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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
而从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现状来看,尽管“一行三会”均已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以及相关的调查和解决制度尚存诸多空白,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现象日益凸显,权益保护还面临法律环境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已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完善的保护条款,保护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使用的均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概念, 保护规范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且混淆了契约保护与法律保护、平等保护与适度倾斜保护之间的差别,没有明确的专项条款。同时,上述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机制存在渠道不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金融产品与服务规定其中,没有回应金融消费者所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适用性明显不强。近几年来,各地人民银行在总行的要求下,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探索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人民银行应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的事项及可采取的措施、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渠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级次低,加之与其他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全相衔接,造成人民银行对一些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理难度增加。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滞后,弱势地位特征明显
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特殊领域的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博弈中,自身势单力薄,专业知识有限,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技术革新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不仅在获取信息上依赖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没有充分的自,甚至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弱势地位特征明显。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包括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落后,导致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跟进业务开展衔接不力,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甚至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推荐产品时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对产品风险等或是没有披露或只是口头模糊地进行了披露,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盲目购买。
(三)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增多,形式趋于多样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往往借助契约自由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免除自身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储户存款被冒领,侵害消费者资金安全权;开立存款户必须同时办折办卡,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发售理财产品忽视风险提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擅自“转让”客户信息,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冒领存款拒不退还,侵害消费者求偿权;错登个人信用记录,侵害消费者声誉权;通过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做解释,侵害消费者受教育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折射了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保护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机会的迫切性。
(四)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资源不够丰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目前仅有中国银监会的公众教育服务区、中国证监会的消费者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教育手段、载体还不够丰富,导致在金融工具的选择上,消费者很难结合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对金融产品真实的成本、风险和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做出比较,更容易被大众传媒的时尚潮流所误导,进而产生羊群效应。同时,与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理财知识普及的速度远远落后。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理财知识缺乏,农村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高。
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制度标杆与参考
(一)组织规则见长的英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英国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认同消费者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法例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该法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该法例还要求FSA负责保障消费者,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
2001年6月,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2006 年10 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总共11 条原则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必须给予消费者利益以合理的关注,公平对待消费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必须公平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包括自己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任何依赖于其判断的消费者都必须保持合理的谨慎,以保证自己的建议和决定的适当性;当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财产负责时,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足够的保护。
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FSA按照《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FOS基于中立立场来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其争议处理程序科学、透明、缜密、务实。FOS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FSA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将传授金融知识纳入教育体系,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等。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它包含了银行业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本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向采纳机构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适当行动,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示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
(二)以立法为先导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二十世纪60 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依据这些法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必须诚实守信,平等对待不同状况的金融消费者;必须保护消费者的金融隐私、防止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被非法使用;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向公众公布其可贷资金情况;帮助满足银行服务不足的社区居民的信贷需要。
长期以来,美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担负。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保障金融机构客户有关的事宜,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互助储蓄银行监管署等)负责处理。这些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任何有关保障客户法规的金融机构采取执法行动。如,在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遵循先内部解决,不能达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消费者拟对某金融机构提出投诉,可首先联络该机构尝试直接解决有关问题。如果消费者对解决办法感到不满,可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投诉,以作进一步调解。如果情况不严重,可要求该金融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由有关金融机构就监管部门所确定的违规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承诺。如果情况严重,则监管机构可采取正式执法行动,包括书面协议、勒令停止运作、禁止或免除某类活动等。
此外,为应对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动荡、恢复金融市场信心等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中,特别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2010年9月17日,奥巴马正式宣布成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监视器,负责实施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金融保护措施,被赋予了包括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拥有制定和执行信用卡和抵押贷款适用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遭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的职责,形成了面向金融消费者的强有力的监管构架。
(三)国际组织的经验
基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05年7月了《有关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的若干建议》,对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则和具体建议。该建议旨在通过必要的金融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及风险的理解认识能力,通过提供有关金融信息、指导或客观咨询,提高消费者辨别金融风险并把握金融投资机会的技能和信心,了解在出现问题时寻求救助的方式和途径,促使消费者能采取其他有效手段提高其金融财富。该建议强调金融教育一方面应被纳入金融监管及政府管理框架,并与金融机构监管及消费者的保护一道进行系统性全盘考量;另一方面被纳入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框架,强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律和组织保障与金融教育是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三、加强和改进建议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持环境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宗旨、专门章节中增加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明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现有同金融消费者关联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接力度,适时进行《人民银行法》的再修改,借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写入立法宗旨中,重点在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外汇领域、账户管理等金融业务方面,确定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权利机关及职责;确定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框架等纲要性、基础性内容,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央行实施保护的法律地位。同时,依法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或条例,着重明确规定客户信息的收集、传播和使用,对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制定标准,增加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发生争端后的解决机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执法行动等条款内容。
(二)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
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根据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通过定期的监测,从比较集中的投诉中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金融业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翔实数据和参考依据。从长远看,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着眼于金融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包括赋予金融消费者组织的资格、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为消费者诉讼设计特殊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等。
(三)提高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水平,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
金融制度的设计,无论是正式的法律法规还是配套的自律守则或行政建议,都应充分体现信息披露原则。因此,金融机构在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时,必须做到全面、准确,既要进行销售前的信息披露,更要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存续运行期间以及服务终止之时加强信息披露。例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的风险。同时,探索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与合格金融消费者,为一般金融消费者划定交易,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进入高风险领域而遭受损失。
(四)构建多维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其进行普查保护是对濒危遗产进行抢救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根据文化部2005年6月关于在全国开展非遗普查工作的部署,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非遗普查工作有序进行。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非遗普查作出具体要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市要将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自2006年到2010年1月初,非遗普查工作人员遍访山西全省,按照“试点先行,取得经验,由点到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非遗普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宣传、田野调查、建立数据库等多项工作,确保了普查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工作,直接参与人员约80万人,其中包括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和大同大学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共271人。非遗普查工作同山西各高校展开合作,不仅提高了普查工作的效率,而且带来了大量可以深入到普查一线的优秀人才。另外,通过各种媒体了解非遗的群众约1000万人,普查真正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大行动。这是山西历史上首次针对16大类非遗资源开展的全面普查,其中民间文学40306个……游艺、传统体育和竞技2584个。普查遍及全省所有119个县(市、区)和1198个乡镇,足迹遍及全省2.8万多个村庄。共搜集线索20.5万条,采录信息8.23万条,发现重大项目135条,采访并登记了传承人8.8万人,拍摄照片21.3万张,拍摄视频资料3091小时,录制音频资料3366小时,命名了山西“非遗”普查十大发现(花腔鼓、蒋村麻纸制作技艺、晋中妈祖信仰、临猗地台戏、“四句”秧歌剧、翅果油熬制技艺、汾西地灯秧歌、灵丘制针、中和节、迎喜神)。山西省“非遗”普查所取得的这些成绩受到文化部的高度肯定,当年《中国文化报》分别以《三晋“非遗”宝藏令人兴奋》、《发现一个藏着的山西》、《山西“非遗”普查十大发现》为题,报道了山西普查的经验和成果,并且受到当时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认可。通过非遗普查工作的开展,使我们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山西各地区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使我们认识到了建立非遗档案以保证非遗长久存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非遗的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二、非遗普查与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保护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存活、流传民间文化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丰富历史档案馆藏,建立特色档案的需要。”所以,对非遗档案科学地开发利用,有助于非遗的传承传播,我们要改变传统对待非遗的态度,积极地“走向田野”,开展非遗普查活动并对普查结果建立合理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非遗普查活动科学有序地进行。如果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我们只重视非遗普查工作,发现、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重视将收集到的这些珍贵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非遗普查工作就会陷入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最终影响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只有将非遗普查过程中收集到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机制,将这些能够反映非遗的历史起源、表现形式、传承情况等各方面技艺以文献典籍、影音资料、实物道具等方式保存下来,才能更新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的观念,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非遗普查工作。另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非遗普查结果长久稳定地传承下去。“档案是固化的历史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活态遗存,两者具有紧密的时空联系和本质联系。”非遗档案是非遗的有形载体,它系统记录非遗普查的内容,确保非遗普查结果传承下去。许多原本已经濒临消亡的非遗,通过文献记载或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能够重新生动鲜活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留住非遗的影像和记忆,使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它的传承脉络,对非遗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扬。
三、山西省非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成就与问题
(一)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取得的成就
为确保非遗普查过程中获得的珍贵的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档案资料能够很好地得以保存,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已经进入到“数字化”时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遗资源数据库系统。2006年山西省非遗保护中心自行开发了非遗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直接上传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资料,实现全面、真实的记录,并依此建立系统、完善的非遗档案;2008年正式开通“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站,它是山西非遗保护专业性门户网站,使全省非遗保护拥有了一个重要的网络平台,这使得征集和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工作由非遗保护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而且该网站的建立也使非遗的申报工作实现数字化。如今项目申报、普查管理、专家评审、传承人、保护经费管理等子系统已构成了山西非遗保护数据库体系。2012年又颁布《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九条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还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等职责。可见,山西省政府已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倡导下,社会各界积极地投身到非遗档案建设的事业之中。
(二)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科学化档案管理的意识淡薄
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山西各级文化管理等部门过多地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忽略了非遗档案的抢救与保护,特别是县级以下,其建档意识还没形成,建档工作不及时甚至不建档,使得很多地区的非遗没有相关的文献、音频、图像资料,即使有也是零星地散存在各地,收集的档案资料不完整、不系统,流失现象严重。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紧密地团结合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没有及时给予准确的指导,重复征集、征集不全面、记录形式单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在乡村中,由于缺少非遗知识的普及,人们认识不到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档案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问题都使得山西非遗档案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2.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队伍不健全
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普查非遗项目、广泛收集非遗资料、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记录非遗的原貌、建立完整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以及科学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非遗档案,它涉及到的学科门类十分繁杂,需要各部门和具备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知识人才。目前,山西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仍处于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划指引、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的状态、始终处于边缘地带”。非遗档案管理的整体文化队伍建设参差不齐,专职从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人员较少,专业知识匮乏,与非遗专业性的要求差距较大。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高校参与度还比较低,需要政府部门更加积极地倡导,推进这项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3.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山西非遗档案管理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山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支持力度参差不齐,大笔资金投入后,由于分散到各地区、各项目上,使资金显得不够,具体统计数字也不得而知,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由于各地官员素质高低有差异,许多经费下拨之后没有切实有效地运用在保护非遗及其档案资料上,成为制约非遗档案管理的一大瓶颈;再次,由于资金投入和运用不合理,许多非遗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也参差不齐,专业程度不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率,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监管部门在非遗经费的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后,没有充分履行职责,使得经费浪费严重,大笔资金流失,这都值得引起各部门的注意,及时解决非遗档案管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改进措施
(一)强化非遗建档意识,壮大对其保护的队伍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扩大非遗档案化保护的主体单位的范围,加强档案馆、群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且充分调动山西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积极性,使社会各界力量在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尽其责。第一,政府要重视与各级档案馆的合作,依托其专业技术、设施和管理团队,让其充分发挥有序管理档案,合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档案等独特优势。第二,发挥各地群艺馆的主角作用,重视在田野调查中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遗相关资料;加强后续的保存管理工作,对一手档案资料进行专门维护,防止文献化的档案资料老化,减缓其损坏速度。第三,发挥各级博物馆和图书馆的优势。在博物馆和图书馆里常存有文献、图片或金石类的非遗档案,为珍贵资料和实物档案的修复、抢救提供保证,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优势。第四,重视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参与。山西非遗内容丰富,需要不同学科的人才加入到保护它们的行列中,这就需要山西乃至全国各高校和专家学者们的支持。加强与山西各高校的联系,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壮大非遗保护人才队伍的有效措施。此外,人民也是保护非遗档案的重要力量,是当之无愧的非遗档案保护与管理的主体。
(二)完善非遗档案资料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
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非遗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各地区成立非遗普查小组,设立专职的普查人员,并对普查人员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地区的非遗调查工作。在非遗档案的收集过程中要制定具体的、切实有效的普查、收集计划,在山西省内展开拉网式普查,不遗漏每个村镇、民间艺人、非遗项目等线索,同时坚持把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广泛收集“非遗”档案资料。为了保证非遗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档案的归档工作也尤为重要,是实现对档案资料有效整理的重要步骤。山西省档案馆对非遗档案保护名录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现状调查文件材料、项目自身状况文件材料、重要传承人文件材料、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这样就形成一个包括非遗项目档案、非遗传承人档案以及非遗“申遗”报告档案在内的完整档案。
(三)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推动非遗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91-02
作为文化遗产的关键性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同时也包括与上述文化类型表现方式有关的物质载体或文化空间。[1]根据非遗的概念和外延为评判标准,安徽省合肥市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今,合肥市共有4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非遗项目,87项市级非遗项目,162项区县级非遗名录项目。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合肥市非遗的种类和数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2]它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同时也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就其行政级别以及文化历史传承的地位而言,应该是安徽省文化遗产开发相对成熟的地方。但经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文化遗产种类在省内的种类相对较少、数量也处于劣势,仍有很多的非遗还未被发现或者申遗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共有7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属于合肥市的仅有5项,仅仅占据7.1%。[3]通过对安徽省文化厅所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到目前为止安徽省登记的非遗种类及数量中,属于合肥市的非遗数量共有238项,仅占安徽省非遗种类的2.4%。
(二)合肥市非遗保护现状
独特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独特的人文气息、地理环境、历史氛围造就了丰富多样且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除了丰富的物态文化遗产,其现存的非遗也是多种多样,各种非遗种类达238种。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合肥地区的民间技艺呈现出不断消亡的趋势,大批民间文化载体也逐渐流失。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来表达的艺术也逐渐被人们淡忘,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由于现在人们追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丰富的物质生活,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现代非遗类传承人不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技艺,使许多传承非遗的艺人们虽年事已高却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从而导致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传承技艺的条件艰苦,可能已经失去了传艺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合肥启动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通过普查的方式,将民间文化进行登记注册,并经过专家遴选,最终把首批13项文化遗产列入合肥市非遗名录。2007年,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等四级非遗项目。2008年年底,随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户于合肥市文化馆,标志着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成熟与关键期。在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们不仅可以看到声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赏到非遗传承人精彩绝伦的文化技艺,从而使非遗文化传承到千家万户。
(三)合肥市非遗利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对此进行开发和利用将会对合肥的经济发展形成一股推动力。在如何保护非遗这个问题上,当前讨论出来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两个,即非遗资源化与非遗开发利用产业化。对非遗资源的健康开发,不仅可以充分挖掘非遗资源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国家级名录保护项目“庐剧”进行巡回演出,通过在合肥市的三县、七区下基层演出对其进行开发性利用;“纸笺加工技艺”利用中开发新品种,满足新时代消费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阅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发现,合肥市虽然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非遗保护政策不健全
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已经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标准,给予30个左右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策鼓励,对凡是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将给予10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但非遗保护的政策仍有所欠缺,当前对非遗的保护更多地是倾向于资金、政策的扶植和倾斜,但对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管理优化等关键问题没有提及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彻底。
(二)资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当前合肥市针对非遗的保护,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应有要义。但是,对非遗的保护当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开发,企业和个人过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着非遗的幌子,争“名”取“利”。却很少将利润资金再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遗的事实。
(三)非遗传承人存在“断代”危机
非遗的主要传承载体就是人,人是传承的重要环节。但是,传承人却陷入了困境:传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经没有教授技艺的能力了。年轻传承人缺乏老一辈传承人的热情和使命感。传承人群体缩小,想要传承非遗的人越来越少。同时还有部分传承人只享受国家给的政策却不尽义务去传承和保护非遗,缺乏对传承人的考核机制。
(四)非遗传承形式单一
目前,合肥市非遗传承方式依然传统、形式单一。对非遗的记录方式更多的是书籍记录,记录得不够详细,描述得也不够彻底和全面,达不到全面描述非遗技艺的内容和特点的目的,而且在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每个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现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会造成非遗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术发展的今天还是需要技术层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传承和保护非遗。
三、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地方政策,地方与国家政策相辅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为当地的非遗保护和继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服务非遗的申报和登记事务。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人员对非遗的认识,提高其服务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遗项目,快速便捷地为非遗项目办理手续。
(二)培养高素质的传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护和传承机制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与国内高端院校合作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遗工作开展中积极探索非遗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一步步地完善机制,形成体系。合理完善的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遗工作的开展和研究,非遗才能永续传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时非遗继承人员之间应该形成完整的继承规则和学习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继承人来继承和发扬合肥非遗文化。
(三)非遗文化数字化,实现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和传承
传统的非遗记载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对非遗的记载和传承。很多时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体地描述非遗的技艺。完善非遗的室内多媒体传习设施,通过对非遗的线上和线下的立体传播,强化对数字多媒体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将其保护、传承下去。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社会资源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需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积极地开展非遗相关的工作和项目,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利用。规范建设非遗基地,建立更多分类别的基地展馆,便于对孩子从小的教育,培养非遗保护意识。在全国政协委员李修松看来,中国应该,也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迪士尼乐园。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国目前自主创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题公园园区——芜湖方特第四期东方神话,其将一些国家级非遗项目做成了游乐体验项目。运用文化创意结合科技手段,将厚重的文化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吸引孩子去玩,去猎奇,从而去探索。
四、结语
对于非遗的研究有利于为现在生活的生产发展提供依据和创作源泉,有利于对非遗进行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保护非遗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遗特殊的文化价值拉动经济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要从各个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一系列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行业间的合作和带头作用,主动为非遗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发展机会。学校需要配合非遗工作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学则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非遗保护意识和学习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2]中国合肥门口网站[EB/OL].
一、非遗的特性及其经济价值
非遗是种活态的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非遗作为“显性知识”存在时与实物资产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在空间具有无限复制性,会引发同时使用。“显性知识一经复制和传播,可以在无限的范围内被无限的人同吋使用。……说明显性知识具有公共物品性质。”121非遗的另一个特征是其外部性,这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非遗不是孤立的一件商品或服务,其特性是能将若干具有其他象征或用途的产品联结起来。非遗作为文化产品,其附加值主要体现在其审美性、精神重要性、特殊象征意义与历史作用及其在影响艺术潮流、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独特性等方面的重要性。
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各种技艺和实物(如藏医药、唐卡、藏纸、藏香、藏族服饰、拉萨风筝等非遗的制作技艺和产品本身)与任何实物资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非遗场所中的遗产成分可以增加这些使用价值,因为在非遗区域生活或工作或访问非遗区域时将取得遗产附加价值。除物理价值外,非遗资产具有多种无形利益:一是因“遗产存在”产生的利益(文化产品体现的文化价值,如审关性、特殊性、重要性和独特性等。虽然人们可能不一定到访某个非遗区域,然而如果这些地方遭损毁他们将感受遗产数量的减少);二是访问遗产区域的选择权(虽然人们未必有马上访问非遗K域的计划,但他们保留未来访问的机会);三是将遗产作为共有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遗留给后代的机会。
重要的是,非遗产品的消费作为一种“公共体验”意味着,消费或使用非遗产品的人越多,或者使用非遗产品的程度越高,这些产品因其人类共同遗产价值而产生的公共效益就越大。非遗知识和经验的溢出效应是“产生共同遗产价值、社会认同以及文化可持续性”[4]或成为“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部分”。[5]像藏戏、格萨尔、藏传佛教音乐、藏族舞蹈以及藏纸、藏香等传统工艺这些文化表现形式之所以非常宝贵,是因为它们反映了藏族群体与部落对于其所在环境的反应,以及其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关系。它们给藏族群体提供一种身份认同和延续性的感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强调,非遗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藏戏、格萨尔、藏医药、雪顿节等西藏非遗,其文化、精神、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价值为国际社会所认识。西藏非遗的存在,可提供人们享受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神秘与美丽以及感受其历史沧桑的可能性。
二、市场失灵:非遗的真实处境
非遗的公共产品特征可能影响非遗产品的供给与消费。这种特征本身并不构成非遗市场障碍,但可能导致或加剧市场失灵。只有当在边际社会成本与效益以及边际的私人成本与资源保护投资效益之间存在分离的时候市场失灵才存在。当这些分离出现的时候,政府干预即有充分合理依据。
(一)公共产品
在经济学里,一个典型市场失灵的情形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两个方面的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6])显然限制了私人供应者供给公共产品的激励,从而导致供给不足甚至根本无供给。判断某物是否是公共产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实,非排他性是一种科技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约束的功能。比如,广播电视曾经是一种公共产品,然而随着编码技术的出现,卫星收费电视的开发使电视成为一种俱乐部商品,从而使排他性成为可能。同样,非竞争性到达一定程度时也可能发生改变,比如因过度挤占导致有竞争的消费现象。像马路、空域以及无线电频谱技术即属于这种情形。结果是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反而成为“流变的统一体”。[7]
公共产品导致市场失灵是因为“搭便车”现象,即消费者无须付出成本却可以享用商品。本该由商品生产者享有的某些商品附加值被商品消费者利用,因而减少了生产该商品的激励。[8]个体除从非遗中获得使用利益外还可获得“非使用利益”。比如西藏非遗之“存在利益”,即认识西藏非遗项目的存在并受到保护,以及西藏非遗对于文化认同、历史重要性和特殊性等方面的贡献等。因此,一个特殊的非遗区域的消失将减弱该地区的文化认同以及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没有人能够阻止人们从这些知识中受益,与此同时,这样的收益又是非竞争性的。非遗产品所产生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现实,使私人供给者难于市场方面的操作。由于消费者“搭便车”行为,非遗所有者很难索取“非使用”方面的效益。
经济学理论认为,把搭便车者获得的利益分配给生产者是克服公共产品引起的市场失灵的最好办法。[9]对于非遗产品,将搭便车者转变为付费的消费者相对容易,比如,针对使用利益,在非遗景区或保护区增置通道且收取入境费即为有效做法。但在其它情况下直接向受益者收费可能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要求人们为获取非遗存在且受到保护的知识(存在利益)而付费的行为。
在某些利益不能直接获取情形下,政府在这方面功能就会被派上用场。比如政府可以对社会个人或集体征税,将纳税人获得的非遗溢出利益(比如存在利益和代际利益),作为补偿金分配给生产者。相对直接收取使用费而言,这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显得简单粗鲁。政府的介人的副作用是削弱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增添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政府失灵。与此同时,对纳税人来说还可能引起不公平效应,因为每个人的经费预算不可能完全与其获得的非遗利益相匹配。换言之,非遗保护资金来自个人所得税,而两个缴纳相同数目税金的个人对于非遗保护的贡献相等,然而他们对于遗产的价值判断却不尽相同。
(二)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的市场之外第三方获取的利益(或招致的成本)。这些利益或成本并不直接取决于市场的需求与供应,因而可能导致市场的潜在性供给不足或供过于求。外部性与两个概念息息相关:一是“公共产品”,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即使不通过市场行为也可以获得利益(正外部性),因为生产者不能排除他们(她们)从商品中收益;[1°]二是“有益物品”,非遗也具有经济学中“有益物品”的某些特征,因为社会整体有通过市场以外增加这类商品产量并从这些商品中得到好处的需求。
在存在正外部性情况下,商品市场供应的水平将低于社会的整体预期。这是因为消费者需求反映的是消费者得到的私人利益,而不是由商品生产或消费引起的附加的社会效益。如果把这些第三方利益计算在内,那么消费者是愿意付出更多费用的,这样,商品生产的水平就会提高。消费者在做出需求决策时仅考虑的是他们所能得到的私人利益,结果形成的是一种较低量的平衡。假设消费者能够按照一种社会优化平衡的方式行为,那么在此状态下他们所需求的商品量将更大,结果形成一种更高量的平衡。因正外部性引起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效率损失被隐蔽。有效政策介人的效果是,这种效率损失将被视为一种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利进行处理。反之,在负外部性情形下,由于供给反映的仅是生产者的私人成本而不是由商品生产或消费引起的额外负担,将导致商品的过度供给。["]就非遗而论,一些利益可以由私人获取,比如为在剧院演出的藏戏而收取门票(与广场演出不同),以及出售唐卡、藏医药等非遗商品而获取其遗产附加值利益等。另一方面,某些非遗的增值利益却不能为私人直接获取,比如西藏非遗对文化认同、文化多样性的贡献以及西藏非遗区域附加利益(比如在非遗保护区经商、地产开发等)以及消费者认知非遗受保护的利益等等。如果这些外部性不能被获取,非遗传承者投人人力财力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如果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那么私人和个体便不会有激励去从事商品生产,因为投人的成本得不到回报。
理论上讲,外部性可以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私下地解决,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产权须有明确规定;二是利益相关者的人数是少数;三是交易(谈判)成本相对较低。但是,这三个条件很难适用于非遗产品。实际情况是,第一个条件中的非遗产权并非有清楚的界定,第二个与第三个条件也难于满足。由于外部性是分散的,利益相关者的数目庞大且交易成本很高。且由于非遗的公共产品性质,一些利益相关者可以搭别人行为的便车。因此,私人自发地解决非遗外部性问题的情形并不多见。此外,非遗的代际外部性问题,亦即当代人的行为对后代人可能产生正的或负的溢出效应,1131也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非遗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这种遗产保护应着眼未来利益。如果我们承认这其中包括后代利益的话,那么在选择适当政策行动时须考虑到代际外部性问题。
三、政府介入和法律工具
显然,仅靠自由市场不能对非遗提供令人满意的保护,这被视作一个不言自明之理,因为私人业者投资决策仅根据其个人评估以及偏好做出,通常不会顾及非遗保护中投资标的所具有的“存在价值”,尤其是与保护非遗有关的代际利益不可能指望通过市场的办法解决。对于公共产品导致低效率问题的解决,仅靠良心或者技术进步都很难达到完美的效果。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应该政府干预。[141政府介人可能同样导致高成本和低效率的结果,这些都是选择政策性工具需考虑的因素,确保针对市场失灵工具选择是适当的和有效的,且不会产生无意识的不良后果。一些可能导致政府失灵原因,如政府直接开支、授权和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项目有时可能直接取代私人投资)而导致的低附加值风险;又如在某些情形下政府依据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做出决策可能导致的次优结果;再如政府管理道德风险(即使人们根据政府声明、授权做出投资决策,但政府可能随时改变其态度),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同时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形。
对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法经济学从另--个方向开辟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认为公共产品的问题可以通过界定产权,制定法律法规解决,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落实到非遗的保护,根本在于法律上对该类财产的权利属性给予明确规定,在有法可依情况下提供权利救济的可能性。从法律的视角即从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规制因此成为法学界一个重要课题。“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15]“不同的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6]从法律的角度寻求外部性解决方法,主要因为“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来调整社会关系……同时通过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进行适当的约束。”[17]实践中20世纪中期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法律制度,将非遗界定为一种“文化遗产”“文化财产”“传统遗产”“公共文化资源”等加以保护,并建立遗产利用人付费制度,以对抗任何不适当的利用非遗的行为。
如果非遗权利属性的界定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前提,那么正确选择法律工具是实现非遗有效保护的基本保证。那么如何选择解决外部性的法律工具?政府(国家)在干预市场解决外部性问题时,可在私法和公法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工具中作出选择,以使外部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从私法层面看,由于非遗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非物质性且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容易联想到的私法工具首推知识产权。实际上,晚近国际社会普遍谋求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版权等对非遗进行保护,如WIPO和一些国家针对非遗的“传统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创新性”之差异性,视非遗表现形式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变体,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外单独创制保护非遗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难以避免的功能与制度缺陷性决定这种制度很难完全适用于非遗保护。越来越多人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使用可能导致的传统知识与资源严重的商业化对于民族本土文化以及生存方式的负面影响。“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构成现代知识产权的一重要理论基础(即法律只保护信息或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信息或思想本身),并被许多国家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意味着表达下面的信息或思想则继续留在公共领域之中。以西藏非遗为例,著名非遗传承艺人扎巴演绎了《格萨尔王传》系列作品,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范围仅及于《格萨尔王传》最近的创造性版本,而不及于《格萨尔王传》历史上最早版或较早版本,因为“作品的基础部分之母题、素材等因素早已处于公共领域之中”。[18]知识产权这种形式化的保护方式无法适用于纯粹知识的保护,因此需要其他的替代性私法工具,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合同法等机制,使外部性的利用者直接承担损害的法律后果(事后补偿)以及事前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与此同时,必须看到私法在解决非遗正外部性方面难以避免的局限性:法律不能为达到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目的,强制性规定享受正外部性的人直接向提供正外部性的人付费。
除私法外,使用公法手段是政府解决市场失灵消解外部性的另一重要工具选项。就非遗而言,行政法可用来处理私人非遗投入中正外部性而发生的市场失灵。如前所述,在缺乏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非遗区域私人业者投资于非遗保护的程度是回报与投资持平,而不会达到与非遗保护有关的特定社会效益水平。行政法一般是通过设置和实施行政奖励,对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以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19]行政法通过明确非遗传承中非遗其文化及环境方面的价值,即通过对特定行为设定要求和限制的方法,直接解决外部性。特劳斯比阐述了规制性工具对于有形遗产保护四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确保遗产的存在;其二是规制遗产保存、保护和使用;其三是规制遗产保护区的土地使用;其四是设置决策和审査程序。[2°]笔者认为,特劳斯比有关有形遗产规制性工具作用的概括同样适用于非遗保护。
行政法可通过“命令一控制”型规范(即政府设定一个社会定行为的统一水平,并规定达成这种水平所采取的特殊行动)和结果导向型规范(此类规范执行的标准是满足某些规定性结果,而非通过规定执行过程)两个基本类型规范调整社会中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命令一控制”型规范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经常使用,比如针对污染,立法者告诉污染者排放的数量以及污染将应得到怎样的控制;与“命令一控制”规范不同,结果导向型规范仅根据特定结果设立特定的立法目标。结果导向型规范优势在于其执行的一定的灵活性,其执行方面可发挥市场的作用。笔者认为,以上两个类型规范在非遗保护中均可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
行政法在改变社会中个人或集体行为方面确有潜在的效率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非遗投人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行政法是非常得力的工具。然而,行政法的实施对于非遗当事人的成本影响却容易被忽视。这些成本关涉行政法规执行成本,包括管理非遗成本和熟悉相关法律义务的时间成本以及非遗业主的机会成本(因保护非遗而影响业主对保护区做其他更为盈利的使用)。行政法规的成本转移问题一直是行政法立法的重要关切之一。如果这些成本得不到充分考量,那么行政法鼓励非遗正外部性效果将大打折扣。此外,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工具,其局限性还表现在难以兼顾私权的自力救济。
四、结语
非遗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及外部性,是导致非遗产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如果这些外部性不能被获取,非遗传承者投入人力财力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当市场失灵真正成为非遗保护最优水平的障碍时,就有必要探索政府介入的适当方式。公共行为层面上的政策工具被定义为“组织集体行动解决公共问题的一种方法”。有效的政策工具通常包括:信息、财政支持、公共服务和法律。其中法律是影响人们的行为的规范性工具。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当私人行为未必有利于公共利益时由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通过命令以控制人们的行为。~23]法律T.具与其他工具不同之处在于其预先设置行为要求并为不依法办事设立不利的后果(与单纯设置激励等财政行为不同),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政府行为的负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