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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温室效应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开始发展可持续性低碳经济,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进行充分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本文提出了建设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构想,并较为系统的研究了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四大基本原则、基本框架、两大基本内容和披露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碳会计
碳会计信息披露是由在低碳环境下利用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理发展而来,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利用相应的方式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最后再将其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过程。碳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债权人、政府部门等对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且可以更全面、直观地反映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情况以及碳减排目标与成效。
一、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传统与创新并重原则
所有的新生事物基本上都是由旧事物逐渐的演变而来的,而所有的新生事物或多或少的会有一些部分与旧事物相似。而碳会计这门新生的会计学科也是从传统的会计中演变而来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在发展碳会计的时候可以充分的借鉴传统会计的理论基础。对传统会计的借鉴可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碳会计作为一门新生而又边缘的会计学科,我们应该积极的去借鉴传统会计的理论基础来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会计披露的制度问题;第二层含义是因为国外对于碳会计各方面的研究都比国内先进许多,所以在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披露的问题上也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
由于在碳会计信息披露中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以货币计量的,对于那些披露的信息无法以货币准确计量的,我们应该在保持传统会计的原则下并根据碳会计的自身特性来进行探索与创新,遵循着传统与创新并重的原则来构建一套极具科学性、充分完善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二)循序渐进的原则
万事万物不可能一出现就是完善、成熟的,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同样,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来说也是如此。碳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而且我国的碳会计信息披露还未形成一个完善而又固定的模式。而对于此问题,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应该保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地摸索与探讨。
(三)现实可操作性原则
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披露制度的理论进行研究时,不应让其理论与实践脱节,应该使其理论具有现实可操控性。而要达到这个要求,应该从人们对低碳信息的实际需求出发,分析并了解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通过实证性研究来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四)成本效益原则当上市公司在进行财务报告披露时,如果增加了碳会计信息的披露使得更多的社会公众对其企业信赖从而导致企业所增加的经济效益大于增加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那么企业自身会提高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但是当增加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企业所增加的经济效益时,企业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就会减弱甚至不去披露碳会计信息,这就是所谓的成本效益原则。所以在现实的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应该在充分披露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披露成本,以保证成本效益原则。
二、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对于碳会计披露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基本框架来保证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完整性。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可以从国外成熟的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中参考借鉴。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就是一种比较完善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我们可以对其参考借鉴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化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应有三个部分,分别为:核算、管理和审计。在核算部分应包括收集碳排放数据、记录碳排放数据和编制碳排放报告;在管理部分应包括确认减排目标、实施减排计划与编制减排报告;而在审计部分应包括减排鉴证业务与减排审计业务。核算、管理与审计三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其中核算是管理与审计的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又减少了审计和鉴证的风险,而审计和鉴证又可以为管理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帮助。
将具有中国特色化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与碳信息披露项目CDP 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更侧重于企业的碳减排行为,披露的内容更加具体、详细,这样可以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详细的碳交易信息。
三、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一)碳绩效信息
在低碳绩效信息大部分是属于不能以货币计量的定性信息,披露形式上主要是以文字化、定性化的叙述。内容上主要包含:企业对我国制定的低碳相关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事温室气体治理、检测、研究机构和人员情况;低碳技术的创新;年度减排计划与目标;具体减排措施及成效等。
(二)碳会计要素信息
1.碳资产
碳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或者是过去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可以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可以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减排量额度或排放权。我们应该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增设一套碳会计要素的相关账户来更充分、完善的披露企业碳会计信息。使“碳资产”这个资产类账户对企业碳资产增加、减少来进行核算,其借方反映的是碳资产的增加,其贷方则反映的是碳资产非正常耗用的减少,而其中碳资产的余额在借方。
2.碳负债
碳负债是指企业因低碳行为而产生的支付义务,如:购买低碳排量、因投资减排设备或技术而进行的借款;支付环境破坏补偿费;相关的低碳税金等。
3.碳所有者权益
根据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可以将碳所有者权益定义为能够维持人类正常生活的可持续发展的低碳财富。虽然说碳会计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但是还是满足于传统财务会计,是“碳资产- 碳负债= 碳所有者权益”,而碳所有者权益同样包括着碳实收资本与碳资本公积以及碳盈余公积。
4.碳收入
碳收入指的是企业在参与低碳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得的相关收益。例如,在某些低碳试点的城市,企业之间对碳排放量进行的余缺调剂,对于将多余的碳排放量进行出售而形成的利得可确认为碳收入;或者是政府发放的低碳环保补助或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税收减免收入也可以确认为碳收入。
5.碳成本
碳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展日常的低碳经营过程中,为达到某种低碳状态所耗费的一定资源。企业在对碳成本进行核算时将能以货币形式进行计量的费用纳入碳成本中,如环保费用、治污费用等,然而这仅仅是碳成本的一部分。而维护生态环境和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用能力,以及其他不能以货币形式进行计量但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其发生的一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消耗等都应该被纳入碳成本之中。
6.碳利润
碳利润是碳收支的净额,其为碳收入扣除碳成本后的净额。它是用历史成本进行计价。
四、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
碳会计是一门新兴的会计学科,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直接将碳会计科目增设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会使报表信息杂乱无章,从而不便于报表的使用者。因此构想可以编制一份独立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报告,企业进行这样的披露方式不仅可以使碳会计信息与传统会计信息分开,而且可以更充分、全面的披露出企业的碳会计信息。
(一)碳会计报表
它的披露是以碳会计信息为重点,参照传统会计要素进行碳会计要素的编制,并形成相应的碳资产负债表、碳利润表和碳会计报表附注。可以更直观、详细地将碳会计信息呈现给信息使用者。
(二)低碳报告
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有些能以货币计量,而有些信息是非定量的、不能以货币计量。而这些非定量、不能以货币计量的信息进行披露时则需用到低碳报告。但是目前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形成过一份完整的低碳报告,这就需要企业效仿环境报告书的编制,来进行低碳报告的编制。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低碳报告编制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低碳报告的编制时可以采用图形、表格等不同方式。而笔者认为,在编制低碳报告时应该以文字叙述和表格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并列示出发展低碳经济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低碳相关法规执行情况与低碳治理及利用情况、低碳优势、低碳成果、低碳审计情况。
参考文献:
[1]谭德明,邹树梁.碳信息披露国际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统计与决策,2010(11):126-128.
[2]李喜梅.中国低碳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0(6):114-116.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现状问题;解决完善
一、CDM项目的含义及其重要意义
(1)CDM项目的含义。CDM即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一种创新性的国际合作机制,是指发达国家政府或企业以资金和技术投入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通过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简称CERs),从而实现他们根据承诺的减排量。同时,有效运用清洁发展机制也是发展中国家吸引资金和技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减少污染,促进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其履行《京都议定书》、参与国际环境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总之,CDM项目的前提是各国间异质的国际法律义务,运行动力是各国间差异的减排边际成本,终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实际功用是国际和解与全球公益。(2)CDM项目的重要意义。CDM项目是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暖,全球减排而启动的,是为了帮助发达国家有效实现其《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的减排任务基于市场而提出的三个域外减排弹性机制中最具创新力的机制,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CDM可以起到诱导机制的作用。CDM在一定程度上使发达国家让利于发展中国家,如此便诱导着所有国家都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中。其次,CDM项目有助于《京都议定书》内容的实现。《京都议定书》缺乏强制性的执行机制,一直存在履约效果不足的问题,CDM项目则为各国履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路径,使气候条约得到有效的执行,实现条约最初的目的。最后,CDM项目是一种“双赢”机制。CDM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同时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有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二、国际社会中CDM项目开发的现状
国际上第一个CDM项目于2004年11月注册成功,这个项目位于巴西里约热内卢,目标是通过收集垃圾填埋的甲烷气体用以发电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对于当地也有着直接的环境效益。此项目对于巴西其他地区和全世界的CDM项目有着异常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也标志着情节发展机制实施新阶段的开始。当今全球的CDM项目中,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其次是风项目;每年核证减排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还有风项目;核证减排量得到注册签发的项目数量最多是得氢氟碳化物,占签发总量的52%,还有氧化亚氮,占签发总量的23%。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其次是风项目,再次是生物能项目。
三、国际社会CDM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国际社会CDM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
1.碳排放碳排放权指标分配制度不完善。《京都议定书》只针对部分发达国家规定了应减少的碳排放量,而未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发展中国家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确实应与发达国家有所区别,但发展中国家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欧盟等国履行减排义务较好,但其他国家排放量的增加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没有减少,打击了积极履行减排义务国家的积极性。
2.碳排放权分配的标准不统一。世界各国在参与谈判时都会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提出对本国有利的分配草案,所以《京都议定书》排放权指标的分配通常是政治妥协的结果。如果国际社会无法确立统一的碳排放权分配的标准,谈判就很难取得进一步的进展。
3.CDM运行规则缺少有强制力的履行制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登记注册、监测、核查核证、申请颁发CERS等多个步骤,程序比较繁琐麻烦并且前期成本投入较多,并且对未能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的国家,目前尚没有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这大大影响了部分国家履约义务的积极性。
4.现有的CDM项目分布严重不均。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大部分布在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最不发达国家所占份额相对较少,而这些国家往往迫切需要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CDM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途径
1.制定科学的碳排放碳排放权指标分配制度。(1)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2)应以“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为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国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
2.使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一步向最不发达国家倾斜。把CDM项目扩展到目前尚未受到重视的非洲、拉美各国,就要加强当地制度和这些国家的能力建设。这需要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的支持,所以在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必须有这样的专门承诺。
3.各国应积极配合服从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对大气等全球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各国应在一定程度上服从联合国对各国履行国际义务的监督、执行和核查,服从有关国际组织的统筹安排,保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权威性,这是在更大程度上、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全球共同利益和实现各国国家利益的需要。
4.简化清洁发展机制的程序。简化CDM项目的运行规则,降低项目业主申请的成本有助于CDM项目的推广与发展。同时,争取制定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也会大大提高各个国家履行自身义务的积极性。
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并不明确统一,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金融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推出相关金融产品和推进个人绿色消费等,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
二、京津冀地区评价体系
(一)绿色金融测度指标的选取
绿色金融工具包含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社会责任投资、环境证券化、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2]。首先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的提出,不仅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因此选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作为二级指标十分有必要性。其次考察目前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最终选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金融作为二级指标。针对每个指标的考察主要从两方面,一方面关于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状况;另一方面有关环境投资状况的评价。
(二)二级指标的含义
1.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指在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业务,但却造成环境污染,从而需要赔偿环境费用以及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3]。绿色保险通常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投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把握环保脉搏,在实现企业高效率发展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引入生态观念,在承保范围内切实支持保护生态环境,关注环保产业的发展,构建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的保险制度。
2.绿色信贷。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在制定信贷政策及审贷机制时,协调统一经济增长及环境保护。目前我国实行绿色信贷的途径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由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组织合作,完善绿色信贷机制;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自我设计绿色信贷标识,落实国家相关信贷政策;三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缺乏恰当的信贷规划,绿色信贷发展尚未成熟。
3.碳金融。碳金融是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一方面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另一方面关于开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提供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4]。我国碳金融市场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011 年,国家确定的七个碳交易试点,京津冀地区的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场分别在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6日建立。其中,北京市碳交易开市以来,截至2014年6月16日,北京碳市场公开交易成交量29.7万吨,成交额1588.9万元;同期天津碳市场公开交易成交量12.1万吨,成交额358万元。因此不能忽视碳金融在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有关三级指标选取以及在京津冀发展状况简要说明
(一)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选取了两个指标分别是环境责任保险额比例、环境责任保险赔付率。前者是指环境责任污染保险费的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比例,为正向指标,保费收入越多说明企业投保数量以及金额相对增多,绿色保险的发展状况良好。后者是指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的赔偿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为正向指标,保费占比越高说明绿色保险影响越大。
(二)绿色信贷
在此选择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绿色信贷规模占比以及高能耗产业利息支出比例。其中绿色信贷的下发比例可以反映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此外,由于绿色信贷对限制两高一剩的行业有明显作用,因此在三级指标的设计上,选取的逆向指标为高能耗产业利息支出比例。
(三)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选取了两个指标分别是环保企业的市值占比以及绿色证券的交易量占比。前者是指全部上市的企业中环保企业市值所占比例,为正向指标,该值越大反映市场对环保企业的未来发展呈现积极态度,证明环保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资金的比例越高。后一指标为绿色证券交易量在全部证券交易量中的比例,同样为正向指标,反映公众对绿色证券的接受程度以及绿色证券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
关键词:国际碳减排合作;南北方国家;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D815.9;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1-0109-09
一、引言
在最近几次世界气候会议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存在很大的分歧。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认为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碳排放大国,因此应该承担减排义务,否则全球减排无法取得成功。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责任且减排能力较强,因此发达国家应该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援助。由此可见,南北方国家立场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减排的公平性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减排合作的公平性原则,而发达国家则强调减排成本和效率,有意淡化、忽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平性诉求。分歧背后实际上是两大阵营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与其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相吻合,并且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发达国家的抵制则是因为公平性意味着发达国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减排成本,有损其经济利益。南北方国家在减排合作中的这种立场冲突导致国际气候谈判步履艰难、屡陷僵局。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目标是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并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但由于各国家阵营之间的立场分歧,会议最终只是达成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气候大会上,各方意见分歧仍然很大,会议最终也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区域性环境问题不同,碳排放对气候的影响是全球性的。不管碳排放产生于哪个国家,都会产生相同的环境效应。因此,如果只有部分国家参与减排,势必会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free tiding)现象,将很难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因为非减排国家增加的碳排放量可能超过减排国家的减排量,从而使全球碳排放总量仍然继续上升。而且这种不对称的减排政策还会通过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和化石能源价格波动导致“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进一步削弱减排的有效性(IPCC,2007)。因此,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密切合作,共同行动。但是,南北方国家积极合作并不意味着它们相同地分配减排责任,而应该充分考虑碳减排合作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南北方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历史和现实责任、经济发展阶段、减排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若不充分考虑南方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很难让其积极参与国际减排合作。但反过来,过于严苛和缺乏灵活性的减排公平性原则也容易遭到发达国家反对,导致合作的失败。因此,全球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南北方国家公平性立场的进一步协调和相应减排合作框架的合理设计。
二、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公平维度
(一)历史排放与代际公平
当前的气候变化源于历史上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断地累积,而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的生产消费活动是温室气体历史排放的主要来源。Grabler和Fujii(1991)研究表明,自1800年以来大气累积的二氧化碳中,有85.9%来自发达国家的生产消费活动。
基于以上事实,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众多学者都认为,发达国家必须为其历史排放负责,承担主要的减排责任。例如,学者Shue(1999)指出,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相伴随的生活方式对地球气候造成了破坏,让所有国家都承担了这种环境成本,但是发达国家却是其收益的主要获得者。根据公平原则,发达国家应该充分地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以纠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收益分配上的失衡。Neumayer(2000)则认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以确保让污染者而不是污染的受害者付费。该学者还认为,每个人不管生于何时何地,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全球气候资源,忽视历史排放责任等于优待发达国家过往排放者而歧视发展中国家当前和未来的排放者。此外,还有学者从“跨代搭便车行为”(transgenerational free-riding)的角度指出了当前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的合理性(Gosseriers,2004)。发达国家的当代人从他们祖辈的历史排放中获得收益,而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发展中国家却为此遭受损害,因此发达国家的当代人是“跨代搭便车者”,发展中国家有权向发达国家要求相应的补偿,并无须考虑后者对其祖辈的历史排放有无道德上的责任。
但是,一些学者对历史排放责任的观点提出质疑(例如Traxler,2002;Caney,2005;Posner,2008)。归纳起来,这些质疑的观点包括:第一,历史排放者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效应并不知情。第二,历史排放者已经死亡,追究历史排放只会让没有过错的当代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实际排放者负责。第三,发展中国家也享受了部分工业革命的成果,如更好的医疗和技术等。最后,质疑者认为历史排放原则不具有政治可行性,因为发达国家不太可能接受包含历史排放责任的气候协议。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可知,以上几点质疑并不能成为忽略历史排放责任的充分理由,而只是说明现实中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可能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正。首先,正如当前普遍的法律原则,对排放后果的“无知”只是说明排放者没有道德上的过错,但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为排放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即使发达国家的当代人不是实际排放者,但从历史排放中获得诸多收益,这体现在当前他们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的生活水平上。第三,虽然发达国家的一些科技、经济成果确实也使发展中国家获益,但发达国家无疑是主要受益者。最后,发达国家对历史排放责任的排斥其实只是反映当前发达国家还不愿意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减排公平性诉求而已。
(二)人均排放与代内公平
与公平原则密切相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均排放上存在巨大差异,造成代内不公平。以2007年为例,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为19.1吨,日本人均为9.9吨,而中国和印度人均排放分别仅为4.95吨和1.43吨。
学者Singer(2002)指出,地球大气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与净化能力为全人类共同拥有,不管在哪个国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相同的排放权。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必须控制排放总量的情况下,人均排放权平等不但要考虑当代人之间的平等,而且要考虑各代人之间的平等,即必须与历史排放责任相
结合(Neumayer,2000)。因此,如果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超出其应得的排放量,则发达国家当代人的人均排放权应该相应减少,或为其超额历史排放付费。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低,人均排放权原则可能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Baer(2002)认为,这有助于在全球建立一个大规模、高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而有效降低全球减排成本。
当然,人均排放权公平性的实现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基于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气候协议一般会把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国政府,而考虑到很多国家的政治现实,这很难保证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最终真正实现(Beckerman and Pasek,1995)。同时,由于资源、技术的原因,一些穷国人均排放也很高,相同人均排放权原则可能加剧其经济困难。此外,根据人均排放权原则进行排放额度分配,一国人口越多往往获得的排放额越大,这可能会激励人口的扩张。不过,通过合理设计排放权分配机制,上述问题是能够避免或减轻的。此外,Posner和Sunstein(2009)指出实行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政治困难,因为该原则要求高人均排放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额度,造成大量的资金转移,这种国际收入分配效应很可能使该原则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对。
(三)减排能力与收入差异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无论是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其率先减排不但较为容易,也比较公平。因此,根据减排能力确定各国减排责任的原则,也即“支付能力”原则(ability to pay principle)也受到很多学者的推崇。不过,大部分学者在讨论减排能力时往往不是考虑各国之间整体减排能力的差异,而是落实到个人减排能力差异。个人收入水映了其减排的支付能力,收入水平越高的个人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大,而低于某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则无需支付减排成本,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因为每个国家都存在穷人和富人(Baer et a1.,2008)。
学者Shue(1993)认为,支付能力原则体现了基本的公平要求,因为贫穷国家碳排放的上升往往是为了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种排放属于“生存性排放”,而富裕国家的碳排放往往是过度消费带来的“奢侈性排放”。因此,为了维持某些人的奢侈性排放而限制其他人满足其基本需求所需排放的任何做法都是难以容忍的不公平。此外,有意思的是,一些学者如Risse(2008)、Caney(2005)虽然反对历史排放责任,但支持根据“支付能力”原则分配减排责任。他们认为,最可行的减排方案是让那些最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对生产进行调整,而“能力”体现在各国的人均财富拥有量上。但他们也指出,让富人承担减排责任的合理性不是因为他们有义务,而是因为他们更容易做到。不过,仅仅注重减排“能力”而忽视“责任”实际上是软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约束。因为强调“能力”就把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变成一种国际道义行为,就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一样,其结果比强调“责任”更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可能是有条件的,这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现状可见一斑。
(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与消费者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成为中国等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出口产品的生产也成为碳排放的重要来源。例如,中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产生于出口产品的生产(Weber et a1.,2008)。中国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同时存在大额的商品贸易顺差和“碳贸易顺差”,即中国出口在国内造成的碳排放高于进口在国外造成的碳排放,因此对外贸易增加了国内碳排放(Pan et a1.,2008)。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据估算,仅2004年全球贸易中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占当年全球总排放的23%,这些碳排放主要源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对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出口,而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碳净进口国,造成发达国家消费而发展中国家污染的问题(Davis and Caldeira,2010)。
因此,国际贸易具有国际碳排放转移效应,这对各国碳排放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贸易不但满足其国内日益膨胀的消费需求,而且还把消费所需的资源消耗、碳排放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因此,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效应对南北方国家碳减排具有重要的公平含义。学者Rise(2007)认为这种现象体现了南北方国家之间生态上的不平等交换。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公平起见,在考虑各国的碳排放时,有必要考虑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让进口国消费者承担部分减排责任(Ferng,2003:Pan et a1.,2008)。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也指出,工业化国家将大量碳排放“外包”给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后者实际上替西方消费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因此发达国家消费者应该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但在当前多边减排框架下,一个国家的碳排放是根据该国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来核算的,因此出口生产导致的碳排放由出口国(生产国)负责,而不是消费国负责,即这种以“生产原则”来测算一国碳排放的做法完全忽视了贸易碳排放转移带来的不公平性。很多学者已经指出,后京都全球减排合作框架有必要改变这种情况,采用“消费原则”或“生产原则”和“消费原则”的某种加权方式来评估一国碳排放和相应的减排责任,从而避免或减轻碳排放转移效应产生的不公平问题(Peters,2008;Munksgaard and Pedersen,2001)。
(五)气候谈判中的程序公平
国际碳减排合作另外一个重要的公平维度是气候谈判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问题。程序公平的核心就是要保证气候变化问题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公平参与碳减排决策制定与规划过程,谈判中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以体现(Paavola and Adger,2006)。程序公平对于其他公平维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不公平的气候谈判过程很可能使一些国家或团体的利益被忽视,从而产生不公平的气候协议。
虽然程序公平很重要,但现实中很多因素往往导致程序公平难以充分实现。对于气候变化问题,实现程序公平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各个国家和团体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背景性不平等”(back―ground inequality)。例如,贫困国家往往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处于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则缺乏资源和能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能源依赖度降低,而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增加排放来解决贫困问题。这些不平等对各国气候谈判能力、政策空间和执行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最终影响程序公平。Albin(2003)形象地指出,由权力非常不平等的各方参与全球公共物品盼谈判,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很可能只是各方不平等权力的“镜像”。因此,在气候谈判前,有必要纠正各国源于经济发展水平、谈判能力、人才以及其他资源可获得性等方面的不平等性,同时有必要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谈判过程。
事实上,为了保证程序公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做了很多努力,例如规定缔约方会议只有在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成员方出席时才能够进行决策,并采取“一个缔约方,一个投票权”原则。公约还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提供援助,帮助其进行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以减少其参与谈判的障碍,并允许一些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气候会议。尽管如此,现实中南北方国家在参与气候谈判时仍然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Kandlikar和Sagar(1999)指出,虽然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进展非常迅速,但是大部分的研究来自于工业国家,研究重点往往集中于工业国家直接相关的问题;相反,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人员和资金支持则非常缺乏,导致南北方国家在气候问题研究能力上的巨大差距,并反过来影响国际气候政策的制定。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研究、气候制度谈判等方面能力的缺乏也是其各种公平诉求在气候谈判中经常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Sagar and Banuri,1999)。由此可见,程序公平也是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国际碳减排合作中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保证。
三、为何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
上述五个公平维度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减排合作中提出的主要公平性诉求,但是现实中发达国家对这些诉求往往反应冷淡,认为它们不切实际。很多情况下,发达国家反对以上公平性诉求的理由只是其拖延、逃避应有减排责任的借口而已。因为发达国家非常清楚,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要求,意味着发达国家要承担大部分减排成本,有损其经济利益。最近发达国家还一直试图利用其他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设法让发展中国家接受不公平的减排义务。例如,在最近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和坎昆气候会议等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总是千方百计模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以资金为筹码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种种限制。另外,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还试图通过“碳关税”等贸易政策对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施压。
当前发达国家可能或已经采取的单边行动提醒我们去思考一个基本的问题:撇开减排公平性问题的考虑,而仅仅通过某些奖惩机制真的能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吗?实际上,已有不少经济学者在不考虑前文阐述的各种公平维度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他们假设各国像理性经济人一样行动,当合作的经济收益大于成本时,合作就会产生。但由于大气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减排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每个国家都存在“搭便车”激励。减排成本越高,搭便车激励越强。Carraro和Moriconi(1997)基于博弈模型的理论分析发现,搭便车激励的存在使得所有国家都参与的减排合作协议几乎不可能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某些激励措施来解决搭便车问题(Barrett,1994;Kemfert,2004;Tian and Whalley,2010)。例如,利用配额、关税等惩罚性措施对搭便车者进行制裁,降低搭便车的收益,或者是通过资金、技术转移等“胡萝卜”政策来提高合作的收益,再或者是以上“大棒”和“胡萝卜”政策的组合。这或许也是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试图采用碳关税政策的理论依据。然而即使理论上可能成立,以上奖惩机制的现实可行性也非常值得怀疑。首先,发达国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合作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很可能受到后者的强烈抵制和报复,最终不但未能促进合作,还可能引起贸易战,并且WTO规则也可能对这类贸易措施进行限制。其次,若忽视历史排放等公平性问题,即使采用资金和技术转移等激励措施,其转移力度也会显著低于考虑公平因素的情形,很可能无法有效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和补偿其减排成本,最终使发展中国家不能积极合作。所以,任何忽视公平问题的碳减排合作机制都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导致国际减排合作的失败。正如Brown(2003)指出的,除非我们对气候变化问题中涉及的伦理、正义、公平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分析,否则解决该问题的任何方案都不大可能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实际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就是其“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当然,当前该原则的具体内涵有必要拓展,除了考虑历史和现实责任、减排能力差异等因素,还要考虑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可以预见,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中涉及的公平性问题将更加突出,也将更加复杂。而发达国家充分重视公平因素,对于国际气候谈判取得突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四、南北方国家的立场协调问题
为了实现全球减排目标,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必须找到相应机制来充分协调南北方国家公平性立场,最终使二者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碳减排。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提出不同的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方案,这些方案大都体现了某种公平性要求。Bodansky等(2004)对截至2004年的各种方案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之后,又有学者提出了各种新的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方案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趋同”方案(Hohne et a1.,2006)、“温室发展权”方案(Baer et aI.,2008),以及国内学者潘家华、陈迎(2009)提出基于人文发展理念的碳预算方案等。这些方案都考虑了历史排放责任、减排能力以及人均排放差异等因素,因此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当然,很难说这些方案能否被各国普遍接受。因为各种不同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往往只是反映研究者对于公平性的不同看法,而并非代表被普遍接受的公平标准。
一国之内,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可以使个人和企业对“公平”达成基本的共识。但在国与国之间,各国对公平的看法往往存在差异,并且公平观念常常因国家利益的影响而产生扭曲。在不存在超世界政府和全球道德标准的情况下,对一个国家的道德或法律约束往往很弱甚至是缺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达国家在伦理道德上认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平标准,但如果这种公平诉求将导致其国家利益较大的损失,也意味着这种道德认同在政治上却是不可行的,最终发达国家很可能拒绝接受这种公平性要求。美国不顾国际舆论压力而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做法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个在伦理上被普遍认同且在政治上可行的公平减排方案?正如Muller(1999)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寻找的是一个既能够被普遍认为足够公平又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很多学者指出,“正义”(justice),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e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将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各种公平性问题(Grasso,2007)。但是学者们同样没有给出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并且具有较强约束力“国际正义”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在存在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正义尺度本身也很难解决问题,因为要考虑政治可行性。另外,正义和政治二者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但是对于国际正义与政治如何相互作用,目前还很少进行深入的讨论,而这或许是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
在普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正义缺失的情况下,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合作方案的可行性最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而这种讨价还价很可能只是裸的国家利益博弈,并无多少正义可言。当前国际减排合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正源于此。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坚决维护其发展权利,从公平的角度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承担主要减排责任。而发达国家同样出于国家利益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公平诉求反应冷淡,甚至抵制,转而强调发展中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必要性,对其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减排要求。
在缺乏超政府的情况下,南北方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利益冲突短时期内很难解决,但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时间却非常紧迫。因此,成功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或许需要南北方都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并作出适当的让步,使减排公平性和政治可行性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双方都不愿作出让步,当前的谈判僵局将很难取得突破,一个有效的、能被广泛参与的国际减排合作机制将难以形成。而多边减排合作失败的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继续拖延时间,最终可能导致我们未能及时、有效地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水平而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环境灾难,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贫穷国家将首当其冲遭受损失;另一种可能是,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另起炉灶,进行区域性减排合作或单边减排。对于后者,由于只有部分国家进行自愿性质的减排,同样很难保证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区域性或单边减排安排有可能导致减排区域或国家对未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配额或关税等惩罚措施,从而引起国际政治与经济冲突。可见,这两种结果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都极为不利,应尽量予以避免。
五、结语
国际碳减排合作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国的减排责任。减排公平性涉及到历史排放、人均排放、减排能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气候谈判程序等诸多的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公平性问题是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减排合作的关键。因为忽视公平性意味着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空间,这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接受的。反过来,严苛而缺乏灵活性的公平要求往往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让渡较大的国家利益,从而遭致发达国家的抵制。所以,后京都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成功的关键就是充分协调南北方国家在减排公平性上的立场。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一直致力于这种协调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各种后京都时代国际碳减排合作方案,这些研究对于促进南北立场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公平性讨论中,各种不同的公平维度之间如何建立联系并融入具体的减排合作方案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目前已有研究主要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和不公平的人均排放,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对减排公平性的影响也日益凸显。如何综合考虑这些公平维度,并形成合理、清晰、可操作的国际碳减排责任分配方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 Protocol、黄金标准、PAS 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