合并为一门课,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还可以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信息化合并为一门课程,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2)为适应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房地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这类课程。(3)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对税务硕士道德的培养,税收伦理学也应该成为税务硕士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4)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强化案例教学,以此区别于科学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另外,要对科学硕士的课程进行重新规范,尽量减少其中的实务型课程,强化其学术精神的培养。(5)为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有几种方案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延长学制期限,由二年改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种是效法国外专业硕士培养,取消毕业论文环节;第三种适当缩短实践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 雷根强,童锦治,林文生.关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展望[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4.
[2] 苏建.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对中国税务硕士教育的启示[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5-18.
[3] 古建芹.税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研究[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9-22.
论文关键词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务制度 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几何式增长。那么,政府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势地位、税收征管的裁量权外延以及税制日趋的复杂性和确定而不可测的纳税风险,也促生了我国税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相比之下,日本的《税理士法》、韩国的《税务士法》、美国的税务规则在制度上早已完备并付诸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起初是在20实际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退休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经过批准成立了税务咨询机构。从1988年起,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税务的实验。自此,税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部门产生了。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制度。1994年,国税总局制定了《税务实行办法》,1997年,人事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由此可见,2000年以前我国的税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的专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显,逐渐代替了非专业人员在税务领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质人才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入了税务领域,获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成为本领域内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税务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上分析,税务实质上是一种税务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获取信息不称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供求关系的产品,基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也相应的有了参与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业务领域的特殊性。从法律层面讲,税务实质是民法中委托在税务领域的再现,根据委托理论,税务人是根据委托人(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行为,且委托人对税务人的行为负责。
(一)据此税务具有以下特征
税务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因而在税务授权时,纳税主体应明确权限。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如果人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
2.人进行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在税务中主要指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3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即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能因建立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因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独立性地位表现在
1.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独立地完成委托事项。
2.以自己专业技术和资格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针对具体业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监督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申诉直到行政复议、诉讼。
3.以税务人的身份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事务。
4.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行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有权拒绝委托人违法要求并单方解除权。
而从组织行为学上来讲,托马斯·C·谢林认为,在人们的行为或者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加总或者外推得到群体行为。为了找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个体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也就是个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体系.在委托框架中,税务的人总要利用其业务声誉、业务水平、技能认知来向委托人表达其能力良好的现状,而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独立性来显示其独立法律地位以招徕委托人的动机。那么独立性则是税务人的职业的一个终极性因素。
而独立性作为一个终极因素则能反映整个税务行业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下社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亦是如此。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立法者、实践者在税法方面往往关注于纳税人义务方面的问题,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则涉及较少。
自2001年5月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与原先相比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保护的范围、层级、效力来讲还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涵盖纳税人权利的方方面面。并且,从实施的程序、效力层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的配套来讲,纳税人仍处于弱势地位。
到2009年11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第一次专门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使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备。但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漠视、践踏纳税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也屡见不鲜,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获得渠道单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税务局网站常年不更新,内容陈旧。而纳税人其他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对匮乏。对于纳税人税法宣传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执法中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本身正处于完备阶段,加上许多法律法规又缺少时间操作性,部分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执法权随意性宽泛、执法限度的落差较大、同一事例不同处理结果等问题的发生。
(三)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区的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法水平不高,出现了损害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三、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选择一种应然性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税务行为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中介机构。这三方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传统税收观来看,广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涉税问题上是毫无话语权的。虽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纳税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从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效果来看,纳税人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于自身利益的远期展望,大多数纳税人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瑕疵行政行为也是敢怒而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