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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底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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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底线的重要性

道德底线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本人从事大学教育已有六余年,深深懂得教书以外育人的重要性,常常会告诉学生“做事之前要学会做人”,这句话说起来很简单,但做起来真的很难,因为做人是一门深奥的学问。我们说做人要做积极、乐观、向上的人,这是一定被鼓励的,但是如果做一个消极、悲观、倒退的人,不被鼓励甚至受到批评也是一定的。那么消极到什么状态、悲观到什么程度、倒退到什么地步,就不是被鼓励和受到批评的问题了呢?我们说严重到突破一定的底线就一定是不可取的,这个底线我们称之为做人的底线。做人的底线可以有两个层次,一是做人的基本底线,二是做人的一般底线。我们定义做人的基本底线就是法律底线,而做人的一般底线是指道德底线。做人的基本底线告诉我们,一个人不管位高权重,还是万贯缠身,只要触犯法律这条底线,都将一世英名毁于一旦。做人的基本底线一定要坚守,一旦突破,结果是不言而喻的。而做人的一般底线即道德底线往往容易被我们所忽视,因为人有时候在接近道德底线或有所打破时也不会受到明显的惩罚,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呢,有时候徘徊于道德底线太久而最终滑向法律深渊的也比比皆是。一个人在法律面前不管是明知故犯还是无知就犯,一旦触碰到这条做人的基本底线,都将为时已晚,所以我们坚守道德的这条一般底线在生活中其实更重要,要学会防微杜渐。

做人的一般底线即道德底线常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约束人的行为,从而规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动。那么做人的道德底线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说道德底线的衡量往往也是对人的内心世界精神力量总和(包括价值观、信念、态度、兴趣、理想等)的衡量,一个人精神力量总和中只要出现关于任何“假、恶、丑”的现象影响着行为,其划破道德底线指日可待,更为严重者将突破道德底线而走向犯罪。比如,在社会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人对情字的亵渎、对感情的不忠贞、对金钱不劳而获的想法、对压力不正确的逃避、对行业暴利的不可抗拒等,这些不健康精神力量形成的心魔吞噬着人的灵魂,使人逐渐滑向道德的边缘,不知不觉就可能涉“黄”、涉“赌”、涉“毒”,而在我国“黄、赌、毒”是法律严令禁止的活动,是政府主要打击的对象。我们还会发现,这些人中有的已经觉察到或者明明知道触犯法律,但他(她)们依然不知悔改也不回头,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他(她)们偏离道德底线太远,已经迷失正确道路的方向,精神力量的侵蚀往往无外在药物可救。心魔还需自己除,解铃还须系铃人。真正懂得悔改和回头的人一定是从内心深入反省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足够的信念抵御当初的诱惑,不断给予自己正能量。

因此,在我们的生活里应该谨记法律与道德这个做人的底线,要懂法不知法犯法,要有一颗“真、善、美”的心,这样我们生活才会越来越美好,社会越来越和谐。

道德底线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联组会上,用简明朴素的语言概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提出“八荣八耻”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首先“八荣八耻”划清了是非善恶、曲直美丑的界限。是非善恶、曲直美丑本是一个文明社会基本的价值标尺,具有确切的道德内涵。不知何时起,这个界限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了,“标尺”已无法代表确定的意义。《潇洒走一回》歌中,有这样一段歌词“留一半清醒,[:请记住我站域名/]留一半醉,至少梦里还在追随”,也许作词者未必赋予其明确的意义,但它确典型地反映了现实社会人的某种心态:道德荣辱的相对,是非底线的模糊,道德实践的犹豫。毫无疑问,这种变化和心态与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变迁和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因为多样化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必然产生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及其相互之间的矛盾与激荡,必然在形式上“消解”传统社会价值一元性、道德绝对性的尺度。换言之,价值多元化已成为了这个时期最鲜明的特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承认多样性、承认多元化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放弃原则,混淆是非?我们已到了不得不认真思考的时候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总书记的概括固然是高屋建瓴,但“八荣八耻”的内涵应该说都是常识,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问题恰恰就出在“常识”上。可见,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问题,反映了极其紧迫性和重要性。一个社会如果放弃了是非的基本原则,没有了是非标尺,就是堕落的开始;一种社会生活如果失去基本的道德信念,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精神价值和灵魂,这种生活是低级而危险的。

其次,“八荣八耻”揭示了传统文明的当代价值。在中国丰厚的道德传统中,礼仪廉耻,四维八德乃为重要的内容。虽然传统道德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但传统荣辱观的基本要旨却蕴涵着深刻的历史超越性。一是“知耻”与“荣辱”是人之要义。古贤看来,恶皆生于,乃人之大患,知耻是人的基本德性和人格,即荣辱问题是道德底线的问题,是人与非人的界限问题,所以也是不能含糊的文明标尺。取消了这个界限,人与动物也就没有了区分的意义。二是人只有知耻才能自觉地趋荣避辱,为善去恶,有所不为。有学者认为,荣是对善的感受,耻是对恶的感受,换言之,荣是对善的肯定性感受,耻是对恶的否定性感受。前者代表着道德理想的追求,后者代表着道德底线的把握。因此,羞耻心乃是一道极为重要的道德堤防,一旦决口,人将无所不为,无恶不作。厚颜,必胆大妄为。可以说“知耻”是荣辱观的心理底线,学界甚至认为与西方“罪感文化”相比,中国是一种“耻感文化”。前者出于原罪的压力,由外向内求解;后者出于内心羞耻的压力,由内向外求恕。因而具有更高的自律性和自觉性,更能揭示道德这种人类把握世界尺度的本质。三是荣辱乃为道义的尺度。古贤认为,凡人皆“好荣恶辱”,而荣辱之分不在地位的高低,财富之多寡,而在是否合乎道义。“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人生应当明于荣辱之分,行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显然,以“八荣八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正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给中华民族的“耻感文化”赋予了时代的意义,体现了深刻的实践理性精神。

最后,总书记强调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我以为,这并不是说青少年才需要荣辱观教育,而是教育必须要从小、从青少年抓起,这才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从教育的角度,我们应当重视三个问题:一是领导集团、成年人集团是青少年道德成长的示范集团,因为道德问题是价值判断的问题,道德信念的确立不仅要教人以“知”,更要使人以“信”,青少年信不信我们教的一套“知”的理论,很重要的是示范集团给他们以什么样的示范。二是要重视实践的价值。荣辱观教育能不能真正地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青少年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需要理论上更充分的挖掘,但实践的意义在当代可能更显为重要。有学者指出,一个社会如果在道德上说的是一套,行的是另一套,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产生道德危机。三是要在了解青少年成长生活的基础上,遵循教育的规律,通过丰富多彩的途径,潜移默化的方式,培养青少年的道德感、荣辱观。要把各种活动赋予教育的意义,不要把教育变成简单的活动,甚至是“政绩”的形式。

我们今天的教育是怎样的,我们明天就会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和谐社会必须有荣辱底线,幸福生活必然是有道德的生活。

道德底线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随着3月5日“学雷锋日”的到来,近日,各大报刊在突出版面,大篇幅推出了学习雷锋的专栏,或通讯、或消息、或图片、或评论,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对雷锋精神的时代意义进行着全方位的解读与阐释。雷锋是一位普通的战士,这个离开我们已经50年的“世界上最著名的中国士兵”,何以在今天还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甚至于思维方式产生着影响?

在今天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谈起雷锋精神,有的人会觉得有些可笑,甚至会认为,那样的人或行为都有点“傻”。与其说是雷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不如说是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需要雷锋,来得更为贴切。去年佛山“小悦悦”事件,使人们意识到了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道德力量、精神力量的重要性,集体荣誉、社会责任、价值追求、良知底线等,一时间成了全社会深情呼唤的精神品质诉求。近些年,发生的诸如老人跌倒路旁无人问、路遇不平不敢相助、朋友间互相欺骗,夫妻间反目成仇等等,有悖传统道德约束的现象或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触及着人们的道德底线与良知防线。

雷锋离开人们已经50年了,5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居住环境好了,物质水平提高了,生活选择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及价值观念也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而社会公众的精神品位、道德水准、责任意识却出现了滑坡与缺失,这种变化十分令人担忧,使人不禁要问,雷锋精神真的过时了?雷锋精神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看似很宏大的主题,而其延伸的内涵却十分丰富。当别人有难处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如公交车上让座、斑马线上扶老人过街;生活中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工作中,敬业爱岗,团结奋进,同事间和睦相处,要有责任感,有爱心,这些点点滴滴的琐碎之事其实质都是雷锋精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道德境界的高低优劣,往往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社会文明也不断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与提升,毋庸讳言,在当下社会中暴露出的价值危机和道德焦虑,都与那种只注重物质,轻视内在道德的发展有着无法回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越发展,越是需要雷锋精神的指引,这就好比是一盏明灯,始终悬挂在道德的塔尖之上,始终屹立在人们内心深处,散发着光芒,给人以温暖的呵护和前进的力量。

雷锋是一个时代的旗帜,而雷锋精神是我们民族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在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征途上,在人们不断追寻自我理想的道路上,雷锋精神所给予我们的,不只是现在,还有美好的未来。

道德底线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重要原则之一的自治原则,是公司章程中最重要的上位概念。单纯从公司治理理论或公司治理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能完全使之得到诠释。所以,正确、全面地理解公司章程中的自治

原则,更有助于对公司治理的深层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原则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至上之争

近代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是围绕股东为中心而设计的,这一时期的公司法理念为资本单边决定。在这理念下,坚持股东利益至上,虽然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

但股东仍然是公司的决策核心和公司命运走向的主宰。到了现代,公司法理念被资本多边决定而代替,公司不仅仅只是创造利润的工具。公司决策主体的考虑逐渐多元化,职工参

与、独立董事制度也引入公司法制度。公司法理念的转变要求公司法对利益相关者利益加以保护,或者说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要求公司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使利益相关者利益

有所体现,使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从民法角度理解,平等主体间的商业经营活动仅在合法合规守道德的层面即可,并未明确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从经济法角度理解,经

济主体的行为结果应遵循社会本位,惠及利益相关者,遵从政府调控的指导,同样是抽象的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介乎呼吁与宣言式的条款并不能完全使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发展。

二、道德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

根据边际效用的理论,私主体在满足个体需求的时候还需满足社会整体的需求,而这一尺度的衡量便是介于道德和法律的标准。从历史渊源看,法律应该是行为的底线,而道

德因无强制力的保护而应处于较高的层次。既然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被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所认可,那么也应同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毋庸置疑。但法律不能要求企业承担法律

之外的责任,那么道德责任该如何理解,或者说道德责任是否存在?从宏观方面讲,企业的经济目标是追求利润,受着私法意思自治的保护,外部社会不得干涉其运行。但当企业

形成规模经济,其占用的资源就从物质资料越来越多地向社会资源渗透,如果此时依然将追求利润作为单一目标,忽视经济体自身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和无形资产必然难以“千秋

万代”。因此,企业要放眼长远,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然与法律与时代特点相结合。虽然从逐利点来说,企业目标与法律目标并不一致,但从长远发展看企业必须作出妥协。

从形式上讲,企业需要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纳税、保护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责任。

从微观角度看,企业自身的管理从家族传承到信托经理人制度的变革,因此现代公司治理主要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共同掌控公司的命运,因此公司

的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是公司管理层,公司股东身份更多是经济性而非决策性。公司的管理层基于信托关系来管理公司发展,因此他们更为理智,目光更为长远,目标更为远大。

公司法在应对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这可以从美国此领域判例法的演进窥见一斑。大多数20世纪初及之前的案例采用了Dodge v.Ford Motor Co.一案中

的观念,当公司捐赠予慈善事业或者为雇员利益进行一些花费时,法院经常将这些行为认定为超出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或称越权行为;20世纪上半叶的判例法一般认为如果该种

利用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直接的利润,即使得捐赠后的公司剩余财产价值增加,那么该行为不被认为是越权行为;20世纪后半叶至今越权原则更进一步趋向衰败,有效之判例已经

放弃“直接利润”标准,允许将公司资源用于公共福利和人道的、教育的或慈善的目的,而不再要求证明其能带来直接的利润。因为法院认为该行为所维持的良好的社会体系有利

于实现公司的长远目的,促进公司利润最大化,只是需要遵循“合理性”的限制。虽然判例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界定此种“合理性”,但是权威观点认为: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应包

括该种花费和资产的惯常标准以及这种对公司资源的利用与公司本身业务的连接强度。具体来说,要求考虑捐赠数额与公司资金状况相比应当是一个合理数额,且应与公司的事业

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关联,不能太“遥远和离奇”,以致引发相关股东的敌对。

三、折中主义的公司社会责任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被宣言式的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其全部内涵及外延。法律尤其是制定法,本身就可能存在滞后和漏洞,在面对与时俱进的公司进化

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足与缺失。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企业目标定位。大多数公司的目标一般性的选择规模经济发展或者强化国际竞争力,所以仅包装性地承担

例如公益性、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另外,对于职工的地位,在学者看来,新《公司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是放在一个层次加以重点保护的。职

工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哪怕是在资本权力主导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可是,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在立法目的部分将职

工包含进去,而是将公司外的债权人明确纳入公司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对此,只能说,职工在我国公司法中只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的身份。虽然有些问题还有待解决,但基本的思路

已然明朗。从折中主义的视角出发,侧重于整体的利益或侧重以社会本位出发,法律保护的是法律行为底线下的正义与公平,公司要与之协调,或并非自愿,但从长远来看是相得

益彰的。而在整体背景之下,是高度自治的内部环境,公司的治理最大程度地自律和自治。作为理性的主体,公司的各种因素必将作为公司发展因素来考量,因此可以看出,虽然

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与道德层面有些纠缠,但终究是外部性与自发性的角度不同罢了。

总而言之,折中主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是需要法律来规定公司的行为底线的,并且极尽详细的责任范围有助于公司多方面的考虑,但仅限于指导性,不能是强制性的规范。从

道德底线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道德;法;自然法;法的精神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84 — 0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法律源初道德,二者作为社会规范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1 法的起源

孟德斯鸠认为,人最初是极其怯懦的,什么都会使人类感到害怕以致逃跑。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有着浓重的自卑感,生存是其第一需要。为了生存,人类期待进入社会生活,因为一旦进入到社会群体中,软弱的人就能感觉到安全和力量,正如马克思曾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的动物”。〔1〕但是,就人而言,独立行动是其本性,一旦他们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就期望着相对独立和自由的生活。不仅如此,他们对需要的渴望还会促使其将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己享受,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行为一些有可能利己损人的事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就需要一些类似公德等社会规范来约束人类,将之容纳在社会这个群体中,并使社会这个机器有效运转。摩莱里也认为,在单独一个人软弱无力、娇柔敏感的情形下,对恐惧的克服和需要的满足,必然会增强他们相互间的这种道德引力。

孟德斯鸠〔2〕还认为,自然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类在自然状态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虽然,这其中渗透着唯心主义色彩,但还是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人,既是“物理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受到千百种的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为了进一步地约束人类,将人们参差不齐的观念和行为约定在一个社会规定的底线内,就好像把人纳入到了一个既定的圆圈内,而人则必须在圆圈内活动才有其相对的自由一样,“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3〕”,法律产生了。可见,最初的人是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约束人类;然而,道德作用的发挥依赖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道德观念和良知,不具有强制性,不能有效地制止违反道德的行为。为此,社会机器出于整个社会秩序和谐的需要,将道德理念强制性地灌输到法律中,规范个体行为的最低底线,法律从原初的基本道德〔4〕当中衍生出来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由此可见,法律最开始是作为具有强制力的道德形态来约束人类,维护社会秩序;道德是法的原初。

2 法的灵魂

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上层建筑不断地修订自身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道德和原始的法律在制约社会时,逐渐演绎成为社会的风俗习惯〔5〕,渗透到人类的意识里,有效地运转着社会机器,人们愈发感到在维护社会秩序时道德的软弱性和法律的有效性。当原始社会的酋长制过渡到奴隶社会的完全的阶级对立时,人类的不平等表现得更加巨大,被统治阶级的人格遭到肆意的践踏。人数众多的奴隶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奴役,他们丝毫不能感受到政治的宽和与民事的自由;他们看见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他们看见奴隶主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没有一种情况可以像这样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近似了。他们一无所有而无所畏惧,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统治阶级深切地感受到这种包围自己的不安和政权的不稳。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帮助他们将自己的意志灌输到社会中,经由国家机器,镇压和管制不安的奴隶;经由法,统治者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统治阶级的道德宣示,确认他们提倡的道德准则,维护他们需要的道德原则;经由法,统治者将自己的意识形态渗透到人类普遍的精神世界中,每个人关于是非善恶的价值观念开始被他们的意识形态同化或部分同化。

社会在一天天成长,国家已在不知不觉中壮大,法也“从自发的、不加规定的集团条例到习惯法再到道道地地的法律”〔6〕日臻成熟。法越来越纷繁玄妙,开始以独立的人格呈现世人,以致于奥斯丁〔7〕能够提出“‘法律’一词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的观念,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严格的区分。但实质上,道德作为法的原初,由始至终地伴随着法律的成长。虽然,法律的成长使其开始脱离道德相对独立,但在其本源、内容、原则等方方面面无不体现着道德的因素。时至今日的法律在强调正义的精神时正是贯穿了古往今来的道德基线,虽然道德这个基线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但法律也与之在不停地上升、深化。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而法之所以为法的表征和得以实现的动力正是道德的基线“正义”。现代的强制理论把社会存续本身当作目的,道德是社会的重要粘合剂,一旦公共的道德瓦解,社会将因此崩溃,因此,一个社会的存续必然需要法律对于道德的强制。〔8〕内在的道德要求,出于社会秩序和谐的需要上升为外化的法律,直接指向人的行为和对行为的干预,“内心的应当”上升为“外在的必须”。道德是法律的内容、实质;法律是道德的凝固、外化。不仅如此,法律的制订者将自己精神世界里的“应当”和“不应当”渗透于立法时,客观的法制法规也注入了主观的情感因素和道德理念,而变得不在那么客观,法律不再是纯粹的技术、抽象的法规,其立法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渗透着道德作用的痕迹,也就不再是奥斯丁所认为的那样纯粹的、没有什么杂质的法。

道德与法律相映射。个体的道德境界越高,社会的精神风貌越好,法律要求的底线也就相应地与之抬升,道德成为法律高下的尺度之分;而法律也满满地写着人类“应当任何”和“不得任何”,背后是如影随形的道德理念。道德是法律的灵魂。

3 德治与法治

法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明确性、机械性等特点,在本质上属于他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抑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良知调整行为的规范,具有非强制性、不明确性、灵活性等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自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扬善”。二者作为调整社会成员言行举止的社会规范,各有千秋,构成了社会历史进程中相伴齐驱的治理社会的两种方式。

法治强调使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强调通过说服教育劝导人,形成道德的社会氛围管理社会。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相融于社会的具体历史进程中。古往今来,无论是古代的“德主刑辅”还是当代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都无一例外地证明了二者缺一不可地治理社会的重要性。法治的重要性早已通过西方社会的有序秩序和繁荣昌盛不证自明,在此不在详述。关于德治,孟德斯鸠曾言,刑罚可以防止一切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德治是非常必要的。为了维持帝国的太平,古代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9〕所以古代中国才能够被治理得很好。同时,博登海默还指出,任何可被用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道德要求的,由此可见德治对于治理社会不仅是重要的还是必要的,法律能够调整的范围是极其狭隘的,许多社会不容许的不道德行为〔10〕很难通过法律的制订和实施,这个盲区就需要道德的协调。道德作为法的原初和灵魂,与法有着本质上的相似性,道德即是自觉的法律,与法律存在着天然的内在互动机制,这也进一步地决定了德治能够与法治并存不悖的本质属性。

2001年11月20日,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自古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一意推行儒政,导致中国古代道德过度的法律化,致使协调社会秩序的天平失衡和社会的衰微。到了近代中国,社会的沦丧推动意识形态领域的流失,一些追求进步的思想家片面地、全盘地否定中国的儒学思想,否定中国的德治,主张全面西化,主张纯粹的法治。反传统主义伴随着封建王朝的堕落日渐上风,在很长时期内影响了很多国民。解放后,出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改革的春风带来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也带来西方“重法忽德”的不良影响。德治的忽略,致使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道德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德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问题,德治的提倡能够在社会上酝酿出民间的监管机制,使人民自觉地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提出正是对德法关系的充分理解,正是二者在协调社会秩序方面在新时代下的历史结合,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具体表现。

4 结语

柏格森认为,通过理性,通过每一个人分享理性,哲学家才让我们看到了人类,看到人类的至上尊严和所有人都应该得到的要求尊重的权利。而这种理性扩展开来,就是趋于完美的道德理念,这种理念散布在复杂的规则和普遍性的探求之中,上升成为一种具有潜移默化的道德境界。当然,据恩格斯看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永恒的、至上的道德,但这毕竟可以是我们在当时追求的一个境界。这便是道德,永无止境的、至上的追求,也唯有借着它方能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努力地向着人类理想的理性社会靠近,向着更崇高的文明世界靠近。

〔参 考 文 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4〕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5〕邓正来.法律与立法二元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任志安.自然法:法律与道德之间〔J〕.学习与探索,2001,(04):54-57.

〔7〕于政泉,李福岩.法律与道德关系新论〔M〕.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6):86-87.

〔8〕唐凯麟,曹刚.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J〕.哲学研究,2000,(04):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