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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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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范畴

金融科技的范畴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技金融;实践误区;金融普惠;普惠性科技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1-0086-07

一、问题提出

2016年8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下文统称《规划》),绘制了下一个五年计划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版图。根据规划指导,中国国家综合创新能力要在2020年跻身世界前15位,正式加入“创新型国家俱乐部”;科技进步的贡献率也由当前的55.3%提增至60%。值得注意的是,《规划》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关注点不仅仅框限在科学技术研究本身的革新和发展,而是更加注重关乎国民经济主战场,关乎面向科技前沿,关乎面向重大需求,比如科技金融(SCI-TECH Finance)问题。在《规划》中也鲜明指出,“要健全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金融体系”。自此,构建合理高效的科技金融体系正式成为国家级的战略规划。不难发现,中国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双重叠加的大背景下,经济结构转型优化,提升产业科技内涵成为当前国家发展的核心要义,如何围绕经济结构部署创新链条,并围绕创新链条辅之以金融服务,探索科技和金融的最优结合机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科技金融正式进入中国理论界的视野应当追溯到1993年[1],在历经一个较为充分的发展阶段后,科技金融体系发展在实践中有着怎样的阻力,又应当如何解决?在科技金融实践中是否存在某些误区,以至于学理界对科技金融体系的研究没有很好地响应实践的需要?现有的科技金融体系是否存在帕累托优化路径?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将通过理论梳理和实践分析,归纳出当前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的宝贵经验与实践误区,尝试为政学业三界厘清问题导向,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具体的改进路径,为下一阶段的中国金融结构体系改革优化提供经验与政策启示。

二、理论文献轨迹述评

有关金融对科技创新作用的阐述,具有早期代表性的研究当属Schumpeter(1912)[2]的信用创造论,该理论认为,具备复合功能的银行机构可以对那些运用新生产技术的企业进行有效甄别和支持,并由此促进了科技创新。Hicks(1969)[3]甚至认为,工业革命的贡献不应主要归功于技术创新的结果,而应突出金融革命的核心地位。King and Levine(1993)[4]的研究则展示了科技与金融融合创生的可能路径,即金融体系为科技进步提供了评估企业家、归集资本、平滑风险以及预估技术的收益等服务,从而缩短了技术革新的周期并提高了效率。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多层次、有递进的科技金融体系成为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所在[5]。

相比之下,国内科技金融的理论研究则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赵昌文、陈春发和唐英凯(2009[6])之前,“科技金融”概念尚未从理论的角度来进行严格界定,亦没有形成独立性的科学内涵。学者对科技金融的定义多停留在“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进而在“金融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的含义上使用[7]。直至赵昌文、陈春发和唐英凯(2009)才正式系统地描摹出科技金融应具备的轮廓框架:科技金融对于科技研究开发及其后续的成果转化、产业化所衍生的各种金融问题,也包括一些重大科技问题的金融解决方案,是理论、政策、工具和服务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之上,洪银兴(2012)[8]进一步拓宽了科技金融的视野范畴,认为科技型企业所内生出的特殊“科技”属性(无形资产为主、产权交易不活跃、难定价等)决定了适配这种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具有更高的准入门槛和特殊性。传统金融结构在对接科技企业时极易产生金融渗漏。由此,财政性和政策性资本注入成为科技金融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进程的推移,商业银行机构同资本市场一道,也逐步适应了科技企业的特征模式,并成为科技金融的重要构成。

前述文献已从不同角度在科技金融的领域内进行了有益尝试,但仍可在某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针对科技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风险特质,应当形成以创业投资为主体,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科技信贷为两翼的“一体两翼”科技金融体系,并在政府支持和中介服务的框架下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对接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9]。中国现有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长期存在[10],形成了银行机构的科技信贷是科技金融体系下的主要力量的思维范式。然而,银行机构作为理性的经济个体,具有着明显的“嫌贫爱富”行为偏好[11],在面对处于孵化技术、科技创新试验推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政府引导政策性金融来解决这种市场失灵问题成为科技金融问题中的重要一环。但是,银行机构的风险厌恶、资产抵押偏好和政府调节的滞后性决定了这种间接的科技金融模式极有可能存在效率沉降乃至导向偏误。因此,以天使投资为代表的具有主动性和专业性的直接融资模式颇受学者的青睐,洪银兴(2012)认为,面对大数量级且呈分散状态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项目仅依靠资本市场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集中性的孵化器所具有的共享性和公益性可以有效地促成产学研的合作平台,当然,这仍离不开政府机构的“牵线搭台”。尽管目前的科技金融体系面临着显著的进步,但依旧免除不了低效化的症结。吴翌琳和谷彬(2013)[12]的研究发现,虽然现有的科技企业的资本来源多元化趋势明显(金融机构科技信贷、政府资金、财税政策、风险投资等),但这些创新资本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了拮抗的特质,未能形成有效合力。这也说明中国现有的科技金融体系中仍旧存在桎梏,需要进一步从实践中寻找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三、中国科技金融的实践误区与偏差

(一)实践上的误区:科技金融的核心调节手段拘泥在市场机制

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倚赖市场“无形的手”来对资源进行调节分配成为诸多学者的期盼与共识。在科技金融格局中,同样坚定倡导由市场决定的金融来接洽科技型中小企业。从理性趋利偏好来考察,基于科学技术创新所内生出的金融需求,以及金融自身更新换代需要创新支持的角度,由市场决定的金融应当主动与科技创新活动相融合,并演变成为科技创新投入的主力军。然而,科技创新所内含的极高的风险特质决定了把市场配置作为科技金融的导航必然会陷入“二律背反”的泥淖之中①。科技型企业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资金的介入。但必须承认的是,不同阶段的风险释放特征以及金融的风险偏好,决定了不同类别的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的阶段性选择的巨大差异[13](见图1)。

在科学技术思想蝶化成为技术孵化的初级阶段,即图1中所描述的“科学范畴”和“技术范畴”阶段,是对资金需求量最大的阶段。而在现实中,上述这两个阶段的资金投入却最为匮乏。在这个阶段,创新收益几乎为零,且超出了传统金融资本所能承受的风险边界,理性的市场性金融更偏好于“商品服务范畴”阶段。在科技创新和孵化过程中的企业难以按照市场规则获取资金支持,特别是在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导的“创意设想―科学研究”阶段,其距离市场也最远,回报率极低的事实也导致了市场性金融对其产生了明显的行为排斥,而该阶段恰恰是科学技术研发的奠基阶段。因此,现今主流理论所强调的由市场主导的科技金融模式,使得金融资源都汇聚在了商品服务阶段,并在该阶段中形成了资金需求度低和资金供给量大同时存在的异象,降低了金融资源的运作效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具备十分明显的社会正向收益,在该模式下创新收益难以收敛到具体的个人和企业,这种正外部性现象本身就是市场机制缺陷所造成的“失灵”,因此想要简单通过市场机制对其进行修复并扭转科学技术研发初始阶段的资金匮乏之像,具有很大的难度。

(二)融资对象的误区:科技企业本质把握偏移

在现有的科技金融理论体系中,对科技企业的把握仍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大量的科技企业处在初始发展阶段,企业规模较小,也构成了现有科技金融理论体系的重要认知基础。以至于在对科技企业融资问题进行探讨时,容易将原有的“小企业融资”理论简单地挪移到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上来,使得科技金融在构架和塑造时陷入了原有的路径依赖之中,脱离了科技企业的风险和生命周期特征。更何况,传统的理论范式框架同样没有很好地解决“小企业风险高―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实践悖论[14],这种融资理论范式的效应就更值得存疑。第二,传统的科技金融的关注对象出现了损漏,仅将融资支持的对象集中在市场“经济主体”上,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金融支持上,甚至出现了真空和断层的现象。应当说,高校、科研院所是创意设想、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科技型企业生产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将其视为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但却由于其非经济主体的地位被现有的金融体系所忽略。当然,强制性地要求经济理性的金融资源投入到非经济主体(高校、科研院所)的高风险研究中确是有失公允的,也是不符合市场运作的经济效率原则的。因此,寻找一种替代性的金融体系(机制),用以接洽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研发行为,成为当今实践条件下科技金融的一大重要内容。

(三)融资机构(市场)的偏差: 金融机构机制失灵、资本市场循环梗塞

1.金融机构融资机制失灵

现有的商业银行机构对于科技企业的本质把握失当,使得科技企业在间接融资市场上屡遭困境。传统银行机构的授信模式并不能契合科技企业的重要特征(无形资产突出等),加之科技企业初创期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等难以在市场上寻求到合理的定价模式。因此,银行机构只能拘泥于原有的固定资产抵押技术,而这却恰恰是科技型企业的弱项所在,其最终的结果,就是缺乏固定资产的科技企业难以在银行机构信贷市场上通过传统方法来取得(足够的)资本金。即便银行机构开发出了以“三品”、“三表”和“三流”为主的具备一定创新价值的“软”信息技术贷款②,但仍可将其归类为流动性贷款,这种仍旧拘泥在“本量利”分析模式下的审贷流程,很少有基于项目投资前景提供的中长期信贷服务,并不能客观科学地反映出科技企业的特异于一般类型中小微企业的“四高”模式(高科技、高投入、高增长和高风险)。这样的信贷结构特征对于时常面临支付脉冲的传统小微企业而言尚可,但对于那些需要长期、大量资本注入的科技型企业来说,并无裨益。

进一步地,银行业大小银行机构的差异构成了现有的“企业融资―银行机构”格局的认知基础。在面对中小型的科技企业时,传统的“小银行优势”理论也被简单地挪移到该融资领域中来,强调小型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适配度更高。这种理论导向忽略了科技金融的融资对象和传统金融融资对象之间的巨大差异。具体来说,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阶段前移至了“种子期”和“初创期”,在该生命周期内,绝大部分的投资行为毫无利润可言,甚至亏损已成常态③。那么银行机构想要很好地接洽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其融资思路必须从传统的“逐利目标”向“社会责任”的方向转移。然而,这对小型的银行机构而言是难以企及的。特别的,银行机构是可以吸收社会居民存款的特殊金融机构,其对所面临的风险较之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有着更低的风险容忍度阀值,更不用说小型金融机构囿于经济规模制约,在风险冲击下是否能够有效管控。如不以利润为导向的话,在现今的经济市场环境中,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想要延续生存周期则显得十分困难;从客观来看,希冀小银行机构承担带动科技企业的社会责任,只能倚赖国家的政策引导,但对于营利性机构而言,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之下,大型银行机构多有着国家信誉链条的嵌入,其在经济实践中更能响应国家号召,也具备了更高的风险容纳能力[15],能够更好的接洽科技企业的融资。不难发现,原有银企融资范式的沉珂,明显阻滞了科技企业融资效率的提升。

2.资本市场融资退出机制缺失

在现有的文献研究中,暂不论诸如天使投资等科技金融运作模式同样是存有规避风险之倾向,并对于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而言形成了玻璃门阻隔,就投资资本循环周转方式而言,真正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其测度的手段一方面在于金融支持的对象的发育程度;另一方面在于金融本身流动的绩效状况。具体而言,能够有效测量科技金融发展的一大观测点,可能不在于科技金融嵌入科学技术创新研发链条的效率水平,而在于金融资本投入之后能够顺利获利并退出的程度。单纯考虑“融入”的绩效而忽略了“退出”的贡献,就类同一个只“进”不“出”的生命系统,是难以长久运行的。在传统的资本市场融资理论与实践中,这本就是一个被忽略的内容,更不用说在新兴的科技资本市场上构建一个资本循环渠道畅通的机制了,在现有的经济实践中,鲜有资本从种子期、初创期进入并顺利退出的案例。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在科技企业成长期乃至成熟期进入的资本,实质上是落入了“嫌贫爱富”的囹圄之中,对于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言仅仅只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研究这种类型的资本退出渠道已不是提高科技金融融资效率的重点内容,过多地研究科技企业成长期、成熟期的资本运转状况甚至还会将我们的科技金融工作引入困局。

(四)科技金融的融资链条断截: “为金融服务的金融”环节缺失

从金融结构、资本市场的体量来看,中国的金融总量历经了高速的增长,直接为科技创新研发而服务的金融正面临稳定的增长。然而,“为金融服务的金融”却出现了极大的损漏,成为科技金融链条中“缺失的一环”。具体而言,第一,为了适配科技企业的融资特征,对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定和估价成为松释其融资难题的有效路径。然而,要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又必须经过查册、登记等相关程序。以广州市为例,其相关的评估机构十分缺乏,对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无法在当地进行,而需要在北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进行无形资产相关文件的查验和评估,毫无疑问,这极大地延缓了授信进度。第二,由于科技企业的运行特征较之原有的小微企业而言存在极大的行为、经营模式差异,想要准确把握科技企业的周期运转模式和风险变化,并为金融资源流向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离不开第三方的咨询服务支持,以此帮助金融资源对优秀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准确“瞄定”。然而,在现实经济实践中专注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智力密集型知识服务管理型产业的发展尚处于空白之中,限制了科技金融的发展触角。第三,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从金融机构、资本市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的变动趋势以及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及其趋势来看,简单的资金支持功能呈现淡化,依靠金融结构所派生出的其他金融服务的价值链条作用正在凸显,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辅助经营”功能已经逐步成为诸多科技型企业的期盼,此时的科技型企业对金融的需求不仅局限于资金投入,而更加注重是否能够获得全方位式的配套支持,但可惜的是,现有的金融服务链条仍旧处在单一化的资金支持上。第四,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种子期阶段,承担“创意设想―科学研究”任务的大多为高校、科研院所,在当这类机构形成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后,还要走出“象牙塔”跟企业、实践相结合,这种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则可看成是“惊险的一跃”,如若缺少了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帮助高校、科研院所顺利评估、定价、协商并让渡知识产权,那么这种科研技术创新链条则会出现断裂,最终变成“纸张上的创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科技企业在取得优良的科研技术成果后,如果通过中介机制反作用于高校、科研机构,促使其进行进一步的创新,相关研究尚未形成有效系统的研究,在实践中也缺乏典型的经验可谈。在此境况下,不单耗费社会资源,还使得企业科技创新缺少源头活水,那么科技金融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了。综上所述不难发现,从侧面“为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仍有缺失,这也制约了科技金融的发展空间。

四、科技金融发展的新导向:普惠性科技金融

从中国的科技金融发展的现实境况来分析,金融服务的广度(Breadth of Needs)和深度(Depth of Engagement)都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科技金融行业“盈利导向”的盛行导致金融覆盖行为的排斥性特征显现,优质且大数量级的资本汇聚在科技企业的成长、成熟阶段,而使得真正对资金有着渴求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对金融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对接。这个情况加剧了当前科技金融发展的扭曲与失衡,也对现今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了严重的阻滞效应。本文认为,针对科技金融的发展态势,应逐步对其引导并塑成具有显著“普惠特征”的科技金融体系。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立足于机会平等的原则,在政策性导引下健全金融体系,在合理的成本负担框架下为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被排斥在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之外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16],这与中国的科技金融的导向是具备良好“通约性”特征的④。易言之,科技型企业在承袭了传统小微企业的无抵押物、经营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等症结的基础上,还衍生出了技术风险高、本量利财务指标法失效、无形资产突出、资金需求时间(规模)标准高企等特征,使得这类企业在融资市场上步履艰难。而科技金融的出现旨在将这类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科技企业重新覆盖起来,保障科技企业创新研发领域的金融权利,实现科技企业与金融产业链的全方位嵌合。不难发现,科技金融的内涵主旨中有着明显的“普惠特质”。但是,也正是由于普惠性金融与科技金融乃至其融合体“普惠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加之科技金融体系本身就存在着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使得科技金融在逐步镶嵌普惠金融特征时应当总结和厘清相关问题。

第一,科技金融的普惠,不再坚持盈利目的导向。从理论上看,普惠科技金融体系的受益对象是所有的科技型企业,而这类企业的资本投入回报率之低,已然超出传统金融所能接受的可控边界,金融资本投入科技创新的意愿趋向于零。换句话说,当超过一定的风险水平时,传统的市场金融体系会放弃这类项目融资机遇。在普惠性科技金融的扩展过程中,受益的是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投资,优化的是整体社会的科技创新福利,而相应的经济成本由商业性的金融来背负是不切合经济伦理的。在此情况下,普惠性科技金融极强的外部性特征将严重框限自身的发展。因此,普惠性科技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公共属性”,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引导力量成为这类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不仅依靠市场的“理性导航”。本文认为,当下的科技金融亟须转变思维方式,创造一种不同于市场金融的金融模式,肩负供给侧结构调整转型之重任,聚焦长远回报,甘愿承担科技创新及其技术孵化过程中所衍生的高风险。同时,与科技创新研发的正向外溢相适配的,需要有特殊的、非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安排。就中国而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无疑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种模式下的“政府金融”能够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导向,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了部分公共性责任,不再简单地以经营利润来作为金融运行的准绳,由政府来承担科技创新体系的资本融通支撑,具有弥补市场机制失灵、实现国家科技创新研发战略目标,推动具有正外溢性特征产业的发展及进行超偏好的风险平滑管理。

第二,科技金融的普惠,不再是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在经济实践中,科技金融主要将金融融通的功能集中在发展阶段处在成长期、成熟期的科技企业上,对于科技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却少有关注,这造成了科技创新研发链条的断裂。普惠性科技金融的重要着力点,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上,这种有重点的全面普惠才是真正的普惠性,那种讲求真正平等、全面的普惠性科技金融体系,最终又会落回偏爱成长期、成熟期的窠臼之中。在金融资源面临约束线的条件下,对企业所有生命周期提供泛化性的金融覆盖其实是背离了普惠性的宗旨理念的。因此,应当引导政策性金融的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针对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本的特性,以必要的制度进行引导、激励和培育,激励现有的银行性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引导足够的金融资本投入到科技型企业的阶段向创新的前期阶段尤其是孵化新技术阶段位移,最终促进科技知识的孵化和实现科技型创业企业的融资目标。

第三,科技金融的普惠,不再是经济主体(企业)的普惠。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了大多数的科学研究开发工作,但在实践中却由于其非经济主体的地位从而受到政府乃至市场金融的忽略,以至于这类处在创新链条上游的机构难以获得(足够)的科技金融支持。应当转变原有的思维观念,将这类研究机构视同为(类)经济主体,对其创新研发活动给予更大的金融资本和金融服务的支持,从而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覆盖面积。

第四,科技金融的普惠,不再是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普惠。李苍舒(2015)通过对中国既有的普惠性金融体系进行分析后发现,普惠金融的构成中,金融可获性的重要性最大,其次是使用状况,而金融服务的质量所具备的权重最低。在科技金融体系中研究也发现,科技金融更多的集中在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上,但围绕科技企业相关的金融服务乃至质量水平,却着墨不多。应当说,无论是普惠性金融还是科技金融,都有着重资金融通、轻金融服务的症结,当着两种金融模式进行融合创生时,更有可能出现“重硬轻软”偏好的叠加强化。如上述,需要强调的是,普惠性科技金融,更应当注重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和链条化,通过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担保、评级、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来促使科技企业进行研发、协同和再生产,比简单的资金支持更为有效。

第五,科技金融的普惠,不再局限于资金需求侧作为受益对象。普惠性科技金融体系应以政策性金融为主要构成,但政策性金融在科技金融道路上过分地“孤军深入”时,又会引起金融运转低效甚至衍生腐败的苛责。想要降低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效率沉降,则必须重视市场性金融的重要作用。其中的一个关键在于,如何调动市场性金融参与普惠性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的积极性?以往的研究都集中在了如何将科技金融资本投入到科技创新研发市场中,却忽略了这种金融资本应该如何“全身而退”的路径。其考量的重点都集中在了科技企业的经济福利上,对资金供给方的受益(退出机制)却语焉不详,这种资本有去无回的境况必然折损了市场性金融进取的积极性。本文以为,为市场性金融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疏导退出机制,实现市场性金融的循环再造,从而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⑤,才能提高市场性金融的运作效率。如此演绎,一方面,是科技企业显著受益;另一方面,是科技金融介入后获得了相应收益。从而实现了科技金融供需两侧的“琴瑟和鸣”。

[注 释]

① 市场金融是厌恶风险、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偏好于排他性地占有收益;而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却具备了“九死一生”的高风险和强烈正外部性特征的领域范畴。市场金融在此情景下难以获得全部收益并同时涤除风险可能,由此带来了“上帝不能创造自己搬不起的石头”的悖论。

② “三品”即人品、产品和抵押品;“三表”即水表、电表和税表;“三流”:人流、物流和现金流等符合经营特征的非财务性指标。

③ 根据美国布茨・阿伦和汉密尔顿咨询公司的调研总结,一般而言,新产品设想到成果产业化之间存在着高强度的筛选机制:产品设想能够进入经营效益分析阶段的,通过率约为35%,按照盈利原则进入研究设计阶段的,占总产品设想数目的30%,当跨越到了生产阶段后,仅有5%的产品能够通过实验性生产并形成最终产品,但到最后能被市场所承认的,占比不足2.5%。

④ 在库恩(1962)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中,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指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的不可相互解释特征。在本文中,“可通约性”解释为普惠性金融本就具备科技金融改革目标的内质,或者说科技金融改革中,存在着与普惠性金融的共同区间。

⑤ 或说通过政策性金融对市场金融进行补偿和激励。当然,这种回馈可以是非经济性、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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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范畴范文第2篇

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为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提供了可能。金融向此前无法获得服务的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既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又促进了资本流转。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利用技术和机遇做好服务,而不超越公平交易与商业道德的范畴,避免利用普通投资者风险认知和预期认知的缺陷为自己谋利,这是决定行业前途的关键。

一方面,在复杂技术与多种金融产品当道的新金融领域,个人投资者需提高鉴别能力、风险认知,看管好自己的财富。另一方面,如个人努力仍不能有效识别新金融风险,此时就需要管理部门和新金融服务供应商承担起责任。

作为服务供应商,向不同类型客户提供服务时,要有对等性、适当性的原则,把自己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关于风险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这是金融最基本的要求。

进一步说,金融服务供应商应该是依赖技术与数据设计产品、服务,本身有义务和责任应对和化解技术、数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风险,而不能反过来利用技术、数据的优势谋求更多的不对等利益。

作为管理部门,治理和规范则是必然方向。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属于市场先行,市场投入了大量资源,已存在沉淀成本。现在发现问题,在治理时也会比直接规范付出更多时间和代价。

在治理和规范的过程中,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在满足市场投资需求和金融机构供给的前提下,前瞻性地开展制度建设,做到监管与支持并用。

在制度安排实践中,要从事先、事中和事后不同层面与出发点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建立相应的监管要求。

首先,新机构是制度安排的主体。

无论是传统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新的互联网机构、科技公司,他们通过自己的资源整合形成产品、服务的供应,满足需求,重构行业版图,动力是广大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市场的发展需要平等的供求双方,监管方需辨别哪方主导,哪方强势,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平等交易。

当前,管理须按照这一理念进行设计,对传统金融机构更是如此。相关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有各种各样的管理要求、监管要求,让它们符合要求是第一道关卡,制度的维护与建设也落在了这些机构的肩上。

在新金融领域,主导责任尚未完全落到实处,一些新机构以各种各样的手段规避、逃避自己的责任,亟需更好地进行规范,是制度安排的主要范畴。

对服务供应商来讲,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相对优势。在保证交易双方公平的前提下,服务商需承担主要责任,在服务的供应、产品的设计、风险的把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是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安排。

对于个人投资者,也应有适度的要求。例如如何形成判断风险、认知风险,怎样通过互联网签订合同,个人需具备何种能力等。

金融科技的范畴范文第3篇

全市场首提的“数据+产业+金融”三维新信息经济判断持续被验证,当前计算机行业的投资机会在云计算大数据,它是三维研究体系重要成分。原因一是数据(数据应用和安全)在市场上的研究透明度不高,原因二是代表未来投资主题和信息技术阵地。

国家和投资者对于云计算大数据价值的认识有了更高的层次,而未来新的更高层次的认识或接踵而至。我们“数据+产业+金融”即是这种更高层次认识的预判。

美国科技巨头云计算模式明确和季报超预期是重大趋势验证。2015年第二季度亚马逊AWS的营收高达73亿美元,高于微软、IBM等竞争对手。但市场对亚马逊“电商式”IaaS 生态系统研究较多,我们将不再赘述。谷歌、Vmware、IBM、微软四大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公司的共同点都是从自己的优势项目出发,拓展式进行云计算布局。其原因是云计算对于客户而言是一体化的服务,对于商业而言建立生态系统才更有产业主导权。

不同于2006-2008年主题,全面验证阶段到来。在国外,云服务重要性日益凸显:成最赚钱业务,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各大巨头的云服务开始真正显现出威力。微软、谷歌、亚马逊三大科技巨头先后公布了第三季度财报,业绩好的一天之内三家公司的市值新增了1000亿美元。

全球IT并购金额中,云计算相关的并购在金额上一直处于前列, Dell以67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EMC,创造了科技界有史以来最大的并购案,谷歌、甲骨文、IBM等为布局云与数据产业的并购早已展开。

在国内,云计算大数据也进入了业绩扩张的阶段,是计算机利润增速最快的主线,2015年上半年利润增速中位数达到69%。公司方面,紫光股份(000938.SZ)将通过紫光联合持有西部数据发行在外的约15%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太极股份(002368.SZ)将持有金蝶中间件21%股权为金蝶中间件第二大股东。网宿科技(300017.SZ)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亿元,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社区云、海外CDN 和云安全三大战略项目的实施与推进。同有科技(300302.SZ)、浪潮信息(000977.SZ)等,受益云计算大数据带来盈利格局变化。

必须明确的是,我们对“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链外延和内涵的理解,包括对其机会和范畴的理解,有所不同,区别于大众所提的“大数据”狭义机会:

一是我们认为这是国家推动信息化发展的下一个抓手,是未来五年的信息化大机会,所以企业和资本市场都应该高度认识其意义,否则容易错过产业大机会;

二是所理解的“大数据”产业链范畴存在较大不同,我们认为其范畴不仅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安全、数据运营、数据分析,还包括数据通信、产业数据、云计算等环节,这才是国家的根本考虑,理解了外延和内涵就更加理解了上述抓手的意义;

三是我们对未来“大数据”产业链发展趋势有较为深刻客观的理解,认为未来大数据产业演进路线丰富,而横向和纵向的维度均有不同的机会存在,不是短期更不是主题。

产业链市值方面,有些机构的报告说这个产业链有四五百亿的市值,我们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整个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链,从政府的规模考虑,目前的市场规模在2500亿-3000亿元之间。我们还认为将来计算机行业可能有500家公司会成为云计算大数据公司,或者它的业务会涉及到这方面。现在已有许多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合作进入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链,所以我们认为这一定是未来五年最大的机会。

金融科技的范畴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企业科技创新面临的财政问题

1.1欠缺资金

企业在科技创新发展进程中,大多数单位由于实力背景问题并没有足够的资本以及过硬的关系,如果资金链断开将对企业的发展生存形成致命威胁。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我国超过80%的中小型企业均面临经费运转的困难。伴随运营成本的不断提升再加上金融危机的不断影响,令各行业单位科技创新面临更大的挫折,由于欠缺外界经费支持,一些企业单凭自身实力较难积极进行研究开发、科技创新、经营销售等丰富活动。

1.2承担高额税费

据资料研究显示,反应我国税负痛苦的标准在亚洲位列首位,而我国当前增值税则包括17%以及13%两个档次,较其他国家标准超出较多。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各行业单位科技创新与经营发展过程中担负了高额赋税,而一些单位还要承担隐性费用,例如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资源费、保险等。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不断出台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然而,由于一刀切的收费模式,仍旧令较多企业面临重重困难,甚至一些小型单位交付税额大于净利润最终面临倒闭。

1.3融资难度大

企业融资难始终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虽然我国近期出台了倾斜政策,放宽信贷管理,然而企业单位融资困境仍然存在,特别是中小型单位由于融资门槛较高、条件苛刻,需要通过担保方能获取经费。然而,当前较多担保公司为赢得更多利润,上调计算利息基准率,同时企业要上交一定的保证金,该类贷款模式使得企业单位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债务不断增加,而民间信贷公司对企业施加的压力亦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在该类环境之下,使得众多企业面临较大的融资困难问题。

2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策

2.1扩充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具体涵盖就业、创新开发、科学研究、出口以及特殊补贴等类别,可全面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动性,促进他们扩充就业,积极创新,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以及现代社会建设进程中体现了极为重要的价值,可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岗位。政府单位为激励就业,通常会发放补贴进而提升积极性。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来讲,技术研发则为重要环节,如果欠缺经费则会妨碍其快速扩充发展,为此对企业标准的科技型单位应给予专项经费补贴,进而有效预防该类弊端现象,令研究开发活动得以有效快速发展。政府单位在进行协同创新的基础上,还可在财政支出中单列出一定比例,激励高层及科研人才、技术人才至企业之中从事兼职工作或进行挂职,还可划出一定经费用于津贴,对同科技型单位签署定期合同的人才进行一定补贴。为此,政府应扩大财政支持,提高补贴额度,扩充范畴,尽可能地令企业摆脱科技创新进程中的困境,实现快速的发展与提升。

2.2减免税收

赋税沉重始终是我国各行业单位面临的较大压力,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更是难上加难,为此减免税收成为一项有效的财政支持手段。近年来,我国政府单位渐渐意识到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更新了有关对策,推进企业单位科技进步,降低了他们的负担。由2009年开始执行消费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扩充了抵扣范畴,降低了税率标准,这样一来不但降低了重复征税比例,缩减了企业科技创新税负标准,还可激励企业进行科技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推进产业结构的再次更新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该类财政支持对策的落实的确缩减了企业科技创新负担,然而部分政策仍旧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中明确对认定科技型单位,可依照15%的税率上交所得税,然而由于认定企业的门槛较高,因此使较多企业在科技创新进程中较难真正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为此,在制定财政法规的进程中应依照现实状况提高可执行性。再者,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进程中,还面临较多的非正收事项,同时标准并不固定。为此,政府单位应大力惩处该类违规现象,做好检查以及清理工作,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创建优质的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氛围。

2.3扩充贷款援助范畴

就企业科技创新面临的资金困境问题,财政支持可由融资渠道入手,扩充贷款援助。当前,各个银行机构均执行较为严格细化的负债管理体制,基于一些中小型单位偿还贷款能力有限,而银行单位更加倾向于大规模单位,对小型科技创新单位通常不予理睬。为此,政府可成立专项贷款部门对这些单位給予必要支持,扩充贷款范畴,进而最大程度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问题。通常来讲,贷款援助涵盖下述三类方法,即担保、贴息以及直接优惠。政府单位应通过设置专项贷款基金,排除银行单位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担忧,提升他们的信誉与整体形象,进而为企业贷款提供更大的担保。还可通过贷款贴息试点运行,渐渐由村级单位科技创新扩充至众多区域之中。直接优惠具体就企业科技创新长期难贷款的现状进行制定,一些经营效益水平较高的单位可利用担保或是补贴获取流动经费,而长期经费仍旧不充足,为此政府可创建专项金融单位,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长期贷款,真正解决他们难贷款的问题。

2.4增设基金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对科技型单位成立基金,科技部以及财政部联合落实,具体包括创新基金、发展基金、成果转化等项目,通过贴息贷款、援助与投资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給予必要的支持。科技部成立创新基金中心并作出了分析统计,明确该基金项目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形成了明显的引资效应,比例高达1∶18,也就是政府投入1元钱便可吸引其他方投入18元资金,足以见得技术创新基金对促进企业科技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财政支持可在该层面之上增加不同种类的基金,进而最大化地给予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以强有力的支撑。首先,可成立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充分支撑,同时可为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提供良好的研究开发平台,实现创新资源全面共享,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吸纳并引领区域之中的金融单位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给予有效的经费支持。针对企业之中的研究开发人员,可利用基金项目进行无偿补助,给予优秀人才强有力的支撑,或是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扩充支持力度。另外,可组建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该基金可有效缩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之路上的风险等级,引领不同类型风险投资单位扩充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投资比例,进而不断提升科技型单位的经营建设规模,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政府单位财政支持环节应针对各类企业项目作出合理的比选,通过择优参股,扩充民间投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整体流量。另外,还可同他类创业投资单位联合进行投资,进而缩减企业投资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引领其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投资方向。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获取成功之后,创业投资基金则体现了更高的投资回报水平,不仅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经营的决心,还对基金项目的滚动发展与不断壮大产生了正面影响,可有效缩减政府单位财政负担。具体成立基金的方法可借鉴不同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依照自身发展状况与特征合理应用。

3结语

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同科技创新是分不开的,创新是时展的必然趋势。科技创新进程中,为了提升核心潜能,各行业企业会各显其能,然而由于自身经费有限、核心竞争力不足、规模档次不够等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在面临大规模集团企业的强力竞争影响下陷入了弱势局面。为此,政府单位应加大财政补贴,通过降低免除税费、设立多项基金、扩充贷款范畴等方式,积极开创形成更加健康向上、公平合理、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之路更加顺畅,更加高效,进而为形成良好的创新体系而贡献力量。

作者:季玉芬 单位:濮阳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1沈加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3)

2王晴玛.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20)

金融科技的范畴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创新

金融创新是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金融创新活动的兴起和迅猛发展,给整个世界金融体制、各国金融宏观调节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随着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国际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革命的飞速发展,全球银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也在发生变化。美国美理迪安公司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公司用于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将以每年4.7%的速度增长,而金融业用于这方面的战略性投资将以每年17.7%的高速度增长,金融业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战略性投资占全部信息技术总投资的20%。由此可见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与转变,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技术支撑。当代信息技术的冲击不仅促使银行的服务创新不断跃上新台阶,还使银行本身的存在形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相对传统概念上的银行而言,如今的银行正不断走向电子信息网络化,不断走向虚拟,并缔造了一个全新的组织体系与经营形态。银行的金融科技综合实力,特别是业务需求、业务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技术的水平,将越来越决定着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并成为衡量银行竞争实力的标志。

一、银行业务创新

银行业务创新是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所提供的金融产品而进行的创新活动,它是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菲利普·科特勒把产品定义为“能够提供给市场,引起人们注意,供人取得使用或消费,并能够满足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任何东西”。银行通常被认为是服务行业,这主要是由于其竞争力来源于产品和服务的高度整合。若没有产品,所谓服务就是空谈。但是有了好产品服务却跟不上,市场份额也难以扩大。在很多的情况下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密不可分的。一项银行产品总是包含着一项或数项金融服务,而某一项金融服务可能渗透到几种银行产品之中。因此,在许多场合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难以明确区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银行业务。

1、银行业务的特征。银行业务主要属于服务性产品的范畴,与制造业的产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

(1)无形性。客户在消费或投资银行所提供的产品之前,这种产品既看不见,又摸不着,难以用语言、文字来形容,也无法感觉到它的质量和价值。银行产品的无形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品牌和信誉的价值。

(2)整体性。一项银行产品总是包含着一种或数种服务,而某一种服务可能渗透到几项产品之中。所以说有时银行所提供的实际物质服务不变,但其可能会因营业网点的不同或客户购买方式的改变而变化。银行业务只有在整个产品体系中与其它产品、服务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易逝性。银行业务不涉及制造,贮存和运送的过程。只在提供给顾客时才发生,产品提供后即告消失。

(4)易模仿性。银行产品大多数为无形产品,无法申请专利,因此银行新开发的产品容易被其他银行所仿效,产品创新者无法有效地保护其产品的特权。常用的价格竞争以及其它营销手段也很容易为其他金融机构所模仿,而且模仿的时间较短。

(5)增值性和高风险性。商业银行出售产品尤其是贷款和信用,实际上是货币和银行品牌使用权的“出租”。它要求客户不仅要支付“租金”——利息或手续费,还要求货币和信用在约定期限后安全偿还。因此,和一般企业实现销售即获得营业收入和利润不同的是,银行卖出了产品就买入了风险,这是银行产品区别其它产品的显著特点。

2、银行业务创新的内容。根据银行经营的业务分类,银行业务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负债业务的创新。负债业务的创新主要发生在60年代,其创新动力一方面是为了规避政府的管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加银行的负债来源。主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协定账户、个人退休金账户及货币市场存单等。

(2)资产业务的创新。主要有消费信用、住宅抵押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贷款等。

(3)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有信托业务、租赁业务等。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改变了银行传统的业务结构,增强了竞争力。

(4)清算系统的创新。包括信用卡的开发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转账系统的应用等。

二、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信息化,是指信息化与金融的融合,是构建在由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四要素组成的国家信息基础框架之上,具有统一技术标准,通过不同速率传送数据、语音、图形图像、视频影像的综合信息网络,将具备智能交换和增值服务的多种以计算机为主的金融信息系统互联在一起,创造金融经营、管理、服务新模式的系统工程。

在金融信息化领域,以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基础的数据大集中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并成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大趋势。所谓大集中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虽然集中的方式和程度不同,但其实质就是数据的集中和系统、应用的集合。它是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石,一方面能够对金融业务进行即时风险控制,另一方面支持新业务的大规模、低成本扩张。数据大集中使银行业发展的后台支撑系统,能为用户带来的最直观感受的就是建立在各种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化金融业务。

在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几次革命,大体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

1、第一阶段是脱机批处理阶段。大约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外一些银行就开始利用计算机进行票据集中录入,实现账务管理的批处理,以提高银行账务处理效率。这一信息技术的应用在客观上使银行账务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分散型走向了集中型。

2、第二阶段是联机实时处理阶段。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分时操作系统的出现,大约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国外银行开始通过联机实时交易实现异地的通存通兑,出现了ATM、POS机等新型自助服务渠道,使银行业务迅速超出传统的存、贷、汇范畴,金融的服务、产品和渠道创新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3、第三阶段是经营管理信息化阶段。随着数据库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国外银行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同时推出了更具个性化的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和产品。初步建立了电子银行体系,基于信息技术的现代银行产品服务体系趋于完整。

4、第四阶段是银行业务虚拟化阶段。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国外先进同业开始基于互联网技术探索对银行服务渠道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出现了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服务渠道以提供虚拟化、个性化服务。对于银行业务的虚拟化,国外发达国家也处在尝试和探索阶段。

三、信息技术对银行业务创新的影响

业务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金融信息化作为一个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不仅是计算机技术在金融业的推广应用,还表现为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与电子科技的高度统一与整合。信息技术推动了金融业务创新,从银行业务创新的历史可以看到几乎所有金融创新品种的背后都有技术因素的有力支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银行金融业务发展的历史也是银行高科技不断发展和应用的历史,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有着极大的契合性。信息技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

1、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相关业务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网上银行的出现是信息技术带来银行业创新最直接的成果之一。网上银行通过使用信息技术、实现了交易无纸化、业务无纸化和办公无纸化。所有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全面使用了网络货币,不仅能给银行节约使用现金的业务成本,而且可以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银行利用计算机和数据通信网传递信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结算,从而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效率。

2、信息技术为各金融机构的间接合作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技术型金融创新可以有效地规避分业经营模式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限制。利用互联网的交互性,银行只需聘请少数专业人员就可以解决客户购买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各类疑问,从而顺利地实现分销。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模糊了各行业之间的截然分别,实现了它们之间的有机合作,给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以后的柜台上可以享受保险、证券、基金的服务。从发达国家己经建立的网上银行看,它已经成为了“一站购足”的金融超市,各类金融服务和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3、信息技术为银行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奠定了基础。以网络银行为例,由于网络银行的客户地域跨度大,传统的大众营销模式已经不适合新的客户结构。因此如何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是网络银行竞争成败的关键所在。借助网上完善的交易记录,银行可以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数据处理,从中发现重要的客户,并细分服务市场,制定特定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

4、由信息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给传统商业银行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银行借助信息技术可以更快的实现资金的流动。银行集中各式各样的经济和金融信息,并向社会,从而引导社会商品运动和资金的运动,以实现金融资源在社会各经济部门间的最优配置。

【参考文献】

[1]余波、单树峰:金融产品创新:理论约束和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03(11).

[2]张卫:90年代金融创新的特点及对金融效率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00(12).

[3]杨均:浅析银行产品的软开发[J].武汉金融,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