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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待安置期间,由建设征地单位持《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费》,到被征地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核定、缴纳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失业保险费。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建设征地单位代为扣缴。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从1994年6月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经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持停产整顿批准文件,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在停产整顿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企业(用工单位)中,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与企业(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均依照《失业保险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核定收缴工作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要求办理。
二、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一)失业人员户口在远郊区、县,家居偏远地区,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患病的,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可批准其在乡级医院就近治疗。
(二)因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被企业(用工单位)除名的失业人员,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其连续工作年限时,从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之日起至本人连续旷工第15天或累计旷工第30天止,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和发放标准。
三、关于民政等部门所属福利企业、劳改部门所属劳改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企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关键词:医疗保险财务管理 问题 建议
一、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为了能够安全和平稳地发展医疗保险制度,企业的首要任务就是把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但是,我国许多企业还未具备一套完善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根据我国医疗保险管理的现状出发,加强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的研究,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这不仅仅是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也是企业能否顺利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关键所在。对于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医疗保险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于企业现今的财务管理现状,加强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的优化,能够有效地改善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提高企业资金的控制和核算工作质量,保证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不受侵害。
二是完善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能够提高企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企业参保员工的医疗保险权利的维护,将我国的医疗保险财务进行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地管理,为带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三是对于我国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完善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是完善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财务管理的运行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医疗保险的安全性和其功能的发挥,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来加强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的建设,来保证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足
(一)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的管理方式落后以及监督不严等问题存在,导致了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现象发生。对于企业的资金管理来说,由于企业缺少一套完整的并且实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来处理企业的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以及医疗部门等之间的财务数据信息。致使企业的财务信息存在着很大的偏差。而且在监督方面的不严格,也导致了财务核算工作难度的增加。
(二)对财务科学化管理理念的缺乏
很多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只注重保险的购买,而对财务管理的关注还不够,对财务管理的认知也停留在以往的陈旧的方式上面,只针对表面进行管理,未能运用科学化的手段对企业医疗保险财务进行管理。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三点:一是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意识问题。由于他们对现代化的财务管理理念的缺乏,造成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不能深刻的理解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同等对待。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管理氛围。二是财务部门人员的分配问题。由于很多企业的资源有限,致使先进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方式在企业得不到切实的施行,并且财务部门的人员在职责分配上不够合理,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够明确都会导致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三是对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的学习未落实。由于企业在财务管理的学习更多的是在进行宣传活动,而对财务管理的切实学习形成了阻碍。
(三)对财务管理缺乏一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个企业对财务的管理如果只存在激励机制,而没有约束机制,会导致企业医疗保险财务得不到合理的控制。但是如果只存在约束机制,往往会降低工作的效率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由于企业购买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员工更好的为企业工作,使人力资源的有效合理地利用,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收益。而员工的利益目标则是为了减轻工作负担,获得更多的报酬,由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中对员工的约束和激励制度的不恰当致使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不思进取等一些不好的行为,使工作效率低下。
三、对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提出的建议
(一)加强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监督
对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对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当中的科学化预算起到了很多的作用。在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信息化管理已是势不可挡。企业要善于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将管理信息、、和会计信息以及统计信息有效地结合起来,为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提供精确的依据,减轻财务管理的负担,降低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还要借助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来对财务管理进行高效的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财务监管水平。
(二)对科学化的财务管理理念加强
企业应该加强对科学化的财务管理理念的学习,使企业快速向先进的管理理念转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引进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确立财务管理在医疗保险当中的重要地位。对医疗保险财务数据要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建立完善的财务分析指标,使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有效进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并且将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善的约束激励机制。企业应制定出员工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出不同的考核标准,对员工的奖惩要做到公平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结束语
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模式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很多。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出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制度出合理有效的措施,对企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进行调整来适应我国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
╳╳县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年
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
人,养老保险征缴万元。职业年金征缴
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
人,失业保险征缴
万元。为
名退休人员支付养老保险金
万元。
推动社会保险政策落实。一是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自2019年1月起,和税务部门一起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职能划转的对接。现机关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平稳有序推进。二是及时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年度共计为
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月增资
元,人均增资
元。三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
为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做好与1986年《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界限。
1、1994年6月5日前失业的人员,仍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其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1994年6月6日后失业的人员,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确定其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依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3、从1994年6月6日起,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企业(用人单位),在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前,从这些企业(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暂缓确定其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企业(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后,由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失业保险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补发其失业救济金。
二、1994年6月5日前失业,符合《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1994年6月起,按《失业保险规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1、1994年6月5日前失业、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现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定其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具体办法是:根据失业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重新核定其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月数),扣除已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即为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重新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低于《实施细则》规定期限的,仍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1994年5月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从1994年6月起按我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执行。1994年6月、7月按《实施细则》规定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新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3、医疗补助费,1994年5月前按《实施细则》执行,从1994年6月起,按《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以失业人员本人1994年6月至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总额为基数,确定其累计的医疗补助费数额。1994年6月5日前失业人员患病报销的医疗补助费,不计入本人累计的医疗补助费数额。1994年6月6日至1994年7月31日,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人员1994年7月31日前患病、并已按《实施细则》规定予以报销的医疗补助费,不再调整,这部分医疗补助费也不计入本人累计的医疗补助费数额。
根据市委、市政府保障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有关指示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不提高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基础上,用今明两年时间将企业离休人员全部纳入到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开始,凡以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所属企业按照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的规定,全部参加了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三项保险的,经批准后,企业离休人员先行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
二、纳入统筹的基本离休金包括: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离休金、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含按国发〔1982〕62号文件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每年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7.5元的价格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护理费、用车包干费及其它非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项目(由原渠道开支)。
三、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在对所属企业参加三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附所属企业参加三项保险的企业名单和关于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