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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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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治理方法

尾气治理方法范文第1篇

1 临床资料

本组112例(女性110例,男性2例),年龄18-57岁,共抽吸148个部位(上腹部45例,下腹部67例,双侧髋部8例,部4例,双11例,双大腿外侧9例,双小腿5例,双上臂3例),术后1-6个月随访105例,效果满意。

2 术前护理

2.1 心理护理:首先与受术者耐心交谈,了解其心理状态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向受术者讲明:①任何美容手术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改善,以消除其不切实际的幻想。②向其讲明肥胖的机理。⑧告诉受术者手术并发症是可以预防的,良好的麻醉可以免除术中疼痛,使受术者对手术的成功充满信心。④告知受术者术后应按医嘱执行,适当休息,定时复查,特别要征求家人同意,得到家人的陪同。

2.2 让受术者观看存放的术前、术后照片对比,介绍医生技术水平及成功病例。增加其对手术医师的信任程度,使其有安全感。

2.3 测体重及抽吸部位围度并记录,以便评估手术效果。术前一日沐浴,局部隐蔽处如脐部、腋窝、外阴等处,要彻底清洗,必要时剃毛。

2.4 术前一日备好器械包。备好术中所需的药品和术毕需要的弹力裤或腹带等,当日术前配合医师进行手术部位的标记和医学资料照片的拍摄。

2.5 检查仪器性能是否良好,压力表达到0.08-0.1Kpa,管道通畅、连接正确。

3 术中护理

3.1 配制肿胀液:0.9%生理盐水500ml,2%盐酸利多卡因20ml,0.1%盐酸肾上腺素1ml,5%碳酸氢钠20ml,倒入无菌治疗碗中混匀,这样配好的盐酸利多卡因浓度为0.08%左右。 一个抽吸部位需要肿胀液500-1500ml,并注意现用现配。

3.2 心理护理:对精神紧张的受术者,术中可主动握住她的手或抚摸她的头部,与其交谈有趣的话题,借以分散注意力,让手术在一种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完成。

3.3 吸引过程中,随时观察引流瓶中液体的量、颜色,瓶中液量不宜超过2/3,一旦达到,及时通知医师停止抽吸,更换引流瓶。严密观察受术者的面色、脉搏、呼吸及精神状况,若出现面色苍白、心慌乏力、四肢湿冷,应快速输入大量晶、胶液体,并给予氧气吸入。及时观察病情变化,若病情好转,可减慢输液速度,病情不见好转,立即停止脂肪抽吸。

3.4 协助医师观察抽吸部位是否均匀,尽量避免高低不平现象,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4 术后护理

4.1 加压包扎:术毕切口用无菌敷料均匀放置整个抽吸部位表面,以弹力短裤、弹力套、腹带等加压包扎固定,加压包扎必须一丝不苟。同时向受术者讲明加压包扎的重要性,诸如加压包扎可起到压迫止血,预防血肿,促进皮肤的弹性回缩,有助于术区抽吸隧道粘连愈合,适当加压包扎还可以减轻术后疼痛等。

4.2 根据脂肪抽吸部位的面积大小,酌情安放引流管或负压吸引囊:保持引流通畅,一般于术后36-48h拔除引流管,及时排出囊内液体。术后12h内可适当轻微走动,促进肿胀液的排出,24h后尽量卧床休息,禁止上下楼梯或剧烈活动,防止皮下积液、血肿的发生。

4.3 记录抽吸量、血液、脂肪与肿胀液的比例,根据受术者情况适当使用抗生素,以预防感染。观察体温变化,术后3日可有低热,一般不超过38℃,如体温过高需及时与医师联系,术后7天拆线,继续穿弹力加压服3-6个月,配合医师完成术后医学照相,以便作为治疗前后的对照。

4.4 拆线后嘱其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按时复查,以观察瘀斑消除和感觉恢复的时间。

5 讨论

尾气治理方法范文第2篇

作为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会不可避免的经常遇到违约金责任条款。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对督促合同方诚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违约金,也可以极大的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一、违约金和定金、订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法学理论上的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我国《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故现在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所谓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三)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将后悔不迭。

(四)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而违约金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追究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在一般情况下与实际损害的是否存在及损害大小无关,法院也不要求对损害举证,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损害赔偿责任简便,也免去了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当事人无法回避的举证困难。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法律不予保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注意减去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减少支出的费用,防止双重计算。

二、违约金和霸王条款有本质区别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论,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原则已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也就是契约自由原则。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体现为“自愿原则”。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违约金与“霸王条款”有本质的区别。“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内的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的规定。违约方一般不能将“违约金”视为“霸王条款”进行抗辩。

三、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我国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法律审判、仲裁的实践来看,也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该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即违约金在实现补偿性作用的同时,还应发挥惩罚性作用。惩罚性就是为了遏制违法,达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终目的,使许多潜在违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义务之大不韪。所以实践中违约金并不以当事人实际过错为其适用条件,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就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定的免责事由除外),违约金的承担也不以必须有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所以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本文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特点(虽然违约金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四、违约金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法律冲突的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金毕竟是以补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授权法定单位对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当必要。如果违约金数额过低不允许增加,将导致违约的成本低,从而间接纵容债务人违约,与完全赔偿的衡平观念不符。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数额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款的文意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定单位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将约定的违约金做了调整就较为合理,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在这里,企业管理中签署相关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审核,做好风险防范,以免承担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第一,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机制,对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重视合同范本制定、公司教育培训、宣传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第二,重视内部法律培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尾气治理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壤;镉污染;来源;危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24-104-04

Abstract:As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soil cadmium pollution have caused more and more concern.In this thesis,the pollution actualities,source,damage and management of soil cadmium pollution were briefly introducted,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oil cadmium pollution management was discussed.

Key words:Soil;Cadmium pollution;Source;Damage;Managment

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其中,镉污染物点位超标率达到7.0%,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是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的主要污染物之一[1]。镉是众所周知的重金属“五毒”元素之一,具有分解周期长(半衰期超过20a)、移动性大、毒性高、难降解等特点,在生产活动中容易被作物吸收富集,不仅严重影响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而且可以通过食物链在人体的积累危害人体健康[2],例如,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出现的“骨痛病”事件。针对我国镉污染现状,本文将从镉污染的来源、危害、修复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详细介绍镉污染这一环境污染问题,以期为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和镉污染土壤的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1 我国土壤镉污染现状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才开展有关农田土壤镉污染调查的工作,1980年中国农业环境报告显示,我国农田土壤中镉污染面积为9 333hm2,到2003年我国镉污染耕地面积为1.33×104 hm2,并有11处污灌区土壤镉含量达到了生产“镉米”的程度[3-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由于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工业废水和污泥的农业利用,以及重金属大气沉降的日益增加,土壤中镉的含量明显增加,土壤镉污染状况越发严重,目前,我国镉污染土壤的面积已达2×105km2,占总耕地面积的1/6[5]。

从近年的有关研究来看,我国各地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镉污染问题。目前,我国土壤镉污染涉及11个省市的25个地区。比如,上海蚂蚁浜地区污染土壤镉的平均含量达21.48mg/kg,广州郊区老污灌区土壤镉的含量高达228.0mg/kg[6-7]。我国农田土壤的镉污染多数是由于进行工业废水污灌造成的。据统计,我国工业每年大约排放300亿~400亿t未经处理的污水,引用工业废水污灌农田的面积占污灌总面积的45%[8],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污灌农田中有1.3×104hm2的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镉污染,污染土壤的镉含量为2.5~23.0mg/kg,重污染区表层土壤的镉含量高出底层土壤几十甚至1 000多倍[9]。在大田作物中,镉是我国农产品主要的重金属污染物[10]。据报道,我国污灌区生产的大米镉含量严重超标,例如,成都东郊污灌区生产的大米中镉含量高达1.65mg/kg,超过WHO/FAO标准约7倍[11]。2000年农业部环境监测系统检测了我国14个省会城市共2 110个样品,检测数据显示,蔬菜中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率高达23.5%;南京郊区18个检测点的青菜叶检测表明,镉含量全部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最多超过17倍[6]。潘根兴研究团队于对2007年对全国6个地区(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的91个大米样品检测后,发现约有10%左右的市售大米存在重金属镉含量超标问题[12]。据报道,广西某矿区生产的稻米中镉浓度严重超标,当地居民因长期食用“镉米”已经出现了“骨痛病”的症状,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3]。以上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土壤受镉污染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土壤镉污染造成水稻、蔬菜等农产品的质量下降、产量降低,并且严重威胁到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土壤镉污染的来源

土壤中镉的主要有2种来源,分别为自然界的成土母质和人为活动,前者为自然界中岩石和土壤镉含量的本底值,一般来讲世界范围内土壤镉平均值为0.35mg/kg,我国土壤镉背景值为0.097mg/kg,远低于世界均值[13-14]。而后者主要指通过工农业生产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将镉排放到环境的人为活动,并且是造成土壤镉污染的主要途径,归纳起来污染途径主要有如下4个方面:

2.1 大气镉沉降 电镀、油漆着色剂、塑料稳定剂、电池生产以及光敏元件的制备等工业废气中存在一定量的镉,它们会和粉尘一起随风扩散到工厂周围,一般在工业区周围的大气中镉的浓度较高[15],较高浓度的镉可以通过降雨或沉降进入土壤。进入土壤中的镉,一部分被植物吸收,剩余的部分则在土壤大量积累,而当土壤中镉累积超过一定范围时,就造成了土壤的镉污染[16]。

2.2 施肥不当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获得高产,一般都加大农药化肥的投入,长期施用含有镉的农药化肥必然导致土壤的镉污染。据统计分析,磷肥中含有较多的镉,氮肥和钾肥含量较少,因此含镉磷肥的施用影响最为严重。我国磷肥生产所需磷矿石的镉含量虽然较低,在世界上属于较低水平,但我国磷矿石含磷量同样不高,因此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磷肥[4]。据西方国家估算,全球磷肥平均含镉量7.0mg/kg,可给全球土壤带来约6.6×104kg镉[17]。韩晓日等[18]研究也发现,长期施用磷肥和高量有机肥能够增加土壤镉含量。由此可见,长期施用含镉的化肥会增加土壤的镉含量,给土壤带来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2.3 污水灌溉 镀锌厂以及与塑料稳定剂、染料及油漆等生产有关工厂产生的工业污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其中就有大量的镉,这些废水如不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废水中的镉就会随着污灌进入土壤,因此,在工矿和城郊区的污灌农田均存在着土壤镉污染问题。据统计,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每年要排放约300亿~400亿t未经处理的污水,利用这些工业污水进行灌溉造成了严重的重金属污染,污水灌溉已经是我国农田土壤镉污染的主要原因[8]。何电源等[19]在1987-1990年间对湖南省的农田污染状况调查也表明,农田土壤镉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此外,大量堆积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农田施用的污泥,也会造成土壤的镉污染[16]。

2.4 金属矿山酸性废水污染 金属矿山的开采、冶炼以及重金属尾矿、冶炼废渣和矿渣堆等,存在着大量的酸性废水,这些酸性废水溶出的多种重金属离子能够随着矿山排水和降雨进入水环境或土壤,可以间接或直接地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据报道,1989年我国有色冶金工业向环境中排放重金属镉多达88t[20]。

3 土壤镉污染的危害

镉是一种具有毒性的重金属微量元素,是人体、动物和植物的非必需元素,但它在冶金、塑料、电子等行业非常重要,通常通过“工业三废”等途径进入土壤。土壤中镉的形态有水溶态、可交换态、碳酸盐态、有机结合态、铁锰氧化态和硅酸态等,水溶性和交换态镉可以被植物吸收,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富集,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引发各种疾病,严重危害植物和人体的健康,且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

3.1 镉对植物健康的危害 镉是植物生长的非必需元素,当镉在植物组织中含量达到1.0mg/kg时,会通过阻碍植物根系生长、抑制水分和养分的吸收等引起一系列生理代谢紊乱,如蛋白质、糖和叶绿素的合成受阻,光合强度下降和酶活性改变等,使植物表现出叶色减褪、植物矮化、物候期延迟等症状,最终导致作物品质下降和减产,甚至死亡[6,21-22]。张义贤等[23]研究表明,大麦种子在镉胁迫下,种子的萌芽率、根生长率均呈下降趋势,当镉浓度达到0.01mol/L时,种子萌芽率小于45%,且根不再生长。刘国胜等[24]研究表明,当土壤含有0.43mg/kg可溶态镉时,水稻减产10%,当含量为8.1mg/kg时,水稻减产达25%,并且,稻米的氨基酸、支链淀粉和直链淀粉比例发生改变,使水稻品质变差[4]。

3.2 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镉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具有较强的致癌、致畸及致突变作用,对人体会产生较大的危害,镉一般通过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进入人体,在人体内半衰期长达20~30a。镉对人体的毒害分为急性毒害和慢性毒害2种,镉的急性毒害主要表现为肺损害、胃肠刺激反应、全身疲乏、肌肉酸痛和虚脱等;慢性毒害主要表现为对骨骼、肝脏、肾脏、免疫系统、遗传等的系列损伤,并诱发多种癌症[25-27]。例如,20世纪60年生在日本神通川流域的“骨痛病”,原因就是当地居民食用镉米造成的。因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其列为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危险化学物质[28]。

4 土壤镉污染的治理方法

为了有效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减少镉等重金属人体造成的危害,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恢复受污染的土壤。目前,有关镉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有很多,主要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和生物方法等。

4.1 物理方法 镉污染土壤的物理修复方法主要有排土、客土、深耕翻土等传统物理方法以及电修复技术、洗土法等。客土法就是将污染土壤铲除,换入未污染的土壤,去表土法就是将污染的表土移去等。传统的物理修复方法治理镉污染效果非常明显,如吴燕玉等[29]在张士灌区调查时发现去除表层土可使稻米中镉含量降低50%。然而,这种方法需要耗费大量资金、人力物力,且移除的污染土壤又容易引起二次污染,因此难以在大面积治理上推广。电修复技术,是指在土壤外加一个直流电场,土壤重金属在电解、扩散、电渗、电泳等作用下流向土壤中的某个电极处,并通过工程收集系统收集起来进行处理的治理方法。胡宏韬等[30]研究发现,当试验电压为0.5W/cm时,阳极附近土壤中镉的去除效率达到75.1%;淋滤法和洗土法是运用特定试剂与土壤重金属离子作用,然后从提取液中回收重金属,并循环利用提取液。据报道,美国曾应用淋滤法和洗土法成功地治理了包括镉在内的8种重金属,治理了2.0×104t污染的土壤,且重金属得到了回收和利用,而且整个治理过程中没有产生二次污染[20]。

4.2 化学方法 化学法是指通过在土壤中施用化学制剂、改良剂,增加土壤粘粒和有机质,改变土壤氧化还原电位和pH值等理化性质,使土壤镉发生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镉的生物有效性,以减轻对其它生物的危害[31-32]。目前,磷酸盐、石灰、硅酸盐等是化学法处理镉污染土壤中常用物质。Gworek[33]等在研究中发现利用沸石等硅铝酸盐钝化土壤重金属能显著降低污染土壤中镉的浓度。总体而言,化学方法具有操作简单、治理效果、费用适中等优点,缺点是容易再度活化重金属。因此,该方法适用于重金属污染不太严重的地区,对污染太严重的土壤不适用[4,20]。

4.3 生物方法 生物方法是指通过某些特定微生物、动物或植物的代谢活动,吸附降解土壤污染物质、降低土壤重金属生物活性的治理方法,具有土壤扰动小、原位性、不产生二次污染等优点,一般分为微生物修复、动物修复、植物修复3种。

4.3.1 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指利用土壤微生物固定、迁移或转化土壤中的重金属,从而降低重金属毒性,主要包括生物富集和生物转化2种作用方式。生物富集作用指微生物的积累和吸附作用;生物转化作用指微生物对重金属的氧化和还原作用、重金属的溶解和有机络合配位等[34]。例如,吴海江[35]利用分离获得的菌株对镉的去除率高达60%,吸附量达54mg/kg;张欣等[36]在模拟镉轻度污染试验中通过施入微生物菌剂使菠菜植株镉含量平均下降14.5%。

4.3.2 动物修复 动物修复是指利用土壤中某些低等动物的代谢活动来降低污染土壤中重金属比例的方法。例如,Ramseier等[37]研究发现蚯蚓具有强烈的镉富集能力,当土壤镉浓度为3mg/kg时,蚯蚓的镉富集量可以达到120mg/kg。但由于低等动物生长受环境等因素的严重制约,该项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一定限制[20,28]。

4.3.3 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是指利用超富集植物吸附清除土壤镉污染的原位治理方法,具有实施较简便、投资较少、破坏小、无二次污染等优点,是一种环境友好型修复技术[20,34]。目前,全世界已发现500多种富集重金属的植物,其中部分植物对土壤镉具有强烈的富集作用,表现出对镉的选择性吸收,如芜菁、菠菜、烟草、向日葵等[12]。近几年来,我国在利用植物修复镉污染土壤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蒋先军等[38]研究发现印度芥菜、刘威等[39]发现宝山堇菜等属于镉超积累植物,这些发现都可以应用于镉污染土壤的治理与恢复工作。

5 展望

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镉污染物点位超标率达到7.0%,镉是我国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土壤镉污染日趋严重。因此,要积极开展切实有效的管理控制、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等,首先,从源头上控制镉对土壤的污染,采取清洁生产与资源循环利用措施,减少甚至避免各类镉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其次,加强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特别是植物修复技术和微生物技术;再次,发展联合修复技术,将生物修复与物理化学法、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有效结合起来,开展多学科联合的生态修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修复已经被镉等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保护未被污染的土地资源,实现自然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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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治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火力发电 粉尘危害 防治

一、电厂生产性粉尘

1.1类型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形成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于火电厂,主要有输煤系统作业场所漂浮的煤尘;锅炉运行中产生的;锅炉检修中接触的锅炉尘;干式除尘器运行;干灰输送系统及粉煤灰综合利用作业场所的粉尘;采用湿法、干法脱硫工艺的制粉制浆系统产生的石灰、石灰石粉尘及石膏干燥系统、脱硫废渣利用抛弃系统产生的粉尘。

硅尘一般是指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以石英为代表的硅尘是电力行业危害性最严重且危害面较广的一种职业性有害因素。

1.2特点

火电厂的煤尘一般是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国家规定最高容许排放质量浓度为10mg/m3),尘粒分散度高,直径小于5μm的占73%。

锅炉尘一般是含有10%~40%游离SiO2的粉尘(国家规定最高容许排放质量浓度为2mg/m3),尘粒分散度高,直径小于5μm的占73%。

除尘器、干灰输送系统及粉煤灰等综合利用作业场所的粉尘,也是含有10%~40%游离SiO2的粉尘,粒径一般在15μm以下,5μm以下的占有相当份额。

脱硫装置制粉系统的粉尘一般是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其主要成分为CaO、CaCO3或其他脱硫剂(脱硫剂的品位一般要求纯度为90%或95%)。脱硫装置石膏处理或废渣处理系统的粉尘一般是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其主要成分为CaSO4.H2O或其他脱硫废渣。

二、火电厂生产性粉尘对职工的危害

粉尘的分散度越高,即粉尘粒径越小,其在空气中的稳定性越高,在空气中悬浮越持久,工人吸入的机会越多,对人体危害越大。呼吸性粉尘可沉淀在呼吸性的支气管壁和肺泡壁上。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易引起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即尘肺病,属国家法定职业病。职工长期高浓度吸入含量大于10%的游离SiO2粉尘(即硅尘),会引起硅肺病。肺组织胶原纤维性变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破坏性病理组织学改变。目前尚无使其消除的办法。对于这一种尘肺,尤其是硅肺的治理,主要是对症治疗和积极防治并发病,以减轻患者痛苦,延缓病情发展,努力延长其寿命。

火电厂生产性粉尘73%以上是粒径小于5μm的呼吸性粉尘。因此一定要重视粉尘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做好粉尘防治工作,防止尘肺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

三、对我电厂粉尘状况分析

3.1粉尘危害情况有所改观

如今,电厂输煤系统管理已实现集中自动控制,燃煤运输控制室安装了空调和隔音设备,工人工作条件得到改善。过去,由生产工艺于常常不得不采用正压燃烧,结果厂内粉尘飞扬。后来经过多年的技术攻关,通过适当增加卫燃带、调整运行参数、采取稳定燃烧等措施,对锅炉进行技术改造,杜绝了锅炉正压燃烧。根治了这个粉尘源,电厂的粉尘危害大大减少。

另外,新建电厂在工程设计阶段在防尘、除尘等方面采取了一些综合措施。如输煤栈道采用密封方式,导煤槽出口处设置吸尘器,排气口处安装除尘器。另外对粉尘较为严重的煤场,转运站设置了喷雾系统。操作时经常走动的场所设有定期冲洗水源,以防止扬尘。因此,我们电厂的劳动条件相对来说处于一个较好的水平,粉尘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但仍有粉尘严重超标的岗位和作业场所。

3.2作业场所粉尘质量浓度合格率达标

根据全国电力行业粉尘治理暨尘肺防治工作会议要求:到2010年基本实现“根治粉尘源,消灭尘肺病”。我司作业场所粉尘质量浓度合格率基本达到这一目标。

3.3仍存在少数Ⅱ级以上危害作业

按照《中国一流管理的电力公司考核标准》(试行)的考核指标内容和评分规定的要求,应杜绝噪声、有毒物、粉尘等Ⅱ级以上危害,每发生一起Ⅱ级以上危害事件扣5分。体力劳动强度3.51%,高温作业19.91%,粉尘作业1.09%,噪声作业1.35%,毒物作业0。全国火电厂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岗位在Ⅱ级以上,我司火电厂虽然优于这个水平,但仍存在少数Ⅱ级以上危害作业。

四、防治粉尘危害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为了改善劳动环境,必须采取措施,消灭粉尘源,控制工人与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接触,减少粉尘危害,以保护工人身心健康。

4.1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标准和规定

根据《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发电厂设计中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设施,要采用适当的工艺避免粉尘的产生,采取各种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粉尘质量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4.2加强对防尘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除灰系统和制粉系统的检修质量,防止漏灰、漏粉。定期检测粉尘质量浓度,发现超标,要采取措施。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防尘设备的投入率和防尘效率。对现有防尘设备做好维护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投入,发挥防尘作用。

4.3提高作业自动化水平

对粉尘危害大的场所,采用机械手或自动控制,实现无人值班或少人值班,减少工人与粉尘的接触时间。

4.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工人防尘知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对粉尘危害和防治知识的认识,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电厂要为工人购置合格、高效、实用、方便的防尘个人用品。工人在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时,要按规定正确佩带防尘个人用品,要象带安全帽一样养成良好的习惯。

4.5合理安排工作程序

如在锅炉检修时,要在充分做好防尘措施后,才能进入炉膛、管道工作。

4.6搞好粉煤灰出干灰系统的技术改造

静电除尘器取干灰系统若有泄漏,均是硅尘,对人体危害很大。要采取措施,将简易取灰逐步改造为机械化自动化操作。新厂在设计时就应考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投资、设备购置、场地使用等方面为供灰、用灰创造必要的条件,如粗细分装,配备密封性能好的输送贮运系统、运输车辆,筑好灰外运的道路等。

4.7做好煤场、灰场的管理工作

搞好干灰堆放场所的喷淋和碾压,已满灰场要及时复土绿化,搞好厂区(包括煤场周围)的绿化,文明生产,减少扬尘。

尾气治理方法范文第5篇

虹吸式马桶回气孔位置图

有的只要是虹吸式马桶都有回气孔,这个回气孔的位置在存水弯的前面跟后面,起联通作用,优点是静音,没有最后存水弯排完水后的突突突的回气声音,缺点是大风天管道内的气压有波动,通过回气管散播到卫生间里面,卫生间就有臭味,解决办法就是把回气孔堵死,就是抽完水的最后一刻有点突突突的声音。

虹吸式马桶回气孔清理方法

如果回气孔被堵塞了,那么可以用管状物或是皮搋子等来清理疏通开。直接将管状物插入到马桶的小圆孔中,在没有完全被堵塞住的情况下,很快就能被疏通开始。如果无法疏通开,那么则需用专业工具。对于这类型的马桶,需定期对回气孔进行清理,防止发生堵塞现象。

虹吸式马桶使用注意事项

1、 谨防污水沉淀物堵塞回气孔

虹吸式马桶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提防污水中的沉淀物将它的回气孔给堵塞住。而我们平时在使用的时候,一定不能将水泥、石灰等污物倒进马桶中,因为这样污物中的沉淀结块容易将马桶给堵塞住,可能刚开始不会出现堵塞的现象,但时间久了沉淀物积累多了就会堵塞住回气孔,并且还会导致马桶放出的水形不成旋涡,无法正常使用。

2、 谨防颗粒物堵塞回气孔

平时在使用虹吸式马桶时,不要将颗粒物倒进去,就算颗粒小也容易将回气孔给堵塞住。另外,使用期间最好定期检查马桶的回气孔会不会堵塞住,要经常清除里面的堵塞物,以免时间久了堵塞住。

3、 小心硬物掉进马桶堵塞下水管道

使用虹吸马桶的时候,要养成好习惯随手将马桶盖盖上,以免卫生间中的香皂等洗浴用品掉进马桶内导致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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