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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关键词】彝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保护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趋时化的背景下,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例如:过去普遍见到的彝族民间口弦弹奏,现在只能在高山农村偶尔见到;被称为彝族“木器艺术之乡”的美姑县候果莫乡会木器雕绘艺术的民间艺人已很少;星象学是彝族民间的常识课,而今彝区农村能熟练运用星象知识的人已越来越少。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或传统表演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便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标志着全世界从此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共同的认识。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春天的到来,这为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发展机遇。在这个机遇中,有的已开始了保护工作,有的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彝语得到了规范和发展,成为国家学历教育的合法文种;又如已经搜集、整理、编译出版了大量的彝文古籍文献;再如已向“文化遗产名录”进军,火把节、彝族年、漆器等成功申遗,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等等。但是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没有形成全民族的共同认识。文化自觉,是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研究、挖掘、整理、宣传、弘扬发展的行为和过程,是把文化资本发展为价值资本,并转化为经济资本的行为和过程。总体上来看,彝民族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的态度已从盲目状态逐渐进入到自觉状态,但对民族内部各种群体层面上的人群而言,“自觉”程度是不一样的,从目前来看,知识精英层面上的人群认识是比较统一的,文化自觉行为也是比较强烈的,但处于领导层面上的人群内部的认识是参差不齐的,甚至有些人对文化自觉行为持抵触或反对态度;对于大众层面上的人群大都还处于自然传承的盲目态度上。这些都有形或无形中影响到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推广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还不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公约》,明确指出,“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但是目前在彝区普遍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体认识不明确,因此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与管理机构,也没有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到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普遍价值的评价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随着文化遗产热的升温,一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关爱、企业竞相开发的对象,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彝族文化本身的传承特点,把民间文化艺术作为猎奇、招商引资、旅游的手段,往往把传统的东西与现代的东西混杂在一起,这种做法虽然有些可以理解,在表面上确实反映出地方政府、企业对彝族民间文化的关爱和支持,但实际上却在有意无意间剥夺了彝族民间社会传承本土文化的权利,使节日变成大会,使“民俗”变成“官俗”。例如:彝族原生态的傩戏“变人戏”(彝语称为“撮泰吉”),是彝族重要的信仰民俗,以前尽管不那么专业,但充满原始气息,是了解彝族古代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一些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为了让其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在改编过程中加入了一些其他乐舞因素,使得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变得越来越淡薄,原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已开始发生剥离。这种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摧残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法。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山头主义”。彝族是一个跨省区、跨境而居的民族。除了我国外,东南亚地区的越南、泰国、缅甸、老挝等国也有彝族居住。因此在有些地方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中往往只着眼于本地区,无视有些文化事象的民族性和整体性,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把一个完整的文化事象的内容和品相肢解成七零八落,这种文化认识上的“山头主义”严重破坏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全民族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了对彝族非物质文化事象普遍价值的认识。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保障和得以顺利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早已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我们彝区各地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影响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忽视情境保护、破坏性保护现象。“文化遗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文化“事象”和文化“情境”,而我们只注意“事象”的保护,没有保护文化的“情境”的情况是很突出的。例如已列为国家文化遗产名录的“火把节”和“漆器工艺技术”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只注意了文化事象标志特征,而不注意保护文化事象的内容和情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目前仍然存在着“保护”的内容不清楚,“保护”的手段和方法没掌握的情况。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探索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境其实也是当代许多少数民族共同面临的重大难题——文化转型的困难,即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保存现今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还要综合现实环境考虑现在和将来发展的可能性和多样性,因此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综合考虑。本文从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对如何有效保护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人类一定阶段的历史文化的记忆,对于认识人类社会发展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有义务去传承和发扬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和视野。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应当切实树立几个观念:一是要树立文化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与脉的观念、是人类的精神食粮和人类永恒财富的观念;二是树立文化的多样性决定着人类的和谐、和平相处的观念;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观念,形成上下联动、上下互动的局面;四是在传承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通过加大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从而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
第二,坚持“抢救优先”原则,把抢救濒危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摆在优先地位,抢救下来、记录下来,以免人为地酿造出“人亡歌息”、“人亡艺绝”、“人忘技失”的悲剧。
第三,对传承人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给予相应的经济资助和政策照顾,重要的是保证后继有人,不让任何一项重要的遗产失去传承。同时开展逐层多级的保护制度,全面和整体地保护彝族非物质文化的生态。
第四,在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重视文化“情境”保护,防止出现只注重提取文化遗产事象而轻视保护“情境”的做法。
第五,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内容的完整性,防止随意增减以杜绝“伪民俗”的出现。
第六,依托全国彝学会及各个省、市、县的彝学会,开展彝族民间文化普查,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协作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彝族非物质文化及其传承人资料数据库,并完善必要的保护措施,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与先进理念,从而使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走得更快,走得更远。
结语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现状;保护策略
现代经济中金融是核心,且某国家或区域金融市场是否发展完善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就是其是否针对金融消费者建立了及时、全面、系统的权益保护机制。在国内,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意义重大,这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实现个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与发展;有利于国内金融信贷以及信用消费持续、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内资本市场实现合理化发展。因此,对要想实现国民经济有序发展以及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得到合理、全面的保护。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问题
当前,国内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资本市场也有了快速发展,信用消费与金融消费种类也随之增加,其中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产品服务与企业运作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之间形成了密切联系,且有关部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政策和制度保护。但是资本市场发展有其复杂性,且国内金融监管也具有特殊性,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以及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其问题主要表现如下:1.金融消费相关立法过于滞后,且缺乏必要支持。2.金融消费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救济机构以及保护机构。3.金融机构垄断导致金融消费者在现实中难以有效实现个人合法权益。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1.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保护性法规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在立法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应通盘考虑金融消费流程与环节,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应覆盖金融交易与消费各个环节,并通过规则性与原则性立法对消费者权利予以保护,使其免于非法害;应对金融机构运作行为加以规范,严禁掠夺;应从立法层面出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提高保护立法固有位阶,避免金融消费保护法规在实践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摩擦,从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够予以有力支持和捍卫,国家机关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也得以充分体现。
2.构建科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证明,金融机构之所以会对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施以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等现象较为普遍。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金融机构管理与监督力度,构建科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确保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制定相应的披露程序和标准,特别是一些影响较为重大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投资决定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应予以全面、及时、积极地披露,严厉打击各类隐晦、模糊或者复杂的披露行为,为金融信息科学有效地披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应提供金融消费常识以及相关知识普及教育
伯南克有这样一个观点:金融教育与金融知识并非万能,然而对于金融消费者却极具指导作用,并对在后者决定实践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支撑与辅助效用。所以,政府部门应重视金融法规宣讲普及以及金融知识教育的开展,引导金融消费者切实增强自身风险识别意识,对于金融机构存在的非法欺诈行为能够清晰辨识,进而保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害。
4.完善救济制度并打破金融垄断,为金融消费者实现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护
应推动民间金融发展、鼓励外资金融进入以及支持其他金融主体的方法打破金融垄断,改变国有金融的垄断性支配地位,转而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并重视金融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制度保障。
三、结语
在众多消费者群体中,金融消费者相对较为特殊,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普通民众最终都将参与金融消费。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对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更与普通民众个人利益有着密切关联。相关部门应从政治高度出发,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金融消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为金融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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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 非物质文化 遗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渐推进,发达国家的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碰撞和交流,这给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何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沿袭中国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思索的课题。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保护意识不强,工作进度不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全国人民的大事,然而因为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制度、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或者本地居民主动破坏,游客破坏等现象发生时,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功利性严重
近年来,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提上了日程,但是却出现了较强的功利性。首先,各地出现哄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几个省、城市或地区纷纷抢夺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牛郎织女故事、梁祝故里传说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出现了被抢夺的现象。其次,有些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度,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一种卖点,改变了原生态内涵。例如,某些地区特定的生活习俗,如裸浴、拉纤等被滥用成表演,目的是迎合游客口味的需要,这有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三)保护力度不足,缺乏有效支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落实力度不佳。例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建筑类文化遗产规定着谁居住谁保护的原则,但是普通大众的接受程度却不怎么高。一方面,政府缺乏经费来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没有出台有力措施进行支持。这样一来,很多非物质文化一边被破坏着,一边又被政府大力地喊着加强保护,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
(一)扩大参与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纯粹是依靠民间艺人手工创作、表演而存在的,不只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实现,它们存在更多的价值在于制作者自我存在感的满足和在社会自然中找回安全感和归属感。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参与度,加强本土民众同社会交流的力度,搭建起一个交流沟通平台,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特的文化价值,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主体制作者之间更亲密和谐的关系,达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二)运用高科技传播手段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改变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微信、二维码、微博等等各种社交平台和手段都给现代社会的人们时间创造了更多经济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顺应时展需要,借助高科技这一手段,促进其价值的不断增长,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值得一提的是,要加强与青少年一代的互动交往,运用开放的态度进行有效地开发和运用,在包装和营销上加强力度,有效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例如,针对剪纸艺术,可以在微信平台中公布创作者的公众账号,通过手机游戏设置等等,让粉丝体验动手剪纸的乐趣,还可以通过服务器将作品进行评比,这样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得到了提升,在保护的过程中也会变得更加容易。
(三)要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遏制功利性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结合我国的法律实际情况加以保护,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种类、氛围,对相关的机构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挖掘、认定、保护和开发等相关政策,对于已经录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实行考核复查制度,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除名制度等等。最终形成程序明确,信息公开,荣誉与责任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和管理制度。
(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面临着很多问题,根本问题是保护思想意识的欠缺,这一问题需要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才能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教育是人类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好国家和人民在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使命和应尽的义务,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教育体系,促进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思想到行为的转变,促进政府与人民自觉、自主地去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大形势下面对着诸多的挑战。面对这样一个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发展的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决定着我国未来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是否走向成功。针对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入手找到问题的所在,只有加强力度进行整改才能实现良好效果。结合一人之力或者一方面之力都很难达到效果,需要结合政府、地方、民间、教育等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任重道远,实现长远目标。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4年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HBWY2014-Y-D008。
参考文献:
[1]陈蕊.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汉阴县为例[J].新西部,2011,(24).
[2]张文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播模式初探[J].新西部,2012,(Z5).
[3]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J].科技潮,2000,(10).
[4]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党昊棋.从传播学角度解构微信的信息传播模式山[J].东南传播,2012,(07).
关键字: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现状 制度构建
一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1.1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已被广泛使用,一般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①。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1.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了解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2、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
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环境。
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金融消费者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监督权
这项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享有对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其二,消费者对有关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批评。②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金融市场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但在我国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1、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此,国家出台了多部金融法规。但这些法规在有关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条款。
2、监管当局没有设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构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法律上的不完善,自然而然的就导致在相应机构上的欠缺。金融监管部门只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进行监控而对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缺乏有效的机构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3、行业自律组织忽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③
在我国金融领域,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把保护的对象定位在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上,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则显得单薄,这也使得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有失偏颇,无法对个体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出合法的保护。
4、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益严重
由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建设远落后于金融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被金融机构侵犯的现象日益严重。近年来,对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亟待有关机构和组织予以解决,这也是光大金融消费者的强烈呼声。
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
3.1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保护原则
国家和政府是金融市场法律和规则的制定者,国家应站在金融消费者的立场,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干预,对金融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和保护。同时,对各种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惩处。
(2)倾斜保护原则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不仅在获取信息上依赖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没有充分的自,甚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面对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④
(3)依据金融规律保护原则保护原则
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是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金融参与者都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否则就会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但绝不允许假借市场规律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
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在遵循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做出一些建议及构想。
(1)尽快制定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
市场欠缺规则就会出现混乱,规则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因此,在金融市场上,不能欠缺法律规则的维系。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尚欠缺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所以必须尽快制定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仅要赋予金融消费者合法地位,而且要确定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力行使的制度保障。不仅要对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制定相应的标准,要求其充分披露金融信息,而且要建立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发生争端后的解决机制。
(2)设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部门
市场不能缺少监管者,否则市场一样会显得混乱。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指出,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就层出不穷。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不仅仅要建立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部门,更要制定监管的规则与章程,是该监管部门能够有效的运作,真正起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3)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实质性的作用⑤。我国金融业虽然存在着一些行业自律组织,但由于制度、监管方面的原因,这些自律组织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因此,为了使这些自律组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能够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需要政府强制性地要求这些自律组织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则并严格执行。
(4)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制度
借鉴国外发达金融市场的经验,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参与。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专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培育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的专门知识,提示金融消费风险,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以及支持、指导金融消费者诉讼,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 结论
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种类的理解,以及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使我们了解到我国金融市场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我们应当在遵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使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健全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建立相关权益保护部门以后,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定可以得到切实的维护,同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注释:
①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②刘贵斌.原许昌.李涯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华北金融.2011(3)
③梁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1(8)
④刘贵斌.原许昌.李涯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华北金融.2011(3)
⑤强晓红.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J].中国商界.2008(12)
参考文献:
[1] 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2] 刘贵斌、原许昌、李涯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华北金融,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