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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益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累计发放各类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万多亿元,为2336万户家庭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91年的14.2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当前,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已经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政府免税,单位补助,个人积累,职工互助,低存低贷等方式,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渠道自行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让缴存职工真正获益。
(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积累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均工资的5%~12%比例,缴存形成的长期住房储金。一是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行政强制,要求各类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二是在个人扣缴一部分的同时,由单位补贴一部分,共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短期来看,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成本,但 “安居才能乐业”,只有留住了人才,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税收减免,个人扣缴部分按规定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补贴部份在成本中列支。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由于工资收入和缴存比例的差异,公积金缴存额上存在较大差距。按规定,对计缴基数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进行纳税,高收入者多缴存,可以增大公积金的积累规模、加快积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流向中低收入群体,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缓解住房矛盾,也是公积金互的一种体现。
(二)个人所有,专项提取使用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住房公积金虽归个人所有,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不完全等同于工资收入,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任意使用,只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专项使用。缴存职工在购建房、还房贷、租房时,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基本住房消费。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或生活特别困难时,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转移到新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存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本息余额,作为养老补充。
(三)互方式为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2.05~2.4个百分点。缴存职工通过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节约了贷款利息支出,以当前贷款余额2万亿测算,每年可为公积金贷款职工减少利息支出400多亿元。另外,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获得了房价增值的收益,这笔账没记在公积金的账面上,却记在老百姓的心头上。
商业银行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会提高贷款利率或贷款门槛,来压缩甚至停办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始终坚持“应贷尽贷”,通过差别化的贷款政策,抑止投资性或投机性购房行为,主要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以武汉市2012年的数据为例,按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缴存人群以高、中、低三档分类,设定排名前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高的“高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8%,占贷款总户数的21.6%,贷款金额的26.9%;排名后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低的“低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占贷款总户数的10.9%,贷款金额的7.3%;其余为“中缴”人群,月缴交额占缴存总额的48.6%,占贷款总户数的67.5%,贷款金额的65.8%。“中缴”、“低缴”人群相加,其缴存金额为53%,但其贷款总户数和金额占近80%。而且,武汉市2011年1月到2012年7月的新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约占贷款户数的90.4%,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占48.9%,重点支持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维护缴存职工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与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运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与职工利益不相符合的方面。
(一)保障方式单一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提取和贷款支持职工购房。但住房市场建立后,随着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城镇化快速推进,职工的住房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单一的住房保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买得起住房的缴存职工,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难以享受到制度支持。
(二)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无偿上缴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已累计上缴700多亿元。理论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实现全覆盖,廉租房的享受群体也应是缴存职工。但廉租房的实际保障对象中缴存职工很少,占比不到2%。随着增值收益越来越多,无偿上缴的做法,不符合权责匹配原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维护缴存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制度的循环可持续发展。
(三)区域间使用结构不平衡
扣除个人贷款、国债等使用后,全国结余住房公积金9000多亿,以全国设区城市中心和行业分中心近500家计算,平均每家结余约20亿元,与其他单位、行业的货币资产一样,除了现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贷款需求情况等差异,不同区域、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很不平衡。一方面,一些西部城市使用率很低,结余资金闲置在商业银行,资金贬值严重,资金存储的廉政风险隐患大。另一方面,东中部城市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贷款轮侯的现象,今年7月,武汉市本级的个贷率达到98.46%,需要想法设法融通资金,保障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本住房贷款权益。
(四)行业省直机构调整不到位
石油、石化、煤炭、电力、铁路等行业和省直管理机构,名义上作为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分中心,但实际上资金单独管理,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没有与设区城市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这些分中心规模较小,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少数还没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甚至存在住房公积金和生产资金混存混用的现象,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利益。目前,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机构已基本移交设区城市统一管理。需要国务院下定决心,加大分支机构调整力度,理顺管理体制。
三、以实现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与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相比,是把住房保障与市场化结合最为紧密的制度设计。20多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是公积金制度本身的问题,应立足实现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通过调整政策和加大执行力度来进行完善,促进实现“住有所居”。
(一)最大限度的“应贷尽贷”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要务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应贷尽贷”。通过公积金个人贷款解决住房困难,缓解住房矛盾,既避免了结余资金沉淀银行所导致的货币贬值,又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购置房产升值的双重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平台,实现城市间的资金相互融通,解决资金使用结构失衡,流动性过剩和流动性紧张并存的局面,提高总体使用效率。同时,所在城市的财政拿走了增值净收益,就有义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在职工贷款需求旺盛,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提供资金拆借或支持贴息贷款,帮助实现“应贷尽贷”。
(二)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被称为是近 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周期长(最长30年),资产规模大(占到住房公积金总资产的2/3),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和资金效率。公积金贷款收益稳定、资产质量高、信用好,最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增加流动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三)投资购建公租房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提供给中低收入缴存职工,既可以完善制度功能,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也可以优化公积金中心资产结构配置,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提取和贷款需求,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第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充足的现金流,可以采取“以房养老,反向抵押”的方式,在老旧社区收购一部分房屋用作公租房,既扩大了公租房房源,又作为基本养老的补充,改善了养老水平,促进实现“老有所养”。
(四)提高个人账户存款利率
目前,公积金中心按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定存利率,给缴存职工结计利息,职工存款利率偏低。根据增值收益水平,适当提高存款利率,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缓解不贷款职工的资产贬值损失,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词:公积金;争议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起就争议不断,主要包括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制度建立后与新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度实施中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以及制度实施与制度设计的偏离等。最大的一次争议发生在2006年11月14日,世界银行发表的《中国经济季报》(2006年第三季度)中对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评述,认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该观点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也引起了更多的争议,但也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更为客观和深刻地思考和总结。
有关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争议,有如下十四个方面:
一、增值收益的所有权争议
增值收益的来源包括公积金存款在银行的专户利息收入,公积金发放贷款的利差收入和公积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益三个部分,而增值收益的使用在《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确定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三个方向,产生增值收益的资金是由缴存人提供的,可是缴存人并未分享其资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的缴存存在强制性和义务性,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工作单位就应当为职工缴存,《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中华人民中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以认为,公积金缴存人对自己和单位为其所缴存的公积金拥有所有权,也就对其增值收益享有收益权。
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缴存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科目是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也就是说,公积金对管理中心就是存款对商业银行而言的负债,既然是负债,缴存人就只是储蓄者而不是股东,就只能享受资金被占用的利息而不能象股东一样分享经营收益并承担经营的风险。
二、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的争议
《条例》第五条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先“大修”本身很难界定,这就给管理机关在审批公积金贷款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了住房后,都会为住房的装修和设计投入很大的资金,与住房息息相关的装修成本日益攀升,而装修业务不包括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之内。
三、公积金决策机构的争议
《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进行组建。而如此重要的决策机构事实上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样职责如何很好地履行是受到质疑地。而且该机构中的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很不稳定,知识构成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也无从知晓,这些对于诸如“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归集和使用计划” 、“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的争议
《条例》第十条中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也就是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虽然是以财政拨付的形式获得的,但最终是来源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为了争取更高的费用,管理中心可能会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想方设法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反过来又和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相悖。
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管理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又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资金保值增值的营运,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不明,地位不明确。而国外的模式是实行行政管理和营运管理分开,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功能分开,委托信托机构在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运作。
五、公积金贷款责任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六条指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
作为一种互助储金,是由缴存人共同拥有的,负责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管理中心用于发放贷款的所有资金都来源于缴存人每月固定的缴存。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发放贷款时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确保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没有任何的资本金投入,而且在监管上也没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就不具有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风险的责任最终
是落空的。
六、公积金投资方式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八条说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因此,购买国债是住房公积金唯一被允许的投资方式,但对于国债的种类,范围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这就给管理中心的投资带来一定的盲目性,也同时带来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当然也就形成了很大的风险敞口。全国各个管理中心所购买的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入,也有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买入;有在一级市场买入,也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有的城市还进行了国债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回购、买断式国债回购等投资。
国债的安全系数较高,但是收益率较低,对于公积金的存贷比较高的地区来说,扩大增值收益才能保证贷款资金充足,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重要作用,在投资方式被严格限制为国债的情况下,势必要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寻求更高的回报率,有的城市开始进行回报率高于财政国债利率的委托理财,委托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全国公积金资金大案如新疆昌吉州公积金管理中心2亿元案件,河北保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亿元案件,湖南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3亿元案件和云南省丽江市9000余万元案件都是为了取得高于财政部支付的利率而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投资而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条例》禁止公积金的多元投资方式。但2001年12月,经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公积金和社保基金一样都是投资收益形成由中央政
府集中的资金,却不能使用和社保基金相同的投资渠道。
七、公积金的资金管理原则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八条说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原则是把流动性和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盈利性放在后面,其性质决定了资金运行的目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稳定的投资方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一样都可以进行吸存放贷的业务,管理中心可以被视为一个准金融机构,和银行一样在资金管理上都要遵循“三性原则”,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和风险管理的机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所以经营上往往以盈利性为首,而管理中心没有资本金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只能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首。加上管理中心被确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极面对公积金的贷款发放,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管理,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
不必要地牺牲了一些盈利性。
八、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廉租房的争议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上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政府大力进行廉租房的建设,而运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发展廉租房建设,实质上是在用高收入群体的钱来解决低收入的住房困难问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一定需要廉租房,而廉租房的住户不一定缴存过公积金,这一方面就违背了公积金的“互”,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不具有“救”,本身就不是用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难的。
而且公积金是缴存人的共同基金,而非政府的财政资金,政府不能挪做他用。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积金的归集和运营等都独立于政府财政,政府财政的盈亏对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影响,政府也无权动用公积金。
可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公积金采用“低存低贷”的管理原则,公积金贷款成为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所以贷款条件要相对严格,部分中低收入的缴存人难以通过此渠道获取贷款,也就不能享受公积金制度的“互”,自己缴存的公积金成为只有在退休时才能全额领取的长期储蓄,在丧失流动性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息又远低于市场水平。
九、公积金属地管理的争议
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允许跨地区流动。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约2086.3亿元,2006年底已达约4000亿元,2008年3月底也有约2000多亿元在帐面,由于公积金本身不能跨区域转移,这些沉淀资金也就不能贷出去。
沿海地区的公积金存贷比相对较高,为了保障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发放,使更多缴存人可以获得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会限制个人贷款的上限;东部地区的存贷比还相对较低,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和供给都呈现了东西部的不平衡性,东部需求过旺资金不足,西部需求不足资金富余,可是又不能跨地区流动来解决资金的不平衡问题,公积金的互被局限于“地区性的互助”而非“全国性的互助”,导致大量的沉淀资金未能实现最大的效用,影响了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
从另一角度来说,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按照“先试点再铺开”的模式来推广的,所以全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工作从开始就有差距,而且随后的公积金贷款功能的调整,管理机构的调整,投资问题的清理等也导致各地管理中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从而决定对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监管是很困难的,建设部对公积金的全国性管理也仅仅限于政策法规的统一制定和全国统计数据的汇总。公积金的属地管理原则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属地性原则,以牺牲全国效用最大化为代价来换取监管的有效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十、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争议
目前的公积金贷款主要采取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随着金融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多商业银行都进行了贷款还款方式的创新,如深圳发展银行的双周供,招商银行的入住还贷等等,以及针对年轻人的先少后多,针对中年人的先多后少的具有个性化的阶段性还款方式,都为借款人降低了还款压力,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却没有享受到这种市场和服务的进步。
十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处理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往往是用借款人所购的住房作为抵押担保措施,在借款人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时,管理中心有权收回所抵押的住房并处理后偿还贷款;可是,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只有一套住房而又不能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责任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无法对进行贷款的抵押住房采取收回和处理的措施,造成管理中心对抵押物的权利落空。
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动用增值收益建立周转房,收购二手房作为公积金借款人丧失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时的临时周转住房,来解决公积金贷款抵押住房进行处分时的法律冲突,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
十二、管理信息系统的争议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商业银行相比在全国都处于落后水平,由于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拥有自己地区的信息系统,而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这就给全国性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甚至有的地区还存在手机并行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
而且受委托的银行在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对于人民银行所要求的信贷数据和征信数据的录入等工作没有积极性,就导致公积金贷款的数据不完整,数据不能很好地共享,从而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下达了《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要主动提示并征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况,并将征询结果记录,为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提供帮助。在这个规定的执行中,建设部统一负责申请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公积金中心可向建设部信息中心申请获取CA证书进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按权限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这一举措不但促进了公积金管理的力度,引入多方监督的理念,而且通过建立全国共享的管理信息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
十三、公积金制度作用发挥的争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
跟据世界银行的《中国经济季报》,2005年底,中国公积金累计额6260亿元,只有45%用来发放住房贷款,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是以工作就业为前提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贷款的使用者主要是收入较稳定的人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在有工作单位,收入也较稳定的受益家庭中,受益较大的往往是工作单位较好,单位缴存能力强的人群。
对于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群,有的是工作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拒不缴纳公积金;对于个体就业者或失业人群,又没有渠道可以缴存;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缴存后又会因为还款能力受到质疑而无法获得公积金的低息贷款。最终,公积金制度“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初衷只能实现到“有稳定收入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程度。
十四、 违法成本的争议
《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之后仍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所支付的违法成本,这个成本和长期性地每月固定为每一个单位职工支付一定的缴存额这样的义务向比较,当然是前者的成本较低,这一方面影响了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公积金“强制性”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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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界银行住房金融专家组:如何评价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答乔依德先生关于《住房公积金绝非富人俱乐部》一文[N] .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213.
不少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和有关规定执行,如前所述,贷款利率的增减和贷款额度的多少对于高收入者来讲并无大碍,因为他们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非特别需要用公积金贷款来购买住房。可是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却好比雪中送炭。但由于低收入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少,即便是执行首套购房的贷款利率,因受多重因素的制约,贷款数额不过是杯水车薪,依然难解购房资金之困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我们在举国企盼和研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不妨将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一并列入其中,为此,拟提如下建议及对策:
1.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范围。目前,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无业、待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相当一部分正面临着择业和经济方面的困难,同时也是最需要安身居所的人员,许多地区将其排除在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受益的群体之外,显然有失公平。国家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应当将上述人员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范围,可采取个人自愿缴纳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为辅的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如此,不仅可以缓解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压力,也为这一群体自购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支持和帮助。
2.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高低不一导致了效益好、职工收入高的单位缴费额度的大幅增加,一些职工甚至视住房公积金为一种额外的储蓄和福利。而效益差、职工收入低的单位却长期承受着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匮乏而带来的种种压力。此种状况如果延续下去,不仅有违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极易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和谐的因素。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明确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比例,严格控制缴存额度的上限,降低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差异,使之逐步趋于合理化,让更多的社会群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优越性。
3.有条件地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现实生活中,刚参加工作不久、工资收入不高以及个体经商、务工且居无定所的人员亟需解决住房问题。有条件地降低对此类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帮扶他们筹措和解决购房资金的困难,真正体现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督促机关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严禁随意挤占、挪用和套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加强公积金缴存的监管力度,对以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名而有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使住房公积金缴之有据,用之合理,公开、公正、透明,真正成为一项利国惠民的制度。(本文作者:刘川 单位:核工业四一六医院)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短缺预警的成因分析
(一)立法层次较低,扩充归集额难度大
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快速发展,对现阶段和未来住房金融业发展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稳步增长及其资金的安全,应加快《住房保障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法》等的立法步伐。在法律上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个人产权的属性,明确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确保归集金额稳步增长和应贷资金的充足。
(二)体制机制不完善,制约业务发展规模
目前,全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一直采用的是属地政府监管的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设区城市乃至县一级都有管理机构,唯独省一级缺失,加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受地域限制,住房公积金资金只能在本地域内运行,使各地管理中心不能像金融系统那样实行拆借和融通,导致一部分地区有钱无人贷而造成资金的沉淀,另一部分地区不得不通过限制贷款来解决资金不足的窘况。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这种运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都会降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难以实现最大化的增值收益,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三)刚性需求大,难以满足住房贷款需求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的关键。目前,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唯一融资渠道。在当前职工购房需求较为集中释放的形势下,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增速赶不上贷款增速,甚至出现收支倒挂现象,多地公积金出现缓贷、断贷现象,难以充分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个人购买自住房贷款需求,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房融资的支持力度,不利于保护缴存职工的利益。
(四)基本功能发展不协调,提取难以掌控
住房保障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功能,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功能的实现形式。近几年,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不断放宽,贷款额度逐步提高,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也越来越宽松。除购买商品房、职工自行建房、居民租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部分地区还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之外,衍生出基本生活保障、大病大灾提取等一系列新的功能。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生活保障提取、大病大灾提取功能虽然能帮助缓解职工的生活困难,但它偏离了住房公积金的目标,使住房公积金变成了生活救助基金、大病大灾救助基金,不但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减少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积累,而且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难以掌控缴存与使用间的平衡,容易导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金短缺,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的提升。
二、拓宽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助解资金短缺难题的构想
1.由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扶持
从新加坡、中国香港、德国和美国的经验来看,政府是房贷资金的重要支持者,社会保障基金是房贷资金的可靠来源,适度发行债券或贷款证券化是获得充裕房贷资金的重要途径。可以看出无论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加速实现住房保障目标。
具体来说,在目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型放贷还不规则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支持资金帮助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化。一般来说,一个贷款循环周期约为3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时间的推移,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会很快结束不规则循环周期状态,融入规则的第二个循环周期。因此,在第二个贷款循环周期来临之前,政府以财政力量帮助住房公积金贷款尽快进入公平稳定的良好循环状态。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假设泰州市现阶段财政资金和市民贷款需求,确定好进入第二个循环周期时能提供给贷款者的最大贷款额度为p;按照这一参数,泰州市政府以无偿提供或无限期低息贷款提供等方式,帮助补齐第一个循环周期中前面连续t2个人的贷款额至p,由此,从第二个循环周期开始,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Dx=Wntl/2+p(x≥t2+t3+1)这一模型自动快速地进入贷款平稳的良性循环状态,着力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遵照执行住房公积金资金充分利用和责权对等的公平贷款原则。
(二)实行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新加坡、德国、香港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确保房贷资金来源丰富,贷款资金充裕,我们可借鉴美国和香港的拓宽房贷资金融资渠道的经验,通过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即建立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扩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拓宽住房公积金的融资渠道,满足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产生过程的一级市场及其证券化的二级市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展迅速,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正在试点中。所谓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是指买卖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市场。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第一,由地方政府协助设立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协会,主要负责购买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提供资质保证。第二,由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协会对购入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进行分类打包,由专业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第三,对打包评级的抵押贷款债券进行销售。经过这几个环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戒,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和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方面都不及美国,如果出现房价下跌等问题而导致抵押的房产无法正常变现,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还是被证券化的相关产品,都会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产生风险。在加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风险防范,繁荣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并发扬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金融创新势在必行。
3.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一种长期住房基金,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职工利益的大问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对解决普通职工买房难问题发挥很大作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和互,保障性是指:自己在建房、购房和大修时均可以提取,如果这些都没有发生,那么退休后一次性提取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金额;互就是住房公积金有一个平均巨大的滞留额度,这个“额度”可以帮助同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超过自身额度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来解决购房一时资金不足问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职工通过自身每月积累缴存一定资金的情况下,所在单位为职工住房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使单位更多地承担解决职工住房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外部统筹管理模式,根据养老保障与住房保障具有互补性这一特点,对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鉴于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后延性和住房保障基金使用的早发性,可探索尝试在保持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基金总缴存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减少养老保险的缴存比例,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这样,我们可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的基础上,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金额,更好地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进而实现住房保障目标。
4.改革创新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方式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章第24条之规定,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所有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将进行退休决策,居民的个人退休决策对整个社会的消费方式产生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讲,社会保障、养老金和储蓄是退休职工的收入的三大来源,如何适当的引导老年人的消费决策理念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重视。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一直维持着非常高的居民储蓄率,而且,储蓄率一直在上升。由此,可以改革创新职工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模式,以适当的举措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老年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本息以定期存款形式或采用若干年内逐年提取等方式存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让住房公积金也能成为退休职工的收入来源,这既有利于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理性养老,又能拓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融资渠道,增强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加快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推动我国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订送审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