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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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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生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第1篇

一、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它包括三个层次:生物种类多样性(即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种类多样性,基因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三者关系:

(1)生物种类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最直观的体现,是生物多样性概念的中心。生物种类多样性影响生态系统多样性。

(2)基因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内在形式。基因多样性决定种类多样性,种

类多样性的实质是基因多样性。

(3)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外在形式。生态系统发生剧烈变化时也会加速生物种类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的丧失.所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是保护生物的栖息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二、我国是生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其中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居世界第三。我国是裸子植物最丰富的国家,被称为“裸子植物的故乡”。

三、生物的各种特征是由基因控制的。不同生物的基因有较大差别,同种生物的个体之间,在基因组成上也不尽相同,因此每种生物都是一个丰富的基因库。

种类的多样性实质上是基因的多样性。

四、我国是世界上基因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家养动物、栽培植物和野生亲缘种的基因多样性十分丰富,为动植物的遗传育种提供了宝贵的遗传资源。

五、每种生物都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的基因组成是有差别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基因库,;每种生物又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并且与他的生物种类相联系。

某种生物的数量减少或绝灭,必然会影响它所在的生态系统;当生态系统发生剧烈变化时,也会加速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的丧失。

因此,保护生物的栖息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

六、造成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的原因:

(1)生态环境的改变和破坏

(2)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

(3)环境污染

(4)外来物种的影响

七、被称为植物中的“活化石”是银杉;被称为中生代动物的“活化石”的是扬子鳄;中国鸽子树(珙桐)也是植物界的“活化石”。

八、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1、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有效的措施。我国现已建成许多保护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珍稀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天然基因库”,能够保护许多物种和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为开发生物科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地;自然保护区是“活的自然博物馆”,是向人们普及生物学知识和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场所。

2、人们把某些濒危物种迁出原地,移入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和濒危动物繁育中心,进行特殊的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濒危物种的种质库(植物的种子库、动物的库)以保护珍贵的遗传资源。

生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第2篇

不过,作为对生物多样性问题作出而诞生的现代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由慢到快、由简单变复杂、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根据其保护理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利用价值保护

20世纪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相应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处于萌芽状态。这一阶段的国际法主要是根据个别物种对于人类的利用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提供保护,而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历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护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事项,反映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不过,尽管国家拥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长时间以来便是国际合作的内容。因为野生生物的活动范围并不总是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内。例如侯鸟等在多个国家间迁徙的物种,其保护就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类似的,其栖息地横跨几个国家、或者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公域的非迁徙物种,其保护也自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由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逐渐形成。

19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保护生物物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67年《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2年3月《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保护海豹条约》等[1]。通过这些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通过谈判分配了各种资源资源(主要是鱼类以及海豹)的开发权,希望能够达到某种可持续捕获的水平。实际上,诸如海豹条约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护条约是最早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条约———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续产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环境主义者不断呼吁要禁止对野生生物的商业性开发。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如1933年《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和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2]413。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最初是一个在成员国间分配捕鲸量的组织,现在逐渐转变为禁止商业性捕鲸的机构。国际捕鲸委员会充分说明了当时国际野生生物法内的主要焦点,即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早期的条约很少考虑野生生物的保护问题,而是专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国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随着环境关注的日益提升,这些野生生物条约开始将其兴趣由在缔约国之间分配资源,转变为实现可持续的开发水平,即“可持续产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产出的努力并无法成功。有时候,国际条约缔结的太晚,错过了将种群保持在能够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上的时机。另外,关于可持续捕获水平的准确估计,在科学上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而且,即使科学家发现了确定的数字,关于开发的政治压力也是促使决策者确定不可持续的水平。在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体现出三大特点:首先,除少数条约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态保护含义外,绝大多数公约所表现的是一种短期的功利主义,[2]28即:侧重于保护渔业资源、海豹等经济性的资源,或对某一物种经济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相邻国家间的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环境。

其次,这一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获属于某个特定物种的个别生物,而不考虑该物种的生存条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种跨界解决方式,参与这些国际法的主要是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少数边界相邻的国家。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二战后,各国忙于战后重建恢复经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增大,开始出现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对资源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此时,环境科学和生物科学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都具有某种神圣并且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各个物种之间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为人类服务为标准来判断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物种的偏见。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应运而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开始正式形成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依然缔结了一些对物种的利用价值进行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更多的国际文件开始侧重于对生物的内在价值进行保护。例如,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形成了一套详细的、但也是比较复杂的管理制度,涵盖数千种动植物。事实证明,这种类型的国际合作也是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是不断增加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贸易)对生物带来负面影响所必需的。尽管有旨在控制物种国际贸易的CITES公约以及旨在保护迁徙物种的多项公约,但是野生生物物种在很多地区还是出现了丧失的现象。

有些是商业开发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栖息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特别是对那些迁徙物种。这就促成了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出台。这些条约旨在为保护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生物栖息地提供资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外,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约》,等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国际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注重保护对象的经济效用转向注意内在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其次,保护手段日渐丰富。通常,这些公约不仅保护个别物种,而且会保护其栖息地,并考虑到可能影响该物种和栖息地的所有生态要素;同时,为了保护、保存、展出、恢复和利用各种保护对象,公约通常要求各缔约国综合采取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等多种手段。第三,很多公约开始采用一种全球视角,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号召所有国家、而不是少数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邻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护生物的国际法一直饱受“缺乏广泛的战略或政策”之诟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间,国际社会针对那些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特定物种或品种,制定了300多项专门的国际环境协定曾试图减缓和扭转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随着生物多样性的继续流失,人们发现野生生物单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且,生物保护学家发现,过于保护某种珍惜动植物,会使决策者对其它形式动植物的保护。显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前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基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等特点的认识,人们了结到针对个别的物种或栖息地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因此,他们呼吁制定一项广泛的框架公约,以涵盖威胁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各种危险。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项全新的保护方式。尽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认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认真实施过这方面的规定。28年后一项区域公约———《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更加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最初体现这种思想的是软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别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纪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10周年所发起并促成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一项国际法文件,也是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进展最大也是最具创新性的一项国际文件。该措辞严厉,但它只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尽管如此,该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转变的里程碑。最终,《世界自然》所蕴涵的广泛的、整体性的保护理念体现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从1984年到1987年,IUCN发起了第二轮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IUCN的建议条款集中草拟了全球为保护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系统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护措施,以及关于财务机制的详细建议。但是,各国政府拒绝将IUCN的建议作为进行谈判的基础。尽管如此,IUCN的努力为吸引全球关注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adhocWorkingGroup)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制定一项综合性公约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该领域的活动合理化,并解决其它可能处于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领域的活动”(UNEP,GCRes.14/26.1987)。该项“包容性”(umbrella)公约(01)的最初目的是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保护与生物保护公约,为各种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栖息地的国际条约提供协调的框架。

该特别工作组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需求。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如《华盛顿公约》)、某类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公约》)和某一种群的物种(如《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护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最终,特别工作组达成共识,统一现行的国际条约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术上都很难行得通,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特别是可以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条约(2),以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在工作组活动期间,很多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不愿意接受一项主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条约的前景;而且他们普遍担心,推动这样一个“议程”会阻止他们通过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他们认为,该公约还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经过一个长期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利用他们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事实,从发达国家取得了一系列让步。这些让步包括从发达国家获得财政支持和技术转移(如生物工艺和监测技术);有关管理生物工艺的议定书;承认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团;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国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这种方法等于是让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担义务,将利用从发展中国家取得的遗传资源而获得的产品利益与它分享,发展中国家要求他们得到发展的权利,至少是他们的所有权。在草案中内容中,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承认他们对自己的生物资源完全拥有权利。这些资源不再如同国际社会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正式谈判开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组被改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终,谈判被纳入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的筹备活动中,被期望能够在该次会议上开放签署。在里约会议之前达成协定的压力具有两个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妥协并形成协议。

另一方面,谈判的达成很仓促,留下了一个若干条款相互冲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终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最后一天完成,供两周后开始的里约会议开放签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没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具体的标准或者措施,它也没有为最初设想的所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法提供框架。不过,它确实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样性,并为各国的保护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此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从数量上看,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增长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全新的保护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议定书》、1995年8月在纽约签订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9年《莱茵河保护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修订版)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典型,各公约都奉行了综合生态系统保护(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认并重视人和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其次,这些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与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看似冲突的问题之间找到了联系的纽带,在保护目标上实现了动态的平衡。而这种保护方法,也更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三,它们遵循了一种全球解决的思路,要求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而无论其政治边界如何;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日益严重的人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条件至少有以下三个:(1)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2)现行国际法缺乏应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机制;(3)世界各国对形成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发展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可以说,没有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不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美国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3]如果说人类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大致遵循着如下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习惯法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那么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习惯法编纂”时期———只不过,与文明之初的成文习惯法相比,它增加(或称“吸收”)了更多技术化的成分———要真正达到高级形态的国家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程要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现代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来说,“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4]。国际法尚且如此,作为国际环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更是显得薄弱,离达到基本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不足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发展不足。首先,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基础并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等,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国际社会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域(如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规则;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加以调整的领域,也因为条约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约模式、内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强制,从而导致其保护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说,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关系的范围及深度都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

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整体。而且,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的整体规划,条约的发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现;现有的《21世纪议程》层次不够,国际法委员会也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职责,其关于发展国际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软法文件而只能对各国其建议作用。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可以保证各国平等参与、对国际生物多样性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目前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

4.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权威的超国家机构,作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强制力极其薄弱,甚至可以说可以说是刚刚萌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类的道德机制。

5.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之间的鸿沟难以弥合,这从根本上制约着国际生物多样性立法与实施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5]

面对这种局面,国际社会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纪议程》中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最为重要。《21世纪议程》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的总目标,并为此提出了8项目标和4个方面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部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纪议程》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21世纪议程》所作的行为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现状,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较大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参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与实施的作用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也将会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这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突破其“瓶颈”、获得新发展的前提;

2.国际组织、特别是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断得到确认和提高;

生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人工林;日本落叶松

日本落叶松(Larix leptalepis)原产日本,1909年左右引进我国,以其速生丰产、优质、适应性强等特点在我国黑龙江至长江流域大面积分布。秦岭西段小陇山林区1974年进行日本落叶松引种试验,1990年大面积推广造林,目前,营造人工林14666.67hm2,为小陇山林区主要生态公益林。

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决定着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林下植被是森林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促进林养分循环和维护森林立地生产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林下植物群落的组成和结构是群落结构最基本的特征,而物种多样性是物种丰富度和分布均匀性的综合反映,体现了群落的结构类型、发展阶段、稳定程度和生境差异。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与人类经营水平的提高,人工林面积不断扩大,同时,人工林生态系统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面对各种生态问题,政府与林业研究者逐渐重视林下植被在养分循环和稳定林分生产力等方面的作用。在日本落叶松人工林经营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争论层出不断,有学者提及人工林与乡土生态系统相比,生物多样性是否降低,有学者则认为,人工林生物多样性并无显著变化。

1 林区概况

洮坪林场地处秦岭山系西部余脉,长江流域,嘉陵江上游。地理位置东经104°37′~105°01′,北纬34低22′,林区海拔在1600~3300m,坡度在20~50°,气候高寒阴湿、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在7℃左右,无霜期为160d,森林覆盖率35.1%。林区境内3条主要河流洮坪河、碧玉河、白家河(沙金河)均属西汉水一、二级支流。林区树种以红桦为主,其次为白桦、山杨、椴木、枫杨、华山松及少量云冷杉等针叶林。林区内有许多名贵中草药材、珍贵野生动物以及丰富的黄金矿产资源。由于气候、地形、经纬度和垂直分布的影响,种群结构和区系成分有明显的差异,有自身的独特性,孕育和保存了丰富的植物种类资源。

2 人工林经营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对策

在日本落叶松人工林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及时调整林分密度,改变植物群落生境的异质性,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而提高人工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洮坪林场日本落叶松人工林林分,随经营时间的变化和不同时期的人为干扰,对林下层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影响程度灌木层最大,更新层次之,草本层较小。日本落叶松人工林林分随其林龄生长的变化,不同时期和不同抚育强度的人为干扰,受其林分密度变化的影响,其林下生物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指数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在林分未郁闭前随着林分密度的增大,生物多样性指数逐渐增大,灌木层在密度较大时,生物多样性的各项指数都较低;密度较小时,其生物多样性各项指数随密度减少而增大的变化规律不一致,是由于在林分生长抚育期采取全面割灌措施,大量清除了影响林木生长的藤灌,使其在干扰过后多样性各指数均大幅度降低。草本层则符合密度较大和较小时,其生物多样性各指数都较低的密度变化规律。更新层在密度较大时,其多样性各指数较小,密度小时,生物多样性各指数较大。

生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城市是人类最主要的生活空间,亦是人类彻底改造自然的一种人居环境。在城市生态规划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乡土及生物多样性原则(Native diversity),它强调城市绿地系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后堡垒之一,城市绿地系统的保护与建设已经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因为它是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组织,在城市生态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城市绿地作为生物的栖息之地,其结构与动态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保护规划,研究范围是市域――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两区八县,全境面积1329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宜宾市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翠屏区、南溪区和宜宾县,现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1268平方公里。通过对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了解其资源状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缺点,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原则和目标,探讨不同空间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规划布局。

1 宜宾市自然概况和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总体现状分析

1.1 宜宾市自然概况

宜宾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地处金沙江、岷江和长江的三江交汇处,属于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结合部,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城”。市域东西最大横距153.2千米,南北最大纵距150.4千米,总面积约13283平方公里,素有“川南形胜”的美誉。地貌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体,整体地貌呈西南高、东北低的态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低丘河谷地区兼有南亚热带气候特征,立体气候明显。

1.2 宜宾市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总体现状

1.2.1 物种多样性现状

宜宾市植物物种较丰富,是“植物王国”、“香料之都”、“药物宝库”、“茶叶世界”、“天然竹海”。全市拥有乔灌木86科205属435种,竹类13属59种,属国家或省级保护的树种有22种,其中有6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银杏、伯乐树、珙桐、光叶珙桐、红豆杉、苏铁;1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厚朴、水青树、红椿、香果树、桫椤、梓叶槭、油樟、润楠、楠木、红豆树、任豆,4种国家三级保护野生植物:川桂皮、化香树、鹅耳枥、罗汉竹。全市现保存各类名木古树1065株。

1.2.2 遗传多样性现状

宜宾具有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因此其遗传多样性也非常丰富。宜宾市目前的遗传多样性仅仅还只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并未建立细胞库、基因库等保护遗传信息的相关机构。

1.2.3 生态系统多样性现状

由于多样化的地貌和气候类型,为生态系统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全市境内主要有森林、湿地、农田以及城市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各种低山常绿针叶林、阔叶林、竹林植被群落,亚热带阔叶林、灌丛、草丛植被群落,亚热带水果植被群落,亚热带竹林植被群落等。

1.2.4 景观多样性现状

由于宜宾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气候条件决定了其具有丰富的自然景观,景观多样性表现出丰富的层次。此外,宜宾市城市绿地涵盖了生态绿地、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多种绿地类型,使得城市绿地的景观类型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

1.3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宜宾市生物多样性总体现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6点:

(1)绿化植物种类单一,绿地结构简单;

(2)景观绿地的破碎化和片段化;

(3)自然生态系统弱,人工生态系统占主体;

(4)城区绿地组成结构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均匀;

(5)生态环境恶化,限制生物多样性发展;

(6)乡土植物保护的公众意识较弱。

2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原则

2.1 科学分区原则

根据区域范围高程,坡度,坡向,植被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分析区域范围敏感性,并依据敏感性的高低进行敏感性分区,划分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

2.2 保护优先原则

根据规划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点和物种濒危程度,优先保护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古树名木及面临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和原始生境,最大限度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2.3 地域性原则

规划要根据规划区实际情况,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保护和构建具有地域性特征的生态系统,充分挖掘开发利用好乡土植物,反映地域生态特征。

2.4 景观生态原则

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创造差异化生境明显的缩影式景观,增加生物共存和密集程度。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和服务功能。

2.5 分类保护原则

对生物资源的保护主要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两种,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就地保护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址等,而迁地保护则是利用少量的生产绿地,如苗圃、花圃和城市公园等场所。两者做到统筹兼顾,并与生境的保护相结合。

3规划目标

2.3.1 近期目标

采用建立宜宾市植物园、花木基地和珍稀植物迁地保护中心等方法,收集和保护乡土园林植物种群,强化乡土植物的引种、栽培、驯化与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园林植物从400种增加到6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到50%以上,突出地方植物群落的景观特色,使景观结构更加合理并促进鸟类等野生动物在城市绿地等植物群落中繁衍、生息,初步建立起乡土植物收集、保护和繁育的研究体系,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较强的技术支撑。

2.3.2 中长期目标

进一步丰富城市绿地的生态类型及其植物种类,有意识地增加鸟类的栖息地、动植物迁地保护数量和种群;同时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全面提高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水平。园林植物种类力争达到7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到60%以上。

2.3.3 远景目标

继续强化城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实施,达到城市绿地生态类型齐全、生物多样性结构合理的目的,使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类达10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70%以上,建立起地方特色显著、城乡绿地系统相互融合,生物多样性特征明显的山水园林城市。

3 不同空间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4.1 生态敏感性分析

生态敏感性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干扰和自然环境变化的反映程度,说明发生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概率大小。敏感性高的区域,生态系统容易受损,应该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建设的重点,也是人为活动受限或者禁止地区 。

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主要支撑手段,采用具有强大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功能的GIS软件和遥感图像处理软件ERDAS为平台对宜宾市市域和中心城区范围进行生态敏感性分析,并且运用景观生态学原理和城市空间发展格局理论,以此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科学依据。

4.1.1 市域生态敏感性分区

宜宾市市域生态敏感性分为四个等级。市域南部地形较复杂,植被完整度高,生态敏感性高,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也是生态敏感度较高的区。由南向北为山地,丘陵,平原;生态敏感性也呈南北向递减分布。在城市建设区范围生态敏感性最低。基于空间分析得出市域生态敏感性分析图,将宜宾市敏感性分为四大区即高敏感区、敏感区、较敏感区和低敏感区。

高敏感区――生态功能保护与禁止开发区,包括西南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水源保护区。该区生态最敏感。环境最脆弱的区域,其自然条件较好,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种类,是宜宾市重要的就是保护区域及生态屏障。

敏感区――生态功能保护与限制开发区。主要以林业用地、农业用地和牧业用地为主,为过渡带,此地区自然条件较复杂,植被长势较好,是生物多样性的连接纽带。

较敏感――生态功能协调区,主要为农业用地和牧业用地。该地区地形较简单,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与破坏。动植物物种多样性较低。

低敏感区――生态功能协调区,引导建设区。主要为城乡建设用地,植被受人为干扰破坏较严重。是生态敏感性低的区域。该区主要进行迁地保护与生态修护。

4.1.2 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分区

宜宾市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也为四个等级。基于空间分析得出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分析图,将城区生态敏感性分成四大区,即高敏感、敏感区、较敏感区和低敏感区。

高敏感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包括城区内主要的自然山体、水源保护区。自然条件较好,生态敏感性较高,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种类,是宜宾市城区范围内主要的生态屏障。

敏感区――该区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但该区在城区生物多样性维护上起着联结纽带的作用。该区主要以林业用地为主,规划时应该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生物栖息的场所。

较敏感区――该区以农业用地为主,生态敏感性较低,自然条件较差,受人为影响较大,动植物各类和生物多样性较低,对该地主要进行迁地保护和生态修护。

低敏感区――主要为城市建设用地,生态敏感性低,受人为干扰和破坏极大。对该地部分区域主要进行生态修护。

4.2 市域生物多样性分区保护规划

4.2.1 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以生态高敏感区为主,包括宜宾市西部和西南部的大部分地区,如屏山县、珙县、高县、筠连县和兴文县等地。该区域多属中山地貌,目前自然环境的整体状况保存较好,因而本次规划将该区作为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育区。此类区域生物多样保护的要求是维持其原有的生态过程和植物演替过程,除特殊情况(如出现森林火灾、大规模病虫害等)外,一般应尽量减少人工干预。具体工作的方法,可采用按生态承受能力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的方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以达到保护生态、维持生物多样性水平与特征和发展自然旅游的双重目的。

4.2.2 丘陵生物多样性培育区

以生态敏感区为主,主要包括宜宾市东北部和东部的整个市域低山和丘陵地带,如南溪区、江安县等地。就整个市域的角度看,该区域气候温和,热量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适合植物生长且有一定的植被丰富度(如越溪河省级风景名胜区、越溪森林公园、云台山森林公园和青峰寺森林公园等地),但由于长期人类开发建设的影响,该区域自然生态状况破坏较大,宜将该区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抚育区。此类区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要求,一是保护目前生长状态较好的天然林,采取封山育林、限制旅游人数、控制建设用地选址与规模等手段,力争现有天然林质量不再降低、数量稳中有升;二是对目前质量较差的林地加强抚育,同时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按照周边自然山林的植被构成状况补充毁损的林木,提高生物多样性水平。

4.2.3 平坝及城镇生物多样性恢复区

以生态低敏感区为主,主要包括宜宾市域城镇体系涉及的各级城镇规划区,尤其以宜宾中心城市和区域二级城镇以上的城镇建设区为主。从分布上看,此类区域穿插在市域山地和丘陵之中,呈散点分布状态,并与周边自然环境有较多交叉.相对于整个市域,此类区段的生物多样性一般较为贫乏,物种相对比较单一,宜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区。此类区段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除全力保护城镇周边残留的少数森林斑块和特征性绿地外,主要是控制区域存在的农业面源污染,杜绝高污染的工业门类布局,以便为该区域的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水平的逐步提升创造条件;在城镇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采用乡土树种、改变城镇绿化单纯追求园林绿化色彩美和形式美的现状,尽可能在城镇周边山系、城镇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处模仿自然,组织较多植物组成的、乔灌草搭配的生态群落,使城镇内部的生物多样性水平逐渐得到提高。

4.3 中心城区生物多样性分区保护规划

4.3.1点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点――面积和范围都比较小,绿化形式较为简单,树种和生物多样性不丰富。主要以城市中街头、广场、道路、防护绿地等范围面积较小的绿化单元为主体。

(2)保护措施

①尽量增加点状绿化的数量,使整个城市绿量增加;

②选择抗性较强,对有害气体和物质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树种,增加城市生态效益,从根本服务于整个环境改变;

③尽量模仿自然的生境,采用自然的植物群落,提倡乔灌草合理的搭配。

4.3.2线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以线状或带状形式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块状绿化间的连通性,影响块间物种、营养物质和能量的交流。线状绿化给物种的空间扩散提供一个连续的网络系统,可以增强体系的连接性。在本次规划中,该部分主要由河流廊道、主要道路绿化组成,并且绿色廊道的宽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表1)。由于宜宾市水系分布范围广,其作为主要“线”状系统,河流滩谷更是部分生物生存的必要环境,因此对河流廊道的保护和规划尤其重要。

表1 绿色廊道宽度控制范围

名称 宽度 作用

河岸植被带 ≥30米 降低温度,增加河流中生物食物的供应,控制水土流失,有效过滤污染物。

道路绿化带 ≥60米 满足动植物迁移、繁衍和传播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环城区防护林带 600-1200米 减弱城市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创造自然化、物种丰富的景观结构。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林带 50-100米 给动植物物种交换建立通道,满足动植物迁移、繁衍和传播,降低斑块的破碎度。

国道、省道、快速路两侧防护林带 20-50米 同上

铁路两侧防护林带 20-50米 同上

区域水源保护生态敏感区 水系及沿岸150米范围 减少水土流失,保证水源质量以及城市用水安全。

(2)保护措施

①沿河流廊道增加滨河公园,线状绿地,增大河流廊道的宽度,重视对水生生物的培育和应用,不仅从观赏性更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模仿自然生境,提倡乡土植物的运用和乔灌草多层次合理配置,尽可能少用纯林、草坪,增加园林植物品种。

②对于道路绿化,应当按道路,所处位置,合理规划树种,或实施一街一树的道路绿化建设方法。对有隔离带的道路,配置时除了满足行车安全外,应当实施多层次绿化,增加道路绿量,对整个中心城区的保护起到积极的协调作用。

4.3.3块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它的类型、形状、面积、数量、组合、动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产生影响,其组合与数量影响着其景观功能的发挥,是城市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在宜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最终形成遍布城区的“绿岛”。

该范围块状绿化主要包括几个类别:第一,城市公园类:市级公园和区级公园。第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第三,主要为周边自然环境的原生态程度高,人为破坏活动较少,保留有较多原始生境栖息地的生态绿地区域,是宜宾城市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区域,是宜宾城市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在宜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保护措施

①生境与生物多样性恢复重建

在公园建设规划中,重视对自然生境的恢复;在生境的保护基础上,对现有的次生灌丛开展森林恢复重建,增加植物多样性;对低效的单一的人工林进行疏伐,降低乔木层密度,补植乡土阔叶大苗,促进复杂的生态系统与丰富的物种生存环境的逐步形成;沿河流湖泊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与村落生态环境的建设,以提高区域植被水源水土保持能力,恢复植被。在满足公园休闲娱乐等社会功能的同时,尽可能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

②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强化管理

一些保护区虽然开展了有效的保护,但由于生境相对孤立,物种交流不畅,需要将本区域进行更为细致的总体规划,建立增加保护景观斑块,通过廊道规划与建设,将各类保护区有效联结。完善保护区不健全的管理机构,增强执法力度。

保护现有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如山地生态系统等典型生态系统,湿地、河流、湖泊生态系统等;保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生境和物种,如择伐森林、次生灌丛、放牧场、农田等广大地区的生物多样性需要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与退耕还林工程,强化管理。

4.3.4面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主要是在规划中占面积最大,链接度最强,对景观控制作用最强的景观要素,作为背景,控制和影响着生境斑块之间的物种迁移。本次规划中主要由农田、农林模式、林牧业用地组成。

(2)保护措施

主要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和农业景观为主,大力营造各类水土保持林、速生林,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完善提高农田林网,全面提高生态系统和农田景观的多样性建设。强化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管理,防治源污染。

结语

通过本次宜宾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编制,针对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6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首先,建立点、线、块、面相结合的城市生物多样性网络,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河流等的建设过程中,配置多层次、混交复层结构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植物群落,注重乔、灌、草以及层间植物的多层次搭配,组成近似天然的植物群落。其次,在空间布局上,以中心城区与周边8个县为核心逐渐向外扩展,形成迁地保护向就地保护过渡的分布格局;市域内人为干扰较小的山地及各类保护区等区域作为以林地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主的生境及乡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中心,而中心城区与周边8个县则以园林绿地多样性及乡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育为重点。最后,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控制城市绿线,确保生物多样性规划落到实处,以广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普活动、政策宣传和强化法律的方式呼应生态园林城市的发展目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建立起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在今后的城市生态建设中,应针对现状存在的某些不足,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加以解决。唯有如此,城市生物多样性特色才能获得更好地运用,城市化进程才能更好地迈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俞孔坚. 从世界园林专业发展的三个阶段看中国园林专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 . 中国园林,1998 ,14 (1) :18 - 21.

[2]McNeely J A, Miller K R et al. Conserving the world’s biological diversity. Gland, Switzerland, 1990.

生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一、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三、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