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对策
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特点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路养护管理的概念
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其使用质量下降,并向公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所进行的作业。这里,公路养护管理特指公路建成投入使用后所进行的养护作业管理。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PIARC)于1983年建议,公路养护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四类。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实现公路的使用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这里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1.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与国道、省道相比,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特点:
1.2.1里程线路长,技术等级低。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公路总里程比重2/3以上,但普遍技术登记低、路况差,等外公路里程平局比重超过1/2,中、低级无路面公路里程比重平均高达70%。
1.2.2大多数农村公路属于非专业养护。农村基本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由沿线村民、农户兼职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统一村民进行集中性养护,其养护效果不理想,公路路况差。
1.2.3道路技术标准低,养护成本高。农村公路基本是四级路和等外路,路面大部分未铺装,即使油化的农村公路也存在缺沟少涵,有路面无路肩,公路残缺严重、等级低,线形不规范,各种结构物缺乏,公路病害多,使得公路养护困难、养护成本提高。
1.2.4农村公路路政问题大,倾倒垃圾、堆放农作物、打场、晒粮、排水等现象经常出现,必须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排除农村公路上的障碍。
1.3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3.1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以为完成了整个工程,须不知,公路的养护,更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目前,有很大一部分人根本无公路养护的意识,认为路坏了,有国家修;甚至有人认为现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更是图自家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致使路面裂缝、麻面、坑槽、边坡坍塌等公路病害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1.3.2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规章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养护责任不明确,养护责任没有真正的落实,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没有建立。大量的乡村公路缺管少养,只能由乡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沿线居民进行简单的季节性或临时养护,路政管理不到位,养护体制缺乏活力。
1.3.3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少,筹资工作难度较大。
虽然国家拨付大量养护资金,但由于农村公路量大面广还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资金也无法落实,因而对农村公路出现的基本病害根本无法进行维修,难以维持道路的路况稳定,公路损坏程度有增无减,形成了恶性循环。
2.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对策
2.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建立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县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系;同时,在各乡(镇、街办)设立乡(镇)公路管理站,明确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在现有编制中明确管理养护人员;在各行政村设立交通管理员;真正建立起养护管理机构,来保障农村公路的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2.2确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的改进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要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主体在行政村,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的通行情况,分别划定一定里程或区域,分配给靠近的行政村,交通主管部门为其免费培训农民养路工,农民养路工农忙时干农活,农闲时养护农村公路。
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并要全方位、多层次对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和具体管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内容、措施、质量等基本知识,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从而提升养护人员管养水平。
3.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了农村公路建设新的历史使命。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是当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问题。所以,正确树立“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发展”的观点,落实好有关措施,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更好的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上良好的轨道,促进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赵永平.浅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J].山西建筑,2009,35(10).
中图分类号:U418.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结合工程实践论述了沥青路面是一种具有良好行车舒适性及稳定性的结构物,已经在各等级公路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沥青路面由于造价较低,行车舒适,噪音小,受到建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欢迎。但是目前不少公路沥青路面特别是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存在较严重的病害。本人利用自己对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的多年工程实践,从路面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等方面简单分析导致沥青路面发生早期破坏的原因,并总结出适合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常用的预防措施及处治方法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研究。
关键字:沥青路面;病害
1 农村公路沥青路面过早损害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1.1 设计与招投标方面
1.1.1 设计路面太窄,路面厚度不足虽然国家一直加大对农村公路的建设投资力度,但补助标准普遍比较低,一些贫困县地方政府白筹配套资金困难,导致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普遍比较低,给农村公路的使用能力带来较大的隐患。
某四级乡村公路,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4.0m,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由于上级补助标准低,自筹资金困难,该公路无法按设计标准施工,级配碎石基层厚度设计只有22cm,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厚2.5cm。由于基层较薄,整体结构强度较低,抗弯拉应力较弱,在重车作用下极易出现早期破坏。当两辆车辆在路面上会车时,两汽车的轮胎压在了距油面边缘处,由于该条公路穿越山区,路基外边坡是悬崖峭壁,路面边缘无法碾压密实,当重车轮胎压在路面边缘时,必会对路面边缘造成极大危害,使路面边缘早期破坏。该路建成通车不到2年,路面很多路段出现裂缝、麻面松散、沉陷、坑槽等病害。
预防对策: 为防止公路路面病害的发展和破损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应对病害应应及时进行处治。在加大治理超载车辆的力度,限制超载车辆行驶的同时,对坑槽、翻浆、沉陷、裂缝、麻面松散等病害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去治理。
1.1.2 招投标不规范由于农村公路路线都比较短,分布比较散。总造价都不高三、五百万左右,有实力的大项门部都不愿参与建设,只有为数不多的实力较弱的小项目部参与投标。所以项目建设单位选择的余地较小,因此不少农村公路的招投标工作无法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施工单位只能进行简单审核,劣中选优。而投标结果大部分只能按最低价中标,甚至有些衣村公路的招投标也只是搞个形式而已,围标、内定等情况都无法排除。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因素,如规定一个总监监理的项目不能超过三个等条件,使得不少农村公路开工后没有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致使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预防对策:应规范农村公路的招投标,加强市场管理;每‘条乡村公路都应尽量安排专业人员监工,坚决按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
1.2 施工方面
1.2.1 地基应承载力不足而沉降农村公路在建设中,由于受到地形和投资的限制,路线不可避免地穿过农田、水地、沼泽、淤泥等软土地基路段,路基修筑在软土地基上时,由于处理不彻底或处理后没有沉降稳定就进行铺筑沥青路面,路基过量沉陷会导致路面过早出现病害。
预防措施:根据软土地基情况和当地施工情况灵活采用可行方案进行认真的加固整治。对于路基基底为耕地的,应先清除种植土,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地质不良地段,应该全部挖除软土,然后换填砂性土、整平、压实。同时要延长沉降时间,通过来往车辆的不断碾压,待地基的沉降基本稳定后再进行路面施工。
1.2.2 路面基层承载力不足压实是路面基层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是提高路面强度与稳定性的重要技术措施。压实的目的在于使土粒重新组合,彼此挤紧,孔隙缩小,土的密度提高,形成密实整体,致使路面强度增加,稳定性提高。但在农村公路施工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腿实操作不规范、压实不均匀、碾压遍数不够而导致路面基层压实度不足,通车后沥青路面就容易产生很多的病害。
预防措施:进~步加强管理、改善和提高压实机具标准,严格控制碾压遍数、速度、时间。碾压要均匀,碾压遍数要足够,要派专业人员负责指挥,按照压实流程从轻到重、从慢到快、从静到震、从两边到中间,既要保证路面平整度,路拱横坡度,又要保证压实度。
2 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常见病害的一般处置方法
沥青路面的常规病害主要有裂缝、麻面松散、坑槽、沉陷等,应针对各种病害产生的原因、路面结构类型、维修季节的气候特点等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由于农村公路路线较散,病害点多且分散,乳化沥青比热沥青有着更广泛的应用空间。
2.1路面的网裂及龟裂
2.1.1 由于路面基层温缩、干缩引起的纵横向裂缝,缝宽在6ram以内的,宜将裂缝的缝隙刷扫干净后,用乳化沥青灌缝封堵。
2.1.2 缝宽在6ram以上的,宜采用改性乳化沥青混合料填封,并撒石粉覆盖保护。
2.1.3 对于路面沉陷引起的裂缝,首先要挖除不合格的土基或基层,回填合格的路料,压实合格,然后再修复路面。
2.1.4 对病害轻微面积比较集中,且路基强度较好的裂缝,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乳化沥青稀浆封层进行处理。
2.2 路面麻面松散
2.2.1因低温施工、油石比不合格或混合料级配不合格造成的麻面松散,先将松散部位清扫干净,采用乳化沥青封层处理的成本相对要低一些。
2.2.2 由于温度过高,粘结料气化而造成的松散病害,应全部清除不合格材料后重新铺筑。
2.2.3 对于路面沉陷引起的松散,首先要挖除不合格的土基或基层,回填合格的路料,压实合格然后再重新铺筑沥青路面。
2. 3 路面坑槽
2.3.1 路面的基层完好,仅面层有坑槽时,应接下列方法修理:① 测定破坏部分的范围和深度,按“圆洞方补”原则,划出大致与路中心线平行垂直的挖槽修补轮廓线。②开槽应开凿到稳定部分,槽壁要垂直,并将槽底、槽壁清除干净。③在干净的槽底、槽壁薄刷一层粘结沥青,随即填铺备好的沥青混合料,新填补部分应略高于原路面(高出量应根据坑槽深浅、用料粗细及压实程度而定),待行车压实后保持与原路面相平。
2.3.2 如路面基层损坏,应针对损坏原因,先处理基层病害,再修复面层。
2.3.3 在雨雪连绵的寒冷时节,为控制坑槽扩展,可采用现有路面材料临时填补坑槽,待天气好转后再按规范要求修复。
3 公路沥青路面处治效果
经施工单位病害处治的公路基层和面层的强度和稳定性均得到了加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没有出现质量反弹的。后期应加强监管,对出现的小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以后出现大的损害,带来不可修复的后果。同时节约了维修和养护资金,保证了道路的畅通。
1 施工工艺和材料问题
1.1 导管堵塞问题
导管堵塞可能由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导管的变形影响了隔水塞的通过。二是隔水塞不合格,直径过大或者过小。三是混凝土的原因,混凝土和易性、流动性差造成离析,混凝土中粗骨料粒径过大。四是各种机械故障引起混凝土浇筑不连续,造成卡管、混凝土离析等。在防治方面,要在下导管前就要检查导管是否变形,要检查隔水塞直径是否合格,在混凝土灌注前和关注过程中时刻注意混凝土的和易性坍落度等,并且注意灌注速度,时刻注意各个机械的运行情况,保证各个机械的正常运转。
1.2 钢筋笼上浮问题
钢筋笼放置初始位置过高,混凝土流动性过小,导管在混凝土中埋置深度过大,钢筋笼被混凝土拖顶上升;当混凝土灌至钢筋笼下,若此时提升导管,导管底端距离钢筋笼仅有1 m左右时,由于浇筑的混凝土自导管流出后冲击力较大,推动了钢筋笼的上浮;由于混凝土灌注过钢筋笼且导管埋深较大,其上层混凝土因浇注时间较长,已接近初凝,表面形成硬壳,混凝土与钢筋笼有一定的握裹力,若此时导管底端未及时提到钢筋笼底部以上,混凝土在导管流出后将以一定的速度向上顶升,同时也带动钢筋笼上升。在防治方面,要严格细致地下好钢筋笼,并将其牢固地绑扎或点焊于孔口。下放导管时,应使导管顺桩孔中心位置而下。在灌注过程中,当砼接近钢筋笼下段时,要徐徐灌注砼,一般灌注速度控制在10 m3/h左右。特别注意导管出口与钢筋笼底口不得齐平,一般导管出口要低于钢筋笼不小于1.5 m,或高于钢筋笼底不小于1 m。砼应严格按配合比配制,灌注要连续进行,并保证在首批初凝时间内完成整根桩的全部灌注工作。
1.3 断桩和夹层问题
产生断桩的原因如下:灌注时测深不准或计算错误将导管提升过高,以至导管底部脱离砼层。灌注作业因故中断过久,表层砼失去流动性,而继续灌注的砼顶破表层而上升,将有浮浆泥渣的表层覆盖包裹,形成断桩。灌注过程中,砼堵管或导管严重漏水,不得不将导管拔出。突然停电,机械故障或突降暴雨等无法预测情况发生,使中途停顿时间太长,不得不将导管提离砼而形成断桩。在防治方面,成孔后,必须认真清孔,一般是采用冲洗液清孔,冲孔时间应根据孔内沉渣情况而定,冲孔后要及时灌注混凝土。灌注混凝土前认真进行孔径测量,准确算出全孔及首次混凝土灌注量。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应随时控制混凝土面的标高和导管的埋深,提升导管要准确可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确定混凝土的配合比,混凝土应有良好的和易性和流动性,坍落度损失应满足灌注要求。在地下水活动较大的地段,事先要用套管或水泥进行处理,止水成功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混凝土应从导管内灌入,要求灌注过程连续、快速,准备灌注的混凝土要足量,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应避免停电、停水。确保导管的密封性,导管的拆卸长度应根据导管内外混凝土的上升高度而定,切勿起拔过多。
1.4 桩身缩径
造成桩身缩径的原因主要有:孔壁粘土的侵入,或地层承压水对桩周砼的侵蚀;灌注过程中孔壁坍塌;砼严重稀释。对于桩身缩径的防治,下放钢筋笼须孔口扶正,慢慢放入,避免挂拖孔壁引起塌孔。钢筋笼下放完毕检查孔底沉渣情况,发现沉渣突然增多,则表明孔壁有失稳垮坍现象,应换用比重为1.5~1.7的稠泥浆护壁;灌注中,如发现孔口返水颜色突然改变,并夹有大量的泥土粗砂返出,应停止灌注作业,探测孔内砼面位置,分析塌孔原因,并提出导管,换用干净泥浆清孔,排出塌落物,护住孔壁,重新成孔进行成桩;砼灌注完成后经验桩发现桩身缩径,如位置较浅,则直接开挖对缩径部位施工补救,如位置较深,且缩径严重,则应考虑补桩。
第二条路政管理的职责
㈠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维护公路、桥涵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㈢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占道乱堆乱放等行为;
㈣管理和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㈤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㈥负责对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原则,建立各级责任体系。
区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设施的保护工作。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镇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明确1名镇分管领导兼任公路站长,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养护管理人员,人员从镇在职人员中调配,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协助村委会开展村道路政管理;及时报告乡、村道塌方、水毁等公路损坏、修复情况,及时修复、安装乡道安保设施。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村委会和农场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农场指定1名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设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上报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修复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及时修复、安装村道安保设施。区政府根据区交通局出具的村级管理养护的任务、质量,给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适当津贴。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区交通局、各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区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举办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及防护设施等工作。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所承担县道日常养护、技术培训、督促检查、农路数据库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各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公路沿线的绿化、美化,积极保护公路沿线生态,鼓励沿线村民在公路两侧种植各类经济林木。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由责任主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可采取养护工负责、社会竞标、集中管理、分段管理、承包管理、认养管理等方式。
在选人用人上采用“镇聘村用”和“村聘村用”相结合的办法,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建立全区公路养护工档案。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障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等级状态。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条各镇、农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上报区交通局。区交通局下达计划后,具体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由区交通局拨付至各镇、农场公路管理站。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责任主体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路巡查,处理或协助处理违章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防护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渠道有:各级政府配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有效引导、尊重民意、村民自愿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款;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大、中修养护资金和日常小修养护资金。小修养护资金的拨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养护里程实行考评补助,及时足额核拨至农村公路责任主体。
小修养护补助定额基数标准为:县道6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30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120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1800元/年公里),乡道27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10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35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135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5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12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380元/年公里);各乡镇配套资金为:乡道27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
小修养护资金拨付方式为:区政府按序时进度将资金拨至区交通局专户。区交通局在农村公路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结束后,根据考评结果分两次拨付到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各镇、农场再拔付给具体的养护单位或个人。
区级大、中修养护资金,按县道4000元/年·公里;乡道18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由区交通局编制年度计划,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序时进度拨至区交通局专户,与上级政府拨付的大、中修资金及其它资金捆绑统筹使用。区交通局根据具体大、中修维修工程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工程维修进度情况下拨给各镇、农场。
第十四条区交通局、各镇、农场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
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消,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区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跟踪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违者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逐级考评制度。
各养护责任主体每季度分别对登记列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技术及使用状况、养护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对各责任主体所管辖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抽查考评。年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核拨、养护工续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上报区政府作为对各镇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技术标准、管理考评细则由区交通局另行制定、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