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的规范化。但由于整体的发展时间不够厂,再加上我国的建设行业环境问题影响,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发展受到了阻碍,并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下面将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国家所实行的强制监理。当前阶段社会中很多的业主对于监理工作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委托监理知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工作,保证所有的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在这样的思想环境影响下,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故意压低工程监理收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请了监理以后,会要求监理对工程的质量来负起全部责任[1]。可以说业主无论是对监理的性质还是监理工作的运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会过分的干预监理工作,促使其无法正确的来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导致工程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为承包商多数是不认可这种监理方式的,大多数会存在抵触的心理,因此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碍。此外,部分项目建设的法人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监理工作为工程的质量做出保障,而对于管理和进度等方面却严格的控制着权利,不让监理单位参与其中。事实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点都是建设中的重点部分,仅仅控制一个方面是很难产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况监理机构会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造成实权丧失问题,更加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2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阶段的建立法制体系是不够健全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出台一些法律和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控制,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着较强的随意性,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法律建设上的漏洞问题,再加上执法的不严格性。导致很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相关的保护性政策,以及地方条纹等,与国家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了对抗性,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实效[2]。因此可以说大往前法律体系的不规范和建设不全面是导致国家统一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建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时的对此加以重视。
1.3监理市场机制不成熟
我国的监理市场在当前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整体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竞争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也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标准和规定来建立起符合WTO的市场体系。例如当前监理市场中的低价中标现象十分的明显,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增加业务而开始采取低价竞争的形式,或者收受好处费以及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来拉拢客户等。而很多的经验不足的业主方也会因此而受到迷惑从而选择低价单位中标。这些问题都充分的说明了我国的监理市场机制发育上的不成熟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领域当中的法律建设工作呈现出了巨大的变化,并且逐步得到了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的加强法制责任制度建设中的时效性,要促使法制建设能应对社会中所发生的新的问题和情况。当前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建筑法》当中,由于颁发的时间是1997年,当中只对一般的工业建设民用建设进行了施工单位的规范,对于其他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如市场材料供应和项目法人等[3]。随着近年来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建设单位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靠将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对此还需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尽快的进行完善。
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市场不断的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一定要重视起监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因此需要对当前阶段的建立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性的改进和创新。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针对建设行业和监理行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建设行业体系是在不断的发展中的,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的发生变化,需要及时的做出调整[4]。作为政府单位更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法律体系和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来促使市场得到有效的管理。
2.1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当中做好细节山的规定,保证监理单位人要承担的责任能进行细致划分,如果出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监理单位并没有发现的话,那么则应当由监理单位来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5]。同时,在工程项目出现事故以后,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监理单位有着总要的责任。为了在出现故障以后赔偿业主损失,为了能督促监理单位时刻的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此一定要设置出一些赔偿较高的额度,促使监理单位不敢对工程的监理掉以轻心。此外,监理单位收费偏低的问题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问题出现,从而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在当前还应当适当的提升监理市场的收费标准,促使人才能留得住,设备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为监理单位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
2.2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需求,当前一定要进一步的做好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尽快的调整行业管理制度,对当前的监理法规中的不合理现象进行调整,促使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做好政府职能的转换,切实的采取措施营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监理事业能健康的发展和进步。此外,应当严格的控制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根据地方实际条件等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促使其实现动态性的管理。并逐步的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融入其中,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2.3加强监管力度
在监管力度上应当认识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等来对监理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不规范行为投诉和问责制度,促使市场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一旦发生了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问题,就一定要严肃处理,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3结语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阶段我们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来应对问题,在原有的基础和经验上来进一步的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为监理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姜亚林 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雅琼.浅谈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2(01):77~78.
[2]费祝辉.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68~69.
[3]周旭.从工程监理问题看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缺陷[J].科技资讯,2014(08):32~36.
关键词:监理;安全监理工作;监理责任。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supervision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launched extensivel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specific projects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veal more apparent, it a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actice in supervision industry experience,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supervis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research. With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rket matures, should be greatly improve some related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of insufficient or imperfections, i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can't fastening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mor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safety supervision, preventing the accidents.
Keywords: supervision; Safe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工程建设属事故多发行业,综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动态变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而安全监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开始发展以来,安全管理就作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多年的发展带来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安全方案”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目前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我国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明确在施工中监理方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条例等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管理是监理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含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全方位和全体人员。因此,作为我们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监理工作,以竭诚服务的态度,尽心尽职为现场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各方搞好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争创文明工地。
3、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职责、责任制
(1)明确监理方岗位职责
确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责、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悬挂。安全监理工作贯彻执行“总监/总监代表制”,其他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工作各尽其职,共同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责,控制项目安全风险。全体监理人员在总监/总监代表的带领下,树立全员参与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合力实施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施工单位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由项目经理牵头制定相应人员、相应施工班组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防火消防员、资料员、材料员、材料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施工班组级员工岗位责任制:生产班组和职工、电工班、焊工班、架工班、井架搭设班、小型机械操作班安全生产责任制、塔吊起重班安全生产责任制、人货两用电梯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与建设方沟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建设方沟通协商,在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
①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②告知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协助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③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
④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并督促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为以下三点:1)新工人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制度;2)变更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施行。
⑤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
⑥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和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⑧编制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⑨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⑩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目标、工作要求及安全监理人员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①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与工作情况。
②监督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③复核施工单位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④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异常气候和节假日施工的安全检查)。
⑥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安全检查后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讲评会。
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⑧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情况,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⑨做好施工现场的广泛宣传和教育,抓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力度、勤检查、保安全。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执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施工方安保体系得督促检查制度。
(2)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度。
(3)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4)安全监理日记制度。
(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6)安全检查与专题会议制度。
(7)安全监理巡视与旁站查验制度。
(8)定期安全监理知识学习制度。
6、安全监理工作资料
监理资料的管理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经过科学整理的监理资料会成为监理信息资源,为监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撑,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客观依据。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安全监理工作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体现,根据相应的资料可以对安全管理工作做一个直观的了解,并规避相应的风险。
三、监理责任浅议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义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旦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刑法》以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相关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实施监理。在从事监理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
(1) 越权。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下、在委托的范围内为业主提供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牢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均需要得到设计的确认,在未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了违约行为。
(2) 失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监理职责。例如,对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于该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发出的指令,未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这一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失职。
(3) 未尽职.监理的工作成效和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其好坏的判断有很大的伸缩性,同样的工程师、同样的工作, 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
四、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所谓“工程安全事故”,是指与工程生产(建设)有关的人身伤亡、生产机具和临时设施的毁坏,工程实体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安全储备标准(有隐患)和垮塌。工程实体在交付使用后因其在生产期间留有隐患而垮塌,也属“安全事故”之列。“工程实体”是指工程本身,而不包括临时设施,如脚手架、模板系统、基坑支护系统、施工用房等。在此,本文把“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并从这两方面探讨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2.1 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探讨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责任,应先明确监理在质量控制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现有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建设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具有以下9个方面责任:
(1)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2) 开工审批的责任。监理人员审查开工条件,符合要求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3) 对施工测量成果的审查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4)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审查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要求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5) 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责任。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6) 对被监理单位行为检查、督促、责令整改的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按要求通过巡视、见证、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承包单位行为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责任责令改正。
(7)针对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人员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有必要停工的问题, 有责任按规定签发停工令,在整改完成以前停止施工。
(8) 工程初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参加竣工验收并表明意见的责任。监理人员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合格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监理人员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对其内容负责。监理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对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意见负责。
( 9)针对重大隐患、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监理人员在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时,仍无法改变或消除存在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的,或者已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有责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从上述可看出,质量控制包含着安全管理的内容,这个安全管理是质量安全,即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实体(工序-整个工程项目)履行检验和接收的义务,如果监理发现工程实体存在有缺陷、隐患,他没有签字接收(或拒绝签字接收),就必须监督承包方进行补救或返工,使工程实体再检验时达到完全合格和可靠。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履行了自己义务,当然不存在承担什么责任。在监理拒绝签字接收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实体存在隐患而垮塌,或同时出现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他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监理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中有误,或者出于故意把有缺陷和有隐患的工程实体签字接收了,或与业主、承包方串通按降低的质量、安全标准把工程实体签字接收了,这是一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作为监理,他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方应对存在有缺陷和隐患的工程实体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也应承担事故责任;如果签字接收后的工程实体在施工期间垮塌,或同时发生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监理单位也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2.2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监理工作内容到底包括不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 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建筑管理关系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建筑协作关系,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这一建筑大法。因此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应该遵照《建筑法》的规定办理。《监理规范》作为一部管理规范,体现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监理的要求,它应该是界定监理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简单地讲,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为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也就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部分工作。这些工作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因而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监理规范》中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职责也都作出了规定,都没有任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也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同样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这些也都说明了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尽管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但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仍有许多与安全有关的工作要做,如:
(1) 督促承包单位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落实质安员的工作职责,督促进行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承包方做好自检等;
(2) 要注意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的矛盾,应督促承包单位的程进度也要服从安全生产的要求等。近年来出现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的呼声日高。但是,要监理承担这一方面的责任,首先,法律就应对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有的法律对监理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并无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如果说监理一点责任都没有,不少人难以接受,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往往和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 应对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进行审查, 并进行跟踪,督促承包商落实。但要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不仅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且他在施工队伍的行政领导、具体的生产组织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方面都不具有相应的权力。但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出台一些规定,要求监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目标、措施写入监理规划,其安全管理的目标往往是施工安全目标。这些措施加大了监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 但往往只是强调监理的责任,而没有关于监理的相应权利和利益的有关规定。很显然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但这样的一些要求与规定对监理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也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设备工具上,事故类别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及坍塌五个方面。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将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是安全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1、思想上要树立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以往我们监理工作注重讲三大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两大管理加一个协调,在现在的工程监理中,更加强调四大控制(安环、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在工作中,我特别感觉到安全和质量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无小事。
2、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以下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坚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格式化。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主到监理、施工单位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六、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要想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加强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健全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综合评价体制奖优罚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为工程建立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为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彭佳.小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研究[J]山西建筑2009(30)
[2] 汤小凝.浅析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理工卷2010.
[3] 顾勇军.充分发挥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J].建筑安全,2010.
[4] 徐国军,汪琦.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探讨[J].工程与建设,2009.
论文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应对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 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加工生产企业(以上统称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市属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授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建筑队伍(含建筑装饰装修);
(三)编制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审核发包方、承包方的资格;管理监督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工作;
(六)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七)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承包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禁止私自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发包手续,不准开工。
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承包单位。
不适宜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三)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及预算;
(二)有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有关文件;
(三)有保证施工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五)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拆迁已符合进度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方准承包。
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不准无证承包。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方可进行分包,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到有关部门备案,也可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标准、定额、预算价格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按时审核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和管理,并按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办建筑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任何建筑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章图签、银行帐号等;不得为无资质证书、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外埠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地建筑企业外出承揽建设工程,应当持有关证件办理外出手续。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六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质量保修和质量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实行以质定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含外资、中外合资、独资)必须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要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无出厂合格证和经复检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不得使用。
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发包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为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生产安全。
第七章 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凡具备监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公平竞争,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业务。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实施全过程监理和分项目、分阶段监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和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经备案的合同开展业务。
第三十八条 外埠监理、咨询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具备招标条件而未招标的;
(三)不具备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四)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未经批准的;
(五)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
(六)发包给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建筑企业的;
(七)发包给未经核准的外埠建筑企业的;
(八)泄漏标底的;
(九)建设资金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
第四十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一)无证、无照承揽建设工程的;
(二)倒手转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章图签的;
(五)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条件的;
(六)未办理核准手续,擅自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
(七)任意压价、抬价承包工程的;
(八)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未经备案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预决算高估冒算、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不执行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浪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国海,高巍.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J].科技信息,2011(29).
[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3]刘建亮,季祥辉.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的界定[J].建设监理,2003(2).
[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