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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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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概念

气候变化的概念范文第1篇

气候变化经济学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一门环境经济学分支学科,涉及到气候科学、生态科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领域,作为新兴学科需要理论创新与方法学探索[1]。适应气候变化是发展中国家现实而迫切的需求,国家十二五规划首次设立了专门章节,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中国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面临着“发展赤字”和“适应赤字”的双重挑战,另一方面,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地理、气候环境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很大约束。针对这一基本国情,有必要对适应气候变化进行一些深层思考,探索适用于中国现实情况和特殊问题的概念、理论与方法。为了进一步厘清适应与发展的关系,推动国内的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本文提出了“气候容量”概念,对其内涵、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和政策含义进行了剖析,以便为国内的适应政策和行动提供概念分析框架和方法学支持。 

1气候容量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1.1气候容量的相关概念 

容量或承载力这一概念在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及可持续发展分析中被广为应用,强调人类活动不能超出特定生态环境系统所能承载的范围,其本质在于给人类可持续发展确定一个长期的合理的度。承载力是一个与资源禀赋、技术手段、社会选择和价值观念等密切相关的、具有相对极限内涵和伦理特征的概念。承载力研究有两个主要的视角,一是基于生态学的生物承载力,如土地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生态承载力、环境容量等;二是基于人口与环境的关系,探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人类发展的约束,多采用人口承载力的表述[2-3]。例如,承载力是在特定地域、特定时空范围内,多层级生物圈和环境过程下,一个拥有有限资源的栖息地或生态系统可容纳的最大人口容量[4-5]。由于学科视角和分析方法的局限性,许多研究忽视了生态环境与人口承载力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6]。可持续发展概念将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纳入一个整体分析框架,探讨全球人口承载力和发展阈值的问题[7],“适度规模的人口承载力”不仅取决于资源、环境等要素的制约,更与人类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有关,取决于发展模式、生产与消费的方式[8-9]。对此,国内外学界设计和改进了综合环境评估模型,以反映环境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关联性和相互作用,例如Berck et al[10] 在全球环境和人口承载力的评估模型中,考虑了环境的人口承载能力及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两方面因素。然而,国内的承载力研究还较少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人类活动与气候和环境的互动作用。传统的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主要将气候和地理要素作为一个外生变量,认为一个地区的气候地理环境是相对稳定的,因而正常状态下的生态承载力和人口承载力也是比较恒定的。然而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各种气候要素的变率增加,不确定性加大,使得人类-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加剧。这种情形下,有必要提出气候容量的概念,以便区别于传统的承载力研究。 

潘家华等:气候容量:适应气候变化的测度指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2期气候容量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提出的新概念。从广义的范围来看,气候容量本质上是探讨气候变化背景下全球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容量问题,理论上可以兼具减缓和适应领域。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来看,有人认为气候容量是地球以不损害基本气候条件稳定的方式吸收温室气候的能力[11]。这个概念对环境容量比较接近,类似于地球大气系统和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其政策含义在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以及容量约束下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然而,本文所界定的气候容量与此不同,更接近于气象学领域的“气候生产潜力”、“气候资源承载力”等概念。气候生产潜力是指在最优的技术、管理和投入条件下,由温光水等气候资源共同决定的最大限度的生态系统生产力,也称为净第一性生产力或初级生产力[12-14]。气候资源承载力是在气候生产潜力确定的基础上,理论上单位面积土地最大可能承载的人口量[15-16]。 

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显著影响[17] 。气候变化通过影响气温、降水等气候资源以及水资源、生态系统,从而对农业、林业、渔业、人口承载力、社会经济发展潜力带来相应的影响。例如Batchelder & Kashiwai[18]从气候-生态系统耦合角度评估了气候变化对太平洋环极地地区的渔业资源的影响。降水、温度及其均值变化(变率)是影响特定地区长期植被覆盖的最重要因素,高志强等[19]对中国北方地区20年的气象和遥感数据分析表明,该地区生态系统的初级生产力由于温度升高、降水减少而显著降低,其中气候变化对于初级生产力下降的贡献为90%,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只占到10%。公延明等[20]基于长期气候指标测算了高寒地区的初级生产力及草地载畜量,指出西北干旱区气候向暖湿化转变的趋势将有助于该区畜牧业的发展。周广胜等[21]分析了东北地区森林、农田、草地和湿地的生产力及其粮食产量动态变化,根据未来100年的气候预估资料,预测了东北地区在宽裕型、小康型和富裕型几种消费水平下的人口承载力。张吉生等[22]根据不同的气候变化情景,对宁夏红寺堡区2020年的人口承载力进行了预测。(节选)

气候变化的概念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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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概念范文第3篇

一、WTO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现。气候变化的挑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虽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是相互间存在着交集和融合,从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

(一)WTO与气候变化的联系

WTO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为贸易进一步开放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论坛。1995年签署的《建立WTO协定》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市场开放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尽管贸易及贸易开放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尚不能确定,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观点是,贸易发展与开放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比如,贸易开放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从目前看,WTO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就是通过多哈回合开放环境货物、服务和技术市场。

迄今,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多边谈判领域的内容,WTO规则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但毋庸质疑的是,WTO与气候变化是有关联的。国家层面上的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变一国的竞争条件,进而对全球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规则产生影响。WTO规则和机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保证可预测、透明和公正地实施气候变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对实施的气候变化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援引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条件。

WTO规则与全球气候变化制度并非独立运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尽量减小对其他成员方贸易、社会、环保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尽管WTO框架下没有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但WTO规则也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有不少重要条款涉及到环境保护。WTO规则允许各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贸易限制措施。

(二)WTO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WTO框架下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活动有三个层面:一是WTO宗旨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了清晰联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个方面都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比如:农业谈判和渔业补贴、贸易与环境议题等,其谈判结果将对应对气候变化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平台。

1 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在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开放环境货物和服务市场。WTO成员呼吁,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全球市场准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建议了一系列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货物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

2 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谈判

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另一个议程是解决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关系问题。WTO成员正在寻找方法,以确保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旨在保护环境的具体贸易义务(STO)能够和谐共存。WTO成员希望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互协调与支持。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追求多边主义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这些旨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多边谈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WTO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

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有些是间接的。首先,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农业支持的减少会使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更加有效。其次,贸易谈判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和贸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强贫困国家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资等。

气候变化的挑战促进了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因为许多国家认为生物燃料可以帮助他们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由于生物燃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消费国,目前生物燃料的贸易规模还不大。生物柴油的生产和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欧盟,欧盟内部的生物柴油贸易开始兴起。而在过去几年生物乙醇的贸易呈现增长势头,巴西是新兴的主要出口国。自2000年以来,有20个WTO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范围内通报了37个有关生物燃料的措施。

4 WTO常规工作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委员会)的工作都与气候变化问题密切相关。

TBT委员会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在此可以探讨政府为减缓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技术性规定。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规定和标签要求正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范的范畴。近年来,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都向WTO进行通报。TBT委员会对气候变化措施予以评判,以确保它们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CTE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涵盖了贸易与环境交叉领域的主要问题。与气候变化间接相关的问题被放入CTE讨论,例如取消能源和林业部门的贸易限制产生的环保效应、能源效应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CTE委员会作为一个孵化器推动贸易与环境议程的进展,也是成员想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途径。

二、WTO与气候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款

WTO框架下没有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单独立法。但在现实中,一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具有限制贸易的特点,会对其他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也可能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规范这样的行为,在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中对保护环境做了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成员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来保护环境。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也多是依据这些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

WTO框架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则与气候变化问题直接相关,但气候变化与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关联。除监管措施外,国家、区域或多边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如税收和关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补贴)。这些措施实际上都与贸易相关,要受到WTO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设计气候变化方案和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时,都应当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潜在影响以及各成员在WTO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考虑进去。从广义上说,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如GATT第20条,加工和生产方法问题、相似产品定义)WTO规则和判例,都与气候变化措施的审查有关。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认只要严格满足一些条件、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一定程度上的贸易限制是必须的。

一些WTO规则和协议同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相关,这里做一简要归纳。

(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1条和第3条)

GATT第1条第l款规定,一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相似产品”和“力工或生产方法(PPMs)”与气候措施相关联。

(二)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实施贸易限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十种特定情况,其中有两种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即第20条的(b)项和(g)项。它们也被称为环境保护例外条款。GATT第20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项),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为防止对一般例外条款滥用,在序言中对“例外”的适用提出两个条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据第20条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二是有关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用了“专向性”补贴的概念,即补贴只针对成员政府专门给予其管辖范围的某一些企业或某一些产业的优惠或好处,此类“专向性”补贴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果确认存在补贴,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在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联系上,关于补贴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对碳密集产品进口实行反补贴税来抵制“碳搭便车”(carbon free riding)行为。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视作一种公共补贴或环境倾销行为?在出口国没有对碳排放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进口国能否对其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高排放、贸易量大的行业提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补贴?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障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做了有关规定,以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强制措施也称“技术法规”,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而与资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要求典型地依赖于生产方法而不是产品特性。但WTO上诉机构对“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没有明确的解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大力倡议《TBT协议》要包括生态标签计划,但发展中国家认为,诸如生态标签的措施并不适用于《TBT协议》。

(五)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

GATT第11条规定,除非满足第11条第2款的三个例外情况,成员方禁止实施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这三个例外情况都不能适用到产品的碳足迹限制上。今后,一国有可能对没有实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实现进口禁止或限制,将他们归人到“肮脏”产品。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相关规则与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密切有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由于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开发,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技术转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议,强制许可制度是改善绿色科技市场准人的重要途径,但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TRIMs只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有关投资措施。由于某些投资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贸易,TRIMs规定不得实施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与GATT这些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清单。今后,许多国家都有可能打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来实行一些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三、多哈回合中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动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传播,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成员希望通过推进首个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加强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实现环境、贸易和发展的“三赢”。

(一)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目标

WTO《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明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STO)之间的关系,谈判只限于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中现行WTO规则的适用性的范围,谈判不得损害任何非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的权利;二是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与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三是酌情削减或

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将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主持下进行。

(二)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现状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议题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环境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由于受到农业、非农市场准人谈判进展的牵制,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缓慢。迄今该议题谈判仍处于澄清有关概念、确定货物清单范围和讨论谈判方式阶段,各项议题均未进入实质性问题谈判。经过谈判,各方感到对第1项和第2项内容的讨论引发了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项内容更为务实。

WTO坎昆会议后,环境货物和服务自由化成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重点,但目前也仍处于要求各成员确认环境货物范围以及明确谈判方法阶段。由于环境服务的谈判内容和方式与环境货物不同,谈判主席建议先进行环境货物的讨论。CTESS同意在讨论环境货物基本概念的同时鼓励各成员提交自身的国别清单,以尽可能多地列出环境产品,同时要求各成员对确认环境产品可能的关税待遇、特殊和差别对待(S&D)、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发展相关问题提交提案。

(三)环境货物和服务谈判的情况

多哈回合为开拓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WTO成员正努力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将OECD、APEC和世界银行的环境货物清单结合在一起,共包括211个产品(HS6位编码),Hufbauer和kim(2010)根据这一数据预测,消除环境货物关税将使世界环境货物进口额增加约56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世界环境货物进口总额的12%左右。

1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

环境货物涵盖许多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消除这些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会降低它们的价格,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和使用。促进环境货物贸易将加剧该领域的竞争,从而刺激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世界银行的最新研究发现,消除清洁能源技术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够使18个高排放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14%。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确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产品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包括风能和水电涡轮机、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气体生产设备、沼气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欧盟和美国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WTO谈判中给予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型货物和服务以优先权,这些气候友好型产品占先前WTO定义的环境货物种类的1/3左右。

2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

在环境服务谈判中,WTO成员试图寻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旨在与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直接相关的活动做出具体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务部门清单中,被列入环境服务部门中的服务侧重于基础设施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置服务和卫生服务等。被列人“其他”服务项下的其他环境服务在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些服务如废气清洁服务、景观保护服务等,实际上也直接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关。

近年来,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断提高,这些“其他”环境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这些环境服务活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这些环境服务正就WTO中进行谈判,并且希望能为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过,由于环境服务的实行主要依靠环境产品来进行,目前在环境产品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环境服务的谈判基本没有进展。

3 环境货物谈判的焦点

一是货物清单问题。截止到目前,共有11个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中国台北、美国、沙特阿拉伯和菲律宾)提交了环境货物清单。环境议题谈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环境货物的涵盖范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为弥补这一空白,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或机构都在研究并拟定各自的清单。其中OECD和APEC的清单受到各方重视,也是WTO框架下讨论并生成环境产品清单最主要的借鉴。

二是谈判方式问题。自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开始以来,对以何种方式削减环境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成员提出了四种建议方法,即清单方式(Listapproach)、项目方式(Project ap-proach)、综合方式(Integrated ap-proach)和出价要价方式(Requestand offer 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种谈判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也许这几种谈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公认的纯粹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设备)可以用清单方式对如何降低关税进行谈判,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环境产品,可以通过项目方式更好地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要价出价方式作为一个补充。

中国在环境货物问题上提出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为在环境货物的谈判中充分体现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了明确主张。目前,中国尚未提交具体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环保产品清单。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第二,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因为要提高发展中成员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未来走向

气候变化的概念范文第4篇

技术转让通常发生在私人领域,由民商法律调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其规范和保护,侧重对技术转让方私权的保护,强调转让方与受转让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从国际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法规范技术转让,已有的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等为主的国际法体系。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01年编撰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文集看到,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总共28个,涉及环境或环境保护约15个,超过总数一半[1]。气候变化国际法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总体而言,《框架公约》只是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作原则性规定,《京都议定书》也仅是在《框架公约》基础上稍作细微的具体化,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还是见于历次气候大会的相关会议决定之中。《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就作出规定,“发达国家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的环境技术和技术诀窍”,这一条款是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国际法来源。《京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对技术转让的条款规定较《框架公约》具体。比如,第2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缔约方均应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第3条第14款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履行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考虑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等措施来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10条﹙c﹚项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号,而是提出了一些技术转让的具体措施,包括敦促发达国家制定政策与方案,为私人部门创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良好氛围。世界气候大会所形成的会议决定也是气候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几乎在历届会议决定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来,为落实减缓承诺,几次比较重要的气候大会通过了一些决定突出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表1可以看出,每次气候大会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历次大会的重要决定除不吝对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决技术转让的具体办法方面,气候大会循序渐进地提出一些切实方案。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决定建立协商进程,2001年马拉喀什会议决定设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和技术转让行动框架,2007年巴厘岛会议将技术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决定性措施,2010年坎昆会议决定创建技术执行委员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两个技术机构,2011年和2013年的两次会议是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职权、工作范围、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内容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但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几乎没有对技术开发与转让有任何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开始被边缘化或忽略。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及其根源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主要是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与专利国际法之间产生,国际法冲突的实质又是气候技术受专利法的私权保护与基于气候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1.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从现有的可操作及权利义务明晰程度上看,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还包括知识产权法,甚至主要适用该法律制度。气候技术在内涵方面与专利法调整的传统专利并无二致,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同时适用气候变化法和专利法,气候技术转让因此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密切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是否造成了阻碍?就此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立场截然相反,发达国家主张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的保护,不应该为气候变化而专门设置知识产权制度,现有的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①,甚至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气候谈判的知识产权议题②;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技术转让的成本,应当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有效转让[2]。事实上到底如何?如前述发展中国家所言,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阻碍了气候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制度对私权的严格保护使得气候技术转让变得极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获取技术的经济成本极大,实践中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转移,特别是核心技术转让,这对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变得极为艰难,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气候生态的脆弱性,尽管上述气候变化法律及其系列决定文件一再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事与愿违,在刚刚闭幕的201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发展中国家依然在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应尽快落实其之前的一系列有关技术转让承诺③。面对这一窘境,《框架公约》下的国际气候会议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01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最后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在相关的决定中专门述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求各方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应用上避免阻碍技术转让④。另外,《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七届会议2009年会议报告附件案文汇编作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强调需要确保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⑤。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是规范气候技术及其转让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应该优先适用气候变化国际法,但现实情况是,气候技术转让实际上还主要由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对技术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气候技术转让方面无法适用,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过度强调私权保护,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适用极为困难。2.气候技术转让法律冲突的根源分析首先,国际环境法具有的“软法”﹙softLaws﹚性质决定了《京都议定书》虽有法律效力却无强制力,虽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有具体规定却无法对相关国家违约行为作出相应惩罚,虽有严厉措辞被频繁使用却因过于原则性和任意性给法律适用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适当、鼓励、尽力”等概念表述几乎充斥整个条约文本,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吸引相关国家遵守条约。《京都议定书》的现状使得气候技术转让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首先是对其概念没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就无法确定权利客体,自然也构不成法律关系,更徨论权利和义务内容;其次,对技术转让的具体操作、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及不遵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使得气候技术转让的预期落空。上述气候大会决定是有助于推进气候技术转让,比如,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决定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2010年《坎昆协议》决定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机制,包括成立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但从性质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为例,《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条款,据此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在2000年至2012年间的减排量计入其总的减排量之中[3],发展中国家因此也可获得必要技术,理论上有助于激励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实践并不理想,发达国家在利益驱动下,并没有转让核心技术,发展中国家仍为气候技术转让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对气候变化的现状不进反退。其次,国际层面保护各国技术专利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根据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专利一般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①,该协定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和保护私权,对技术转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不太关注,从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一斑,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第66.2条特别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创造合理的和独立发展的技术基础”,但实践中难以适用。在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中,未提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药品专利技术可以强制许可实施,但适用条件却极为严格,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受到公共健康紧急情势困扰,2005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在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在医药领域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这被认为是在公共健康、药品的获取与专利保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新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4],有学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TRIPS协议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发展[5]。

二、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的调适进路

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转让已构成的实质障碍?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存的现实条件下,能否考虑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调适或重置来解决或缓和上述冲突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法为气候技术转让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利发生提供了静态的制度保障,明确和保护了气候技术的产权归属及权利人正当的无形财产,理论上应该可以充当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气候技术转让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调节器”[6]。

﹙一﹚法律生态化作为调适的指导原则法律生态化是指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对现有各部门法从观念到法律制度进行更新、改造,使法律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态化[7]。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提出“回应型”法律是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对于关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应型法律是现代法制的一种实质理性追求,它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8],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回应。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指向演化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2008年6月WIPO举办的一个专题研讨会就专门讨论了多边环境协定下知识产权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年会将环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大会议题,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扬的“提倡绿色创新”主题强调知识产权对推进研发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重要作用[9],表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朝生态化方向发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副主席HEAkikoDomoto所言,“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但21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10]。因此,为更好地转移气候技术,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当以生态化为指导原则对既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调适,以利于气候技术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

﹙二﹚利益平衡作为调适的法理依据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不仅受国际气候法调整规范,也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得到体现。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内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知识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不利于知识产创新,造成原动力不足[11],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专有和公有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就气候技术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说对其发明创造最终的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这里,为了激励人们更多限度的自由创造,以专利制度对其进行私权保护,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强调对专利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势必造成对专利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获取,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发展中国家或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来获取技术,或因无力承受巨大经济代价,陷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极度茫然,这与共同的气候环境利益保护及专利制度“促进公众充分获取专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以利益平衡为法理依据调适知识产权制度,衡平气候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识产权,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条款稀少、多为原则性规定和难以适用、操作等困境现状进行调适,增加公共利益适用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化程度。

﹙三﹚基于环境利益的强制许可作为调适路径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实施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调适的具体路径,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协议中增加对气候技术转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款。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垄断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但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制度对利权人的权能进行限制,强制许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表现。气候技术能否适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发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12]。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许可可以作为气候技术强制许可的原因,因为气候技术转让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的气候环境利益,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对气候利益的获得尤为迫切,这直接关乎其生存问题。但目前TRIPs协议和各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将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虽然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情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细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直到2001年多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健康宣言﹚第一次列将公共健康危机明确列为上述强制许可事由,《多哈健康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13],2005年WTO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法律形式将基于公共健康作为强制许可事由确定下来并在内容作了适当扩充。调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技术转让的规定从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条款入手。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标是实现知识信息的社会传播和公共利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过度保护知识财产权而轻视公众利益,是工业革命以来崇尚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气候变化应对刻不容缓,涉及广泛的环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现代法律制度改革应朝生态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状态是其内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维持机制的长久存在。因此,气候技术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扩散气候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气候技术转让作为公共利益被明确列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2013年3月,由厄瓜多尔向TRIPs理事会提交的一份题为《知识产权、气候变化与发展》议案作为“其他事项”被提上会议议程,并引起会议各方长时间讨论,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会上更是被作为主要议题讨论。议案认为当前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SoundTechnology﹚的使用与发展,必须对TRIPs协议进行修正,参照2001年《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的多哈部长宣言》,缩短绿色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放款TRIPs协议的灵活性条款适用及参照特殊药品专利增加对气候技术强制许可适用①。厄瓜多尔同时表示将在今年10底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议案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包括中国、巴西和印度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家,当然,由于触犯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受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强烈反对①。可以想象,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问题必将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WTO及TRIPs理事会内争论的重要议题。强制许可的具体操作包括,首先要对气候技术的概念作清晰界定,将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类型化,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气候技术抽离出来,与其他的一般技术或主要是商业用途技术相区别,于那些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的基础技术允许在TRIPs协议下适用灵活性条款强制许可,放宽对最不发达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条款适用条件制约。其次,在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中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明确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事由,将气候环境与公共健康一起,规定为人类的公共利益,适用强制许可实施。

三、结论

气候变化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 水文水资源 影响

中图分类号:TV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035-01

1.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影响的研究进展与方法

1.1 研究进展

针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研究最早是由世界气象组织(WH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等多个国际组织于上世纪70年代末发起并开展的,研究计划包括世界气候计划(WCP)、全球能量水循环试验(GEWEX)等。美国是较早组织气候变化与水之间关系讨论会的国家。随后多项研究和报告出台,其中影响力较大的项目是WHO与UNEP共同组建的IPCC,其专门就全球范围的气候变化进行评估,旨在为政府决策者提供适应气候变化决策的科学依据,目前IPCC已4次非常重要的评估报告(分别为1991年、1995年、2001年和2007年)。气候变暖及其对水资源、农业、生态和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影响虽已得到全球公认,但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国际环境、政治、经济、能源、贸易等诸多问题,在落实《里约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方面,各国分歧仍然严重。

1.2 研究方法

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影响的研究,目前都是基于气候变化而引起流域气温、降水、蒸发的变化,预测径流流量变化趋势以及对区域供水的影响。由于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评价气候变化时无法得到未来气候变化的准确预测值,只能得到一种可能出现的结果,这种气候变化模式就称作“情景”――种基于假设基础上获得的气候变化时空分布的描述。进行气候变化影响研究时先定义未来气候变化的情景,再建立水文水资源模型,将气候变化情景作为条件输入到水文水资源模型中,经过模拟运算得到区域水文循环的过程及水文分量,以此评价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气候变化情景可采用任意设置情景、长系列历史资料分析、大气环流模式3种方法生成。水文水资源模型可依据经验统计、概念分析、流域水文分布等方式建模。已公布的气候变化情景与水文水资源模型数量众多,但多属孤立、静态模型,存在气候模型与水文模型耦合性不足问题,且集中于气候变化对径流平均变化影响上,故应改进水文模型,建立大尺度分布式水循环模型,研究方向上加强对供用水系统、土壤水分、农业灌溉用水、水环境、航运等方面影响的研究。

2.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径流的影响

2.1 对年径流量变化的影响

在我国,水文水资源主要分为七个流域,随着气候变化的影响,南北方的径流量会随之发生改变,一般情况下,南方径流量的增加与减少与北方径流量的增加与减少交替进行,但是,整体趋势还是以减少为主。针对我国的气候条件,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径流量影响最大的是淮北地区,径流量的增幅最大的是辽河一带,在黄河地区,其径流量本来就小,在气候变化的影响下,降水量将减少,那么,其水文水资源的年径流量势必随着减少。

2.2 对西北山川径流量的影响

在我国,西北地区地形高且地势复杂,其河流的水源主要来自冰川消融水源的补给,随着气候的变化,在全球气温不断变暖的趋势下,冰川的消融速度加快,在夏季,流域的径流量会急剧增加,而到枯水季,河流的变干速度也在加快,这对靠水源迁徙生存的动物是极其不利的。在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我国的水文水资源流域都发生显著的变化,加大了水文水资源的敏感性。

2.3 对径流量系数的影响

水文水资源的径流量对区域的湿润与干旱情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于各地不同的气候环境,以及气候的不断变化,水文水资源径流量的系数也会随之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若某一地区的径流量系数提高,那么该地区的气候湿润指数也随之增加,则该地的水文状况将会更加湿润。反之,如果某地的径流量系数降低时,那么该地区的干旱指数将会增大,水文情况则会边干。所以,在气候的变化下,水文水资源的径流系数也随着改变。

3.气候逐渐变暖对水文水资源系统的影响

气候的变化不仅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人为因素也会对气候变化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逐渐增多以及相关气体的排放,使得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变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些列的影响,同时对水文水资源系统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3.1 对水文水资源质量的影响

环境问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越来越获得人们的普遍关注,在全球气候变暖的情况下,全球气温普遍升高,研究表明,干旱、半干旱会增加降水量,增加了空气湿润度,也提高了农业的产量,但对我国大部分地区来说,会使我国旱涝灾害的发生率大大提高,同时,全球气候变暖,空气温度随之提高,大大的降低了河水对污染物的分解能力,降低了水文水资源的质量,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到不利的影响。气候变暖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是方方面面,因此,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恢复原有的生态系统。

3.2 对用水供求的影响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大气环流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样,会对区域的降水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农业、工业都对水资源具有极大的需求量,在全球气候变暖的情况系,区域降水量不平衡且相对减少,同时,水资源的蒸发量也提高,大大减少了水资源的供给量,这样,水资源的减少不仅对人们正常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在降水量本身较少的地区,这种情况的发生将会更严重。由此可见,气候变化对用水供给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对降水的影响,所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环境的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3.3 对区域敏感性的影响

气候变化不仅对水文水资源的径流量产生影响,同时,对各区域的干湿程度也会造成影响,在湿润地区,径流量对气候变化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在干旱地区,敏感性较弱。在全球气温变暖的情况下,我国七个流域的径流量发生变化,其敏感性也会发生影响。

3.4 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管理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产生明显的影响。随着海平面上升、冰川退缩、径流减小及降水分布不均,供水需求在人口增加的条件下仍在增长,水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我国水资源总量能排到世界第6位,但人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128位,同时我国水资源分布极为不均,北方人口接近全国的一半,耕地近2/3,GDP占45%,但水资源不到全国的20%,经常干旱缺水,而南方长江中下游地区由于降水量增加,频发洪涝灾害。这个特点决定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难度较大,所以应加强水资源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

4.结语

气候变化对我国的水文水资源通过水循环系统产生影响,气候变化导致降水量、温度、日照等在区域的变化,会对区域的径流量、生活生产用水供给量等产生影响。所以,要积极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让气候的变化遵循自然的规律,不能人为的改变气候环境,这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难以改变的破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