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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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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1篇

一、利率规则是公积金制度的灵魂

利率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利率规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所在;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存款之间必须保持正利差,利差所得至少能弥补各项管理支出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才能维持公积金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低存低贷”规则,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利率水平,分别低于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水平。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这一政策一直引用至今。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银发[1998]190号),改为央行直接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5档公积金利率期限结构统一改为1~5年和6~30年两档利率水平(银传[1999]45号)。这一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弊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缴交的部分实质已成为职工的法定工资,不存在所谓公积金一半是单位给的,利率低一点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利益的观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弊端

1.“低存低贷”政策并非所有职工都能享受贷款利息优惠

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的是“低存低贷”政策。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存款利息损失,可以通过贷款利息优惠来补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没有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无法获得贷款利息优惠政策,而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出现了“穷帮富”、“劫贫济富”的现象。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巢湖市2012年6月份统计数据分析,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只占缴交人数的2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优惠政策。

2.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面临贬值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利率与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相挂钩,人为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存款贬值。住房公积金与居民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的长期性储蓄,法律应保证其保值、增值才能使强制缴存政策合理,才能站得住脚。以1万元存款,按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利率(表1)为例可以得出,上年缴存的1万元住房公积金存1年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40元;存5年期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215元。另外住房公积金还要面临通胀性贬值和房价上涨带来的公积金购房支付能力的贬值。

3.利益驱动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逐年提高,职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聚少成多、积沙成塔。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数量可观,巢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最多的达30余万元。按照上表1万元存款利息计算,3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款和30万元的1年期,利息收入差额将达1 200元。利益的驱动将使住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4.职工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03]122号),居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按销户日公告的利率计息。例如2012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为1万元,在11个月后职工销户,即到2013年5月30日销户,利率为2.6%,销户利息为238元,假设2013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年度结息金额为225元,多存了1个月,利息反而少了13元。同样的结息,销户提取按一年中的阶段利率结息;而年度结息根据每年6月30日结息日的挂牌利率结息,跳过了年度内阶段性利率变化,存在不公平现象。

5.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如遇利率调整会造成业务支出、应付利息、增值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信息失真。以2011年7月1日巢湖市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10亿元为例,预提利息按3.1%的利率计提,2012年6月30日实际结息时利率为2.85%,2011年7月至12月多计提利息125万元,使2011年业务支出虚增125万元,应付利息虚增125万元,增值收益虚减12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弊端

利率变动频繁不利于预测利息支出。2007年至2011年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了17次,最高贷款利率与最低贷款利率相差1.3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市场利率的频繁变动,不利于缴存职工对利息支出产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买房人增强购房信心。以2009年元月某贷款为例,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时年利率为3.87%,到2012年元月时,由于贷款利率调整到4.9%,每月还款额增加了160多元。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现状;问题;借鉴经验;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然而人们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融资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身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况及现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设想是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受益,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远远偏离初衷。因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数还是效益较好的单位,而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业内专家在央行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

世界银行在2008年11月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结果也确实让不少中高收入者得到更多实惠,出现了“穷人帮富人”的扭曲局面。在世界银行报告之后不久,《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4591人参与)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5.6%。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规模方面

1)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缺乏灵活的调控机制。首先,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与公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建立自愿住宅储蓄制度,也没有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导致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2)公积金发展不平衡,未能惠及各类全体。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内地则进展较慢。二是工资收入的不同使公积金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缴存的公积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管理方面

1)管理机制混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实际上是一个虚设的机构,委员多为政府官员,使得在决策时难以集中,并且管委会组成人员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占比较小,因此决策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管委会决策实际上并没有摆脱行政干预,一些重要事项仍需分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最终决策。由于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化管理的错误定位,造成了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2)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蓄、财政监督的原则。表面上看该体制严谨有效,实则是典型的多头管理,这在实际运作中会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

3)风险约束机制不完善。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

(三)执行效率方面

1)低存低贷的贷款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低存低贷”政策旨在以低成本筹集资金,而后再发放低息抵押贷款,使之有利于降低近期居民购建自有住宅的成本。但这一思路却忽略了低利率政策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对今后提高居民自有住宅比率的影响。

首先,“低存低贷”造成存贷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低利率是对存储者的剥夺,对借贷者的奖励。其次,低利率政策将住房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与整个社会的资金运行隔离开来,这妨碍多渠道融资和住宅业的长期发展。利率作为金融商品交易的价格之一,是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手段。只有当利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住宅储蓄优于现期消费,反映出住宅投资活动更具效益时,居民才有住宅储蓄与投资的欲望和积极性,才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住宅建设领域,从而促进我国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提取条件和用途受限,使用率低,职工权益受损。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现行政策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策出现很大的差异。按照现行政策,缴存人在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是否给予贷款、是否能够提取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实际上侵犯了缴存人的权益。而且,一旦公积金在运行中受到损失,最终损害的是缴存人的利益。

三、借鉴经验,完善和创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策略

(一)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和自然垄断等因素的存在,自由市场机制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干预,以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对住房及住房金融市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加以干预,建立了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及机构,来解决中低收入国民的住房问题。

(二)有策略的运行住房抵押贷款系统

目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但由于我国住房金融机制的不成熟,造成我国住房消费发展缓慢。由于政府担保信誉高、实力强,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且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情形下,政府对住房金融担保机制的高度介入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尽快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健发展。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并可以考虑利用政府背景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部分资金,在条件成熟时改组成政府控股的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三)建立住房保障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经颁发了《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相应条令,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住房保障的法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住房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立法体系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保障措施等进行法律界定。

(四)自愿储蓄,取消使用和提取限制,确保储户利益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住宅价格;地区差异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一项制度创新,实现了住房从实物分配快速向货币化分配转变、完善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越来越高。截至2011年底全国实缴人数达9 650.8万人,缴存总额40 577.15亿元,缴存余额21 891.69亿元,个人提取总额达18 685.45亿元,个人累计发放贷款总额22 403.3亿元。国内对公积金制度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分析较少。对影响房地产价格机制的研究,很少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研究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变量因素。因此,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对住宅价格产生影响机制,可以丰富和完善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内容。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促进住房需求因而影响住宅价格?这种影响程度是否显著?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能否向市场发送有效信号影响房价预期?在公积金制度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作用大小和方式是否都相同?研究上述问题,对探索公积金制度影响房地产住宅价格的理论和现实具有重要意义。

一、 相关文献述评

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认为显著影响住宅价格的主要因素是住房融资体制运转的效率以及相关的信贷政策。一些学者认为房地产价格与住房贷款呈现显著的正相关特征,提高住房贷款利率能有效抑制住房价格上涨(张涛,2006),消费者收入提高、政府通过金融支持提高贷款规模能够持续推动住房价格上涨(余壮雄,2010)。部分学者指出,信贷政策影响住房消费者的贷款决策十分显著,不同贷款期限之间的利差幅度明显影响贷款者决定贷款期限的长短,并且利差越大,选择短期商业性贷款就越多,而上述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的影响程度却较小(叶光亮,2011)。同时,利率对房价具有显著的负相关性,而且不同住宅类型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其对普通住宅价格的敏感度要高于经济适用房和高档住宅(沈悦等,2011)。另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住宅消费之间的关系,周京奎(2012)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对职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呈现正向影响特征,住房公积金政策已逐渐显示向中高收入群体倾斜,呈现出收入二次分配的社会不公平性,其对改善型住宅需求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刚需型住宅需求。上述研究主要从房地产信贷政策对住房价格著影响出发,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研究对象不仅较少,而且研究注重定性分析。本文基于实证的方法来分析研究公积金贷款如何影响住宅价格,给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政策建议。

二、 公积金贷款对住宅价格影响的理论分析

通过为购房者提供公积金贷款这种低成本金融产品,刺激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推动市场改变住宅供需关系,影响住宅价格;另外通过调整贷款政策向市场发出信号,改变购房者对住宅价格的预期,影响市场房价。居民住宅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高档住房。下文分析公积金贷款对不同类型住宅价格的影响机制。

1. 对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影响。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面向中低收入者的自住型住房,其申购和买卖具有严格的限制。由于中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较低,购房能力低,它的需求曲线价格弹性很大,价格的微小变动将引起需求的较大波动。图1中,D1为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者的需求曲线。

政府提供土地、税收享受优惠政策组织开发,其销售价格严格管制,开发商不能根据市场决定供给量和自主定价,政府“微利保本”政策管控。因此,供给对价格的弹性较小。S1为保障房的初始供给曲线,当中低收入者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保障房的市场均衡点为E1点;当他们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房能力相对提高,购房成本相对降低,他们可承受更高的住宅价格。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其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额,该群体公积金缴存额很低,他们的购房消费需求增长十分有限。因此,需求曲线D1移至D2位置。D2表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房时的需求曲线。此时,住宅均衡价格和消费量上升,市场均衡点为E2。

假设保障房开发商能自主供给,当其市场价格上涨,将会刺激开发商增量供给,则供给曲线由S1移至S2,保障房的市场均衡点位E3。此时,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升保障房的有效需求,刺激市场增加供给量,改善市场均衡价格。由于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支付能力较弱,保障房主要是自住性住房而非投资性住房。因此,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对保障房者市场价格的预期影响小。

2. 对普通商品房价格的影响。普通住宅的主要消费者是中高收入阶层,他们对商品房主要有自住性和投资性两种需求,对住房价格的敏感度相对较低,与保障房的供求曲线相比,它的价格弹性要小。D1是中高收入者在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供求曲线(图2)。

影响普通住宅供给的因素除了开发资金、土地供应以及房屋户型等外,最主要的是价格因素。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普通商品房的市场机制相对较为完善,因此其供求价格弹性相对较高。S表示普通商品房供给曲线,D1与S的交点E1表是中高收入者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时的保障房市场均衡点。

普通住宅市场总价较高,住房贷款有效缓解购房者的资金压力。公积金相对于商业性贷款成本低,中高收入者会优先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组合性贷款。由于中高收入者缴存较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本身的购房消费能力较强,公积金贷款在中高收入阶层体现了显著的住房保障作用。供需曲线D1右移至D2且移动幅度更大,如图2中,E2为普通住宅市场均衡点。中高收入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刺激了普通住宅的有效需求,从而推动市场均衡价格上涨。

普通住宅投资性比保障房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购房者的市场价格预期影响大。影响途径表现为,一是通过对住房消费者的信贷成本来影响住宅需求;对自住性需求为主、住宅价格水平较低的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相对降低购房成本从而推动住房消费;二是通过调整贷款政策向市场发送信号,促使住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价格预期,从而影响住房价格;对房价较高水平城市,房屋投资需求旺,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所向市场发送的预期信号对房价的影响作用较强。

3. 对高档住宅住宅价格的影响。高等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能力很强,他们是高档住宅的主要消费者。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金融保障设计,目前绝大部分城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档住房有严格的限制,高档住房价格较高,即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消费该类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占房屋总价比相对较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高档住房市场的直接影响程度较小。但是普通住房市场价格波动能直接传导给高档住房市场,所以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支持直接影响了普通住宅市场的价格,通过市场传到影响高档住宅的价格波动;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变动也将影响高等收入者对住房价格预期,从而影响高档住宅价格。

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宅价格具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居民的相对购买力水平提升,从而促进了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市场需求,进而推动住宅价格的上涨。但这也受城市住房价格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因素影响。二是对房地产市场较热的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能够向市场发出有效信号,调整住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预期而影响房价。

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宅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

1. 数据选取与来源。根据相关理论,影响住宅价格的可测量变量为:人口、可支配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利率、银行和公积金贷款额、住宅平均成本。公积金贷款对普通商品房价格产生影响,从而波及整体住宅市场的价格变动。普通住宅是房地产市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变量之间的动态联系和数据可获得性,本文把银行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额分别作为银行与公积金贷款影响住宅价格的代表变量。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我国26个大中城市自2003年~2011年的年度数据,其中13个东部地区城市,13个中西部地区城市。数据表示如下:P:表示住宅平均销售价格;L: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r:表示长期贷款年利率,Y:表示人均可支配收入,N:表示市区总人口,M: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C:表示住宅的平均成本。其中,长期贷款利率是经按月加权处理所得到的加权平均数,以住宅平均竣工价值作为住宅的平均成本。房地产企业数、住宅的平均竣工价值和平均销售价格等数据,通过历年《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获得,2004年的部分相关数据从各个相关城市2005年统计年鉴整理获得;2003年~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从中经网获得,各市区人口总数从中国经济信息网整理,CPI数据来自《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主要从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收集整理。

2. 统计性描述。由图3和4可知,26个大中城市的住宅实际销售价格一直保持增长态势,从2003年为2 493元/平方米,至2011年上涨为7 371元/平方米,增长了196%,其中2004年~2007年的涨幅分别为11%、22%、15%和20%,2009年的涨幅达到最高值为24%,2010年为18%,2008年和2011年的涨幅较小,保持在4%左右。与之同步,公积金贷款额规模也保持同步提高,26个大中城市的总贷款规模从2003年的299亿元至2011年增长为1 418亿元,其中2005年~2008年,贷款增速较为平稳,平均增速为15%,2009年呈现爆炸性增长,增速超过70%,随后2010年出现-9%的负增长,2011年开始回升至13%涨幅。由此,我们可以得出,26个大中城市的住宅价格和公积金贷款规模都处于上升态势,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波动性大于住宅价格,波动趋势步调保持一致。2005年~2008年,住宅价格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增速较为接近。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住宅价格增速显著下降,而公积金的下降幅度很小。在2009年住宅价格增速回升的同时,公积金贷款呈现爆炸性增长,说明在2009年,住宅价格上涨与公积金贷款高度相关。此后,住宅价格快速回落,公积金贷款的增速也波动性下降,但规模仍处于较高的水平。

对东部、中西部地区的公积金贷款、住宅价格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2003年~2011年间,东部与中西部的住宅价格比较为稳定,保持在1.6~2.0之间,而公积金贷款额之比在不断下降,由2003年的4.18∶1下降到2011年2.1∶1。由图5和图6可知,除2008年和2011年外,东部地区住宅价格的上涨幅度超过中西部地区,涨跌的波动性更大,中西部地区住宅价格增长幅度较为平稳;住房公积金贷款增长情况则完全相反,除2008年、2011年外,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涨幅度要超过东部地区,波动性也更大,2005年~2007年间,中西部地区公积金贷款额增速分别为18%、51%和44%,东部地区则仅为12%、9%和6%,增速差距非常大。这表明,虽然中西部地区公积金贷款规模小于东部地区,但其对住宅价格的影响远远高于东部地区。

3. 计量分析。我们采用如下计量模型:

lnPt=?茁0+?茁1lnLt+?茁2lnYt+?茁3lnct+?茁4lnrt+?茁5lnNt+?茁6lnMt+?滋t

对26个城市计量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

计量结果表明,不考虑预期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对住宅价格的影响系数均显著。住房公积金贷款系数全国和中西部地区在1%水平上显著,东部地区在5%水平上显著,且为正向影响。这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刺激购房需求,推动住宅价格上涨。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宅价格的影响度还具有地区差异性。全国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增加1%推动住宅价格上涨0.08%,东部地区每增加1%推动住宅价格上涨0.072%;中西部地区公积金贷款每增加1%推动住宅价格上涨0.10%,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影响中西部地区略强于东部地区和全国水平。

四、 政策建议

1. 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分类利率政策,鼓励刚性需求,提高住房消费者购房能力。根据职工的缴存额、住房条件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政策,重点倾斜中低收入家庭。

2. 合理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引导改善性和刚需性的住房消费。各地区根据自身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符合本地区发展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公积金贷款额度所占房屋总价比例较小的城市,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购房成本,保障住房消费的购买能力。

3.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将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与个人收入脱钩,改为定额制补贴,不论户籍、不论收入高低,每个人均补贴相同的固定金额。而个人缴交部分,保持不变,依然按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交。

4. 调整住宅市场结构,一是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给量;二是制定差别化的自住性和投资性住宅贷款政策,抑制投资性需求住宅;三是增加中小户型和中低价商品房的供给,限制大户型高端商品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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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4篇

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全国城市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住房公积金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资金存量大,分布和使用率不均

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注1为1.1万亿元。出现部分城市公积金资金存在闲置,同时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存量告急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资金封闭运作;二是用途单一,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个人住房资金,不能他用;三是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贷款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二)资金运作能力受限,争议性颇多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公积金中心”)本身并非金融机构,现行政策性文件的硬性规定使得公积金中心在新形势下资金运作受到多重限制。在无法满足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时,便会引发公众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争议,争议资金的流向、争议增值收益的使用、争议资金管理的合理性。

二、提出的思考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简称“公积金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按照资产类型可以分为权益类和收益类。权益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已发放未结清的贷款余额)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证券化。收益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增值收益等未来的预期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证券化。目前,已有武汉和上海等几个城市进行了实践探索,相关经验值得思考。

(一)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公积金中心而言,任何一种融资措施的实施,都需要保证其合法和合规性。虽然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推行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但却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各项融资措施实施的合法合规性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操作的可行性。一方面,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灵活性较弱,发行产品通常有年限,不能随时选择停止,只能转让。另一方面,在各地公积金中心缺乏具有相关金融专业背景人员的现实情况下,实施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复杂的业务操作流程无疑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三)风险的可控性。风险防控、资金安全对于各公积金中心而言是工作的重点。虽然资产证券化可将风险转移、分散,且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属于相对优质的资产,但由于从打包资产发售至最后到期回购其中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就会起涟漪效应,其风险性不容小视。

(四)成本的可覆盖性。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利率水平与市场相对脱节,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发行证券还存在佣金、税费和管理费用,综合成本很高,需要通过超额抵押等方式进行增信。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其成本是否可以由增值收益完全覆盖需要进一步论证。

三、应对的措施

(一)政策法规体系的制定

目前住房公积金融资方面缺乏一个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托,建议国家充分总结已实施资产证券化城市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住房公积金融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定位、确立融资流程合法合规性,从而保障融资的有效实施。

(二)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公积金风险防控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不仅对住房公积金融资方面的风险点进行分析防控,更应该形成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防控机制。一是优化开源,在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的同时,提高缴存质量,减少少缴、漏缴等情况的发生,从源头控制风险;二是优化结构,在严厉打击骗提、骗贷的同时,调整提取和贷款结构,着力保证职工住房的刚性需求,从业务过程中控制风险;三是优化管理,通过制度建立、过程留痕、内外部监督、道德约束等合力联动,从整体上管控风险。

(三)金融专业性人才的引进

当前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大都不具备金融专业背景和知识体系。随着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推进,对金融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将日益突显。无论是从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出发,还是从长久高效的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出发,引进金融专业性人才迫在眉睫。建议各级政府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引进金融人才方面能够给予政策性支持。

(四)探索搭建全国性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平台

我国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化管理,不能跨市融通。公积金中心不具备金融职能,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多项融资业务要委托银行办理。这些制度上的制约导致公积金管理成本高,服务效率低,存在风险隐患。建议搭建全国性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平台,对住房公积金行业内提供资金拆借;对住房公积金在行业外部进行的融资事宜实施统一负责和管理,公积金中心也可以借此资金运作平台直接向银行进行商业性贷款,以提高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充分保障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2]刘静.浅谈住房公积金信货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J].科技展望,2016.02,254页.

[1]卢海,许珂.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思考[J].经济论坛,2014.01,88页.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度定位;保障功能

经过二十几年的住房改革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公民购房支付能力、培育住房消费、发展住房金融服务市场、解决公民住房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和商业住宅信贷业务的发展,住房的市场化程度更加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亦显露无疑,例如公积金运用效率的低下、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乏力、公平性问题的凸显、公积金覆盖就业人群的范围限制等。因此,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定位

(一)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在传统的城镇住房体制之下,住房建设投资是由国家和单位进行的,住宅建设完成之后再以实物形式进行住房福利分配。与国家投资和单位筹资建房的旧住宅融资渠道相比,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辟了以个人为中心的新的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资金具有稳定、广泛之特质,极大地缓解了资金短缺的困扰。

(二)培育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公民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以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大、限期长之特质,形成新的住房金融体制,个人贷款业务稳步增长。商业银行亦着手调整资产结构比例,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新扩展之业务范围。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之住房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相得益彰。公民的住房消费能力的增强,众多居民之住房需求与良好居住环境愿望得到实现。

(三)发挥政策优势,改善公民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以公民个人拥有之住房储备资金的形式存在,通过工作单位资助、国家税收优待、利率优惠,形成住房货币化之国家住房保障机制。在住房融资机制与住房制度的转变之中,以强制性储蓄计划为特质的公积金制度发挥国家政策之优势,积极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为公民良好居住环境的改变发挥重要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

制度安排的缺陷,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多种问题的产生。此种无成本、无责任风险的融资方式可能导致潜在信心危机之突然爆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吸纳的缴存人资金负责进行管理,本质之上乃是中心的负债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承担作为债务人之给付义务。与一般债权债务之不同在于:缴存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不是以意思自治签订的储蓄积累合同,而是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的强制定向储蓄,融资的用途则仅限于住房相关领域。

(二)住房公积金享受权利主体少

即使法律明文规定的缴存公积金主体,亦有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由或者利益驱使导致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低的阶层,利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显得杯水车薪,最后的结果就是只有高收入者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执行的低缴存少贷款之政策,更让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阶层蒙受利息损失。住房公积金制度之缺陷导致住房改革体制领域分配的不公正,己经达到必须进行制度改革的地步。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

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阶层购买住房的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想之初明晰。虽然公积金消费亦可以用来提供住宅的维修装饰,但是此两项的应用较少。当前的重要难题之一即是住房公积金只能进行住宅购买之消费,而难以用于租赁住宅之时支出的租金。高涨的住房价格让众人望尘莫及,巨额的商业贷款倾其所有亦无力偿还,抑或成为终身房奴。住房公积金使用空间的过度狭窄,使买不起住房的个人与家庭要想享受到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福利,是异常困难的。

(四)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缺失

住房公积金如此巨额的资金池任凭管理中心进行支配,却没有相应的有效监督机制对其产生制约,频发的违法事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陷入困境之中。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已然偏离制度设计的轨道,沉淀的资金池与频发的挪用腐败案件威胁着公积金的安全,亦使公众产生住房公积金的信任危机。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制度安排上的改革路径

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即形成独立的责任人,住房公积金运营职能必须分离,成立单独的运营机构,如以住房储蓄银行的方式出现,且运营机构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国家应在中央机构的等级层面,成立统一的、能够统领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公积金的专业化管理为重要职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方式,在全国范围之内适当分区,成立大的区域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以此可以在大区之内合理调整公积金贷款供给,进行有效管理,借以解决公积金使用不均衡、资金容易沉淀的难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国家与政府之政策性质、公共福利特征与社会互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的管理运营不能完全以市场化的经济方式进行,必须要施以适宜的方式进行干预、规范和管理,以期扩大归集、规避风险。

(二)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单位和职工吸引力,同时强化缴存行政执法,严肃查处拒缴和欠缴行为。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加大对城市政府考核力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城市政府民生指标,调动城市政府积极性。浙江、江苏等省已先行探索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建立对单位和职工利益引导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合理补偿,以弥补存款利率损失。在保证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无房缴存职工。三是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对部分困难企业和职工,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缴存“保底”资金来源问题。将住房补贴和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缴存“限高”政策,防止通过住房公积金拉大职工收入差距。

(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之增进可以采纳多种方式,循序渐进地推广。一是租房可以列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此举对于无力购买住房的公民阶层来讲,可以解决其实际的住房问题。尽管是租房消费支出,但是住房公积金能够起到实质的作用,可以有效调动公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具体来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租房补贴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发放,如此既可以引导部分缴存人以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亦可以减少公积金的沉淀,达到双赢。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之内个人信用评级之考量。如北京、上海等市已经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中引入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信用等级最高位3A级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可以40万元为基准,上浮30%;2A级的信用等级,可上浮15%。此种方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稳定与资金安全,有利于对公积金的科学管理,亦可以制度作鼓励,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不大、但信用水平较高的公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建立健全公积金制度的监管机制

首先,明确法律的责任后果,保障法律制度之严格执行效力。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必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至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制定详细的监管规范,对违反公积金法律之者加强约束力与威慑力,形成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强有力的被执行。

其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监管手段的多管齐下。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审计监察等监管主体要相互协调与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共行政服务与投资行为亦要进行整合规范,保证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再次,引入必要的社会监管,以住房公积金重要管理信息的及时公示与公开之方式,接受公众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最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使外部的专业机构监管、社会监督与内部的自律监管相互协调。故此,需要建立提前的预防机制,完善内部自律制度,使两者相互配合与协调,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03).

[2]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02).

[3]陈友华.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出路与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