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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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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范文第1篇

网络暴力的特征

2012年,一起公务员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案中,原告罗某既是法学教授又是律师,而被告何某则是某单位政法科公务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罗某代何某主张房屋拆迁的赔偿费用。因过程中出现纠纷,被告何某就在网络上诋毁罗某的文章。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罗某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并不鲜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极易成为谣言的“助推器”和“放大器”。畅通的言论通道与开放型舆论环境给人们交流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蔓延于网络的“情绪型舆论”,有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从而加剧了群众的盲从与冲动,也使网络冲突与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

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网络暴力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社区中,但它是现实社会中暴力的延伸,最终又会回归到现实社会中。面对网络暴力的这些负面影响,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应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积极地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另外,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承载着民众“自由表达空间”的期待,但真正能形成公众舆论并通过社会信息沟通以及政府决策起作用的成就感并不多。绝大多数网络上的言论与意见没有被足够重视,于是民众反而在这种公共表达空间中累积了更多的愤懑。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要积极地构建公共意见平台,切实听取民众的意见,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第二,各种网络媒体、论坛等要依法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做好“把关人”角色。社区论坛也好,博客微博也罢,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在帮助网民个体实现“畅所欲言”的同时,理应做好“把关人”的角色。信息的泛滥使网络编辑应接不暇,要想在极短的时间内循规蹈矩地选择并编辑海量的信息,即使对训练有素的编辑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网络编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确保的信息真实可靠,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

第三,网民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地使用、、传播网络信息。网民拥有言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爱恨标准,转发或评论一些消息,但网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来设置敏感词屏蔽,但网民可以用其他词和方法来代替,所以网民在面对各种网络信息时,切勿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发表言论时要遵守网络道德标准,客观实际地信息,或者有意识地筛选接收信息。如果网民文明、理性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的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暴力从来不是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相反,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贴对政府、法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批评建议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越神圣我们越应该认真对待,慎重使用。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网络暴力时隐时现,任何焦点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的疾风暴雨,继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遏制网络暴力才能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为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生活便利。

参考文献:

[1]湖南衡阳:当事人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中国青年报》2012年9月26日

[2]《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人民日报》2007年8月12日

[3]《2011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M].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范文第2篇

一、高校校园暴力产生的背景及含

现阶段,青少年生活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给他们带来了思想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巨大变化,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在学校,多年来的应试教育模式,使老师们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提高学生成绩,而对其心理健康重视远远不够。在家庭,不少家长只关心孩子们的学习,认为只要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就算尽到责任,而很少关心孩子的精神世界。在社会,书本、网络、影视作品中不乏刀光剑影的暴力场面,宣扬“以暴制暴”的江湖规矩,在潜移默化中危害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里发生的暴力事件。包括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暴行以及对学校的破坏行为。暴力行为不仅止于肢体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也包括了其它如:语言伤害、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事、被故意陷害致生理、心理的伤害等。社会变迁,道德观念、生活习惯、思考模式、行为准则等都产生极大的改变,使犯罪率增加,犯罪年龄层下降。

二、高校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缺失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因素众说纷纭,但大体上包含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方法、教育内容、教育中介。高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思想政治教育在事件爆发前后存在缺失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者:忙于事务性的工作

现如今,高校辅导员除了承担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还承担着一定的教学工作。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辅导员对接着学校大大小小各个部门,忙于事务性的工作,对于学生中的暴力倾向和暴力因子不能及时发现。

2.受教育者:“左耳进右耳出”

在学校进行相关校园安全教育和其他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存在“左耳进右耳出”的现象,教育效果大打折扣,致使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能够完完全全渗入人心。

3.教育方法:陈旧过时

现如今,进入“互联网+”时代,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达。然而,在目前我国的高校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相对滞后,大部分仍然采取的是口头讲授,方法陈旧过时,且教育效果滞后,教育面相对狭窄。

4.教育内容:单一死板

教育的内容单一、片面,思想政治教育刻板,导致学生们学起来索然无味。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是变化发展的,但是目前高校在思想政治课的内容和理论方面尚未能与时俱进,陈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模式和思维使学生失去对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导致安全教育和相关心理教育不能落到实处。

5.教育中介:商业气息浓重

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学校内部以及周边地区带来了巨大商机。如今的高校已然不是原先的世外桃源了,而是出于喧嚣的商业圈包围之中。大学校园内外成为一些人眼中的投机宝地,娱乐场所例如网吧等商业网点交叉林立,但是周围的治理未能跟上,各种隐患频发。进而造成暴力因子频发,不安全因素不断积聚。高校在校园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对校外却是鞭长莫及。

三、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对校园暴力的对策

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一般有三阶段,事件爆发前期、事件爆发中期、事件爆发后期。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深化思想政治教育,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加强辅导员职业能力建设,帮助辅导员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思政教育网络,优化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加强人文关怀教育、人格教育、生命观教育,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同时在平时的思政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心理干预,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渗透到高校管理中。

2.灵活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应对校园暴力事件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讲究工作方法、讲究艺术,高校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对暴力事件的“主谋”进行柔性教育,以防其再次做出过激行为,对受害者进行安抚,防止其对学校以及对大学生活丧失信心;二、对学校其他成员以及社会成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减少负面报道,降低负面影响,维护校园稳定;三、有效利用媒体,一方面控制网络谣言,另一方面占领网络舆论高地,构建和谐氛围。

3.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消除影响,引以为戒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 犯罪特点 成因 对策

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国际政治地位不断提高,但由于社会管理水平及一系列配套措施未能同步跟上,社会的转型和人们理念的不断转变,社会治安日趋严峻,暴力性犯罪比较突出,盗窃、诈骗、性犯罪高发。其中,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尤其是在校生特别是初高中学生由于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以及应试教育的瓶颈制约,违法犯罪尤为突出,且向团伙化、暴力化方向发展。因此,加强对校园法制教育,不仅关系到和谐校园建设的今天,而且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明天,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的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据相关权威资料统计,自九五年以来,全国青少年犯罪每年都要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0%-40%,综观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以下特点:

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不断上升,且呈低龄化趋势。透过30%-40%违法犯罪率: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13岁以下的低龄少年犯罪增高,令人痛心,让人担忧。他们所从事的盗窃、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手段已经远远超过了他们的常规的心理和行为所能承受的能力,有些则让人无法想象。

二是在校生违法犯罪数据居高不下,其中初高中毕业生和辍学在家的社会闲散青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据苏北某县级市法院统计,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中,在校生占了近30%,其中初高中生约占75%左右。特别是中途辍学在家的由于其文化程度低,受教育活动少,在文化知识几乎文盲的同时,更是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法盲,流入社会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侵财型犯罪比较突出,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明显增多。在所有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侵财型约占85%以上,其中以盗窃为主体,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有的已成为几进宫的惯犯。

四是结伙或团伙犯罪日益突出。学生结伙作案更加不容忽视,涉黑犯罪时有发生,许多在校生往往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受社会闲散人员控制,身不由己。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特别在校生违法原因多多,但归根结底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是自己,客观是社会,自身是内因,社会是外因,从的基本理论理解,内因是决定的因素,外因是促使其变化的条件。

1.受应试教育影响,由于初中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已是社会普遍现象,许多青少年根本不学法,不懂法,自然区分不了什么是违法犯罪,有的已走上犯罪道路还有恃无恐,是典型的客观存在法盲。

2.思想品德较差,综合素质低下。青少年违法与否和其品质的好差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学生对学校、老师的教育批评无所谓,经常置身于游乐场所,乐与不三不四人员交往,更有些被学校除名者,不是深刻反省自己,而是自认获得“解放”。

3.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人生价值观扭曲。伴随着腐朽的西方文化思想的渗透,加之网络、音像的广泛运用,在世界观和人生价值观形成期的青少年一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大脑,比阔气,玩潇洒占据了他们的全部,因生财无道,故偷盗抢窃,诈骗,敲诈勒索则成了他们取钱的手法。

1.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大量的不健康的书刊影视电子游戏电脑软件在社会的流通,黄、赌、毒现象在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对青少年犯罪起到直接的诱惑作用,许多青少年案件直接诱因就是观看影碟所至。

2.学校法制教育滞后,在追求高学分、高升学率的同时,培育了一些高分、低能、法盲同时存在的怪胎,在许多地方,许多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人为搞了“实验班”、“重点班”甚至搞了不少“实验初中”、“实验高中”等等。建了一所实验学校,坏了许多同类学校,抓了一个“尖子班”,丢了其他普通班,许多初中学校视“双差生”(品质差、学习差)、“三差生”(品德差、学习差、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学生为累赘,忽视学生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3.家庭教育环境欠佳,父母教育不得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家庭环境的好坏、父母文化素质的高低、道德品德的修养等等,都是对孩子性格秉性影响的重要因素。

三、作为学校应采取的对策

青少年特别是学生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且有攀升之趋势,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无法回避的话题。

第一,我们教育部门,教育工作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治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民主治校,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第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由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街道的职能,充分调动有关老师和兼职辅导员的积极性,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交流,形成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全覆盖,营造浓烈的法制教育氛围。

第三、以学校为主,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专业优势,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不同现象,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经常邀请法制副校长及公、检、法司法人员来校开展法制教育讲座。同时,经常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与法律教育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诸如:模拟法庭、公开审判、审判旁听等等,在实践中认识,在实践中提高。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监管 网络监管现状 网络监管的问题

一、网络监管的定义

网络监管,主要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监、网络警察的性质。

二、我国网络环境的现状

互联网络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网络宣传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民意表达的发展、网络监督的发展、网络维权的发展。随着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垃圾信息的肆意传播,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分别从网络运营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方面采取怎样的网络监管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垃圾信息的肆意传播,为我国数亿网民营造一个文明、绿色的网络环境,这将成为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据201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户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特别是QQ、个人空间、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用户规模的迅速增长,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范围,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悄然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在另外一方面,也给政治、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效益。

网络宣传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网络民意表达的发展、网络监督的发展以及网络维权的发展,都让我们感受到了互联网的全方位作用。

在网络给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的同时,同时也存在首不小的监管漏洞。网络谣言借助微博、QQ等方式,瞬间便可“让谣言飞”。网络暴力、黄色网站、网络游戏等各种传播病毒、攻击网站、利用网络从事欺诈、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威胁网络安全,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网络垃圾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垃圾邮件等通过网络蔓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三、我国网络监管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网络监管的现状

当前大部分国家将互联网管理分为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与多方协调型管理模式这两种模式。我们现在主要了解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形式,这一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互联网内容管制研究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体现,即通过政府所承担的角色,对互联网上存在的问题的传播内容进行防范和控制、并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来保证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的研究。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政府主导型管理最适合网络发展的基本规律;其次,政府主导型管理最适合将网络做大做强,增强国际竞争力;最后,政府主导型管理能最有力地维护国家。因此,我国政府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互联网的管理模式采用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这集中体现我国是以政府治理和他律为主的网络监管模式,它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监管对象和方式,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网络监管模式。具体来说,我国在网络监管的技术及手段方面,主要通过:技术革新、网络立法、行政手段、行业自律,来实现政府对网络的控制。

(二)我国网络监管的缺陷

1、就法律规范方面来说,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的管理与传统媒体以政策管理为主的管理不同。由于网络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对网络立法,依法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中,绝大多数是行政规章,属于国家层次上的网络立法只有一部,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的立法。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我国网络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网络媒体的依法管理显得比较被动。

2、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漠视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我国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还停留在义务本位法的阶段,对网络自由的相关法律的制定的重心仍放在禁止性规定上面,没有顺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更没有顺应整个世界法律发展中加强人权保护的大趋势去把重心放在加强作为重要人权的表达自由的保护方面。《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效力最高,在依法管理网络的过程中,它的立法目的应被遵守。然而其后颁布的法规和规章更多的是强调维护安全和秩序,很少能够体现这个立法目的,更忽视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护。

3、行业自律尚处在起步阶段。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网络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立法通常滞后互联网的发展,因此,行业自律在网络管理中的作用显得尤其突出。2001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才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推动下成立了互联网协会,通过诸多活动以促进行业自律顺利开展。然而在政府参与和控制过多的情况下,限制了网络从业者的积极参与,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优势必难以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的现实困境与新路径诠释[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2]李华清.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产生原因;社会影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最低线为14周岁,这个年龄设置包含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育程度的考量,也包含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内容。而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生理成长加快,心理和智力的发育也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近几年也发生了多起低龄未成年人使用残暴手段违法犯罪的案件和校园霸凌案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催生了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改革,本文针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及影响分析以下几点。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一)犯罪低龄化是促使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原因之一。近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父母对孩子由关爱变成溺爱,而且随着各种电子设备的普及,孩子能接触到的媒体数量增多,并且渠道复杂,导致现在的儿童普遍早熟,致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多,并且越来越低龄化,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对于犯罪低龄化趋势该如何遏制,有一些学者的观点是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因认知能力和一些生理上的原因而实施的伤害行为,要一律体现以教育手段为主,辅助以惩罚手段的原则,尽量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是免于处罚。这个原则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一味地教条使用这个原则。我国在早期确定14周岁是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年龄线的时候,是综合当时的社会情况进行衡量的,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普遍发育较慢,思想也比较幼稚,对于事物的理解和认知有限,所以,当时划定这条界限是符合当时的国情的。但是,如果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还坚持这条界限,显然是不适合的。

(二)校园暴力的多发也是促进法条更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呈增长趋势。在这些报道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的校园暴力方式有勒索钱财、暴力侵害、语言恐吓、聚众殴斗、害等等。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日常琐事产生摩擦,有的是想勒索财物供自己使用,还有的是因为一些青少年之间的感情纠纷。在校园暴力中经常采取的手段有聚众殴打、侮辱对方身体,比如拍摄对方的或者隐私部位,或者是采用孤立、冷暴力等手段。其次,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近年来校园暴力也伴随着网络暴力,比如在微博、论坛等平台散发对方的谣言或者隐私,使受害者不堪其扰[1]。有一些校园暴力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比如青岛市某中专学生李某,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过程中李某叫来帮手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那些施暴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得到法律上的制裁,只能让家长领回去管教,但这些家长往往不能履行职责,让这些学生又流入到社会中,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而这些行为如果不予以相应的惩罚,势必会给其他的未成年人带来不好的影响,并引发他人效仿。在这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线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让司法机关对于未达到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再感到无计可施,同时,这对于其他的青少年也是一种震慑和警示,有助于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更好地构筑保护未成年人体系,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首先,从国际上来看,我国之前规定的14周岁属于相对较高的年龄限制,具备下调的空间和可能性。其次,法制博览法学理论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体现同罪同罚的原则。在此之前,在共同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其他人对于所实施的行为需要承担严重的后果,但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同样的危害行为,而且在认知上也具备了辨别这一行为所能带来的后果的能力,却只需承担非常轻微的后果,甚至不承担后果,这对于其他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是有阻碍的[2]。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使那些故意、恶意实施犯罪,却妄想利用年龄优势逃脱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亲属是一种安慰和补偿,使犯罪行为人得到经济惩处和刑事处罚,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更符合人民群众的认知和价值观,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手段。最后,从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能促使犯罪行为人进行改造。关爱和包容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是万能的,对于恶意行为人的一味纵容,会使其抱有侥幸心理,从而产生危害性更大的后果,而让恶意行为人承担刑事处罚,则能够使其尊重社会的规则,帮助其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带来的影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法律手段,对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带来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但也不是万能的,还应该通过其他的一些手段来有效推进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工作。一是要开展良好的家庭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关爱。在青少年的成长中,家庭教育是对其影响巨大的,很多问题少年犯罪的起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我国一些家庭的家长存在着专横、霸道、独断专行的教育做法,不能平等地和孩子沟通,动辄采用棍棒教育,这样的做法不但难以起到教育的效果,还会使孩子更加不愿意和家长沟通,继而向社会上一些不良的小团体中寻求温暖和帮助,这样的教育就起到了反作用。家长们应该用民主、宽容的心态对待子女,耐心地与之交流,了解青少年心中的烦恼和忧愁,帮助孩子们克服成长和生活中的困难。二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使未成年人获得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现在各种“黄赌毒”信息无孔不入,甚至在学校周边都会有信息渗透。对此,公安部门、城管部门等要经常性地对于学校周边进行清理和整顿,尤其是要重点清查一些网吧、歌厅、台球厅等场所。脱离实体来说,在网络上也充斥着这些信息,对此,网络监管部门要严把关口,对于传播不良内容的网址、网站要坚决予以封杀,学校和家长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方面的教育,对于不良信息要积极举报,共同净化网络环境[3]。三是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责,促进教育工作开展。现在,学校是学生获得教育的最主要的渠道,具有其他教育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学校的教育不应该仅仅是知识教育,而是应该把德育教育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要先使青少年具备一个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再注重分数,现在很多学校在教育的过程中是本末倒置,这是错误的做法。学校更应该开展法制教育,很多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只是简单地开展几场法制教育讲座,并没有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学校可以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任务,列入教学计划中,针对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和后果,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分别教育,学校的群团组织也可以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并将法制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教育成果列入学校的考核体系中来,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四是开设心理疏导机构解决青少年的心理问题。现在很多青少年心理上有困惑和难题,在家庭及学校中无法获得帮助,在社会上也没有合适的机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所以他们只好到网络上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小团体中寻求帮助,这样很容易误入歧途。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社区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探索设立青少年的心理疏导机构,针对青少年的不良心理状况进行研究,使这些青少年能够在正规渠道获得帮助[4]。五是政府的司法部门应该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在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针对青少年这个特定群体,要做好帮助教养和思想转化工作,对于已犯罪的青少年回归社会后要给予帮助,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使之能够融入社会,避免其因生活境遇不佳再次返回到犯罪的道路上。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实施,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存在,这个修改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对于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和防范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参考文献

[1]邓喜莲.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治理与制度完善的法理思考[J].社会科学家,2021(4):114-119.

[2]满涛.未成年人利益最佳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J].河北法学,2021,39(7):91-110.

[3]张建霞,石玥,刘彦蓉,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及对策[J].法制博览,2021(1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