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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些企业已经开始行动,但大多数企业对瓦楞纸板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下面,笔者根据个人的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知识的积累,分别对瓦楞纸板的回收系统、循环纤维含量对瓦楞纸板性能的影响、瓦楞纸板循环使用率的计算以及瓦楞纸板回收标志进行简述,希望能给业界同仁带来一些启发。
瓦楞纸板回收系统
关于瓦楞纸板回收系统,很多团队做过相关研究,大部分思路都是利用当地的回收系统,达到瓦楞纸板回收的目的。在我们身边很容易见到这些当地的回收系统,如废品回收站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来的废旧瓦楞纸板压缩装车,也经常有拾荒者在垃圾堆处分拣纸板。然而,无论哪种渠道,理论上能100%回收的瓦楞纸板在实际回收过程中循环利用率远远低于100%。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专业的分拣渠道和100%回收系统,当然没有一个国家能将100%回收系统覆盖到所有地区。
那么,可能有人会认为,要实现100%回收,是否需要消费者将废旧瓦楞纸板送还或寄到工厂进行回收呢?显然这很难做到。虽然这样看似实现了瓦楞纸板的回收,但从物流角度来看,反而会带来消极反应。所以,建立一个适当的回收系统才是提高瓦楞纸板循环利用率的明智之选。不论是现有的废品回收站,还是由政府主导的循环分拣系统,这些回收系统都应把消费者的分散模式集中起来,让消费者能选择就近处理,这样才有利于瓦楞纸板的循环利用。
循环纤维含量对瓦楞纸板性能的影响
瓦楞纸板从外向内依次是面纸、瓦楞纸、芯纸和里纸,目前普遍使用的瓦楞纸板面纸和里纸的循环纤维比例均为30%左右,芯纸一般高于30%,瓦楞纸则大大高于这个比例,有些要求不高的瓦楞纸甚至使用了100%循环纤维再造纸。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循环过程会损坏纤维结构,从而导致水性半纤维素和强度剂的流失,使整体纸张强度减弱,因此误认为当纸张内的循环纤维比例增加时,纸张强度就会降低。
然而,美国一项研究显示,纸张内循环纤维比例增加时,纸张强度是会下降,但当循环纤维比例超出40%时,纸张强度反而会上升。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Stone和Scallan的研究报告明确地指出,在干燥过程中,纸浆表面积会产生收缩,因此会降低部分结合力,但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化学性纸浆上。对于机械性纸浆,情况正好相反。在循环过程中,机械性纸浆内的木质素会被胶质化,从而加强了机械性纸浆的结合力和弹性,因此整体纸张强度反而会上升。或许这份报告能消除我们对循环纤维越多纸板强度越差的误解,同时增强对循环纤维再造纸的信心。
瓦楞纸板循环使用率的计算
既然循环纤维含量不会对瓦楞纸板力学强度产生直接的影响,那么在工艺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增加循环纤维含量将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很多瓦楞纸板终端用户也会通过增加瓦楞纸板中循环再生纤维总含量,来促进瓦楞纸板的循环利用,而且由于再生瓦楞纸板的价格比原浆纸板的价格低,因此,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情况下还能降低采购成本。
在结构设计、印刷和外观性能的不同要求下,对瓦楞纸板各层结构的循环纤维含量的要求也不同,那么,如何计算瓦楞纸板的循环使用率呢?由于瓦楞波峰、波谷的展开尺寸和参数差异,瓦楞纸定量会比非瓦楞纸张大,因此在计算总循环使用率时需要引入瓦楞纸板的放大因子。下面,笔者以BC型瓦楞纸板为例,谈一谈如何计算瓦楞纸板的循环使用率。瓦楞纸板基本参数及其楞型对应的放大因子如表1所示。
在印刷外观和包装抗压强度的要求下,该瓦楞纸板面纸和里纸均采用了30%循环纤维再造纸,瓦楞纸与芯纸均采用了100%循环纤维再造纸。瓦楞纸板循环使用率计算列表如表2所示。其中,瓦楞纸板每层纸张的循环再生用量=定量×循环使用率×循环再生含量×放大因子(循环再生含量=定量×循环使用率)。因此,结合表2的数据,可计算得出瓦楞纸板循环使用率为139.3÷200=69.65%。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该款瓦楞纸板循环使用率较高,其包装抗压强度以及其他强度测试也都表现出了较好的物理性能。
瓦楞纸板回收标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绿色设计被人们所认可。由于我国的公民环保意识不足,“绿色设计”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一是使用大量的化学材料,这样使得室内的空气质量下降,有害气体增加;二是使用不可再生资源,造成资源的浪费;三是过度追求奢华的建筑材料与室内装饰,并且以产生了“豪华”为美的不良风气;四是建筑垃圾的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社会。
二.“绿色设计”的含义
从环境艺术的层面上分析,绿色是自然的生态的设计理念,它主要是指在环境设计中要给人们以健康、舒适、温馨、美观的感觉,同时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其在设计中要体现节能环保、循环利用、无污染等理念。从而使我们的生活与大自然相协调,维护生态平衡,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室内“绿色设计”的内容
1.室内的设计体现节能环保
在设计的过程中,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坚持循环利用的原则,即在风格上要简单大方,这样可以减少原料投资成本,并且使用对环境无污染的原料。在设计中要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尽可能把对周围的危害降到最低。使用的室内设施要节能环保如:使用节能灯、太阳能、风能,这样既可以减少资金投入,又可以保护环境,并且有利于人体的健康。体现了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发展理念。
2.室内设计体现绿色空间布局
对于设计者而言,在有限的空间,为人民设计出安逸舒适的生活环境,是其设计者的最高追求。“绿色设计”是以人为本,并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为人们做设计的设计方式,因此,被众多设计师们所推崇,并且运用到室内设计之中。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最大程度的满足通风与太阳光接收,这样可以节约电的使用频率,并且能保持室内有新鲜的空气,减少空调的使用;二是房屋建设尽量坐北朝南,这样可以使室内冬暖夏凉,并保持其室内温差不会过于悬殊,这样可以为人们生活提供比较温暖的环境;三是在空间结构上要分不同的功能区,有储物间、客厅、卧室,厨房等,并根据其生活需要选择适当的面积,这样可以提高空间的利用率。
3.室内设计要使用绿色家具
家具是室内设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家具的选用中更要注重绿色环。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选择绿色家具,这样可以减少室内甲醛等有害气体的含量,在购买家具时首要选择自然的木质家具,如竹木、原木家具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纸家具,他不仅环保、防水、防火、价格便宜、承载力强,而且不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因此纸家具成为室内设计中“绿色设计”的首选。4.室内设计中体现资源的可循环利用室内的设计中资源可循环利用是“绿色设计”的重要的一方面。不仅可以节约生活的资金投入,而且也能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能源。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资源的可循环利用,在绿色设计中注重存储生活中的废水,并通过过滤净化处理净化后,用于浇花、擦地板等。这样就能够节约水资源,减少生活支出。二是生活中废物可循环利用,如:塑料袋、旧报纸等进行循环利用。
四.室内“绿色设计”理念的原则
绿色设计理念不能只停留环境保护和艺术设计中,更应该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室内“绿色设计”理念的提出,符合了人们的生活需求。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绿色设计要坚持安全性的原则
绿色设计的安全性原则指的是要建立在保护环境和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室内设计的初期,要选择可降解的材料,并且对人的身体不产生危害,从而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并且在使用之后及时返回垃圾回收厂进行降解回收,再利用。这样不仅能够实现能源资源的可循环再利用,也可以使自然环境不受人类生活垃圾的污染。
2.绿色设计要坚持节约性原则
在室内设计之中,要尽量保持室内设计要大方简洁,以免因过渡设计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要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从而保证使用最少的材料,达到相应的设计效果。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的是室内简单化设计,不等于放弃了室内的艺术美感追求。因此,要把握好室内绿色设计与节约资源的度,不能过度的追求节约资源,而忽视了室内设计的中的艺术美感追求。反之,也不能只注重室内美感,而放弃绿色设计的原则。
3.绿色设计要坚持社会性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地增强。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注重室内设计的绿色性原则。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明白室内绿色设计的重要性,要加大其社会推广力度,并且把室内绿色设计的认识提高到人们生活质量、文化观念提升的高度上,这样才能使绿色设计真正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4.绿色设计与传统相结合的原则
室内设计的传统方式一般是在继承传统习俗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变。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加快,需要人们转变以前的思维方式,在沿袭传统优良的设计方式的基础上,接受现代化的室内“绿色设计”理念。只有把传统与现代的相结合,才能设计出令人们舒心的室内环境。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设计师对传统室内设计中的落后观念进行剔除,并且把其良好的设计理念与现代的绿色设计理念相结合,并保证其设计方案符合人民的生活需要。二是要发挥色彩的搭配作用,借此来弥补传统设计理念中不注重色彩的部分。并借助色彩作用,来提升室内的温馨感、舒适感。综上所述,设计师要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从而确保绿色设计能够与传统的有机结合,使室内绿色设计理念能够被大众认可,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加完善。五.“绿色设计”的发展前景伴随着人们的意识水平、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一些落后的室内设计终将会被社会淘汰。绿色设计的发展与推广将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它他顺应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潮流,并且符合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必须要加强绿色设计理念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其重要性,从而推动我国室内绿色设计的推广与发展。
循环经济价值理念的多维分析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相结合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品属性,在环境资源循环利用的问题上表现为资源的生态属性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这样容易使企业和个人产生“搭便车”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选择,外部不经济性对资源循环利用有影响,当一个环境生产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且没有给他人补偿,便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循环经济立法的提出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发展抑制负外部性对循环经济制定主体和相对方的影响。为矫正这种外部性,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应采用多种方式,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建立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制度,各种积极的财政措施,以及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到社会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政府管制也存在失灵问题,因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了资源的危机和重点资源区域的经济危机。循环经济正走向建立政策机制的推动阶段,而经济政策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这种经济政策正是基于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的结合,是当代循环经济立法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新的趋势和特点。
(二)交易成本是循环经济需求的内在动因
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环境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各种风险发生的机率不确定,买卖双方通常会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市场的先占者拥有较多的有利信息,并形成少数交易而获益。这种交易会伴随着监督成本、议价成本的提升,使交易成本增加。在循环经济的实践过程中,各方主体无法通过私人谈判达成共识,以确定合理有效的资源分配和权责分担,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本如何分担以及收益如何分配才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依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实现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从循环经济的主体——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大量污染和资源破坏,而社会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来修复环境。企业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污染治理成本转化为社会的负担。企业生产者不可能轻易与其他主体妥协,放弃既得利益而主动分摊实行循环经济的成本。对于公众消费者而言,群体分散,信息有限,要凝聚起来和企业生产者达成循环经济责任分摊的交易,其成本将远远超过收益。最后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亦或是有自身独特利益的组织,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某个利益集团所俘虏,在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政策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以分享剩余利润。
(三)循环经济是环境效率理念的具体化
资源循环开发利用的活动要在生态价值内有限度地进行才可实现环境保护和维持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环境行政部门,需要有效率地设置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以实现环境管理职权,调整权力关系实现效率价值。公众提高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参与能力,这些都是环境效率提高的表现。
(四)循环经济体现环境资源的公平正义理念
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正是环境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包括环境机会公平和环境结果公平两层含义,只有保持公平才能维护和保证不同的利益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自身利益,失去了公平,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在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使用不同方法使资源的循环利用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成果,以达到效率价值与环境正义价值的统一。
(五)循环经济为绿色GDP新框架提供了现实依据
绿色GDP衡量的是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即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循环经济是绿色GDP新框架的现实基础,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重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传统发展模式的局限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急迫性,这决定了发展循环经济要用绿色GDP来核算经济损失成本,它强调对环境的投资不能在短期内衡量其盈亏,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衡量。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价值分析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必须要搭建一个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骨架,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规制。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言: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因此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价值实现,是一个从理念层面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再到实践中去的法律运行过程。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经济学价值体现如下:
(一)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
科学技术本身不能全部解决它所带来的所有问题时,循环经济需求方希望以法律的形式来消除经济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者弥补由此给别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科学技术的缺陷,此时对循环经济立法的需求就成为环境立法改革的重心。有对循环经济法的需求,就必须有循环经济法的供给,如果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就会出现法律制度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社会的混乱。目前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存在不一致性,立法供给小于立法需求,从环境法领域看,表现为循环经济法律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空白、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法律制度缺乏完备性、有些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难以保证实施,如对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所以要使循环经济的原则变成经济生活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法规、规范、标准等。因此有必要使循环经济法律供给适应需求,使循环经济法律的净收益最大,达到“帕累托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变迁,不存在进一步提高法律效率“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最大限度的将外部性内在化,尽可能的使循环经济立法向市场机制让位,实现市场机制对其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供给强调环境资源的社会经济权利
在“个人权利本位”思想的支配下,人们极力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忽视了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环境极度恶化,生态系统濒临崩溃等负面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产生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只有打破这一权利体系,建立新的权利才能衡平由于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因此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三)循环经济立法供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的增长,忽视环境资源的循环利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就不能顺利进行。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资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在此基础上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循环经济立法供给实现了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公平价值
循环经济立法既要关注当代人之间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代内公平,又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代际公平,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与规范,保障代与代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形成人类共同体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在制度层面上,以“人与自然同存的整体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从利益分配公平价值的规范内容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含规制、引导经济行为和环境行为的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活动中的经济效率和生态效率。同时追求的是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三者统一起来,要求从三维分裂的发展走向三维统一的发展。
(五)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
关键词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国家责任;企业责任;消费者责任
中图分类号 X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6-0036-06
目前,我国各界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已达成共识,国家也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单项立法,但是循环经济基本法以及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仍付诸阙如;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管理体制等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动力和内部激励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不仅取决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一切社会成员在生产、流通、消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都要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由于自愿履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法律制度对于增进人类交往中的相互信赖和合作、抑制任意和机会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循环经济促进义务与责任,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基本含义
1.1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
对于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一般意义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即第一性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不作为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1]本文主要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法律责任的概念,即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负担的角色义务以及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成果负有的积极助长义务。
笔者以为,循环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与循环经济促进有关的生产、流通、消费、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者、消费者、中央和地方政府等。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则是指这些主体基于不同身份对循环经济负有不同的积极助长义务。
1.2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分担积极助长义务,各自承担角色责任。主体的身份、职能、优势不同,承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内容就不同。从主体角度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不仅仅包括生产者责任、销售者责任、回收利用者责任等企业责任,还包括国家责任、消费者责任。
国家、企业、消费者并存于一个社会共同体,对发展循环经济共同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相关力量之共同合作、相关当事人之共同负责及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事务才能达到个人自由及社会需求一定的平衡关系。”[2]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和处置各个环节,需要利害关系各方的广泛参与、协作和共同努力。要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范例也表明各利益群体共同履行责任、分工合作的重要性。在德国,由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组织、再生利用和处理业者、消费者、地方政府回收利用机构、政府主管当局共同参与的废物管理体制,既节约了管制成本,又降低了原材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了废物管理效率。欧盟国家在总体上虽然一直强势推行延伸生产者责任,但产品导向环境政策总体上仍然是经济刺激和命令-控制手段的混合体,产品环境责任被视为一种分担的责任。
1.3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以清洁生产、能源节约、生态设计、可持续消费和环境友好的废物管理为主要内容
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体现为主体在生产、流通、消费、政策制定等各种活动中为推进循环经济履行积极助长义务,虽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控制始终是循环经济促进的主要内容,但是参与人类经济系统循环的不仅仅是产品,还有其它物质和能量,如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进行消费者教育、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活动、开发生态住宅、发展生态农业、居民为生活垃圾支付处理费等活动,未必与产品直接有关。因此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不应以产品责任为限,其内容应涵盖更广义的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废物管理、绿色消费活动。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应调整六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循环农业”[3]。
2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设计的理论依据
环境的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理论是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设计也应当以它为逻辑起点,从中吸取理论的营养。环境法基本原则对循环经济法律责任配置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1 经济学理论基础――环境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理论
2.1.1 环境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外溢效应,即当事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好的、积极的影响为正外部性,坏的、消极的影响为负外部性。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是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差异。外部效应会导致价格扭曲,信息传递失真和经济效率的损失。企业或个人进行决策的时候,总是将私人实际承担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如果无需对外溢成本进行赔偿,就会倾向于过度从事此类活动,如果不能为外溢收益获得补偿,就会倾向于减少此类活动。环境污染是负外部性的典型范例。
2.1.2 外部性内部化的思路
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和政府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两种主要力量,但都有其局限性。环境政策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最佳污染水平――减少一个单位的污染或废物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减少它的边际社会成本,从而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成本收益分析的支持,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维持最有效率的环境外部性水平,至少应当选择能以最低成本达成目标的手段。
2.2 环境法基本原则
2.2.1 预防优先原则
一般认为,环境预防行为有三个层次:对具体环境损害风险的抵抗、对环境危险行为的预防、对未来环境的预先保护。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强调废弃物管理遵循抑制产生、减少产生、再利用、资源化、热回收、无害化处置的先后次序,体现了“资源预防”的精神。
2.2.2 环境合作原则
政府、社会公众、企业等所有环境使用者,都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国家与社会力量在环境保护领域必须共同合作。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强调分工协作,就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
2.2.3 环境责任原则
(1)污染者负担。强调环境使用者自行负担成本,积极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和排除对环境造成的负担。
(2)共同负担。如果环境污染和损害无法确定的归属于某一主体,则以整个社会的费用来负担预防、整治责任,此时国家、社会公众成为责任主体。
(3)集体负担。环境污染和损害的成本与费用可以由造成同一污染类型的污染者全体负担,以弥补个别污染者负担能力的不足[2]。
污染者负担是环境责任的基本原则,但在污染者不明、赔偿能力不足等情形,共同负担和集体负担有其价值。各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中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公众责任的配置,都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
3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内容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主要包括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消费者责任,下面以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和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及相关立法为例,对其内容作简要说明。
3.1 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
传统的废物管理体制是由纳税人付费、政府运作的,制造商产品的环境影响外部化为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公益性特点,产生外溢收益。国家干预是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途径,国家应发挥在循环经济促进中的主导作用,对于负外部性予以抑制,对于正外部性进行补偿,充分利用强制、促导、参与等手段,引导和规范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范式转换。国家责任的具体内容是:
(1)制定并监督实施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基本法律、政策、标准和要求。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应发挥其优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和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都规定,国家有责任按照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原则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政策、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并强制执行。
(2)直接管制和间接诱导措施相结合,确保企业、国民履行循环经济促进义务。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成本往往高于利用原生材料,由此形成循环经济的成本障碍。国家应积极运用直接管制和间接诱导进行约束和激励。如国家通过命令-控制环境管制迫使经济主体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运用经济激励、示范、信息提供、环境教育等手段鼓励低消耗、低污染的经济活动,对私人履行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社会自我管制。
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国家有责任采取管制的或其它必要措施,确保企业履行抑制废弃物产生、采用环境友好设计、提供必要环境信息、回收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义务,并为企业产品环境负荷的事前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当循环利用和处置产生环境保全上的妨害时,国家将采取措施要求所涉企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设立一个由企业出资的基金,以解决企业无力负担时的费用承担问题。国家还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众履行抑制废弃物产生、使用再生利用制品、协助政府和企业循环利用资源的义务。国家还应确保地方政府制定、实施正确的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
(3)直接履行废物管理者责任。企业责任和消费者责任固然可以使外部性内部化,但是有时缺乏效率和可行性。对于废物的清除,市政部门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通常由其承担一般生活垃圾的清除以及无主的、不能利用、产生者不打算利用的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行动责任。国家建设废弃物收集、处理基础设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国家在履行这一责任时,虽然可以委托私人企业为之,但是仍由国家承担最终责任。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公共清除人负担最终清除责任。
(4)履行作为环境资源、产品的消费者的责任。国家机关是最大的消费者,也要承担消费者责任,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守法对于私人有强烈示范作用,因此在诸如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要力行资源节约、绿色消费、循环利用的义务要求。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政府、公共机构在制定规章、政府采购、发包工程、签订合同等活动中,优先考虑采用或购买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经久耐用、易于修理、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少污染的产品或者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3.2 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
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主要围绕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设定。在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经济循环中,产品无疑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是以生产者责任为中心的。因为生产者最有能力了解产品的环境风险、控制产品环境影响,将研发、回收、再生利用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转移给最终消费者负担。生产者决定产品设计,能够在源头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更为顺畅地在产品链上下游传播,更好地起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的作用。”[4]生产者责任的具体内容是:
(1)采用无毒、易降解、能耗少、耐用、便于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环境友好产品设计,减少不必要的包装。
(2)采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和能源消耗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对生产过程的废料、余热等综合利用或提供给其他企业利用。
(3)回收利用消费者使用后废弃的产品。
(4)提供关于产品成分、耐用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环境影响的信息。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内容包括: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可重复使用、经久耐用、使用后能够安全地再生利用或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在产品制造过程优先使用再生废料;产品标签标明污染物、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的接收、押金支付安排等信息;接受回收的产品和使用后的残余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或处置。
为缓解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英国1989年的《电力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电配额制。以法律形式要求每一个地区电力公司承担“非矿物燃料义务”(NonFossil Fuel Obligation),即提供一定比例的用非矿物燃料(如风力、太阳能、沼气、生产生活垃圾、潮汐、地热)生产的电力[5]。
3.3 消费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
产品交付后即处于消费者实际占有控制之下,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和处置方式对资源节约、回收、循环利用具有决定性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决定着生产的方向、规模和程度。消费者可以通过“绿色购买”影响市场竞争,从而间接影响生产者行为,成为法律责任之外促使生产者改进设计和清洁生产的一大推动力。另外,国家和企业履行其各自的循环经济促进责任需要消费者的参与和协助。没有消费者的协助,生产者难以顺利回收自己的报废产品。消费者责任的具体内容是:
(1)消费者通过支付价格为产品的环境影响承担经济责任。
(2)消费者有义务协助生产者收集、分类、循环利用废物,遵守相关集中收集、处理的法律规定。
(3)可持续消费义务。
日本2001年实施的《家电回收法》规定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 奥地利、德国等国通过实施押金-返还制促使最终消费者缴回废弃物。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为废弃物、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利用;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适当处置产品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尽可能长久的使用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
4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配置――以产品废弃后管理为例
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前文已经述及,但各方法律责任的妥当配置仍需根据具体国情衡量,尤其是产品废弃后管理,收集、分类、再利用、再生利用,有关法律责任、行动责任、经济责任如何在主体间分配,关乎社会公平、经济效率和各方利益,需要进一步探讨。
4.1 欧美的认识分歧――延伸生产者责任vs.延伸产品责任
1990年瑞典的经济学家Thomas Lindhqvist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迅速风靡欧洲和整个世界。EPR主张产品使用废弃后的管理责任应从以往的政府和一般纳税人转向生产者,从而使原有的生产者责任向产品生产过程的上游和下游延伸,由生产者负担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控制的主要责任,包括行动责任、经济责任、信息责任、赔偿责任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通过有关包装物、汽车、废旧电子电器等的多个指令强势推行EPR,使之成为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指导原则。
EPR在美国受到部分学者和环保主义者的支持,也遭遇了产业界的顽强抵制和一些人士的批评。有人担心制造商因此成为垃圾回收专家而忽视产品的消费品质。因为仅仅从环境因素考虑产品设计,生产者或许因为金属更易于回收而弃用塑料,罔顾后者便于加工和消费者使用的优点。还有人担心实施EPR可能会与反垄断法产生潜在冲突。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欧洲实施回收利用的生产者责任组织都是全国范围的私人垄断,如德国的DSD,拥有的遍布全国的回收网络,废物产业高度集中,非DSD合同方的承运人和再生利用厂商的生意难以为继,纷纷破产,再生利用行业的有效竞争受到阻碍。这种经营者的联合经营因为其反竞争效果为美国传统的反托拉斯法所禁止[6]。
1996年美国总统可持续发展顾问委员会提出“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又称 product stewardship)的概念,认为控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的责任应当由消费者、零售商、地方政府、制造商等产业链上所有成员分担,而不应单独强加给生产者。“延伸产品责任”的责任方式较之EPR更灵活多样,可以是经济责任、行动责任、也可以是仅仅提供消费教育――告诉人们如何循环利用。延伸产品责任和欧盟的延伸生产者责任最大的不同在于,产品环境责任由产业链上所有成员分担而不仅仅是生产者,倡导建立企业自愿的、符合成本收益的回收利用体系。
美国联邦环保局认为,“单独让生产者承担责任不能产生根本性改变,只有包括销售者、消费者、现有的废物管理机构在内的共同努力才能寻求一个可行的符合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epa.gov/epaoswer/nonhw/reduce/epr/about/index.htm#content#content)“延伸产品责任”是欧洲EPR制度的分支或改进。虽然生产者在经济上和技术上较之产品链上的其余主体在降低产品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方面总是处于最佳位置,强调分担的责任而不是完全的生产者责任,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接受。(Gary A. Davis, Catherine A. Wilt, 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 A New Principle for Productorien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epa.gov/epaoswer/nonhw/reduce/epr/docs/eprn.pdf)美国加州2003年《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法》就是这种理念的集中体现。它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新电脑、电视机等产品时预付6-10 美元的处理费,由零售商负责收取费用并上缴到指定政府账户,由政府利用这一资金组织、补贴再生利用行动。生产者仅负责提品标签上的环境影响信息、提交关于产品所含有毒物质淘汰、再生利用改进的年度报告。
美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人口密度低,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回收网络不像欧洲国家那样具有可行性[7]。由于可以低成本取得纸、塑料、金属等原材料的供应且废物处理空间相对充裕,加强环境管制的需求不象欧洲那样紧迫。加之美国的政策文化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产业集团往往能够通过宣选战、游说国会等强力影响环境决策,所以美国至今没有制定联邦层次的EPR立法,也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回收利用网络,而是希望通过消费者教育、提高环境意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政府合作等自愿方式而非强制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欧盟国家则相反,人口稠密国土面积小,缺乏充足的废物处理空间,加之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治理的特点,在政治上较超脱,不易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欧洲政策文化强调等级、权威、服从,因此EPR立法得以在欧盟各成员国顺利推行。
4.2 关于EPR的限度与妥当性的探讨
实施EPR贯彻了污染者负担,推动了环境政策从关注污染排放等生产过程的外部性转向关注产品本身的外部性的转变。生产者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责任,能减轻政府废物管理部门的经济负担,激励生产者减少资源消耗、使用再生原料、采用生态友好产品设计,无疑具有进步意义,欧盟国家通过推行EPR,的确达到了降低废弃物填埋污染和提高循环利用率的目的。但是EPR目标的实现,要求满足一定先决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既符合成本效益又可以高质量回收利用的产品设计;销售回收产品的旧货市场的发展;回收体系的建立;所有决策者都能获得充分信息。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EPR的效果就要打折扣。有学者指出,对一些复杂产品而言,欧盟的EPR项目并没有提供预期的生态设计诱因,政府监督成本也增加了[8]。
4.2.1 EPR改进产品设计的效果难以达成
主要原因是EPR面临个别责任和集体责任方式的两难选择。
在实施EPR时,企业实际回收、拆解、循环利用自己的产品,或者企业按自己产品的实际处理成本和环境影响承担废物管理的经济责任,称为个别责任方式。同行业企业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代为履行回收利用行动责任,按产品类别、市场份额而不是根据各自产品的环境影响付费,称为集体责任方式。
EPR的效果高度依赖产品链末端的价格信号和反馈会改变设计和生产决定,因此,个别责任是其有效性的前提。但个别责任在实践中很难推行,因为追踪、分类不同生产者的数以百万计的产品、评估每个产品处理成本的交易成本巨大。对于电子电器等复杂产品,EPR的交易成本,包括生产者单独收集、跟踪管理废物、拆解与处置等,很可能超过这些产品的环境利益。为解决个别责任的高成本、搭便车和孤儿产品问题,许多欧洲国家实行按市场份额付费的集体责任体制。较之个别责任,集体责任形成规模经济较为经济可行,但冲淡了必要的价格信号,降低了采用环境友好设计的激励。 “如果集体责任是实施EPR的主要机制,指望EPR带来一个环境友好设计的时代,改善产品的环境表现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8]
4.2.2 EPR不能保证可持续消费
有些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高消费水平才是加速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全球环境退化的首要驱动力。EPR把重点放在生产者责任或增加循环利用上,不能遏制消费者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消费者或许会选择更少包装的产品而从长期看并不会减少消费本身,因此这种针对消费的环境影响的技术和政策是舍本逐末的。[8]
4.2.3 EPR导致了政府管制的加强,存在管理可行
EPR看上去是一个市场导向的环境政策,但实质上导致了政府管制的强化。EPR立法在诸如标签、报告、回收、再生利用、材料选择、产品设计等事项上都包括了实质性的政府干预。欧盟在颁布WEEE指令之外,又颁布了ROHS指令,要求强制性从产品中移除有毒物质,这表明单靠生产者责任不足以充分刺激生产者从产品中移除危险物质。实践表明,是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的禁令而不是EPR促进了电子产品制造业的全球性改变。“ROHS直接把政府塞进制造商的研发实验室,在产品设计改进方面似乎是更强有力的推进者。”[8]
管制者很可能面临监督和处罚违法者方面的巨大监管成本。这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来说,难以忽略不计。把责任配置给生产者,然后政府监督执行,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基于管理可行性考虑,EPR的适用是有限度的。
4.2.4 EPR偏离了经济资源分配与运用的公平性
谁是污染者?生产者生产的是产品而不是废物,产品的外部性比如废物处理成本和环境影响是由消费者的消费决定引起的,不是生产者的生产决定引起的,一定意义上消费者才是外部性语境下的污染者,不能简单把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
4.3 EPR的替代选择
与EPR有类似的上下游利益但是交易成本较低的替代的政策工具有预付回收利用费、押金-返还、循环利用补贴等,理应得到足够重视。
预付回收利用费(Advance Recovery Fee, 简称ARF)是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向国家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资助循环利用。收费标准取决于产品体积、重量、类型、成分和环境影响。ARF还为企业保留了创建自己单独的回收利用系统的可能,它可以是一种“行动或付费”(playorpay)的选择性体制,公司如果认为创建单独的回收利用系统更有效益或能提高竞争力的,可以选择自己行动并免于付费。ARF的优越性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个别责任,从而促进产品生态设计;一方面为政府建设、运营废物管理基础设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环境成本和处理成本。
4.4 初步结论
(1)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配置应注重成本收益分析。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责任应当分配给产品链上能以最低成本避免污染发生的人,即考虑不同责任配置的交易成本。生产者责任的成本收益应当与政府责任、零售商、消费者责任的成本收益相比较。EPR的制度价值还需要根据不同产品类型评估。即便有生产者责任的强烈的理论根据,考虑到实施问题,可能需要做出次佳选择。与EPR具有类似的上下游利益但是交易成本较低的替代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应当加强。
(2)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配置要考虑具体国情。美国、欧盟国家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它们对EPR的态度分歧。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笔者以为,生产者应当负担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控制的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对循环经济的引导、持续的促进、保障必不可少;消费者履行可持续消费义务、积极参与和协助企业与政府的循环利用行动至关重要。仅仅延伸生产者责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3)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强制与自愿相结合。过多的环境管制带来巨大的管制成本,固然不受欢迎,但是过分强调自愿遵守也是行不通的。德国的经验是“在废物管理方面,依靠企业自愿履行只有在符合成本收益或至少是有竞争利益时才是可行的,没有适度强制,私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情愿承担循环利用成本。”[9]在市场经济、解除管制的大环境中,国家一方面应当通过经济激励诱导社会自我管制,另一方面还应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限,以保证公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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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Legal Oblig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XU Weimin
(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Jin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一、从基本含义的角度说明环境艺术设计和环境艺术设计生态理念
(一)环境艺术设计的基本含义
人们的生活空间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这其中包括着很多物质和非物质元素在里面,环境是可以随着人类的创造和各种活动影响进行变化的,同时也是自然界本身所拥有的。环境艺术设计是把原有的自然环境当做基础部分,在此之上运用一些艺术方面的手段来堆起进行改善的一门艺术,这种艺术对人、大自然和社会环境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充分地把人类的需求反应了出来。
环境艺术设计这门学科合理又紧密的把艺术与科学结合起来,是指一种集艺术和科学为一体的科学,它是一门新兴的、把人与自然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的科学,最终目的是把人类生活的环境通过各种有关于艺术的手段和新型科技變得更加适合人类的生存、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且环境艺术设计所涉及到的知识范围不仅仅局限在艺术的层面,是集很多学科和门类为一体的一门科学。
(二)简要说明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方面的体现
顾名思义,自然界中各种生物与环境之间产生的相互作用进而产生了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就是“生态”,从宏观上来讲,生态既可以是一种物质存在的状态,当然这是从客观上来看;但其实它也可以看做是一种精神层面产生的状态,这就要从主观上来分析。把人在自然界中的生存方式与大自然本身的运行方式相结合并和谐发展的理念,也就是生态理念了,这种理念对循环使用从大自然中摄取的各种能源,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文明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二、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应用
在本来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理念里融入环境艺术设计,指的是在传统的设计方法和理念上,融入进更多的保护自然美化环境的一些方法和措施,在设计结果上具有很强的艺术性的同时还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或者造成的影响不大,并且可以使得各种物质得以更好地循环利用,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面和对建筑的整体空间设计方面来看,既保证了建筑的艺术性,又保证了环境的美化,可以说是艺术与实用性的完美的结合。
(一)要从指导方面对环境艺术设计进行生态理念的融入
环境艺术设计最基础的也是最有意义的理念就是设计的可持续发展性。要在环境设计的引导过程中就融入生态的理念,这就可以使生态环境平衡得到更好的改善,更好地保护自然界中的生物,从而使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国家和人民都对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特别的看重,从根本的技术手法上来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具体情况通过具体实践进行探索,从而使生态环境得到更好地改善和提高,使人们的生活更健康,方便,并且可以使整体生态系统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使其更好地进行循环发展。
(二)注重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发展
自然环境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恢复、净化功能,但是在长时期的超负荷的污染物的侵蚀下,自然环境的净化速度远赶不上人们的破坏速度。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环境面前,环境艺术设计师爷面临着极大地挑战,他们更多的设计对象变成了垃圾场的设计、处理污水厂的设计等等。本着生态理念思想对生态环境进行改造、设计已成为环境艺术设计师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注重恢复环境的同时,还需要注重促进生态环境的有序发展,促进生态系统的不断完善。其实,环境艺术设计师早在上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采用既保留又利用的手段来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这样一种设计的手法主要是在对原有原材料保存的基础上进行再利用。强调的就是再合理利用,达到因地制宜,循环利用,及保护了资源也保证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态系统。
(三)注意开发与利用资源上的问题
如果既能满足社会上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的需求,又能把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行充分的发挥,在实际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中在注重资源开发的同时也保证了资源的循环和再生,这就是环境艺术设计最好的结果。在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中对于废弃物的处理是种种困难中最为艰难的,为了更好的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就要对资源的利用与开况进行最大的保护。有许许多多的现代化科技化的设备来使资源的开发更加合理,并且还可以把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更好地进行循环利用。
三、结语
对于把生态理念融入到环境艺术设计当中的做法已经变成现代环境设计的最重要的一点,在对艺术的展现方面可以更有魅力、生活条件会更有创意,对自然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今社会对环境艺术设计的最注重的一点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设计的欣赏和评价也会渐渐的站在生态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综合判断。一定意义上也使得环境艺术设计不断满足人们对于良好空间的需求。
作者简介:1989年03月,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研究生毕业于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