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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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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

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强烈冲击

自从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特别是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从司法考试的实践来看,一些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以司法考试为中心,通过参加司考培训班或冲刺班,经过研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针对重点,突破难点,追踪热点,可以顺利通过考试,甚至还能以高分通过。然而,许多法学本科生甚至法学研究生虽然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经过数年系统的学习,却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从侧面反映了一种现象:我国法学教育包括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

二、司法考试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界定

司法考试因报考门槛高、报考人数多、试题难度大、通过率低,被人们称作“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就意味着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否则,就将被拒绝在相关法律职场的大门之外。教育与考试之间一直存在矛盾,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也是如此。独立学院与普通高等院校一样,学生的“三率”(毕业率、学位授予率、就业率)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关系到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因为独立学院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都希望毕业后能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而这一愿望的实现又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考试,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法学教育[1]。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是不是应该以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呢?答案是否定的。诚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试是国家对各法律院校教育产品进行综合检测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质量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2]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考试,其特点是考察范围广、内容细、依法条为纲。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近年来,司法考试的试题呈现客观题主观化的趋势,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法学理论素养的考察,虽然试题尽可能把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法条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但答案仍限定在四个选项之内,应试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仍不能充分地展现。而法学本科教育,包括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目的是培养复合型高级实用型法学人才。如果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会使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是不是可以完全不顾司法考试的存在,关起门来教学?答案也是否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包括14个: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成果是予以肯定的,因为司法考试的科目与法学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支撑。没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本人认为,司法考试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同发展。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理论基础,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因此,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

三、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对司法考试作出积极的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正处于互动期。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目前,针对司法考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积极应对。

(一)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而且也会对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曾宪义教授指出“: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3]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司法考试只能说明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的积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全面衡量学生能力的唯一标准,因为高分低能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立地位不能动摇,我们不能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直接挂钩,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只能对司法考试做出适度的反应。

虽然允许应届大学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一些实力不强的学生选择放弃考试。即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因为缺乏实践经验,也只有一部分在毕业之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范围并不限于司法实务这一条途径,还涉及社会的其他领域。作为法学教育的场所,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不能仅限于通过司法考试,我们还要为那此准备选择其他职业的学生提供良好的、相关的训练。本人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绝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合理衔接,开展有效的教学活动。

(二)明确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很多法学专业学生对自己的未来非常担忧。为此,独立学院法律系应找准自己的培养目标,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高级实用型人才,这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而且还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发现、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人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我们应以法律专业为基础、复合能力尤其是实践能力为突出特点,重视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培养社会认可的法律人才。

(三)优化课程设置

从课程设置的角度来看,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积极寻找专业教育、通识教育、职业教育的“平衡点”。一方面,我们应当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创造条件,向学生介绍经济学、社会学、逻辑学、管理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实践中,我们可以适当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课时,增加通识课和选修课的课时。设置必修课时,应注重加强实践环节,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多年来,我院坚持“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提高教学质量”的思路,将实务课程、法律文书写作、速录技术、人民调解、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有机结合起来。其中限选课能够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深化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引导学生的专业方向。在设置限选课时,要注意课程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如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没有必要在限选课中列出,因为它们都已在核心课程商法中涵盖。通识课和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基础性、前瞻性、思想性,授课内容的深度、广度要适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自主选择。通识课打破了学科界限,能够使学生学习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其全面发展。选修课能够弥补学生在一些知识方面的欠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四)整合教学内容

备课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材、教学大纲,力求吃透教材,把握重点、难点,还应当参考其他辅资料,对教材内容进行科学的整合,同时教师应与时俱进,抢占前沿。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教师可安排一些难度较小的章节让学生自学,对教材中较深奥的理论可以适当删除,而对教材中没有介绍的、重要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相关的重要的概念和理论等可作适当的补充。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有限的课堂上获得最重要、最实用的知识,并能够形成一个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的知识框架体系。授课时,教师应直奔主题,重点突出,切忌对概念和术语泛泛而谈。教师不仅应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法律条文等,而且还应向学生介绍与该课程有关的我国立法、司法的新发展、司法考试的动态、学科的前沿问题,开拓学生的视野。

(五)授课过程中穿插司法考试真题以检验授课效果

教师要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真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考试动向。备课时,教师要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搜集该章所涉及的司考真题。在讲课时,先给学生介绍本章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对该章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再对本章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讲解,然后配以司法考试真题或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再对真题或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熟悉、掌握本章的知识点。司法考试真题引入课堂,使司考热点、难点和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可以检验授课效果,也能提高学生的实战经验。

(六)实行考试制度改革

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邱房贵,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唐新华,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教师,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50-04

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还有各种形式的法学成人教育。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此外,我国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其中,大学法学教育(一般是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本文也采用此概念)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造成冲击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讨其改革思路,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原因分析

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既有其尚存在缺陷的内在原因,又有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的外在原因。

(一)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中南民族大学邓红蕾将其概括为五点,即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教授了法律规则,却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所潜藏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使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规则的法律工匠。“二死”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在这样的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毫无创新性可言的,考试中出现的抄袭和夹带等也对学生的人格造成损害。“三无”是指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书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脱节。“四旧”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陈旧,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法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法学教育观念和教师自身素质因素造成的。

(二)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领作用

(1)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也有些法学院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在重点要求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适当地增加了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大学法学院系也逐渐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学生灵活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

(3)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制度的调整。一般来说,法学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因此,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适当借鉴和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改进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2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起到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冲击着大学法学教育。

(1)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这导致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课时量比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课程之外,部分法学院系大大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这就造成学生的法学基本功不扎实、知识面不全和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

(2)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是,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

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法学教育就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可知,在“内忧”“外患”(“内忧”一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尚存在缺陷;“外患”一国家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途径探讨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既要反对作茧自缚,固步自封,置自身尚存的缺陷和司法考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于不顾而不进行改革;又应注意保持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附和于国家司法考试,因为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革新教育理念

在教育理念上,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应坚持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是一种基础性的教育,在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和心理素质,传播法律精神。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实践表明了法学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识教育在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训练机构进行。在我国,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大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知识结构也有待改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有待慢慢积累和培养。因此。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主。把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源于对大学法学教育基本功能的正确认识。有观点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的基本功能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换句话说,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与大学法学教育无关,但不应当把它们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来看待。这说明了大学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主而不是以职业教育为主,如果以职业教育为主将有悖于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

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单靠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法学院系一般做法是利用即将毕业学生的一个学期或几个月的时间让他们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接受一些必要的基本的职业教育,这是法学院系在条件许可范围内所作的最大努力。想要克服法科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问题只想通过短短的四年大学教育是不可能的。对于法科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就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上岗之前进行专门培训,然后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简言之,大学法学教育应以进行通识教育为主,同时,在现有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让学生接受一定的必要的职业教育,如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二)明确教学任务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法科学生毕业之后。有的会从事法律职业,有的从事非法律职业。对于从事法律职业来说,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敢于提出问题,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对于从事非法律职业来说,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创新能力对他们工作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明确教学任务,特别是针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讲,“起码具备三个要求: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际应用能力”。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是法学教育所必须关注的。法律职业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业,法学教育应当包括培养学生的人格人品,教育学生应当首先学会做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较强的人格魅力。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是法学教育最基本的任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还要向学生传授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因此,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必备内容。这个任务的达成可以通过演讲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方法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来实现。

(三)完善课程设置

为提高法学院系的学生素质,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必须开设法学学科的16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保证了法学院系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的一致性。这些核心课程的设置基本上体现了宽口径、厚基础、强调广泛适应性的特点,为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但大学法学教育的现有课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应进一步拓宽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扩展学生史学、思想理论等方面的知识及专业基本能力;第二,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可以预测,法律职业工作者特别是司法职业者不仅应是一个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一个能够站在法理的高度,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解决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家。因此,不断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形成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一种方法。

(四)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知识的传授,大都采取“填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够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因此,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要不断地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注意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在改善教学方法方面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虽然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操作技能训练,但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训练机构的情况下,大学教育在传授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逐渐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这既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学生运用能力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使学生从容应对司法考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主要有:

1 演讲式教学法。在强调教学方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各种课程类型和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只有这

样才可能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就理论课或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和内容,应采取以教师讲授为主,全面介绍与分析的方法,这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全面掌握与整体认识的形成。

2 案例分析教学法。以往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及学院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的教学要求,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大胆地借鉴和推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特点,令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感受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在案例中学习,在案例中应用。这种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亲自接触真实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实践中成长。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首创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新颖教育方式。该教育法采用开放的教学模式,以实践操作为主,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吸收式教育模式,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独立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完善学生实习见习机制。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所教学的内容可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法庭审判,比如,在进行刑事诉讼法教学时就可以多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有关刑事案件的审判,这样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司法程序的具体运作。要认真对待毕业班学生的实习工作,创造条件,增加实习场所,并应该适当延长实习期限,保证让学生至少有半年的实习时间。另外还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动手能力。

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一、高校法学教学现状

教学方式固定,教学内容落后。一些高校在法学教学中仍然使用单一的教学模式,缺少良好的沟通,内容并未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调动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收到的教学效果甚微,这使得法学专业的教学枯燥而乏味。课程设置匮乏,虽然当前高校已经重视到课程设置的重要性,却只是对课本知识的照搬 ,没有从学生实际出发,导致培养的学生不具有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的开展也是事先准备好的,和真实的环境相差太远,无法使学生更好地临场发挥,应用能力大打折扣。法学专业制度不完善。社会经济在发展的同时,对法学人才也提出了较高要求。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多,通常许多学生挤在一间教室上课,是一种盲目性的规模扩张。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园后,能真正进入相关岗位的人才非常少。高校法学专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学教学水平。此外,司法考试弊端多。高校在选拔法学人才往往通过司法考试,在这种考试制度的影响下,要真正培养法学人才非常困难。高校法学教育还是应试教育模式。学生获得了司法考试的能力,并不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措施

(一)构建先进的法学课程体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课程教学以面向社会和未来为指导思想,坚持个性化和厚基础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有效的课程体系,有助于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此,在设置课程体系时,不仅要构建开放型课程理论体系,还要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在开放型体系中,包括经济法、刑法和民商法等一些必修课,是为了满足法学教育培养规格要求,此外,还开设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选修课,如律师实务、合同操作等。在当前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下,实务型课程的开设非常重要。所以,对这个过程,要加强人才的全方位培养。许多学校在该环节中,已经运用了创新性,如福州阳光学院开设的“实践育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一些法学院校构建了自己的模拟法庭,有些学校还成立了仲裁庭和真法庭。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学校可以通过仲裁法庭和模拟法庭针对性的开设课程,将学生的日常生活作为活生生的例子,进行教学互动。仲裁法庭和模拟法庭包含:模拟法庭大赛、模拟教学和法庭观摩。这些环节会花费学生一定时间。开展的模拟仲裁法庭和模拟法庭使行政法、民法等法律理论课程进一步充实,也使这些知识生动形象,收到了良好的记忆效果。此外,学校还开展“诊断式教育”,使学生参与法律事务部门和案件的审理,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诉讼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更好地投身宣传服务、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等,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具有职业素质。为了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构建实习体系,使公检法和律师相结合,这个环节十分重要,通过多种形式,如毕业实习、专业实习等方式分层次等级的完成实习任务,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

(二)改革课程教学法,更新教学内容

传统课程教学方法要改革,把案例教学作为辅助教学内容,在生动的课堂案例下,增强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教学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不应形式化和简单化,选用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以推断为主,不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确定,主要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推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也要注意学生法学发展情况,丰富教学内容,紧随国际趋势,以一种新的理念指导学生,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未来职场。

(三)重视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

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责任之一。复合型法学人才也是跨学科法学优秀人才。目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多样,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还需要不同专业的法学人才,注重培养的人才具有综合素质能力和符合专业素养。相比单一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更受社会欢迎。复合型法律人才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我们常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有旅游法律专业人才、金融法律专业人才和外语法律专业人才等。主要在于准确把握人才和行业的结合点,有效考虑事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革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结合实际,实现双赢。 所以,高校要形成一套学校和事务部门联合的培养机制,制定相同的培养目标,一同设计课程体系,合作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构建高效教学团队,建立行之有效的实训基地,探究标准化和正常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实际部门的需求,拓展学生学习不同学科的途经,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社会对学生更高的认可度。

三、结束语

总之,“优秀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是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促进和深化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优化教师教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开展的近些年,各大高校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响应国家和教育部门的号召。高校法学人才应结合法学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以更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应发挥指导性作用,坚定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信念,丰富他们的知识,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养他们较高的专业技能,实现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占小球(1972-),男,助教,在职,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永州分校。

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先就表述本身的确切含义谈两点看法。其一,在法官遴选方面,说“从律师中选法官”是英美式的,意味着有很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代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不是“从律师中选法官”。这一表述大致是不错的。就法官和律师两种职业间的流动而言,英美一般都是先做律师,被认为优秀的律师才有可能做法官;在大陆法国家则看不到这两种职业在制度上的先后承接关系,尽管做法多有不同,但法官遴选、晋升在制度程序上相对完整、封闭,与律师没有什么特别的承接关系。不过,从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至少在最高法院(包括大陆法国家的)的层面看,大陆法国家也看不到那种自始为法官、从法官到法官的封闭,而与英美一样,对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法律职业者都保持开放。

其二,说英美是“从律师中选法官”,可能要特别注意分辨“律师”一词的两层含义,即职业含义的“律师”和身份资格含义的“律师”。英文中的 “律师” lawyer既可以指一种职业,与法官、检察官、法律教师、政府或公司的专职法律顾问等各种法律职业并列,又称“执业律师”;也可以在广泛的意义上,指各种法律职业所共同具有的一种身份资格,即“法律家”。“法律家”是指专长于法律知识和技巧的人。在现代社会,一个人是否能够被称之为“法律家”,要看他或她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和学习,通过专门的考试和培训,从而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质或资格。我国在建立、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之所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上出现某种混乱,以至于提出“从事公职的律师是不是律师”的疑问,关键就在于没有区分“律师”的两层含义,并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从事法律职业者尽管在工作上有分别,在身份资格上却无差别;不同的法律职业是否能构建为一个共同体,关键因素之一也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的“法律家”的身份资格。就英美式“从律师中选法官”而言,可能更准确地表述应该是“从法律家中选法官”。尽管在数量上英美等国可能主要是从 “执业律师”中选法官,但它们显然也从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中选法官。

接下来再谈谈“从律师中选法官”对于解决我国当下问题的意义或价值。很显然,如果我们立足于法官和法院方面来分析问题,那么谈论“从律师中选法官”,最直接的问题指向在于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裁判的品质。这里的“诊断”-法官素质整体水平不够高、司法裁判的品质还不如人意等-不会有什么错误,关键是我们开出的“从律师中选法官”这张“药方”是不是对症并有效。对此,我想简单地谈五点看法:

(1)如果我们以为法官职业代表了法律职业的高水平,做法官像在英美国家那样被当做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一种令人羡慕的成就,同时,如果我们还以为法官职业在组织构造上的封闭性对其品质有不利影响,那么,基于上面对“律师”一词双重含义的辨析,我们应该考虑的是从具有“律师”或法律家的身份资格的其他法律职业者中选法官,包括执业律师、检察官、政府法律官员、法律教师等,而不只是从“执业律师”中选法官。否则的话,法官职业在组织构造上依然达不到我们所预期的开放程度。

(2)如果要建立一种从优秀的执业律师中选法官的制度,那么我们不能考虑“钱包”鼓不鼓的因素。这其中可能有很多理由,诸如:律师是不是优秀、有成就,与律师是不是有钱,很难画等号;有没有钱、钱多钱少,与会不会腐败、抗腐败能力的大小,可能并没有什么稳态的正相关关系(是否有反相关关系似乎也很难说),因为那取决于各种复杂的因素;法官应该过一种体面、尊荣而非奢靡、浮夸的生活,这样的生活对“钱”或财富的需求是有限的、大致可以确定的,而一种好的制度,应该为法官不假外求地过上这样的生活提供相应的待遇;在制度上,这种待遇不是阻止腐败的理由,而是要求法官不因追求金钱财富而以权谋私的理由,是对法官的腐败行为予以惩戒的理由,……。在制度改革中,我们不仅要发现问题,如法官待遇低、司法腐败等,而且要分析什么是相关的因素,考虑什么是解决问题的恰当途径。

(3)如果要建立从优秀的执业律师中选法官的制度,那么我们有必要确立一些基本的前提预设,诸如:执业律师和法官之间在素质上存在可通约的优秀评价标准,优秀执业律师的素质,也是称职的法官所需要的素质;法官是一种需要优秀的执业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出任的职业(有一种说法认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往往不能做法官,因为他们往往有怪癖、自以为是、不合群,法官需要比较平庸之辈);法官是一种令优秀的执业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向往的职业,……。

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反思

(一)创新不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缺乏特色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干警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召力的根源所在。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应该具有自身鲜明的地方特色。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尤其是促进检察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存在思路不够清晰,载体不够创新的现象。

(二)盲目模仿,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无特色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人员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实际中,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尚未注重体现本地区、本院及检察干警的自身特点、传统和发展趋势,盲目照搬照抄其他检察院的经验,使检察文化建设趋于庸俗化,功利化,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三)载体不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形式单一

当前,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其控制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四)缺乏人才,制约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开展

当前,贫困地区与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相比落后不少,检察文化建设困难重重,压力巨大。一是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断档严重,各基层院为缓解检察官缺乏带来的办案压力,在近年来的机关人员招录政策上大多偏向于法律专业人员,对计算机专业、文体特长人员很少考虑。二是所在县(区)经济欠发达,财力不景气,办案经费紧张,加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幅也很小,但同时装备在更新,物价在上涨,机关运行成本在增大,此消彼涨,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三是个别基层检察院的“两房”建设和人均用房都未达到高检院制定的最低标准,办公环境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文化建设的开展。

(五)认识不足,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缺乏深度

由于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没有对检察文化的涵义进行界定,也没有对如何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指出模式,各基层院对检察文化的概念和内容没有统一的认识,在进行建设时缺乏宏观目标与方向感。基层检察院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深,将检察文化建设视为一种被动接受的东西,没有将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上升到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促进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高度上来,主观认识层面上的不足导致基层院的检察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深度。

二、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发展的价值取向

(一)筑牢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增强检察职业责任,确保公正执法的实现。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二是有利于培养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观,增强单位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发创造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基层检察院管理水平,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宪法职能,实现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

(二)夯实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内容

培育和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观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始终坚持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原则

为推动基层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三要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四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施“文化育检”战略的根本目的在于“文化育人”。

三、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构想

(一)切实提高对检察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文化是基层检察院的灵魂,是全体检察干警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中体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检察院及其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素养和精神风貌。

(二)始终把握检察文化建设总体思路与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优化检察干警职业形象为目标,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文化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开拓创新,深入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为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

(三)切实抓好基层检察院精神文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二是重视正确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培育和养成。三是总结和提炼积极向上的“检察精神”。基层检察院要结合实际,总结提炼“检察精神”,基层检察院各部门要总结提炼“部门工作理念”并在执法实践和工作中鲜明地坚守这些理念。

(四)努力提高基层检察院行为文化建设工作。

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精神文化的外化,也是检察文化发展程度的鲜明标志。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应当从着力塑造人的行为、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入手。一是做到公正清廉。二是培养文明执法行为。三是加强经常性专业化培训。四是建设和谐机关。五是强化检察宣传。

(五)大力发展基层检察院物质文化建设工作。目前应当做好一是环境文化建设。二是网络文化建设。三是检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当然,加强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特别是物质文化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经费保障。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大经费投入,夯实检察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六)着力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察管理文化水平。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检察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具有引导行为、凝聚人心、激励斗志和无形约束等功能。一是业务管理要体现司法属性。二是队伍管理要体现亲情化、人性化。人性化、亲情化管理,能够提高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激发队伍活力,被实践证明是加强队伍管理的一条有效经验。三是检察行政管理要符合检察工作特点,体现优质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