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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网络传播权 技术措施 权利用尽 合理利用
一、版权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印刷术的出现,使得复制技术得到革命性的革新。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都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1]印刷术的出现,使得作品的载体-书籍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使得作品的大规模复制成为可能,因而大大便利了知识的传播,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从知识的传播中获益,又反过来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的实践和思索中发生作用,从而更快地促进了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整个印刷术不断发展的历史,同时也就是版权制度-作为平衡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精妙制度的不断 “试错”,不断调整,不断进步的历史。印刷术发展到今天,复制方式越来越先进。复制技术正在给人类建立的传统版权制度以巨大的冲击,特别是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中国的互联网上网用户数已超过7800万,居世界第二位;截止2003年12月底,上网计算机将达到3000万台;以收费的内容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方兴未艾,新一轮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正在兴起。[2] 互联网以其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交互性强,成本费用低廉,不受国界、地域限制等特点,大大优于以往任何一种传播技术。如今上网聊天,游戏,阅读,下载资料,甚至网上交易越来越深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它的出现,使人们生存的范围从物理世界向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伸展。
互联网的种种特点,在便利信息交流的同时,也使作者和版权人感到传统的版权法已经无法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因此强烈要求修改版权法,扩大他们的权力范围,各国和国际组织也纷纷立法,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和各国技术发展的优势。
二、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控制措施权的出现
传统的版权制度所规定的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都是以复制,包括精确复制和拟制复制为本质特点),已经由从纸到纸(注)这一单一的传播方式,过渡到从纸到纸,从纸到网,从网到网,从网到纸这样一种四类传播方式并存的格局。与传统的复制方式相比,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复制大量作品变得空前的便利,快捷和费用低廉。并且作品在全球范围内被轻松访问和下载。美国有人甚至提出 “无纸化办公” 的概念。互联网的出现,给著作权人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可以凭借互联网本身的巨大优势,使尽可能多的读者接触到自己的作品,从而扩大了作品本身的影响力,提高了作品的使用价值。因为这时的作品传播,已突破了传统版权制度下作品的发行模式,不再受以纸质为媒介的作品印刷数量,发行渠道和发行范围的限制。从而也提高了著作权人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互联网的特点又使得传统版权领域内的权利用尽原则(注)失效,(对网络传输来说,复制,发行,传播是同时进行的,一旦发行权 “用尽”,就意味着多种权利同时用尽。因此,对于网络传输适用“ 权利用尽 ”原则,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3]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同时,作品复制件依旧留存在著作权人手中,并且互联网交互性强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人极难控制作品的传播去向,因此必需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网络复制的控制权,即网络传播权,以避免可能会影响著作权人重大经济利益的任意复制行为。
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手段出现,必然导致网络控制技术措施的出现。因为如果仅仅规定网络传播权而不规定相应的技术控制权,那么网络传播权就会因为缺乏技术措施控制权的支持而形同虚设。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重要条约WCT和WPPT都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规定了为侵犯他人版权而对他人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进行的解密行为以及有意为了破坏他人技术措施提供服务或设备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美国1998年千年版权法(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1998 ) 对技术措施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合理利用原则的分析及与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技术措施权对传统版权法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合理利用制度上。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探索解决之道,这里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fair use )肇始于英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oph Story 审理Folson 诉Marsh 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它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产品。[4]
对于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定义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5] 也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指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的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许可。“[6] 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原则的出现,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人不得不做出的,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没有合理利用原则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侵权行为。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严加打击,其结果必然是大量使用法律的强制力量,带来巨大的著作权保护成本,其成本之高最终必然迫使著作权人放弃对其作品的保护。同时,书籍的购买,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必然要经历从浏览到发生兴趣,再到对该书进行价值评价,最后达成购买行为的过程。如果不规定合理使用原则,消费者的浏览过程肯定发生侵权行为。如果让消费者公仅仅看看书名就下定决心购买,这同样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合理使用原则的出现,恰恰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相互需要的结果。另一方面,通过著作权人让与一部分经济利益,有助于把著作产品的接触者(盗版者和消费者)区分开来(通过图书馆等方式),满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使社会公众认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达到最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如不如此,则社会公众的需要必然更多的转向盗版市场)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合理使用制度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在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动态的利益平衡,是追求平等和效率这两大终极目标之间的平衡点。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便产生了作为二者利益的剂和缓冲区的合理使用制度。
专利法保护具有创造性的思想,而版权法保护思想的具有原创性的表达,这已经成了知识产权法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的一个长期的共识。[7] 但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一共识发生了动摇。有不少的学者对此持批评的态度。有人认为,技术措施权属于一种特别权利保护,它是借用了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方法保护无形财产。[8] 有学者举例指出。比如,一座房屋,没有经过所有人的许可,也没有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否则将侵犯其所有权。同时,如果所有人建设了一道围墙来保护他的房屋,只要围墙的建设合法,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和空间也合法,那么,任何人不但不能进入围墙里面,而且也不得对围墙本身采取任何破坏性行为,因为此时围墙本身也构成了合法所有物。然而,在知识产权世界,情况要复杂的多,虽然学者们大都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但这种独占性并不同于所有权的对世性。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还划出了一块 “公共领域”,即合理使用的情形。公众据此可以自由进入这块领域,知识产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版权人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版权,但不能剥夺公众应该享有的权利。技术措施的保护显然不适当地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剥夺了公众应该享有的权利。[9] 因而也就违背了版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
还有观点认为,技术措施无限延长了版权保护期限。通过技术措施,原版权人将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继续加以独占,即使其不再享有版权,但对作品仍然进行实际控制,也达到行使版权之目的。这样的结果是导致作品永远处于私有领域,妨碍了公众自由使用,这显然形成了对公有领域的侵害。[10]
四、从法理和经济利益两方面谈技术措施权设制的必要性
技术措施权的设制实质是典型的实用主义哲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
强调行动,注重效果是实用主义哲学的最显著的特征。实用主义哲学的根本纲领是,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实际效果当作最高目的。[11]
孟德斯鸠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2计算机复制技术的便利特点使得互联网用户在选择守法-通过书店购买或网上定购获得作品,还是非法手段-网上直接复制作品留存在个人电脑里这两种方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很自然地会选择后者。这也就是孟德斯鸠关于这段话的意思表示。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因此,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一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法律,著作权法保护的侧重点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是合理利用制度。如果变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那么无疑会严重打击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而陷入绝对平均泥潭中,最终导致互联网文化交流的日益贫乏。并且数字世界的种种特点,也使得传统版权领域内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在适用。但并非全部否定合理使用,而是要对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
从经济方面来说。从网络传播的特点看,互联网的销售模式与传统版权领域内的销售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版权领域内,图书的销售模式为作者-出版商-批发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而在网络模式中,表现为作者-网络运营商-最终用户。俩相比较,网络环境中的销售更为直接,销售环节更少,销售覆盖面大大拓展。因而可能以更低廉的价格服务于消费者。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与互联网用户利用合理利用原则所接触到的范围完全重合,因而可能大大影响版权人的市场利益而不再适用合理利用原则。
其次,传统版权领域内以纸质等有形物为载体的传播方式和今天网络世界中以互联网这种数字传输为载体的传播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在传统版权领域内,基于大规模复制本身的技术条件,复制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以 “研究,学习,个人欣赏 ”为目的的社会公众,不大可能超越合理使用的法定范围而成为版权人的商业竞争者。因为单个的社会公众为了个人研究,学习的目的复制一本书的费用将会大大高于他购买这本书的费用。也就是说单个的社会公众并不具有同版权人相竞争的实力。因此合理使用原则中的个人合理使用原则有其合理存在的土壤。而在网络环境中,大规模的复制,极快的传播速度,极低的成本与传统版权领域的纸质复制,传播速度,成本费用相比较有着天壤之别。只须鼠标轻轻点击,大规模复制的文本就可以以忽略不计的成本传遍全世界。如果说传统版权领域内的图书发行主要表现为物的转移的话,那么互联网上数据的交换则主要表现为无体物(数据)的复制。二者的最大差别在于载体不同。因此,在数字世界中社会公众已经具有了和版权人同等的竞争实力。这种传播方式使得每一个读者都可能毫无困难地成为著作权人的竞争对手。因而,设置相应的技术措施不可避免。原有的合理使用原则关于个人合理使用的部分必须修改。
五、网络环境中关于著作权合理利用的几种模式的争论探讨
互联网环境中关于合理利用争论最大的几个方面主要在个人利用,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三个方面。
1、个人使用
我国版权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个人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不赞成个人合理使用原则在互联网上的适用,前面已经详述。从合理利用的定义上说,是否合理利用就一定是免费使用呢?合理使用的英文原文为fair use, 此意味着公平,公正使用。但并非free use(免费使用)。如果收费使用就表明不公平的话,那么这种理解可能是有问题的。如果死抱这个陈旧的定义不放,恐性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的矛盾始终不得解开。如前所述,互联网使版权人的作品能够比传统版权领域中的市场覆盖得更宽广,发行速度更快,销售环节更少,因而能够以较传统纸质书籍便宜的多的价格提供给社会公众。版权人以较纸质书籍低廉的多的价格象征性的收取一定的费用,在社会公众认可著作人的版权保护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知识的需求。版权人虽然在每一部授权的网上作品中所获甚低,但是由于发行范围广泛而得到补偿。从而在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合理使用。具体方式是,由作品上载的网站以授权的方式同意各指定的网站提供下载服务,这种下载资料以光盘,磁盘为载体,并附有技术保护措施,类似软件。读者必须到指定地点购买。如果读者将其还原成纸质作品,其费用将会高于该著作的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价格。从而避免了冲击版权人传统出版物的发行。具体的销售管理可以由行业出版协会进行。
2、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的使用方兴未艾,各种类型的数字图书馆纷纷出现,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很多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合理利用是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其中并没有规定数字图书馆方面的问题,并且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数字图书馆。所以,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就会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1995年美国的NII白皮书指出“馆际互借,允许少量复制进行馆际互借,但禁止复制数量大到至于取代对作品的预定或是购买的行为。”在解释如何以“借”为目的而进行的不足以构成取代作品预订或购买而进行的大量复制时,引用了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O)的准则,即:图书馆对最近五年任何期刊中的文章每年只可以“借”不超过五份的复制品。尽管这一准则不能按部就班地扩展到“ 借阅 ”电子出版物上去,然而,很明显,也不允许以数字形式对作品进行没有限制的复制。[13]
有人认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纸质图书是有限的,一本书同时只有一个许可。而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一本书可以同时供数万读者进行在线阅读,它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远远大于前者。所以,网络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和传统图书馆决不可同日而语。[14]也就是说,纸质图书的物权性决定了它同时只能有一个使用权,而网络阅读的特点决定了一本电子书籍可以同时有无数个使用权。因此,数字图书馆对于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是不适用的,除非作者本身愿意放弃其经济权利。对于受著作权保护而版权人并不愿意以免费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著作,数字图书馆应该采取提供读者所需书籍的简介,读者选择采取购买和到当地图书馆借阅的方式进行阅读。
3、远程教育
在我国,利用因特网进行教育已全面开展,由国务院1999年1月13日批准的国家教育部《面向求学网振兴行动计划》已经明确了实施“现代在线教育工程体系”。明确提出了依托现代化在线教育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是大学教育的任务之一。
在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中,远程教育逐渐普及,由于远程教育不存在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现代网络传输和多媒体技术又使得课堂教育十分成功,因此远程教育对于老,少,边,穷地区教育的普及意义很大。由于前述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远程教育对版权作品的适用必须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具体的适用方式可以参考前述(1)个人使用的方法。
注释:
注1 这里的“纸”,包括纸张,磁带,录像带,碟片等以有形介质为载体。
注2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ng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参考文献
[1] 保罗·爱德华·盖勒著,李祖朋译,《版权的历史与未来:文化与版权的关系》,载《知识产权文从》第6卷,第242页。
[2] 载自2003年12月7日《成都商报》第一版“中国互联网用户世界第二”。
[3] 载自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4] 载自《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5] 载自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6] 载自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50页。
[7] 参见《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第54页。
[8] 参见金玲文:《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研究》,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9卷,第225-333页。
[9] 载自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第149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10]载自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第15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11]载自(美)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1页。
[12]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森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3] 参见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国务院信息化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译:《国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计算机世界报社1997年出版。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现状,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从不同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对男权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实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反复性
目前,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尊重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暴力事件发生在内部,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在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经常持掩盖的态度,从而减少第三个证人。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婚姻当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复性。
第三,经济状况与家庭暴力有一定关系
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或特别优越的家庭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就会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较低极易引发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为许多人喜欢包二奶,赌博等不良行为也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后,实现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当中,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约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认为对方对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员称另一方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为。特别是在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国是常见的现象。此外,根据调查显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阶级次层、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家庭中时常发生,但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国家庭暴力有从农村到城市、从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发展的趋向。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乡下家庭,在教师和干部以及有法学教育背景家庭当中也时常发生。他们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间上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规未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立更有效的处罚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从而无法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第一,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及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可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由家庭成员,朋友,亲戚,宗教,社团组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的是家庭,亲友或邻居的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易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并且寻求支持的重要资源。因此,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对妇女受暴力侵犯社会介入不可忽视的策略。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包括医疗、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住房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可以提供及时的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可以使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询使将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妇女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其走出暴力关系的信心。在这样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救助下,受暴妇女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医疗的帮助,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且可以帮助受暴妇女解决长期受暴造成的心理问题及经济问题,使其愿意并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
第二,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可以寻求朋友,亲戚,邻居,单位和妇联的帮助。通常当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将会减少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应有勇气冲破一些掩饰家庭暴力的迂腐观念。当上述措施仍无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单位或妇联组织的支持。但现实是妇联组织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或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这种帮助通常是间接的。建立社区救助站和妇女庇护所只能是对受害者应急救助,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组织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和其他国家都建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和谐家庭”是特意为那些被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保护服务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他们不再遭受暴力恐吓。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在中国形成反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年。
[2]郭建梅 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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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暴力”和“冷暴力”
国内传统媒体报道中的暴力现象,大致可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两类,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1.血腥、暴力的场面和攻击性的语言,是“热暴力”最显著的两种表现形式
2003年“非典”以后,随着国家对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政策的调整,关于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报道日益增多。与之相关的血腥画面、暴力场景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传统媒体的报道中。如多家媒体在对2010年10月底黑龙江省密山市强拆一事的报道中,不仅播发了崔德喜老人浑身被大火包围的画面,而且刊登了老人被严重烧伤后的照片。虽然电视画面和现场照片带给受众强烈的视觉冲击与心灵震撼,却显得有些过于血腥。再如多家媒体在报道2011年5月中南大学杀人案时,直接刊登了多幅受害人倒在血泊中的照片,血淋淋的凶杀场面直接呈现在受众面前。考虑到报道涉及各个年龄段的受众,媒体这样的报道手法是否得当,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富有攻击性的语言是传统媒体报道中“热暴力”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如对于2004年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案,多家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大量诸如 “凶狠”、“怪僻”、“阴险”、“屠夫”、“恶魔”之类的词语或称呼,仿佛马加爵从一生下来就是一个恶魔。再如2010年对药家鑫案的报道,类似的词语又一次大量涌现,少数媒体用语尖刻较马加爵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也许在有些媒体人看来,似乎用词越“狠”越能体现自己的正义感,越能彰显自己代表了正义一方。法院还没有审判,媒体已经给出了结论,媒体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语言不仅违背了“客观”的报道准则,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
2.有意或无意地对暴力行为的忽视和缺乏人文关怀的表述方式,是“冷暴力”最重要的两种表现形式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进行舆论监督、维护社会秩序是责任所在,但有些传统媒体在遇到暴力事件时有意或无意地回避,助长了暴力分子的嚣张气焰。
如在2012年反日游行过程中,多个城市发生了烧等暴力事件。这些暴力事件是突然冒出来的,事前没有一点征兆吗?显然不是。西安青年李昭因为一幅“前方砸车,日系调头”的牌子被誉为游行当天的一抹亮色。他在接受采访时坦承日系车被砸“能想到,没什么意外的”,只不过比预想的时间早了些。很多人和李昭一样,在游行之前多少都有这样的“预感”,因为在之前的反日游行中就出现过烧等暴力事件。而且在这次游行前已经出现了暴力的苗头,如“武汉丢车青年”做志愿者时被攻击等。媒体在游行前的相关报道中,没有勇敢地批评少数暴力分子的暴行,在网上号召游行示威时没有勇敢地呼吁人们保持冷静。当多个城市在反日游行中出现各种暴力事件后,各家媒体才开始谴责暴力行为。虽然暴力行为不会因为媒体的呼吁而消失,但媒体的呼吁有助于唤起人们的理性,有助于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媒体有意或者无意地对暴力行为的忽视,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暴力事件的滋生。
媒体在灾难事件报道中缺乏人文关怀的程式化的表述方式,是“冷暴力”的又一重要表现。当遇到矿难、恶性生产事故或者凶杀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时,传统媒体常按照一定的套路展开报道,如强调相关部门已经积极组织救援,有关领导已经做出批示或亲赴现场等,报道结尾通常还会特别加上“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一类的话语。很多情况下,经历了巨大伤痛的遇难者家属和幸存者很难做到情绪稳定,很多人都留下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程式化的表述模式,不仅对受害者及其亲友造成了二次伤害,对受众而言,这种缺乏人文关怀的报道带来的也是一股冷冰冰的寒意。在新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这种程式化的报道很容易被网友们吐槽的“口水”淹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传统媒体报道中暴力现象的消极影响
1.成为现实暴力的重要诱因
有研究称,美国广播公司曾对1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研究,其中22名说他们是模仿电视上的犯罪方法。②某些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反复出现血腥、暴力的场面,过度渲染犯罪的过程与手段,对受众形成了强烈的感官刺激,在某种程度上诱导他们走向犯罪道路。
2.报道中攻击性的语言为网络语言暴力提供了不良示范
在某些报道中,传统媒体富有攻击性和煽动力的语言比网民使用的暴力语言更加“给力”,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媒体记者尖刻的提问和犀利的报道中,常常被压得抬不起头来。在某种意义上,网络中那种粗野暴力的语言只不过是对传统媒体新闻报道语言的延伸与拓展。
3.对暴力的纵容助长了某些不良社会风气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巨变时期,各种价值观并存,各种思想鱼龙混杂。对于那些有悖于社会道德、法律和人性的行为,记者一味强调客观报道,只陈述事实,不置褒贬,不敢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做法,助长了某些不良社会风气。
应对策略
1.尽量避免出现血淋淋的现场画面,尽量舍弃尖酸刻薄的攻击性语言,最大程度地减少新闻报道中的“热暴力”
如电视媒体在报道恶通事故时,可在播放损毁严重的车辆画面或抢救伤者画面的同时,用同期声或文字给出伤亡数字。这样的处理方式避开了逝者躺在血泊中或者车辆残骸中的血腥画面,但同样具有非常强的冲击力和感染力。
2.在新闻报道中要敢于同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作斗争,要打破以往“官腔味”十足的表述方式,让新闻报道充满浓浓的人情味、充满人文关怀
如在矿难等灾难事件报道中,多描写对遇难者家属的关怀、对幸存者的关照,多介绍当事人遇到的困难,报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传统美德永远不会过时,他们的困难一定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援。这样的报道不仅能给当事人以帮助,还能够温暖人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培养记者的公民精神和创新意识
记者是社会的一分子,是享有公共话语权的特殊公民。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分自己应尽的义务。虽然记者的报道受到种种因素限制,但只要记者勇于创新,“戴着镣铐”同样可以跳出精彩的舞蹈。比如重庆晨报在《高二8班 一个人的复课》一文的采写中,记者在破解如何既坚守媒体责任,保持新闻的良知,又完成记者的职责这道难题方面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值得借鉴。
【本文为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新媒体提升山西省媒体传播影响力研究(SKLZDKT20111077)”和中北大学课题“当前大学生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接受研究”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长平:《网络暴力来自传统媒体》,《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上,第75页
【关键词】新闻语言 人文性 缺失 对策
语言能力作为人类特有的技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对知识的接触、记忆,还是思考问题,或是建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需要用语言。语言的人文性是指语言结构体能通过自身的存在状态、范围、活动单位、变化方式等各个方面表现出它所赖以生存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中种种因素的属性,是语言使用者群体的文化、习俗、情趣等的反映。①
媒体语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语言形式,对大众的影响广泛而深远,甚至直接引领着人们日常生活语言的潮流,所以对新闻语言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当今媒体中,媒体语言缺乏人文关怀是语言运用失当的表现,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媒体语言缺乏人文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媒体语言的化。如今各媒体为了生存,各种格调不高的广告语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像“你今天有没有吃‘’”、“想拥有我吗?那就上吧”,把买房子的事情说成“”,把装修说成我们跟房子“有一腿”。②特别是网络媒体上这类语言更是无孔不入,已引起广大受众的强烈不满,也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尴尬和不便,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
其次是媒体语言的暴力化。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我们总能发现语言的暴力现象存在。③在网络媒体出现之后,暴力化的语言越来越大行其道。犯罪大多与暴力相关,犯罪新闻已经成为一些报纸增加发行量的法宝,众多研究显示:不但犯罪新闻在传媒的全部新闻中所占的比例大大超出其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率,而且当实际犯罪率下降时,犯罪报道反而在上升。④娱乐新闻能给人们带来休闲和愉悦,于是一些媒体在娱乐新闻上大做文章,在提供娱乐信息之外,强化暴力色彩,一方面是为吸引人们的眼球,另一方面能满足某些人的发泄心理,但是这类新闻充斥媒体,容易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伤害,也可能诱导青少年犯罪。如对明星们的生活进行许多暴力化的渲染,今天是抑郁跳楼,被打毁容,明天是车祸身亡等等,不仅有失媒体的公信力,而且对当事人本身的生活和身心也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语言的暴力化倾向还表现在语言歧视。如语言中的人格歧视、等级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等等,这些歧视性语言日积月累,形成了语言暴力,既对被歧视对象带来伤害,也容易导致社会偏见、习惯性歧视。⑤像“小矮人”、“女”、“乡下妹”、“劳改犯”等称呼,充满了歧视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第三是语言的低俗化。娱乐节目通俗而不能低俗,不应突破公众道德的底线,超越大众的接受心理。一些低俗化甚至的恶俗化的语言,如“凶案源于一夜风流”、“今天带你去沾点血”、“重庆少女仅着三角裤彩绘醉山城”等等,这些标题实在是让人难以忍受的恶俗之语。
网络流行语的滥用,也是低俗化的一种表现。网络上流行语有时被我们在生活中应用,会觉得格外诙谐或者亲切,但是作为大众媒体的媒体语言是否适合采用这类的语言呢?网络语言拓宽了传统媒体在语言表达上的自由度,使传统媒体在话语的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但传统媒体对网络语言有一个甄选、规范、保留的过程。⑥一些都市报或娱乐报,采用一些不伤大雅的网络语言也未尝不可,但是作为风格严谨的媒体却不适宜采用一些网络流行语,否则就会显得低俗化。同时,“史上最……”、“都是××惹的祸”、“××并快乐着”等模式化的语句,在新闻标题中频频出现,使媒体语言缺乏生机。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媒体语言缺乏人文性还表现在缺乏文明性。交往中使用文明的礼貌用语是对人的尊重,新闻传播中使用恰当的语言是对受众的尊重。现在有些媒体为了迎合某些人的阅读趣味,刻意制造具有性的字眼来吸引受众,像把城市绿化说成给城市戴上“绿帽子”,把有了孩子说成出现了“第三者”等等,这种不文明的称呼有损媒体形象。另外还有缺乏亲和力,媒体的语言该用正式的规范的用语时就不能用类似娱乐搞笑性质的用语,如果用得不恰当,会给人当成笑柄,直接影响媒体的公众形象和信任感,像某地发生车祸,火车和卡车相撞,媒体在报道时说成是火车和卡车“亲密接触”,像对已经受了很大挫折的受害者用语十分生硬,甚至带有嘲讽,没有丝毫的怜悯之情,表现出了一种非人道的倾向。⑦
当今媒体语言表现出的这些不人文现象,究其原因在于:首先是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的媒介素养不高。既包括业务方面的素养,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素养,主要表现在缺乏人文关怀、责任心不强,知识面狭窄。⑧其次是媒介环境的变化。一些媒体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故意降低格调和品位,以迎合读者的趣味,大量使用化、暴力化、低俗化的语言。第三,与大众的文化意识有关。当今社会人们的压力过大,需要寻找排解的渠道,也给这些缺乏人文性的语言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媒体语言缺乏人文性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危害,规范使用语言,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相关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媒体要加大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特别是文化素养,使他们能够站在受众的大立场上考虑问题,不要仅为了少数人的欲望而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要强调媒体职业精神,增强媒体自身素质,加强媒体的公信力建设。⑨其次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加强对公民道德观的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人们对暴力语言的抵制心理,从根本上减少这种语言生存的土壤。
总之,媒体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接受的信息大部分是由媒体提供的,因此信息的传播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媒体语言的影响。⑩由于媒体语言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强等特点,因此其人文性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参考文献
①王华杰,《论汉语言的人文性》,《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79页
②半岛新闻网,2006年6月4日
③康秀平,《新闻报道中的语言暴力》,《青年记者》,2007年12月上,55页
④《警惕新闻低俗化:报纸销量非要“建立在女人大腿上”么?》,2004-06-30,13:25,
⑧杨豪,《新闻报道如何避免语言歧视》,人民网,2007年06月26日17:03,media.省略
⑨张浩,《娱乐新闻低俗化现象探析》,《青年记者》,2008年5月中,58页
⑩李颖,《论媒体语言》,《枣庄学院报》,2006年12月23卷第6期,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