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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口普查具有普遍性。作为全国人口普查来说,这个地域范围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范围。例如,国务院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中规定的地域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在这个地域范围内常住的人,每个人都应被调查到。
3、人口普查登记具有个别直接性。从调查方法上来看,原则上个人的数据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申报。但在实际调查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行申报,比如婴幼儿或正值到外地出差、旅游、当时不在家的人就不能自行申报,应由每户指定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如实代为申报。
4、由于出生、死亡、迁移等原因,人口数是在随时变化的,所以人口普查必须以一个特定时点为标准,全国同时进行调查。不论普查员实际入户登记时间在哪一天,都应该以标准时间为准,好比用照相机把当时的人口状况拍摄下来一样,以免重登或漏登。
关键词:人口普查;入户登记;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01-02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逐步多样化,利益诉求也趋向于多元化,普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从开始到结束,仅十天时间,是获取原始数据最重要的时间段,关系到人口普查的成败。如何解决人口普查入户难问题,真正做到登记不重不漏,既是普查的生命线,也是普查的关键所在。现结合普查工作经验,对解决人口普查入户难提出几点思考。
一、人口普查入户难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徙、流动等各种变化频繁,流动人口大量涌现,加之城市建设中外来务工人员较多,而且外来人口自身素质参差不给,给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带来较大困难;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隐私保密意识的提高,有些人口普查对象的思想存在顾虑,使他们配合政府普查的程度也在下降,存在人难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等现象。
(一)人难找
在入户登记中,普查员多次入户见不到人。归纳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流动人口居住地分散以及人员的不稳定性为查找普查对象带来难度,有些流动人口和从事娱乐服务等行业的人员不愿如实申报而躲避普查登记。还有的人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回来时间不确定;二是空挂户和出租房人难找。空户房门紧锁,根本找不到人,问左邻右舍或门卫都说不知道;三是城市里的一些出租房,居住人员变换频繁,很难联系到具体的人;四是高档住宅小区难入户。高档住宅小区的住户,不但防备心理强,而且与社区接触少,生活规律难掌握;五是新建的小区入户难。很多新建小区的住户住了几年都不一定相互认识,而且买房、卖房、租房过于频繁,很难与社区建立长久的联系;六是年轻夫妻难入户。不少年轻夫妇白天上班,晚上很晚回家,正常调查时间赶不上,也很难有机会与之打交道。
(二)门难进
一些调查户对人口普查认识不到位,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就是不开门、不见面。这样的调查户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家里有人却装作没人,敲不开门;第二种是只有老人或孩子看家,出于安全考虑,不敢开门;第三种是认为是物业收费,不给开门。
(三)沟通难
有些被调查户虽然开门了,但存在难沟通的问题:一是难看户口,被调查户不愿提供家中人口详细情况,让其出示户口簿,借故户口簿不在家等种种理由推诿搪塞,使普查员看不到户口簿,这就难于保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更难确定人户分离的情况;二是特殊人口沟通难。登记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住户夫妻俩均为聋哑人,普查人员与其沟通极为困难;三是古稀老人询问难。在入户登记过程中,有的老人年事已高,听力、理解力和记忆力均有所下降,对于自己的出生年月、结婚日期等记忆不清,面对普查人员的询问常常是“所答非所问”。
(四)拒绝提供情况
个别调查户对人口普查工作置之不理,消极冷漠,入户登记时不配合,拒绝提供情况;另外,外来务工人员群租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外来人口对人口普查目的意义不了解,作息时间黑白颠倒,因此普查员入户时不开门或者辱骂普查员事件时有发生;个别人员思想有顾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外地方言不易理解,都给登记带来了一定难度。
(五)入户登记项目多或询问技巧不当,给填表增加了难度
普查表有短表、长表、死亡表等,项目较多、内容较复杂,填写中间有跳填项等等,填写起来难度较大;再有个别普查员入户询问技巧不当或在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或普查人员素质不高、个别普查员身兼数职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普查工作中,这些都给普查入户登记带来困难。
二、解决人口普查入户难的几点思考
人口普查犹如一场大的战役,要打赢这场战役,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通过普查实践,我们认为在严格执行国家局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确保入户登记各个难点迎刃而解,使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大人口普查宣传力度
人口普查宣传是使百姓了解和配合普查的有效手段,关键是通过宣传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使之主动配合普查登记,通过各种方式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被调查者了解所取得的数据将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对人口、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关系到城乡发展、交通布局、住房建设等众多方面,普查的作用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普查宣传工作采取的措施:一是保持持久性。在电视台连续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和标语口号,入户工作不结束,宣传工作不停止;二是采取针对性。对入户难的调查户增加了有关调查方面的政策宣传,在电视台连续播放现场入户的画面和同期声,采取现场问答的形式,消除调查户的心理疑虑,强调调查数据不作为任何收费依据等;三是宣传的广泛性。在调查户门口张贴入户普查通知书,悬挂标语、宣传画、告示板等,公开普查员联系电话,调查户看到通知书后随时与普查员联系,自选时间向普查员申报家庭情况;四是坚持依法原则。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内容,强调各级普查办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普查的数据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二)部门协调配合是保障
在入户登记中,对个别调查户说教无效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社区办事处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作用,是普查入户登记的重要手段。入户登记时,请社区管理人员和辖区包片民警和普查员一起入户调查,一方面发现有的被调查户申报的情况不符合实际,可以通过民警登记记录进行核对,当场进行纠正;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公安部门的强制力对拒绝普查的人进行震慑,使其配合普查登记。从试点情况看,在社区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有占1.6%户开始不配合,拒报调查情况,后来都如实申报了各自家庭情况。采取公安部门陪调作战是入户登记有效进行的保障。
(三)努力提高询问技巧
针对普查员询问方式存在问题,影响调查户配合的情况,我们非常注重调查员培训,切实提高调查技巧。在试点中,普查办专门召开入户调查会议,向普查员交代入户调查方法、询问技巧,要求普查员入户时态度和蔼,工作有耐心,以行动感动人,以语言打动人,达到调查户主动配合的目的,积极填报普查内容。通过教方法,传技巧,给政策,大大提高了普查员调查的能力和水平。
(四)“两员”最好是熟脸孔
入户登记是由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这“两员”来完成的,为取得普查对象的信任与配合,“两员”最好是普查区内广大普查对象信任度高、亲和力强的熟面孔。如果“两员”是向社会招聘的,必须由小区内威望高的老熟人带路、敲门,这样易取得普查对象的信任与配合,否则就要吃闭门羹。另外,在入户登记前,采取“两员”信息早公示的办法,使广大居民对敲门调查有所了解。将“两员”的个人信息在普查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两员”的信息包括脱帽照片、姓名、性别、年龄、编号、岗位(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以及入户登记的时间段。同时也附带公示普查员证与普查指导员证,说明“两员”入户登记时会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佩戴普查员证,使居民对普查员与普查证件早认识,从而增进上门登记时的配合程度,同时也可防止个别不法分子冒充普查员入户,避免商业调查、商品推销,有的甚至借调查进行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设立人口普查登记站
这是对个别情况采取的一种措施。我们在试点中的普查小区设立了人口普查登记站。那些多次入户找不到人,回家时间又不确定的调查户看到通知书后,可以随时到人普登记站填报家庭情况,这是解决“入户难”的一个有效办法,对减少普查员入户次数,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很大作用。在登记期间,有占2.6%户的曾多次入户没有见到人的调查户到普查登记站完成了家庭情况申报。
(六)赠送入户登记纪念礼品
为了确保调查户都能积极配合我们完成现场登记任务,入户登记前,我们随同入户通知书一起,把一份价值10元的,带有人口普查纪念意义的礼品赠送给调查户,使调查户感到这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重视,扭转了他们的消极态度。实践证明,通过对试点入户登记的近300户全部发放纪念品,花钱不多,其意义很大,能起到感动调查户,提高调查户支持配合的作用。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4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2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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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是继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反映近10年来全镇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民居住方面的变化情况;摸清全镇外来人口规模、分布与人口迁移流动情况,以及全镇就业失业人口情况、社会保障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镇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促进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开展全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人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镇政府成立了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团山寺镇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在团山寺镇境内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员。
3、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4、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5、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等级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6、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7、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8、依法服刑及劳教人员,由派出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镇人普办。
四、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镇、村(居)委会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4日)。
⑴建立镇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前完成);
⑵建立镇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⑶建立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工作站(2010年7月4日前完成)。
2、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2010年6月24日至8月30日)。
3、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7月5日至8月30日)。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镇所有地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
4、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7月1至8月30日)。在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镇人普办,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 8月30日前完成。
5、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2010年7月1日至8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镇人普办组织实施(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
6、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201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7、建立人口普查出生死亡人口台账(2010年6月25日至10月30日)。
五、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⒈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⒉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⒊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⒋镇人普办要协调全镇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要出动宣传车在镇城主要街道和各个乡镇进行人口普查的巡回、流动宣传。
六、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
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主要内容为:
⒈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⑴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⑵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⑶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⑷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⑸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⑹人口普查办和所有普查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7)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⒉复查及验收(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⑴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⑵复查工作完成后,镇人普办组织将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核实。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七、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
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在2010年11月25日完成;积极安排专人参与市级普查瑶审核与编码工作以及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等后期工作。
八、奖惩及解释权
⒈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口普查包括各地人口发展变化、性别比例、出生性别比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是由国家来制订统一的时间节点和统一的方法、项目、调查表,严格按照指令依法对全国现有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一次全项调查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普点是了解各地人口发展变化、性别比例、出生性别比等,全国人口普查属于国情调查。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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