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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根据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可以看出我国土壤污染面积已经达到1000万平方千米,土壤污染类型趋于多样化,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平方千米,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的耕地污染、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曾历时八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研,范围涵盖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陆地国土,实际调查面积约630 万平方公里,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根据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可以看到我国的土壤污染严重,耕地、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领域没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规定。相关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现行立法缺乏系统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没有一个体系,都是零散式、原则性的,缺乏实际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甚至还出现各单行法之间相互矛盾,根本无法适应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针对性。目前的立法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保护不够,主要集中在对农业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对于现在比较严重的城市和工矿区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够重视。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预防规定,忽视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明。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民个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导致各主体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诿。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例如将政府部门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主体,基于其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双重主体身份,必将会造成农田土壤无人实施保护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应在土壤环境中发挥规划、决策和监督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几年我国土壤污染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其危害波及面达而且具有隐蔽性、潜伏期长、修复具有滞后性等特点。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来控制,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入罪的标准。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关附属刑法的规定具有概括性、相对零散;三是,缺乏对环境危险犯的认定;四是刑罚的力度不够,会导致罚不当其罪,造成刑罚配置不足。
第五,执法体制不健全,法律责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门管理,主要涉及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权限不明确,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致使各部门都有权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时出现交叉职能管理的状况,最终导致无人管理、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权责统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实。
三、完善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包括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可持续利用,污染者负担,综合生态系统治理,耕地土壤重点保护等原则。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制度,主要是指为了了解一定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确调查的主体、程序、方案、调查点位的设置等内容。
2.设立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针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类型分别设立标准。
3.土壤治理和修复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基本是零规定,我国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时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确立土壤污染修复的对象、建立修复计划、修复责任制度、修复资金来源、修复评估与鉴定制度、修复土壤的资质规定等内容。
4.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环保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况、质量状况以及修复的土壤状况等,保障公众的对土壤污染实际情况的知情权。通过听证和征求建议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到具体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动中。
5.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权责分明,各部门之间权限明确,避免权责不清。
6.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这项制度类似于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要是对规划使用的土地要进行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7.完善土壤污染纠纷制度和救济制度,法律责任的合理设定是保障法律发挥实际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力度,重视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纠纷时候适用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原则,重视社会救助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关章节直接设立污染土壤罪,给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确的依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直接定性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2.改变现行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大多以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来追究的方式,因为结果犯犯罪形态的规定忽视了对生态利益的直接保护,导致对土壤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规制,其一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后果往往无法逆转。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以危险犯即只要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险状态即可。
3.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当违法成本高的时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虑,将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1.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统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统一监督管理的权限,同时明确农业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权限范围,避免出现权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确保有关资源和数据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3.明确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发挥决策、监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
关键词: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Abstract:Inrecentyears,ourcountryagriculturelandsoilpollutionquestionwasincreasinglyfierce.Ourcountrypresentaboutagriculturallandsoilpollutionpreventionlaw,becauseitsinherentflaw,isunabletosatisfythepresentneed.Thearticlethroughtotheagriculturallandsoilpollutionpresentsituation’sinvestigationandstudy,hasdiscussedthepreventionfarmingsoilpollutionlawsandregulationsandtheinsufficiencyshallowly,andproposedthatestablishesandconsummatesourcountryfarmingsoilpollutionpreventionconcretelegalregime’ssuggestion.
keyword:Agriculturalland;Soil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ofpollution;Legalmatter
前言
农业用地是指农、林、牧等各种土地资源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的基础。1我国是农业用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随着土壤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农业用地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匮乏已成为限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农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的集约使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行为”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农业用地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并呈发展之势。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埋下了严重隐患,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现状
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危害
总的来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业废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是粮食及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人类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产能力下降,造成产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复种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丧失耕作能力;四是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损害,耕地的生态功能和农村景观会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a、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
4.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规定和特殊区域的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具体问题如下: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虽成体系但缺乏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定。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并呈现出加剧的趋势,充分说明了我国防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没有达到法律的目的。
3.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措施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济。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事后性突出,这样一来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有学者就土壤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极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确仍有一定困难。
4.现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实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现行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壤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与单行性立法相结合、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结合、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立法相结合,各层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总体目标。
(二)树立农业用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三)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的理念
这是针对农用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也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四)加强公众保护环境法律意识
公众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对自己的环境权益不了解,往往在自身受到环境危害的威胁时还弄不清危害的真正原因,搞不清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要加强土壤与环境质量的宣传与科普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五)加强政府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职责
加强政府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职责,如监督和农业上的指导。在环境哲学看来,环境污染都源于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因此,矫正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土壤污染是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环境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土壤污染的加重。
(六)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土壤污染主体几乎无任何约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因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设立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必需。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疏于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1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导致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造成了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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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之后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又一次国家行动,且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为全面深入了解出台《土十条》的背景及意义,现摘要刊登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人答记者问内容,以飨读者。
问: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问: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答:土壤中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一般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如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局部地区还有锰、钴、硒、钒、锑、铊、钼等。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农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问: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这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三是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四是自然背景值(在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土壤环境中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固有含量)高是一些区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属超标的原因。
问:为什么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如何组织开展?
答: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可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问: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有哪些?
答:企业责任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问:农艺调控包括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对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进行调控,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种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调节土壤理化性状、科学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问:土壤污染风险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土壤污染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给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环境安全。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三是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动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其他环境介质,可能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下一步采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轻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问: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怎样界定?
答:《土十条》明确提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界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问:针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十条》有何应对措施?
答:《土十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方面,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要划定管控区域,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三是落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责任,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方面,一是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问:土壤污染了,有办法治理吗?有哪些修复方法?
答: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螯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一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如何?
关键词 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4-0050-02
0 引言
为了摸清淮安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政府农业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指导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淮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8年开展了主要蔬菜基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等典型地块中土壤重金属含量监测,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重点分析蔬菜基地、大型交通干线两侧、重污染企业附近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结合土地利用类型,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确定环境安全等级,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对策。
1 监测点位及分析项目
对不同的典型污染场地进行土壤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土壤测点62个,其中城郊蔬菜基地20个,交通干线两侧20个,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10个,油田及周边地区12个。监测项目为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硒、钒和锰等11项重金属。
2 土壤监测成果及分析
蔬菜基地监测点分布在楚州区、盱眙县和金湖县。汞、铅和锌一次监测值均有超标现象,其超标率分别为25%、5%和5%,其监测均值均达标。
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监测点分布在盱眙县和金湖县。土壤中各金属元素含量都比较低,一次监测值无超标现象。
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监测点主要在盱眙县。铬、铜和镍一次监测值有超标现象,其超标率分别为10%、20%和10%,其监测均值均达标。
油田及周边地区监测点主要在盱眙县。砷、汞、铅和铜一次监测值有超标现象,砷、汞和铜超标率均为8%,铅超标率为25%,其监测均值均达标。
监测结果表明,淮安市各种类型的土壤中汞、铅、铜、铬、镍和砷的一次监测值有超标现象,其监测均值均不超标。蔬菜基地中汞含量明显高于其它典型地块,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中镍含量明显高于其它典型地块,其它项目基本持平。
3 评价
3.1 土壤污染累积性评价
根据土壤污染累积性评价,蔬菜基地汞、铅和铜为轻度污染物积累,其它指标均为无污染积累;交通干线两侧各类污染物均为无污染积累。
油田周围污染物评价铅为中度污染物积累,汞、砷和铜为轻度污染物积累,其它项目均为无污染物积累。重污染企业周边污染物评价铬和镍为中度污染物积累,铜为轻度污染物积累,其它指标均为无污染物积累。
3.2 土壤环境质量适宜性评价
用内梅罗指数法统计分析可见,在4种典型地块中蔬菜基地的指数最高,蔬菜基地土壤受到污染相对较重,对照内梅罗指数评价标准,4种典型地块的内梅罗指数PN值均小于0.7,土壤满足现在土壤利用类型的要求。
3.3 土壤污染风险等级划分
依据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分级标准进行评估,各单项污染物均为无风险等级。根据土壤等监测结果和其它因素综合考核,淮安市土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详见表1。
淮安市土壤污染效应风险级别选项有2项警戒级,其它为安全级。符合区域土壤环境安全性划分第二个等级,土壤环境属低风险区。
4 小结
综合主要类型场地土壤的监测与评价,污染指数大于2小于5的项目有铅、铬和镍,影响淮安市典型污染场地土壤质量污染因子为铅、铬和镍,主要出现在油田周围和重污染企业周边。通过生态风险评估,均为无风险等级,综合评价为安全级,符合区域土壤环境安全性划分第二个等级,土壤环境属低风险区。
5 防治对策
5.1 结合城市和农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
城市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已对我市土壤重金属富集和污染造成了潜在威胁,并将直接影响人们的食品健康和安全。结合城市和农业发展规划,改变部分受重金属污染或富集较重的郊区或厂矿区土(壤)地利用方向,避免污染物进人食物链。
5.2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工业可持续发展
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抓好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全面推广清洁生产,积极发展环保产业,研究开发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环保产品和生产工艺。
5.3 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健康安全食品的生产
加强对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力度,严格控制工业“三废”排放,禁止工业废水及有毒固体废弃物农用;大力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提高农产品质量。
5.4 完善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土壤性质差异较大,现有标准缺乏适用性。我国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有8种重金属,且标准过宽。迫切需要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建议国家和地方依据不同的应用目的制定不同标准,增加重金属监控种类及制定地方标准等。
5.5 制定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和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行之有效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因此,需尽快制定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超标排放,有效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
5.6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和间接有害性,目前人们对土壤重金属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必须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的认识,使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M].4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286-398.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技术导则,2001:17-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2000.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汇编, 2006.
市环保局:
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评估考核指标支撑材料的函》精神要求,现将我局有关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函报如下。
按土壤污染防治有关任务安排,我局主要工作是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基础。围绕该工作要求,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提升土污染防治意识。我们充分利用“xxxx之春”、“xxxx文化三下乡”等时机,积极宣传和讲解有关土污染防治知识,大力宣传和推广绿色高效农业管理等技术,引导广大群众采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肥料等,降低土壤污染;
二是项目引导,支持开展土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在省xxxx项目申报中,我们择优支持土污染防治和绿色无公害技术。指导xxxxxxx赛恩农业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省重点农业项目“一种微生物土壤修复菌剂开发”,争取35x资金;指导潼关县洪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申报省重点社发项目“尾矿治理与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争取资金20x;指导xxxxxxx赛众生物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果园土壤保健及根部病害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争取资金50x;指导xxxxxxx德耳作物营养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省重点农业项目“蚯蚓抗菌肽生物营养液系列产品开发与设施果蔬药肥减施增效技术集成”,争取资金50x;指导大荔文岭xxxx育苗有限公司成功申报“设施蔬菜新优品种引进、鉴选及集约化育苗技术集成示范”,开展设施蔬菜绿色种植,争取资金50x。在市级xxxx项目申报中,我们也将土壤污染防治和绿色无公害等技术列入申报指南,在评审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研究。成功支持xxxxxxx赛恩农业xxxx有限公司和xxxxxxx汤普森生物xxxx有限公司、xxxxxxx美邦农药有限公司、xxxxxxx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xxxxxxx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生物土壤修复菌剂、高效低毒农药农药研究,并给予65x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名称: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吡唑醚菌酯·戊唑醇悬浮剂的开发、吡唑·代森联干悬浮剂产品的研究与应用、高氯氟·噻虫嗪悬浮剂的开发、新型药肥制剂的开发);
三加强奖励,表彰土污染防治创新成果。在2017年xxxx奖评审过程中,其中有3项与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成果被评为市xx奖。分别是xxxxxxx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甲氧基丙烯酸酯类环境友好型水分散粒剂的研发与应用”、xxxxxxx蓝深特种树脂有限公司的“阿斯巴甜生产母液回收处理方法与系统” 被评为市xx二等奖,xx师范学院的“废弃塑料制备碳化硅纳米材料的研究”成果被评为市xx三等奖;
四是加强交流,邀请有关专家来渭开展土污染防治调研。今年年初,我们积极配合省xxxx厅邀请xxxx部社会发展xxxx司副司长邓小明、中国工程院院士张远航、环保部xxxx标准司xxxx发展处副处长陈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王自发研究员等一行10余人,于1月9日到我市xxxxxxx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调研组就企业实施固体废弃物治理作了技术指导。我们还积极利用xxxx部日本花甲专家项目平台,结合xxxxxxx天酵集团有限公司需求,6月份成功邀请日本花甲专家佐藤敦来我市经开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园林种植管理、苗木土壤盐碱化研究指导工作。另外我们还组织xxxxxxx方圆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积极参加各类xxxx成果展,进行“建筑垃圾分选设备技术研究”等成果推荐展示,助推相关建筑垃圾分选、土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实施。通过以上系列活动开展,较好的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xxxx支撑。
附件:1.2017年xxxxxxx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xxxx项目立项情况
2.2017年xx市xxxx项目申报指南
3.2017xx市有关土壤污染防治xxxx项目立项情况
4.2017年度xx市xxxx奖励决定
5.有关xxxx合作交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