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贸易理论,经济增长,不完全信息,国际贸易一、 引言:八十年代以前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

八十年代以来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的,是对先前理论的一种扬弃。因此,在讨论八十年代以来的国际贸易理论新发展的时候,有必要先对八十年代以前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的回顾。当然,我们将时间分水岭划定在1980年的做法多少有点武断和随意。

1. 理论研究

1933年,瑞典经济学家俄林的著作《区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出版,这标志着经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大厦主体基本落成。从二战结束至七十年代末,经典国际贸易理论大厦进入巩固和完善的时期。这段时期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研究的基本假设承接经典理论,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个时期的研究依然建立在如下根本假设基础之上: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技术是规模报酬不变的;经济是充分就业的。

其次,研究重点是经典理论的多维化。传统国际贸易都是二维的理论,具体地说,李嘉图模型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一种要素的模型,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两种要素的模型。这些简单的原创性模型分别被多恩布什、费希尔、萨缪尔森(1977)和瓦内克(1968)扩展为多个国家多种产品多种要素的模型。

再次,研究方法的形式化和公理化。在这方面,萨缪尔森做了开创性的工作,他用数学模型将赫克歇尔与俄林的原创性观点进行重新表述,扩展为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这种方法成了后来国际贸易研究的典范。阿罗与德布鲁(1954)证明了竞争性经济一般均衡的存在性,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贸易理论的数理化和公理化。

2. 经验研究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贸易研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开始注重对理论的经验验证,即用实际数据验证现有理论假说的有效性。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针对两个最基本的国际贸易理论,即李嘉图模型与赫克歇尔-俄林-瓦内克模型。McDougall(1951)和Balassa(1963)等人先后用英美两国的部门劳动生产率和出口量数据对李嘉图模型进行经验验证,结果发现,李嘉图模型与实际数据基本吻合,因而得到经验数据的支持。

与李嘉图模型的经验验证相比,HOV模型的验证历程要复杂得多。先是Leontief(1954)用美国战后的投入-产出数据验证HO理论,发现实际贸易模式与理论预测几乎恰好相反,后人称此情形为“列昂惕夫悖论”。“悖论”的揭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以至于不同时期均有重要的经济学家相继投身该迷题的破解。Leamer(1980,1984)、Brecher与 Choudri(1982)、Bowen, Leamer与Sveikauskas(1987)、Trefler(1993,1995)、Harrigan (1995,1997)等就是列昂惕夫之后四十年中的代表性研究。虽然经受了如此长期而频繁的研究,但“悖论”依然没有完全解开,因而依然是二十一世纪的研究课题。Davis与Weinstein(2001)便是这一领域的最新代表性成果之一。

二、 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下的国际贸易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Lancaster(1975,1979)、Spence(1976)、Dixit与Stiglitz(1977)相继将罗宾逊和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数学化,推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际贸易研究的重点是讨论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贸易模式、贸易所得和贸易政策及其经验问题。本文将围绕新贸易理论、新经济地理学、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对上述理论的经验检验来介绍这个时期的研究内容和特点。

1. 新贸易理论

在国际贸易理论文献中,新贸易理论是指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等非经典假设下讨论贸易基础、贸易所得和贸易模式的理论和模型。根据对市场结构的不同假设,我们又可以将新贸易理论进一步细分为垄断竞争模型和寡头垄断模型。

垄断竞争模型。该模型由Krugman(1979,1980,1981)、 Helpman(1981)与Lancater(1980)在上述几位经济学家的工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在Krugman与Helpman(1985)中得到完整的概括。该理论模型假设:1)市场结构是垄断竞争;2)生产技术存在内部规模经济;3)产品是非同质的差异化产品:4)不同国家在技术和资源禀赋上是相同的;5)消费者偏好消费的多样化。在此基础上,若两国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展开贸易的话,两国的消费者将以较低的价格得到更多种类的产品。贸易的结果是,两国不但从总体上看是获益的,而且任何集团都不会因贸易而受损。

寡头垄断模型。这类模型假设市场上存在少数厂商,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策略性的相互依存关系。垄断竞争理论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最著名的应用是相互倾销模型,它是由Brander与Krugman(1983)率先提出来的。但在这个领域并不存在一般化模型。

2. 新经济地理学

这一分支涉及区位理论。俄林(1933)曾强调了区位的重要性。使区位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相结合的早先尝试是由Losch(1954)提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俄林重提话题,并组织了一个研讨会,但并没有真正推动两大领域的结合。到了九十年代,克鲁格曼(1991)又提出这一课题,他将经济地理学界定为“空间的生产区位”,探究那些与其他区位相关的事件会在什么地方出现。新经济地理学涉及区位优势、产业积聚和路径依赖。这方面的重要模型是克鲁格曼的中心-模型。

3. 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由布兰德(J.A.Brander )、斯潘塞(B.J.Spencer )、克鲁格曼(P.R.Krugman )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贸易政策理论。该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为前提,以产业组织中的市场结构理论和企业竞争理论为分析框架,突破了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学说,强调政府适度干预贸易对于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有益作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核心内容有:

(1)“出口补贴论”。

即政府实施出口补贴政策,增强本国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而占领国际市场,分享国际利润。

(2)“战略进口政策”。

战略进口政策又可称为“关税抽取租金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国外垄断厂商的定价高于边际成本,存在着经济租金(即超额垄断利润),进口国等于向国外厂商支付了租金,因此进口国政府可以运用关税抽取国外厂商的超额垄断利润,减少经济租金的外流。

(3)“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

假定:①寡头垄断市场。两个企业,一个国内企业,一个国外企业;两企业生产同一产品,产品相互替代,但不完全替代;国内外市场分割,两企业相互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竞争。②存在规模经济。在此基础上克鲁格曼指出,如果本国政府对外国垄断厂商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阻碍,本国厂商在本国市场上获得特权地位,将销售更多的产品,产量增加;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成本下降,进而市场进一步扩大。相反,国外厂商:销售减少――产量缩减――成本上升――市场缩小。这一过程将持续到一个新的多元市场均衡为止。随着本国厂商成本下降和国外厂商成本的上升,一旦本国厂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便可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这就是“进口保护和出口促进机制”。

三、 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

在以索洛为代表的新古典增长理论中,平衡增长路径是外生的,即稳定状态依存于劳动和技术进步增长率等外生因素。在六十年代以后,经济增长理论随着新古典增长模型的成熟而一度归于沉寂。但是,到了八十年代,P. Romer (1986)和Lucas (1988)等人的研究使经济增长理论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这一时期的增长理论强调技术进步的内生性和资本边际报酬的递增性质,被称为内生增长理论或新增长理论。

经济增长理论的新突破在国际贸易领域同样得到了反映。新增长理论家认为,知识和技术的溢出是经济实现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而国际贸易又是技术外溢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以Grossman和Helpman (1991)为代表的一批贸易理论家在收益递增和规模经济条件下讨论了贸易与增长的内在关系,将贸易理论研究的水平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他们认为,贸易对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产品创新具有广泛的积极影响;在所有商品(包括知识)都是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贸易将提高每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和国民福利水平;但是,在只有部分商品自由贸易且知识不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贸易对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的影响可能没有那么乐观。总之,在一定条件下,贸易影响知识流动、外溢和创新,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贸易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整个就是年代上半期的研究热点。

四、 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

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国际贸易领域的研究热点转向了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该理论的基本观点为,就像产品价格决定于市场供求一样,各项贸易政策也是决定于对政策的供给与需求,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影响贸易政策的供求来左右政府的贸易政策取向。这个领域的代表性模型有:Mayer(1984)的中位投票人模型与Grossman和Helpman(1994,1995,2002,2003)的保护待售模型。

中位投票人型假设政府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任何一个政党只有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才能执政,因此,政府在选择任何贸易政策时必须考虑如何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为了得到尽可能多的选民的支持,政党应尽可能地选择接近中位选民所支持的政策。

保护待售模型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贸易政策的制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每个政党都代表了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集团也在竞选中支持考虑他们利益的政党。由于多数政党政策的目标是连选连任,因而对那些帮助其当选的或连任的利益集团,政府会极力地加以保护。

五、 企业组织、不完全信息与国际贸易

自从人类进入新千年以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又出现了新的动向,贸易理论家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贸易的微观机制。这种研究思路起因于传统贸易理论的一个致命缺陷:在传统贸易理论中,厂商是一个“黑匣子”,它仅仅代表一种生产函数、一种技术关系。也就是说,正如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那样,在传统贸易理论中是没有企业理论的。但是,在现实的贸易活动中,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恰好是各种企业或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因此,如果要真正理解贸易模式和贸易所得这些基本问题的话,就必须打开厂商这个“黑匣子”。正是在此背景下,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研究阶段。这个阶段的研究重点是考察跨国公司和不完全信息在全球贸易中的作用,其代表人物有Markusen和Rauch等人。

这个理论分枝的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跨国公司是否应该将外国工厂内部化。Perry(1989)等人列举了以下一些决定因素:技术外部性、交易成本、市场势力、以及不完全信息。Rauch和Trindade(2003)等人进一步讨论了信息不完全条件下不同国家的贸易伙伴的配对问题。

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其发展方向和趋向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六、 结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是对以往国际贸易研究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整个八十年代是新贸易理论研究欣欣向荣年代,而九十年代上半期,贸易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是在新增长理论框架下讨论贸易及其政策问题。这些研究都是对传统贸易理论提倡的规模报酬不变和市场完全竞争假设的突破。到了九十年代下半期,贸易理论的研究重点转向了对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进入新千年以来,经济学家们开始日益关注跨国公司和信息等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国际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Rudiger Dornbush, Stanley Fischer, and Paul Samuelson. 1977. “Comparative Advantage, Trade and Payments in A Ricardian Model With A Continuum Of Goods.” AER 67(Dec. 1977).

[2]Leamer, E. 1980. The Leontief Paradox, Reconsidered. JPE 88: 495-503.

[3]Brecher, R. and Choudri, E. 1982. The Leontief Paradox, Continued. JPE 90: 820-823.

[4]Leamer, E. 1984. Source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MIT Press.

[5]Bowen, H., E. Leamer, and L. Sveikauskas. 1987. Multicountry, Multifactor Tests of the Factor Abundance Theory. AER: 791-809.

[6]Trefler, D. 1993. International Factor Price Differences: Leontief Was Right! JPE 101: 961-987.

[7]Harrigan, J. 1995. Factor Endowmen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ocation of Production: Econometric Evidence for the OECD, 1970-1985. JIE: 123-141.

[8]Trefler, D. 1995. The Case of the Missing Trade and Other HOV Mysteries. AER 85: 1029-1046.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范文第2篇

国际贸易纯理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有三个方面,即,国际贸易的原因,国际贸易的结构和国际贸易的结果。国际贸易的原因要说明,一国为什麽要参与国际贸易,它的动力是什麽?国际贸易的结构所要回答的是,国际贸易的生产结构或分工结构是什麽?从而要回答一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出口或进口的商品结构是什麽。国际贸易的结果所要回答问题的是,国际贸易能否给参加国带来经济利益。要回答这三个基本问题还有待于国际贸易理论前提的确立。一定的经济学理论前提所得出国际贸易理论是不同的。

我们认为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三个基本的发展阶段。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古典贸易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前提是:企业是完全竞争的企业;在当生产要素从一个部门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其它部门是,增加某种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不变;一国的生产资料在本国范围内得到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在各国之间不流动。各国对商品贸易不加干预。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比较利益理论。这一理论从不同的方面出发,有两种表述。一是技术差异论。技术差异论认为,各国之间开展贸易的基础在于,它们生产同一产品或同质商品的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基本原因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时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在生产中只投入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的假定条件下,这种劳动生产率的差别表现为各国劳动力熟练程度上的差别,从而是单位产品的成本差别。在这里比较利益实质上是比较各国在生产同一产品时劳动生产率,从而是劳动力熟练程度在各国的差异。在生产两种产品的条件下。各国在同一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又进一步表现为,各国在生产同一产品是相对劳动生产率,即表现为生产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的差别。在假定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的情况下,当一国在两种产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率都高于另一国家时,从相对意义看,该国专门生产其中一种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商品时,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即将本国的生产要素都投入到生产其机会成本比较低的商品。进而通过贸易交换到本国放弃生产的那种产品。相应地,尽管另外一国生产两种产品的劳动生产率都低于另一国,但是它仍然可以专门生产自己(相对于外国)机会成本较低的产品。进而通过交换,获得本国放弃生产的商品。在这里技术差异—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成为各国进行国际贸易和分工的原因和决定各国专门生产某种商品结构的基础。这种贸易和分工使参加国际贸易的双方都都获得了利益。因此在这一理论的提出者—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看来,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或技术差别是各国生产同一产品时存在价格差别的基本原因,这种价格差及其生产者对较高价格的追求是国际贸易的原因或动力;每个国家专门生产自己有优势的产品并根据自己对产品的需要进行交换是国际分工的结构;各国经过国际贸易都能够获得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则是国际贸易的结果。基于获得和维持这一结果的因素,国际贸易得以维持和发展。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另一种观点是生产要素禀赋论。在其提出者赫克歇尔和伯蒂尔•奥林看来,现实生产中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只是一种—劳动力,而是多种,而投入两种生产要素则是生产过程中的基本条件。根据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在各国生产同一产品的技术水平相同的情况下,两国生产同一产品的价格差来自于产品的成本差别,这种成本差别来自于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别,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别则决定于该国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由于各种产品生产所要求的两种生产要素的比例不同,一国在生产密集使用本国比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时,成本就较低,而生产密集使用别国比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时,成本就比较高,从而形成各国生产和交换产品的价格优势。进而形成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此时本国专门生产自己有成本优势的产品,而换得外国有成本优势的产品。在国际贸易理论中,这种理论观点也被称为狭义的生产要素禀赋论。广义的生产要素禀赋论指出,当国际贸易使参加贸易的国家在商品的市场价格、生产商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以及在生产要素价格均等的前提下,两国生产同一产品的技术水平相等(或生产同一产品的技术密集度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贸易决定于各国生产要素的禀赋,各国的生产结构表现为,每个国家专门生产密集使用本国比较丰裕生产要素的商品。生产要素禀赋论假定,生产要素在各部门转移时,增加生产的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保持不变。生产要素禀赋论是瑞典的两位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伯蒂尔•奥林提出的,奥林在他的老师赫克歇尔提出观点的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生产要素禀赋理论。这一理论突破了单纯从技术差异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的局限,而是从比较接近现实的要素禀赋来说明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1技术差异论和生产要素禀赋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以各国生产同一产品的价格或成本差别作为国际贸易的原因和动力的。因此尽管两种理论在产生的时间上相距约150年的时间,但是其理论渊源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衡量这种变化的基本尺度是:它们借以立论的经济学基础是否有根本性的变化;它们的理论本身是否建立在不同的动力机制上,即是否改变了价格差作为贸易原因或动力的基本观点。在我们看来这两个方面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2因此我们将技术差异论和生产要素禀赋论统称为比较利益理论,从而构成古典贸易理论的内容。

我们知道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假定:只有两个国家;生产中使用的生产要素是一种,或两种;两国都能生产两种商品;在各国范围内,生产要素在部门间转移时,增加生产某种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不变;生产要素在本国的各部门间自由流动,而在各国之间不能自由流动。这些假定条件在理论上是可以接受的,但距离解释现实还有一定的距离。

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是放松了古典贸易理论各个次要假定前提后所形成的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对这些假定都作了放松,从而得出了某种新的观点。首先,古典贸易理论提出者,两个国家、生产两种产品。现实中的国际贸易不只是生产两种产品。这些学者将两个国家与生产多种产品生产联系起来,提出,在多种产品生产的条件下,每个国家总是可以出口其中一部分自己有比较成本优势的商品,而进口另外一部分本国有比较劣势的产品。这一分析没有改变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原理,但是却推进了古典贸易理论的使用范围,即无论是两种产品还是多种产品,国际贸易都能够用比较利益理论加以解释。其次,古典贸易理论假定,各国只使用一种或两种生产要素生产产品,现实生产中,人们使用的生产要素不只两种。亚罗斯拉夫•万尼克在其著名的论文《要素禀赋论—多种要素的情况》中指出,在多种生产要素下,同样可以依据两种生产要素的分析方法将多种要素下生产的多种产品按照产品的相对价格比进行排列,得出要素禀赋在产品价格上比较优势的系列,仍然可以得出赫克歇尔和奥林的基本结论。第三,古典贸易理论假定,当各国为了实现专业化分工,生产要素从一个部门转向另一个部门时,其机会成本不会发生变化。正是基于这一假定,各国的贸易结构表现为完全专业化的国际分工。因为在本国有优势产品国际比价高于封闭下的国内比价的情况下,该国厂商将增加其产品的生产量。当机会成本或边际成本保持不变时,该国的资源将逐步集中到自己有优势的部门。由于该国生产者无论怎样增加其产量,边际成本仍保持不变,结果是该国的全部资源或生产要素就集中到专门生产自己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形成各国完全专业化的国际分工。但是在现实中,当生产要素从一种产品的生产向另外一种产品的生产转移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其机会成本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机会成本递增。机会成本递增意味着,当本国有比较优势的商品产量增加时,本国总会在该优势行业尚未实现完全专业化生产水平以前边际成本就上升到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从而本国的生产不能达到完全专业化。由此可以看出,当放松了机会成本不变的假定条件时,古典贸易理论关于完全专业化生产和贸易的假定,或贸易结构会有某种程度的调整。因而其结论更接近于解释国际贸易结构的某种现实情况。即在现实的贸易中很少存在一国专门一种产品的情形。第四,古典贸易的分析是建立在静态分析分析的基础上的,实际上无论在生产要素的总量上,还是技术水平上,一国的技术优势或要素优势将发生变化。从动态的角度看,一国各种生产要素总量会发生变化。从劳动力的总量看由于经济发展各阶段劳动力的自然增长呈现出“∩”型,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其劳动力表现出开始增长较曼,然后增长加快,到经济发达阶段劳动力增长速度重新放慢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其居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比例将减少,而用于储蓄的比例在增加,因此,一国的资本存量将随着该国经济的发展而直线增加。资本的直线增长与劳动力的“∩”型增长相结合,使该国的要素丰裕度发生变化,从而按照赫克歇尔—奥林模型的结论,该国的贸易结构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都会发生变化。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主张的比较优势理论中,各国技术的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基础,它是以要素技术建立在各国之间不存在技术传播为前提的。然而在现实中,各国间存在着技术的相互传播,这种传播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不仅指出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客观上带来了技术的扩散,从而是技术发明国丧失了在某种产品生产上拥有的技术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向其它国家。某种产品技术优势的转移带来了贸易结构的变化,即从该产品的出口国变成进口国,而某些过去的进口国,由于技术的引进变成了出口国。从国家的角度看,这种技术转移带来了技术进口国收入水平的提高,但是跨国公司的理论告诉我们,这里存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某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分享。技术扩散和技术转移理论对古典贸易理论产生了新的影响。即建立在各国技术差异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优势不是一个长期不变的量,相反从动态的角度看,建立在技术差异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优势是一个不断传播的过程。而技术的扩散则表明,如果技术发明国不能不断发明新的技术,它的技术优势,从而是贸易优势将会消失,更深层的意义是,技术扩散将使建立在技术差异基础上的贸易逐步减少,进而出现各国对对外贸易的依赖“递减”。古典贸易理论还假定,生产要素在各国之间是不流动的。然而在现实中,如果生产要素的流动能够给有关企业带来较多的收益,资本的流动是可能发生的。1957年罗伯特•蒙德尔发表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文《商品流动与资本流动的关系》。在论文中,蒙德尔从要素价格均等化的角度说明了,商品流动与资本流动对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的相互替代作用。这意味着,当商品的自由流动遇到障碍时,资本流动将代替商品流动实现各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从另一个角度,美国经济学家王凯峪(1963年)提出了商品流动与生产要素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补充关系,即在考虑生产要素可以在各国间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国际贸易可能只是部分地起到促进要素价格均等化的作用。因此在放松了生产要素不能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的假定之后,广义上的要素价格均等化需要做一定的补充,即生产要素的价格均等化不仅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加以实现,也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实现,或者商品流动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可以同时起作用,实现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然而无论这种假定条件的放松对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作了那些重要的修正,都不能改变古典贸易理论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因是建立在比较成本差别基础上的商品价格差异;二是,国际贸易的分析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下的。因此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是自由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理论。三

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新贸易理论发展的阶段。前面我们已经注意到,生产某种产品时的机会成本不是不变,而是变化的。这种变化的第一种形式是机会成本递增。而另一种形式是机会成本递减。实际上,机会成本递减的另一面就是由规模经济所引致的报酬递增。所谓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其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逐步下降的效果。它可以表示为TC/Q=FC/Q+VC/Q。式中,Q表示该商品的生产量,TC表示Q量商品的生产总成本,FC表示生产商品的固定成本,该成本将随着其产量的增加平均到每个单位产品上的固定成本会下降。VC表示生产该商品的可变成本,该成本不会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下降,而是保持不变。规模经济效果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扩大其生产规模、降低商品的单位成本占居竞争的优势地位。同时企业对规模经济效果的追求,将带来产品一个行业或产业内排他性的增强,先进入的企业可以通过逐步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形成单位产品的成本优势,从而是价格优势。这是一种凭借规模经济效果所取得的市场势力或市场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琼•罗宾逊认为,尽管理论上我们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但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其原因是,任何企业都希望通过某种优势,获得对市场价格的操纵权,或控制权。获得垄断或控制权的便利途径是生产差异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不仅要追求某种消费品消费数量的增加,以提高自身消费的福利水平,还可以通过在多种同类产品的供应中,选择最适合本人愿意消费的产品提高自己的福利水平。因此从一国封闭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从两个方面表现出不完全竞争的特点,一是规模经济排除了企业自由进入某些部门的可能性,二是差异产品意味着企业追求控制产品价格的可能性。这两个方面都打破了原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然而在一国市场范围内,追求规模经济效果和追求差异产品是矛盾的。因为规模经济效果要求生产大批量、同质产品,从而带来市场价格的下降。但是对差异产品的追求要求生产小批量、异质产品。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途径是开展国际贸易。因为国际贸易可以使批量生产的产品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从而在每个国家都成为小批量产品,且成为差异产品。这一基本观点由保罗•克鲁格曼在其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经典性论文《报酬递增、差异产品和国际贸易》作出了完整准确的论述。在那里,保罗•克鲁格曼非常系统地阐述上述观点。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贸易理论强调,在规模经济发生作用的条件下,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追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对规模经济效果的追求,从而是对获得超额利润的追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动力。这一理论观点还意味着,国际贸易的结构是不确定的,因为建立在规模经济效果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暗含着这样两个重要的假定条件,一是各国之间不存在技术水平的差异;二是各国生产要素禀赋不一定是有差异的,甚至可以说,在参加贸易国家的生产要素禀赋相同的条件下,国际贸易仍然可以存在。此时的贸易结构与以往国际贸易结构的根本差异在于,古典贸易理论所揭示的国际贸易是产业间或部门间的贸易,而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是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中,出口方的利益就是不完全竞争厂商获得的市场势力与规模经济利益的总和。进口方利益则是从消费差异产品中获得消费上的满足,进而是福利水平的提高。由此按照保罗•克鲁格曼的观点,既然要素禀赋相同的国家可以通过开展产业内贸易获得经济利益,那麽各国之间建立在要素禀赋相近或相同基础上的贸易冲突将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各国企业在产业内生产和出口差异产品。新贸易理论的第二个重要的理论是相互倾销理论。詹母斯•布兰德和保罗•克鲁格曼在其著名的论文《国际贸易的相互倾销模型》(1983年)中指出,寡头垄断厂商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将增加的产品产量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往国外市场。尽管从表面上看,在国外市场上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了,但是从销售全部产品所获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如果这种销售不影响在本国销售的其它产品的价格,那麽厂商所获得的总利润水平提高了。同样道理,其他国家的厂商也会采取同样的战略将增加的产品销售量销往对方国家市场,这种相互倾销行为所形成的贸易不是由于两家分属不同国家的厂商生产了差异产品,而是因为各自对自己最大限度利润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在相互倾销贸易理论这里,各国开展对外贸易的原因只在于垄断或寡头垄断企业的市场销售战略。进而国际贸易的结构既不受产品成本差别,进而是要素禀赋差别的限制,也不受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差异产品追求的限制。同时,相互倾销基础上国际贸易的利益来自于各国企业通过“倾销”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和在本国市场上销售价格保持不变情况下所获得的垄断利润总和。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A国的垄断厂商甲生产和销售汽车100万量,单价为20,000万美元,如果其增加了生产量1000量,并在国内市场销售,则为使市场吸纳增加的供应量,企业必须将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因为寡头垄断企业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例如降价200美元。即每量车售价19800美元。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因增加生产和销售1000量汽车额外获得1980万美元。但是,当企业降低其商品售价时,不仅要降低新增产品的价格还要将原有的100万量汽车的价格降低到与新增产品价格相同的水平,即从2万美元降至19800美元,100万辆汽车因降价减少收入2000万。结果是企业增加生产后,其总收入还减少了20万美元。显然是有背企业增加生产和销售的初衷的。对此,企业的决策是将产品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价格“倾销”到国外。此时即使该汽车在国外市场上的卖价相对较低,也不致引起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度下降。如果说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贸易理论开创了新贸易理论的新阶段,那麽相互倾销贸易理论将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推向了更高的层次:即使各国生产的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垄断或寡头垄断企业仍然可以出于对最大限度利润的追求,开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不完全竞争企业的市场战略,使国际贸易的结构更加不确定。在那里,既然国际贸易产生于企业为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确定的市场战略,贸易的结构只服从于垄断企业的市场战略或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标准。所以,相互倾销贸易理论指出了,现代国际贸易的原因之一是不完全竞争企业的市场战略,这种市场战略下,贸易的结构仅仅是由于各国企业对最大限度利润的追求。新贸易理论的第三个重要方面是外部规模经济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所谓外部规模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经营规模的优势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报酬或外在优势。根据外部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企业有贸易优势或没有贸易优势的一个原因不在于各国之间绝对的要素优势的差异,而在于有关部门在某个时点上的发展规模。一般而言,如果一国在某个行业上发展的规模较大,相应地会形成一个行业的规模优势。这种优势表现为,该行业有一个可供共同使用的劳动力队伍,它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余缺;同时行业规模较大,有助于技术的进步和技术成果的迅速普及或采用。总之一定的行业规模有利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共享,从而能够在自身企业规模不变条件下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在一国范围内,行业的规模较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求一家企业必须“小而全”,否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在生产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小而全”将导致产品单位成本较高,从而是该行业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竞争能力。在以往的贸易理论中,我们所谓一国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有优势,是将企业优势与行业优势等同起来。在新贸易理论中,企业的优势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企业的内部规模经济,二是企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企业的内部规模经济可以使企业自身产生竞争优势,而企业的外部规模经济是借助行业优势产生的企业优势。这两种优势都会导致国际贸易的产生。在外部规模经济贸易论那里,某些具有要素优势的国家所以不能在某个行业处于劣势地位,可能产生于该国的这个行业还没有发展起来,因而行业规模有限,难有外部规模经济的优势,“干中学”是该国发展此行业的途径。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政府的干预下,获得某种规模经济优势或行业规模优势。上述三个方面所阐述的新贸易理论是从生产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在这些理论中,国际贸易的基本前提已经发生变化。由于现代企业追求对市场的操纵,并且从操纵市场中获得额外利润,因此这种市场结构已经不同于典型的完全自由竞争,代替它的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里的关键在于,现代经济学,从而是国际贸易理论已经承认了这样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事实,并将这一事实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思考之中。这种贸易理论基本前提的变化,标志着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即使国际贸易理论进入了新贸易理论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国际贸易理论才有了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基础上的国际贸易论,才有了相互倾销贸易理论以及外部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这些理论的核心是,具有某种不完全竞争优势的企业或行业凭借自身的优势获得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它们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的理论观点。使现代贸易中的许多新现象得到了更切合实际的解释。

新贸易理论不仅从供给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还从需求的角度对现代国际贸易加以解释。林德认为,每个国家都存在一个代表性的需求水平。代表性需求水平表明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这种收入水平的代表性消费品是各国消费品产业发展的主导。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符合大多数消费者的需要,其生产才容易达到规模经济,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利润率。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由于收入水平的差异,其需求水平也必然有差异。因此一国专门生产某一个代表性需求层次上的商品,就意味着它不能满足其它收入水平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消费。国际贸易可以解决各国生产者在某个层次产品的生产上达到规模经济和满足不同收入消费者消费需要的矛盾。即各国可以专门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产品,并出口这种产品,同时分别从不同的国家进口其他国家生产的这些国家代表性需求的产品,满足本国其他收入层次消费者的需要。代表性需求贸易理论表明,在消费品的生产上,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生产上形成;收入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它们的贸易较多,因为它们代表性需求的接近,为相互之间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的需要创造了条件;由此可以推论,两国间收入水平的差距越大,它们相互贸易的可能性越小;建立在代表性需求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是同一产品内部不同档次产品的贸易。这是产业内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

新贸易理论的中心问题是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产业内贸易。根据这一理论,产业内贸易是第二产业内部各种制成品之间的贸易。这种贸易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或机器大生产的基础上的。因此它趋向于排除竞争,形成大规模企业控制某个行业产品生产和市场的程度;这种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在国际贸易上产生三个方面的结论。一是由于企业追求差异产品形成的不完全竞争导致的国际贸易;二是由于不完全竞争企业的市场战略所导致的相互倾销(贸易);三是由外部经济效果所产生的行业优势,从而是不完全竞争企业所进行的贸易(出口),以及由此引申的后发展的国家为获得某种行业,从而是企业优势所需要的“干中学”。另一方面,由需求引起的产业内贸易则是由于代表性需求与需求的多层次性给各国企业向大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产生了建立在差异需求条件下的国际贸易。此外新贸易理论也试图解释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在那里,赫尔普曼不是从对外直接投资引起贸易,而是真正从企业选择的角度推论出国际贸易的产生和结构。然而依笔者看来,到目前为止,新的贸易理论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

由上述的基本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理论从基本前提划分,可以分成古典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从贸易理论渐进的发展看,国际贸易理论分成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此后,保罗.萨谬尔森、爱德华特.利马都进一步论述了要素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在萨谬尔森那里概括出了“斯拖尔帕.萨谬尔森定理。即对任何本国密集使用稀缺生产要素产品的关税保护都有助于稀缺生产要素收入水平的提高。这是生产要素禀赋论的一个逆定理。

一些学者认为,将新贸易理论出现以前的所有贸易理论通称为传统贸易理论似乎更符合人们的一般看法,但是科学的任务之一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发展过程细分成不同的发展阶段。

--------------------------------------------------------------------------------

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保罗•克鲁格曼莫里斯•奥博斯特费尔德编著《国际经济学》

AvinashK.DixitandVictorNorman:”ProductDifferenceandIntraindustryTrade”fromTheTheoryofInternationalTrad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

ElhananHelpmanandPaulKrugman:TradePolicyandMarketStructureM.I.TPress1989.

ImperfectCompetitionandInternationalTradeeditedbyGeneMGrossman.M.I.TPress1992

BranderJ.A.andP.Krugman“AReciprocalDumpingModelofInternationalTrad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2,pp313-321.

Harry.PBowen,EdwardE.Leamer,andLeoSveikauskas:”Multicountry,MultifactorTestsoftheFactorAbundanceTheory”AmericanEconomicReviewDecember1987pp791-809.

Kai-yueWong:InternationalTradeandinGoodsandFactorMobilityM.I.TPress1997.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超级秘书网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法学辞典(增订版)[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平贸易;小型农业生产者;道德消费;溢价销售;道德购买缺口

中图分类号:F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3―0096―0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半个世纪以来,全球化进程不仅没有改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小型农业生产者的生存状况,反而有逐步恶化的趋势,加之世界市场上初级产品价格不断下滑,这种状况日趋严重。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国际公平贸易运动(Fair Trade Movement),旨在在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之间创造一个更公平、更合理的贸易环境,即一个有助于减轻贫困,并将交易各方视为平等合作者的贸易环境(Hulm,2006)。

公平贸易是一种与众不同的发展理念和模式,国际公平贸易联盟给公平贸易下的定义为:公平贸易是一种在谈判、透明化和尊重的基础上促进贸易合作的一场运动,目的在于改善小型农业生产者的地位,促使国际贸易更公平。通过为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小型农业生产者提供更好的贸易条件,确保他们的权利,并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以培养其社会良知等措施,进而改变传统国际贸易规则(FTF,2003;Moore at el.,2006;Renard,2003)。

近年来公平贸易组织在全球市场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00年以来公平贸易销售平均年增长速度超过20%,2007年在欧洲市场上的年销售额超过8亿欧元(FLO,2007)。对小型农业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全球气候环境来说,公平贸易体系都带来了切实的收益。2005年,公平贸易使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58个发展中国家大约120万农业工人和农民从中直接受益,500万人间接受益(马述忠,2007)。

那么,这种国际公平贸易的运行机理究竟如何?是哪些因素使得公平贸易的产品能以更高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道德(ethical)消费0因素在里面究竟扮演什么角色?除了继续强化道德因素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公平贸易发展?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二、国际公平贸易运行机制的内涵

(一)国际公平贸易运行机制的组成

随着公平贸易运动的发展,一些较有影响力的组织先后出现,比如,国际公平贸易协会(Intemational Fair Trade Association,简称IFAT);公平贸易联盟(The Fair Trade Federation,简称FTF);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air-trade Label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简称FLO)等等,它们对公平贸易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目前从事公平贸易的组织比较多,整个公平贸易市场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公平贸易面临着较为严峻的考验。但就总体而言,公平贸易的运行机制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公平贸易供应链和公平贸易标识。

1 公平贸易供应链。公平贸易供应链的起点是生产者组织,可以是由农户或小型农业生产者组成的一个村或是一个社区群体。生产者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社会和市场服务。公平贸易供应链的第二个层次是进口商或批发商,他们从生产者那里直接进口相关产品。公平贸易供应链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零售商,主要集中在相对富裕的发达国家,而乌干达等发展中国家也有少量。零售商主要从生产者组织或进口商和批发商处采购产品,通过目录销售、在线销售、上架销售等方式卖给消费者(Witkowski,2005)。大部分的零售商规模较小,也有一些大型商场和超市销售有品牌的咖啡、茶叶以及服饰等公平贸易产品。

2 公平贸易标识。各公平贸易组织长期努力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如何能让消费者简便地识别市场上的产品是否符合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标识便是这种努力的结果,它是指将发展中国家小型农业生产者生产的某些产品注上“公平贸易(Fair Trade)”的标识。世界上第一个公平贸易标识于1987年出现在荷兰。但由于各国采用的公平贸易标识不统一,极大阻碍了公平贸易产品的推广。因此,在1997年,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在内的欧洲13个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共同成立了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FLO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对申请公平贸易商品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商品授权贴上由FLO统一印制的公平贸易商品标识并在上述各国大商场的超市上架出售。

(二)国际公平贸易运行机制为小型农业生产者带来的好处与机制自身的不足

综观公平贸易的实际运作,它确实优先考虑了小型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保护了小型农业生产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公平贸易给小型农业生产者带来的好处有:(1)产品溢价销售。(2)容易赢得消费者信任。拥有公平贸易标识能够使得消费者充分地信任这些生产者以及他们所提供的产品,从而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中站稳脚跟。(3)为小型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经营发展指导、贸易信息、质量标准建议以及新技术培训等,从根本上保证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4)认证与标识。发展中国家小型农业生产者必须满足FLO制定的标准才能获得标识,从而确保并提高相关产品质量。(5)公平贸易组织立场公正纯粹。公平贸易组织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以确保生产者利益为目标,通过严格控制供应链各环节,从根本上确保小型农业生产者利益,这与跨国公司有天壤之别。然而,随着公平贸易的迅速发展,公平贸易运行机制的不足也日益暴露出来,如:(1)目前全球市场处于一种供给过剩的态势中。(2)公平贸易产品的市场份额过小。通过公平贸易标识销售的商品在国际贸易总量中占不到0.1%。(3)公平贸易标识会造成零售商滥用消费者的社会良知和道德。(4)节约的成本并不能全部返回给生产者。

三、公平贸易溢价销售的动因与道德消费理论

(一)公平贸易溢价销售的动因

全球化给农产品带来最大的问题之一便是价格机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引导作用,加之国际农产品市场是非常接近充分竞争的市场,因此,产品的低价格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通行证,这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生产者进行剥削的一种重要手段。农产品低价背后实际隐藏着发展中国

家小型农产品生产者的苦难:低人力资本投入、恶劣的工作条件、落后的基础设施、高成本的融资环境、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运输加工设备、落后的医疗和教育条件等。全球化带来的充分竞争维持了低价,而低价只能使得生产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根本无力改变现状。公平贸易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是对全球化的一种反对。公平贸易的一个标志性动作是,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价格普遍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即以溢价销售。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1/4到1/3,有些甚至达到市场价格的两倍。

公平贸易组织认为,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出售价格是正常价格,没有任何畸形性质;而认为市场竞争价是畸形的,因为市场竞争价是以小型农业生产者维持落后生存现状为假设前提,其对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现状没有任何助益。公平贸易的差价部分则被返回生产者所在的地区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如增加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建设与生产相关的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持;购置通信系统及共同拥有的运输和加工设备;改善医疗和教育条件;为参与合作的成员及家属提供各种技术和技能培训机会;对社区或组织有益的项目追加投资等。

然而,公平贸易组织上述良好的愿望需经过“惊险一跳”,即消费者的购买才能最终实现。哪些因素促使消费者购买溢价销售的产品呢?应该说道德因素在里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道德消费理论

Shaw等人对英国公平贸易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显示,道德因素已成为人们购买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主要动因(Shaw et al,1999),这种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互动能够促进道德影响的扩张,并最终影响个人决策,包括消费选择。但就实际运行而言,国际公平贸易显然过高估计了道德因素对消费行为的影响作用。下面对道德消费理论作一简要综述,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国际公平贸易运行机制的内在缺陷。

近年来,关于道德消费的讨论不断增多(cowe &Williams,2000;Lang&Hines,1993)。道德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均相当宽泛,道德因素的范围很广,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因素以及劳动力因素等多方面(shaw&Clarke,1999),这些均为影响消费者的主要因素。道德消费者往往根据产品具有特殊道德性质而采取购买行为(Nichofls,2006)。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理论界关于道德消费理论的研究有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九十年代中期以前研究的问题是:“道德的消费者行为”(ethical consumer behavior)主要有什么样的表现;在不同国家,“道德消费”有什么不同特征;对于“道德消费”,商家有什么样的反应;“道德营销”(ethical marketing)有什么样的风险。九十年代中后期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导致“道德的消费者行为”的产生;为什么具有道德意识的消费者有道德性购买行动;实施“道德营销”的公司,其“社会责任表现”(social responsibihty performance)与“市场,财务表现”(market/finance performancel存在什么样的相关性。近年研究的问题是:与传统的产品特征,如价格、质量相比,产品的道德价值对于购买行为的影响有多大;如何从产品概念的角度理解消费者对道德问题的关注;如何定义“道德产品”(ethical product)。

诸多研究中,最早系统阐述消费行为中道德因素作用的是美国心理学家Ajzen,他提出了修正计划行为理论。

1 Aizen的修正计划行为理论

Ajzen于1985年提出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该理论是在理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的基础上延伸而来,阐明了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与行为意向和实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Ajzen,1985),㈣其目的是建立影响个人行为的关键因素与途径。

但是该计划行为理论并没有涉及道德或社会因素。于是在1991年,Ajzen对计划行为理论进行调整,加人道德因素,能够更好的解释公平贸易中消费者的购买决策(Ajzen,1991)。道德因素体现个人对对与错的认识。实践证明,在原计划行为理论中增加道德因素能更好的解释个人的行为意向(Gorsuch等,1983)。Shaw等人对道德消费者研究的结果也证明,个人对他人拥有强烈的道德义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选择(Shaw等,1999)。研究还指出,原始计划行为理论还应该加入自我认同因素(self-Identify)(Granberg等,1990)。Shaw等研究指出道德消费者做出道德选择是因为道德问题变成他们自我认同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修正计划理论模式除了原理论模型中包含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之外,增加了道德义务和自我认同因素。

从该模型我们可以看出,道德因素只是众多影响消费者行为意向因素中的一个,其所起的作用受主体自身影响很大。

2 公平贸易消费者行为分析

公平贸易消费者可以分为两个群体:经常购买公平贸易产品消费群和很少或从不购买公平贸易产品消费群(Ozealar-Toulouse等,2006)。识别和理解这两个群体的行为,特别是经常购买公平贸易产品消费群的行为,对于公平贸易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经常购买公平贸易产品的消费群而言,影响他们行为的主要因素是态度、知觉行为控制和自我认同(Ozealar-Toulouse等,2006)。首先,购买公平贸易产品能实现该群体的行为信念,使他们从中受益。因此,该群体对于购买公平贸易产品已形成积极稳定的态度,不受周围其他人的影响。经常购买者相信通过道德购买公平贸易产品能够减轻对发展中国家小型农业生产者的剥削,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贡献一份力量(Anon,2002);通过购买公平贸易产品这种行为展示个人信念,并将其视为一种投票行为(Diehinson&Carsky,2005)。其次,知觉行为控制的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经常购买者意识到公平贸易能够带来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体现在经常购买者自身对国际大商场存在抵触。公平贸易鼓励对环境有益的可持续耕种和生产模式,如使污染、杀虫剂和除草剂减到最少的一体化耕种管理系统,主张有机农业技术,并禁止使用大多数有害的杀虫剂等,有利于环境的改善(Hulm,2006)。此外,Shaw等研究显示,由于国际大型商场只是集中在城市的某些地区,消费者购物需要花费时间和成本,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不便;而71%的公平贸易咖啡和有机咖啡都是通过连锁超市等主流商店销售(Shaw&Clarke,1999),避免了国际大商场的弊端。最后,自我认同主要体现在经常购买者对公平贸易相关道德问题的认识。消费者行为受到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越来

越大,导致道德性产品的快速增长(Dearle,2001)。

3 消费者道德购买缺口分析

尽管修正计划行为理论能够解释消费者的道德购买行为,但是Cowe等人在英国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1/3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自己是道德购买者,而公平贸易产品实际市场占有率却只有1%~3%,两者之间的差距被称为道德购买缺口(cOWe&Williams,2000),这是与道德消费相伴随的一个必然现象。造成缺口的主要原因包括:(1)公平贸易产品范围的有限性加之产品获得渠道的有限性,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转化为购买行动;(2)相对高的价格也使得一些消费者望而却步;(3)公平贸易过于注重生产者的利益,而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比较单一,主要依赖道德消费,而忽略了非道德因素的作用(Witkowski,2005);(4)消费者对公平贸易的不信任,产品缺少宣传等(NiehoUs,2002)。

四、公平贸易的改进对策

尽管公平贸易产品销售的增长速度非常快,但其市场份额小,根据美国公平贸易联盟数据统计,通过公平贸易标识销售的商品在国际贸易总量中占不到0.2%,在发达国家的实际市场占有率不到3%。应该说公平贸易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此笔者拟从道德消费理论,特别是道德购买缺口分析的视角提出以下改进对策。

1 继续强化道德消费的作用

短期内,强化道德消费依然是促进公平贸易发展的主要措施。除了维持现有购买者,更重要的是将公平贸易的潜在购买者即很少或不购买消费群转变成实际购买者。Ozcalar-Toulouse等(2006)提出,可以从主观规范和道德义务两个角度改变潜在购买者的行为意向,促进购买。从主观规范角度来看,最主要的途径是同事和社会群体的劝说。具体而言。可以将现有公平贸易产品消费者形成一个群体,拥有明显的身份识别,以便影响不购买消费群(Ozealar-Toulouse at el.,2006)。从道德义务的角度看,强化公平贸易产品标识和广告能够将消费者与生产者联系起来,使得消费者对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小型农业生产者产生强烈的道德义务(Goodman,2004)。同时,还应继续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人陛化和社会化联系,这种感情的联结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平贸易的发展(0zcalar-Toulouse at el.。2006)。此外,加强消费者道德教育也可以使更多的消费者深入认识采取道德购买的必要性,进而采取行动。

2 增强非道德购买因素的作用

调查显示,很多人确实认为购买公平贸易产品是一种正确的行为,但同时他们也指出即便公平贸易产品很容易被识别,也不一定会采取实际购买行动,因为在一般品牌产品与公平贸易产品之间除了道德因素没有其他理由选择后者(cowe&Williams,2000)。Auger等人的研究进一步讨论了道德因素在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中的相对重要性,他们发现大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还是相当理性的,即产品本身的功能价值还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考虑,道德价值只有在满足消费者对产品基本功能的预期时,才具有显著性(Auger et al.,2003)。

因此,增强除道德因素外的其他购买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首要因素。大部分公平贸易产品来自落后地区和国家,生产水平低,技术条件差,产品质量普遍低下,因此解决质量问题首当其冲,主要的途径是为生产者提供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并利用返回的资金改进生产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强调产品的多样性,与市场需求保持互动。公平贸易产品多为农产品和手工艺品,公平贸易组织是以提高小型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为目的。但就特定的生产者而言,由于自身素质及对自然禀赋的过于依赖,这些处在发展中国家的小型农业生产者可提供的产品种类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平贸易组织的运行也因此具有刚性,产品的最终售出才是前述目标的根本保证,这需要他们与消费者的多元需求保持灵敏互动。公平贸易组织可以视为上游生产的刚性与下游需求的多元柔性之间的缓冲,这需要他们建立更广的空间视野,在全球范围内来整合生产与需求。此外,还需加强公平贸易产品购买的便利性,建立多元化销售渠道,让消费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平贸易产品。同时,公平贸易组织可由传统对供应链全过程控制,改为将重心放到上游即生产者及其产品上,而对中间分销环节则强调结果控制,以增强中间环节的自由度,提高它们的经营积极性。

3 树立公平贸易及参与者的品牌形象

Keller(1998)的基于顾客的品牌权益模型(customer-based brand equity)指出,消费者的品牌知识对品牌的建设和管理起到核心的作用。消费者的品牌知识取决于品牌认知和品牌形象。提高品牌认知就是尽可能的将品牌暴露给消费者,而树立品牌形象则使得消费者对某品牌形成更强烈、积极以及独特的联想(Keuer,1998)。据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公平贸易品牌建设:一是提高公平贸易品牌认知;二是树立公平贸易品牌形象。

在提高公平贸易品牌认知方面,公平贸易组织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如公平贸易认证标识的出现就是一种提高公平贸易品牌认知的有效途径。公平贸易组织围绕标识进行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对公平贸易品牌的认知和理解,使得消费者能够很快的识别哪些是公平贸易产品,并获知购买这些产品具有道德意义。品牌认知首先影响消费者对情境的认识,即对生产者生产过程的认识,然后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最后使得消费者对其购买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做出判断(Nicholls,2006)。这是公平贸易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的主要原因,也是其今后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尽管提高品牌认知有助于公平贸易产品接近其目标市场,然而光靠品牌认知而忽视品牌形象的树立并不足以将消费者对公平贸易持有的积极态度转换成购买意向和购买行为。公平贸易组织必须重视品牌形象的树立,才能确保其长期稳定发展。事实上,在公平贸易供应链的零售商环节,已经开始注重品牌形象的树立。如目前最成功的公平贸易零售店家福(cafedirect)已经开始应用传统市场营销理论,在注重公平贸易产品固有的道德价值的基础上强调产品差异和质量,大大提高了其品牌形象并增加了销售额。公平贸易服装企业人树公司(People Tree)也已经成功树立起品牌形象,其产品得以在英国的大商场销售。然而,这些都只是个例,整个公平贸易的规则并没有发生改变,对于提高品牌形象还缺乏战略性努力。目前,不仅是水果等品牌效应不强的产品存在该问题,甚至咖啡等品牌效应强的产品也缺少一个统一强有力的品牌。此外,有些零售商利用公平贸易标识谋求不当利益,损害了公平贸易形象。因此,各环节必须重视品牌形象的树立,确保将公平贸易精神

贯穿供应链全过程,以使其长期稳定发展(NiehoHs,2006)。

4 加强公平贸易供应链的专业化管理

目前,公平贸易各供应环节相对独立,管理水平总体落后,不仅包括上游生产者也包括各分销环节,导致消费者对公平贸易总体印象较差。为解决该问题并提高总体运行效率,有必要充分发挥包括FLO、FIT、IFAT等公平贸易组织的协调和管理能力,对供应链各环节加强统一管理,引进专业化管理理论和方法。

首先,加强公平贸易参与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在制度层面,不管是针对生产者还是供应链中的其他层次,FLO均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咖啡进口商为例,加人参与公平贸易必须满足四项要求:(1)他们必须从通过认证的咖啡生产者组织直接进口咖啡;(2)必须与咖啡生产者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合同;(3)每英镑的价格不得少与1.26美元,同时对于双重认证的产品必须支付额外的0.15美元,英镑;(4)每年必须提前支付合同规定60%的款项(FLO,2005b)。除了制度本身需要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以外,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实施问题,即如何通过监督和管理让所有参与者都严格按照规定做出行为。这就要求相关组织通过定期检查或现场考察、信息反馈等方式加强对各层次的监控,尤其是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立即采取处罚或纠正措施。

其次,为层级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无疑,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效率直接关系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因此是首要问题。然而,为中间环节提供相关管理和运营公平贸易产品的技能也是不容忽视的。FTF和IFAT等组织需要定期为参与者开展各类专业化培训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在各层级之间形成共同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还可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体系。

最后,通过相关公平贸易组织加强各层级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由于各层级在地理位置上相对独立,加上各自文化差异等原因,彼此间尤其是生产者和进口商之间除了完成基本的商业流程几乎没有其他的交流和互动,这是阻碍公平贸易模式成熟和发展的一个直接和根本的原因。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或一种经营模式的成熟都需要各环节参与者的密切合作,发挥整体协调效应,形成统一体。因此,公平贸易组织需发挥粘合剂的作用将各层级紧密联合在一起。

要实现公平贸易模式的稳定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张,还需要克服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矛盾与不足,以及加强FLO、FTF、IFAT等公平贸易组织横向合作等。

五、结束语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WTO,CPI,PPI,影响力

 

CPI与PPI的变动关系反映了WTO时代的相关协议对我国生产环节、消费环节的影响状况,同时,供求市场和营销网络的变化又反作用于PPI和CPI,从而影响着PPI与CPI之间的长短期影响力。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加入WTO以后的CPI与PPI间影响力进行再识别和分析以及时地了解两者之间影响力的变动状况。

一、 WTO时代CPI与PPI的波动状况

CPI是对一定时期的消费品篮子价格的衡量,主要反映消费环节的价格水平,目前一般被作为衡量通货膨胀的重要指标。PPI是对一定时期各种商品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动情况的衡量指标,主要反映生产环节的价格水平,是衡量生产环节价格水平的重要经济指标[1]。图1、图2分别代表2002年1月到2010年7月我国CPI与PPI同比涨幅的原始数据和经过X12季节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最终序列循环-趋势图。

图1 02.1-10.7CPI、PPI同比涨幅原始数据曲线图 图2 02.1-10.7CPI、PPI同比涨幅最终序列循环-趋势图

从图1、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在2002年即我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年,我国的CPI、PPI同比涨幅都纷纷出现了负数国际贸易论文,并且CPI的同比涨幅一直保持在PPI同比涨幅值的上方。随着宏观政策和市场的不断调节,到2003年,我国的CPI与PPI的同比涨幅开始出现大幅增长,CPI、PPI价格指数的同比涨幅转变为正值。2002-2004年,我国CPI、PPI同比涨幅大部分时间在不断增长,2005-2007年,CPI、PPI同比涨幅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出现一个小的波峰。2003-2008年,CPI同比涨幅基本上保持在PPI同比涨幅的下方。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CPI、PPI同比涨幅出现一个WTO时代的最大低谷,并且使得CPI同比涨幅再一次位于PPI同比涨幅的上方。到2010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经济开始复苏,我国的CPI、PPI同比涨幅再一次开始趋于平稳,PPI同比涨幅又一次高过CPI同比涨幅。不难看出,WTO时代,我国CPI与PPI的关系呈现复杂多变的特性。

二、WTO时代CPI与PPI间影响力的识别

考虑到CPI与PPI同比涨幅受季节变动和不规则变动的影响,为真实地反映CPI与PPI的关系,本文利用EVIEWS5.0中X12季节调整方法对2002年1月到2010年7月的CPI和PPI同比涨幅原始数据进行调整,得到新的最终序列循环-趋势CPI_TC和PPI_TC,具体步骤如下:

1、 回归模型的建立

CPI与PPI间影响力识别分析主要采用WTO时代即2002年1月到2010年7月的CPI_TC、PPI_TC数据,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其中表示常数项国际贸易论文,表示参数,代表误差项。

2、变量平稳性检验

为防止伪回归的发生,利用ADF检验法对和进行单位根检验。在10%的显著水平下,和中的不能通过单位根检验,但一阶差分和在10%的的显著水平下均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和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可以对和进行协整检验。

3、变量间协整关系检验

在10%的显著水平下,和不都是平稳序列,但是和都是一阶单整,为避免出现伪回归,还需要再对和进行协整关系检验。对进行ADF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残差ADF检验

 

变量

ADF test Statistic

Test critical values

检验结果

1%

5%

10%

-2.475424

-2.590910

-1.94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