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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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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现象分析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 原因 法律 防护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网络暴力概述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行为现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些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或者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等现象,这些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网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这样就出现了网络暴力的现象。其次就是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同时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压力,网民的泄愤情绪越来越多,这就致使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关于言论方面的立法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互联网言论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这就无法对在互联网上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进行有效的制止,这就致使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

只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方面的法律体系。

(一)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

相关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种专门化的解决网络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的宣传,增强每位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意识,具有依法用网的观念,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在大众的网络法律观念普遍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防治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神圣理念,我国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同时还要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这样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其次,我国立法部门还要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并且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使用电子手段窃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网络实名制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实施网络实名制已经被作为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网民广泛热议,确实,网络的规范使用依赖于实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够把网民的行为有效的监管起来。因此,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网络平台并不会出现用户的真实信息,只有当用户信息或者评论出现侵权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主体就会查阅用户的真实信息,并且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相关的处理,这样能够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行为形成很强的威慑力,进而能够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出台司法解释,加强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立法规定与现实情况相比总存在着滞后性,因此司法部门要积极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发生原因,并且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给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从法律角度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暴力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海燕.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J].西江月,2013(22).

[2]宋宗宇.李廷浩.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1).

[3]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法律控制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微博 网络暴力 选择性接触 群体行为

2006年“虐猫女”“铜须门”等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触及了社会舆论的兴奋点,这些事件影响之大,以至于《纽约时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①由此“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名词,被社会熟知。

微博暴力是网络暴力概念的延伸,是网络暴力在一个新兴的媒介平台上的又一次复苏。微博暴力有两种类型。②一种是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通过指名道姓或者运用微博特有的@功能直接将对他人的谴责甚至侮辱发表在个人微博之中。另一种是缘于已经在现实中发生了的事件,广大网民通过微博这一平台对事件进行讨论,从而引发热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微博暴力都会如狂风暴雨般席卷而来,速度之快,强度之大,令人措手不及。

例如在新近发生的“埃及神庙浮雕现‘到此一游’”事件中,微博暴力的“威力”显露无疑。2013年5月24日网友“空游无依”的一条微博迅速引发热议,他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 “丁锦昊到此一游”,为国人轻易毁坏千年文物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羞愧。这条微博被转发十万余次,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表达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愤怒之情,并纷纷行动起来,欲通过人肉搜索将其揪出来。很快,网友“蜡笔小球”在微博上公布了当事人丁锦昊的身份,并在2天后又公布了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曾经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由此,网络上海量的人身攻击转化为实际行动。大批的记者围堵在当事人家门口,当事人就读的学校官网被黑,对仍是未成年人的当事人造成惊吓。

从药家鑫案到小悦悦事件,再到如今的“丁锦昊到此一游”,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微博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的呢?

一、微博快节奏阅读带来的选择性接触

140字的字数上限、丰富的表情选择意味着微博不是一个追求措辞正式、观点严谨的平台。相反,微博带来的是随性、活泼而快节奏的阅读与观点发表。微博中的信息瞬息万变,人们几乎不可能将目光长期停留在某一固定信息上。并且随着微博移动平台的建立,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获取最新信息,观点和心情,这一特性得到进一步加强。随写、随转、随拍、随发已经成为微博最大的亮点。

快节奏的阅读使得受众往往不会花很多时间将各个方面的信息和说法综合起来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无影灯”现象其实不一定存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热议甚至暴力的受众并不完全了解事件的全貌。同时,短暂的注意力停留、有限的精力、时间和海量的信息之间的冲突意味着受众需要对信息做出选择与取舍。拉扎斯菲尔德等认为,受众更愿意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和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而对与此对立或冲突的内容有一种回避的倾向。换言之,当受众对某件事实感到愤怒时,他们更趋向于阅读那些能够支持他们的愤怒的信息,而刻意忽略与自己意见相悖的信息。这样的选择性接触同样无法让受众了解事实全貌以做出理性判断。

二、微博的低门槛为暴力提供了基础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著作《现代性的后果》中提出“脱域”概念,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③虚拟网络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博的用户准入是零门槛的,是不与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挂钩的。这就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微博用户中鱼龙混杂,各种社会地位与教育背景的人充斥其中。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素质较低的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在微博中找到共鸣,而他们往往是微博暴力的主力军,这就为暴力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微博匿名性导致的群体行为

彼得·斯坦纳所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受众在网络终端前只表现为一个符号化的存在,其匿名的身份特点可以使人们抛开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和规范,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且对自己的行为不必负任何的责任。微博的匿名制使受众得以抛开社会身份的束缚,成为由立场、兴趣等因素划分出来的群体的一部分。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和盲从。”④在失去了理智的状态下,“群体感染”使事件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与此同时,由于大众传播中“沉默的螺旋”效应的存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受众在席卷而来的群体愤怒面前也不得不三缄其口。由此,群体愤怒存在着转化成实际行动的可能,“人肉搜索”等是其惯常所用的方法。

快节奏阅读、低门槛以及匿名制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依托着微博这个新兴媒介平台不断发展,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微博自身,在充分发挥自净能力的基础上要强化把关意识并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是大势所趋。对于受众自身,提高媒介素养迫在眉睫,这同时也是根除微博乃至网络暴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靖鸣、王瑞,《微博暴力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新闻与写作》,2012(2)

③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

④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4篇

摘 要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一、关于微传播的研究

二、 关于伦理失范的研究

三、 关于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研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创新

二、研究不足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微传播概念界定

二、传播伦理相关概念界定

三、伦理失范相关概念界定

第二节 相关理论概述

一、儒家的伦理思想

二、责任伦理理论

三、网络行为规范力理论

四、破窗理论

第三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现象与影响分析

第一节 微传播谣言泛滥程度严重

一、谣言散播呈专业化和周期性特点

二、谣言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第二节 微传播中网络暴力现象突出

一、普通人遭受网络暴力概率增加

二、对当事人心理伤害严重

三、语言暴力成为普遍存在

第三节 微传播中隐私泄露涉及面广

一、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泄露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

第四节 微传播低俗文化影响社会风气

一、微传播标题党大行其道

二、语言污染从网络空间衍生至纸质媒体

三、无底线恶搞扰乱社会主流价值观

第五节 微营销手段涉嫌违反广告法

一、欺诈式营销传播风头强劲

二、咒骂祝福式营销传播暗藏胁迫

第四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

第一节 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公民心理发生变化

二、社会矛盾和生活重压催生网民泄愤情绪

三、微传播法律条例不够完善

第二节 网络传播层面的原因

一、微传播本身的碎片化特点

二、微传播本身的信息机制

三、微传播对把关人机制的消解

四、微传播的病毒式式扩散特点

第三节 个人行为层面的原因

一、虚拟空间用户主体道德感的弱化

二、微传播用户媒体素养的欠缺

三、传播群体集体窥私欲的旺盛

四、网络从众心理的影响

五、对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的追求

第五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规制

第一节 完善并严格执行微传播治理法规

一、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治理法规

二、行业协会并倡导自律规约

三、传播社区积极推出并宣传微传播规约

四、加强微传播治理的执法力度

第二节 做好微传播平台运营管理

一、以技术设计提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意识

二、对微传播内容进行适度监督

三、对微传播用户伦理失范行为及时惩戒

四、使用专门账户和技术手段迅速辟谣

第三节 加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伦理教育

一、明确微传播的道德伦理底限

二、加强网络人际传播道德教育

三、加强微传播用户的责任意识教育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舆论 意见表达 非理性

网络以其信息的多向交互性,传播的多媒体性,公众参与的广泛性被人们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传统大众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介”。在网络传播中,传统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被打破,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促进了信息获取能力和言论表达权利的平等,而网络的匿名性又使言论的发表者获得了更高的安全感。相对于传统传播方式,人们了解信息的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宽,对于话语权的掌握也得到加强。然而当网民在网络热点事件的意见表达时,并不是所有网民都能理性地发表观点。

一、样本选择

网络中的网民意见表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网络即时聊天(QQ、聊天室等)、电子邮件、论坛以及各种新媒体(如博客、播客等)。这其中网络即时聊天和电子邮件通常是小范围的信息交流,影响力较小,信息内容都属于内部交流;而新媒体的信息交流,除了个别的公众人物,也不能够体现广大网民的意见或评论,不具有代表性。网络社区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开放性,是网民进行意见表达的主要渠道。因此,本文选取能够体现网民意见表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社区――天涯社区作为文本资料收集的主要场所。选定样本采集的来源之后,笔者选取了2010年的4个重大的网络热点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分别是:《[热讯快报]爆!谷歌最终宣布退出中国~~!!!》①、《[八卦江湖]2010上海世博会开幕式马上就要开始了!大家都进来说一句》②、《【天涯专题】“打工皇帝”唐骏学历造假牵涉多重门?》③、《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④一帖的网友评论作为分析对象。综合笔者对天涯论坛上的四个主题帖的回帖分析,理性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二、理性缺失现象的表现

1、网络语言暴力:侮辱、谩骂、围攻、诽谤等

网络语言暴力,具体说来就是在属于新媒体的网络上,采用霸权的方式,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剥夺了他人的一些话语权力,导致的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身体伤害⑤。

网络论坛是网民们发表个人意见的重要场所,网络论坛具有开放性的语言环境和匿名的发帖形式,这一方面激发了网民的表达欲望,但是另一方面也滋生了语言暴力现象。尤其是针对一些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的热点事件中,网民常常在极端愤怒的情绪下,不假思索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他们表达态度或者立场时,往往恶意地使用污秽、诅咒、带有攻击性的文字,散布一些过激言论与情绪,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如李刚事件:

载读人生:把丫死揍一顿!看他还猖狂不!

q1y2w3:有这样的儿子,他老子估计也不是什么好鸟指不定就一腐败分子

2、单纯情绪抒发

情绪在网民的意见表达过程中,常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很多网民的回帖中看不到任何逻辑判断过程,呈现给我们的仅仅是个体的情绪抒发,这种情绪抒发既有可能是对特定网络议题“有感而发”,也有可能是对网民自身的经验经历发出的感慨。比如在唐骏学历造假事件中:

离开以后来:文凭有P用。

年年走路:那些说什么“学历不代表能力”的人肯定是没学历也没能力的,都是些这样的人在帮唐造假说话!道德败坏!唐造假现在是诚信问题!唾弃!骗子!这种骗子该滚!还有那些说唐造假不关他们事的人,真是让我见识到了什么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中国人不够团结就是因为这帮人!真是很没男人气!也滚!

网民在回帖的时候,几乎没有对网络议题进行分析,只是单纯将自己的情绪表现出来,或是愤怒,或是悲凉,或是调侃。本文把这些看法和观点也归纳为理性缺失现象,并非意指这些内容都是不理智的,而是因为无法从回帖内容中看出发帖者的理性思考。

3、把想象、幻想当做事实

网民们在关注网络议题的同时,也会对其他网友的看法进行判断,然后会在回复中进行意见表达。一般情况下,意见表达的对象是网络事件中的议题和主要人物。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歪楼现象”,“歪楼”是指回帖内容逐渐偏离主题帖,网民开始对与议题无关的事件或者人物进行回复。在整理样本的过程下,笔者发现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网民与网民之间的口水战中,一旦他人表达了与自己不同的意见,网民就会假设他人是有阴谋的、有“背景”的,对其进行口诛笔伐。而这些假设一般是根据其立场而定的,凭借网友自己的想象,并把想象的内容当做事实。如:

我爱上天那个涯:公关们,别一边倒啊,好歹专业一点,把这场戏演得像样些

一只两只三只猪:挺唐的基本上都是其手下的人。天天围在他周围阿谀奉承,妄图求得些许好处的人。

这两个帖子则是网民对异己意见的抨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不同意见的者认定为“得到好处的人”,或者是“网络公关”。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类表现形式并不是单一出现的,而是以相互交叉的形式出现。

4、回帖中包含大量与主题无关的内容、无意义的字符

除了上面三种回帖形式,还有一种特殊的回帖,看不出它们与主题帖的内容有任何关联,有的仅仅是简单的数字,或者无序的乱码,另外一些是粘贴的内容。这样的情况几乎在每个主题帖的抽样样本中都存在,具体有三种情况:1、无意义的字符,或者空白;2、广告贴:回帖内容仅是广告,或者主要是广告;3、与主题帖毫无关系的事情。如:

王佐才:广告位招租,联系电话:××

×××××××××(回复可见)

我本孤岛:3分走人

13963419:了,我们的。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从这些回帖的内容中很难看出回复者对于网络议题的态度和立场,但是任何形式的回帖,哪怕是广告贴,对于事件就是一种关注,对事态的传播和扩散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为在网络论坛中,发帖的首要目的就是希望自己发表的内容能够得到关注和重视,大多数回帖者都会积极参与到网络事件的主题讨论中,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三、非理性现象的特点

在对4篇主题帖下共计2000个左右的回帖进行整理和综合归纳的过程中,笔者从非理性现象的表达方式、思维方式和主题内容三个方面着手,对非理性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从文本内容上说,网络论坛中的理性缺失现象的文本内容一般为情绪抒发、表达立场;从表达方式来看,其语言风格简洁、诙谐,表达多采用口语化文字、粗俗甚至是下流的语言;文本主题一般集中于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对网络热点人物的道德谴责,以及对不同立场的其他网民的道德审判。因此,笔者将网络论坛中的非理性现象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个:

1、情绪化的表达方式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互联网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在这里,网络虚拟社区的每个成员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身份、立场、交流方法,通常情况,在现实社会中因为生存压力而带上的面具,在这里会被卸下,大部分网民会在网络世界中“说真话”;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特征,网民可以在网络呈现另一个自我,评论者与其真实身份不具有特定指向性,这样就使网民在网络上发表消息或言论时可以规避风险⑥,既不用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起现实责任,也不必担心形象的改变会给他人带来困扰,对自己的现实交际行为造成不好的影响。在对网络议题进行意见表达的过程中,网友们抛弃了对事件的理智分析,而是选择直接选择用个人的情绪化表达自己的情绪、情感。

2、非逻辑的思维方式

网络中的信息纷繁复杂,在面对海量的信息时,如果要做到理性的思维,首先不能简单地接受信息内容,需要认真审视各种信息资源,选择有用的、真实的内容,即判断其真伪;另外要洞察信息本身蕴含的意义,准确判断出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关系。而笔者在分析网民们的非理性回帖的行为中发现,许多网民要么是把想象作为事实根据,要么是论证过程混乱,要么二者均存在问题。

3、二元对立的道德审判

网民们的非理性现象主要体现在互相攻击、谩骂中,经分析发现,网民进行攻击的主题思想主要是一种道德审判。一旦别人与自己的价值体系相悖,或者与传统的社会规范行为不符合,网民就会起而攻之。道德是一种主体精神,它不仅是观念,而且是主体的需要、情感和意志,主体将这些内容融合在一起,构成主体的内在尺度,从这一尺度出发来观察、评价、改造世界,使世界成为“为我”需要的世界。这种特殊的主体精神不是以知识的范畴来认识世界的,而是以善恶的范畴来评价世界的⑦。

参考文献

①②③④娱乐八卦,省略/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

1/1975065.shtml,2011年3月11日

⑤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⑥冯林,《网络评论理性缺失及其成因探讨》,《科教文汇》,2008(6)

⑦章羽,《非理性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作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