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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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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天气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主要职责

三、预警预防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2、预警预防行动

3、预警支持系统

4、预警级别的确定

四、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2、应急响应措施

3、信息共享和处理

4、应急通信方式

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6、信息

7、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理

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2、灾害保险证明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2、技术储备与保障

3、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2、预案管理与更新

3、解释

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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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⑴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⑵本预案适用于高邮市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4、工作原则

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⑵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⑷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二、组织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水务、民政、财政、新闻、通信、供电、卫生、农林、交通、公安、环保、国土、发展改革、经贸、教育、保险、驻邮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主要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及警报,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消雾、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防汛抗洪工作的有关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洪水措施,及时提供并共享水文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灾民的救助与转移工作,组织灾害调查,并做好救灾募捐款物的接收与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资金保障工作。

新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利用短信等方式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供电部门:负责协调电力应急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及企业生产经营用电。

卫生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伤员的救治和灾区防疫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协调农业生产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并共享农林业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方面的灾害性损失。

交通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抢险道路的畅通,保障交通安全,做好车站、码头等处交通秩序维护和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交通道路等重要地点进行管制,迅速恢复和保证社会治安秩序。

环保部门:及时提供并共享环境资源等信息,做好灾区水源检测、保护等工作。

国土部门:及时提供并共享地质灾害等信息,积极做好有关地质灾害的应对。

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前后在校师生的疏散工作,并迅速恢复灾后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险部门:负责灾后企业、群众的财产保险理赔工作,保障灾后重建需要。

驻邮部队: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失踪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解救等工作。

三、预警预防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⑴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市气象局提供气象灾害实况情况。

⑵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灾情,包括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⑶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市气象局得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江苏省气象局,并经省气象局确认后,直接上报国家气象局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⑷气象灾害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市气象局应当24小时值班,得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⑴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⑵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四级预警:

⑴Ⅰ级预警(红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⑵Ⅱ级预警(橙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⑶Ⅲ级预警(黄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⑷Ⅳ级预警(蓝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四、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⑴四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和扬州市气象局。

⑵三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扬州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扬州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

⑶二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省气象局和扬州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

⑷一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国家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局、省气象局和扬州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

2、应急响应措施

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市气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⑵市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⑶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3、信息共享和处理

⑴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⑵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⑶重大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报告。

4、应急通信方式

市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报告。

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⑴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评估。

⑵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⑶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6、信息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7、应急结束

除国务院、省、扬州市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决定终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外,本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市气象局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相应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五、后期处置

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市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2、灾害保险证明

市气象局应当做好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⑴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讯系统。

⑵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⑶市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气象台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⑷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3、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市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⑵市气象局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七、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⑴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⑵责任追究:市气象局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由于,导致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制定后,需根据高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的进程等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务、民政、财政、广电、通信、供电、卫生、农林、交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教育、保险、驻邮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预案公布后,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解释

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较大、重大、特大、极大四级,具体标准由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本预案由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气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6、《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应急指挥机构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经理组成。指挥机构设在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 职责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组织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工程生产;负责灾情的收集上报;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六条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

天气气候预测机构预测12、24、48小时内有暴雨、大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预报信息传递到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由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负责及时通知到各项目部、各班组。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立即通知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并报送主管领导。

(三)预警预防行动

收到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后,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报、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和气象灾害情况。

第四章 应急预案响应

第七条 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办公室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 信息处理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第九条 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岗位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三)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四)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条 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第十一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 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分公司,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公司或项目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公司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或各项目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分公司或项目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天气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雨雪恶劣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切实防范雨雪等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的应急突发事件,有效降低和避免雨雪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市民正常使用及自行车系统安全运转,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成立预防雨雪等恶劣天气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工作)

副组长:( 负责应急工作的分工)

成 员:

客服员工(协调各部门工作)

维修组(负责后勤、故障排查维修及重要站点的卫生清扫工作)巡检组 (负责站点巡视、巡查、安全宣传及卫生清扫工作)司机调度组(负责站点车辆、人员、物质调配、及卫生清扫工作)

2)恶劣天气范围

大风、暴雨、雷电、大雪、冰雹、大雾等各种恶劣天气

3)防范要求

(一)暴雨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

注意天气预报,时该关注暴雨雪等恶劣天气的动向,做到事先准备(副组长负责);

加强站点及车辆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特别是重要站点的实施设备及调度、维修车辆的检查(由维修组、司机班负责);

加强对员工防暴雨雪等恶劣天气知识的教育,在保障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确保自身安全。(组长负责)

(二)各部门防恶劣天气工作要求

组长:遇到恶劣天气要保持头脑清晰,思路明确,分清轻重缓急,把控全局,指挥得当,确保恶劣天气下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安全运行。 副组长:积极配合组长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各应急小组进行合理分工,要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并做好监督与落实。

客服员工:做好上传下达,保障信息传递顺畅,同时做好与市民的解释沟通工作。

维修组:在确保站点设备及自行车的正常运转情况下协助巡检组及司机调度组及时处理重要站点卫生(除雪、排水等)从而保证市民有车可骑

巡检组:按照领导安排对辖区站点卫生进行处理,分清主次(重要站点优先处置如:政府周边、使用率高的站点要先处理)并做好对恶劣天气情况下使用公共自行车市民的安全宣传

司机调度组:在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对重要站点自行车进行合理调配,配合维修组及巡检组人员做好站点险情的疏导与排除工作。

4)预案启动

1、突发恶劣天气的界定及本预案的决定执行由组长负责(组长因公或因假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

2、组长在对天气进行观察判断或接上级通知后,立即向全员下达执行此预案的命令,领导组全体成员立即到岗,并开展工作。

3、宣布为恶劣天气后,各部门应全力以赴组织好各项工作,坚决杜绝大事当前而无所事事的现象出现

4、落实24小时值班和重要时段领导带班制度,当值人员要坚守岗位,全体员工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应迅速做出反应,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如实上报。

5)应急行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员工应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集合,明确分工,并在接到指令后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指令执行

2、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到岗,全体员工移动电话必须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关机。

3、如恶劣天气导致调度车辆无法正常作业(如路面结冰,大雾能见度低于10米等)应及时报备上级领导并做好记录,杜绝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4、所有员工在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必须佩戴好防护器具;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作业,杜绝因不佩戴防护器具或违规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5、遇到雨雪等突发性恶劣天气时客服员工及外勤人员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在确保市民有车可骑的前提下又要安全骑行

6、雨雪等恶劣天气发生后,及时组织全体员工对各车辆、设备及站点周边3米以内区域进行彻底清扫。

7、雨雪等恶劣天气发生后,要对所有站点设备、车辆进行排查,确认恶劣天气中设备,车辆有无损坏、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整改

8、对因恶劣天气造成各类损失应在第一时间做好统计如实逐级报告。

6)责任追究

当出现恶劣天气时,全体员工要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者追究相应责任。

1)不能按照指令时间到达集合地点的

2)有规章不遵;有制度不守的

3)不执行应急预案指令,不到岗,到岗不履职,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

4)未按应急预案规定时间完成任务指令的

5)对应该上报的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的

雨雪恶劣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西铁路客运专线10标临猗牛杜梁场重大冰雹,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三、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冰雪、冰雹天气对梁场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冰雹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四、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冰雪、冰雹天气发生时,梁场各部门应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紧急行动起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地做好防御和减轻冰雪、冰雹灾害工作。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各科室职责

综合办公室:采集天气预报情况,作为发生灾害性天气突发时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发生灾害时,负责各部门联系工作。

安质环保科:组织本部门人员监督现场抢险人员安全并提供安全技术指导及保障工作。

财务科:负责提供抢险资金支持。

物资设备科:保证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配备、维护和提供服务。

工程技术科:负责对现场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稳定队伍。

试验室: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对出入车辆的指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计划科:负责现场受灾物资及人员的调查统计工程。

六、预警级别

⑴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①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降雪。

②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③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⑵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①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伴随雷电天气的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②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出现伴随雷电天气冰雹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七、应急救援计划的实施

⑴接警与通知

①接警:接警部门为现场值班办公室。营区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弄清和掌握事故发生性质、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现场

事态控制及发展情况等,并做好记录。接警电话:综合办公室值班电话:0359-4099188

②通知:现场值班员立即向梁场场长详细报告,梁场场长马上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是否向有关应急机构、政府及业主发出应急救援请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由综合管理科通知应急组织机构中各部门负责人。

⑵应急通讯联络与报告

应急救援联络工作由梁场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联络途径如下: ①应急联络电话:

②向上级报告:梁场场长应根据伤害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⑶对外应急求救

公安警力求救电话:110;

医疗急救求救电话:120;

临猗县医院急救中心电话:

天气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先把目光投向济南。2007年7月18日下午,一场持续3小时的大暴雨,造成当地大部分路段交通瘫痪,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据初步统计。22名市民不幸遇难。6人失踪,142人受伤;而截至18日16时。重庆暴雨天气已造成该市5∞余万人受灾,37人死亡、1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24亿元。

天灾的魔影总是不期而至。而且。还不断变幻着形态。暴雨,只不过是其中一种方式而已。但是,一场暴雨,就成了一次剥夺数十条生命的大灾。带给我们的,恐怕就不能只是怨艾天灾无情的伤感,更多的还应该是教训,是自省。

以济南为例,这场为时3小时的暴雨,让市区低洼地区大量积水,造成多种事故频繁发生,造成22名市民遇难,此外还有许多失踪与受伤人员,这还只是初步统计。面对这样的灾害性天气,有关人士在不断地强调这场暴雨的“突如其来”,强调这场暴雨3小时的降水量是“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最大的”。对此,一言以蔽之。即强调,一切都是天灾使然。

由此,不禁想到。这些年,每逢天灾发生。我们常听到的一种说辞,就是什么“百年未遇”“出乎意料”之类的理由。难道说。此前没有发生过。就是“想不到”的理由7抑或还是对“可能发生的灾难”想到了。但是还缺乏具体的合理的应对制度和操作措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灾情扩大,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有太多的生命在灾害中无助地守望?

事实上。现代社会必须强调应急管理。国务院总理早就强调过,“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然而,现在我们很多城市,尽管针对种种灾害性天气。也有所谓的应急预案,可惜的是,这些预案,要么是不完善、不周全的,要么是停留在文本上,是为了应付检查而预存的。而不会真正走进生活。于是,一旦灾害性天气发生,应急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力总是很难到位。相关的应急机制总陷于失灵。

于是。一场暴雨,就成了夺命的天灾,发生这样的无情现实,也就不足为奇了。试想,没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和物资准备,又怎么可能对这样灾害性天气下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进行有效的调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助与服务呢?于是。面对不断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公共部门和普通公众只能无奈地陷于被动。拿不出相应的防范操作措施来,最多在事后。以诸如“突如其来”“不期而至”“百年未遇”之类的说辞。来掩饰应急管理滞后的尴尬。

天气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气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暴雨、冰雹、雷电、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暴雪、雪灾、冰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龙卷风、大雾等(以下简称各类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3.2在县范围内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抗灾并举,防抗结合的原则。

1.4.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4.3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

1.4.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5坚持尊重知识,科学防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协调气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警县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专家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和指导本县气象局和有关部门进行突发气象灾害的指挥和预防工作;

(三)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经费、物资、交通、治安、救助等问题;

(五)批准启动和终止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六)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预警信号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水务、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因气象影响易发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收集、调查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做好特种应急抢险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实时滚动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安监部门: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各级气象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

发改委与建设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意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汇总、核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气象灾害有关的预测信息并报县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在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指导受灾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仪器装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

(五)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家组职责

(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及灾后调查、评估和分析,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防科学技术研究;

(三)参与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四)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指挥场所

2.6.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业务楼,通过气象部门数字宽带和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6.2机动指挥所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创造条件实施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县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预报、评估工作,其所属各股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县辖区内各乡镇所确定的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灾害志愿者,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灾害信息的收集上报。

3.1.3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志愿者等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县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和建议。

3.2.2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区域气象监测和生态气候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建设防御影响特别严重的干旱和冰雹等天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3.2.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气象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县政府应加强气象信息预警接收系统建设,在乡镇及公共场所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在重点地区建立气象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接收系统;

(二)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三)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3.4.1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如果灾害影响程度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则启动相应预警应急等级。

3.4.2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3Ⅳ级预警(蓝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含3人);

(三)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3.4.4Ⅲ级预警(黄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三)倒塌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4.5Ⅱ级预警(橙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三)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4.6Ⅰ级预警(红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二)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三)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请求启动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逐级报告省应急办公室,请求启动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逐级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6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预案启动后气象局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主要由民政部门提供,并以此为准)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2.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应急通信方式

4.3.1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4.3.2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一)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的防治。

(三)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四)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五)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联系人和信息员制度。

4.9气象灾害评估

4.9.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区域气象灾害评估。

4.9.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9.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9.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新闻报道

4.10.1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的信息。

4.11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县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1.4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处置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县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一)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情的传输。

(二)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信息保障

(一)县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二)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三)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县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县政(环卫、给水、电力、邮政等)、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二)县内各火箭、高炮作业点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等。

6.2.3应急队伍保障

(一)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县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县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县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治安保障

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社会动员保障

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性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设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各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

(一)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责任与奖惩

对在预测预警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对在处置突发气象灾害过程中,因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3预案管理

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县政府、市气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