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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内;土壤污染;现状;治理措施
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有不断恶化的趋势,最近几年,土壤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我国是农业国家,土壤是十数亿国人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若是任由土壤污染现象自然发展而不予以有效治理,土壤污染问题会严重危害到农产品食用安全,并且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还会迁移到大气中,进而严重降低我国的国民综合健康水平。由此可见,土壤污染问题绝对不容忽视,而深入分析国内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1]。
1国内土壤污染现状
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伴随着环境问题,当前我国的土壤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业以及工业活动较为频繁的地区,土壤污染的问题非常严重,这些规模化的生产活动,对土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经过对多个地区的土壤进行监测后发现,超过两成的监测土壤存在污染超标的问题,其污染物主要为锌,镉,铜,铅等重金属污染。在对土壤分布进行研究时发现,我国南方地区的污染程度比北方地区更加严重,尤其是在长三角以及珠三角和传统的工业基地东三省的污染问题尤为严重,这也说明了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以及工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较为严重[2]。
2土壤污染治理策略
2.1土壤有机污染物治理策略
2.1.1原位修复技术治理策略为了保证土壤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应尽量根据污染状况选择科学的治理技术,原位修复技术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受破坏较小的土壤,在众多的土壤修复技术和方法中,原位修复技术能够有效地降低修复成本,并实现土壤污染物的有效降解,原位修复技术能够对土壤的深层污染进行有效地治理。在利用原位修复技术处理土壤污染时,应注意尽量对废弃物进行分离和控制,防止出现二次污染,降低修复效果。2.1.2异位修复技术治理策略除了原位修复技术外,还有相对应的异位修复技术,这种修复技术通常采用原地处理和异地处理两种方法进行修复活动。这种修复方法能够有效地对修复过程中的各类措施进行控制,相比较原位修复技术因为修复技术不会产生较多的废物副产品,所以修复效果更好。但在采用异位修复技术时,需要大量的土方开挖,所以会产生较多的运输问题,这大大的增加了修复的成本投入。2.1.3物理治理及热处理策略除了原位和异位修复技术之外,还需要有针对性解决土壤有机污染的策略,所以会用到更多的土壤污染治理方法,如覆土稀释法以及玻璃化和蒸汽提取等方法,对土壤进行有机物污染处理。这些处理方法通常被分类为物理污染处理方法,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污染处理时,不会对土壤造成较大的破坏,治理效果较好,并且在土壤修复的控制过程中,作业条件更加灵活和方便。在开展有机物污染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土壤的结构特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结果来确定采用哪一种有机物污染处理方法,从而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3]。2.1.4化学治理策略除了物理方式治理有机污染物,还可以通过化学方法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处理,具体方法是通过微波放射或者催化氧化来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处理,在进行化学治理过程中应当对具体的流程进行严格规范,通过科学的分析针对不同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有效的治理。2.1.5微生物治理策略微生物治理有机污染物也是常见的一种治理措施,其依据的工作原理是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以作为微生物生长繁殖所需要的能源,所以通过在土壤中投放微生物,来消耗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在这个消耗过程中有机污染物被转化为水和二氧化碳,这是一种非常优质的处理方法,操作过程中不会产生大量的废物副产品。在进行微生物治理有机污染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植物与微生物的伴生关系来提升处理效果,因为植物本身具备较强的吸收污染物的能力,这能够有效地提升微生物分解效率。这种处理有机污染物的方法虽然非常有效,但其弊端是需要花费比其他修复方法更长久的时间,因为生物可能会产生的降解酶具有针对不同污染物的差异性,所以要通过监测结果来对微生物的数量和类型进行控制,以增强有机物污染的处理效果[4]。
2.2土壤重金属等无机物污染治理措施
2.2.1物理、化学治理策略在进行土壤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理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法为淋洗法、电解法以及热解析法等多种不同的方法,其中热解析法的治理效果最为明显。通过热解析法能够吸收土壤中99%以上的汞。而对于铅、铬等类型的金属通过电化法处理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电化法能够去除土壤污染物中超过90%的铅、铬重金属。而淋洗法则适用于提取土壤污染物中的无机污染物,并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因此,淋洗法对无机污染物具备较好的治理效果。一般来说,利用化学方法对土壤进行处理主要是通过使用不同的稳定剂吸附或改变不同污染物中重金属的状态,来减少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这种治理方法能够暂时性地改善土壤的污染问题,但却无法根除土壤中的污染物,虽然该方法效果较好,但土壤污染物的隐患始终存在。2.2.2植物联合微生物超积累治理策略通过利用植物与微生物的特性,将二者进行联合应用来对土壤中的无机物以及重金属进行治理,这种方法能够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快速地吸收转化、分解和固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寻找适应性植物,通过在污染土壤中培育这种植物,使得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能够对重金属产生吸附效果,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对植物进行基因改善,使得植物能够适应这种受到污染的环境提升吸收效果,这种方法几乎不会产生其他危害,治理成本较低,效果较好,并且具备一定的美化功能。2.2.3植物、微生物、化学等联合治理策略化学螯合剂能够有效地将土壤中的重金属转化成螯合物,通过在土壤中种植植物可以对螯合物进行吸收和降解,并配合电压法对被污染的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溶解,此时正处在污染土壤中的植物就可以对这些溶解后的重金属进行有效地吸收。依照微生物与植物共同对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的原理,实现了对污染物的吸收并处理的目的。某些情况下,相关人员能够通过有机肥料与微生物进行结合,并通过有机肥料来促进微生物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从而实现污染物的治理目标[5]。
3土壤污染的有效治理策略
3.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我国当前的土壤污染治理问题,除了要提高重金属以及有机物的污染处理水平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来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到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污染地区及污染目标进行监控,并通过对污染程度的监测来设定污染预警机制,从而可以通过监测预防以及治理来缓解土地污染的现状。政府应当对已经存在的相关制度及法规进行有效落实,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进行监督,避免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要设立责任人制度,以便从制度上监督企业,通过对土壤的监测以及责任划分来解决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问题。
3.2科学规划土壤管理
依据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现状,应当对土壤进行有效的规划和科学设计,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的使用方式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以及各类投入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降低对化肥的依赖,不断推广绿色有机农业,通过对农作物的研究和改良,增强农作物的抗病能力并以此解决农业生产活动中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数量。通过改善农业活动的灌溉方式来降低水污染程度,保护水资源,建立符合现代特征的农业生产方式。
4结语
在上面的论述中,详细说明了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现状,鉴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当务之急就是积极探寻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的实际原因,并针对土壤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更加深入、更加细致地研究探讨,而政府部门也需要对土壤污染治理给予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加强土壤管理措施规划,为土壤污染治理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方建新,王璞.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8):79.
[2]庄国泰.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防控策略[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5,30(4):477-483.
[3]张静.浅析土壤污染现状与防治措施[J].农业与技术,2020,40(11):130-132.
[4]解丽娟,谢志远,郭光光.试论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危害及治理策略[J].新农业,2020(19):63-64.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修复;现状;对策
1 概述
结合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的开展情况可知,虽然国家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但重视度却相对不足。在国家不够重视的情况下,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大多存在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方式有效性不高等问题,致使管理与修复的成效长期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在环境形势已经极为严峻的当今,此项工作必须立即进行调整,并尽快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
2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
2.1 关于土壤污染
自然界的土壤具有容纳和自净能力,这两种能力使得土壤可以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外界的有害物质却可以以多种方式入侵,致使土壤环境平衡受到冲击。通常来讲,在土壤无法通过“自净”将有害物质全部消除的时候,其内部平衡就会被打破,性质、组成均会因此而变化,进而出现以功能失调、质量下降等情况为代表的污染现象。总而言之,土壤污染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有害物质增速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的极限。
2.2 管理与修复现状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提出要通过有效的管理与修复措施来应对。然而,此项工作目前的情况却与预期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项。
首先,工作目标不明。尽管各地方政府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一些专项政策,且对待此项工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监督,相关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加上要求不够严格,具体开展的各项工作往往带有随机性,工作目标大多都不明确。其次,数据不足。我国针对土壤污染开展的管理与修复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项不足就是重视情况调查却忽视了数据利用。此种情况反映为数据库建设滞后,很多经由调查得来的重要数据没有及时的存入数据库,进而导致这些数据难以被合理利用。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先了解污染情况,但是,由于数据库建设滞后,这些工作中往往很难获取有效地数据。此种局面致使污染治理无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阻碍了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工作思路有待调整。当前阶段,不少城市在修复工作方面都付出了诸多努力,并对化工厂等地进行了重点修复,但是,此种工作思路的出发点往往是满足土地需求,而非改善环境,而这也是此类工程数量不少却难以形成示范效应的原因。最后,资金相对不足。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是十分复杂的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这一点是由污染治理难度大决定的。所以,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很多实际工作的进行都存在障碍,进而造成了当前的局面。土壤污染与其他污染问题有一定的区别,隐蔽性显著使得该项问题难以被及时的发现,这就造成治理工作普遍具有滞后性,“补救成本”自然就会比较高。所以,要想更有效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就必须要先满足资金需求。
2.3 改进对策
2.3.1 完善标准体系
出于规范管理与修复工作开展秩序的考虑,我国有必要重视对相应的标准体系加以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重视保证该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能够为污染治理提供指导。为此,我国需在结合国情及土壤污染问题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对现有技术导则进行更新和补充。同时,相关部门还要立足污染治理工作现状,对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水平实施监测,并将修复工作中涉及的污染检测及环境评价技术纳入考虑范围,建立一套与我国污染治理要求及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标准体系,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3.2 尽快出台专项法律,并健全污染治理机制
针对不断恶化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当前已经开始起草专门的防治法律。此举是我国在土壤污染控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决心。所以,我国目前十分紧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尽快出台并实行此项法律,为污染修复工作的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国家还应重视对治理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并重点加强下述两项机制的建设。首先,信息公开机制。此项机制不仅可以促使广大民众重视土壤污染,还能够唤起他们的责任意识,有助于集群众之力防治污染。在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治理滞后的局面将有所改善,有助于治理难度和修复成本的降低。其次,健全修复机制。这样做可以明确治理范围,并突出责任主体,有助于污染防治有效性的提升。
2.3.3 正视技术因素的影响作用
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当中,技术属于关键因素,其不仅影响着修复效果,还与修复成本关联紧密。因而,当前的工作中必须正视技术因素的贡献,并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修复技术的更新。首先,重视技术研发。土壤污染问题的成因极为复杂,在治理的过程中,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要保证对策适用于问题。也就是说,污染治理的成效需要对症下药来保障。针对当前修复工作成效大多不显著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重视新技术的研发工作,通过加大对技术攻关的支持、积极与他国合作等方式,来促进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革新。其次,大力扶持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可以为修复成效的改善提供条件,但只有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实践中,才能使其为修复工作做出贡献。为此,国家有必要大力扶持相关产业,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便利。同时,此种做法也有助于修复设备的更新换代,在提高修复工作效率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3 结束语
总体来讲,目前人们对于环境恶化可能导致的后果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在实际行动中也开始有意识的践行环保要求。在此种背景下,土壤污染必将引起社会各界更高的关注。考虑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中还有一些较为明显的不足,我国在现阶段必须要注重对工作思路和模式进行调整,并通过加紧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出台专项法律、健全治理机制等几项措施,来促进修复工作局面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叶昊,李良忠,向明,等.电子垃圾拆解场地土壤重金属和溴代阻燃剂的污染现状及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J].环境卫生学杂志,2015,5(3):293-297.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物;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TE9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1)06-0001-01
土壤污染属环境污染的范畴。环境污染指的是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便可能产生危害。环境污染根据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人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中某些或某种有害物质含量过高,致使健全的土壤功能受到损害,理化性质改变,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受到破坏,肥力下降,导致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对生物、水体、空气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工业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工业点源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等。
(一)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过去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生产过程转变为“资源――产品――再资源”的生产过程。包括征收污染税和排污费等惩罚性政策,以及政府对环保型产业的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等鼓励性政策。最后从侧重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重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二)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推进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冶金、轻工、机械、电力、建材等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速技术改造,加快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及改造,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排放量,强制淘汰污染重、能耗物耗高的设备和产品。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增强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提高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五)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和森林缓冲带。在工业污染集中的区域,通过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减缓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速度,营建森林缓冲带减小污染物在风力和水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具体地:
1.在粉尘沉降严重的地段,种植阔叶的泡桐、女贞、夹竹桃、毛白杨、大叶杨等滞尘树种。
2.在工矿企业周围选择种植抗二氧化硫的树种臭椿、香椿、苦楝、垂柳、桑树、侧柏、杜英、夹竹桃、法国冬青; 抗氯、氯化氢的树种合欢、榆树、木槿、构树、紫荆、槐树、紫藤、梧桐、刺槐、紫穗槐、胡枝子;防火树种广玉兰、法国冬青、女贞、木荷、油茶、白栎。
3.在铅汞污染地区栽植有吸铅尘本领的青杨、桑树;有吸汞能力的桂花、棕榈、腊梅。
二、土壤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由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畜禽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废弃的农用地膜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区,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标准化施用化肥、无公害农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从源头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的使用管理,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施用有关规定,控制氮素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
(二)对病虫害进行综合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施用次数和施用量,同时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
(三)选择种植抗性较强的品种,如种植转基因水稻可以减少农药的用量。
(四)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在畜禽养殖区用畜禽废弃物充当沼气底料生产清洁能源,发酵后的剩余物又是高效的有机肥料,既解决了畜禽废弃物的污染难题,还可以减少化学肥料的施用,大力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
(五)对于已经污染的地区,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和Eh等生态、生物修复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此外在面源污染区构建水土保持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进而迁移到其他地区造成危害。
三、工农业复合污染的防治
在工农业复合污染区,要采取分类治理的措施,对于已经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采用农业生态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改变一些耕作管理制度来减轻危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 改变耕作制度,选种抗污染作物品种,或筛选出在食用部位累积污染物少的品种;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如种植树木、花草等观赏或经济作物;
(二) 采用农艺修复措施。通过增施有机肥或深耕土地等手段调节诸如土壤水分、土壤养分、土壤pH值和土壤氧化还原状况等土壤理化性质,实现对污染物所处环境介质的调控。
1993年法国环保部首次制定了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附随着对所有地方环保政府机构制定国家土壤修复和清理政策的通知。1996年、1999年又陆续出台了两项通知。有趣的是,尽管没有明晰的法律框架,但这项政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的通知进行实施。这种通知并不是法国制定法的一部分因而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1.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原则为了预防进一步的污染,政府部门首先通过发展法国工业管理体制从源头解决潜在的土壤污染问题,也即是通过调节和控制与污染有关的活动和设施。1998年环保部制定了一项政府条令,该条令规定现存的和新的设施和活动要向空气、水或者土壤中的排放物,必须事先经ICPE管理体制授权,在可适用的具体操作许可之外实施排放值限制和监测要求。该项条令不断进行完善更新以保证减少规制活动的许可排放值限制,这导致了土地经营者为达到要求的成本的增加。另外,该项政府条令第65条所列明的设施和活动运营商必须至少一年两次检测地下水。这项检测项目是以一项水文地质调查的结果为依据的。IPCC指令定义的最佳可行技术概念在法国法律中的最新实施要求,土地经营者必须定期提交经营评审文件,评估土地设施和活动的效能已及任何相关的环境影响。从1996年开始,政府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设施和活动的筛选,以及要求相关土地使用者进行深入的土地评审和风险评估调查上,有利于政府部门确定污染和相关风险,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实施修复措施。在现有的资金保障体系下,垃圾填埋场、采石场和高级化工厂业主在一定情况下必须向政府当局保障资金充足,为土地封存后的修复提供全部资金。在土地使用者不进行土地修复或者是破产的时候,政府部门就可以使用土地使用者的保障资金继续进行土地修复。保障资金额度在参考环保部门制定的方法下计算并要定期进行更新。
2.建立污染土壤公共信息数据库为了提高土壤污染公众意识,确定并记录被污染土地情况,环保部门建立了几项数据库收录潜在的污染土地信息,包括现有的污染土壤和之前被污染的土壤。两项重要的土壤污染登记是Basol和Basias。
(1)Basol———全国污染土壤数据目录:Basol是1993年建立的,收录了所有环保政府部门确定的污染土地信息,包括利益相关者、土地地点、污染类型、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修复类型和技术以及修复状态。新确定的污染都会收录在Basol数据库中,包括1996年以来政府部门就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调查中确定的污染土地。截止到2005年,Basol收录了7317处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
(2)Basias———全国以前工业用地目录:1993年创建Basias数据库时主要是为了记录过去工业活动,相关信息可能对特定发展提议中会用到。该数据库主要收录了以前工业和相关污染用地,主要是从为此目的而建立的现有档案和区域历史清单中收集而来。另外,从2005年开始,Basol数据库中的用地被修复后不再需要检测之后会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中。
3.基于风险的修复政策法国政府针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一项特定场地的有效方法。这就意味着,每块污染土地都要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污染源、污染途径和受体以及以后该土地有用的建议。因而,不存在污染的法律或监管定义,也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监管值限制。环保部在没有法律框架支撑下制定了几项技术指导来确定基于风险的方法并为土地经营者和相关利益者进行指导。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准备以下文件:
(1)深入现场审查确定污染源及相关环境影响。
(2)简单化风险评估调查,旨在量化对人体、水源和动植物群的风险,考虑到未来土地用途。
(3)细化风险评估调查从简化风险评估调查中提取结果,提出土地修复措施限制确定的风险。
这些污染管理措施在解决污染和平衡利益相关者上被普遍认为是有用高效的。尤其是在避免主要风险、降低修复成本、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解决全方位修复可能带来的大规模清理成本上。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
由于土壤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其贯穿众多部门法领域的特征,法国的土壤保护一直采用分散性间接保护模式,土壤保护的法律规定通常被纳入各相关领域的立法中,如民法典、环境法典、工业法典、废物法典等,这些都不是直接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而制定的并且存在不协调性。另外,这些法律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重叠。法国目前存在多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这主要包括:1.法国工业法律制度,适用于环境许可的工业用地。这是适用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主要责任制度,并主要针对土地使用者;2.废物法,主要针对废物产生者和废物持有者;3.民法,一般的侵权制度,针对任何造成损害的人;4.水法;5.乡镇法中其他制度或规定,核设施制度或者煤矿制度;
(1)法国工业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法律责任法国的土壤污染制度主要是从法国工业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法规中发展而来的,主要是针对工业用地经营者的。在没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体责任制度的情况下,政府采用ICPE制度要求土地使用者采取修复措施,有时也会要求土地所有者采取相关措施。
①法国工业法律制度法国环境立法限制某些活动和设施只能在特定的工业或者与污染有关的土地上进行,尤其是对环境、公共卫生或者社区产生影响的活动或者设施。国家目录列明了受该环境立法规定的与污染有关的活动,以及一项活动和设施是否需要环境政府机构事先颁发许可证。这些许可证要么是一项事先授权要么是一项声明,主要取决于活动和设施的性质,或者使用、存储或产生的量。法国ICPE制度的范围比欧盟IPPC制度的范围要广泛得多,该制度适用于更多的活动和设施。ICPE制度主要适用于土地使用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通常环境政府机构在适用程序或土地使用中主要针对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封存和污染相关问题。
②土地使用者的修复行动ICPE制度规定的土地环境清理费用责任主要由现有或者最后一位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使用者主要是指日常控制相关活动或者土地的人或者是持有环境许可证的人。最后一位土地使用者不仅要为其使用期间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还要为其在接管该土地之前的使用者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如果土地使用者变更通知到了政府当局,前一位土地使用者不再承担修复土地的责任。
③土地所有者不负责任2005年之前,前一位土地使用者没有履行清理义务的话,环境政府机关将有权要求土地所有者承担责任。在上世纪90年代,行政上诉法院的判决采用了这一观点,当土地使用者破产或者不具有法人地位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自动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根据1997年的通知,只有在土地使用者不具有法人地位时,土地所有者才承担清理责任。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判例冲突,最高行政法院确认了土地使用者承担首要责任,土地所有者不能因为土地为其所有而承担清理责任。
(2)废物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政府部门不能要求最后土地使用者之外的任何人承担修复责任,他们根据废物法来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废物法的优点之一在于其不仅针对废物产生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在没有实际土地使用者、承租者或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会被认定为废物持有者而承担排放废物的责任。《环境法典》第541条定义“废物”:任何物质生产、转移。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或者任何持有者排放的或可能排放的可移动物体”。根据法国废物法,
(1)任何产生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这些废物的时候都不能对动植物产生有害影响,不能对自然产生负面影响,不能产生空气、水或噪声污染或者影响人体健康;
(2)产生废物的人应该对废物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