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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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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第1篇

摘要:在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权力穷竭

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这也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的矛盾激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相关的法学研究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提供依据。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出发点是为知识性产品和智力成果做保障,当前各个生产商都争抢将商品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内,形成自身的“知识产品”特性,这就使得在国际贸易进行中,会产生基于产品拥有者的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制约[1]。物权是具有明确载体,而知识产权载体不仅是具体的物体,还有无形的智力成果,这种特性使得在国际贸易中行使知识产权时的权利界限不明晰,导致贸易产生活动的中断。这样随着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使得各国商品销售者对贸易规则的没有统一的认定,造成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问题争议扩大化。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拥有者,国际贸易商户、智能成果利用产业以及各个地区国家的消费者,因此国际贸易制度的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矛盾对以上的各个主体和客体造成了交易困扰和权利受阻等困难。商品的流通不受国际市场限制,然而商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受到各国具体知识产权法的多重制约的,因此要想进行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研究,就要认识到研究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的复杂性。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法理问题

权利穷竭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归纳,世界各国的法学家对此始终存在争议,他们从权利穷竭的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研究,首先是从法理上看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针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的讨论也离不开相关的经济学的分析,以下结合两者做出阐述。

(一)含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引起权利穷竭的法理问题

第一,基于“经济鼓励”理论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出现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种法制的出现为知识性产品和只能成果的获得者提供了维权依据,逐渐的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有巨大的贡献。

第二,含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具备特殊性。含知识产权的产品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知识化财富存在其中,使得这种产品区别于普通产品。知识产权的出现就明确意味着这种带有知识成果的产品会引发多方的关注,也说明其有自身的特殊性。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是拥有者经过艰苦的研发过程才能制作出来的,这个过程中,发明人付出无限的精力、思考与财富,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发明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促进发明人的动力,让他们可以继续创新智力成果。知识财产在流通中具有非对抗性,这种特点体现在通过交易,同一种知识财产产品可以被不同人拥有,而普通商品在交付后即需要“一物一全”对应。

(二)权利穷竭中的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关系

第一,权利穷竭中物权与知识产权。上文提到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具有着非对抗性的特点,而所有商品都是受物权的保护的,这就使得物权与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矛盾,即产品物权的“一物一权”和知识产品拥有人对产品权利的掌控间的冲突。权利穷竭在知识产权中的体现是在特定知识财产产品售出后,拥有者对该产品后继使用权和销售享有的专利权就丧失了。这就表明,在商品贸易市场中,物权的权利范围压倒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范围,科勒的穷竭理论是对支持物权限制知识产权的代表。

第二,权利穷竭中债权与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提出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财产拥有人对知识产品流通于市场中的各种引导和干预。知识产权具有的复杂性使得拥有人可以通过设立债权,来继续维护自己在知识财产于市场上流通之后的指挥权利,例如在合同中做出各种限制买方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债权体现于知识产权之中。权利穷竭原则的应用不是直接消除这种债权效力,因为即使是知识产权中的债权合同创设也是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的。当前国际上利用权利穷竭的原则主要是体现在对知识产品首次流通的规定上,即知识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无条件的”,而在之后的知识产品后继使用于控制中,专利人可以借助专利法授权的权利获取相应的救济[2]。当前两种观点是,一是认为知识产权人以设立债权的合同签订能够有效排除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另一种就是通常在权利穷竭的原则适用范围内,不承认这种设定债权的方式,而是要求知识产权人将诉求只体现在债权的合同法发生效力之上。

三、结束语

探讨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为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依据,也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各国对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研究会更加明确,能够有效维护知识产品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市场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技术贸易

一、知识产权内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与人们所拥有的普遍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可复制性。因其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有的西方学者也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种投放到市场即可产生经济效益的信息。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越发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与智力成果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际贸易领域,GATT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并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TRIPs协定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对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投资与各国相关国内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被认为是对传统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突破。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刺激对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但从宏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知识传播的成本,而政府希望知识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社会传播,从而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其进行无限制的保护,而是要在知识产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这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来实现,而具体如何平衡,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与国际经济贸易环境。

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在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

(一)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随着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很大,而且在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都比发展中国家占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发达国家在其对外贸易交往中更多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如美国制定了专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条款”;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日本早在2002年就正式宣布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基本国策,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发达国家已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了。

(二)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市场减少。随着TRIPS协议的诞生,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如中国提出的鼓励创新、鼓励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软件产品出口,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已开始体现。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中国,按照《外贸法》的定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并列构成三大类贸易形式。而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技术贸易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知识产权。并且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否则将不享有法律的有效保护。

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关系到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对发展科学技术鼓励发明创造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正当且应该的。适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但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多为先进技术的输出方,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技术贸易出口利益。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其制定国际条约、协定时的强势影响,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它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阻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是很不利的。

TRIPS协定的签署,为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方向,也对发达国家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制定了一定的纪律约束,遏制了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不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单边贸易措施,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中国相应的对策建议

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到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由于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缺乏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程序性知之甚少,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大量流失。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漠视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规则。以上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规范和发展。为了改善中国投资环境、降低交易费用、保护技术受让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与改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宏观管理,完善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适应中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特点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与产业政策、科技战略、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中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二)增强中国企业和全社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能力是一国生存的根本,而自主知识产权在打造核心竞争力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更加明显。中国进出口贸易额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较低。国家应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设自主品牌,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四)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加入WTO后,中国企业遭遇的因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的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已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此,中国应积极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根据TRIPs协定原则和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积极应对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非关税壁垒,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并重视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增强中国的应诉能力,保护中国贸易利益,改变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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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 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4;F279.2

一、引言

知识产权壁垒是国家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异化知识产权促进知识创新和鼓励知识传播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不合理妨碍国际贸易的措施,具有主体和性质的双重性、形式的隐蔽性与合法性、实质上的强权性与不公正性以及后果上的妨碍贸易性等特点。[1]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后我国外贸企业遭遇的新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的原因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而设置的各类非关税壁垒。根据世贸组织成员间的协议,从2010年-2020年,世贸组织之间的贸易将逐步实行零关税,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数量限制也将显著减少。在这种背景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知识产权壁垒在内的非关税壁垒开始兴起,其中知识产权壁垒即为其中之一。由于该类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发达国家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实行的“不公平贸易”。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拒绝许可、寡占和垄断性高价、搭售及知识产权的扩张、商标抢注及专利联盟等形式。[2]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一般会采取将所定价格高出产品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和数倍的方法,利用其独有的知识产权谋取暴利。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成因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成因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的滥用与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以及对平行进口的限制四类。[3]由于各国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运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标准,信息时代高新技术标准往往与专利技术相互结合。在采用有关专利技术为技术标准时,标准化管理机构必须与相关的专利权人进行谈判,达成有关专利使用的协议,从而将该项技术标准推广使用,一旦专利权人有足够的实力实现该专利技术标准在市场的最大实施率与顾客接受率,则该专利技术标准实际上就具有了强制实施力。其他企业就不能以产品或以消费者广泛接受的程度为由而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在涉及有关商标等标识的问题时,应当有效地发挥商标标识在推广产品、开拓市场方面的作用。由标识性权利形成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主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工商业团体将一些商品标识注册为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将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将商标一同许可,因此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了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海关在进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在某些商品上,尽管商品上的专利已到有效期,但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也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类。[4]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紧密相连。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初创、组织化与贸易化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是指从1883年 《巴黎公约》诞生到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前;组织化阶段是指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到TRIPs协议签署以前;以TRIPs的签署为标志,开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贸易化阶段。[5]使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形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的是TRIPs协议的签订。一方面,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知识产权贸易构成一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也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而促进无形贸易出口,而且可以打击冒牌、盗版产品,使附带知识产权的本国出口大幅度增长,进而促进本国的生产、就业,最终促进经济增长。[6]各发达国家为实现自身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在国际贸易中设置了各类的知识产权壁垒。

(二)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壁垒使我国企业使我国企业支付了巨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提高了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7]导致了我国许多以出口为主、但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出现了亏损甚至倒闭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面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我国对外贸易出口企业除了要在中国拥有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外,还应当制定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市场进行注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以贴牌等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证明与加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文件,积极在国内外申请专利与商标,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注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综合运用。,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在出口产品遭到侵权时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

(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企业在产品投产前如果没有通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检索跟踪,就难以对享有市场技术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投资项目决策的进行,甚至造成投资方向的错误,使企业从事重复、低水平产品的生产。如果企业没有申请自己的商标,所进行的生产则是低效益的来料加工,难以跨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8]由于新产品是企业专利产品创新的最终结果。为了成功跨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我国企业应当顺应国际市场趋势,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专利管理与运用体系。

据统计,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仅占销售收入的0.56%,企业在国家科技投入方面所占比例仅为20%左右。在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至少将销售收入的5%投入到研发工作中。在我国,2.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75%的企业没有一个专职人员从事研发活动。[9]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企业应当加大研发投入,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在研发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申请专利,根据不同保护期、不同的保护范围、不同的类型、专利的不同法律状态等因素,组建企业专利池,确保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稳步提高。

(三)统一自有品牌的创建

统一品牌是指一个企业无论其产品种类及销售地域,均使用同样的名称、标号或设计的品牌。统一品牌战略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增强信誉、为产品迅速打开销路。对于我国企业中已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应当通过产品出售、海外投资、在国内外建立设计、生产、营销中心,在国际市场上集中创建全球统一的自有品牌,以创建自有品牌为中心,带动企业的全方位工作,树立企业良好的国际市场形象,以成功跨越国际贸易壁垒。[10]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

由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企业在经营范围、规模等方面的情况均有所不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应与国情、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于中小企业,可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层或者企业研发部门或者企业法律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克服中小型企业人员较少的问题,可以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于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通过企业组成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使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行业化与社会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容既包括对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管理,也包括对企业外部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分析的管理。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是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分类整理、各类材料分类存档保管。对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相关的技术保密和对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高效率地运用。其管理内容总体上包括建立信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配置;信息管理规章的制定、信息网络的设置与管理。对于企业外部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科技发展的各种信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范围的信息,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本规则及其变化的信息。[11]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身发展和国家安全所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我国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就难以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在国家创新型战略的指导下,改变政府组织知识创新的方式,变革科技创新体制,加大科技研发经费的投入,逐步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只有依靠创新,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关键领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五)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建立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作为企业同行组成的行业协会,在维护其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企业行会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曾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涉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的案件中,一般费用较高,由一个企业承担较为困难,但是,如果企业协会在应诉调查、诉讼费的支付等问题上协助企业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壁垒案件,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行业利益的保护。[12]总之,我国企业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创建统一的自有品牌,充分发挥企业行会的作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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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炫榆. 试论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J]. 当代经济, 2008 (1):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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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云. 电子商务自由化与法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06-107.

[5] 刘茂林.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 182.

[6] 刘剑文. 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 7.

[7] 邢楠.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研究[J]. 中国商贸, 2009 (15): 141-142.

[8] 范在峰. 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87.

[9] 毕可毅. 美国企业加大创新投资的启示[J]. 中国经济周刊, 2006 (10): 53.

[10] 吴丽娟. 我国中小企业品牌国际化的路径分析[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社会科学版), 2007 (8): 20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