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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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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公积金政策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积金政策;信息管理;住房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02

1 高校公积金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一般地区文件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个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数。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规定了缴存基数或者缴存额上下限。在实际执行中,这一刀是很难切得齐的。因为高校实行绩效管理,不同职务、职称及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不同,相同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也不尽相同。由于科研等工作量及其他成果影响,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如此一来,高校就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按照涵盖所有收入项目的工资口径来确定缴纳基数,不仅操作烦琐,还可能会导致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激化矛盾。如果按月工资结构中固定项目来确定缴纳基数,操作简便,但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不彻底,并且没有完全体现出与工资收入对应的公积金收入水平,而只是体现了同样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职工公积金缴纳水平一致原则。

(2)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文件中规定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最低、最高比率。当期在任决策者对政策弹性理解和合理执行偏差,可能使同一座城市的不同高校中,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职工,公积金标准产生差异。

(3)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每年高校调资多时点产生矛盾。职工调资有常规工资调整,国家统一政策性工资调整,职务、职称晋升调整等。时间点分布全年上、下半年都有,但公积金基数调整只能一年一次。高校在接到基数调整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报批等相关流程。无论将基数调整时间定在哪个月,都存在职工基数调整滞后于公积金工资调整的情况。而对职工而言补交为补救性保障措施。但实际情况是,相关文件规定补交情况只适用于单位集体。那么,在两年调整日之间职务职称晋升的职工,工资上涨的差额部分不能及时上调公积金基数,在大于一个月小于十一个月的月份区间内,他们的工资收入和公积金账户收入是不匹配的。这样使这部分职工利益受损。而这种利益受损有违公平原则。

(4)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与公积金关联补贴标准存在差异。现在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市属地为单位原则,在不违背国务院统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前提下,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应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就为坐落在不同地区的高校,在缴存基数及比例上的差异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比如省属高校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市文件标准。使地区间原本薪资收入差距进一步放大。导致在职职工心理变化,同时,也是未来潜在的入职职工在选择时的权衡点。实际情况是,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的现今,在一所高校里,公积金缴存标准未来纵向空间和眼下横向比较,时常是职工之间的热点话题。因为这与个人购买力正相关。

另外,还有1998年12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的新老职工个人账户构成不同导致的问题。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包含住房补贴的,并且其比率同步上调。对应地,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在工资表中发放的房租补贴比例一般未作说明,或说明按另外相关规定执行。这就为老职工房租补贴的不同步上调打下伏笔。这里要说的是,老职工房租补贴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范畴。从目前情况看,按属地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因素,不同归属市的高校,基数和比例是不一样的。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也有它们的苦衷,同市范围内效益各异的单位中,由于单位决策者出于本单位利益的考虑,对政策持不同态度,有些单位连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制定的政策中初始比率执行都难。然而一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按现有工资结构作了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比率提高5%~8%不等。这种不同所在市高校之间房租补贴的差距导致不同城市间老职工收入差距。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人才流动趋向。

(5)高校日常公积金信息管理的问题。一般规定柜面拷贝导盘相关数据信息或者网厅办理。对高校来说,这两种方法都离不开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信息对接。一般高校公积金在人事或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的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公积金基数标准产生来源于职工工资,而工资管理通过应用软件实现数据导入导出,每一位职工有一个对应的身份识别号。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导入导出以个人公积金账号为准。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2 对于以上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一,对于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的问题,同一所在地高校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探讨出一种可行性方案,在当地政策框架范围内,在严格执行最低限额规定,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建立薪资数据归集平台,做好薪资统计工作。将月固定工资以外的收入划分区间,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机制,建立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反向的超额累减机制。实行高收入区间采用低系数,低收入区间采用高系数。即通过系数加权的方法,累加进公积金基数。这种机制的意义在于,既将职工的全部收入与公积金基数挂钩,又科学节制地缩小差距,同时能更好地执行公积金政策文件精神,还能刺激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的发展。

第二,对于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的问题。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无论从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和确实保障职工利益等角度,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情况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于一体的议事决策机制,都是必需的。

第三,对于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高校调资多时点矛盾导致的问题。建立公积金基数调整与职工收入水平实时对应机制。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不同于以往手工操作。对于两个年度调整日之间,工资上涨的职工公积金基数的上调,在遵照前一年度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及时调整差额部分对应基数,从技术层面应该是可以的,当然,这需要政策的首肯和多方面多层次的配合才能得以实现。

第四,对于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老职工房租a贴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建议在矛盾相对突出、有内在需求的地区,相关主管机构积极调研,寻求差别化管理途径,可实行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差别化政策。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具有适应性的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在缴存比率方面,比如江苏盐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是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5%~12%、20%。部分城市在老职工房租补贴上,也可考虑实行不同性质单位的差别化政策。

第五,对于单位在日常公积金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以公积金个人账号为准的个人各项收入备查数据簿,以保证公积金日常事务的方便和基数调整的及时准确性。

3 结 论

各地公积金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执行者是在政策的不断完善中规范自身行为并不断受益的。这种良性互动,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助推剂。

参考文献: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对策;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年的发展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为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资金闲置严重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手续繁杂,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26.35%,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应积极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使用范围狭窄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其他用途无法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是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管理刚性化

经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由于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严重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区域间不可流通,这一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1.4 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保障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分布情况分析,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年薪制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大部分县级区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几乎全为行政事业单位,而经济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营企业涵盖面不够。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虽然建设部2007年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但目前我国2亿人左右的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有多少人享受到了公积金的保障。其余几个亿的农民的住房保障则更是空白。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1.5 保障性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是真正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数还是有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未能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公积金使用方面,购房者按规定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缴存人只要不买房,公积金便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大部分真正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飞涨,他们承担不了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而购不起住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因此非但得不到救济,优惠的政策享受不了,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即贷款使用人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损失。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家庭人口的一小部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住房公积金的扶贫、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购房的愿望难以实现。

2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与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大、作用小相对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紧张、保障不足问题,特别是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这些保障人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严重难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和38%,最高支付限额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或居民平均收入的3~4倍。普通群众看大病、重病的医疗负担仍然比较重。保险最高限额使得人们在需要得到保障的时候无法得到有效支助。

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情况下,这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既不同于工资,又不同于存款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储金,在不需要购房的情况下,退休时职工可获得一大笔养老资金。但当人们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的时候却无法动用住房公积金。当然,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但当某个缴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无法活到退休的时候,账户里的大笔公积金对他来讲还有什么意义?当一个低收入家庭连房子都租不起,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而其公积金账户里却有一笔钱躺在那里睡大觉,这是何等不近人情!因此,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公积金真正发挥“济贫”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向弱势人群倾斜。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本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理应将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在使用范围上,不应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应该将它扩大到治病、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

一些地方开始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做“救命钱”。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3 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针对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应积极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窄的问题。如加强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严格征缴,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的落实。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将农民工和农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3.2 实施柔性管理,增强公积金制度的灵活性

首先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每个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时支取、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更多地由缴存人自己做主。有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济贫”的原则,只要不违背社会保障的性质,缴存人就应当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被变相剥夺。

其次要再降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让更多中低收入者“能用公积金,会用公积金,用的起公积金”,早日帮他们圆“住房梦”,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

严格限制高收入者第二套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同时提高低收入者购房贷款限额,真正让低收入者受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救济和保障的目的。

3.3 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逐步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如果公积金缴存人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允许其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租金;缴存人如果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也将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

3.4 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管理的措施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管理上的问题必须解决,以防止政策实施结果偏离政策目标。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公积金看大病”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维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

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必要。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水平会有所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铁宝,王庆会,韩冰.城市住房保障的制度创新[N].中国经济时报,2006-12-28(8).

[2]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7(9).

[3]张泓铭.住房保障须解决三大思想困惑[N].解放日报,2007-06-29(13).

[4]何欣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注意的十大误区[J].宝鸡社会科学,2006(3).

[5]千梅海,吕慧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2).

[6]刘正山.从制度缺陷与监管缺位入手――住房公积金屡遭挪用的原因及对策思考[J].中国房地信息,2006(2).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股利分配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71-02

一、股利政策理论概述

股利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权衡公司股利支付决策与未来长期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公司股利政策是否影响公司价值这一问题,一般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股利政策是否与公司价值相关;二是股东如何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间选择。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围绕着前者历史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股利理论,即股利无关论和股利有关论。

(一)股利无关论

股利无关论认为股利分配对公司的市场价值(或股票价格)不会产生影响。这一理论是米勒(Merton Miller)与莫迪格利安尼(Franco Modigliani)于1961年在下面列举的一些假设之上提出的:(1)公司的投资政策已确定并且已经为投资者所理解;(2)不存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费用;(3)不存在个人或公司所得税;(4)不存在信息不对称;(5)经理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不存在成本。上述假设描述的是一种完美资本市场,因而股利无关论又被称为完全市场理论。

(二)股利相关论

这种理论认为企业股利政策与股票的价格密切相关。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根据对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相关的不同解释,又形成了几种各具特色的股利相关论。

1.一鸟在手论。该理论认为,保留收益再投资而来的资本利得的不确定性高于股利支付较多的股票,股利政策也就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这一理论进行股利决策,就应提高股利支付率。

2.信息传播论。该理论认为,股利的多少实际上是向投资者传播企业收益情况的信息。股利提高表明公司创造未来现金的能力增强,公司股票便会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股利降低则表明公司创造未来现金的能力减弱,投资者便会抛出股票。

3.所得税差异论。在许多国家的税法中,由于股利税率比资本利得的税率高,所以长期资本利润所得税率要低于普通所得税率。投资者更希望公司少支付股利而将较多的收益留存作为再投资用,以期提高股票价格,把股利转化为资本所得。

股利相关论的几种观点都只是从某一特定角度来解释股利政策和股价的相关性,没有同时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完全资本市场上公司股利政策效应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负担、筹资成本、市场效率和公司本身因素等。

二、影响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因素

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受到公司所在国家公司法、税法、商法等关于公司股利分配规定的影响。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才能自主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比如,。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弥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利。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政府通常会制定《公司法》等法律来制约公司的股利分配。影响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法律因素包括:(1)资本保全限制。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法定资本,如果一个公司的资本已经减少或因支付股利而引起资本减少,则不能支付股利;(2)企业积累限制。这要求企业在股利分配之前提取各项公积金,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3)企业利润限制。利润是支付股利的前提,我国法律规定以前年度利润弥补完之后,若有剩余利润,才能用于分配。(4)无力偿付限制。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如果一个公司已经无力偿付负债,或股利支付会导致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则不能支付股利。

(二)股东因素

1.稳定的收入和避税。一些股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股利,他们往往要求公司支付稳定的股利。他们认为,通过保留盈余引起股价上涨而获得资本利得是有风险的,若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将受到这部分股东的反对。另外,一些股利收入较多的股东出于避税的考虑(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往往反对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

2.控制权的稀释。公司支付较高的股利,就会导致留存盈余减少,这又意味着将来发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发行新股必然稀释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们所不愿看到的局面。因此,若他们拿不出更多的资金购买新股,宁可不分配股利。

(三)公司的因素

1.盈余的稳定性。公司是否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盈余是其股利决策的重要基础。盈余相对稳定的公司相对于盈余不稳定的公司而言具有较高的股利支付能力,因为盈余稳定的公司对保持较高股利支付率更有信心。收益稳定的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小,筹资能力较强,这些都是其股利支付能力的保证。

2.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所谓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公司资产转化为现金的难易程度。如果公司发放现金股利,那么股利的分配就代表现金的流出。因此,公司的现金流量与资产整体流动性越好其支付股利的能力就越强。然而,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公司资产的流动性降低。

3.公司的投资机会。如果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往往采用低股利高留存收益的政策,将大部分盈余留存下来用于投资,如果公司缺乏良好投资机会就可能采用高股利政策。因此,那些处于发展中的公司往往支付较少的现金股利,陷于经营收缩的公司大多采用高股利政策。

(四)其他因素

1.债务合同限制。特别是长期债务合同,往往有限制公司现金支付程度的条款,这使公司只能采取低股利政策。

2.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折旧储备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重置资产的需要,公司为了维持其原有生产能力,需要从留存利润中予以补足,此时管理当局可能调整其股利政策,导致股利支付水平下降。

三、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 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

1.股利分配形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形式趋于多样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基本形式。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来看,通常包括发放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种形式的不同组合。我国沪深股市42家煤炭上市公司2008~2012年股利分配形式如表1所示:

表1 近5年我国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

数据来源:根据煤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统计整理得出

从2008—2012年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来看,除2012年外,煤炭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分配形式的比例均高于60%,现金分红是煤炭上市公司近年来的主要分配方式。另外,煤炭上市公司近年来采取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呈增长趋势,股利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

2.股利分配水平呈现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要求的明确和不断细化,上市公司为取得再融资资格增加了现金分红比例。煤炭上市公司近年来也不断涌现出高派现和高比例送转的分配方案。

近5年来,我国42家煤炭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3元以上的上市公司 2008年10家、2009年10家、2010年11家、2011年11家、2012年2家;现金分红5元以上的上市公司2008年4家、2009年5家、2010年9家、2011年6家、2012年2家。在此期间,煤炭上市公司出现了平煤股份 2008年10送3股派11.15元的高比例分红,潞安环能更是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连续3年推出10派10元的分配方案。但是,2012年现金分红的只有8家,分红范围在0.6元到5元之间。

由此可见,前4年,实施大比例派现的煤炭上市公司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与煤炭行业景气度提升、煤炭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由于受复杂经济环境影响,从2012年起,我国煤炭需求减弱,进口煤大增,水电及新能源发电明显,煤炭行业结束了“黄金十年”进入买方市场。煤炭企业的经营状况随之出现转变。在当前形势下,煤炭企业必须转变发展思路,适应新的环境,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控制开采成本,积极开发海外市场,在转变的市场中发现新的增长点。

(二)优化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建议

通过前文对上市公司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影响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盈余的稳定性、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公司的投资机会。

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很多投资者都是抱着投机的心态进行投资,这就给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带来了困难。所以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要充分结合它的影响因素。考虑投资者的预期,制定出一套能为公司带来最高效率的股利分配政策。

基于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投资者以信心,不再出现“一毛不拔”和”铁公鸡”的股票。

二是在公司自身方面。应提高对股利政策的关注度,充分利用财务工具和知识来制定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

四、小结

股利分配是公司的主要财务活动之一,理想的股利政策应该是在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可持续发展之间求得某种平衡。剖析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可以发现,企业规模、持久盈利、法律环境以及问题是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公司现金流量、股东偏好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方案。上市公司应针对我国煤炭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股利政策进行比较,选择符合本行业特点与需要的股利政策。

参考文献:

[1] 黄瑾.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何股利分配政策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05,(7):74-751.

[2] 辛岩.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99-101.

[3] 文奎.我国煤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2010,(3):65-66.

[4] 王静宜.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7).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利政策

一、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论

1.股利政策的涵义与类型

股利政策是指以公司发展为目标、以股价稳定为核心,在平衡企业内外部相关集团利益的基础上,对于净利润在提取了各种公积金后如何进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态度和方针政策。在进行股利分配时,公司常采用的股利政策包括:(1)剩余股利政策;(2)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2.股利政策基本理论

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包括MM理论、一鸟在手和税差理论。MM理论认为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无所谓最佳,也无所谓最次,它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与企业价值不相关;一鸟在手理论认为,与资本利得收益相比,大部分投资者更偏向于正常的股利收益;税差理论则认为投资者投资的目标是追求特定风险下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现代的股利政策理论主要包括信号理论与理论。信号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非完美的市场中,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收益的了解远不如公司管理人员清晰,即存在着某种信息不对称;理论则放松了MM理论中公司经营者与股东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假设,认为股利的发放能有效的降低成本。

二、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

1.股利分配与利润分配的概念混淆

从财务理论的角度看,股利分配和利润分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利润分配是净利润的分配,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股利分配则是在计提了公积金之后由公司根据需要向股东派现或送股,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环节。尽管股利分配与利润分配的不同显而易见,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历年的年报却经常将二者混淆。

2.发行上市初期习惯性高额派现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很多是民营家族控股的公司,据统计,2008年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8.46%,一般在30-55%之间。自中小企业板实现股本全流通以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旧很高,这种股权结构使得市场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颇有微辞。

3.股利分配从众心理显现,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较高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众行为明显,盲目迎合市场需求;公积金转增股本容易掩盖公司的不良业绩,而且滥用资本公积容易引起股市过度投机,由于每股净资产被严重稀释,平均每股的业绩将大幅降低,股价一经除权后就很难上涨,甚至不断下滑。因此,中小企业板在转增股本时应考虑企业的自身情况而不能盲目迎合市场。

三、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分析

1.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1)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通常股权集中程度不高,多处于流动控股状态。在流动控股的情况下,每个股东的持股份额都很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股利分配政策集中反映内部人的要求,由于中小企业板股本的全流通,中小股东的投票将会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因此管理层将提高股利支付的比例,以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

(2)高管持股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管理层与股东最主要的冲突是管理层不按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管理公司,而高管持股则提供了一种将经理与股东利益相连的直接激励,从而减少经理们利用内部资金投资于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项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通常较高,且与现金股利负相关,说明了高管持股和股利政策相对于问题的替代效应。因此,对于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经理人将积极实行股票股利政策,而极少发放现金股利。

(3)债权人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由于债权人无法从股利分配中直接获益,所以债权人倾向于减少股利的发放。当公司资产负债率高时,债权人希望保留现金用于债务的清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率达到30%以上,为减少债权人的风险,其倾向于减少股利支付,而偏好股票股利的支付方式。现金股利保留在公司内部,避免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2.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1)公司股本规模、成长性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对股利政策有较大影响,当股本规模较小时,为了快速成长,往往选择高比例配送股,但达到一定程度时,为保持每股净利润的同步增长,需要有很高的成长性。对处于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由于公司销售的急剧增长和投资机会的快速增加,资金需求量大且紧迫,现金流量表现为巨额的净流出,但由于资产的流动性差,出于降低财务风险的考虑,公司往往采用股票股利的支付方式。

(2)派现能力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公司资金的灵活周转是公司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公司现金股利的分配应以不危及公司经营上的流动性为前提。公司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资产变现能力的限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变现能力较好,在现金流量方面,中小板公司2009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值为5939.51万元,平均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65元,现金流情况良好,盈利质量较高。

四、规范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1.保持良好的股权结构,杜绝“搭便车”

一定的股权集中度能使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价值。但是,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会导致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调整良好的股权结构是中小企业板股利政策优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2.减少现金股利的发放额,促进公司发展

发放现金股利使大量现金流出企业,引起资产总额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而负债总额不变,负债所占的比例就会增加,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和财务风险,导致企业长期偿债能力降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处于成长阶段,更需要足够的资金来促进发展。因此,应该降低现金股利的发放程度,以保证企业更好地发展。

3.增加股票股利的发放额,维护公司形象

股利分配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利好的信息,预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股票股利能避免由于发放现金股利而导致企业支付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的缺点,当企业现金紧缺时,发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稳定股利、维护公司形象的作用。股票股利还能避免发放现金股利后再筹集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同时可增加企业股票的发行量和流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因此,适当提高股票股利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39-359.

[2]邱红,林汉川.中小企业板块运行现状及其问题剖析[J].商业研究,2006(5):32-34.

[3]邹莉,王清泉.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J].企业论坛.2008(12):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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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宅融资担保房地产

世界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不同的住宅金融模式,实行不同的金融政策、法规和措施。尽管它们的形成都与其经济政治体制、社会文化传统、消费习惯、经济发展历史紧密相关,但总体看,各国住宅金融的演化都有明显的阶段性和规律性,对中国的房地产金融业有着较强的参考意义。

一、我国住宅市场发展的制度保障

1、与各国住宅市场发展相对应,各国住宅金融的演化都有明显的阶段性。各国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解决住房困难到增加住房面积,再到提高住房质量以至全面提高居住水平的发展过程。在住宅金融政策方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参与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大多数居民租用公房;第二阶段是政府由直接提供住房转变为参与住宅金融市场,形成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宅金融体系,目的是提高住房建设融资和消费支付能力;第三阶段是政府间接参与住宅金融市场,着重在于宏观调控,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2、提高住房建设和消费支付能力的住房金融政策是第二阶段的基本方针。发达国家第二阶段的发展一般都持续了20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政府一般对房地产业持积极的金融支持政策。例如,美国曾制定了以提高开发商融资能力为目的的金融政策。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美国开始全面实施都市更新计划,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拆迁运动。由于拆迁、建设费用大,安置住房数量不足,引发了许多争议。1975年政府颁布实施《美国住宅抵押贷款条例》,1977年又颁布实施《美国城市社区重建投资管理条例》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放贷;同时成立专门机构--"住宅区重建投资公司",以加大投资力度。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机构吸收和筹集资金,为官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和直接投资给公营或国家支持的住宅开发机构。日本政府也开辟多种渠道,采取重点资助各种住宅机构和团体建造住宅,统管房租以及提供住宅补贴等多项政策来解决居民住宅问题。

我国住宅产业处于第二阶段初期,需要长达数十年的金融支持政策。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城镇住宅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均居住面积得到较快提高,城镇居民在总体上告别住房严重短缺时代,从数量型发展阶段进入了增量与质量并重发展阶段。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仅23.7平方米(折算为使用面积仅17.8平方米,2004年达到18.4平米),恩格尔系数37.7,只处于第二阶段的初期。中国作为发展中的转轨大国,这个阶段会远远超过地域人口小国,中国以提高住房建设和消费支付能力的住房金融政策也应当持续数十年之久,需要防止跨越发展阶段或不顾本阶段发展主流的倾向。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对住宅生产和消费双向支持的融资政策。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纲领,把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并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进行培养,而房地产业也具有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是实现政治目标、改善人民居住水平和培育支柱产业的制度保障,构建以提高住房建设和消费支付能力为重点的金融支持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二、我国住宅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

1、发达国家住宅金融体系的特点

成熟的住宅金融体系一般都有独立的政府非盈利性住宅金融机构协调整个住宅金融业务(例如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团,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等)。它向住房经营者和经营住房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和其它便利,协调专业性的住宅金融机构(如互住房储蓄机构或抵押银行),同时其它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提供担保,从而形成一个各方参与、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

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一般都建立商业性和福利性相结合的多元住宅融资体系,大多有专业性的住房融资机构。市场经济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也没有忽视政府对福利性金融体系的建设。发达国家既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也有福利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商业性金融体系中建立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主要在福利性金融体系中对直接融资、信用补充和市场流动性方面提供积极的支持。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国家都有专业性的住房储蓄机构,如德国的建筑储蓄金融机构、日本住宅金融专库、英国的建房社团等。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推动住宅金融系统,建立专业的机构更可能成功。专业机构比一般机构更能够提供购房贷款。

发达国家众多机构参与和分工的融资体系既是推进住宅的建设和消费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发达国家目前已形成了多种住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局面,广泛运用住宅专业储蓄和贷款制度、政府直接融资制度、政府信用补充和抵押银行制度、不动产证券融资以推进住宅的建设和消费,同时也广泛分散风险。

2、我国应加强住宅融资体系的探索和试点

政府参与住宅金融市场,探索建立独立的住宅金融机构来协调整个住宅金融业务,以利率引导、存款保险和信用补充为工作重点,协调各融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运行规则,有效地调控市场和实现社会福利。

建立多渠道的支持体系,培育多元化的融资工具。中国住宅金融支持机构非常单一,目前住宅建设和消费仅仅只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提供支持,缺乏专业化的住宅融资机构,在信用补充、市场流动和直接融资方面缺乏相应的支持主体和支持政策。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机构是促进住宅消费和建设和分散风险的必要手段。

尽快建立专业性的住宅金融机构,同时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效能。现阶段可继续储蓄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性的住宅金融机构,为我国住宅目标和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同时应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效能,并在信用补充和市场流通方面迅速补位。

三、建立商业性和福利性相结合的金融支持体系

1、建立福利性的金融体系是政府的职责

大多数国家对居民购房融资都可分为福利性金融体系和商业性金融体系。福利性金融体系是以非盈利为出发点,体现政府福利,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商业性金融体系则为收入较高人群提供支持,同时也为福利性金融体系提供辅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福利性金融对中低收入者仍发挥主要作用。

发达国家在资金来源、政府信用担保和减轻贷款返还负担方面提供了积极的福利性金融支持,并未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态度。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对福利性金融在资金来源、政府信用担保和减轻贷款返还负担方面都采取了直接参与或支持。各国政府特别是在资金筹集和信用担保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的FHA保险、VA担保为住宅金融流通提供了大力支持;德国政府的建筑存款奖励金、法国政府的非纳税储蓄制度和住房储蓄奖励金为筹集资金起到了杠杆作用。另外,在减轻返还负担方面,各国政府也出台了很多有利的政策。如美国的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扣除制度,英国的住房贷款利息补助制度、德国政府为购房者在8年间补助相当于购房价格5%的补助金,法国政府对住房价格的20%以内给予零利率融资。

2、我国福利性金融体系亟待建立

我国目前商业性金融体系相对成熟,也承担着各种收入结构居民的住宅融资需求,但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不可能长时期承担政策性的住宅融资责任,以福利性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公积金大量闲置,对住宅融资的支持功能并未充分体现;而其他福利性金融几乎空白,所以建立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性融资体系是今后亟待解决的课题。我国应迅速改善公积金贷款服务现状,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范围。

四、建立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支持体系

明确中低收入群体融资的限制条件是发达国家普遍的经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有效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支持政策需要明确中低收入群体融资的限制条件。发达国家在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问题上,往往在居住面积、居住年限、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各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与福利型住宅金融政策联动的各种金融制度。欧美主要国家提供与政策性住宅金融联动的各种制度。美国除重视税制上的优待措施外,对部分人群可提供保险、担保,同时联邦抵押机构还为办理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英国则实施了“住房贷款贴息制度(MIRAS)”,以购买住房为目的的居民从金融机构接受融资时,政府可替住户交纳一部分应缴利息。德国在1996年实施了“购房补助金制度”和以购房为目的的储蓄优待制度,同时还有面向中低收入者的低利息融资的社会住房制度等。

金融机构过分迁就低收入等级贷款并无有益意义。美国中低收入者购买“社会住宅”采取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办法,以所购住房为抵押。如果居民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政府可安排其住廉租屋,并将原住房收回重新出售,归还银行贷款,避免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研究也表明,发展中国家的住房和住宅金融政策必须认清市场的三种不同阶层。首先是高收入阶层,可由金融机构充分供应。其次是享受资助的中间阶层,他们可能得到商业性贷款,也是政府资助的受益人。而对于穷困户最好通过计划由国家预算直接付款资助。鼓励金融机构过分迁就低收入等级贷款并无意义,甚至会威胁他们的长期生存。但是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对中间阶层提供贷款,以保持它们的生存。

我国需要发挥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合力作用,并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限制条件。我国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上,单纯依靠金融部门的支持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低收入阶层,国家预算直接付款资助比金融部门的支持更有效果。金融体系的支持也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例如近期可探索“购房储蓄免息制度”、“住房储蓄再保险制度”,以增加住房储蓄和降低金融风险;同时为了公平有效地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政策性住房服务,我国不但需要明确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实施对象,更需要严格地执行政策受惠条件;同时也需要防止不恰当的“父爱主义”造成贷款人的信用软约束,增加贷款人在还款过程中恶意拖欠的可能。

五、明确商业银行在住房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1、国外房地产信贷规模迅速扩大,年均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20%以上,增长时间持续20年以上

伴随着各国住房产业发展和住房问题的解决,各国房地产信贷规模迅速扩大,年均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20%以上,而且增长时期较长,一般都在20年以上。日本房地产信贷25年内增长10倍,年均增长10.3%;澳大利亚住宅信贷增长20年增长18倍,年均增长16.4%;英国个人住房信贷25年内增长47倍,年均增长22.5%;香港住宅贷款10年内增长4.3倍,年均增长18%。即使在资本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房地产贷款40年增长了88倍,成为商业银行第一大信贷资产,占2004年总贷款的52%。

2、高比例的房地产信贷并不是积累金融风险的充分条件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地区)投向房地产业的贷款比例较高,基本都在20-

40%,最高的是香港,达55%;但相对于其它国家在危机后银行不良贷款率迅速攀升,香港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比率只有3%。高比例的房地产信贷并不是积累金融风险的充分条件,更重要的是银行自身的营运管理能力。

3、我国应明确商业银行在住房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信贷增长较快,但很不稳定。其中个人信贷2004年同比增长达到36%,房地产企业开发信贷2004年同比增长维持在17%,增长最快的2003年达到49%;房地产(企业+个人)信贷的同比增长2004年为29%,增长最快的2000年达到61%。

商业银行信贷在长期内是我国住宅融资的主要工具。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更接近于主银行制度,伴随着金融深化的进程,尽管住宅证券金融会得到迅猛的发展,但仍然难以取代信贷金融的主导地位。所以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尽管商业银行在住宅融资中的份额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在较长时间内它都将是住宅融资的主要工具,而日益发展的证券化金融工具,例如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等将成为住宅融资的有益补充。未来商业银行信贷份额的下降将取决于证券化金融工具大力发展的替代,而非自身发展的减缓。

六、我国应通过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有效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

1、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住宅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同时有效分散和化解银行风险,发达国家政府都积极介入抵押担保保险市场。日本政府实行住房融资保险制度,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住房融资时,通过向住宅金融公库投保,防止坏账风险。美国成立的联邦住宅管理局专门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购房提供100%的贷款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联邦政府将承担未清偿的债务,保证及时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除公营抵押担保机制外,美国还有八家私营抵押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抵押保险。这种公营与私营抵押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提高了居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银行信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