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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1篇

失业补助金

一般在失业后的下个月到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现金办理流程

1、被保险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失业人员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发放《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2份,《失业求职登记表》1份;

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请在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背面的意见处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什么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原因有哪些

1、没有满足所有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明;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个人社会保障是一种支付状态,许多人会选择在失业后支付社会保障,这将影响失业保险的申请;

4、阶段性补助金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适用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申领率;对策

当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必然会出现失业现象。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生活来源,并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再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失业保险金的有效申领对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存在意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中,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低,周期长以及一些客观的原因导致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较低。笔者对我国现状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良策。

一、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现状分析

通过对200家用人单位2016年缴费满一年以上的3625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的走访调查(见表1):根据上面的统计图表,离职和公司辞退为现行职工失业的主要表现原因,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绝大数人员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二、对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低的原因探讨

(一)失业职工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意识差

一般情况下,失业职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失业保险政策缺乏了解,有些失业职工甚至不知道失业时可以去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部分失业职工遇到用工单位阻碍时,不能够坚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利益。再加上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现状,职工就业的流动性较大,当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往往急于进入下一份工作,基本上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经历去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二)用人单位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面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太主动或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往往采取不主动提出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调查中属于离职或辞职的比例占绝对优势的主要现实。

(三)社保机构缺乏宣传

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政策缺乏实质性的宣传,也是导致失业职工对于失业保险金政策不够了解的原因之一。对于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繁复,也是导致职工和用人单位有畏难情况的原因之一。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严苛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政策设置比较严苛,享受待遇的条件限制较多。如规定因本人原因中断的就业职工不能合法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待遇,从而导致了很大一部分失业职工被拒之于申领大门之外。另外,失业保险金的设置标准较低,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标准工资的60%-70%。国际上一般是以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来计算月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本人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因为国内目前各地采用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都是固定值,与个人的缴费工资无关,因而采用人均年失业保险金支出占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重来衡量失业前后的收入高低。其中,人均失业保险金支出等于失业保险金支出总额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的比值。因此,这样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很难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对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三、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和对策

我国早在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绝非只是对失业人员进行“生活救济”,更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它既应该能够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能力,又应该能够避免福利惰性。然而现行的政策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政策刚性比较大,要合理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需要释放增强制度政策的弹性。因而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社会福利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提高失业职工对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积极性。

(一)合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国外较成熟的研究成果标明,过高的可能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恶劣的劳动力市场扭曲以及社会总产出的下降;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则无法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即可能扰乱有效调节收入的分配差距、无法稳定失业者的日常消费水平,甚至有可能损害到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今我国失业保险金结余庞大,表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的门槛偏高,失业职工领取的标准偏低。结合现状的调查,失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中属于本人意愿的比例占大部分,建议取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申领条件以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是符合现实条件的。对国家现行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70%”的规定宜进行适当的调整。国内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如北京、广东、四川、陕西、甘肃、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等。其中比例最低为甘肃省,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7%,比例最高的北京市,最高时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武汉市失业保险金为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而根据现状失业保险金结余情况,失业保险金标准可以调整为当地的职工最低月工资范围为60%-100%,具体根据各地方基金收支的情况进行浮动。这样有利于提高申领失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二)用人单位需依法维护好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好失业职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主动向失业职工告之失业保险享有的权力,履行失业经济补偿金以及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明和相关材料的义务,真真切切的维护好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机构加强服务及其策略

各地社保机构需要全力支持失业职工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加大对失业职工的政策宣传,形成失业保险金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简化办事流程和办理程序,并改善社会服务态度,最终达到失业职工积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目的。针对我国失业人员的特征,应当采取不同的引导和鼓励措施。比如,对接受职业培训职工,可继续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和交通补贴费;对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可以维持发放失业保险金一段时间,使其有足够的精力积累职业经验,能够寻找更稳定的工作;对于因个人不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而造成失业的,则适当缩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或降低待遇标准;而对于已就业且收入能够达到一定标准的,则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总语

综上所述,当前形势下,我国失业人员中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企业的主动履行合同法的意识参差不齐,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执行尚需完善和提高,面对这些现实现状存在的特点,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优化对策和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保机构的宣传服务力度和服务策略,以合理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领取率。故本文旨在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建议和策略来保障失业金制度的有效实行,从而能够发挥出失业保险金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天红.中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03):12-18+36.

[2]周江涛.失业保险金给付博弈分析及其优化设计[J].西北人口,2014,(03):6-9.

[3]杨翠迎,王国洪.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影响因素研究[J].商业研究,2014,(04):57-63.

[4]黄燕萍,邓利娟.如何提高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效率:以福建省为例[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1):153-158.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3篇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具体可以通过登录人社部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注意: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属于高级证书。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是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

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基金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所辖县级经办机构的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征缴、稽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单位。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七条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代缴。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将预算资金和代扣资金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第八条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项目按照省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分解确定。每年由市经办机构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年初下达的失业保险征缴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的,按照其超额部分3%-5%的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凡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扣划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管理,要加强失业人员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各经办机构所接收失业人员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经办机构备案批复;批复后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所需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支出应按月上报市经办机构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和标准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统一按《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全额缴拨、集中管理、分县考核、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外,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市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25日、26日由各经办机构从征收过渡户全部上划到市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负责分账记录并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本级或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使用市本级或县(市、区)历年滚存基金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全面提升信息网络化管理水平。实现全市联网、资源共享,确保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并且在50人以上的,须由当地经办机构报市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5篇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还必须要提醒HR的是?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还必须要提醒HR的是?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你惨了!

大家都非常清楚,前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很重要,因为它不仅说明了我们曾在这里就职过,也同时体现了我们所在的部门、职级以及就职时间,本身就是对自己个人能力的一种认可。但就是有这样奇葩的企业,找各种借口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May宝有个朋友(暂称A)就为了一份 “ 离职证明 ”,已经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A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 “ 离职证明 ”,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汤 ” 了,急的来找小编求助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换做是你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并且又能以哪些法律来维权呢?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像这种新公司需要离职证明,而原公司不愿开离职证明的情况,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也许你或者你周围的朋友确实遭遇过!其实,企业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一点其实也是需要我们企业注意的,因为不合法出具离职证明,是会牵扯到一定数额的赔偿。可能绝大部分企业都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这一点其实最早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让员工提交离职证明,从而判断其是否与前雇主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雇前背景调查环节提供更多的核查信息。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员工离职时不交接工作,企业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事实上,有些用人单位不愿开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实, 《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会问,那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我该如何索取赔偿呢?如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下面就教教大家如何索赔,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