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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启动)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跟踪监测评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紧急防御措施)
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民政、气象、水务、交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关键词:渔业;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最近几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的工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它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时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加快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在严峻的环境背景下,各种气象灾害也频繁发生,给渔业生产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渔业作为经济风险十分大的行业,在气象灾害的破坏下,许多渔民不但没有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甚至有部分还出现了亏损,严重影响了渔业的发展,为了减少气象灾害给渔业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行事先的灾害预防是十分重要的,以下主要介绍预防渔业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1 建设完备的气象灾害预防机制
气象灾害以其种类多、范围广、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群发性突出、连锁反应显著及灾情重的特点,给渔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为了减轻气象灾害给渔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必须在灾害来临前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完备的气象灾害预防机制,以其来强化渔业的抵抗灾害的能力。
具体措施表现为,对本养殖区内气候特点进行分析,剖析历年来各种气象灾害给本区渔业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而重新制定防灾方案,在确立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可能影响到方案变动的因素,最好确立一个备选方案,以提高其应变性及实用性。
确立方案后,对具体的防灾人员进行培训,让广大渔民能够掌握具体的防灾策略,在面对气象灾害时不再是束手无策的状况。
另外,还需要加强与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一,拉近与气象灾害预报部门的联系,适时掌握气象信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可能产生的灾害类型,进而制定出防范的措施。
第二,与信息传递部门协调,让其在最早的时间内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事先通告,以便于广大养殖户能够根据自身养殖情况进行具体防护。
同时,设计抗气象灾害专栏,让广大渔民能够懂得如何去抵抗气象灾害,进而最大限度减少其养殖的经济损失。
2 加强防灾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强防灾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减轻气象灾害给渔业带来的影响的客观物质基础。
首先需要了解该区域水体的特征,根据该区域气候的特点建设渔业防灾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时,综合考虑各结构对气象灾害的预防功能。
其次,气象灾害给渔业造成影响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对水质,即渔业生产环境的影响。此时,需要适时更换水源,排除水中的一些细菌、对渔业生产有危害的生物体,建立完善的水循环系统,确保尽可能减弱渔业生产所受到气象灾害的影响。
另外,为了保障气象信息的及时流通,需要在各渔业区域建设能够随时获取气象信息的媒介,确保渔民能够得到完善的渔业信息支撑,进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气象灾害给渔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会使广大渔民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因而,为了减轻气象灾害给渔业带来的严重威胁,必须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预防机制,强化渔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升防灾水平,减少灾害给渔业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贾建刚,胡建平.强化监管提升服务全力打造文明和谐渔区环境――黄骅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纪实[J].河北渔业,2011(01)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保险;防灾减灾,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 DF413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地形气候条件复杂,导致我国成为农业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往往是大范围的,“年年有灾,处处有灾”。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泛,发生频率高,灾害损失大,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1.农业气象灾害概述
1.1农业气象灾害含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历史上农业气象灾害就对农业生产产生了的重大威胁,每年都有几亿亩农田受灾。成为世界上受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它的产生是由于温度因子引起的有热害、冻害、霜冻、热带作物寒害和低温冷害;由水分因子引起的有旱灾、洪涝灾害、雪害和雹害;由风引起的有风害;由气象因子综合作用引起的有干热风、冷雨和冻涝害等。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比自然灾害的损失所占比例大的多,占70%以上,而我国恰恰在农业气象灾害方面的防护措施不足,导致损失惨重,不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2农业气象灾害特点
一是气象灾害种类繁多,像暴雨洪涝、干旱、热带气旋、霜冻低温等冷冻害、风雹、连阴雨和浓雾及沙尘暴等,这些灾害基本上在中国都发生过。
二是分布面积广,农业气象灾害分布面积广,基本上每个省份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危害。
三是发生频率高,中国地处东亚季风区,是世界上气候最脆弱区之一,也是农业气象灾害最严重地区,各类气象灾害频发,直接危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在1949~1991年期间,有14年发生严重干旱,而随着全球的气候变暖,各种类型的气象灾害发生频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严重的制约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灾害损失大,每年的气象灾害都给国家和人们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于没有采取足够的防御灾害能力,经济损失达上千万,死亡人数不断增加,损失惨重。
2.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概况
2.1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的含义
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是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它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利保障,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农业气象保险是时展的趋势
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最早出现在18世纪,并不是一个新兴事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如希腊的雹灾险、霜冻险,美国开展的纯商业险种等等,就出现了以气象灾害险为主的各种作物保险,而我国中央也加强了对暴雨险、洪水险、内涝险等各种气象灾害保险的支持力度,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在气象灾害保险方面起主导作用,导致以盈利为主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加上农民对气象灾害知识缺乏了解,使得保额低、费率高,不利于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的发展。
2.3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的意义
一是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有利于推广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农户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是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它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是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可以保障农户在投保范围内的农作物得到经济赔偿,有利于农民生活的稳定。
四是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协调发展我国整个国民经济。
五是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可以使三方受益,保险部门有利可图,获得可持续发展;农民在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有利于粮食安全;气象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深入服务,可进一步拓展气象部门服务领域。
六是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是时展的必然趋势,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是为农业政府服务和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的根本性措施[1]。
3.制约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发展的因素
3.1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机制不完善,农户重视度不够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对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较差,加上对农业气象灾害保险不了解,导致因气象灾害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无处诉苦,另一方面我国对灾害所带来的的损失赔额比例相对低,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保险赔偿的平均水平,而受地理条件的影响,我国气象灾害发生的频率又极高,就导致农业灾害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与农户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3.2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都是对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规定,涉及保险方面的少之甚少,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并为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加上各种经费渠道混乱,缺乏统一的战略指导,导致农业气象保险不能向规范化发展。
3.3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缺乏规范化
由于我国的农业遍布各省市,地域差异性大,都需要相对稳定的农业经营模式来与之相匹配,而我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机制还未建立,加上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就降低了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导性,导致投保农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4建立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众所周知,农业生产“靠天吃饭”,农业是对自然灾害尤其是气候条件和气象灾害最为敏感的行业。而各类气象灾害的频繁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它不仅每年对农业部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直接导致农业劳动者减产减收并因灾致贫、返贫的现象,所以建立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系统势在必行,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建立是当下一项重要的任务,对损失的评估、理赔等都是需要首要考虑的问题,还需要政府、农民、保险公司共同的配合协调[2]。
4.推广我国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发展的对策
4.1完善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的法律法规
只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保证农业气象灾害保险顺利进行,所以实施颁布《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法》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相结合,充分发挥出其中的作用,明确建立农业灾害风险机制,保护投保人合法的权利,并把具有的评估、理赔条件逐一列出,规范农业气象灾害保险事宜,使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向科学化、标准化发展。
4.2从实际出发,建立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制度
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建立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制度,确保赔付能力,从而增强投保人的投保信心,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3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评估能力和政府防灾减灾能力
全面调查气象灾害风险的分布情况,并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度公布于众,不仅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准确,还能取到灾前监督投保单位的作用,同时要想做好农业气象灾害保险事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政府的防灾减灾能力在整个灾害中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加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协作,能取到事倍功半的作用[3]。
5.结语
综上所述,农业气象灾害保险与农业防灾减灾是一系统性的工作,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很有必要,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才能使农业气象灾害保险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张恒,鲍文.农业气象灾害保险与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构建[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2:166-169+248.
关键词 水果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辽宁葫芦岛
中图分类号 S1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293-02
葫芦岛市水果种植历史悠久,是农业部规划的苹果、梨优势产区,就面积而言,这里曾有在全国乃至亚洲都有名的前所果树农场。葫芦岛市水果生产主要分布在绥中和建昌2个县,纬度、土壤、光照、无霜期等生态气候条件适宜水果生产,但葫芦岛市地处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水果产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复杂,气候脆弱性明显。近些年,气象灾害发生呈现增多趋强的态势,给当地的水果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016年葫芦岛市政府制定了《葫芦岛市建设东北果业强市实施方案》,吹响了未来5年果业发展的号角。在将水果生产的资源优势、生产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对水果生产的影响和危害。总体来看,葫芦岛市水果生产还处在传统农业“靠天吃饭”的阶段,冰雹、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对水果的产量和品质影响显著,而广大果农尚缺乏有效防灾抗灾手段。为此,该文根据葫芦岛市水果生产实际和影响水果生产气象灾害发生类型,提出水果生产趋利避害的对策,为广大果农科学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参考。
1 葫芦岛市水果生产概况及气象灾害类型
1.1 水果生产概况
目前葫芦岛市水果已形成苹果、梨、葡萄“两带一区”的生产格局,现有果树栽植面积8万hm2,年产量120万t。规模在辽宁省仅次于大连;果农30万户、40万余人,占全市农村人口的1/5,种植0.67 hm2以上的大户逾1万户。特别是“绥中白梨”享誉海内外,远销俄罗斯及东南亚国家,2009年1月绥中白梨被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栽培面积和产量位于全国第1位。
虽然葫芦岛市水果生产具有“地理佳、历史久、基础强”等优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水果生产的现代化水平很低,设施建设投入小,管理标准低,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水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受气象条件的制约明显。
1.2 主要气象灾害类型
根据历史灾情损失统计,影响葫芦岛市水果生产的主要气象灾害类型有冰雹、干旱、低温冷(冻)害、高温热害、休眠期寒害5种类型。冰雹主要以物理伤害的方式直接影响水果产量和品质,其发生具有突然性,防御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干旱、低温冷害、高温热害和低温冻害主要是因为果树生长发育的水分和温度因子异常,导致果树生长发育受阻,甚至死亡,从而导致水果减产或者绝产。这类灾害其发生发展均有一定的持续时间,配合适当的农业技术措施,防抗结合,可有效地减轻甚至避免灾害损失。
1.2.1 雹灾。葫芦岛市冰雹集中出现在5―9月,其中以6月为高峰期,占全年的28%,9月次之,年平均降雹日数在5 d以上,年际变化较大,最多年降雹日为11 d。幼果和果实膨大期的冰雹灾害,一旦防护不及时,往往使受灾区域内水果品质、产量大幅度降低,雹灾严重时不仅当年梨果绝收,甚至未来3年都很少结果或不结果。
1.2.2 旱灾。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葫芦岛市降水集中性明显增大,干旱灾害时有发生[1-2],2014年葫芦岛市经历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干旱,2015年又遭遇了严重的夏旱。自然降水的减少和不均匀分布,加上地下水过度采伐,导致果树抗旱灌溉用水紧缺。另外,葫芦岛市的果树大多生长在山地和坡地,灌溉难度大,进一步加大了果树的旱灾风险。
1.2.3 低温冷(冻)害和高温热害。果树的低温冷害和高温热害是指发生果树生产季节的温度条件异常所致的灾害。不同的果树品种、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其冷热胁迫的界限温度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实地调查和查阅资料,总结了白梨、苹果和葡萄3种葫芦岛市主栽水果的适宜和不利的温度调节指标(表1),该指标在近些年的农业气象服务过程中得到了检验和修订。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果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高温热害对果品的影响和危害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目前关于水果生产的高温热害指标研究较少,在实际的果树生产中,高温天气下,果树植株蒸腾加剧,破坏水分代谢活动,与大气或土壤干旱结合,往往造成植株叶片干枯、脱落,果实灼伤、萎缩、畸形等,一般认为38 ℃以上的高温即可出现高温热害。
1.2.4 休眠期寒害。休眠期寒害主要是指果实采收后,由于气温骤降导致树体伤害,影响来年水果产量的气象灾害。葫芦岛市果树的寒害原因主要有以下2个:一是在果树休眠期前期,由于气温短时间内急剧下降,低温持续时间长所致;二是在果树休眠期后期,此时果树处于强迫休眠期,常由于气温偏高,果树的芽及各生长点的休眠被打破,转而进入活动状态。此时如果遇到强冷空气活动,虽然对树体存活影响较小,但严重影响来年产量。
2 葫芦岛市水果生产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
气象灾害的防御一般有“防灾、避灾、抗灾”3个方面的先期措施[3],水果生产也不例外。对于水果生产而言,所谓“防灾”就是根据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在对水果生产有重要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通过技术手段改善果树周边的小气候条件,降低灾害性天气强度,对葫芦岛市水果生产而言,最典型的就是利用37高炮进行人工防雹,“防灾”的特征就是果树生长周边的灾害性天气得到弱化或者消除。所谓“避灾”即通过一定的农业技术手段,延迟或提前水果生长发育过程中对不利气象条件敏感的时期,或者通过改善果树生长发育环境,如将盆栽的果树在冷空气来临前移至暖棚内,从而达到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的目的。所谓“抗灾”就是通过加强管理,改良品种,提高果树自身的抗逆性,如越冬前加强果树水肥管理,促进果树安全越冬。“抗灾”重在提前计划,周期较长,而“避灾”强调积极主动应对突发的气象灾害。除了前面的3个先期措施,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后,采取科学有效的“救灾”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些气象灾害限于果树栽培区域的自然条件,在现有的农业技术水平下是难以避免和防御的。
影响葫芦岛市水果生产的5种气象灾害,按照其致灾机理不同又可以归纳为雹灾、旱灾和温度异常灾害。其中冰雹主要以对果树和果实产生物理伤害为主;旱灾因水分亏缺致使果树受害,进而影响水果产量品质;低温冷(冻)害、高温热害和休眠期寒害主要由于温度异常致使果树或果实受害。现分别对三大类水果生产气象灾害,按照防灾、避灾、抗灾和救灾的思路,从果农自身的角度提出减灾对策。
2.1 雹灾
在果树生长花期和幼果期冰雹灾害对当年的水果生产往往是致命的,人工防雹被认为是应对冰雹灾害最有效的手段。目前葫芦岛市开展高炮人工防雹工作已有20余年,在绥中县和建昌县主要的水果产区均设立高炮人工防雹作业点,人工防雹保护区域内的冰雹灾害基本得以消除和减轻。
人工防雹作业尚未覆盖区域内果树,生产农户应注意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送的冰雹灾害预警信息,在冰雹来临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防御冰雹灾害,灾后要在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补救,以尽可能地恢复产量和树势。总的来说,果农自身对于冰雹灾害的防御手段是比较少的,发展大棚果树种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冰雹灾害。
2.2 旱灾
葫芦岛市部分果树生产区域内土壤和灌溉条件较差,在干旱的年份,除了生长在山坡地地势较高区域内果树易出现旱灾损失外,总体来看,干旱对葫芦岛市水果生产影响较小。
果树抗旱除了寻找水源灌溉以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覆盖地面降低土壤蒸发,合理修剪降低果树蒸腾等措施。干旱灾害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果树抗旱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果树不同生长发育季节,果农所采取抗旱措施也不尽相同,但总的出发点就是“找水”与“节水”相结合,让有限的水发挥最大的效用。
2.3 温度异常灾害
低温冷(冻)害、高温热害和休眠期寒害都是因为温度因子异常,致使果树生长发育受阻并产生危害,此类灾害一般持续时间较短,果农自身就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温度高可以采取诸如果树喷水、果园覆盖、果袋通气等措施,温度低可采取如熏烟、果园灌水、剪除冻伤枝条等措施[4-5]。对于此类灾害提前预防的有效性和重要性要明显高于灾后补救,而且提前预防的手段也比较多。
3 结语
本文根据葫芦岛市水果生产历史灾情及损失情况,总结出对葫芦岛市水果生产的主要气象灾害类型,在此基础上结合葫芦岛市水果生产实际,从果农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趋利避害的防灾减灾对策,旨在为葫芦岛市广大果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参考。
(1)对葫芦岛市水果生产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5种,分别是雹灾、旱灾、低温冷(冻)害、高温热害、休眠期寒害,按照其致灾机理不同又可以归纳为雹灾、旱灾和温度异常灾害。
(2)做好水果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首先应树立主动防灾意识,因地制宜,科学应对,密切关注天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做好水果生产气象灾害防御的先决条件,要注重先期预防,当灾害损失不可避免时,要及时采取灾后补救,近几年实行的农业保险也是减少果农经济损失的一个有效补充。
4 参考文献
[1] 汪丽新.葫芦岛市旱涝指标的确定和干旱规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0,22(1):78-80.
[2] 江和文,郭婷婷,包颖,等.辽宁省近50年旱涝灾害的时空特征分析[J].水土保持研究,2012,19(2):29-33.
[3] 李美荣,刘映宁,李艳莉.陕西省果业主要气象灾害及其防御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06(1):60-62.
关键词:鹤岗市;自然灾害特点;防御措施
中图分类号:S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157-2
0 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对农业影响严重的主要是气象灾害。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
我国最常发生的气象灾害有洪涝、干旱、地震、台风和滑坡泥石流等5种,所造成的损失占损失总量的80%至90%。1949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农作物受害面积年均超过4000万公顷,受灾人口年均超过2亿。我国是农业大国,干旱是对农业生产影响最严重的气象灾害。1951-2006年平均每年受旱面积为2246.3万公顷。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灾、成灾面积均趋于增加,2000年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最大(4054万公顷),旱灾损失粮食600亿公斤。
据预测21世纪我国气温将继续上升,降水也呈增加趋势。直接导致极端气候事件趋强趋多,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水资源问题日益严峻,冰川显著退缩,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受到海平面上升威胁,生物多样性遭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 鹤岗市自然灾害的种类、特征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鹤岗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总面积1.5万多平方公里。地处小兴安岭向三江平原缓冲地带,地形地貌复杂,西北部为山区,东南为平原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气温变化大、日照时间长、降水量过分集中。春季多风、少雨干旱;夏季短促而高温多雨;秋季降温急剧,常有霜冻发生;冬季漫长、严寒干燥。
由于境内地形地貌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损失巨大。主要有干旱、洪涝、风雹,其次有低温寒潮、连阴雨等。在各类灾害中,尤以洪涝和干旱危害最大。因5至6月降水量较少,易发生春旱;7至8月降水量较大,占全年降水量70-80%,易发生洪涝,局部暴雨或大暴雨多数出现于夏季。
1.1 干旱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气候现象。中国最严重的气象灾害是大范围干旱,在1990-2005年中平均每年有8.9 亿亩农田遭受干旱灾害,其中3.9 亿亩农田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在我市主要有春旱和夏旱。
1.2 洪涝
洪涝是指某一时段内由于降水过多、排水不畅而产生的洪灾和涝灾,其中洪灾指河流泛滥和山洪暴发,涝灾指雨水过多或过于集中,使农田积水成灾。暴雨洪涝是我国最重要的灾害,20世纪50年代以来长江流域的历次大水(如1954、1969、1975、1991、1993、1994、1995、1996、1998、2003年)都是由致洪暴雨造成的,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我市,7-8月是洪涝灾害高发期。洪涝灾害发生后,将导致作物叶片变黄,根系发黑、腐烂,生长减慢,植株软弱。
1.3 连阴雨
持续5天以上的阴雨天气成为连阴雨,我市常发生于春秋两季。春季连阴雨对作物播种影响较大,秋季连阴雨主要影响秋种和秋收活动。连阴雨持续时间长的,将导致作物减产甚至绝收。
1.4 低温冻害
低温冻害是指作物和果蔬在晚秋和早春,遇到0℃以下低温或剧烈变温而引起的植物体冰冻或丧失一切生理活动,造成植物体死亡或部分死亡。近些年以“倒春寒”为主的低温冻害频繁发生,所有作物均难幸免,尤其是对经济作物的影响最大。
1.5 高温热害
高温热害是指持续出现超过作物生长发育适宜温度上限的高温,对植物生长发育及产量形成的损害。
1.6 大风
瞬时最大风速17米/秒的大风,可以造成作物叶片损伤,茎秆折断,植株倒伏,自理脱落,农业设施损毁。一般6级以上大风就能造成风灾。
1.7 冰雹
冰雹是从发展强盛的高大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冰雹季节性明显,破坏力强,对农业生产危害很大。5-8月是冰雹高发期,我市绥滨县易发生冰雹灾害。
2 防御自然灾害的具体对策
2.1 干旱
(1)根据干旱规律,调整农业结构;(2)兴修水利,合理灌溉;(3)平整土地,深耕改土;(4)抗旱播种。春旱主要是影响作物出苗,因此要特别注意适时播种,获得全苗。
2.2 洪涝
(1)建造高标准防洪工程;(2)修好田间排水沟;(3)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结构;(4)调整农业结构,实行防涝栽培等。
2.3 连阴雨
(1)掌握天气气候演变规律,合理安排农事活动;(2)修好田间排水沟,及时清沟排渍,搞好田间管理;(3)提倡薄膜育苗和工厂化育苗,实施育苗移栽。
2.4 低温
(1)掌握低温规律,调整农业布局;(2)利用和改善小气候生态环境,增强抗御低温能力;(3)运用综合栽培技术防御低温冻害。如地膜覆盖、合理施肥等措施。
2.5 高温
(1)种植抗性较强的作物;(2)套种高秆作物,遮阴降温;(3)适时浇水,通过蒸发散热降温;(4)覆盖遮阴栽培;(5)施用生长调节剂控制落花落果。
2.6 大风
(1)营造农田防护林,减轻作物受害;(2)合理布局,使作物生长关键期避开大风高峰期;(3)大棚蔬菜产区尽量搭建骨架式蔬菜大棚,增加压膜线。
2.7 冰雹
(1)人工消雹;(2)大力种草植树,改善气候条件,减少冰雹发生频率;(3)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做好防范准备;(4)一旦发生雹灾,及时补救。
3 防御自然灾害的宏观措施
农业以前是靠天吃饭的产业,农业生产过程就是与自然界博弈的过程。近年来,除了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完善应急预案外,普及抗灾减灾知识、提高应对灾害的应急管理能力等,都是农业增产增收的重要保障。
3.1 建立完善的农业灾害预警机制
积极和气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农业灾害如洪涝干旱灾害等的全天候、大面积、全方位的动态监测,并及时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快速反应机制
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危机应对者的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灾区局势,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3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在国外农业发展上作出很大贡献。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慢、规模小、范围窄、尚未有效调动农民、保险经营主体、政府等多方积极性。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机制,以政府为主体,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基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