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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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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现状

食品包装现状范文第1篇

现今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养生食品的首选,有机食品(OrganicFood)也称作生态或生物食品,是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较为统一的提法,通常来自于有机的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上相应的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及标准生产加工的。吃有机杂粮,成为一种新的养生追求,一套好的包装设计不仅能衬托出这种养生的新理念,也能衬托出食品价值,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在国外,绿色包装成为当今食品类包装设计的首选。首先在色彩运用上,市场调研发现进口有机食品的包装,均有明显的色彩倾向,蓝、白、绿、黄、橙、棕最为普遍,简化产品用色的数量,达到用色少而不单调,用色多却不杂乱的境界;字体种类的选择取决于所设计的商品本身,并非一味的把图片当作包装背景,在字体表现上也存在亮点,为突出产品字体,运用填充、镂空等手法;材料上的选择也很有讲究,国外研制开发出许多环保安全、实用性强的新型食品包装。举例来说,"可食包装纸”选用高丽菜、波斯菜、绿茶等果蔬和酒浆等原料经加工制作成为可食性的食品包装纸,换句话说,这种包装材料既是新的食品,也可用于包装,其可循环性更是值得借鉴的。在国内,反映当地文化特色的包装设计成为近年来的流行风格,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地域文化,因此食品包装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但包装形式雷同,缺乏创新点和自身特色,大部分企业往往忽视食品包装设计的重要性。例如在谷物包装中,大多文字、插图、色彩等都设计的比较粗糙,不但没有自己品牌的特色,甚至好几个企业都使用一种结构的包装,使消费者无从下手,更别提希望通过包装诠释自己品牌文化意义与传递目的了。生产厂家对于包装材料安全的重视度不足,而消费者在日常选购时更注重食品保质期、标签等等,缺少对于包装安全性的了解,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包装理念,对于原材料、辅助材料、生产工艺方面严格的要求。

二、有机食品包装设计的发展趋势

(一)人性化的设计理念。

中国是产粮大国,五谷杂粮畅销国内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国产杂粮品种全质量优,但进口杂粮的销量却一直很高,这就凸显出包装落后这一缺陷。所以为了提高产品销量,为其进行包装就是十分重要的,适合的包装也可以提升产品价值。创新且环保的设计是有机食品包装设计的关键所在,由于产品自身的特征,必须要实现包装对人的安全性。可将加工原材料图及食品营养价值表融入到包装中,准确无误的将有机这个概念传递给消费者;注重细节设计和结构上的创新,增加其趣味性,使有机食品有别于传统食品包装,从而凸显其价值;“可视性”和“适量装”是人性化设计原则的体现,采用新颖的设计构思,设计出一套创新、环保、使用便捷的有机食品包装。新颖的包装可供所有消费群体购买,可视性的镂空包装满足了购买者对食品本质的好奇,适量装能有效减少浪费,增加购买次数,消费者在品味有机食品最新的口感的同时,深切体会到有机食品的健康价值所在。

(二)设计构思。

1.谷物类设计构思。经前期市场调研得知,目前谷物类包装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装同质化,造型及材料近年来无太大改进,缺乏整体的创新。通过分析消费者在日常食用中所遇到设计不合理带来的烦恼,可使用透明长罐装的设计新思路,拧盖封口宜于保存可防潮、防虫,整个透明长罐让消费者看清杂粮实质和新鲜程度;可选用创新的排版设计,古时部分些养生经是记录在竹简上,可以选择竹简般竖向排列字体,透露出浓郁的传统气息,杂粮又是我国传统食物,二者结合体现杂粮的原生态养生意义。

2.面粉类设计构思。首先是包装的外观设计,都可选择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产品特点,造型力求简洁、实用、精美,树立自己的品牌个性。体积上会考虑小体积包装,达到消费者少量多次的消费需求;其次,色彩是引导消费者购买的主导因素之一,市面上的面粉包装大多缺乏色彩倾向,甚至只是一个简单纯色麻袋。因此可以选择逐个包装,增加包装的鲜亮度,也能达到视觉上的对比。最后,麻袋包装在搬运过程中易破损泄漏,所以可以选择采用多层纸质包装袋。纸袋韧性强结构科学合理,可以有效吸收粮食中的多余水分,能有效防止粮食受潮;与此同时在搬运途中也不会沾染工作人员的衣物。

3.食用菌及蔬果设计构思。蔬果及食用菌具有保鲜时间短、易损坏的特点,因此告别简易常见的塑料袋包装,材料上采用透明环保密封盒,以达到防潮、防菌、保鲜、延长保质期等基本功能。经市场调研,对于要设计的包装和消费者喜好有了较清晰的定位,要注重突出鲜面原料本身的特点,色彩上可选择与食物色调相符合的图贴,选择原材料照片成为包装图贴的一部分,让消费者在享受美味的同时感受到食材的新鲜度,强调了何为“有机”;并且彩色食材标贴和起到保护作用的包装盒相结合,吸引消费者对它的兴趣,也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

4.手提袋的设计构思。牛皮纸袋是当今主流的手提袋之一,无毒无污染的特性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上至服装香水,下至甜品蔬果,无处不在。牛皮纸单在视觉感受上会比普通纸更加牢固环保,而且便于携带;并且它具有抗拉伸、抗收缩的特点,非常适合用作有机食品的包装,即便与水相遇,也不会潮湿,因为它具有一定的防潮能力,所以更能有效防止因杂粮蔬果吸水而导致袋子损坏的情况出现。小包装的各种有机食品可放入其中,印有标志的封口贴将其封上,快捷环保便于携带。

食品包装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健食品 违法药物 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0-0033-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身体健康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旺盛,社会上充斥着大量的保健食品,用于满足人民日益不断提高的生活需求。但是目前有不少的不良商家,出于自身的商业目的。通过在保健食品当中添加一些违纪的药物以达到快速见效的效果,但是药物毕竟不等同于保健品,尤其是个别药物存在长期服用容易导致慢性中毒、引起并发症等大量不良反应。属于国家明文禁止必须在医嘱下服用的药品。由于市场需求的旺盛增长,市场上保健食品的种类、数量的急剧膨胀,和我国现行陈旧的保健食品管理监督制度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矛盾,本文通过对市面上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1 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现状

所谓保健食品,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的定义。其与食品与药品之间存在区别,但是又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一般而言,保健食品的被包含在食品类别之内,属于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也不等同与药品,它并不能对疾病进行针对性的治疗,但是对于提高人体免疫力和疾病的预防,有着特殊的效果。最容易辨别的地方就是,保健食品审批的文件批号是“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而药品的则是“国药准”。目前我国明文批准可以申请的功能性保健食品大致可以分为6大项、27种功能性,并且每一种产品只能申报一种功能。6大类为别为保健食品、保健药品、生殖保健产品、保健化妆品、保健健身及康复用品、促进人类健康的新技术发明产品等。其中保健药品这一项不等于一般的药品,其中允许添加的药物成分是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的,主要是指可以药食两用的中药共计84种。同样的,对于禁止用于保健品中的中药也有一份详细的名单。

目前,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的申报、审批、检测和监督工作,只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全面负责开展。原来保健食品可以申报的功能仅仅限制于22种,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到2003年扩展到了27种,其中第21项需要做人体实验验证,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将验证的实验报告提呈SFDA审核,并且提交保健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必须全部要通过GMP的认证,换言之,凡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都必须达到药品生产的级别,国家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变得越来越严格。实际上,功能的限制成为了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一个限制,但是同时也为市场上杂乱无章,鱼龙混杂的保健食品品种进行了梳理和分门别类。直到2007年底我国一共审批上市了8900多种保健食品,国内生产企业有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了1000多亿人民币。目前,市场整体的情况是,需求不断增大,监管力度开始收紧,管制文件陆续出台。申请审批变得困难,行业整体良莠不齐,市场监督管理和对于不法商贩的惩治的相关制度法规滞后。

2 我国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事件层出不穷,不断见诸报端,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国内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国家对此非常重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数据显示,仅仅在2012年中,市场抽查共计695批次,被检出添加违法药物的就有145批次,占比20.9%。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卖5种保健食品,就有可能有1种是违规添加药物的。此外,全国各地均查出了违法添加案件,说明了这个已经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无一个省市可以避免。从这几年的抽样结果来分析,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改善睡眠类、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压这五类保健食品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重灾区。其中,减肥类产品中容易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缓解体力疲劳中容易添加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达拉非;辅助降血糖类中容易添加的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改善睡眠容易添加地西泮;辅助降血压中容易添加利血平、硝苯地平。对消费者而言,老年人是保健食品最大的消费群体,同时也是不良商贩主要蒙骗的群体。

些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危害很大。尤其对于一些患病人群,除了药物本身的副作用,服用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后还会干扰正常治疗,容易加剧和延误病情。并且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其违法添加药物的剂量无法控制,更谈不上产品质量,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副作用更容易出现。

3 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的策略

(1)目前我国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屡禁不止的案件层出不穷,我认为主要的原因除了是监管不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处罚力度不够,没有严厉的针对法规出台。致使执法部门在查处和依例处罚上无法可依。在规章制度上,应该加强立法和监管,建议采取从严的查处,在美国企业一旦被发现添加违禁药物,企业就要准备倾家荡产,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吸取外国的经验,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严厉打击。(2)采取严厉的保健食品准入制度,对于通过审核和批准的产品,提供一个身份标识码,虽然现在有“蓝帽子”制度,但还是和普罗大众的理解存在差距,建议将所有准入的产品的审核资格在社会网络上公开,公众随时都可以查询。有利于规范市场的不法行为。(3)鉴于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源有限,可以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作为社会补充的检验力量,对于验收合格的给予发放认证资质。提高社会监督的能力。这样而已及时有效对于一些流出市场的添药保健食品进行查验。

参考文献

[1]张文香.1996~2008年山西省保健食品状况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01).

[2]徐立民,武贵勉,刘月娥.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J].首都医药.2010(07).

[3]陈达松,.127种保健食品包装标识的调查分析[J].中国药事.2010(07).

食品包装现状范文第3篇

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往往会将注意力放在检查食品保质期或营养标签等一些外在标识上,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食品包装的重要性。其实,不安全的食品包装材料会直接影响食品的安全性,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常见的食品包装材料主要有塑料、纸、金属、橡胶以及一些复合包装材料等。这些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会残留有一些化学添加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随着与食品的接触,这些物质会缓慢地释放到食物中,威胁人体健康。尤其是一些非法地下加工厂常采用工业级色素对儿童塑料餐具进行着色,以鲜亮的颜色吸引儿童注意。这些着色剂中存在着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会释放到食物中。从而进入儿童体内,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还有,很多消费者喜欢吃麻辣烫、烧烤等油炸食品,在包装携带时往往直接使用小摊上提供的塑料袋,这些非食品级塑料袋中存在大量增塑剂、有机溶剂、染料等有害化学物质。

随着夏季来临,高温高湿的环境有利于各种致病微生物繁殖,食物极易腐败变质。关于如何确保普通消费者使用安全的食品包装,您不妨看看如下建议。

首先,应尽量避免不良使用习惯。诸如,用报纸或其它非食品用纸来包装食物,反复使用矿泉水瓶来盛装饮用水,在饭盒中长时间加热食物。直接用开水煮沸袋装牛奶等,这些习惯都可能造成食品包装中的聚合物分解,释放出有害物质,并被人体所吸收。

食品包装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药品安全 保险包装 显窃启技术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12-0539-03

药品质量安全不仅包括药品本身安全性,也包括药品的包装和使用安全。国内制药企业在设计药品包装时,关注焦点主要放在包装材质的相容性、稳定性试验以及包装外形设计是否吸引消费者注意等方面,而很少关注药品的保险

包装问题。

1 案例

1982年,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生产的泰诺(Tylenol)胶囊被人为注入氰化物,前后造成7人死亡。泰诺作为不含阿司匹林的止痛药,市场占有率高达3成以上,是美国8成民众的家庭常备药物。因此该事件立刻成为焦点,在全美国引起恐慌。即使在调查后发现泰诺致死是恶意人为因素所引起,与泰诺的生产质量并无关系,但强生公司还是第一时间在美国进行召回,并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研制了防止药物改装的新药物包装[1]。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泰诺事件” 反而促进了美国药物包装的改革以及保险包装法令的出台。

2 药品保险包装的发展历程

2.1 药品保险包装法律界定

美国cGMP对药品保险包装(tamper-evident packaging)的定义为:“保险包装是内有一个或多个指示物或障碍物的药品包装。若缺损或失落,能适当地给顾客提供已发生破损的明显证据。如果要便于发现包装破裂或被开启,则要求此包装在设计上应有特色(特指包装不能用一般的通用材料和加工工艺来复制,例如喷雾产品容器)或使用一个或多个有鉴别性的指示物或障碍物加进包装内(例如图案、名称、注册商标、标识或图画等)。”显窃启标识(tamper-evident)是指:“如果包装破裂或被开启,此类标识能够提供可见的证据表明容器或包装被触动过。”简而言之,保险包装要达到的目标便是让使用者能够肉眼判断药品包装的完整性。

2.2 发达国家对保险包装的监管

美国在泰诺事件后迅即立法以保证OTC药品采用保险包装,明确规定1984年是所有OTC和化妆品采取该措施的最后期限。美国监管当局对于保险包装非常重视,这可以从cGMP对制药企业的强行规定看出:“一种零售0TC药品(皮肤科药、牙粉、胰岛素、喉片除外)没有包装在保险包装内或没有适当的标签属掺假药或者贴错标签。”美国FDA也在包装指导原则中对包装封闭性部分明确提出了保险包装的要求。

澳大利亚于2003年出台了治疗用物品保险包装的法令,要求采用由治疗用物品管理局代表工业内阁危机控制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治疗用物品保险包装的良好行为规范的文件(2003年)作为澳大利亚治疗用物品的强制性包装标准,也就是说那些可以买到的(无限制的)、向公众出售的治疗用物品(药和医疗设备)或出售的非处方药应遵照该包装标准使用保险包装。

2008年3月,欧共体就拟议中的反假药措施(旨在修正欧盟相应的法律法规)发起了公众咨询活动。这些改革的实质性要点,旨在解决包装和相关供应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措施要求对所有产品采用保险包装,使用显性和隐性验证功能,通过一个统一的编码标准在某个包装级别上加强产品的标识。

目前的趋势是各发达国家或地区陆续出台各自的保险包装的法规文件和标准,不断完善对包装安全性的监管要求,对保险包装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要求应用保险包装的范围不断扩大,从OTC逐步发展到所有的药品。

2.3 保险包装技术的发展

自泰诺事件后,由于发达国家政府的监管加强,保险包装得以迅速发展。随着保险包装应用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显窃启技术发展迅速,现在国际市场上应用较广泛的包装大致可归纳成以下8种类型:1)薄膜裹包――包括全面融合裹包、收缩裹包、拉伸裹包和贴体裹包几种形式;2)泡罩包装――有泡眼包装、浅盘包装和蛤壳包装等;3)报警信号式包装――利用现代科技使窃启后的包装容易被识别出来,这样的材料有可变色的塑料薄膜、新型的光纤封条以及含有某些化学物质的特殊材料;4)可破坏盖――有断开式盖和真空盖两种形式;5)瓶口封闭包装――通常分为内封式和软盖式;6)收缩箍套;7)全封闭容器;8)胶带密封[2]。在这些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尝试采用一种新的保险包装时会引来业内广泛的探讨和争议,这样不断推陈出新,使得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药品保险包装有效性得以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也越来越得到保证。

3 我国药品保险包装现状分析与对策

3.1 保险包装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包装的安全性强调得不多,对药品的保险包装几乎没有关注。《药品管理法》中对于假药的界定,涉及到包装的仅仅提及标签内容“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在劣药的界定中提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属于劣药,假劣药的定义都并未涉及包装设计的安全性以及显窃启标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当中也并没有保险包装的相关规定。由于立法工作缺少预见性和超前性,必定会给药品的使用安全带来隐患。

目前,在国际上,保险包装不仅是作为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强制性措施,而且已经成为药品质量特性确认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国际医药贸易中包装规范的一个通用规则,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早地制定保险包装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适应药品安全需要。

3.2 企业应用技术与管理

虽然没有出台有关保险包装的法律法规,但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国内仍然有不少企业采用了保险包装,不过所采用的显窃启技术较为单一,最为常见的是箔复合膜和泡罩包装这两种。箔复合膜通常用于塑料瓶口或管口,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但是此类密封能否具备显窃启标识作用,在国外一直存在争议,因为患者直到开盖后才能看到隔膜,销售时无法看到。而泡罩包装作为显窃启标识也因外包装缺乏显窃启功能存在很大隐患。其他的显窃启技术如PVC收缩箍套或普通胶带密封,极易被仿制,在国外已经很少使用。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很不充分,消费者对商品鉴别能力有所欠缺以及维权意识、安全意识还很淡薄,不可能也不会对药品包装尤其是安全包装提出过多的要求,这就使得那些不采用保险包装的药品乃至包装安全有严重缺损的药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该认清保险包装发展的趋势,并积极应对,对保险包装问题进行长期细致的考虑,结合产品特点采用行之有效的显窃启技术。箔复合膜仍然是前景好的密封材料,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选择一种显窃启标识使用于外包装上,如将塑料瓶盖做成可破坏盖或者增加撕拉环。胶囊剂的泡罩包装应该在外包装上再增加标识,可以应用薄膜包裹或者是盒口带有企业特征标识的密封。如果采用金属盖,应该通过专门的夹子或点焊固定。采用环的设计时,可以在环的底部安放一层隔膜。

此外,保险包装作为药品形象的一部分,体现出监管者和企业为保障药品包装安全所做的积极努力,应广泛宣传,让消费者了解并进一步地熟悉保险包装。“泰诺”事件后强生公司积极向公众介绍新包装,兼之加大宣传力度,使得保险包装成为美国患者在购买OTC药时熟知的规则。企业应在标签中加以说明,让消费者非常明确,开启药品包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是否采用了显窃启的技术以及显窃启的标识密封情况。如若包装有缺陷,应怀疑该药品曾被开启过,并拒绝接受该药品。

3.3 保险包装的验证

保险包装的设计是否充分、是否有效,是制药企业需要验证的问题。澳大利亚的治疗用物品保险包装指南要求企业做保险包装的验证,以证明其保险包装的特征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除了需完成与保险包装特征有关的挑战试验,还需要验证如下因素:设计图的调整、温度的影响、塑料的级别、扭矩、供应商确认等。对于验证过程本身来说,应该考虑公差的挑战程度、时间间隔、失败的接受程度、样本大小等因素。

同时应当注意,预确认应该在包装的设计阶段就做好。验证与确认的书面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接受审计时使用。

3.4 标签说明

美国cGMP中规定OTC药的每个零售包装,“要求带有一‘声明’放置在明显处,使顾客对包装的特殊保险装置有所警觉。此标签'声明'还要求放置于适当的地方,当包装的保险装置破损或失落时,不受影响。”例如,在带有一皱缩套的瓶上的标签“声明”应写明“为了保护起见,此瓶颈周围印有标志”。企业若采用了有特色的保险包装,一定要在标签中有明显的说明,这样才能起到提醒消费者的作用。若是出口到美国地区的药品应注意美国FDA对标签管理严格,在美国FDA于2000年发出的一封警告信中提出,鉴别性的显窃启标识一定要在标签中予以说明,且在2000年后不能再使用“tamper-resistant”(防窃启)而以“tamper-evident”(窃启标识)代替。

4 结语

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充满变数的流通链使得药品包装的安全性面临多种考验。因恶意目的而在药品中掺假行为普遍存在,利益的诱惑使得“回炉药品”屡禁不止,“泰诺事件”等悲剧也极有可能重演。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一旦类似的事件发生且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召回会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甚至破产。从患者的角度讲,他们购进的药品因为包装设计的不充分、不安全而增大了风险,会使生命与健康受到威胁。

药品包装系统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国际制药工业界也不断发生内部变革,更加注重细节,增加投入,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因此,药品安全性以及包装安全性方面的标准不会降低,只会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在此情况下,保险包装是需要不断加以考虑的因素。虽然从经济和技术角度来讲,完全的防止窃启的包装要求难以实现,但是显窃启标识对于药品来说是可行而且合理的。监管当局应要求企业至少应该对自己的产品应用一个有效的显窃启标识,并应鼓励企业采用更多、更有效的窃启标识。

医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对产品有信心对于产品的市场发展非常重要,质量合格的药品,若额外应用了明显的显窃启标识,会提高公众对产品的信心。特别是国内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面对的是安全意识高的消费群体,增加公众的信心尤为必要。而当今各发达国家监管方对保险包装的日益重视也形成了制约中国医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技术壁垒。要通过这样的技术壁垒,也需要企业更多地考虑有效的保险包装。

参考文献

1 本刊编辑部.泰力诺如何度过惊涛骇浪――哈佛商学院医药危机公关经典案例[J].医药世界,2007,(4):25-27.

食品包装现状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鉴于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从现行法律规范视角分析我国目前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以期能够有利于食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本文从刑法保护与非刑法保护为分类标准进行梳理,厘清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和现状。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非刑法保护 刑法保护 法律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非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保护之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制定了不少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三个大的方面豍。随着经济的发展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与国际接轨之后,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卫生法》不断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作出了大量的修改与增删,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了《食品安全法》以及与各项相配套的法规措施。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以其防患于未然的提前性、保护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法律结构的完善性、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惩罚的权威性及运行的高效性等各方面的优势在我国整个食品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对其仅有事前和事中预防缺乏有效的强化机制。事后的惩罚机制会促使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有效的运行。虽然,行政法亦有自己的惩罚机制来强化法律约束力,我们不能,也不应忽视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保护之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从两个视角即食品相关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与食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的保护来实现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救济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以《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因质量问题而产生损害赔偿的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而展开的,基于此规定的具体落实主要有《产品质量法》的详细规定,《合同法》在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之违约责任时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基于侵权行为时造成损害的双倍赔偿索赔权的规定等,这些都具有非常典型的民事法律性质。亦即,食品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极的当事人,其依照民事法律仅能凭私力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上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基于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化、集团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这一重大领域发挥的作用受到较多限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刑法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规定并没有形成较完整的体系,而是基于侵害不同的犯罪客体而散乱于刑法的不同章节中。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以犯罪对象为主要分类标准、并且辅以犯罪主体的不同将其进行如下的分类,以更好的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现状。

(一)直接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中主要是通过规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来直接保护食品安全,这一规定也直接表现为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三个罪名的规定:即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这三个罪名,其在食品安全保护中最显而易见的共同点是:均只涉及食品诸多环节中生产、销售这两个环节,因而这三个罪的主体也就限制在食品的生产者、食品的销售者这两方主体上了,因而除了生产者、销售者这一犯罪主体身份的限制外,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个人或者是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三个罪名的主体。

其中,对于《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后修改而成的,原规定中“不符合卫生标准”与现行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只有寥寥数字之差,但却清晰的表明了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客观上指明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的发展是向着更加细化的方向不断前进的。同时,较之“卫生”而言,“安全”更加突出了对食品对人体的影响是该类行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

另外,《刑法》第149条还进一步的针对本节第140—148条所规定的产品有可能出现的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销售金额又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有利于达到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问题上的一个入罪原则,即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二)间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罪名

我国刑法在第三章中用四条三个罪名具体规范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生产、销售这两个环节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现实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联的犯罪不仅仅只发生在食品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在食品生产的上游环节,诸如食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供应的相关环节,食品生产资质的取得等;食品销售前期诸如销售经营资格的取得,为销售而进行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广告宣传等准备环节等。对于这样前期或后期间接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我国刑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保障食品安全,因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其所涉及的食品流通的环节也不仅仅限于生产、流通环节。

我国刑法对此的具体罪名规定主要有:第一,《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往往用于某一行为已经产生了对食品安全的严重危害,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却对此行为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而又不得不追究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一情形。然而本条规定由于适用的过于宽泛而缺乏一定可操作性,这也反映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中存在的不足。第二,《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虚假宣传食品各类信息欺骗消费者并造成消费者误解而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本罪主要是针对那些未经相应的许可即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而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非法买卖食品经营许可证者,由本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经营资质上就予以审核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第四,《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规定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其违法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因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产生的罪名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中最后一个环节——监管环节,这一环节虽是在食品生活生产、销售环节之后,但这一环节监管质量的好坏与监管责任制度的落实都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问题,甚至不利的安全监管会造成远超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享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特殊主体的监管行为与监管责任增设了特殊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刑罚设置中没有规定资格刑,这难以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与震慑作用。在这里笔者之所以认为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内未设置资格刑是一种缺失,主要是考虑资格刑在惩罚犯罪方面具有其它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通过剥夺犯罪人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权利与资格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且一定时期内权利的不可恢复性不仅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与特殊预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