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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WU Juan
(Xi 'an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stitute of the Relevant, Xi 'an, Shaanxi 710038)Abstract College students is the main force of Internet population, due to the media literacy of college students is not high, coupled with the freedom of network openness and anonymity, and network control function weakened, the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has become a universal phenomenon, has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thinking in addition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stablish the Internet real-name system measures, such as college of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would be more suitable to the daily work schedule, therefore, to explore the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and measures for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a profound significance now.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measure
1 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这样界定暴力,即“使用语言或身体的力量故意对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攻击行为”。
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也存在暴力行为。一般来说,网络暴力可以分为两类,网络技术暴力和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技术暴力指通过网络技术差异所实施的暴力,如人肉搜索、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等等。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即时聊天工具、社交网络等平台上使用侮辱、歧视、诽谤等语言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以致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属于精神伤害。
2 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
2.1 出口成脏,肆意谩骂
随着web2.0时代带来的网络交流平台的多元化,大学生可以在博客、论坛、社区、微博等平台上进行自由的交流讨论,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隐匿性,在这些自由的角落里也弥漫着脏言脏语,如“他妈的”、“傻逼”、“”等等。随着许多网站设置了“敏感词过滤功能”,传统的网络脏话在规避审查制度的过程中不断流变,形成了特殊的表现形式,如字母化、谐音化、代音化等,比如之前提到的“他妈的”会变成“TMD”、“傻逼”会变成“SB”、“神经病”会变成“SJB”等。
2.2 以道德为情感基础,进行道德审判
道德审判通常是指社会舆论往往以道德标准对新闻事件进行评判。如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对后妈陈彩诗用“毫无人性”、“禽兽不如”等词进行恶性攻击。在几乎所有的网络热点事件中,对当事人进行口诛笔伐的大学生们都扮演着网络“包青天”的角色,将自己置身于一个审判官的地位,以侮辱性、攻击性的暴力言辞批评责骂当事人。当然他们的出发点是为弱者打抱不平,进而维护社会道德,但是殊不知,任何审判都不是随随便便的行为,都要符合一个前提,那就是合法。而这些大学生审判官们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律,对未经证实的扑朔迷离的事件过早地作出判断,并进行暴力语言攻击。
2.3 滥用人肉搜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人肉搜索,即在互联网技术下通过人际传播来调动广大网民的力量进而完成的信息搜索的方式。它本身只是一种信息搜索工具,没有对错之分。人肉搜索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服务类,如百度知道、腾讯搜搜等网页搜索平台;另一类是对新闻事件当事人所进行的人肉搜索,其本身就是一种裸的暴力行为。
3 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原因
3.1 网络环境的三无特性是滋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温床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经常被用来形容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有人将互联网的“www”概括为“三无”特性,即“无身份”、“无性别”、“无年龄”,这就道出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匿名性。因此,当大学生从现实社会进入网络虚拟社会中时,他们的日常礼仪规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完全消失,成了道德缺失、嫉恶如仇的疯狂者。那么,大学生在网络各大平台肆意滥骂、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时常发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3.2 网络媒介把关意识弱化使网络语言暴力更加横行
“把关人”理论最早是由传播学者、美国心理学家卢因提出来的,他指出“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小部分把关人,而只有符合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下转第229页)(上接第213页)传播的渠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一直把“把关”作为核心工作,而网络新闻传播者却对“把关”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这是和网络媒介传播特点分不开的,一方面,网络信息的海量性降低了“把关”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使编辑无暇“把关”。此外,网络运作的简单化化导致“把关”的非组织化。
3.3 大学生媒介素养不高是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根本原因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在接触各种媒介的过程中,对媒介所提供信息内容的解读和批判的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
大学生作为鉴别能力较弱的普通人群,他们既不是精通媒介运作的专业人员,也并非精通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因而在接受信息的时候,他们常常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很少质疑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而他们对信息往往喜欢主观臆断,带有很浓重的感彩,这样很容易导致言论失实。
4 高校降低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措施
4.1 加强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
虽然大学生的网络语言暴力还未涉及到行为暴力层面,但是高校应该加强网络法律教育,以防患于未然。一方面,高校要加强法律课程建设和教学,培养遵守法律的意识;另一方面,在课程之外高校还应该以各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如增设与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犯罪相关的讲座,在校园网站上开展“文明上网,健康上网”的宣传教育活动等等,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4.2 开展大学生传媒素养教育,提高上网自律意识
对大学生传媒素养教育的重点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培养大学生成为有思想、有主见、有原则的人,使其在参与网络活动中能够坚定立场,为其话语负责;第二,培养大学生掌握媒体的传播规律,懂得媒体角色定位,使其在传播信息、发表言论时能够把握分寸;第三,培养大学生监督和批判媒体的能力,提高分析与鉴赏能力,面对各种轰炸式信息时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觉分析的好习惯。
4.3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之所以喜欢沉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学校开设的课程和各项文体活动不感兴趣,因此,高校应结合学生的兴趣爱好,积极开展一些社会化、趣味性浓的校园文体活动,如各项体育比赛、唱歌比赛、烹饪比赛等等。一方面能够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情绪疏泄、愉悦身心的主要渠道。因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可以使大学生远离虚拟网络,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5 结论
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面对这样一个难题,高校的教育引导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各大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从开展学生传媒素养教育、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加强网络监管等方面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上网意识,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远离“网络语言暴力”。
参考文献
[1] 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http://.cn.
[2] 邬彬彬,王翰.传媒素养的基本含义及社会定位.军事记者,2006(1).
[3] 从网络暴力盛行看公众媒介素养问题[J].长江大学学报,2008.5.
关键词:游戏产业;武侠游戏;武侠文化;义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3-0273-01
电脑的全面普及加大了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力。无处不在的电脑,日渐提速的生活,增加了人们对释放压力的需求。这使得网络游戏这个新生娱乐形式进入人们生活有了硬件平台和需求市场。游戏产业发展至今天,已有一套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且在许多发达国家已成为经济支柱。
一、我国游戏产业状况
国务院于2006年提出《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纷纷响应,使中国游戏产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
在2008年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83.8亿元人民币,比2007年同比增长76.6%。2008年我国自主研发的民族网络游戏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10.1亿元.占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总规模的59.9%,比2007年增长了60.0%。2008年,中国单机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3060万元人民币,比2007年下降了58%。在许多产业遭受了巨大打击时游戏产业却展现出振奋人心的产业潜力。
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前15强的网络游戏中以传统武侠类文化作为游戏背景的游戏多达11个。且在中国大陆十佳画面网络游戏和十佳音乐,音效网络游戏中传统武侠类题材的网络游戏也分别占有8个和7个。表明武侠游戏在中国大陆游戏市场上的统治性地位。
二、武侠文化
司马迁将“游侠”定义为:“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以诺必成,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者焉。”追溯历史,游侠可定义为古代士阶层优秀品质的融合化身。其一诺千金,忠肝义胆的特质为后世推崇效仿。
之后侠的定义又有所发展。封建社会很多社会不公无法通过政府得到适当处理,这时民众渴望带来自由和正义的光明形象。由于司法水平有限,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司法公正,赋予了平民一些特殊权利,使“侠”得以进一步发展。《周礼・秋官・朝士》中记载:“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于是声张正义,嫉恶如仇,武艺高强便被赋予了“侠”的概念。
武侠文化经过中华文明上千年的沉淀,其思想内涵包含儒道佛等多家哲学观点。儒之侠的“仁勇兼备,为国为民,兼济天下”,道之侠的“独善其身,清静无为,大道无形”,佛之侠的“无欲无求,超脱顿悟,普度众灵”, 这些哲学内涵最终被提炼成为武侠文化中的“义”。如果说“义”反映的是侠客思想内涵,“武”则是这种道德内涵得以外在实现的主要途径,而这共同构成了中国侠客文化的主要内容,缺一不可。
三、武侠游戏
(一)网络武侠游戏和单机武侠游戏的对比
内涵而言,因单机武侠游戏中没有玩家间的互动,游戏在开发过程中把“义”的展现做为游戏开发的重点。如单机武侠游戏的经典之作《仙剑奇侠传》就取材与中国的剑侠文化,让玩家了解到中国武侠思想中道家崇尚自然自由,社会自由以及精神自由最后回归自然的哲学观点。然而武侠网络游戏则把“武”放在了第一位,游戏设计者充分的利用玩家间相互攀比装备、声望等的心理特点大量开发商业卖点,因此在商业水平提高的同时,游戏的内涵有所下降。
形式而言,两者都是提供娱乐,打开市场获取利润的商业产品。然而两者的生命力差别很大。单机武侠游戏制作周期长,发行之后难以调整,无法有效地把握市场动向。加之产权保护程度不够,许多单机陷入了困境。然而,网络游戏以互联网作为运行平台,互动性强,可通过网络监控和实时更新的方式不断地对游戏进行升级,有效抵御盗版。同时内置商业广告等创新的经营方式拓展了获利渠道,使网络游戏的研发得以保证。单机游戏作为游戏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阶段性的形式,有被网络游戏所替代的趋势。
(二)网络游戏对武侠文化的开发
在小说、影视作品对武侠文化的宣扬下,人对武侠世界中英雄辈出的年代,壮美宏大的场面,打抱不平后获得的社会认同感十分向往。网络游戏很好地解决了这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的问题。然而网络游戏对武侠文化的开发已处于瓶颈的状态。
武侠中的“义”是中华文明的思想精髓,需要细心揣摩。但由于武侠游戏中的世界由玩家构成,融入了很强的现代竞争意识。加之游戏常以等级、装备刺激玩家之间相互攀比,使得大部分玩家只锁定在快速升级、获得极品装备以及声望值等。游戏系统中对“侠”的优秀品质的涉及少之又少。相反玩家为达到所谓的出类拔萃,不择手段,使武侠游戏的文化内涵大打折扣。
从个体看,武侠中的“武”主要是游戏角色的武术动作。在游戏中角色的动作是由游戏动画师做出动作库,玩家通过相应的操作触发特定的动作。一些武侠网游为节约成本而造成角色动作质量低的弊病,降低中华武术在大众意识中的形象品级。从群体看,“武”主要体现在打败游戏中设定的怪物或者玩家间相互决斗。武侠网游中的帮派家族制模式也是为了一个群体武力征服另一个群体。这会增加玩家的暴力倾向,带来负社会效应。
因此,重“武”轻“义”是现今网络游戏发展的瓶颈。如何提升武侠网络游戏对武侠文化中优秀品质地表达,是武侠网游提升文化品级道路上必须直面的挑战。
(三)对武侠网游的思考
“玩家在初涉网络游戏完全可以在不谙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进入其中。但随着游戏的进展,他会越来越明显的感觉到好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导着他,使他不得不遵从某种命定的秩序,这个秩序就是网络游戏特有的潜秩序。”[6]武侠网游中对玩家的评级标准就是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评级标准的设定过于单一,仅是披上武侠外衣的暴力竞赛,武侠网游终究会因深层文化内涵的缺失而淡出人们的视线,失去成就经典的机会。
近来武侠网络游戏在设计上有了让人耳目一新的突破。游戏道具对游戏氛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心理学家伯科维兹发现情境中的刀、枪、棍棒等器械会成为犯罪长生的原因。《诛仙2》2010年新添加的角色神裔天华以“琴”作为武器,在网络游戏以锋利的武器作为诱发PK的趋势下,这种突出文化内涵的武器设计有里程碑的意义。这种突破会消减玩家的暴力倾向,使游戏不再只是玩家之间相互砍杀的恶性斗争。随着此类设计地增加,武侠文化中一箫一剑,仗义天涯的思想在游戏中会得到更好地弘扬。
现在市场运行的武侠网络游戏和早期的武侠网络游戏相比,游戏中任务设计的丰富程度大有提升。《传奇》中的玩家只有在等级低于3级时才有去新手村NPC接任的资格,其任务设计主要是为了引导玩家快速适应游戏的操作及特定游戏世界的规则。《诛仙2》中有很多特定时间段的奖励任务且伴随着丰厚的任务奖励,不否认“新科试炼”类的知识竞赛任务模式对传统文化的宣传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如果玩家错过一些大型的奖励任务,则会很快被和其他玩家拉开较大差距,这使得大部分玩家只是为了任务奖励才去完成任务,忽略了任务最初想达到的寓教于乐的社会目的。所以过多的游戏任务在丰富了游戏的娱乐性的同时也加重了玩家的游戏负担甚至使玩家沉迷其中,因此游戏设计者在任务的时间量和奖励力度设计上还有继续优化的需要。
四、结语
武侠网游作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武侠文化新兴载体,潜力巨大。每一个新诞生的事物都会经历一个成长期。就如火车问世之时,其速度不敌马车,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现今火车已成为主要交通工具。武侠网游在突破了武侠开发重“武”轻“义”的瓶颈之后,势必会迎来更辉煌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杨程.金融危机下的中国游戏产业[J].商场现代化,2009(9).
[2]17173第七届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调查报告[R].2007.
所谓“软暴力”,是指日常生活中那些不会被人归结为暴力,但实际上跟暴力一样,令人感到不安与受伤的精神境遇。从无孔不入的消费主义的评判标准,到密不透风的人际关系网络,几乎都携带着这种“软性”暴力。“软暴力”带给人的不是坚硬的疼痛,而是持续与缓慢的窒息,这种隐匿的不安感,即是艺术家试图通过形象传达的内涵。
Q:汽车作为一个重要的符号,在这次的作品中,有什么样的喻意呢?
A:车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东西,它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问题,诸如污染、噪音和拥挤,车可以代表我们今天过度发展的一种文明病态,它给人带来一种莫名的焦虑。我刚来北京时,站在立交桥上看马路上有那么多车,就感到一种狂躁与恶心。我个人是很反对城市化的过度发展的,对于车,我们既讨厌它,又离不开它,我觉得这就是生活中的矛盾之处。 车既是一种交通工具,同时,又是一种构成身份差异的象征物,它带给人的另一种压力是无形的,所以我在整个雕塑的底部塑造了一个被压扁的挣扎的人。
Q:在这次的展览中,《出入》是一件特别的作品,它似乎更抽象一些,不直接与社会现象挂钩,对于这个作品,你是如何来构思的?
A:我们童年时代都玩过陀螺这种东西,它是一个必须在运动中才能保持平衡的物体,我在这里把它置换成了螺丝钉,然后在它的上面放置了一个憨态佛,憨态佛的稳定感,与螺丝钉的极不稳定,应该说是一种对比,这种对比就是我想说的:生活在当下社会,经常不知不觉就会被某种力量带走,这种力量就是软暴力。我们必须在不安的立场上寻找相对的安宁。
Q:这只是一种单纯的观念创新吗?还是源自于你的生活感悟。
A:我本人没有,但我对传统文化以及禅宗的修行方式是很感兴趣的,我和朋友在一起时也常常会探讨这些东西,其实讨论的重点还是在于,如何在一个浮躁的环境里保持心灵的平静,我很喜欢禅宗式的静坐,有时候在车上,如果有人开车,而我坐在旁边时,都会打一会儿坐,对于自己来说是一种很好的调整。
1、传播媒介与人文精神的关系
传播媒介与社会人文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作为人类借以传播信息的辅助工具,一方面,媒介传播内容彰显人文精神,媒体的选择性报道体现的人文精神通过不断地媒介接触传递给受众,并进一步通过普遍的价值规范引导和制约社会人文精神的形成。另一方面,人文精神推动媒介进步,人文精神强调的严谨理性的思维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强大智力支撑。人文精神倡导的自由、人本和理性思维不断地推进传播技术进步和新闻理论的发展,加速了新闻事业的自我完善。
2、传播技术创新过程中人文精神的缺失
追述传播技术的发展历程,其中比较具有技术意义的有四个阶段:印刷技术阶段,广播技术阶段,电视技术阶段和网络技术阶段。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推动了技术的革新,高速印刷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使廉价报纸应运而生。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广播和电视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人类传播活动已经进入了网络传播时代,通过网络不同时空被连为一体,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生活。
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就是传播媒介不断进步的历史,也是传播效果不断强化的历史,媒体功能越来越丰富,人们的媒介接触时间越来越多,这也给人文精神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当前,对人文精神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人类对传播技术的过度依赖和传媒负效应的扩大两个方面。
人类对传播技术的过度依赖主要表现为部分媒体在新闻制作报道过程中对于技术设备的过度依赖,以及公众对全新的文化娱乐享受的过度依赖,新媒介强大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人沉迷于虚拟的世界不能自拔,加剧人类的自我封闭,给人文精神投下了浓重阴影。
传播媒介负效应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媒体暴力戕害公众心理健康。影视、游戏、网络等媒介信息内容中的暴力倾向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步增长,频繁接触,会使公众对现实暴力反应迟钝,增大模仿概率,使暴力传播、扩散。第二,新技术强化了媒体刻板印象。媒体是公众形成自身观念的参照标准,媒体有意或无意的刻板成见,如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等也会影响受众,使媒体或媒体人的刻板成见演化成普遍的社会刻板成见。第三,媒体分众化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普遍的社会文化标准。媒体依据不同的特性将公众分为不同的群体,针对性强,但传递的内容也很容易造成多元价值并存。第四,形形的广告,使充裕主义盛行,唤起人们无止境的占有欲和享乐欲,势必会造成人类中心主义的膨胀,无视其他物种的生存,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膨胀表面上似乎是对人文精神的强化,而实质上却是对人文精神的彻底颠覆。
3、寻找人类的精神家园――人文主义精神的重建
人文精神是人类社会各种文化现象的集中体现,人文精神的缺失就是社会文化道德倒退,重建人文精神不仅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而且,我国有着悠久的人文传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良好的社会政治保障,媒体和公众的觉醒是牢固的杜会基石。
重建人文精神主要有三方面途径,即媒介、受众和社会。
第一,媒体提升媒介素养是重建人文精神的关键。媒介传播的信息是影响社会人文精神塑造的重要因素,媒体自身应以受众为本,关注公众需求,以人为本的报道原则是媒介自身人文精神的体现,也是塑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精神的前提和基础。媒体人应以身作则,坚持新闻伦理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报道质量和人文内涵,做社会人文精神重建的先行者。
第二、受众媒介素养的提升是人文精神重建的基础。良好的媒介素养是受众分辨媒介信息真伪对错,进而形成普遍的社会价值观的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对社会人文的认识,公众不仅要明确评判传媒的标准,还要积极科学的利用传媒资源,监督媒体的传播行为。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网络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120-03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方式成为科技进步造就的时代产物。但是“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利用不当就演变成了“网络暴力”,从“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到我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从侧面反映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缺失。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严重滞后,本文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私法规制建议,以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有所裨益。
一、网络隐私权内涵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最早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学者是美国的布兰迪斯和沃伦,1890年两位学者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隐私权是保障每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谈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几乎变为透明的“玻璃社会”, 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网络隐私权问题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目前网络隐私权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和使用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确认“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从立法角度来看,“网络隐私权”概念会使法律过分具体,不符合大陆法系立法技术的需要。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收集、复制、公开和使用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对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等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网络隐私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研究,并指导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1.客体的广泛性和特殊性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比传统隐私的客体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电子邮箱以及申请其他服务时,网络服务上往往要求用户登陆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第二类,个人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上网卡、电子消费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第三类,网络活动踪迹,包括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只要其能够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都是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作为网络隐私内容的私人信息带有强烈的网络特征,所以网络隐私权的客体特殊性表现为私人现实身份及网络身份等蕴含信息的数字化。
2.侵权手段的技术性和隐蔽性
由于互联网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在网络上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然后进行披露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支撑,作为普通的网络用户,其具备的网络技术及安全防范知识是十分有限的。由于其侵权手段具有高科技性,侵权行为可以在瞬间完成,侵权行为人会以十分隐蔽、极具专业技术的方式窥探、披露他人隐私。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高效便利特点,网络信息的公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广的传播范围,公民的隐私一旦在网上披露,就会有不特定的人不断的刷新网页,即使把信息的源头删除也无法控制住它的蔓延速度,因此信息一旦公布就无法消灭。不仅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物质损失,同时也有可能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可见,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
二、美国与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采用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立法规制为辅的保护模式,美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没有制定一系列法律,而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规范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这种行业自律机制主要是对网络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益进行保护,其中最具特色的形式是采用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安全港模式等手段进行行业自律。
(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欧盟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规制模式,从法律上确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用立法规制进行强制性保护个人隐私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欧盟上世纪90年代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隐私权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文件。
比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是立法模式无法比拟的,同时可减轻法律机关的负担。但是行业自律模式缺乏强制性,所以大多时候会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网络用户对行业自律协议和网络隐私保护声明几乎没有任何控制能力,不可避免的会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的优势是:立法保护为网络隐私提供了最高层次的保护,使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但是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和僵化性,不能紧跟网络发展变化,也不利于激励网络服务商,可能影响到网络经济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挫伤行业的积极性。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力度不够
隐私权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获得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这就为部门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造成了很大的立法困境,《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将其在名誉权范畴下给予间接保护。对公民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予以规定,是立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该法第2条第2款明确提出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过于笼统,不具有操作性。
2.公民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淡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没有西方国家的健全,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受到立法保护比较晚。另一方面就是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公众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性的特点,网络个人隐私权往往会被很多人忽视。
3.网络经营者对个人隐私信息管理缺失
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这两大公约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缺少网络隐私权和网络隐私侵权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惩罚方式,有的网站的隐私声明形同虚设或者隐私声明保护的是网站而非网民,很难真正确保网络服务商能够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
(二)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重构中,综合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应采取以立法规制模式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综合模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
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对隐私权给予保护,但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我们应该借鉴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该单行特别法应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权能,规定应当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制定侵害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规定网络服务者应加强信息监管,不得个人隐私和虚假信息,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2.完善行业自律的监管法规制度
在允许行业自律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网络经营者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首先,用行政手段对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行政监管,要求各网络经营商制定各自的个人隐私保护的自律声明或规章,自律声明中应具体列明网络用户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建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由网络经营者联合组成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共同成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机构,负责对各个网络经营者个人隐私保护的状况进行评估和认证,最后授权通过认证的网络经营商使用达标标记。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的行业自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但是存在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没有起到真正的自律作用。因此,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法规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美国是行业自律实施最有效果的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引导、规范、支持互联网行业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自律公约。
3.实行网络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
实名制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实现网络实名制可防止网络欺诈,减少违规行为,可有效降低传播谣言、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问题发生的几率。但是从韩国实名制的兴废过程来看,网络实名制最大的弊端就是网络黑客窃取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个人信息安全。但是不能因为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失败而否定网络实名制,应该辩证看待这个问题,扬长避短。对于实名制的用户信息在实际中存在泄露的隐患,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应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给予严格的打击,从而保障网络实名制没有后顾之忧。
4.增强公众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增强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使用户既懂得利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忘尊重他人的网络隐私权。网络用户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使用有效的技术保护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免遭他人侵犯,如详细了解网站的隐私规定;不要在公共计算机上填写个人的真实资料;了解网站对个人资料收集、使用的声明;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在决定参加网上购物之前,对网上商城的信用和隐私保护情况进行调查;选择使用加密软件,谨慎处理垃圾邮件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2]陈煜.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200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