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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 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一、碳税概述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和社会问题。CO2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如何控制CO2的排放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碳税是一种调节税。碳税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节手段,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以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发展。第二,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不同,碳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第三,碳税的实施具有差异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实施碳税,其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因此也决定了碳税的开征不可能实行统一的税率,应当根据各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第四,碳税影响具有广泛性。碳税的征收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征收碳税的过程中,实施国不仅考虑到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
二、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税作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目前对于开征是否具有可行性依然存在着争论。综合国际上学者对炭税利弊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反对者主要是从碳税会使能源价格上涨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考虑,但是大多数学者是赞成我国开征碳税,认为我国有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碳税开征的必要性
开征碳税是节能减排,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中国自2008年超过美国成为为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排放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1]。当企业通过税收的激励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时,就会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节能减排动力,这种动力同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动力汇合,形成一股全社会的合力,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节能减排景象[2]。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二氧化碳征税使二氧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减少碳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
开征碳税是应对“碳关税”贸易大棒的需要。在2009年7月3日中国商务部的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碳关税概念不仅违反了京都协定书,也违反了WTO规定,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精神相违背。但在气候变化协议框架下,这是允许的。中国开征碳税,可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碳关税的征收。
碳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低碳化的有力政策工具,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应有积极的效应。中国显著减少碳排放的承诺正是我国碳税推行的脚本。中国积极主动地开征碳税,能更好的应对美国的绿色保护主义。
三、我国碳税设计的基本构想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新的税种形式征收,才能让公民敏感地意识到国家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安排,有利于培养生产者和消费者减排的意识,充分、有效地发挥碳税本应具有的社会效应。
(一)课税对象
既然开征碳税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二氧化碳的减排,因此其课税对象理所当然应该选择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征收环节与纳税人
碳税的纳税人与征税环节是碳税的核心问题,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可行的方案如下:
(三)税率
碳税作用的发挥要设定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碳税税率应设计成产品差别定额税率,即不同税目(产品)按其含碳量的高低,确定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同时,同一税目内,不同等级的同种产品也要按其含碳量的高低,实行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即分级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1)对此种化学原料所造成危害的评估结果;(2)消除危害需要耗费的成本情况;(3)我国现行税法与相关法律中对此化石燃料的税收征收现状。
(四)收入归属与使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碳税收入的规模及比重不会很乐观,但现阶段政府节能减排的支出额却可能且应该很大。如果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势必会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人为增加该领域支出的阻力。同时必须考虑碳税与其他税种的衔接、配合问题,必须考虑其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之间的兼顾征收、统筹使用、互为补充的问题。如将碳税纳入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则不利于该目标的实现。但是,制定碳税制度的目的是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是增加税收。据此分析,碳税开征之初不提倡专款专用,等到碳税制度完全稳定并被民众接受时,应当考虑碳税基金的设立,降低加工业由于征收碳税而成本增加的竞争劣势。
参考文献:
[1]张梓太.关于我国碳税立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杂志,2010(2):98-100.
摘 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低碳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而碳税作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在推动经济低碳化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在国外碳税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我国碳税税制要素方面的设计与构想,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税 制度设计
随着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低碳减排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努力发展的方向。在新的低碳经济形势下,是否开征碳税在我国也引起了激烈讨论与思考。目前,像芬兰、丹麦、英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开征了碳税,这对减少碳排放和保护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国际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需要开征碳税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
一、碳税的基本概况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它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保护环境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简言之,就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环境税。碳税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环保税体系。
碳税的开征是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日益增长和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形势分不开的。它是一种主要以减排为开征目的的环境税,是在世界各国认识到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全球气候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后提出的一种调节税。它能够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研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加速淘汰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工艺,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它也有利于能源结构的调整,征收碳税,意味着煤炭、石油等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上涨,加重了使用者的负担成本,导致了该类能源需求量下降。不可否认,碳税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解决能源问题的有效手段。它的开征,在直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能源的节约使用。
二、碳税的国际实践
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税,碳税虽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但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利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芬兰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1990年芬兰为了减少碳的排放、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征了碳税。效果显著,在1990年―1998年,因为碳税芬兰有效减少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的工作。瑞典、挪威是在1991年引入碳税,刚开始只对汽油、天然气、矿物质等征收二氧化碳税。据资料记载,1990年―2006年,瑞典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下降了9%,同期GDP却增长了44%。丹麦在1992年开始对企业和家庭同时开征碳税,在碳税税收政策上进行了一些改善调整,相关评估表明,在征收碳税的这些年,丹麦减少了3.8%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230万吨二氧化碳。英国、法国也于2001年纷纷开征碳税。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实施了不同的碳税制度,1990―2000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减排目标。
通过以上的数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实施碳税税收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我们国家开征碳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些国家在开征碳税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税制设计标准,而是按照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比如能源利用情况、资源耗用、经济实力、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等综合考虑从而设计出符合自己国情的税收制度。我国在碳税税制结构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一个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碳税制度。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减排的国际压力需要我们开征碳税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号召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全球气候变暖形势严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个世界上少数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国,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直很高。在2007年左右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目前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约为70亿吨,这是一个巨额的数字。我国一直提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承诺到2020年把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5%,减排的国际压力巨大,能否实现减排的目标,兑现我们的承诺,体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大国形象,需要实行一项强有力的经济措施。而开征碳税可以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实现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在减排的国际压力下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2.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经济方式的转变
我国一直是以煤炭、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依然是以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主,能源紧缺、环境恶化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节能减排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使得像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和其他一些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升,导致消费需求降低,进而减少这类产品的消费量,一方面促使企业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自主创新,研究节能减排技术,从而促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另一方面有效地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减排目标。
3.开征碳税是与其他节能减排方式相结合、保护环境的需要
我国在2009年进行了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进行了资源税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正在计划推出环境税,而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税制的需要。从燃油税的效应扩大到煤炭等能源行业,推出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开征碳税,将碳税纳入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与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以及碳汇、能效标准等其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资源环境税种相结合,相互协调,真正形成合力,发挥减排作用,建立一个完善的环保体系,推进税制的绿化,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可行性
1.国外碳税成功实践的经验借鉴
像芬兰、荷兰、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碳税的成功实践,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一个范例。我国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综合考虑征管水平、纳税人负担能力、资源情况等相关因素制定一个适合的碳税制度,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水平较低,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发达国家技工技术援助和支持,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而努力。
2.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我国一直提倡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些政策有力地支持着碳税的开征,使我国碳税开征的可行性提高。
3.技术上易于操作
我国燃油税、资源税的成功改革为开征碳税提供了经验借鉴。碳税的征收可比照资源税的征管办法在化石燃料进入经济循环的使用环节征收,实行扣缴义务人抵扣制度。碳税的计征可依据碳排放量的高低采用累进税率,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可据此计算出税基,得出应纳税额,技术操作可行性较高。
四、税制设计与构想
(一)课税对象
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课税对象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是由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这就给测量技术带来了一定难度。可以适当考虑将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含碳量作为课税对象,与现阶段的测量设备配套实施,在技术操作上是可行的,待测量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课税对象。
(二)纳税人以及征税环节
我国现行的燃油税是在消费使用环节依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的,碳税可以比照燃油税的征管方案在消费环节征税,同时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这就意味着消费者要根据煤炭、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量承担相应的税负。这样做强调了“谁使用,谁缴税”的公平原则,但是消费量和时间不好把握,增加了偷逃税款的机会。
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以及征管成本,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税,可以实现源泉扣缴。向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生产企业征税,从实际管理和技术操作角度考虑是可行的,也更容易操作。
(三)税率
碳税税率的选择可以按照产品含碳量的高低实行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质。具体的税率应根据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的结果,参考一些因素如化石燃料消耗对大气污染的危害程度,消除危害实行减排工作需要花费的成本,以及现阶段我国税制对该化石燃料的征管情况来确定。作为一个新型税种,碳税的开征不免要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不过多地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开征初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同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碳税的动态调节机制。
(四)税收优惠政策
碳税的征收必定会带来产业间不公平的问题,所以要建立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保证碳税的正常实施。对于一些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使用清洁新能源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减排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推进减排工作;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企业比如重工业、火力发电厂,基于其本身的产业特点可以考虑减征一部分碳税来减少对它们发展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实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五)相关配套政策
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管体制,建立专项碳基金,实行碳收入专款专用;其次,要与其他减排政策措施协调配合,以达到减排目的。
五、开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碳税的开征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对企业的竞争力、能源结构等影响,注意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作为一个新型的环保税种,尽管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我国还是要依据自己的国情合理制定碳税税制。由于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碳税的设计就要结合这些因素,实行差别税率,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能源使用效率低,高耗能企业较多,要建立相应的税制倾斜政策。碳税的税收优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要建立完善优惠政策,以免对经济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鼓励企业使用减排技术、可再生新能源,从而保证碳税开征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⑴.
[2]潘静,高辉.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相关问题的思考.当代经济.2010(14).
[3]王晶.关于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9(5).
[4]夏璐.浅议“后哥本哈根时代”中国碳税之路.长沙职业技术学报.2010(3).
[关键词]低碳技术 碳基金 节能减排
一、我国低碳技术基金设立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发展较晚,近几年经济又迅速腾飞,导致目前对能源消耗的需求迅速增长。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了。《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必须减少至少50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当于1990年排放水平5.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虽然协议书并未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但是作为一个大国,中国理应自觉为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作出贡献。我国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基本都是依靠高能耗、高排放来实现的,低碳技术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少的。要实现技术的转型从高能耗、高排放改转到低消耗、低排放,将需要一笔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因此低碳技术投资基金的设立是必要的。
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突出。能源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面积广阔,资源丰富,能源密集,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开采力度大,导致人均能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我国对能源需求的增加,势必加大对能源进口的依赖,从而导致我国可能会受制于能源出口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一定的危害。资源不可再生,但是我们可以从改良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需求量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低碳技术的研发是迫在眉睫的。
二、低碳技术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1.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可以先由政府认购一定数量的份额,再由各相关企业认购剩余部分。比如原型碳基金( PCF) 伞形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德国和日本碳基金也采用这个方式。他们的基金用途主要是购买《京都协议书》中规定的减排量,目的是完成本国减排目标。这种方式优点是运用灵活,筹资速度快,筹资量大。
2.由政府通过税收方式承担全部的出资。这种方式成立的碳基金是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比如英国的碳基金,它成立于2001年,是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它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相当于一种能源使用税,主要向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收取的。它的运作主要用于投资和技术研究两方面。其中用于投资的项目一般额度不超过150万英镑,技术研究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5万英镑。目标是寻求低碳技术商业机会以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使英国发展成为低碳经济社会。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资金来源稳定充足,同时通过价格杠杆控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耗,从根本上促进节能减排。
3.企业自行募集的方式,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清洁发展机制所产生的概念产品CERs(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核证的减排量)的中间交易。这种方式的基金资金量比较小,筹集的难度比较大。
三、碳基金对低碳技术研发的资助方式
1.无偿资助。这个应该是政府政府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和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这就要求研发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者仅有少量试销售。无偿资助的时间是有限的,资助的研发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收入。这个收入可以是销售研发产品的收入,也可以是研发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2.贷款贴息。这个基金支持方式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为准。主要用于在低碳技术研发某项目到一定的程度,需要中试或者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并且已经有一定资金的项目。当申请的技术研发的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3.技术转移项目。这种技术投资主要是针对由企业与技术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从模式上重点支持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转移,就是依赖企业原有的技术水平,投入资金,组成科研小组或者邀请科研单位开发研究。这种模式有助于进行低碳技术研究的单位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转移内容以改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功能两种方式为主。
4.重大项目。设立对重大项目的基金支持。所谓重大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
5.补贴资金项目。针对一些公益性的技术研究进行补助。2006年已首次支持该项目。
四、设立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企业收益
首先通过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技术资助项目,有助于企业的转型,由能源消耗型企业转化为绿色低碳型企业,紧跟世界经济的脚步,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的形象,为企业的壮大发展增添了无形的力量;第三,为减缓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贡献,也就是为下一代的生存奠定了基础;第四,企业参与到碳基金中来,可以通过各种项目获得碳汇,而符合清洁发展机制的碳汇项目要求的,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买家,获得商机。
五、关于低碳技术研发基金设立的政策建议
1.要建立低碳技术研发基金,必须要更多的人了解低碳经济。让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是非政府的组织以及个人,都加入到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设立中来,为低碳技术的发展筹资,为低碳技术的发展提供技术帮助。
2.争取政府的支持。为了扩大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影响力,加快低碳技术的发展,必须争取中国政府的支持。在经济上政府融资更为容易,资金来源更为稳定;在号召力上,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权威,可以在广泛的范围内普及低碳知识,这将有助于凝聚更多的力量。
3.依靠相关立法的支撑。制定减排目标,下达具体任务,使碳排放全成为稀缺品,并且制定相关法律来进行约束。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逼迫他们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发,这样可以反过来促进低碳研发基金的设立。
参考文献:
[1]李怒云.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创建与运营.林业经济,2008
[2]付允.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9
全球变暖问题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控制碳排放量成为关键。通过本文,作者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探索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碳金融概述
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指旨在节能减排等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当全球逐渐重视全球变暖问题时,碳金融应势而生。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京都议定书》,产生了三大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IET旨在使剩余碳排放配额可在国家间转让;Jl旨在使一国能在其他国实行的节能减排任务中获取信用,从而减轻本国减排压力;CDM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碳交易项目的投融资活动。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基本类型介绍
数据来源:通过各银行网站的相关资料整理
从表中可知,各大银行皆在2007年后相继开展了碳金融业务,它们以推出减排类金融理财产品为切入点,进入市场。之后,建设银行等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推出碳金融服务业务。而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于2010年成立了专营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分析
(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分析。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数量居全球第一,碳市场潜力高达千亿元,内部机制日趋完备,蕴藏着巨大的投资价值。具体的必要性可分列为以下三点:
1.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增长。商业银行作为碳金融发展的中坚力量,开展CDM项目等其他碳业务,实现了我国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的目标。商业银行顺应国际形势开展碳金融业务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表现出大的活跃度。
2.商业银行迈向国际获得合作机会的需要。以发展最为良好的CDM项目为例来说明。CDM项目是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对本国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一个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更可以通过项目的合作来向发达国家学习,学习其谈判、管理能力。
3.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承担社会责任。全球变暖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作为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更应该率先进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一,承担了社会减排义务,第二,创新了发展模式,符合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类型介绍
①碳排放权。起源于排污权,基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在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碳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代表一份碳排放权。政府在发行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碳排放权有偿出卖给碳排放者,碳排放者购买到碳排放权后,可在流通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或卖出。②碳排放期货。我国商业银行可强势把握期货市场的定价,又能够规避国际碳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又安全又迅速的交易平台。③碳基金。碳基金秉承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营理念,将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聚于基金公司,通过专门的理财专家将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有关的基金产品上。首先,它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其次作为对减排工程的支持,也提供了资金援助。④碳交易货币。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控制碳金融业务交易中的话语权,才能自主决定使用结算货币的类型。⑤其他碳金融工具。
2.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①碳交易模式尚未完备。因为中国碳交易起步较晚,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缺陷已经显现。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各自成立本地的环境交易所,2009年以后,湖北各省又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以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发展水平来看,仍以CDM项目为核心,没有达到国际合约规定的标准要求,合约中的漏洞使得碳交易使得双方合作不稳定,同时,碳交易模式中类型单一也很棘手,单一的交易规则使得市场缺乏活力。至2016年,我国将成立全国性碳市场。
②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劣势。CDM项目数量在我国所占比重位居全球第一,但仍因为起步较晚、交易规则的陌生、碳交易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等多种劣势使得我国在世界市场上出卖CDM项目受到了买方国家的限制,最为关键的便是价格限制(失去了对CDM的定价权)。因此,碳交易货币的选择也只能服从于发达国家的安排。
③尚未完全认清碳交易的巨大投资潜力。由于我国市场需求,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仍然是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基本的资产负债业务。对于业务扩展,在碳金融领域仍然较为狭窄。虽然在2007年开始已经有许多银行开始开展此类业务,但由于商业银行尚未认清碳市场巨大的投资潜力,从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碳金融发展趋于缓慢。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建议
1. 扬长避短,国际市场寻求经验援助。目前,大多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还不是特别强烈,社会总体利益与自身利益结合不够完善,政府也未出台相应法规对此进行调整。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向国外发达国家积极学习其碳发展的相关经验,发挥自身长处,认识到自身短板。
2.建立合理的碳市场并完善市场内部部门职能。尽快建立合理的碳交易市场是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下,相关业务才能有更好的施展平台。在碳市场建立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相应的碳金融部门设立不同的服务岗位,以此对应不同的服务对象。比如产品研发部门、后台监控部门等。
3. 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我国商业银行应广纳贤才,通过对人才培训让他们迅速了解碳交易,邀请其为碳交易发展出谋划策,成立一支专攻碳金融业务的“精英兵”。
碳税与补贴
国内学者对碳税、补贴的研究集中在设计思路,运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对象、结构,预期效果、影响等方面,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张克中、杨福来(2009)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实践,重点介绍了芬兰和瑞典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理顺能源价格,择机引入碳税,设置税收减免和返还以及考虑设立碳基金的相关措施。李齐云、商凯(2009)通过建立以碳排放量为因变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税征税环节和碳税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种碳税方案,建议我国在短期和长期选择不同碳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轻重程度有选择地实施差别税率,避免税制体系规定的重合,引入对关键工业和经济部门的减缓和补偿措施等策略方案。苏明、傅志华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业的产出及价格,进出口等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为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碳预算
国内学者对碳预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预算分配的机制、方案、作用、机构设置,体现碳预算的公平与效率的特征。潘家华,陈迎(2009)在确定全球碳预算总额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议相关国际机制的设置。李伟,李航星(2009)探讨了英国碳预算的目标、模式、特征、作用及影响,指出碳预算将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刘兆征(2009)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加强低碳管理政策,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2009)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环保支出预算,建立财政预算支持环保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增加碳汇,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立法形成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现今没有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但从已颁布的和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发展低碳经济的规范。在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中,可借鉴或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加快低碳经济规划立法进程,强化法律力度促进产业转型,促进金融立法进程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构建低碳科研机制,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低碳消费模式。
推行强制减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场
强制减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在自愿减排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场,只有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价格,才能通过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场交易。
财税政策引导资本流向