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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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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方式

食品包装方式范文第1篇

    其实,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要想让学生学好这门课,教师在讲绪论时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开端,精选内容,精心组织,激情讲解,积极调动起学生的思维,采取“人机互动,师生互动”的方式去讲。打乱课本原有的编排顺序,先重点介绍我国食品包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利用食品伙伴网、维普网上搜集的包装领域新技术、新方法通过多媒体技术呈现出来,并播放国内外先进的食品包装生产线视频,指出我国在食品包装领域与国外的差距,通过对比教学,内容形象直观,学生深深体会到包装的重要性,激发其主动学习的兴趣,为学习后续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

    食品包装技术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针对性都很强的课程,为适应高职高专人才培养要求,必须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获得和掌握知识与技能的认识原理及客观规律,精心设计能启迪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创新能力的问题,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自觉地探求真理,获得知识,掌握技能,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教学方法。它不同于注入式教学法,不是将学生当做盛装知识的容器,向其灌注大量现成的概念、原理、公式之类的知识,而是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1]。食品包装技术与各种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等联系紧密,学生对这些没有直观的认知,这就使教学变得抽象、生涩、难以理解。如在讲解纸包装材料及容器内容时,提前告知学生搜集纸包装容器,授课时教师结合实物进行提问,启发学生讲解纸包装材料的特性,学生直观地看到食品包装用纸容器,边观察实物边总结特点,很自然地就掌握了纸包装材料的特性。通过课堂师生的互动讨论,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原本枯燥的课堂教学变成了清晰可见的现场指导,学生反映印象深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大学教育不同于高中教育,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大学教师大多是课堂授课,课下很少与学生沟通交流。这虽然提高了学生自我学习能力,但也为教学效果带来一些弊端。由于缺少沟通交流,教师对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把握不够,惯例式地按照教学进度授课,教学效果的优劣得不到学生的及时反馈,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教书育人的准则。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强化学生的自学能力,教师可安排某些简单易理解的章节让学生自己备课讲课。学生授课时面对的虽是朝夕相处的同学,但身份的改变,迫使学生去尽快适应这种突然的改变。课下再接受同学和老师的点评。这极大提升了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锻炼学生尽快适应社会的能力。如蛋类和乳类食品包装这节内容,采取师生角色互换,学生分组分内容组织教学,通过学生互评和老师点评的方式进行课堂教学,改进教学模式,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年来,食品加工技术教研室成员通过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新的课程标准,确定教学目标,选定教学内容,根据重点与非重点,在学期初布置好教学任务,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参与到互动的学习过程中。老师讲授重点内容,让学生掌握食品包装技术的学习方法和技巧。对于一些直述性知识,让学生当老师,分组讨论,学生完成从选定内容、查阅资料、备课、课堂讲解至最后评价全过程的学习。并将其纳入学生成绩考核评价体系中,和期末的理论成绩综合进行评定。教师既了解了学生对知识把握的深浅,又锻炼了学生的自学能力、语言组织与表达能力,自我意识得到充分发挥,活跃的思维得以展现,创新能力得到提高。师生交流进一步增进了师生情感,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信息素养是全球信息化需要人们具备的一种基本能力。它包括能够判断什么时候需要信息,并且懂得如何去获取信息,如何去评价和有效利用所需的信息。主要表现为运用信息工具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生成信息、创造信息、发挥信息的效益、信息协作、信息免疫等八种能力[2]。教师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能更好地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下载相关包装信息、丰富的图片与视频进行教学,用图文、影像等多种形式替代枯燥的板书,可极大促进学生对包装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通过多年来的食品包装技术教学改革试验,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着效果,包括启发式教学的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减轻教师的课程教学负担,同时采用形象、生动、直观的多媒体辅助教学,使学生对抽象的过程和流程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锻炼学生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

食品包装方式范文第2篇

Abstract: Tremella is a kind of edible fungi of very high economic value, which contains a lot of protein and sugar. If the moisture content is too high, it is easy to breed bacteria; If the moisture content is too low, the product is fragile, and the appearance and level are affected. By experiments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emella produ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isture content and temperature, humidity, packing materials, desiccant dosage is demonstrated, thus to obtain the best parameters of dried tremella, and provide technical basis for tremella produc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packaging, and transport.

关键词:银耳(白木耳);水分含量;干燥剂;温度;湿度;包装

Key words: tremella;moisture content;desiccant;temperature;humidity;packaging

中图分类号:TS2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0-0176-02

0 引言

银耳干品在包装、流通过程中,都会受到潮气的影响。水分太多滋生细菌、水分太少,在包装、运输过程中容易破碎,造成银耳产品等级的下降,如何控制好银耳水分就显得相当必要。确定银耳干品水分含量与温度、湿度及包装方法之间的关系,便于控制银耳的最恰当的水分含量,从而保证银耳产品不受细菌的影响并保证银耳的产品质量。

1 目标与内容

本文要研究的是银耳水分含量在烘干后进行包装、储运及保存,考察不同重量的银耳在不同的温度、湿度情况下,包装材料及干燥剂的变化对银耳水分含量的影响,通过试验取得第一手资料,并绘制曲线图,通过曲线图分析其结果,从而取得银耳干品保存的第一手资料。

2 影响银耳保存、运输、贮藏过程中的水分含量

大家知道银耳采摘后需要进行烘干,然后进行产品包装后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在这一过程中,银耳干品的水分含量是否会变化,是变高还是变低,是受哪些因素影响,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外界环境温度与湿度;银耳净含量;包装材料;干燥剂用量。

2.1 环境温度与湿度的影响 当银耳烘干后,如果银耳干品无包装,直接暴露于空气中,那么经过一定时间后,银耳的水分含量将趋向于环境温度、湿度;在使用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如果包装材料的透湿系数较小,能够有效阻隔袋外的潮湿气体,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后,袋内的湿度基本保持原有湿度状态。例如:外界环境为温度35℃、湿度95%时(见图1),袋内温度经过30小时基本接近环境温度;袋内湿度在不考虑加干燥剂的情况下,经过30小时,袋内湿度略微升高,说明袋内湿度除了受银耳干品释放出来少量水汽外,基本不受环境湿度的影响。

2.2 银耳净重量 当银耳烘干包装后,仍然含有一定水分,通常在15%左右,取不同重量的银耳进行包装,这时环境温度、湿度保持一个相对稳定数值,采用不加干燥剂的包装,采用水蒸气透过量较小的包装材料,经过一段时间,发现外界湿度几乎不对袋内湿度产生影响,对袋内产生影响的主要是银耳本身的净含量(即净重),净含量多的,释放的水汽多,从而袋内湿度就会升高。例如我们对银耳“净含量100g”、“净含量200g”的银耳进行试验:经过30小时、41小时袋内温度接近环境温度,袋内湿度略微升高,这升高的原因就是银耳中的水分释放的因素。

2.3 包装材料 考证包装对袋内湿度的影响,涉及到包装的环境、包装的方式,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环境湿度越大,包装时,空气中的水汽越大,银耳干品在包装过程中就越容易受回潮;使用的包装材料材质不同、厚度不同,也会影响银耳干品在贮藏过程中水汽的吸收。如采用单层食品包装袋与多层共挤膜、袋,他们的透湿系数不同,单位时间内进入袋内的水分也会有所差异,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会影响银耳干品的水分含量。

2.4 干燥剂用量 干燥剂对银耳干品水分含量的影响,不言而喻,干燥剂放置越多,吸潮能力越强,但是,就银耳本身而言,放置太少起不到干燥作用,太多则会使产品变脆,在流通领域,容易压碎,影响银耳的等级和食用。干燥剂主要从其品种、用量来考证。不同的干燥剂或同一种干燥剂不同厂家生产的干燥剂,其吸湿能力不同,放置量的多少,其吸湿能力也不同。

例如:外界环境为温度35℃、湿度95%时,对于银耳净含量为100g采用双层包装情况,分别在不加干燥剂、添加30g干燥剂、添加50g干燥剂的状态下,经过30小时后,温度接近环境温度,湿度依次下降:62%54%46%。

对净含量为100g采用双层包装情况,经过72小时后,对比图2 (a)(不加干燥剂)、图2 (b)(添加30g干燥剂)、图2(c)(添加50g干燥剂),银耳的水分含量变化情况依次为:15.6%15.6%、15.6%11.8%、15.6%10.1%。

同样,我们用200g的银耳重复上述试验银耳的水分含量依次为:银耳的水分含量变化情况依次为15.6% 15.3%、15.6%13.6%、15.6%11.8%,说明银耳干品增加后,其水分含量变化趋缓。

3 建议与措施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应注意在上述四各方面进行控制,分别采取相应方式开展工作:

3.1 控制银耳包装过程中的温度、湿度 在银耳包装过程中,包装间的空气相对湿度应控制在70%以下;包装袋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超过60%。

3.2 控制好银耳干品的水分 银耳在包装前必须烘干至银耳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如15%,水分含量越多,在银耳净重越多的情况下,在袋内所释放的湿气就越多。

3.3 使用水蒸气透过量小的包装材料 可以使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符合GB/T 28118-2011国家标准)或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符合GB/T 28117-2011国家标准),前者水蒸汽透过率通常

3.4 准确计算干燥剂的重量 干燥剂的使用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n=1/a*(V*b+m*c+A*e*WDD*t)

式中:V*b――产品包装中被封闭于整个包装中空气所含的水汽;m*c――包装物所含的水汽,特指包装整个密闭包装中的包装物;A*e*WDD*t――在储藏运输过程中,通过阻隔材料进入包装内部的水汽;n:所需使用的干燥剂单位(unit)数;a:平衡湿度的条件下,一单位干燥剂所能吸收的水汽量(g);(注:平衡湿度指在干燥剂与包装材料及银耳干品共同作用下期望达到的目标湿度。在平衡湿度为20%,一单位干燥剂所能吸收的水汽量是3g,40%时是6g,50%时是7g,60%时是8g。)e:“平衡湿度”条件下的校正系数;(注:在平衡湿度为20%时,e=0.9,40%时e=0.7,50%时e=0.65,60%时e=0.6。)V:包装的内容积(m3);b:初始包装时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水含量(g/m3);m:包装内含水包装辅料的重量(kg);c:含水包装辅料的含水率(g/kg);A:阻隔包装物的表面积(m2);WDD:阻隔包装的水汽透过率 (g/m2・d);t:储存运输的天数(d)。

4 结论

①影响银耳干品的水分含量主要因素有四项:1)外界环境温度与湿度;2)银耳净重量;3)包装材料;4)干燥剂重量。②当包装袋厚度足够厚,具有良好的防水气渗透性能时,在不加干燥剂的情况下,袋中的水气基本不受外界环境温度与湿度的影响。③在加干燥剂的情况下,包装袋内的湿度下降的幅度银耳净含量多的比净含量少的波动小。④在净含量及包装厚度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干燥剂的增加,银耳中水分含量随之降低。但是,干燥剂应放置一个适当的量,可按相关公式进行计算。

参考文献:

[1]华,陈万灵,雷银清.银耳卫生标准中水分指标问题的浅析[J].质量技术监督研究,2012(04).

食品包装方式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行为,促进包装业转型升级,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机构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广电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推动全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和社会风尚的危害,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并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前形成宣传强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屡禁不止的过度包装反面典型予以曝光。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制作和刊播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广电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国家、省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转化为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3.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

1.组织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月饼》等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贯彻落实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1.支持包装领域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加强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街道办事处

2.支持新型包装材料和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和产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严格检查,按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开展经常性的治理过度包装执法活动,在元旦、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12365”、“12315”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消费者监督。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奢华包装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4.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适时检查(或抽查)各相关部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街道、各部门要把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坚持常抓不懈。要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人员安排。各街道、各部门要安排精干力量,专人负责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具体要求。要明确一名责任人作为联络员,协调本工作方案落实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食品包装方式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包装侵权 图片 著作权 侵权赔偿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年中秋节前夕,被告北京某知名月饼生产企业D(以下简称“D企业”)为了更好的销售月饼,与四川成都某设计公司M(以下简称“M公司”)签署了一份月饼包装盒的购销合同,由M公司按照D企业的设计要求为D企业设计并制作月饼礼盒的包装。除相关交易条款外,双方在合同中就设计的包图案作品可能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作了如下约定:“如果所设计的包装出现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情形的,责任由M公司承担”。

很快,月饼礼盒包装由M公司设计完成。该包装的主题为“老北京”,包装正面使用了7幅反映老北京特色的图片,如京剧脸谱、老北京四合院、沙燕风筝等,每幅图片还配以文字说明,目的是介绍老北京文化,宣传老北京的一些传统艺术或工艺形式,同时也突出体现了企业和企业产品的北京特色。

月饼销售后,原告北京某民间传统工艺品制作者B先生从月饼的包装上发现了一幅图片。该图片是B先生对自己制作的某传统工艺品拍摄后放到自己开通的工艺品销售网站上的。B先生看到自己的图片被用于D企业的月饼包装上之后,认为D企业侵犯了自己对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在与D企业协商赔偿数额未果后,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要求D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3万元。

B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是:D企业在北京有106家销售门店,假设每家门店销售涉案包装的月饼200盒,每盒月饼的售价是150元,假设每个门店通过该款包装的月饼获利1万元,那么D企业的侵权获利是106万元,他主张其中的一半,就是53万元。B先生就其53万元的赔偿请求提供了一张购买D企业涉案包装月饼的发票,其所称的销售数量和侵权获利依据的是自己的判断和大概的估算。

D企业在答辩意见中称:D企业是北京的知名企业,其品牌经营多年,并且多年多次获得北京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充分证明其品牌价值和所生产的月饼在消费者中的认可度。D企业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不断通过品牌推广、门店铺设、驻店销售等多种方式来促进产品的销售,因此,D企业的产品销售量与企业的品牌价值、销售渠道以及企业商品在消费者中的认可度高度相关,而与涉案包装的关联性不大。在证据方面,D企业除出具了与企业品牌价值相关的各种荣誉证书外,还出具了大量的图片对比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图片在涉案包装上的作用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的。D企业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因原告侵权而产生损失的证据,也不能确定被告因图片使用的获利情况,单凭估算而得出的数据不能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处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认了原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同时也确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最终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之后,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图片作品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也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本案中,原告B先生自己创作了传统民间工艺作品并且将该传统民间工艺品拍摄为照片。B先生不但对自己所创作的传统民间工艺品享有著作权,对自己所拍摄的具有独创性的照片也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作品的行为,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的,即构成对B先生著作权的侵犯。而被告D企业委托成都M公司设计的商品包装上使用了B先生的图片并且未经B先生许可,其行为无论是否存在故意都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二)委托设计包装物的侵权责任主体

在该案中,D企业是通过包装的设计购销合同委托成都M公司为其设计制作月饼包装盒的。在包装盒的设计过程中,D企业对包装盒的设计风格提出了要求,成都M公司按照D企业对包装设计风格的要求进行包装盒的设计和制作。两者之间的合同虽然是包装盒的购销合同,但是,实质上双方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委托设计关系,也包括包装物的买卖关系。

对于委托创作中的侵权责任主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中的被告D企业和成都M公司均是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原告既可以选择将两家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诉讼便利、执行便利以及可执行能力等方面的考虑而只将D企业作为被告。虽然D企业与M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由成都M公司承担,但是,这并不影响D企业作为委托方和包装物的实际使用方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责任。所以,原告将D企业作为被告,D企业也不能以其与M公司之间的约定来进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当然,D企业可以在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其与M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向M公司追偿。

对于法院来讲,在确定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时,也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告方的选择只将D企业作为案件的被告,而不追加M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图片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确认了涉案图片确实属于原告作品的情况下,D企业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确实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所以,本案的焦点不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是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下面结合本案以及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讨论本案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数额需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两个具体的数额,如果这两个具体的数额无法确定,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为了增加实际确定赔偿数额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7条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下面方法:(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3)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规定都是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2.该案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上述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要确定本案中被告具体的侵权赔偿数额应该先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能否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根据前述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而在该案中,原告的图片属于非商业使用图片,被告的使用并不会影响其图片的商业价值或者减少其图片的商业使用数量。即使说原告的图片宣传的是原告所创作的传统工艺作品,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图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属于对其传统工艺作品销售的商业价值,而被告D企业销售的是月饼,是一种食品,其销售和原告的传统工艺作品的销售不具有竞争关系,所以,被告的使用不会造成原告传统工艺作品销售数量的减少,因而也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

综上,被告对涉案图片的使用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相反,被告对原告的传统工艺作品配以文字在商品包装上的介绍,还会对原告的传统工艺制品产生宣传和推广的作用。所以,无论是对于老北京传统民间工艺的保护,还是对原告所进行的传统手工艺品经营和销售都具有积极作用,而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所以,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实际损失为根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能否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权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存在损失,只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没有损失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是两种情况。如果权利人并没有实际损失,原则上是不能适用该条款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侵权人的所得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不是一个概念,不能用侵权人的“所得”代替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被告的所得是其全部经营要素产生的经营成果,其合法所得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能作为侵权赔偿的计算基础。所以,原告如果以自己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为由要求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需要首先在被告的所得中确定哪些所得属于“违法所得”。而这些不但要准确的确定被告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利润,还需要确定涉案包装在涉案商品销售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应该分担的利润份额。

被告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销售渠道、质量保证以及消费者认可程度等因素都是影响其销售额和销售利润的重要因素。被告的获利与其上述诸多生产经营要素相关,与商品包装的某一个简单设计元素具有多大的关联性,这是原告、被告以及法院都无法准确确定的。在无法确定被告通过使用原告的图片获利多少的情况下,原告无法主张将被告的获利作为对其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依据。原告仅仅基于对被告获利情况的大概估算来要求赔偿就更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了。

(3)原告只能获得合理使用费支持。根据上述分析,原告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是无法获得支持的。在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并且只能依据作品合理使用费的标准确定被告侵权的赔偿数额。这也正是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三、该案对企业包装物设计和使用的借鉴意义

该案对于商品的生产企业、包装企业以及商品包装的设计企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图片应防止出现著作权侵权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品之间的竞争除了品质、质量的竞争之外,商品包装在实现商品销售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日渐重要。好的包装可以提升消费者对商品的关注度、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为了美化自己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产生对所包装的商品的好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商家需要在商品的包装设计上花费很大的功夫。商品的包装物上通常会涉及很多图片、绘画、照片等作品的应用。这些图片、绘画或者照片作品的应用就会涉及对相关作品上已经产生和存在的著作权的界定和尊重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提醒商品包装的使用企业以及为他人商品提供包装或者包装设计的主体,在使用和设计商品包装时,对包装上所应用的图片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除自己享有著作权或者确认不存在其他著作权主体的情形外,凡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该事先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由于无法获得作者的身份信息而不能及时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应该尽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一些商业组织如专业的商业图片库取得联系并通过他们获得图片的使用权。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

(二)商品包装上出现图片侵权之后的处理

虽然商品包装物的设计和应用企业应当尽可能谨慎的使用各种图片作品作为自己商品包装物的构成部分,尽量避免发生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是,由于设计过程中信息获取的某些盲点或者不充分,相关企业仍然有可能出现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该案例对于商品的设计和使用企业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就是:如果因为未经严格审查包装上的图片来源而侵犯他人著作权,并因此而被著作权人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时,侵权企业也不需要过分紧张。只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弱化侵权图片在涉案包装、涉案商品销售上的作用就可以有效降低赔偿的数额,防止不必要的赔偿损失。

食品包装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包装;高分子材料;成分;快速鉴别

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高分子类材质占比非常多。在日常实际检验监管中,不同高分子材料对应不同的理化检测安全限量指标,在抽样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核实并快速鉴别材料类别,对于做到精准检测、做好执法把关工作意义重大。高分子材料种类繁多,从常用的通用塑料到工程塑料、橡胶、纤维树脂等,每种材料都有各自独特的化学构成、微观结构,也具有不同的理化性能。本部分围绕部分特定的几类常见高分子材料,重点研究并总结其快速鉴别方法。

1.红外光谱技术在快速鉴别中的应用研究

本部分采用傅立叶红外光谱法对相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快速鉴别。将一束不同波长的红外射线照射到物质的分子上,某些特定波长的红外射线被吸收,形成这一分子的红外吸收光谱。每种分子都有由其组成和结构决定的独有的红外吸收光谱,据此可以对分子进行结构分析和鉴定。红外吸收光谱是由分子不停地作振动和转动运动而产生的,分子振动是指分子中各原子在平衡位置附近作相对运动,多原子分子可组成多种振动图形。

按量子力学的观点,当分子吸收红外光谱发生跃迁时,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即振动能级是量子化的,可能存在的能级满足下式:

E 振 =(V+1/2)hn

n :化学键的 振动频率; V :振动量子数。

任意两个相邻的能级间的能量差为:(用波数表示)

其中:K为化学键的力常数,与键能和键长有关;m为双原子的折合质量。

发生振动能级跃迁需要能量的大小取决于键两端原子的折合质量和键的力常数,即取决于分子的结构特征。红外光谱分析可用于研究分子的结构和化学键,也可以作为表征和鉴别化学物种的方法,红外光谱具有高度特征性。

1.1 试验处理及准备

实验仪器:傅立叶红外光谱仪Varain 670IR

对食品包装材料表面进行溶胀处理,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去除食品包装材料里的添加的其它的成分,其方法是选择合适的有机溶剂对样品进行浸泡或回流处理,使样品溶胀。将样品表面溶胀的部分刮下,去除溶剂,粉碎后,按红外测定的溴化钾压片法制样,上机分析,适当扣背景,并与标准红外谱进行比对分析。

1.2 聚丙烯材料红外光谱检测

从红外谱图1分析可以看出:2900-2850cm-1是甲基和亚甲基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702cm-1是测试方法引入的C=O的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469cm-1-1431cm-1是CH2、CH3面内弯曲和面内弯曲反对称的吸收峰;1378cm-1是CH3面内弯曲对称振动吸收峰;经比对表谱,和聚丙烯的相似度较高。产品的主成分聚丙烯树脂。

1.3 聚苯乙烯样品材料的红外光谱

从红外谱图2分析可以看出:3081cm-1、3060cm-1、3025cm-1是芳环骨架振动的吸收峰;2923-2850cm-1是甲基和亚甲基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943、1871、1799cm-1是芳环骨架泛频的吸收峰;1703cm-1是测试方法引入的C=O的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658cm-1、1544cm-1、1451cm-1是芳环骨架振动的吸收峰;1373cm-1是芳环的面外弯曲振动吸收峰,722cm-1芳环-CH-面外弯曲振动吸收峰。经比对表谱,和聚苯乙烯树脂的相似度较高。产品的主成分聚苯乙烯材质。

由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多样性及构成食品包装材料的材料复杂,使得采用傅立叶红外光谱法对相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快速鉴别时,进行前处理时时间较长。但是当选择合适的试剂后,试验证明,分析结果比较理想,快速鉴别应用技术科学可靠。

2.基于理化性能差异的快速验证鉴别方法

2.1 观察法

各种聚合物都具有各自的外观性状特征,可以依据这些特征对聚合物进行初步的鉴别。塑料薄膜主要有PE、PP、PVC和PET(聚酯),粘胶纤维和醋酸纤维膜等六种。它们各自的特点如下:PET薄膜:其特点是较硬,拿在手中快速晃动能发出哗哗的响声,受力折叠以后易留下折叠痕迹。PVC薄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普通悬浮聚合聚氯乙烯由于单体残留较高而不允许作为食品包装。不过允许单体含量较低的本体聚合聚氯乙烯用物食品包装。仔细比较可以发现:聚氯乙烯薄膜比聚乙烯薄膜稍硬,但是最准确的鉴别还是燃烧法。PP和PE薄膜:目前主要是以高压聚乙烯(即低密度聚乙烯)制作的食品包装膜。聚丙烯薄膜由于其结晶度较高而表现明显的各向异性。粘胶纤维膜和醋酸纤维膜(俗称玻璃纸):前者是天然纤维素经碱化以后再与二硫化碳反应生成水溶性的纤维素黄原酸盐,最后在硫酸浴中通过狭缝成膜;后者是纤维素经乙酰化以后采用溶液法成膜。粘胶纤维膜是一类最传统、最安全的糖果包装透明薄膜。它的特点是没有PE膜那么柔软,与聚酯薄膜相比较粘胶纤维薄膜在不怎么受力的情况下也很容易起皱纹,整理过程中同样能发出声音。燃烧试验能够闻到与燃烧棉纤维类似的气味。

2.2 燃烧试验法

不同种类聚合物具有不同的燃烧特征和气味,依据此特征可以有效鉴别聚合物,下面列表予以比较。

2.3 溶解试验法

各种聚合物的溶剂和溶解特性各不相同,可根据它们在常见溶剂中的溶解表现作出初步鉴别,现列表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