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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题报道“十一五”;交通建设成就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预计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5%。预计“十一五”;期全社会共完成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4.7万亿元,是“十五”;期的2倍多。到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五年新增63.9万公里。高速公路由“十五”;期末的4.1万公里发展到7.4万公里,新增3.3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提前13年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杭州湾跨海大桥、苏通长江大桥、舟山连岛工程、秦岭终南山隧道、上海崇明隧桥工程和厦门翔安海底隧道等重大工程相继建成。四川汶川地震公路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基本完成,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后公路恢复重建进展顺利。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部省联手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倾斜力度,农村公路建设车购税投资总规模是“十五”;期的3.2倍,新改建农村公路186.8万公里,新增农村公路52.7万公里,总里程达345万公里。国务院《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十一五”;期建设目标全部实现。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和以县为主的养护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沿海港口五年建成深水泊位661个,达到1774个,新增通过能力30亿吨,达到55.1亿吨,基本建成煤、油、矿、箱、粮五大专业化运输系统。长江黄金水道等内河水运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部与沿江七省二市建立了合力发展协调机制,按照《“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成功实施了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并延伸至太仓、中游航道整治等工程。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基本建成。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工程成效明显。“十一五”;期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4181公里,全国内河通航里程达12.4万公里,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9085公里,初步形成了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络。民航基础设施五年投资2500亿元,相当于前25年民航建设资金的总和。定期航班机场达到176个,五年新增35个,改建了一批机场,初步形成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的机场体系。
2011年第1期《交通世界》25(1月上)“十二五”;交通建设稳步推进,适度超前从2011年开始,“十二五”;期间将稳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适度超前原则,继续保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规模和速度,确保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建和续建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效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公路方面: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为龙头,加强省际连接线(“断头路”;)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修订国家公路网规划,强化国省道改造,力争“十二五”;末路网整体结构优化升级,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组织实施以西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为重点的全国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末,我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90万公里。
要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渡改桥、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力度,强化质量管理。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推进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公共财政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管养规范化、常态化。水运方面: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完善煤油矿箱等主要货种港口布局,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以临港工业为依托的沿海港口新港区开发建设,到2015年我国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适应度达到1.1∶1。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荆江河段治理工程、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扩能工程等重点项目,到2015年内河高等级航道达1.3万公里。民航方面:优化机场布局,增强机场保障能力,到2015年民用机场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级城市和人口。邮政方面:加强邮政基础网络建设和增强快递发展能力,基本完成空白乡镇邮政所补建,到2015年全国邮政局所数达到6.2万个。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实现农村公路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提升全市公路协调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质量年活动范围
(一)活动范围
2010-2012年国家和市交通委安排的农村公路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
参加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质量年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农村公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活动期间全市平均质量抽检指标(见附表)总体合格率逐年提高,整体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组织安排
(一)总体时间安排和各阶段工作任务
1、质量年活动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2010年4月至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2、组织动员阶段。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交通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围绕质量年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做好当地质量年活动动员工作,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质量年活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培训和学习,强化质量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3、具体实施阶段。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质量检查。交通局每年进行三次质量检查,并通报质量状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局将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建设市场诚信档案。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作为质量年活动主体,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质量管理坚强有力。同时要组织村民群众参与到质量年活动中来,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义务质量监督员,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总结评比阶段。总结质量年活动经验,评估质量年活动成效,对三年质量年活动中涌现的质量管理出色、技术控制过硬、建设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年活动,明确工作责任,确定相应的办事机构,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负责质量年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年活动,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和工程质量档案,负责在全社会聘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参与质量年活动。
五、质量年活动有关要求
(一)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和项目法人
1、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具有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对全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行强制行监督检查。
2、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要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
3、交通局对工程质量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将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5、坚持依法行政,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要分解质量管理目标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实用化、质量监督制度化、质量措施具体化、质量目标数量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做到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设计图纸未批准的不开工,技术交底未完成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
6、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与指导,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指标监督检查。建立或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试验室,负责工程主要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质量检验,形成各项质量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7、建立工程质量抽检结果报告制度。确保抽检数据客观、真实;掌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基本情况,加强各项工程质量指标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和质量动态。
8、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和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法人应按照突出质量管理的原则,配备强有力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制定界面清楚、责任明确、控制严谨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9、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路面、桥梁、隧道工程要按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其他工程可由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个人承包。
10、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
11、鼓励技术创新,做好科技成果推广。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好农村公路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12、各镇(街道、园区)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单位要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施工公示牌,标示牌必须载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程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农村公路应按照环保、安全和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公路沿线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设计应保证合理使用年限,贯穿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根据交通量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及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型式。农村公路路面基层原则上采用水泥稳定类结构,不提倡采用柔性基层结构,特别是具有过境交通功能的县道、乡道及中等以上交通等级村道(周边有重大货源集散地)的路面基层必须采用水泥稳定类结构,禁止采用柔性基层结构;确因经济条件限制,且交通等级又为轻交通的村道(如仅为老百姓出行方便的进出口路),经设计审查单位核实,路面基层也可采用柔性基层结构。以上基层厚度均不得小于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最小厚度值。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简易设计,但至少应具备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防止机械照搬,不顾建设成本的设计倾向。
2、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质量责任的主体。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调查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明确设计各阶段的责任人,确保全过程设计质量,并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及设计后续服务工作。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农村公路质量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合、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理、科学利用合同工期,因不执行监理指令,进场慢、组织乱、工期利用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工作,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要依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措施。要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
(四)监理单位
1、充分发挥社会监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市)要积极推行社会监理制,在工程监理方式的选择上,首先考虑社会监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对工程检查、监督和管理作用。按要求需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的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
2、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监理单位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格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的实际能力承担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价竞标和分包、转包监理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承揽监理业务,严禁出借资质证书、伪造监理工程师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路况养护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发[]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其职责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县(区)交通局及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设专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道、主要乡道由各县(区)养护管理站设置道班开展日常保养,同时要建立专业养护队伍将年度小修工作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一般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编制,下达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站做好技术指导。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各县(区)交通局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列养线路的负责人姓名、职责、养护标准及电话号码建立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养护计划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由县(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养护及计划编制。
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每公里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一般情况下,县道、乡道油路每公里保养费用600—800元,一般乡道、村道每公里保养补助费用200元。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小修保养计划按《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分类范围明细表》内容进行编制。县道和主要乡道是由各县(区)交通局根据路面结构、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核实年公里养护成本,与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养护工程计划按《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结合养护工作中对路基、路面病害的统计情况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
第四章养护工程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列入年报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符合《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规定的病害,并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项目。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对技术较复杂的桥梁、涵洞、防护工程和路面重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一般技术简单项目只报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交通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采用合同谈判的方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分公司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由县(区)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维护,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及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县(区)交通局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路政巡查制度、司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认真查处各类侵占、损坏公路路产案件,对赔补费和罚没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区)交通局可根据路线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六章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县道和主要乡道要全面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路容路貌整洁。
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要以路面为主,做到路面完好,行车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基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完善防排水和安全防护设施,搞好公路两侧行道树绿化。
第十八条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水毁预防措施;建立雨后巡路制度,巡查中发现问题时,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路段巡查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市交通局主要对县道和乡道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具体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执行)。半年和年终抽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不少于2%的路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后通报奖罚。
第二十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一般县道抽查不低于是25%的路况,乡道抽查不低于15%的路况,村道检查不低20%,按检查情况,兑现日常保养人员工资。并将每月抽查、检查情况向市交通局报备。
第七章基层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区)交通局在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图表、资料管理制度。同时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抓好通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一图三表上墙,要求填绘清楚,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道班要每月检查一次管养路线的路况,按照部颁标准进行路况评定,认真填写好自检记录。配合路政人员搞好本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要县乡公路集体上路作业应配制道工旗和安全标志服及标志牌,确保道工安全作业。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以县级财政提留为主,确保县道、主要乡道的小修保养,一般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主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乡(镇)政府组织沿线村社人员进行养护,并在筹集的日常养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提取的养护资金及拖拉机燃油税返还资金,市交通局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配备各县(区)养护设备和养护工程配套。
同志们: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亲临我市,帮助与指导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开展。我市有116万人口,农村人口就有104万,农村的建设是关系我市今后发展的基础。“要致富、先修路”对于我市农村发展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要把它作为改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关键,视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到与高速公路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下面,我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讲几点意见:
一、我市农村公路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我市东临乐清湾,西靠雁荡山脉,版图为南北狭长地块。地域为“六山二田二水”,以丘陵地形为主,地形山高、坡陡、路远,乡村公路建设是一项工程量大,施工难度大,是一项啃骨头工程。我市的公路网建设是以104国道为主干,以其通过的9大镇区及若干通衢为始发点建设县乡公路。目前,公路已通达全市所有的31各乡镇;通车行政村达481个。在现阶段,国家大力扶持农村公路建设的机遇下,我们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改善路网结构、提高公路等级,外接高速港口、内联乡村,形成干支相连、四通八达、快速便捷的公路网格局,有力的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既是一个远景规划,也是一个实景规划。规划既要有高标准、敢超前的意识,也要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为了体现公路建设是“为民、亲民、便民”的宗旨,我在此提以下四点要求:
1、在管理方面:交通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加紧制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技术标准,加强工程日常的财务管理,严把公路建设质量关,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工。
2、公路网布局方面:近期发展“以通为主,形成网络”,优先安排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对经济发展较为迫切,对资源开发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远期发展“以升为主、优化网络”,逐步提升公路等级,提高公路使用功能,使农村公路逐步走向网络化、快速化、经济化发展。功能上实现“二级公路至镇,三级公路至乡,准四级公路到村”和“半小时交通圈”(几个主要乡镇半小时到市中心),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3、在路线选线上:我们要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民出行,服务城镇化。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的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地、断层等不良地段,必须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址、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门设计,重视排水与防护实施的设计,对取、弃土地进行专门设计,防止侵占农田和水土流失。
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面:农村公路建设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农村公路建设与维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所以在筹集资金方面,不能把眼睛盯在农民身上,搞乱筹集,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而是尽一切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做到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多渠道、多形式为农村公路筹资。依靠国家投入一点,交通补一点,政策扶一点,财政挤一点,社会捐一点,银行贷一点。基本上形成了国家和省市扶持、县乡镇主体投资、社会融资、捆绑贷款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
三、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加快农村公路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五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能力与速度的关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与指导。在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设项目上做到“四结合”:首先是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相结合,为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创造条件;其次是与农村资源开发相结合;再次是与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相结合;还要与干线公路建设相结合。
二是处理好公路建设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加强群众利益保障与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三是处理好工程质量标准与建设速度的关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绝不能为加快建设速度而忽视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更不能搞先建成后修补、劳民伤财的“豆腐渣”工程。
四是处理好建设与养护的关系,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农村公路不能只建不管,只修不补,要重视公路建成后的养护管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养护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