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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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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的方式范文第1篇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2月底前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四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

四十六、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台湾、彭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五十二、少数边远、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调查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人口普查的方式范文第2篇

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施意见》(临政发〔〕17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7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我县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 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4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口普查的方式范文第3篇

一、培训目的

培训工作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培训,使全体普查人员明确普查目的、意义,掌握普查对象、范围、指标含义、资料来源及普查的具体操作要求等,切实提高广大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普查方案统

一、规范地贯彻实施,保证客观、准确、及时地填报普查表。

二、培训对象

四唯街机关科室包点人普业务负责人(13人)及社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176人),共计189人。(注:社区普查指导员除负责一个普查小区普查工作外,还必须负责本社区4—5个普查小区普查员指导工作。)

四唯辖区将划分成为7个普查区(7名人普首席指导员协助街分包科室负责人完成对应普查区域的人普工作),176个普查小区(176名普查员,其中35名骨干普查员同时兼任指导员工作)。

三、培训组织

全街的培训工作在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街人普办负责培训各街辖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街辖普查区的业务答疑工作;各街辖普查区普查指导员负责本普查区中普查小区普查员的普查业务咨询工作。

四、培训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主要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掌握绘制和使用《普查小区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填写普查表(四种)、搞好复查和快速汇总等工作的方法。要强调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调查技巧、填报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加强对普查员保密教育的培训。

五、培训会议议程

(一)9月13日上午8: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领导讲话;(高小健)

2、讲解第六次人口普查方案及工作流程;(宋国祥)

3、讲解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细则。(焦菲)

(二)9月13日下午2: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讲解摸底细则及相关内容、摸底测试、讲解摸底测试题;(焦菲)

2、讲解长表抽样;登记、复录工作细则。(宋国祥)

(三)9月14日上午8: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讲解长短表填写说明、讲解港澳台、外籍人员和死亡人口调查表填表说明;(焦菲)

2、长&短表测试、讲解长&短表测试题。(焦菲)

(四)9月14号下午2:30四唯路小学阶梯教室大会

1、快速汇总工作细则;(焦菲)

2、编码工作细则、资料包装、运送和管理细则、调查技巧。(宋国祥)

六、培训要求

培训方式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课件等多媒体手段,教员要认真备课,授课时要有实际的案例,要通俗易懂,在培训讲课前要先进行试讲。培训保证全部参训人员都能比较熟练地掌握普查内容和方法,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并进行讲评和总结。如遇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由上级人普办负责解释,防止出现大范围系统性差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县级人普办统一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证件须张贴本人照片(一寸),并加盖当地人普办印章,进行编号。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七、培训物资

市人普办负责《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手册》、《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手册》、《致被调查户一封信》、各种样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并统一制作下发培训课件,以保证全市人口普查业务培训口径的一致性。街道人普办负责本地培训所需要的物资(包、笔、本等调查员所需用品)及测试题目。

八、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用

1.讲义费(指笔记本200个、水性笔200支和资料袋200个):5元/人200=1,000元

2.午餐费:10元/餐2190=3,800元

3.矿泉水:1元/瓶2002(上/下午)2天=800元

4.培训横幅:100元

全程培训需要开支费用人民币5,700元新晨

(二)参加培训人口普查员名单

由各社区人普首席指导员于2010年9月3日前将各普查小区参加培训的人口普查员名单(姓名、联系方式),以EXCEL格式上报街人普办。

本方案由四唯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焦*

人口普查的方式范文第4篇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及《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了保证我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乡政府决定,对各村下达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责任书。主要工作责任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要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对本村人口普查工作的全面责任,各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要把这次人口普查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督查,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依照《湖洋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分工,对本村的人口普查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所挂村人口普查工作人员负次要责任。各村普查小组成员要根据普查各个阶段的工作需要,及时配合乡人普工作小组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及省市县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我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普查前期准备。(2009年2月-----2010年10月)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组建普查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普查工作部署、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普查物资准备、普查试点、普查区域划分、区域图绘制、普查宣传动员、普查人员选调、普查业务培训、户口整顿、人口摸底清查等。

第二阶段:入户登记、质量验收、质量抽查及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正式进行普查入户登记、普查现场复查、事后质量抽查、普查表编码、普查表审核、普查专项业务培训、人工快速汇总等。

第三阶段:快速汇总资料、普查数据处理及普查资料交接。(2011年1月----2011年9月)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普查表集中编码、普查表集中审核、普查表集中分析评估、普查表集中重新抄录、普查表光电录入、普查数据处理、普查数据审核、普查数据汇总上报、普查快速汇总、普查初步成果等。

第四阶段:资料开发利用和总结阶段。(2011年9月----2012年底)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普查资料编辑印发、普查课题开发研究、普查先进表彰、普查工作总结等。

各村的普查工作任务主要集中在第1、2阶段。

三、确保普查质量。各村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建立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普查人员培训、普查区划分、普查登记、核实、订正、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乡计生、公安、教育、卫生院等部门要做好上级已经出台的针对人口普查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特别要注意防止因为计划生育、黑户、流动人口等原因出现的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密切关注普查工作中的城镇化率、受教育程度、少数民族人口总量等指标数据,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高普查质量。

四、坚持依法普查。各村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湖洋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坚决反对和制止普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人口普查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对不执行《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的;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乡及各村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将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普查经费。各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经费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认真落实相应的普查经费,要检查督促普查机构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杜绝浪费和违纪使用。

六、保证工作力量。各村要成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尽快熟悉业务,掌握培训内容,保证普查按规定表式、内容和标准进行,决不能因为普查力量不足和业务不熟而影响普查质量。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弥补本乡普查工作力量;卫生院和公安部门要确保提供的普查参考数据真实准确,使普查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七、强化宣传动员。各村要制定宣传动员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有计划、分阶段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精心安排好2010年10月份的宣传月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和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对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履行责任追究。各村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做好人口普查清查摸底和现场登记工作。按规定对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要按时逐级汇总上报。建立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调查误差须控制在质量验收标准合格范围之内,并通过乡级以上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验收。乡政府将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的,或经上级人口普查机构验收不合格造成全乡返工的村,除要求承担当地返工所需经费外,还必须承担部分乡级返工所需经费,并由乡财政扣拨;因乡直有关单位责任造成返工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返工经费,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人口普查的方式范文第5篇

一、总则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光电录入、分级处理”的原则,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以普查表为直接处理对象,采取国家、省、地市分级数据处理模式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完成本级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按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接收)普查数据。

二、数据处理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是: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普查表短表”)及封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普查表长表”)及封面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表”)及封面的所有信息录入、编辑、审核、上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数据汇总、资料开发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整个数据处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普查数据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有关数据处理的各类标准;研制数据处理软件;数据处理工作试点;数据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数据处理设备采购及工作环境准备等。

第二阶段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组织完成地市级人口普查表的光电录入、图像存储工作;组织完成光电录入数据的加载、审核、校正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阶段为数据加工汇总阶段,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完成人口普查汇编资料的分类汇总和排版制表工作,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第四阶段为人口普查数据库建设阶段,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根据需求进行人口普查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数据处理工作模式

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光电录入、分级处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地市级集中组织光电录入,国家、省、地市三级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市的统一组织下,将数据处理的光电录入工作延伸到县区级进行,但县区必须保证充足的数据处理人员和必备的数据处理环境。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要求:统一技术环境标准,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数据处理软件,统一组织数据上报。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对普查表短表和封面、普查表长表和封面、死亡表和封面的所有信息全部采用光电录入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并生成以县为单位的普查表图像文件和数据文件。

(二)对光电录入的数据进行编辑、审核、错误修正后,生成净化后的数据文件。

(三)将光电数据、净化数据、普查表图像文件,按要求分批逐级上报。

(四)国家、省、地市按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县区级由地市级汇总后反馈数据。有条件的县区,也可自行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工作。

(五)国家、省级要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以考虑人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

四、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数据处理组,负责组织指导数据处理工作。各省、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组,下级数据处理组在上级数据处理组的指导下,在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数据处理工作。各级数据处理组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各项任务责任到人。

各级普查机构数据处理组的主要工作:

(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

1、制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数据处理标准和计算机软硬件环境技术标准。

2、组织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的研制,编写操作手册。

3、组织国家级数据处理试点。

4、组织数据处理设备的采购、验收和检查。

5、组织光电录入、数据处理软件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

6、负责对省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7、负责对上报普查数据进行检查验收。

8、完成国家级数据汇总。

9、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

10、组织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的总结、评比。

(二)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

1、认真贯彻执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地区的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2、组织本级和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处理培训、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3、组织本地区的数据处理试点工作。

4、负责下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的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反映和解决数据处理中的问题。

5、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检查验收。

6、将本级审核通过的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7、完成本级数据汇总。

8、负责建立本级的人口普查数据库。

(三)地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

1、认真贯彻执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上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相关要求,落实普查数据处理所需要的人员和数据处理环境。

2、组织完成人口普查表的光电录入、图像存储、数据加载和审核编辑等工作。

3、将普查表的数据文件、图像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和时间,报送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4、完成普查数据汇总。

5、负责向县区级反馈普查资料。

五、人口普查数据的上报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上报普查数据。

(一)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

1、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报送普查数据文件、普查表图像文件的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和报表形式报送以下资料:

(1)由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的上报资料清单及说明。

(2)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规定的数据检查表。

2、数据报送要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报送期过后20天内,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必须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及时解决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一般应在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出查询后三日内予以明确的答复。

3、在规定的上报期后,未经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同意,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4、数据报送的方式:数据文件以网络方式报送,图像文件以磁带方式报送,相关信息文件通过网络和传真方式报送。

(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数据的时间

1、原则上地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1月15日前,向本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普查表短表的原始光电数据;2011年2月15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短表数据;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数据;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普查表图像文件。各省普查办也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地市数据的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2、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向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数据: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普查表短表的原始光电数据;2011年2月20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短表数据;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经编辑审核后的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数据;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普查表图像文件。

六、安全与保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以统计信息网络为依托进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的安全是保障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和数据安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数据处理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必须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应按照所报备的相应等级的要求执行。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所用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安装补丁管理和防病毒系统,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各级数据处理人员都要遵守普查保密规定,对经手的普查资料严格保密。

七、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

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处理流程的每个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

(一)普查表印刷与填写

普查表印刷与填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光电录入。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严把印刷、填写质量关,做好普查表的印刷和填写的检查工作,确保进入光电录入环节的普查表印刷质量合格、填写符合规范。

(二)普查表包装、运送和交接

在普查表的包装、运送和交接时,应严格遵守《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包装、运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严格普查表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确保普查表完整无损。

(三)光电录入

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组织流程和工作流程进行,以保证普查表的“不错、不乱、不重、不漏”。

(四)数据转换

光电录入后的普查数据需要加载到数据处理软件,数据处理人员应对加载情况进行记录检查,确保加载数据不重不漏。

要严格按照数据编审规则进行数据审核,对发现的错误,由同级或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核实订正,并做好记录。

(六)数据上报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报送数据,报送的数据要完整,手续要齐全。

(七)软件质量保证

软件是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要保证软件的安全、稳定、可靠、易用,数据处理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补丁下发。

八、数据处理工作环境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印发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数据处理环境要求》(国人普办字[2009]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方案,做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工作。

(一)数据处理系统环境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统一组织数据处理系统的开发,统一规定数据处理各类标准、软件运行环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本级的数据处理系统的运行环境准备和集成工作,确保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数据处理系统分为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可分开部署在两台服务器上,也可以在同一服务器上部署。

(二)计算机设备环境

1.地市级环境

(1)网络要求:千兆以上的局域网、带宽10MB以上的与省连接的广域网,实现网络管理、病毒防治及补丁更新等功能。

(2)独立的光电扫描工作机房,具备不间断UPS保障。

(3)每25万户~30万户配套1台光电扫描仪,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调配。

(4)每台光电扫描仪配套6台以上的专用数据处理PC机。

(5)每台人普图像管理专用服务器支持2台光电扫描仪。

(6)2台专用PC服务器用于数据处理。

(7)建立2TB以上容量的存储管理系统,用于图像管理。

2.省级数据处理环境

(1)省级编审汇总系统需要两台专用的小型机服务器。将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分开部署,支持三层架构的数据处理软件有效运行。

(2)准备一套与地市光电录入系统相同的环境,用于光电磁带的接收与验证,以及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3)8T以上容量的存储管理系统。

(4)存储介质等耗材配套。

九、技术培训

数据处理技术培训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办法。国家负责培训省级数据处理骨干;各省组织省级及以下单位的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培训教材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写印发,并下发电子版教材。

主要培训内容:

(一)光电扫描软件培训;

(二)光电扫描仪技术培训;

(三)数据处理软件应用及师资培训;

(四)存储与图像技术培训;

(五)小型机系统培训;

(六)数据库技术培训;

(七)应用服务器管理技术培训。

十、数据处理经费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数据处理经费保障,以确保数据处理任务的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旧经费,如:二农普光电扫描仪维修和维护费;

(二)计算机及设备补充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三)数据处理消耗品费;

(四)系统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购置费;

(五)数据处理试点费;

(六)数据处理培训费;

(七)外聘数据处理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八)人口普查工作中使用的网站建设费和网络运行费;

(九)人口普查数据库开发、运行管理以及数据存储介质管理费;

(十)数据处理工作方案、软件使用手册、培训教材等资料印刷费;

(十一)办公、差旅、会议、电讯、宣传、交通工具等办公费;

(十二)其它不可预见费用。

十一、计划及进度安排

(一)2010年6月20日前下发《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二)2010年7月31日前分别完成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试点版的研制,并完成试点工作。

(三)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数据处理综合试点和培训版软件,并下发《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和培训教材。

(四)2010年10月下旬完成数据处理各项培训。

(五)2010年11月10日前下发光电录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的正式版。

(六)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地市级光电录入和数据编审汇总环境的准备。

(七)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国家级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

(八)2011年1月15日完成地市级普查表短表的光电录入。

(九)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的普查表短表的原始光电数据到国家。

(十)2011年2月20日前报送编审后的普查表短表数据到国家。

(十一)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普查表短表的国家级数据审核及汇总。

(十二)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的光电录入。

(十三)2011年4月15日前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数据报送到国家,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普查表图像文件。

(十四)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普查表的图像归档。

(十五)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查表长表及死亡表的国家级数据审核及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