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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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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一、野生动物的国际狩猎

所谓野生动物的国际狩猎就是指在维护种群结构、保持种群数量的前提下,在限定的种类、地点、时间、数量以及方式下所开展的狩猎活动。桃山野生动物狩猎场是我国于1984年在黑龙江建立的第一个国际级别的狩猎场,目前我国已经在甘肃、陕西、青海、四川、新疆等省或自治区建成了25个国际级别的狩猎场。

2006年国际狩猎动物进行限额拍卖,此举立刻引起了国内媒体以及相关人士的关注,由于强烈的公共质疑,最终拍卖会被迫停止。所以,让群众充分了解到国际狩猎其实是一种重要且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手段,普及国际狩猎的知识,同时科学的管理我国所进行的国际狩猎活动,进而打消群众的疑虑。要实现科学管理我国的国际狩猎活动,就要注意以下几个点:(1)使狩猎的价格和国际接轨,以便于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2) 逐步建立并完善狩猎收益的分配制度,保证狩猎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和保护周围群众。(3)对于国际狩猎场的布设要进行系统的论证,制定出巡护、导猎以及安全等各种工作制度。(4)对被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种类要实行科学的、专门的评估方法,保证狩猎行为不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

二、野生动物的疫病疫源监测

自然界中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是各类病原体良好的天然储库。在历史上,很多重大的畜禽疫病或人类疾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密切的联系,例如禽流感、登革热 、狂犬病 、艾滋病等各自疾病,特别是2003年突然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传染型疾病使国民经济遭受到巨大的损失。经过仔细研究发现这种冠状病毒主要来源于蝙蝠。目前在世界各地广泛流行且威胁人类健康、造成重大损失的禽流感,也经研究证明该病毒是源自野生鸟类。各种野生动物的疫病已经对人类的健康构成重大威胁。为了满足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卫生安全的需要,我国林业局在2005年年初开始了全国性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疫源监测体系的建设,各级的主管部门及时执行跟进,首批布设了450处县级、402处省级以及150多处国家级的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站。

但是,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的疫病疫源监测体系基础薄弱、起步较晚、设施装备比较简陋。目前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1)监测的站点分布尚不完善,有一定的监测盲区。目前我国所布设的监测站点不能够全面覆盖候鸟所迁徙活动的整个区域,难以满足加强对候鸟和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的具体要求。(2)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工作的基础薄弱。目前的监测站点很多都挂靠于当地野生动物的保护站、救护中心等,且鲜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3)监测工作的经费严重缺乏,监测的预警能力不够。

三、野生动物产品的标志化管理

CITES条约中推荐的管理方法之一就是标志化管理野生动物和其产品。目前这种措施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为了开展国际多边贸易、维护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国际形象,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03年开始对我国的野生动物和其产品试行标记化的管理制度。近几年来,对蟒皮二胡,象牙制品,中成药(如羚羊角、鹿茸、犀角等),野生动物的标本进行标记,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对于我国野生动物的管理及科学利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我国尚处于标准化管理的初始阶段,所以我们既要遵循国际上惯例,又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所以,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1)逐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和其产品标志化管理的制度和法律依据。(2)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志化的管理体系。建成审批、监管以及科技支撑的体系。(3)严格市场化准人、规范企业化运作。 (4)加强宣传我国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志化的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使公众真正了解到标记物的作用和意义。

结语:野生动物是地理环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生物种类的多样性,也有利于保持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平衡。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处于稳步发展的阶段,虽然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真研对待,仔细研究,努力寻求解决方法,那么所有的问题都将成为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助推力。

参考文献:

[1]夏咸柱.野生动物疫病与公共卫生[J].动物保健,2006(07):21-26.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分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并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收录包括了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雪豹、东北虎、梅花鹿、亚洲象等在内的9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 现状 对策 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当前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文明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 涞源县东临易县和涞水,背靠蔚县灵丘、小五台,西倚千里太行,换宝恒、太二山脉。这些独特的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现就涞源县野生动物资源与保护现状以及相应的保护对策探讨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1.涞源县总面积367.2万亩, 其中山场面积305万亩,占全保定市山场面积的四分之一,全县总面积的83%,其中有林地129万亩,疏林地6.5万亩,灌木林地70.5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6.2万亩,苗圃地0.03万亩,宜林荒山地96.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5.1%,森林覆盖率的上升,有力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条件,造就了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的气候特点,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野生动物除野猪、麻雀、等少数种类种群数量迅速增加外,总体上呈现种类减少、种群数量降低的趋势在全县境内,曾经生存过的老虎、狼等动物现已不见踪迹。

2.据调查统计,涞源县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区系组成,包括历史记载和近年调查,陆生脊椎动物149种。其中,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有21种,包括褐马鸡、斑羚、豺、金雕、黑鹳、豹、兔等,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动物12种,国家级保护的有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85种,鸟类、兽类其中有猫头鹰、鹰、狐狸、山鸽、乌鸦、野狸,布谷鸟、石鸡、山羊、狍子、野猪、喜鹊、野兔等,这些野生动物已有三分之一的物种列入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据史料记载分析,历史上涞源县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远远高于目前的资源水平,但实际上除少数物种外,涞源县的野生动物资源已十分稀少,有些已成为濒危品种,涞源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不够健全,专项资金不足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农业、林业、渔业、工商、公安、环保、水利、旅游、交通等,在这些部门中,野生动物保护都不是主要职能,加上多部门交叉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又是一项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资金,执法水平低下,以罚代法、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或放弃法定职责现象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不到位普遍存在。由于资金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培训、执法以及资源调查等工作难以展开.特别是涞源县候鸟保护任务相当繁重,急需建立的乡村护鸟联保网络组织体系由于没有专项经费难以落实,而直接影响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经济利益驱动,资源消耗过量

近年来,市场上对野生动物的需求量较大,特别是各大宾馆、酒店经营野生动物已具普遍性.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非法猎捕、经营鸟、蛇、蛙等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凭借现有的执法管理力量,难以达到有效管理,大量消耗了有限的野生动物资源。

3.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利益的矛盾

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兼顾群众利益.近年来,因保护野生动物,经常造成林农的庄稼受到不成程度的损毁,国家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补偿方案,致使群众保护野生动物逆反心理加剧,对野生动物保护十分不利。

三、保护对策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已不再是被动消极的保护,而是挽救与持续利用相结合,挽救与恢复重建相结合的积极行动。小则涉及一个地区持续发展,大则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维持,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

1.建立协调机构,严格规范管理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到数个行政主管部门,各个部门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2.建立补偿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对因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补偿。因此,国家必须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使补偿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3.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知识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保护措施。二是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利用野生动物图片、标本、活体动物展览进行宣传。三是开展小学野生动物课堂教学,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氛围,增强全体人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4.加大对破坏野生动植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保护区内行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能,积极组织配合林业公安、林政执法、工商部门严格执法,做到有法有依,违法必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乱捕乱杀,走私、倒卖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一是建立群众举报箱,检查酒家、饭店、农贸市场、车站等关键部位,狠狠打击不法分子;二是整顿野生动物经营管理秩序,认真执行凭证经营制度,并严格控制经营范围,同时严肃做好审核及限额颁发许可证工作;三是认真做好野生动物的放生救护工作。

5.加快涞源县驯养繁殖事业的发展

本着“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涞源县在管理好野生动物经营市场的同时,还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各类野生动物,目前,涞源县有野生动物饲养场14家,林业局主管部门不仅在政策、技术上给予扶持、帮助,还积极为其寻找销路,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栖息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湿地、栖息地是野生动物最丰富的区域,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有效措施。涞源县继续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根据全县实际情况走出一条护养用全面发展的路子,要把野生动物作为一个行业来管理,使其成为一个产业,走自己养自己的道路,做到保护与发展并用。

参考文献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象牙;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用益物权

一、问题的提出

象牙是十分珍稀的野生动物资源,其作为商品的正当性本就受到质疑,况且目前,由于非法象牙贸易的存在,每年都有几万头大象被偷猎,使得大象的生存境况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因此全面禁止象牙贸易对于大象以及象牙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而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目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主要限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但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利属性。那么,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究竟是何种民事权利呢?本文将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研究起点,分析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权利类型,探寻权利保护冲突之解决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物权法》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之不足,且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物权法》分析

(一)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权利类型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但是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制度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此问题也一直在关注和探讨。那么,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究竟为何种权利?笔者认为,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应当把其归为用益物权,理由如下:

第一,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经营利用是对其进行开发利用的一种方式,因而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利用权。

关于自然资源利用权属于何种物权,理论上也长期存在争议。崔建远教授在其《准物权研究》一书中将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系列权利称为准物权。梁慧星教授认为,虽然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是以获取或采取物之内容的物权,从而区别于以物的支配为内容的物权,但在性质上都是对物的利用,所以这三种权利亦为用益物权。

准物权的内涵及性质在理论上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特许物权注重从行政审批的程序出发来作出定义,易造成公权力对于私权的过渡干预,因此它们都不适合用来定义自然资源利用权。从《物权法》的既有规定上看,笔者认为自然资源利用权应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以“用益物权”为编名,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一系列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统一在用益物权之下,可以认为已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自然资源利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作为自然资源利用权的一种,应当属于用益物权。

第二,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取得和权利内容本身都可以体现其用益物权的属性。

从权利的取得上看,单位或个人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取得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很多人因而认为此权利属于公法上的权利,但应当明确的是,行政审批这一公法行为只是经营利用权产生的原因,并不能决定其权利性质。此时,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国家与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其实是一种混合的法律关系:国家以出让者的身份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是私法关系,政府通过收取出让金和自然资源使用费来实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而国家以管理者身份与受让者之间又形成公法关系,政府依规定对资源的利用实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收取交易所得税和营业税来维护国家作为管理者的利益。从私法关系上看,经营利用权人通过民事合同从所有权人——国家那里获得许可,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经营利用,并支付相应对价,这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

从权利本身来看,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实际上就是权利人对国家所有之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内涵,承载着用益物权物尽其用的效益功能,应当把其归为用益物权。

(二)反思《物权法》规定之缺失

前述分析可知,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应当属于用益物权,但现行《物权法》却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物权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规定的缺失,乃至对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系列权利规定的缺失,是存在以下问题的:

第一,《物权法》在规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突出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殊地位,但在对资源利用的规定上,却没有再明确规定对野生动物开发利用的权利,这不利于立法的完整性。

第二,虽然笔者提到,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权是属于自然资源利用权,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来确定其权利类型,但这毕竟不利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贯彻,也导致了此问题的理论之争不断。

第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权、驯养繁殖权、经营利用权等系列开发利用的权利的管理都进行了规定,而《物權法》对这些权利规定的缺失,不利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也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三、权利保护冲突之解决

(一)权利保护冲突解决之思考

明确了象牙的经营利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后,需要思考的是,全面禁止象牙贸易政策着眼于对象牙这一珍稀的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这本无可厚非,但与此同时,却会对象牙加工和销售单位的经营利用权构成侵害。在私法层面,在面对保护象牙这一野生动物资源和保护单位的经营利用权这一用益物权之间的冲突时,必须对作出的选择的正当性给予合理的解释。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半段之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可知,国家作为象牙的所有权人是不得任意干涉象牙加工、销售单位对象牙的经营利用的。但国家现在为了保护大象和象牙,需要对单位的经营利用权作出限制,这种限制的正当性何在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的第七条来解决此问题。《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贯彻,用益物权的行使当然也应当受此限制,因此象牙的加工和销售单位在行使经营利用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象牙加工和贸易单位的经营利用之权进行适当的干涉和限制,是具有法律正当性的。至此,权利保护之冲突得到协调和解决。

(二)反思《物权法》规定之不足

如前所述,笔者把《物权法》第七条对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中的损害公共利益扩展解释为包括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才使得权利保护之冲突得以协调解决,而现行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对于物权的行使不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这是存在以下弊端的:

第一,在野生动物资源破壞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物权的行使对其造成影响的案例层出不穷,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在此情形下《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缺失是非常不利于其保护的,也是不利于其保护与物权保护之间的协调的;

第二,在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对《物权法》的第七条进行解释才能对全面禁贸的正当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可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为了政策的顺利实施而随意解释法律的印象,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回应物权社会化进程中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需要,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应当将物权的行使不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原则植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物权法》第七条是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宜规定的过细,因此笔者认为加入物权的行使不得破坏环境的原则更为合适,而野生动物资源本是属于环境资源的,由此解释物权的行使同时不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就十分正当合理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将要实施的全面禁止象牙贸易政策进行思考,发现了对象牙这一野生动物资源的此种保护措施会对象牙加工和销售单位的经营利用权构成侵害,从而在厘清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权的权利类型后,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权利与保护冲突之协调解决。在此过程中,笔者反思了我国《物权法》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存在的不足:第一,是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等系列的用益物权规定的缺失;第二,是对于物权的行使不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的缺失。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为《物权法》回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问题乃至回应环境保护的问题作出努力,而这正是《物权法》绿色化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崔见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2]杨立新.物权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 73 页。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动物保护法悖逆动物福利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贵组织在许多地方开展动物保护工作,与在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在中国开展动物保护工作有什么特点和难点?

杨敏(亚洲动物基金会中国关系经理,以下简称杨):顾名思义,我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从事动物福利工作,谢罗便臣女士当初创办基金会的初衷,就是因为她在亚洲看到种种虐待动物的状况,希望通过救助行动和教育工作,改变亚洲人对动物的态度,重建对动物的尊重。目前,我们最大的项目是在中国,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四川省林业厅合作的“拯救取胆黑熊行动”。该项目占了基金会超过70%的资源。其它项目,也主要是在菲律宾、印度、越南、泰国等亚洲国家开展。

在中国开展动物保护工作最大的问题是相关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这种立法缺失常常给我们的工作带来阻碍。尤其我们是一个关注动物福利重于动物保护的团体,受到的掣肘就更多。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规。目前唯一一部动物保护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没有将任何动物福利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而且保护对象也仅限于野生动物,家养动物以及猫狗等伴侣动物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鼓励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思路,正是活熊取胆业产生的原因。而对于黑熊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虐待,则没有相应法律进行制裁。其它家养动物和伴侣动物,例如猫和狗,在市场上被任意虐杀,也是因为没有相关法规的保护。

维护社区和谐

《南》:我们注意到,贵组织非常注意与当地民众形成和谐的合作关系,在救熊活动中,你们为养殖户提供经济补偿,鼓励、帮助他们获得其他收入来源。这样做的考虑是什么?

杨:给予养熊户经济补偿,让他们另谋生计,是我们一贯的行动理念。我们认为,人和动物的福利并非矛盾关系,尊重动物生命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人类的生存权益。我们希望在救助动物的过程中,带来的不是人与动物的对立,以及人与动物福利工作的对立,而是两者的和谐。从长远看,也只有如此,才能让动物福利得到持续的保障。

其实,我们许多项目都体现这一理念,如“狗医生”动物治疗计划,及今年才在香港开展的“狗教授”计划,就是通过让动物帮助人类的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动物作为伴侣的重要性,从而改变动物仅是利用对象的观念。

《南》:国内政府部门或一些机构也在开展动物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种保护往往以行政命令作为推行工具,缺乏当地民众的参与,甚至忽视了就动物保护工作在当地形成社区共识。你们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杨:社区共同参与保护,是我们冀望的格局。这不仅出于本身希望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愿景,也是实践的需要。因为缺乏社区共识、缺乏公众对动物保护基于理解上的支持,会给保护工作带来巨大障碍。例如,若广东人不改变滥吃野味的习惯,就很难保障云南、四川等地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

对政府以往的思路和模式,我们并不认同。通过积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通过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方式,满足人类不断膨胀的口腹之欲,这在我们看来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它鼓励了人类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刺激了野生动物消费市场。活熊取胆就是一个例子,政府最初发展养熊业的本意之一是为了保护野外黑熊资源,但事实上,不仅养熊业初期阶段直接给野生黑熊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最初所有养熊场的黑熊都来自野外),而且因为养熊场的推广使熊胆的疗效被夸大到不切实际的程度,又刺激了人们对野生熊胆的需求。

《南》:你们如何坚持自己的保护理念,并把握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方式?

杨:社区共识是靠教育积累形成的。在动物保护的方法上,教育公众比单纯的保护措施更为根本。对于公众教育和社区共识在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国内政府部门并非不了解,只是认识还不够,并且由于资源有限,而将之放在议事日程的次要位置。现在国内政府部门的动物保护工作已经延伸到公众教育的领域,其中教育和宣传多由具有政府背景的民间团体比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来承担。

我们一直把教育当作救助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我们除了在救助行动中得到了四川省林业厅的直接协助,在教育公众方面也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四川省林业厅的认同和支持,我们与政府合作伙伴在这一点上并无任何分歧。

《南》:贵组织是否认同保护动物是为了人类拥有更美好的家园?视自然保护为最高目标、仅将人类视为整个生态圈中与其它物种完全平等的一环,这被一些学者称为生态原教旨主义,你们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杨: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区将是一个更美好的家园,无论是对人类还是对动物而言。从观念上,从生命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看,人类与其它物种完全平等。但从客观现实的角度看,这种平等并不存在,或者说不可能存在。人类作为一种具有高度智慧的生命,创造的技术和文明已经彻底打破了自然平衡的法则,人类在生物圈中已经占据了绝对主宰的位置。所有物种的生存和发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人类的善意。但我们相信“众生平等”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人类文明的基本观念,人类有能力并应该对其它生命给予尊重。

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南》:在保护动物中,除了遵循科学方法之外,是否存在基本的保护原则和生物伦理?我们听说过这样的保护措施:因某种动物现存数量有限,而让其大量同代或串代近亲繁殖,改变其期甚至迁徙习惯等自然生活规律。

杨:基于不同信念的动物保护,往往产生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例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就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这凸现了人类利益至上的原则,假如我们相信动物具有和人类平等的生命权利,就会以尊重动物生命和保护动物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动物福利团体,我们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基础,是尊重动物生命权利。

给予野生动物最好的保护,是保证它们能够在自己的家园――大自然中安全地生存繁衍。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才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最好办法。我们反对以改变野生动物自然生活规律的方式来“保护”动物,因为这种保护最终会危害它们。例如近亲繁殖无疑将削弱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能力,更将损害这一物种长期的生存繁衍能力。只有对特别濒危的物种,在别无选择而且不会给该物种带来痛苦和伤害的情况下,我们才接受以人工手段繁殖野生动物。但即便如此,以人工繁殖来保存物种,最终目的仍是让物种能回到自然环境中繁衍生活。如果仅仅是为了保存而保存,就背离了动物保护的初始意义。

《南》:你们如何看待动物园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