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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从2008年7月份开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将统一为12%。与此同时,2008年北京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也由2007年的2166元提高至2392元(由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贷款专家指出,与此前《北京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8%~12%的分档缴存比例相比,统一的缴存比例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尤其是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为个人和公司共同负担,缴存比例的统一意味着公司将增加员工的公积金的福利,大部分北京市民的公积金缴存额也将有所提高。
随着缴存额的提高,可供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也会有所上升。由于公积金贷款具备低利率的优势,此举的推出也有望为更多的买房人带来实际的优惠。那么,北京的买房人可以怎样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呢?
公积金贷款最高达78万元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凡是购买自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人,只要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的人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使用优惠的贷款利率,如目前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77%,5―30年期的利率为5.22%,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如果能够充分地使用上自己的公积金贷款,无疑能够大大降低贷款买房中的利息负担。那么,北京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上浮15%,即69万元;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即78万元,这也是个人可以获得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不过,具体到每个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多个因素来确定。包括贷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等等。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给出的测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基础上,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指通过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之和)留足40%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等额本息还款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就是最高可贷款额。
举个例子来说,方先生与太太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方先生每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1200元,方太太为600元。因为是单位和个人各出一半,以12%作为统一的缴存比例,可以计算出方先生和太太的月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2500元,月收入之和为7500元。扣除40%的月生活费后,每月可供还款的最高金额为4500元。假设他们想申请的是15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为5.22%,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法下的月还款额为80.23元。那么他们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就可以通过4500除以80.23得到,大约为56万元。
当然,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是一个供参考的额度,最终的贷款额度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限制)、最低首付款要求及个人信用评估等多重因素。
如对于首付款的要求,主要是按照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或者以下来区分的: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要达到房款的30%;90平方米以下的非政策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下的政策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等,首付款达到10%即可。
此外,对于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期限,只要是以前夫妻双方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但已经还清,就可以享受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以及期限等。换句话说,目前公积金贷款对于第二套房没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组合贷款使用限制多
尽管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较高,但对于一些购房人来说,单纯的公积金贷款可能还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也由此应运而生。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与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虽然按照规定,所有的楼盘和项目均可以采用组合贷款,但是记者以普通贷款人身份分别致电这几家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信贷部咨询时,工作人员答复不尽相同,有的银行所有楼盘均可以做,有的银行则称,只有和本行有合作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受此限制,建议买房人务必多了解需要购买的楼盘的贷款条件与信息,以便于进行贷款规划。
同时提醒你的是,如果你遇到开发商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时,可以拨打北京市建委的热线投诉。根据北京市建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公积金贴息贷款
在组合贷款外,北京的买房人还有一种选择,就是采用公积金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贷款,适用于一些指定的贴息项目,或者那些有公积金贷款资格但额度又不能满足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给予利息补贴。
对于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标准,现有的规定是: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利息补贴;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利息补贴。每年的6月、12月,住房公积金贴息中心会根据协议规定时间把贴息打到贴息贷款人的账户。
此外,公积金贴息贷款中,并不是这笔贷款的所有额度都享受贴息,而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内的享受。具体来说,假如你所核定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而需要从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是50万元,那么你所能享受的贴息的贷款额度就是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不能享受贴息。
公积金贴息贷款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公积金贴息贷款可以在北京的所有银行办理。但由于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补贴由北京财政控制,因此贴息贷款每年有总的供给额度的限制,这很有局
限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组合贷款与贴息贷款这两种贷款形式,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主推的是组合贷款,正常情况下,20天左右即可办完。另外,组合贷款所涉担保费和评估费用比较低,而贴息贷款虽然手续简便,但受额度局限,且担保费用和评估费用要远高于组合贷款。由于最近一两年内贷款中心不作为主要业务推广,因此限制也比较严格,并不容易申请。
无法直接冲还贷但可逐年提取
与其他省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贷的方式相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推出公积金余额直接冲还贷的业务,但是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个人可以自己通过提取的方式进行贷款的冲还。
记者了解到,公积金余额提取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购买自住房时没有使用贷款的,夫妻双方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累计提取的额度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果购买自住房时使用了住房贷款,夫妻双方也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如果贷款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夫妻双方就可以每个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这里的实际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应该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另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除了每年一次或者一个季度一次的政策硬性规定外,没有其他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按照流程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但今后进行连续提取时,按年提取或是按季提取必须与上次提取的时间相隔一年或一个季度。
公积金余额也可付房租
除了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提取还贷之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还可以用于支付房租。
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当家庭的房租支出超出了这个家庭工资收入的5%时,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2、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6(1).
3、李锋.住房公积“贷款难”的成因、界定及建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6)
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广大城镇职工、居民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但随着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贷款风险不断增强。文章指出应充分认识运作中的管理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健发展,为人们居住条件改善提供有力的金融信贷支持。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核算 会计处理
一、引言
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截止2015年9月,缴存余额突破60亿,达61.5亿元,贷款余额达52.5多亿元。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核算,增值收益也突破亿元大关。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这并不是最后可分配的净收益,其中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提取的管理费用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讨论中,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以及增值收益的分配和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探讨增值收益归属问题之前,有必要理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生过程及其会计核算处理的办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并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表明: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具体包括以下二大项:一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是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列举的这二大项中,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按规定预算,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体现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参与增值收益分成,用于管理费用;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也占用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提取管理费用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不是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产生前做为费用列支,而是增值收益产生后的分成。这种核算处理办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会计核算收入、费用、利润的配比原则吗,导致报表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得的收益净额,也不符合一般财务报表的设计规则。当年产生的管理费用是因管理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各项费用总和,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因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按规定提取的费用。与会计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应直接配比;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应期间配比”不符。二是人为减少费用,造成增值收益额虚增,对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出台政策生产不良影响。三是误导了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从社会角度看,随着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不断增大,社会关注度必然提升,不真实的数据必然产生不理智的社会舆论,影响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探究
1、管理费用
从会计核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职能看,管理费用的性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与《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项目列举的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性质相同。可按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数,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前,直接作为一项费用,列做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这种处理办法,可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会计核算不配比的问题,保证会计报表数据客观可靠;二是解决增值收益可能倒挂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三是为外部报表使用者和决策层提供真实相关的数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因行使职能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增值收益解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上述要求,具体可分三步操作:第一,每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核算的要求,上报管理费用建议数,再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费用预算数,作为管理部门列支管理费用金额的依据。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费用预算数以及支出进度,按月计提管理费用,并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将计提的管理费用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再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管理中心经费专户,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使用。此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贷方为银行存款―增值收益专户。以上处理,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也符合事业单位预算“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贷款风险准备金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呆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截止2015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提取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呆账坏账核销办法不明确,一直没有真正动用过贷款风险准备金,呆账坏账一直挂在账上,也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为规范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呆账坏账核销的条件、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但该规定具体标准不清晰,浮动比例过大,不具可操作性,其中“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之规定,更是没有科学依据,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直接关联,这样容易导致中心利用其调节收益,虚提或少提风险准备金,不仅影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也危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金融业的呆坏账准备有三部分: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个人住房贷款,因此,可参照金融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每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固定的比例进行差额提取,减少调节收益的可能,确保可分配的增值收益数据的真实性。
参照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做为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在增值收益分配前列做业务支出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方为贷款风险准备金。
经以上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后,增值收益表中,在业务支出下增加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两行,最后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额。
截止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现行办法核算,本年度实现业务收入1.75亿元,业务支出0.54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21亿元;如果把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则业务支出0.8亿元,实际增值收益净额0.41亿元。这个数据更能真实反映管理中心的业绩和管理水平,才是最后可分配的收益。计提的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增值收益表中反映增值收益净额,增值收益净额才可能用来分配,然后再按规定分配,更符合现代会计处理的理念和原则。
四、结语
今天,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越来越激烈,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问题更是争议的焦点。社会多数观点认为,从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应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不解决增值收益核算和会计处理问题,不设置科学的办法核算可分配金额,必然影响归属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采用现代会计理念,合理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再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才理性可行。
【参考文献】
[1] 王小伟、于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思考[J].新财经:理论版,2012(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其中,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规模要适度控制,每年应还款额不得高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净受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下发,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拓展投资渠道、分散资金风险;有利于扩展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内涵、提升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地位。
截至2010年底,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部分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已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当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即是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亟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构,形成一整套风险防控机制,增加项目贷款透明度。笔者试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作以简单论述。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性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当前所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城市试点。相关法规欠缺、规章制度未理顺,如果出了问题,蒙受损失的必将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老百姓。
2.贷款资金安全风险。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楼盘销售回笼资金很可能会分流到各家银行,加之有的开发企业资金往来渠道复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资金很难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全面监控。一旦开发企业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风险。从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可以看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这一部分资金是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项目贷款的利率为4.73%,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其利润率不超过3%,这样的话,利润总额都不够支付贷款利率的,公共租赁住房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还会出现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滞销、滞租的情况,这样就使住房公积金存在无法保值增值的风险。
4.缴存职工利益受损风险。按试点要求,公积金贷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上述“优先”原则当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这种“优先”显然又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积金的缴存者。
5.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试点工作中,由于开发企业自身的特质决定,贷款资金会存在以下安全风险,一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贷前需严格审查;二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由于开发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几个项目,或者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公司,所以借款人容易出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三是不按时还款的风险,因项目建设进度和销售进度不同,开发企业的资金流不顺可能会影响到开发企业按时还款。
二、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是试点,不管今后如何发展,是全面铺开还是仅仅试点,都不能改变目前的事实,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已十多年,虽然短暂,但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建议对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中增加一条,即“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将其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做可以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性住房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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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运作水平。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项目贷款管理人才缺乏。想要做好试点工作,建议试点城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统一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严把贷前调查关、做好贷时审查、落实贷后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资金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
3.搭建住房公积金省内乃至全国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住房公积金使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有的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而发展缓慢地区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又因该行业没有金融职能,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最高的城市利用率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赋予住房公积金行业金融职能,搭建一个省内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
4.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由当地政府牵头,住房公积金中心、财政、国土房屋、监察、建委、审计、规划、土地储备、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任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查、贷款全程监督检查等事项。
5.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试点城市政府应担待其更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不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都“押宝”在公积金贷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须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财政公共资金,如项目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直接进行支付或贴息,这样一来,不但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够得以确保,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公积金贷款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不会转嫁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或承租者身上。
6.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使用,切实防止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意见》中强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执行,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需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严禁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结余资金发放项目贷款,而发生通过限定最高月缴存额、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等手段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情况。
7.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封闭管理。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贷款抵押评审报告;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支用资金申请,对建设项目全部流入、流出资金进行全程封闭管理;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8.建立贷款担保机制。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公共租赁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周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地方政府的意志往往还会破坏本应有的贷款项目运作规律,所以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有力后盾,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杰.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需要有担保机制[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