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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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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

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控规,城市设计,融合。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控规与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国家法定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开发的秩序,为我国城市规划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城市设计,在国内作为一个尚属新鲜的事物,从其概念的衍生、发展,到今天被广泛认可,从追求三维形体塑造的本原,到升华为以人为本的观念,多种理解与界定混杂,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化。

(一)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面下的法定规划,自实施开始至今,较好地履行了其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明确了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了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了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了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使城市建设更加有序化、合理化。但由于我国控规的蓝本为美国区划法,其本身已与今天城市建设的现实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如下:

1.控规对用地性质规定过于单一。

现今城市中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对土地的集约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一块建设用地往往出现多重用地性质。例如:一栋高层建筑,底层裙房为商业卖场,中间为办公区域,上层为住宅,这类建筑功能形式在现实中越来越普遍,而现行控规只能在平面上赋予这块用地一种用地性质,不便于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

2.控规对各类用地指标的规定缺乏弹性。

在控规编制中,对各类控制指标既不能给得过高,以免造成城市建设无序、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又不能给得过低,造成土地建设集约度不足,使经济无法平衡。规划工作者只能根据经验对各类用地指标进行大致估算,这就造成了实施中由于部分指标的不合理而导致控规的反复修改,同时也对控规的权威性提出质疑。

3.控规内容过于平面化,缺乏形象内容。

现行控规编制过于注重平面表达,导致其各类控制指标的说服力不强,造成公示上的难度。由于缺乏城市设计的内容,对地块的景观以及空间环境的控制较少,不易控制城市整体的空间景观特色。

(二)现行城市设计编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设计没有统一的编制标准和要求。

城市设计本身定位不明确,各个城市设计成果存在较大差异,各设计人根据自己对城市设计的理解,自成一派,给各级行政部门审批造成了较大的难度。

2.城市设计过于概念化。

部分城市设计没有与现状建设充分结合,不能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没有分期规划内容,对于如何解决当下城市建设的问题和如何达到城市设计的最终效果没有明确的步骤和方法,使得城市设计方案看起来很美,但都是空中楼阁,最终沦为“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图画。

3.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尴尬。

城市设计并不在我国现行的规划编制体系中。它同时跨越了从城市总体规划到布局详细规划各个阶段,内容混杂,且由于不是国家法定规划内容,无法成为各级规划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

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融合

(一)控规与城市设计融合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控规编制内容所具有的种种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城市建设,而城市设计又由于其尴尬的法律地位和过于理想化等问题,也无法替代控规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在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开辟出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相融合的革新之路,更好对我国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二)控规与城市设计融合的方法

首先需明确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依然是控规。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具有法律效应。但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应以城市设计为依托确定各类规划用地性质与指标,同时编制相应控规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以此作为城市规划日常管理中的指导性意见。

1.优先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针对天津市中心城区这类大型城区,根据国家要求,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做到全面覆盖。所以,应在编制各区域控规之前,以分区规划为依托,编制覆盖整个规划区域的总体城市设计,为下一步编制各区域控规提供依据。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应明确整个规划区域的发展目标以及其中各个分区的定位和各个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梳理整个区域的规划结构;整理规划区域对外道路与路网的关系以及区域内自身路网骨架的关系;计算城市近期建设总量,规划相应的大型市政配套设施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确定规划大类及中类地块的用地性质,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2.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地区的局部详细城市设计,明确区域的规划结构、平面布局、道路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绿化及景观系统、开敞空间系统、沿街界面控制、街道断面形式、街道设施、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内容,编制各个地块的规划总平面图, 形成相应的城市设计导则, 并测算出每个地块相应的经济技术指标,为下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打好基础。

3.编制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局部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地块用地性质划分到小类,确定各个地块的用地性质;根据国家和地区各类规范,参照城市设计实际核算出的指标,明确各地块的用地指标,及时发现问题,相应地调整详细城市设计的内容;充分考虑详细城市设计所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景观风貌框架,将详细城市设计的景观控制要求如广场、绿地、视觉走廊等从用地上予以保证,将城市设计景观控制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各地块指标,结合有关规范要求,增加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控规与城市设计融合的保障措施

在实际规划管理中,规划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控规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调整控规所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其中,单元层面控规结合总体城市设计,共同构成向社会公众公示的内容,形象地向公众解释控规的各项内容,便于公众社会监督和土地出让。而地块层面控规和局部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则作为具体地块管理时的规划依据,起到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单元层面控规须报政府审批,原则上不能对单元层面控规和总体城市设计提出修改。个别地块如有修改意见,应在已有地块层面控规基础上,结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提出相应具体修改意见,并编制地块内详细城市设计,待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程序后方可修改,从而保证了控规的权威性。

三、结语

此套规划编制体系可以较好地做到上下串联,每一层规划都是下一层规划的基础和依据,而下一层规划又可以很好地对上一层规划进行监督和反馈,既能发挥城市设计的灵活性,同时又保证了控规的严谨性。但这其中每一层规划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更好地衔接各层次规划,本文只能做到抛砖引玉,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由广大规划工作者共同去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相秉军. 控规的尴尬[J]. 规划师,1999(2)

[2]林红杨,韩杰.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5(5)

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形态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加速期,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质量好坏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很多城市虽然有一个很好的规划蓝图,但在具体开发过程中,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里面有制度环境的问题,有规划管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编制的问题。目前对城市建设个要素的控制最有效、最具法律效应的规划编制层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控规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与土地市场操作结合最为紧密的一个环节,是城市政府藉以引导与调控市场、实现城市整体建设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控规针对的是城市具体的每一项建设活动,其控制与引导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社会资源和城市空间资源的分配,将城市建设活动限定在规划所确定的方向和范围内,保障城市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唐历敏,于一丁等) 。

然而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控规控制不力,控制指标面对市场的冲击显得脆弱不堪,对规划随意调整修改或弃之不用的情形非常普遍,这种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却时常面临失效的状况给城市规划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因此,要保持控规对城市空间形态的有效控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分析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对规划指标体系提出弹性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规划能在实施过程中落地。

1、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的不足

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可被看作这样一个作用过程:它依据上一层次城市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城市设计的思维方式综合构想规划地段具体的城市设计目标,并详细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技术措施、方法和步骤,作为反馈条件修正控规指标,作为技术手段完善控规控制能力,最后转译成具有法定效力的控规内容,并结合控规的土地使用控制等规划要求一起成为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对城市开发实现既整体又局部的引导和控制,促成城市建成空间形态环境达到规划所预期的要求,最终实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的目的。

1.1控制指标体系不达标

现行的控规主要控制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除绿地率外一般只规定上限,只要开发项目设计指标不高于控制的数值,就是符合控制要求的。这种情况导致了控制指标体系组合与城市空间形态不是一对一,而是多对一、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同一个控制指标组合往往可以对应多种城市空间形态,控规对于的空间形态控制变成了纸上谈兵。如,同一地块的容积率相同,但是在建筑密度不同的情况下,会形成完全不同的空间形态。

1.2 只注重实体建筑开发建设,忽视空间环境质量

控规中多数指标针对的是城市建设总量的开发控制,而对于空间环境质量控制,仅绿地率一项。决定城市空间质量好坏的因素,除了建筑形体之外,空间界面和这些界面组成的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好的设计能够营造尺度宜人的空间环境,并一定程度减弱城市过度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空间环境与建筑实体是骨与肉的关系,只有两方面相互配合,才能塑造出充满活力的城市空间形态。如,对于同一地块、同样的建筑,由于建筑周边的限定环境不同,会产生迥异的空间效果。

2、城市空间形态控制的方法

2.1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

城市空间形态的控制要素覆盖面很广,而且不同城市、不同地段,不同的开发形式所需要控制的要素也不尽相同,因此首先必须明确需要控制的设计要素。在此将需要控制的要素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为已经被纳入控规体系中的空间限定要素,如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界面、绿地率等;第二类为尚未被纳入控规编制体系,但对塑造城市空间形态起关键作用的要素。

2.2 城市空间形态的二元控制体系

在明确了需要控制的设计要素后,必须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控制。针对不同设计要素在控制上要注重层次性。应当明确哪些要素是一定要控制住的,那些要素是建议性控制的。强制性控制要素是城市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最基本的和强制性的条件,由于其直接影响到城市的面貌,必须严格遵守;建议性控制要素是对必要条件的补充,它们不是硬性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针对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调整。管理过程中做到有收有放,有紧有松。开发过程中既能保持良好的空间尺度关系,又能避免城市空间形态过于单一,使其具有多样性。以某地块为例,首先按照控规的要求对所有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控制,完成第一层次规划控制。其主要目的是控制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并为将来土地具体开发提供基本的设计要求和依据。之后,通过对建筑立面贴线、建筑高度、草地、硬质铺地等空间要素的控制,整个地区的基本空间骨架得以确立。同时在控制时注意保留一定的设计灵活性,对于背对城市公共广场的空间要素给予建议性的导引,给建筑师进一步发挥的空间。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空间形态控制的原则

在对现实城市建设的各种矛盾的权衡决策过程中,控规中对空间形态控制的原则由于各种价值的相互影响常常不能兼顾,甚至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规划决策必须根据规划目标的轻重缓急进行取舍,最后达到合理、均衡。本文归纳控规中对空间形态控制的原则如下:

3.1过程性原则

过程性原则是控规中空间形态控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控规中的城市空间形态设计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就其与控规的作用关系而言它强调贯穿于控规的编制实施全过程。如控规中的城市空间形态设计没有过程性特征,就无法保证控规编制的科学性,也谈不上对城市建设开发的有效控制。

3.2适应性原则

适应性原则是指在控规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主动运用城市空间形态设计的思想方法,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环境和不同情况的控规编制对象进行有效地分析。就其特点从城市空间形态设计的角度,有针对性的对控规编制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突出控制重点,满足现实管理过程中对控规实施灵活性的需要。

3.3技术与艺术统一原则

控规中的城市空间形态设计研究必须坚持技术与艺术统一原则,控规中的城市设计具有技术与逻辑、艺术与审美等多重属性。控规的特性决定了它须兼顾客观技术与主观艺术两个方面,艺术与技术不是天生对抗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融合的。但艺术和技术的要求有时是难以同时满足的,这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4刚性与柔性并用原则

控规中的城市空间形态设计坚持刚性与柔性并用原则, 以保持控规的活力和控制能力。刚性是保证控规中城市空间形态设计科学性的根本要求,柔性是控规中的城市空间形态设计以灵活的方式来适应城市建设的不确定性。刚性和柔性是控规中城市空间形态设计控制技术内容及控规管理机制两方面的一致要求。

结束语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空间形态控制上的缺陷日益显现,城市设计与控规相结合的手段,有助于增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控制,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当前虽然控规中城市设计研究的重要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对于控规中城市设计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城市设计研究与控规编制的内在关系、城市设计研究成果与控规编制内容相结合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明确,相关理论研究有待深入。

参考文献

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范文第3篇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编制体系中,法规层面的城市规划更注重对城市的理性分析和量化控制管理,缺少在三维空间形态方面从宏观到微观逐层次系统化的控制和引导手段。而总体城市设计对于城市空间环境建设的控制与引导的目标使其成为一种必要的方法和手段。

而作为城市设计研究和实践领域的一部分,当前总体城市设计进入到了指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性文件和具体编制实践的阶段。在实施应用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的合理程度和实践指导的有效性成为总体城市设计工作研究的重要内容。笔者从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对象、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应用分类、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使用方式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讨论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形成与具体应用。

2、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对象

2.1明确总体城市设计目标、确定研究方向

总体城市设计的核心目标是凸显城市空间特色。总体城市设计的工作意图强调建立地区内的空间结构框架与设计引导。通过对城市自然山水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的把握,明确未来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框架与发展思路1。

总成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的塑造贯穿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众多环节之中。总体城市设计层面的任务,一方面是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与之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为城市宏观空间布局提供城市设计角度的思考。另一方面则是为具体城市设计、详细规划以及规划管理层面提供宏观的控制和引导原则。这种逐层分级控制引导的序列使得城市的特色,从宏观到微观,从规划到建设,得以维系、延续与强化。而总体城市设计导则作为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和实践应用的重要工具,在确立哪些城市设计要素能够建立起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框架,如何控制这些城市设计要素的问题是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工作的核心议题。

2.2建立总体城市设计框架、明确控制对象

⑴公共空间资源的管控。在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中,应首先注重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控和统筹布局。研究得出的框架结构在总体城市规划中,通过用地规划布局、设施建设、开发容量等技术指标规定,实现总体城市设计结构在具体空间范围的存在和大致的空间范畴和几何形态。其中,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可以涵盖城市道路、自然环境、广场公园等各种形式的物理空间资源,同时也应该将城市形象、建筑风貌、等视觉资源以及社会文化、人文特色的城市要素纳入其中。

⑵控制标准的建立,明确对公共空间资源的开发、保护、特色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及城市各种资源与公共空间控制点之间质、量的关系。采用指标体系、管理措施以及设计指引等以量化和法规化的技术手段来构成建设控制标准,融入到城市的日常建设当中。在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形成对公共空间资源的具体内容的技术规定。

⑶结合城市形象的塑造,协调城市特色空间整体发展框架的合理建构。城市形象是指城市给予公众共同的稳定的综合印象和观感。总体形象定位是城市性质、功能和文明程度的外在表现。结合城市意象理论、社会人文理论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分析,提取城市中的重要特色空间,使其成为城市建设实施中需要重点把控的对象。

⑷建立总体城市设计框架,并将所有的设计策略转化为管控措施(法规+导则),积极的纳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或自成体系,以规划管理的语言和工具来实现和操作框架的控制引导作用。因此应将管控的内容、要点、方法等各种元素统一整合,通过总体城市设计导则这种工具,来形成总体城市设计框架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行动指导。

3、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应用分类

3.1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等级

从城市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来看,框架是由整个地区环境内重要的城市设计要素组成的。内容多种多样,规模巨大,系统繁复。城市建设实践需从这些设计要素的重要程度、意象作用以及建设安排进行序列组织,具体行动。

从控制概念的构成来看,控制行为由控制主体、被控制对象、控制因子三部分组成。对城市这个巨系统内的空间物质要素的控制,除了控制主体、被控制对象、控制因子(多个控制因子,或是平行的各种系统要素)这三部分外,还应该突出对控制因子具体的控制机制的考虑,包含控制集合点,控制因子排列两个组成。

①控制集合点——城市整体的广袤性要求了城市中被控制空间实体的有限数量和主次之分,超过了这个标准,会导致面广体大,控制力度的减弱。

②控制因子排列——而控制因素的多样性要求了不同物质要素各自的有限数量和权重,模糊了这个标准,其间产生的各种作用力必然会发生偏移甚至抵消,导致对于一个具体空间点的控制目标混沌,同样使控制力度减弱(一身兼数职的尴尬)。控制机制的关键点在于理解城市空间是这些控制因子的有机综合,而不是各种因子的机械叠加。

3.2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分类

由前面论述可知,城市总体设计确立的城市特色空间框架是一个层级式物质构成体系,需要建立逐层分级控制引导的序列,才能保证其从宏观到微观,从规划到建设的控制指引。因此,总体城市设计导则需要针对不同层级的控制对象,形成不同控制力和限定作用的导则分类。结合城市空间层次的划分以及控制程度的深浅,设计导则被分为四类

⑴强制性导则:这些内容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被贯彻的,如果希望得到豁免,必须向政府提交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强制性导则针对的具体城市物质对象,需要结合城市的空间发展框架进行对应,主要依据以下一些要素:历史文化与自然资源保护、城市空间与景观、城市形体的量化控制(建筑高度、密度)、重要公共空间等。

⑵说明性导则:这些内容是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应该被贯彻的,如果希望得到豁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分提交申请和可行性报告。

⑶建议性导则:这些内容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执行。执行批准书必须提交给规划主管部门并得到批准。

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设计创作性方法

一、城市设计的概念及其特征辩析

关于城市设计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予它不尽相同的定义界说,但从其总体趋势来看,现代城市设计正逐渐呈现出相对明朗的观念势态。我们认为:现代城市设计是以人为宗旨,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职能效率为动态目标,综合组织城市系统各要素,以期建立合理且优美的城市形态环境的综合性创造活动。城市设计的作业范围既涉及大范围的单系统设计,也包含细胞形态的解剖,其对象是多层面、多类别的组合,而城市区段层面是典型的客体对象。城市设计既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同时又是规划转向建筑设计的必要中介过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和建筑学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因而也常导致概念上的模糊。一般而言,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区别较为明显,而与规划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之间的关系则时常使人迷惑,因此只有在比较中才能获得城市设计自身明晰的基本特征:

其一,城市设计强调“人本主义”精神,即以具体鲜活的人为根本出发点,满足人的需求,以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为依据,关注城市空间设计的场所感、归属感以及历时和共时的文脉连续。而控规则是以物质环境为出发点,作为城市管理的依据而制定的硬性控制指标,它较少涉及与人的感性和活动相关的环境场所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与物的对峙是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基本分水岭。

其二,城市设计要在三维的城市空间坐标中化解各种矛盾,并建立新的立体形态系统。而控规则偏重于以土地区域为媒界的二维平面规划。因此二者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维度。

其三,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状态的系统设计。控规则往往是城市各子系统的分述罗列,而且偏重于各项子系统的分别研究。因此,关系整合与要素分离是二者间又一显在区别。

其四,城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属性,以视觉秩序为媒界、容纳历史积淀、铺垫地区文化、表现时代精神,并结合人的感知经验建立起具有整体结构性特征、易于识别的城市意象和氛围。而控规则注重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其主要运作媒界是技术指标和工程问题,理性逻辑是其主要属性。

由上述比较中看出现代城市设计具有鲜明的创作性特征,正如培根所言:“未来城市环境质量将依赖技巧高超、感觉敏锐的城市设计师的创造性想象和智力”。

二、创作性是城市设计的重要特征

一般来说,创作性具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某种观念设想或作品具有新颖鲜见或超前的形式和内涵;二是指这种观念设想和作品应适应现实、解决问题并巧妙且有效地达成目实;三是对上述观念设想和作品的持续、表现、评价、完善和充分发展。创作性与创造性时常可以通用(是英文creativity的两种互通译本),但二者在语义上仍有些微区别,创造性更为强调独创和超前,面创作性强调上述三方面含义的全面包容,同时还含有过程意义。

城市设计的创作性是由其自身的目的性质决定的。设计即是把各种要素组织进入较大的连贯的整体以达到原先预期的意图。在城市规划的宏观指导下,城市设计要实现具体的三维形态框架的建构,它必然是一个创作过程的产物。城市是市民生活的舞台,是历时态的延续,又是共时态的交溶,以人为本的场所论是城市设计理想和实践中的本质精髓。对于一个具体城市区段来说,城市设计的目的是要鼓励各种人群活动的合理交织、运动有序、生态和谐,并能给人以愉悦的整体审美感受。城市设计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清规戒律和模式范本,也不是某种先验公式的推演计算,每一个成果都是对特定城市或城市区段的独特解答。设计师在情感、智慧和经验的投入中完成理想与实现、主体和客体的统一。

城市设计的创作过程是设计者各种思维方式的全面启动和复合,逻辑思维、形象思维与灵感顿悟相交织,而形象则是城市设计者的主要思维线索。

城市设计的创作过程同时亦是对设计者多方面知识结构的运用过程。现代城市设计者需要有社会、经济、人文、政策管理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要有城市设计的基本技巧,精通城市职能、形体及三维空间关系的处理。

城市设计注重小组合作(cocreativity),鼓励吸纳相关学科学者、开发商、政府官员及公众代表共同参与,并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在更大范围内争取公众参与和认同。

三、城市设计创作方法论探讨

城市设计的质量直接决定于其创作方法的运用是否恰当和有效。然而澄清这种方法理论却很困难,城市设计的具体方法因客观对象而异,更是因人而异,因此试图去规范其设计创作的方法似乎是徒劳的。这里我们试图以描述城市设计创作的共性特征来探寻其创作的轨迹线索。

1.立意与构思立意即主题意识的确立,这是创作的灵魂。立意的过程即是在进行现状分析、明确发展定位的基础上确立设计目标的过程。现状分析提出基地现存的资源和问题,立意则需以该城市区段的定位为依据,这种定位又必须置身于城市整体发展脉络中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区段与相邻区段、区段与城市整体之间的功能互动机制,才能给出设计区段的正确定位。现存资源与人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和现存环境状况与发展定位之间的矛盾直接决定了城市设计目标的确立。

构思由立意脱化出来,构思即是将城市设计的立意转化设计结构(又称概念设计),同时提出实现立意的方式构架。构思的直接结果是该设计对象的空间形态结构的建立。城市设计的立意与构思必须也包涵了设计者的主观意识,设计者对各种设计因子的权重取舍以及自身的主观理解,情感经验等因素使得其立意与构思趋于个性化,并以多种构思方案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与相关参与的讨论、评比、比较和判断确定最终的构思方案。

2.分析与整合要解决一个现实具体的城市设计问题,首先必须进行客观有效的环境分析。分析包括前后两个不同时段,其一是指设计前期的现状调查分析;其二是指创作过程中对设计方案及成果的解剖分析。现状分析是要达成对现存环境的全面认识,它包括基地、人口、建筑设计质量、交通、使用职能、民俗习惯、行为规律、自然条件、景观资源、经济投资计划等等资料。一般而言,职能分析和空间形态分析是两个重点内容:职能分析主要考察各项用地的使用状况与交通系统的联系以及这种状况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空间形态分析则涉及基地分析、图底分析、视觉序列分析、认识意象分析、类型学分析和空间注记分析等一系列技术。空间形态分析提供了设计所必需的历时性形态积淀的背景资源,它为文脉承续提供了基础。设计过程及成果表达中的分析实质是对所设计环境各子系统的分项解析和表述,如:地块功能配置、道路交通系统分析、交通换乘系统分析、形态认识系统分析、历史文脉分析等等。这种单系统的解析使创作成果的各个层面得以清晰的表达,同时也是设计进程中从各个不同层面和视角对设计方案进行剖析、质疑和修正的必要技术程序。

分析是城市设计的必要技术,而对环境各子系统和各单项要素的整合才是城市设计的本质性作为。环境对人的作用是历时和共时相交溶的整体感受和影响,而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城市设计必须以关系组合为职责,侧重于整合结构性的职能关联、空间关联和文脉关联等,促进城市各种活动的合理交织。设计者往往扮演开发进程中的协调员,化解矛盾,综合平衡。

系统化的城市设计将改变过去仅仅由几何线条分划地块的封闭独立性。加强建筑布局、交通路线、开放空间、绿化体系和人文景观等要素的综合交叉、联结渗透将成为一种新的形态风尚。立体化是当代城市空间结构又一显在的发展趋势。随着城市职能的高度集聚与城市土地有限资源之间矛盾的突显,未来城市必将超于土地和空间的综合使用,即特定地段中各种用途的合理交织,相互刺激补充。空间结构的立体化还意味着对用地进行地上、地面和地下三个层面的综合开发以构成连续流动的空间体系。与此同时,立体化的形态组织方式也是化解或消减城市职能各项子系统之间矛盾冲突的良方(如机械交通与人行步道体系的矛盾,开放空间、生态平衡与土地区位价值的矛盾等)。总之,分析整合在创作过程中交替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整合。

3.直感与逻辑城市设计的过程是对城市环境的研究和创造的结合,因此必然表现出理性和感性共容互动的思维方式。研究过程首先是要素分析和理性判断,设计者运用逻辑方法对设计所及的各项要素之间各种因果、并列、互动、权重、矛盾等关系作用判断,设计目标的建立亦是逻辑推理的结果。但是,仅仅运用逻辑的方法无法得出具体生动的城市设计成果。城市设计是对理想城市生活情景的描绘,形态的建立最终必须依赖设计者对环境敏锐的整体感悟能力和直感创造能力,因此说形象思维是城市设计者的主要思维线索。设计者可以在经验积累中选择运用各种有效的空间形态类型,如以网格构成的,以开敞空间为中心的,以建筑实体为中心的,或是以明确轴线构成的等等原型结构,而当代城市形态所包容的广泛且深刻的复杂性为传统城市形态所无法迄及,它往往表现为一种复杂的三维立体网络的叠合结构,它可以涵括上述诸种空间结构原型,但其复杂程度和综合能力则远胜于它们。可以说这是对当代及未来城市设计者的空间组织和塑形能力提出的一项严重挑战。因此,城市设计者必须具备以往任何时代都要更为娴熟的空间驾驭技巧以及在这种复杂的空间结构体系中整合城市职能秩序的能力。

4.图形与文本图形和文本是城市设计者最主要的操作媒界、交流媒界和成果表达形式。

图形是设计者心智创造的外化。图形资料一般包括设计构思草图和设计成果中对环境形态的三维表述、模型、立体模拟动画、摄像等。由于现代城市职能和空间的高度复杂性,因此系统化的城市设计还必须运用一系列系统的分析图形技术。这些分析图分别展现了环境的各个导面及相关系统。各层面、各子项系统的立体叠合和联结构成了完整的环境形态。因此,分析图也是城市环境创作必不要少的重要内容,它是现代城市设计区别于传统空间形体规划设计的重要特征之一。

图形实质上是对城市环境建设目标和政策的形象化三维表达,是一种明确的、可操作的形态描述方式,它使得设计地段内建筑与建筑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网络清晰可见,它给下一个层次的设计(如建筑设计)提出了由外向内的限定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设计的成果具有肯定性。同时又必须指出:城市设计又是一种富有弹性和动态的过程。上述图解形式并不等于环境建设的最终产品形式,而是关于形态的具原型意味的框架模型。例如街道空间轮廓线或是区段环境的立体动画模式,其实质是一种结构关系的建立,在后续的建筑设计过程中,可将此具体的建筑形态置于上述关系背景之中进行检视评判,从而取得对彼此关系的协调认同,cad技术的运用为这种动态的设计和管理过程提供了方便之门。在城市设计驾驭下的一个环境层次的设计仍然具有广阔的创作天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设计成果又具有非肯定性,是一种松驰的限定。如果说最终建成的环境形式与设计中的图形之间具有内在的却又是可以被察见的同构或同质关系,那么就可以说设计达到了预期目标。

文本即城市设计成果中一系列以文字描述为主的研究报告。一般来说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由来、研究程序、现状分析报告、设计依据、发展定位描述、目标描述、设计方案总体说明、各子项系统分析报告、实施可行性研究、建设程序计划、设计准则等。设立专项研究报告是现代城市设计重视理性论证的表现。

设计准则和图形文件在城市建设管理中配套使用。所谓设计准则是对城市设计客体要素的深入设计提出综合且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其具体内容包括对设计对象整体和局部的形态、位置、尺寸和指标等提出制约性的条例,对各可变因素的弹性设计提出相应的振幅范围。设计准则的制定是城市设计区别于规划和建设设计,也区别于传统形体空间设计的又一重要特征。其意义在于为城市设计注入了时间维度,它为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间环境层次的转换提供了清晰的梯级承续关系,促进了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互动。设计准则的制订使得城市设计由理想导向现实的行为,它是城市的设计与管理以及建设之间的桥梁,是三者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有章可寻的媒界基础。

以上我们从方法论的层面对城市设计的创作性作了粗浅的探析。成功的城市设计首先来自于精巧且合理的立意和构思,在直感与逻辑的互动中,设计者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组合技巧,在对环境子系统和要素进行充分解剖的基础上实现形态的整合,创造出宜人的环境场所,并以图文并茂的灵活形式展现给所有关心城市建设的参与者。

[注释]

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问题;优化工作,实施策略

1.目前控规的控制方法及其问题

1.1 目前控规的控制方法

目前通用的控规控制方法主要从两个层次对规划区域进行控制:

(1)控规层次即根据上位规划要求,结合编制者对未来的预期,对规划区域提出功能定位、人口容量和规划结构,是从宏观层面提出的指导性控制要求。

(2)地块层次即根据控规层次要求,通过城市设计和土地经济性等多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对于单个地块制定明确的控制要求,包括对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素精确量化的控制要求。

1.2 控规指标的精确性和单一性导致控规修改的必然性

地块层次控制要求对各类指标的精确量化使地块开发缺乏弹性,较难适应实际建设的需要。控规编制者可以通过分析论证等多种手段对未来作出大致的预判,但任何一个控规编制者都很难,或者说不可能对未来的城市建设作出准确的预测,尤其是对某一个具体地块的建设指标作出准确的预测,按照这种准确指标进行建设也因此很难具有实际操作性,控规修改也就在所难免。

1.3 单层次的控制体系在控规修改后导致控规不可控

如前文所述,控规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地块控制层次上,即通过地块指标控制地块开发性质和开发强度,而控规层次控制要求不具强制性,所以控规实际上只通过地块层次进行单层次控制。而由于地块指标的精确性导致控规修改的必然性,所以单一地块的控规修改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2.控制方法的优化

面对控规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控规修改需求,摆在规划工作者面前的问题是:编制控规时究竟因该控制哪些内容,才能既达到控规编制的目的,又不至于造成大量的控规修改?或者说,控规究竟应该对那些控制要素进行严格的强制性控制,才能达到既有效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又适应市场需求,有效指导城市建设的目的?另外,对于应该控制的内容究竟如何控制,才能保证控规的顺利实施。

2.1 控制要素的区分

控规的控制要素非常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性指标包括: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上指标均为控规最直接的对地块的控制要素,当然控规控制要素还包括控规的功能定位、总体容量、道路交通、公共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市设计引导等等诸多要素。

(1)从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公众生活工作的角度分析

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落实和进一步深化。因此,控规的功能定位、总体容量、主次干道等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延续,同时作为对片区整体的把握,应该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其次,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则应对作为公众利益集中体现的城市绿地、基础和公共设施等进行严格控制。

(2)从适应市场变化的角度分析。

从目前控规修改的诉求可以看出,控规地块的主要用途、容积率两项控制指标,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容积率指标,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利益,是控规修改的热点所在。随着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变化,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也必然相应变化。若在控规对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弹性控制,将有利于控规适应市场条件变化,避免控规制约城市发展。

但是,大多数控规修改都会增加控规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容量以及建筑容量,这将给城市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对社会公益工程和生态环境等的建设极为不利。因此,控规有必要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控制弹性进行适当约束,即对用地性质提出兼容性控制要求,同时明确容积率的弹性变化区间。

然而,若控规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弹性控制,在对城市局部地段集中使用某一类用地兼容或集中按容积率弹性上限实施,将导致城市空间资源不均衡使用。因此,如果将控规范围按城市干道和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分成若干街区,对街区主导属性和容量进行控制,则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另外,控规修改往往涉及城市支路调整,而城市支路作为城市交通毛细血管在城市交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城市支路控制的重点在于其通达性而非顺畅性,因此若重点控制支路的起止点和走向,放宽对具体线型的控制,将有利于控规适应市场变化。

(3)从便于规划管理的角度分析。

对于规划管理部门而言,控规公平性的体现,是管理部门首要考虑的因素。其次从操作性方面而言,控制指标的具体量化,更便于管理部门的操作;但大量的控规修改要求使管理部门面临极大得压力和挑战。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控规应严格控制的要素包括:控规的功能定位和总体容量、街区主导属性和容量、主次干道、绿地、公共和基础设施等。而对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以及城市支路可进行弹性控制。这样既达到了控规控制的目的,又充分了考虑市场变化的因素,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还可保证城市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

2.2 控制层次优化

结合控制要素的优化,控规控制层次可分为“控规层次、街区层次、地块层次”三个层次,即三层次控制体系:

“控规层次”提出对整片控规范围的控制要求,其强制控制内容包括:片区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人口和建筑容量)、主次干道(宽度、线型、标高)。

“街区层次”提出对街区范围的控制要求,其严格控制内容包括:街区主导属性、总体容量(人口和建筑容量)、支路(宽度、起止点)、绿地以及公共和基础设施(规模、级别、用地边界)。

“地块层次”提出对单个地块的控制要求,其弹性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建议属性和兼容属性)、容积率(建议指标、上限和下限指标)、配套设施。其中,容积率的控制:对于公共性用地(如学校、变电站等)而言,容积率可不进行控制,建设过程中只需根据街区层次确定的规模级别,按行业规范标准审查即可;对于开发性用地(如居住用地与商业金融业用地等)而言,容积率则采用区间值(规定上限值与下限值)进行控制。区间值控制方法可保证容积率指标的弹性,上限值的确定可有效避免开发强度无限制上涨;而下限值的确定是为保证土地使用的经济性,尽量减少市场的无序性对于城市建设的影响。

3.优化后控制方法的实施策略

3.1 编制策略

按照优化后的控制方法编制控规,应将城市设计贯穿其中,同时运用经济分析、交通分析等手段,尽可能使规划内容更加科学并符合市场需要。

(1)首先根据上位规划对控规范围进行整体的概念设计,明确控规功能定位、总体容量、主次干道。

(2)依据主次干道和自然边界以及行政界线,结合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将控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街区。根据控规概念设计对街区范围进行城市设计,明确街区主导属性、总体容量、支路、绿地以及公共和基础设施等控制要求。

(3)根据街区城市设计对街区内地块进行模拟规划,明确各地块用地性质(建议属性和兼容属性)、容积率(建议指标、上限和下限指标)、配套设施。

(4)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议值对街区控制要求和控规层次控制要求复核,最终使控规容量与街区容量之和以及地块建议容量之和一致,同时使控规功能定位与街区主导属性以及地块用地性质互相匹配。

3.2 总量平衡策略

总量平衡策略是指在控规实施管理过程中,为避免因容量变化而导致设施承载力不足采取的一种分级控制办法,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1)地块容量的不确定性,即地块容量可在上限和下限容量之间取值,而不一定按照规划建议值。

(2)街区容量的确定性和控规容量的不可变性,即不管地块容量如何变化,街区容量应保持不变。特殊情况下,即使街区容量发生变化,控规容量也绝对不得变化。

3.3 要点区间策略

规划管理部门完全按照地块控制要求下达要点,对符合用地性质兼容和容积率区间要求的总图均可审批。招拍挂地按照建议用地性质和建议容积率缴费办理土地手续,实际建设容积率在要点规定区间内变化时,补缴或返还出让金即可。

3.4 动态维护策略

当一个地块实际建设的用地性质和容量确定后,随即对地块所属街区内的其他地块控制指标进行更新,同步维护街区中其余地块的控制内容,保证街区层次控制内容不变。特殊情况下,街区内容发生变化,则同步维护其余街区的控制内容,确保控规层次控制内容恒定不变。

4.结语

综上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及战略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城市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本文通过探讨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法优化工作,有效减少的控规修改的数量,提高了控规的科学性,但控规控制方法在一些旧城区的城市规划上存在局限性,需要在日后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