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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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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的概念

基础医学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一、从实验事实引出概念

课堂演示实验可以很好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由教师对演示实验现象的分析引导学生正确地推理,进而形成化学基本概念。

例如,在讲化学变化与物理变化两个概念时,除了镁燃烧和加热碱式碳酸铜两个实验外,还可以补充一个对比实验,即用剪刀将纸剪碎和将纸点燃这两个小实验。边演示边提问,让学生思考:在两个对比实验中变与不变的是什么?这两种变化有什么不同?看起来这是一个极为简单的实验,学生在观察变与不变的现象时能回答出以下两点:剪纸的过程中纸的形状变了,但纸还是纸,没有变;在燃烧过程中,纸由白色变成灰黑色灰,灰不是纸,引导学生讨论这两种变化又有什么不同。然后指出第一种变化纸没有生成其他物质,是物理变化;第二种变化纸燃烧生成了不同于纸的灰,是化学变化。这样从这两个对比实验中引出了两种不同“变化”的概念。通过总结、举例练习,明确物理变化、化学变化概念的意义,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在应用实验引出概念的教学中更要重视学生实验的直接体验。例如,在实验室制取氧气的过程中引入催化剂这一概念时,将教师的演示实验、学生实验合并一起进行。实验前先叫学生预习课本内容,实验时教师板书实验步骤和问题:(1)给氯酸钾加热并检查是否有氧气产生(要求学生记录加热产生氧气的时间);(2)给二氧化锰加热并检查是否有氧气产生;(3)把一定量的氯酸钾和5g二

氧化锰混合加热并检查是否有氧气产生(记录加热产生氧气的时间);(4)把一定量的氯化钾和5 g二氧化锰混合加热的剩余物溶解于

水、过滤得黑色粉末即二氧化锰,干燥、称量(记录数据);(5)把过滤出的二氧化锰全部加入另一份氯酸钾内加热检查是否迅速产生氧气,再溶解、过滤、称量。前后对比,然后讨论得出结论:二氧化锰在反应前后质量没有改变,化学性质没有改变,但能改变其他物质的反应速率。教师引入概念:具有上述特点的物质叫催化剂。这样学生对催化剂概念的认识就很深入。

二、从理解问题的过程中引出概念

例如,讲解化合价概念时,注重引导学生对离子化合物、共价化合物的形成过程加深理解,并板书其形成过程。在理解过程的基础上,观察未得失电子时原子的结构示意图,指出(结构决定性质)该元素有得失几个电子的性质,各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数目比作用(化合)时才表现出得失几个电子的性质。同理,分析共价化合物的形成过程,对照结构示意图及电子式,指出每个原子有共用几对电子的性质,交代各种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数目比作用(化

合)才表现出各自共用几对电子对的性质。顺势引导,无论是离子化合物还是共价化合物,都是不同元素的原子按一定数目比结合表现出的性质,此性质叫元素的化合价。

三、注意概念的及时巩固

在讲授每一个概念后,注意整理一些相应的练习题,让学生思考回答。例如,学习溶液、悬浊液、乳浊液的概念后,为使学生能根据实验得出概念的意义,正确地区分这三种混合物,列出下列混合物,让学生区分:石灰乳、牛奶、敌敌畏乳油、敌敌畏与水的混合液、敌敌畏的酒精溶液、把二氧化碳通入澄清石灰水后的液体、白磷与二硫化碳溶液、食醋、石灰沙浆、爆鸣气、尘土飞扬的空气、清新的空气、液氧。学生回答后,根据掌握程度进行讲评、分析、纠正错误。还有混合物、纯净物、单质、化合物等概念,都可以适当安排这样的巩固性习题,这对学生掌握、深化基本概念是行之有效的。

四、注意概念的深入和发展

学生在形成化学概念时,虽然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有些概念受知识面的局限,一开始认识得可能不全面。比如,燃烧的概念突出“通常讲的燃烧”及“空气中的氧气”这两点,提出了燃烧是不是非得有氧气参加的悬念,指出的这个要点将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深化。再如,讲氧化还原反应概念时,初中仅要求从物质得失氧的角度予以分析,为了照顾知识的连贯性,在分析氢气还原氧化铜的反应中,既指出氢气得到氧化铜中的氧被氧化,又指出氢气中氢元素组成了水以后,化合价升高;氧化铜中氧元素被夺去后,氧化铜中铜元素的化合价从+2价降到了零价。最后总结出凡氧化还原反应中,元素的化合价一定会有改变这一结论,

基础医学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初中;人教版;化学;概念

一、化学基本概念教学的常见问题

化学基本概念是通过大量实验,用简练准确的语言抽象概括出的化学原理、定义和反应规律等内容。常见的有:化学变化、催化剂、质量守恒定律等。对这些内容的学习,能够有效帮助学生记忆和对实验内容、过程和结果的学习理解。

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我们的教学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语言过于概括简练,学生的理解掌握难度大。例如,置换反应的概念:由一种单质和一种化合物起反应,生成另一种单质和另一种化合物。虽然用了准确简洁的语言对反应过程进行了概括,但对反应的具体理解还需要通过实验学习。(2)内容较多,学生的记忆工作繁重,容易产生厌学现象。基本每一节课,都要接触学习新的基本概念内容,学生很容易因为背诵任务量过大而产生厌学心理。

二、化学基本概念的教学方法

为了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困难,课堂教学中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教学方法来帮助学生学习化学基本概念。较为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直观教学法。利用课上的示范性实验、模具等向学生具体地展示整个化学反应的过程,通过实验过程帮助学生理解记忆相关的基本概念。

2.对比教学法。不同化学概念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着联系。将相似的概念进行对比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清晰区分概念内容,关联记忆相似知识。例如,对分子、原子、元素的概念教学,可以把分子、元素、原子进行对比教学。

三、如何帮助学生优化对化学基本概念的记忆

为了提升学生的课堂学习效率,优化学生对化学基本概念的记忆,在教学当中我们还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进行教学:

1.多媒体结合式教学。随着基础信息化教学设备的普及,老师应该提升自己对多媒体设备的操控能力。运用多媒体,弥补课堂示范性实验的不足之处。

基础医学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钙离子拮抗剂;老年高血压;治疗益处

1 老年高血压形成的特点

老年人高血压的病理生理可有不同原因,大多数由于动脉壁变硬及可扩张性减低,并且硬化的血管也消失了,对β肾上腺素能的反应性和α肾上腺素能的反应性未变,这些共同导致了外周血管的抵抗性和动脉阻抗的增加,为了维持心输出量及肾血流量,左室加强收缩,其结果收缩压提高及左室容量增加,而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在老年人高血压发病机制中的影响较小。部分只存在收缩压的单纯升高,称为单纯收缩期高血压,这种脉压增大也是老年人一个重要的心血管危险因素,对于收缩压为21 KPa或更高的单纯收缩期高血压来说药物治疗是适宜的。

2 钙离子拮抗剂在老年高血压的试验和分析

长效钙离子拮抗剂的研究是降压治疗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其优越的药代动力学特征,稳定的降压效果和良好的依从性已充分显示,尤其控释剂的近零级药物释放方式以恒定的速度释放其活性成分,此释放机制防止了药物倾泻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它保证了血浆药物浓度的相对恒定,而后者是实现平稳降压所必须的,同时钙离子的跨膜转运作为系统血管阻力增加的重要调节者,通过直接舒张血管平滑肌而具有血管扩张作用。一项关于长效二氢吡啶钙拮抗剂氨氯地平对老年人高血压的治疗作用研究中显示经过12周服药后,氨氯地平浓度与血压降低之间具有明显的线性关系,年轻人与老年人的线性关系相似,同时还显示不论在何种血药浓度下,老年人的血压下降更明显,说明钙拮抗剂对老年人高血压效果更敏感,试验结果表明和年轻患者相比,老年患者(年龄≥65岁)在较低剂量可以获得更好的疗效,有效率达85%;对各种高血压患者均有良好降压效果;不影响空腹血糖、血胆固醇和三酰甘油水平;治疗期间水肿和头痛是最常见的副反应,前者的发生率和剂量有关,但没有找到体液潴留的证据(治疗期间平均体重明显下降1%)。

3 高血管选择性钙离子拮抗剂成为老年高血压的基础用药

老年高血压患者往往合并有其他疾病,随着年龄增长,缺血性心脏病和充血性心力衰竭等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和严重程度将增加。即使无合并症,随着年龄增长,收缩压也会升高,而心脏收缩性和传导性会下降,因此,应该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心血管并发症的药物,尤其是有更好选择的时候,不同钙拮抗剂血管选择性高低不同可能导致钙拮抗剂类药物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和心血管保护作用。一项早期研究表明,非洛地平具有很高的血管选择性,其血管/心肌选择性比值为118:1显著高于硝苯地平、地尔硫卓及维拉帕米(分别为14:1、7:1与1:1)。血压难以控制的冠心病患者可使用长效钙拮抗剂,稳定型心绞痛伴心力衰竭患者可选择非洛地平缓释片及氨氯地平。合并心力衰竭的老年高血压患者使用ACEI、β受体阻滞剂或利尿剂治疗不能使血压达标时,可加用血管选择性较高的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如非洛地平缓释片或氨氯地平。伴持续性房颤的高血压患者使用β受体阻滞剂及非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有助于控制心室率。非洛地平无明显负性肌力、负性传导作用,这可能与心血管获益有关,此外与其他抗高血压药物相比,钙拮抗剂的降压疗效和降压幅度相对较强,而疗效的个体差异较小,仅有相对禁忌证,无绝对禁忌证,有助于提高高血压的治疗率和控制率。近期的研究结果表明钙拮抗剂降压治疗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和依从性,收缩压降至139 mm Hg,舒张压降至82.6 mm Hg,为最佳降压水平,高血压患者心血管事件发生率降低30%,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卒中发生率显著降低26.8%,由此可见,高血管选择性钙拮抗剂可给高血压患者,尤其是老年高血压患者带来更大的心血管益处,现已成为老年高血压患者的首选药物之一。

4 小结

总之,高血压对老年人的危害更大,老年高血压患者发生靶器官损害以及相关死亡的风险显著增高,研究结果证实,老年高血压不仅可以治疗,而且更值得去治疗,有效控制血压可使老年高血压患者与年轻患者有同样、甚至更多获益。而长效高血管选择性钙离子拮抗剂无负性肌力作用,更适合老年高血压患者。作为临床医生应及时了解并能在实践中运用,可很好的降低老年高血压患者心脑血管发病率及死亡率,这些研究结果对初级保健医生进行教育是第一要务。

参 考 文 献

[1] 王建民,赵宾生,代承志.非洛地平缓释片治疗老年收缩期高血压的临床疗效观察.泸州医学院学报,1999,5:439.

基础医学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五年制高职 药物分析 教学改革

在探索五年制高职教学模式之前,首先要了解五年制高职的概念和学生的特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即学生入学的资格为初中毕业,通过中考进入职业技术学院或具有举办五年制高职资格的高等职业学校,经过五年的学习获得高职毕业文凭。[1]虽在类别上为普通高校,由于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年龄特点,客观上要求其教学模式有别于普通高校,其教学模式不能照搬高校模式。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培养模式等又不同于中职教育,不能照搬中职教育模式,这就要求五年制高职学生教学模式必须兼顾高等教育与中职教育的要求,突出五年制高职的特色。

高职院校区别于普通高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职业技能培养为教学重点,以专业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高职院校药物分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多为药店、药厂生产车间、医院,从事如灯检等药物分析检验工作,因此,药物分析检验所必需的各种仪器的操作,是学生应具备的重要专业技能之一。药物分析一般是从药物的性状观测、真伪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4个方面对药物质量进行控制,而前这几项内容都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化学分析、仪器分析、药物分析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实验技能。因此,对于药物分析专业的高职生来说,《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基础课的开设也应与专业技能培养结合起来,使学生通过学习掌握分析仪器的操作方法及化学分析的基本原理,再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于具体的药物分析中,通过学生的反复实训练习和《药物分析》课的学习,将《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的基础知识综合化,从而达到掌握药物分析基本技能的目的。为此,笔者针对五年制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结合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学生的技能培养为核心,认为药物分析专业的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教材、教学方法和学生考核形式方面的改革,旨在探索一套适合五年制高职院校药物分析专业的药物分析课程教学模式。

1 教材改革

药物分析是各级院校药学相关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但长期以来都没有供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教材,只能借用高专或者本科教材。这些教材在教学内容和结构编排方面都体现出很强的学术研究性,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科学的药物分析知识,这些知识的理解需要有机化学、药物化学、波谱解析等知识为基础,对于初中起点的五年制高职学生来说,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则力度不够,主要靠简单的实验。近年来,随着国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原来的药物分析本科或高专教材无法适应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药物分析专业的要求。因此,编写一本适合五年制高职院校药物分析专业药物分析(包括化学分析、仪器分析、药物分析)教材是教学改革的基础。首先,应从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入手,即通过化学分析、仪器分析、药物分析的学习掌握药物分析工作者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因此,在内容编排上应进行一定的调整,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化学分析等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培养的对接。其次,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层次,在教材中应强化实践应用性知识而不是学术研究性知识,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知识结构特点和年龄特点也决定了教材中应强化实践应用性淡化学术研究性。笔者认为对于五年制高职学生来说,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应该掌握的技能是能根据《药典》或者其他药品的质量标准的规定,合理、正确用运分析仪器对被测药物做出正确的质量评价。

2 教学方法改革

传统药物分析的教学内容一般从药物的结构入手讲述药物的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方法及注意事项和采用这种分析方法的原因,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师的教授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听、记笔记,而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特点决定其理解有很大难度,极易产生厌学情绪,因此,最后只有少数有兴趣的学生通过死记硬背勉强通过了考试(笔试),但药物分析所必备的操作技能没有掌握。久而久之学生对所学专业丧失信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教学应以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

2.1 多媒体教学的引入

研究表明,在学生的听课过程中,如果有一定的视觉冲击或是动手记笔记,能加强对所听内容的记忆[2]。教材中的图片都是黑白的,没有立体感,不容易引起学生注意,特别是药物分析的一些仪器,由于其价格因素,学校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实训条件。多媒体手段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让学生在模拟环境中操作,其生动的画面和鲜艳的色彩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上课的注意力明显提高,学习兴趣大大增强,在让学生间接地掌握了该仪器操作的同时也解决学校教学资源的紧张。

2.2 课堂提问的变化

在传统教学中,每次新课前,教师大都要用几分钟时间回忆上次课的内容,一般都以提问方式进行,但多是面向全班学生的提问,因此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我们在课堂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阅读课本的有关内容,通过提问进行归纳总结,而且是个别提问,课堂提问的成绩记入平时成绩。为避免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习惯,我们尽量不用那些靠念书来回答的提问方式。例如,在讲授“药物溶出度的测定”时,让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阅读完教材的相关内容,然后分析每一步操作所需的仪器和操作方法,最后看屏幕上播放的溶出仪,提问溶出仪的操作步骤。对于第一位学生的回答,教师往往不立刻做肯定与否的评价,而是再提问另一位学生,让学生自行判断,最后教师作简单的归纳总结。这样的提问方式相当于在模拟实验室中进行了“药物溶出度的测定”实验,大大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活跃了课堂气氛,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了抽象复杂的知识。

2.3 作业的改革

作业是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主要手段之一。作业的类型、题量都会影响到作业的效果。简单地回答一些概念、解释一些名词也可以是作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达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效果,但由于学生素质的差异以及人的惰性,对于这类作业的完成,不可避免的会有很多学生在不理解意思的情况下照书本抄写,更有甚者连书本都不愿翻,直接抄同学的作业。原因是这样的作业答案几乎是固定的,无法体现学生的个体差异。有研究表明,学生的学习有如下规律:听教师讲解,只有0.5%的内容3个月后还能记住;如果让学生亲身体验,有80%―90%的内容3个月后还能记住,有70%―80%的学生会运用所学的知识。[3]因此,笔者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对作业的形式、内容进行了改革,取消了直接抄书的问答、概念题型,增加观察、分析、判断的作业类型,利用课后作业的方式,不仅达到了复习、巩固旧知识的目的,同时也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大大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例如,制剂分析一章中“药物的含量测定”,内容多而杂且重复,给学生的课后作业是让学生以手中的药物为测定对象,通过查阅药典,归纳其含量测定方法,并用示意图绘出其操作步骤和每一步操作所需的分析仪器。作业的完成时间为2周。对于没有查到的学生可相互讨论并请教教师。

学生在做作业的过程中,不是被动地抄写名词、概念,而是充分发挥了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在研究、查找药典中的相关内容时,复习、巩固了课堂所学的相关知识,同时提高了思维和动手能力,大大激发了其对本课程学习的兴趣。

2.4 以项目教学为模式加强学生操作技能的实训

项目化课程的教学是以职业活动为主线,以完成项目任务为目标的学习活动。让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理论和实践合二为一,用实际工作的需要去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用理论指导实践去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表明了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学生学习知识的紧迫性。在项目任务实施操作的过程中,做到动作技能和实践思维技能同步训练,既知道怎样做,还知道怎样做才更好,提高学生的心智水平和技术素养,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更有效的发展。[4]

药物分析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能熟练操作药物分析仪器是药物分析专业学生必备的技能。项目教学在药物分析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有很好的效果,例如,在讲授“分析天平的使用”时,笔者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直接将课堂放到天平室,让学生边观察边学习,从天平的结构入手,让学生对照实物找出天平的一些部件,然后告诉其作用和工作原理,最后逐个讲述称量方法,让学生反复练习,逐渐的学生不仅能准确称量,还能排除天平使用时常见的故障。在该项目教学结束时还以小组为单位展开竞赛。这样的教学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学生更为有效地掌握了所学的知识。

3 学生考核形式的改革

传统的考试模式为笔试。而实践性很强的药物分析技术按照这种方式考核有很多弊端,某些掌握了一定操作技能的学生由于不善用文字表述而无法取得高分,而部分学生平时不学习,考前死背概念也能过关。这种考试方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高分低能”现象。因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实践技能的考核,在每一个项目模块结束时对每个学生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最后和理论成绩综合为最终成绩。这一考试方式的改革,也使学生更为重视平时的学习和训练、实践,从而提高了其专业技能。改革后的药物分析技术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是笔者对五年制高职院校药物分析教学改革的尝试,学生普遍反映对这门课的学习兴趣大增,并且觉得学习轻松愉快。笔者将按照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在实践中不断地升华、完善该学科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滕勇.五年制高职学生管理体系的构建[J].职业教育研究,2004.8,(9).

基础医学的概念范文第5篇

为基础。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为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明智

选择。

【关键词】胎儿;权利;活着出生规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3—0170—05

fetal status in jurisprudence— —based on conceptual analysis of right.yu>:请记住我站域名/< qing-sheng.law school of he’ncm normal uni—

versity,xinxiang,he’n饥453007

【abstract]the question of the fetal status ha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attracting legal science attention since the roman

law came out.to discuss this question,we must base it on conceptual analysis of rights.it is wise for our civil law to hold the

premise of“born alive rule”.and adopt legislation strategy which the summary protection and the individual protection unifies.

【key words]fetus,rights,born alive rule

自罗马法以降.胎儿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即

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特

别是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随着生物科学和医学技术

的飞速发展。人们已经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关于胎儿损

害源的知识。父母的基因缺陷、孕妇的不良嗜好(如烟

酒、等)及其所服药物的副作用、环境污染与辐

射、医疗手术伤害等等。民间曾将妊娠期的胎儿比喻

为“草上露水”.孰料这滴“露水”竞如此柔弱而容易受

到侵害!面对这一现实,一些法学家、道德哲学家、医

生纷纷呼吁:应该将一种新的胎儿权利概念引入到我

们的法律体系之中。甚至有的学者明确提出,胎儿就

是民法中的自然人。①

另一些学者则站在传统法律逻辑和我国计划生

育基本国策的立场上.坚持认为不应当赋予胎儿权利

能力。具体理由在于:第一.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

悖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传统法律逻辑;第

二,权利能力包括权利资格和义务能力的双重含义,

赋予胎儿权利能力,使为胎儿设定义务成为可能;第

三,赋予胎儿权利能力,与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和优生优育的基本导向不相兼容。②

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并且在可以预见到

的将来也不太可能消失。笔者认为,所谓胎儿的法律

地位问题,其实也就是胎儿是否能够享有权利.或是

否拥有权利能力,或是不是民法上的自然人的问题。

在这一胎儿地位与权利概念的结合过程中.必然要遇

到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某一法律地位是否可以构成一

项权利。这就涉及法哲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什么

是权利?

、权利概念辨析

庞德(roscoe pound)曾客观地评述道,作为一个

名词的权利,比别的任何一个名词的含义都丰富。③对

于“什么是权利”这样一个富有魅力又难于回答的问

题,很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曾先后做过深刻的

分析,其中观点可说是见仁见智。

(一)康德和黑格尔的经典理论

在哲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是康德(immanuel

kant)的权利自由论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1)的权利可能性论。康德认为权利的概念并不表

【作者简介】于庆生(1976一),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商法基础理论;e—mail:yuqsh20__@yahoo

com.cn;blog:http://gan gou.fyfz.cn/

① 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j];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ooo年第3期,第45页。

② 刘秀梅:论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兼论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立法例[j];北方大业大学学报20__年第4期,第8页。

③[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4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示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

系,不问它是仁慈的行为或者不友好的行为.他只表

达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①黑格尔则

认为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个人要取得权利.就必须

具备以下3个条件:(1)意愿的表达.即作为外在的我

的生命和身体只有在我愿意要的时候才存在。(2)对

物的占有,包括对内(自身)的占有和对外(他物)的占

有。(3)他人的承认。②

可以说,康德和黑格尔的权利概念是相当抽象

的,但是两者对于意愿与行为自由的共同诉求,为法

学家探讨权利概念指明了方向。

在法学领域,对于权利的界说更是多种多样.举

不胜举。但是在2o世纪西方法哲学中.选择论和利益

论是两种比较新颖、且有较大影响的理论。

(二)哈特的权利选择说

选择论是由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所主

张的。他认为.法律权利的本质功能在于尊重权利享

有者的选择。③例如,所有者将其房子涂成绿色的权利

赋予他根据自己的选择.或者将房子涂成绿色.或者

不涂成绿色的自由.并排除他人对于其选择的干涉。

换言之,选择论者断言: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

于法律承认该人关于某种标的物或某一特定关系的

选择优于他人的选择。并认为,在主要的权利形态中,

均体现 出权利是一种以权利所有者的意志为中心的

选择的特质。根据这一说法的逻辑.只有具备选择能

力的人才有可能享有权利.即选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

前提。为此.他曾经做出结论:我们“不应该将权利的

概念延伸到动物和婴儿身上”。④

(三)权利利益论

利益论为德国法儒耶林(rudolph von jhefing)首

倡,主要的代表人物包括拉兹(juseph raz)和麦考密

克(neil maccormick)等。利益论者主张,权利的不可

或缺的要素是,法律保护或促进一个人的利益.使之

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办法是为后者设定对权利主

体的义务和责任。⑤例如尼尔·麦考密克在反驳哈特的

· l7l ·

选择理论的时候提出.权利的本质功能在于保护权利

享有者的利益。⑥因此.初生婴儿享有的由其父母加以

照顾的权利保护了婴儿在健康和幸福方面的利益。如

果我们接受了权利的利益理论,那么只要是有自身利

益的实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享有者。近年来为人瞩目

的“动物权”倡议.就是以这一理论作为基础的。

选择论者批评利益论者.说他们“除了制造义务

公式外,并没有理解权利”.“并没有获得任何有意义

的清晰的东西”。⑦反过来,利益论者批评选择论者“有

一个关键的错误,即它把某些十分重要的法定权利

(如自由权)排除在权力范围之外”。⑧有鉴于此.澳大

利亚法学家佩顿试图调和两者认识上的冲突。他指

出,一个适当的法律权利应包括3个要素.即保护、意

志和利益:(1)权利是法定的,因为它受到法律制度的

保护,至少是获得法律制度承认的;(2)权利的占有者

以一定的方式行使它的意志:(3)而其意志是为了实

现某种利益。⑨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权利的构成要素:主体的

意志、获得利益的行为、所体现的利益以及法律的承

认与保护。并且其逻辑顺序为,要有取得权利的愿望,

但仅有愿望不够.尚需付诸实践的行为.并且这种行

为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从而

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二、胎儿“权利”的法哲学反思

根据以上分析所建立的权利构成模式.胎儿能否

作为自然人,拥有权利能力.端看其是否满足权利的

构成要素。

(一)胎儿有意志吗?

所谓意志,是实现某种利益的主观希望。日常生

活中我们所说的毕业生就业的希望、农民对果实收成

的希望、商人对商业经营获利的希望.其目的都在于

实现某种利益,都属于意志的范畴。要想作为法律上

的人,并不在于他是否具有组成人的各种器官,而在

于人有“人格”,即意识、自我意识、意志和理智。“人”

因成为“人”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享有权利.没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0页。

② 林酷: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48 52页。

essays on bentha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2).pp.162—193.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philosophical review 64 f1955).p.181.

⑤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97页。

“rights in legislation”in p m.s.hacker and j.raz,(eds.),law,morality and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77).pp.189—209

⑦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98页。

(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99页。

⑨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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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法上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

这就是评价法学所称的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倾向性

评价”。

在遵循这一根本性的价值评价的前提下,理论界

却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第一,胎儿有意志能

力。根据现代科学验证,人类胚胎在母体内发育14天

后开始出现神经系统,在医学上这被认为是人有自我

意识的标志。因而部分法学家认为此时胎儿已经具备

了“人”的本质特征,进而享有权利能力。第二,另一部

分法学家认为,人的胚胎作为形成中的人。需要保护

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法律规则需要尽可能清楚地确定

权利主体存在的时刻。人的“人格”即意识。自我意识、

意志和理智的开端只有在其出生的时刻才能予以确

定。正如法律不对“未婚妻”的权利进行定位是因为这

个概念的含义模糊不清难以操作一样,确定胎儿从什

么时候开始具有自我意识、意志和理智的人格也是存

在“时间性难题”,模糊不清难以确定。无疑。第二种观

点是可取的。因为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使

认可胎儿有意志能力,进而赋予其权利主体的地位,

也必会因其模糊含混、无法操作而沦为“空头支票”。

(二)胎儿能做出获得利益的行为吗?

作为权利构成要素的行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

“刺激一反应”,而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

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①

现代医学认为,胎儿具有感觉、视觉、味觉、反应、

学习和记忆等能力。但是。胎儿的反应纯粹是一种自

我指向的行为。根本不具有社会意义。因而也不具有

法律的意义。特别是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

控制的行为。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

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行为方式

的选择。作为子宫中的胎儿是不具备这一能力的。

(三)胎儿有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利益吗?

胎儿作为发展中的人。自然有一定的利益存在。

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对此。大多数学者殆

无异议。但是,如果我们继续追问:胎儿得到法律保护

的利益是权利吗?

权利必须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但是这

只是权利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并不

意味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一定可以成为权利。换

句话说,即当法律为保护特定的利益而设置行为规范

时,不一定总是产生一项权利。对此。奥地利维也纳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学著名民法学者科齐奥尔教授(helmut kozio1)曾举例

说。关于道路交通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利

益。关于人行道清洁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利益,

而禁止夜间喧闹是 为了保护全体居民的利益。但这些

“保护一定利益的法规”,并未赋予被保护人强迫他人

遵守这些法规的任何权利,这些法规要由公共机关来

执行。并不依赖于被保护人的意志。如果一个房屋所

有权人不清扫人行道上的积雪,并非任意一个行人都

可以要求房主清扫;他只能向主管机关报告,而不能

强迫房主去清雪。②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虽然我们

说“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就可以成为权利”,但不

体现一定的利益的法律地位一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因而也不能成为权利。

我们必须注意到。对胎儿的损害实质上最终还是

对出生后的人的损害。换句话说,胎儿所受之损害实

质上是人在胎儿时期所遭受的损害。我们保护胎儿的

利益目的是为了使出生后的人更好的生存下去。表面

上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实质上保护的是未来民事主

体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概赋予胎儿以权利主体的地位,不

仅在理论上存在难以解释的困境,在实践上也难以操

作。

三、胎儿法律地位的观点检视

在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对胎儿地位问

题进行的争论,主要体现为一概承认胎儿为权利主体

和对此持保留态度两种观点。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

“激进派”和“保留派”。

保留派主张,在不承认胎儿的权利主体地位的前

提下,为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和人文观念的进步。可

以例外地对胎儿利益进行必要的保护。但是。在胎儿

利益的保护模式选择上。又有概括保护主义和个别保

护主义的区分。

概括保护主义由《瑞士民法典》首创,包括《匈牙

利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如《瑞士民法典》

第31条规定:“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胎儿

只需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

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即已出生。”

个别保护主义由德国、法国、et本和意大利等国的民

法典所主张,我国民法原则上也属于这一类型。只不

过各国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宽窄不一。如《德国民法典》

①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1页。

② helmut koziol,grundriss des btirgerlichen rechts,band i,auf1.1 1,wien,2 000,s.42-4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第884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923

条第2款规定的“继承权”;《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

定的“受遗赠的能力”等。相较之下,我国现行民法制

度中只有《继承法》第28条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规定.失之过窄。所以我国学者大多主张,“立法界应

重视胎儿的权益,⋯ ⋯ 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顺乎人

情及民法进步之潮流!”①

在我国.主张个别保护主义的主要是王利明、杨

立新等撰写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

议稿》第59条“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该条规定,“胎

儿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在其出生后,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不过.在民法学界,学者大多主张采取概

括(总括)保护主义的模式。如梁慧星、孙宪忠、尹田等

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4条“胎

儿利益保护”.规定“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

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

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

来说.单纯的概括与列举均有缺陷:概括保护主义过

于原则.应用时难度颇大;个别保护主义则挂一漏万,

容易陷入“大数法则”的泥沼。特别是在我国民事主体

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对于胎儿利益保

护的形态过少.不能真正体现对未来可能的民事主体

的保护。因此.我们在立法上不妨采取概括加列举的

立法模式.抽象出法律应保护的胎儿利益的一般特

征.并概括成一般构成要件.以弥补列举立法模式的

不足.同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有效地保

护胎儿的利益

激进派主张.胎儿具备自然人的一切属性.应作

为权利主体。他们指出,可以将《瑞士民法典》第31条

理解为: 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且该自然人在出生

前—— 胎儿期间也具有权利能力.即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始于受孕之时。②查《瑞士民法典》,其表述方式为

“胎儿只需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

条件”,显然,胎儿之权利能力是以“出生时尚生存”为

前提的。而此种解释直接称“胎儿期间也具有权利能

力”,实属断章取义。但是.激进派的观点也并非空穴

来风,德国法学家恩斯特·沃尔夫(ernst wof)就是力

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受胎”的代表。他认为,《德国民

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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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第一,它违反自然法,第二,通过

法律允许的例外.这条规则将会走向其反面。这个所

谓胎儿的权利能力并不取决于其以后能否活着出生,

因为人的胎体就意味着人即将形成,这个形成中的人

体就如同哺乳婴儿一样成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因为哺

乳婴儿也并非是一个完全的人。《德国民法典》第1条

的规则不反映从受胎到从母体出世这一真实的过程。

虽说人的出生在人的形成和发展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但这不足以说明.只有活着出世的人才具有权利能

力。对此.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评价说,“这样的

解释是不能令人接受的”。③当事人的胚胎作为形成中

的人.本身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且也需要保护他将来

的权利.但是人们不需要在其出生之前,不管他能否

活着出世.就将其看作为有权利能力。法律规则需要

尽可能清楚地确定权利主体存在的时刻。人的器官也

许是从受胎之后开始发育,然而人的“人格”的发展开

端,即意识,自我意识、意志和理智的开端只在其出生

的时刻才能予以确定。如果把受胎的时刻作为权利能

力的开始.显然就难以精确地确定和证明这个时刻。

这种说法的可行之处仅在于.人们也许可以把权利能

力的开始确定为一个更早些的时刻。但是,只要立法

者在立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德国民法典》第1条就将

继续存在下去。

由此可见.一概断言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是权利

主体的观点是站不住脚 的。确定胎儿的法律地位,保

护胎儿的利益.必须以“活着出生规则”(“born alive

rule”)为前提。

四、为什么要以“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

自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就已提出了对胎儿利益进

行保护的主张。按照罗马法的观念.胎儿从现实角度

上讲不是人,因而.由于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

为它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

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而不是从

出生之时起计算。④可见.人之权利是出生后才取得

的,所谓“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

计算”.只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对活着出生的“人”

的权利能力向前进行了必要的延伸。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思想.不论是

概括保护主义还是个别保护主义.在法律理念上是一

贯的。因为即便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实际上也只是

① 梁慧星:民法总论in],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② 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j],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0__年第3期,第46页。

③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第124页。

④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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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胎儿于出生前享有权利能力,倘将来死产时,则

丧失了权利能力。①也就是说,如果出生时是死产,即

便赋予胎儿权利能力,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可见,所

谓胎儿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活体出生后的自然人

利益的保护。英美法系亦是如此。传统普通法学说认

为,胎儿继承遗产的“权利”要以其出生为条件。如果

胎儿夭折于子宫之中,则其他继承人将恢复继承。长

期以来,胎儿的这一附条件的“权利”在英美等国法律

中一直得到认可。②

为什么要以“活着出生规则”为胎儿利益保护的

前提呢?美国学者卡尔·威尔曼(carl wellman)总结了

4项理由:第一,以“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尊重了已

故父亲供养其所有孩子的意愿,符合其履行抚养义务

的需要。但是,一项继承的无条件权利却无法更为充

分地达到这个目的,因为如果胎儿从未出生,那么父

亲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便不会发生。因此,摈弃“活着

出生规则”不会对胎儿继承的法律权利的目的有任何

推动作用。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甚至会阻碍

这一目的的实现。第二,假定这一权利的主要目的在

于保障因其胎儿受到不法侵害而补偿给父母医疗保

健,或者在胎儿出生后补偿其所付出的医疗费用并要

求独立于其母体所受到的医疗保健。这一目的恰恰与

“活着出生规则”相符合。如果这个规则被摈弃,这个

权利仍然能服务于因胎儿非法致死(wrongful death)而

补偿其父母的目的;但是,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父母

已经因非法致死拥有一项独立的诉权。确实,如果“活

着出生规则”被排除,在某些案件中,父母可能会以胎

儿的名义和他们自己的名义获得双重救济。这一双重

救济是父母不应得到的,这会强加给被告过度的负

担。第三,摒弃“活着出生规则”会使得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在胎儿出生前,甚至在胎儿出生前已消亡的情况

下进行法律诉讼。任何这样的诉讼都要求法院判定,

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对胎

儿所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对于这一损害进行多大额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的赔偿才为适当。所有这些在胎儿出生前都是极为投

机的.但是在胎儿出生以后却会变得更加易于处理。

第四,胎儿不能被赋予任何不受非法侵害的无条件

的、独立的权利,因为他还不是一个独立的人(an in.

dependent person)。在他出生之前,从生物学上讲他被

束缚于并依赖于其母体。因此,胎儿不能成为医疗事

故诉讼中孕妇和医生之间的第三方,除非他因出生而

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④

在“活着出生规则”的约束下,因其并不泛泛地承

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避免了胎儿成为义务

主体的可能,也避免了一系列立法政策(如计划生育

的基本国策)上的潜在冲突。在涉及胎儿利益时,“视

为”已经出生,则表明这只是一种法律的拟制,从而维

护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原

则,保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融贯性。

五、结语

法律上的权利是处于法律关系之中的主体的权

利。权利主体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意志,追求意志实现

的行为,并以此行为获得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利

益。在此意义上,胎儿并非权利主体,只是母体的一部

分。

但是,鉴于胎儿地位的特殊性— — 发展中的人,

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无疑是大势所趋。特别是伴随

着使得对于产前侵害或缺陷进行预测、诊断、预防和

治疗能力日益增强的医学领域的技术发展.这一需求

会变得越来越迫切。但是,一概赋予胎儿以权利主体

地位的观点,也带来了司法实务和法学理论的一系列

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以“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

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

为民法处理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的明智选择。当然,如

何从理论上概括规定胎儿的法律地位,如何在司法实

务中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个别保护,这仍然需要所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